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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隨即財政部又頒布了《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從這些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是“財稅合一”的,這種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問題,現僅談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會計模式設計的問題
由于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強調的是國家宏觀經濟利益,它按照稅法的要求制定會計處理方法,使某些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會計的一般規律,主要表現在:
1.違背實際成本計價原則。實際成本計價原則亦稱歷史成本原則,它要求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這個原則是會計的基本原則或基礎原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實際付出的是貨物的買價、采購費用和增值稅,而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價稅分離核算要求,采購成本部分計入貨物成本,增值稅稅款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據此反映的貨物成本實質上只是實際成本的一部分。
2.各個會計主體之間信息缺乏可比性。①從單個一般納稅企業來看,如果該企業在購進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如果該企業在購進時只取得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中還應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即有的按價稅分離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核算,使同一企業的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②從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看,一般納稅企業如果取得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存貨按價稅分離核算;小規模納稅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對存貨進行核算,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③從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收入看,如果含稅的銷售額都是100元,將其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時,一般納稅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為85.47元,小規模納稅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為94.34元。可見,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額也缺乏可比性。
3.對賒購和賒銷的會計處理不符合公平原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賒購時,借記“材料采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科目;賒銷時,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這種帳務處理存在著兩個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稅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賒購時不必付出貨幣,其進項稅額即可以抵扣銷項稅額而轉嫁出去;賒銷時未收到貨幣,就須實際繳納稅款。②在財務風險的處理上不公平。賒銷的應收帳款出現壞帳時,其貨款損失和已交稅款損失均作為企業的壞帳損失;而出現無法支付的應付帳款時,貨款收益和已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收益均作為企業的收益,這樣會形成雙重收益,即抵扣銷項稅額的收益和貨款營業外收益。如果企業的賒購和賒銷業務的金額相當,這種不公平可以抵銷,如果賒購和賒銷業務的金額相差較多,這種不公平就暴露出來了。
4.未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當納稅人采取除商業匯票以外的結算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只要實現了銷售,即使未收回帳款,也承擔了墊支稅款的納稅義務,要按規定的時間繳納稅款。如果應收帳款不能及時收回,納稅人承受雙重壓力,一方面制造產品或提供勞務發生的費用得不到補償,另一方面沒有形成稅款的支付能力,卻要按規定墊支稅款。這也是造成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一個原因。
(二)會計模式與其所處環境不一致
增值稅會計模式與其所處的環境是緊密相連的。由于我國增值稅稅制實行的時間不長,設計其會計模式時考慮稅法的要求過多,而考慮其宏觀環境不夠,使會計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1.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不能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世界經濟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金融、資本、產品市場全球化,各國經濟相互依賴,互補性增強,有關各方都希望通過會計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資方的財務狀況、盈利情況;了解貿易伙伴的財務和資信情況;尤其是要了解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可比性程度。在這種情況下,采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使會計目標偏重滿足納稅目的,而無法揭示一些重要的會計信息,難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由于各國的稅制大不相同,且無法協調,采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進行會計處理,勢必造成各國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2.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不能適應我國會計理論建設的需要。在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下,會計理論的發展過多地受制于國家的稅收制度,會計理論建設難以獨立地進行,如增值稅會計模式中的一些定義、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直接受稅法的限制,使增值稅會計理論研究不能獨立進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會計理論,也難以在實踐中應用,因而抑制了會計理論的發展。
3.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與所得稅會計模式不協調。我國自1994年來實行的是以增值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復稅制體系,與此相對應,增值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也就構成了納稅會計的主要內容。在納稅會計體系中,兩大主體稅種的會計處理應采用相同的會計模式。財政部在1994年下發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規定承認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對差異的處理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這標志著所得稅會計由原來財稅合一的模式向財稅分流的模式過渡,而1994年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仍采用財稅合一的模式。
從增值稅會計所處的宏觀環境來看,只有改變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才能使其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大潮,適應會計理論建設和完善會計實務的需要。
二、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
(一)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由于稅法是從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角度規定一些必要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準則是從遵循會計一般規律的角度規定增值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不一致時,就會產生差異。從增值稅的特點分析,這種差異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項目在用一種計算方法時可以包括在計算范圍內,而用另一種計算方法卻要求扣除。而且這種差異在某一會計期間產生,在以后的任何一個會計期間也不能轉回。增值稅會計的差異按產生的階段分類,可以分為購進差異和銷售差異。
購進差異是指一個時期會計購進與納稅購進之間的差異。會計準則對存貨是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原則確認其成本的,這種成本應包括購進存貨的買價、采購費用和購進時支付的稅款。稅法要求增值稅會計實行帳內核算、價外循環,購進時支付的稅款抵扣銷售時收取的稅款,按照這一標準確認的存貨成本只包括購進存貨的買價和采購費用。銷售差異是指一個時期會計銷售與納稅銷售之間的差異。會計銷售是按會計準則的標準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納稅銷售是指按稅法規定的確認標準,從國家稅收的角度出發,將會計銷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均作為銷售處理。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的目的不同,這種差異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這種差異會影響財務報告中存貨價值的真實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稅率的現實水平。為了既能真實、完整、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又能按稅法的規定正確地核算應交稅款,平時財務會計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存貨的購進和銷售收入進行核算,期末按稅法的要求對差異進行調整,使財務會計提供的信息符合稅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稅的計算是按當期扣稅法計算應交稅款的,其差異只影響當期的應交稅款,因此對進項稅額進行調整的差異作為當期的損益處理,對銷項稅額進行調整的差異直接調整當期的應交稅款。
(二)設置會計科目
現行制度規定增值稅均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進行核算,并且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為了保證賒購、賒銷在稅款支付能力和財務風險的承擔上貫徹公平原則,還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待轉進項稅額”專欄的借方記錄賒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應付未付的增值稅額,支付賒購的貨物或接受勞務的增值稅額從其貸方轉出。“待轉銷項稅額”專欄的貸方記錄賒銷貨物或提供勞務應收未收的增值稅額,收到賒銷的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稅額從其借方轉出。
(三)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步驟
由于會計購進、會計銷售和納稅購進、納稅銷售不一致,增值稅會計采用的財稅分流模式要求財務會計按會計的一般原則進行核算,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資料,為投資者、債權人等進行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在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納稅會計按照稅法的規定,對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以滿足納稅的需要。為此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步驟有:
1.保持財務會計核算的獨立性,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會計購進和會計銷售進行確認和計量。具體地說,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為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和可比性,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計入“進項稅額”專欄。按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原材料”、“商品采購”、“管理費用”等科目;按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購進貨物發生的退貨,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果采用賒購方式,按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先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科目,待支付款項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果采用賒銷方式,按照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先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收到貨款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確定和計量差異。按照稅法的具體規定,尋找差異項目和差異金額。通常是依據專用發票逐筆進行查找。進項稅額的差異包括:①購進時取得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②購進時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③購進貨物后改變用途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差異包括:①銷售時收取價外費用的銷項稅額;②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作為投資或捐贈等的銷項稅額。
3.在財務會計所提供資料的基礎上調整差異,確定應交增值稅。對進項稅額的調整是:①購進時取得普通發票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銷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轉作銷售費用,以使銷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記“產品銷售費用”、“商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②購進貨物后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③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專欄中轉出,轉作銷售費用。對銷項稅額的調整是:對于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一般在收取價外費用或實現視同銷售時,承擔或承擔墊支納稅的義務,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經過上述調整后,可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有關資料計算應交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減輕企業負擔,新條例刪除了有關納稅人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進項稅的抵扣范圍
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不可抵扣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即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為動產,不包括應征營業稅的房屋等不動產。
另外,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固定資產以及其他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不可抵扣進項稅。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計稅扣稅的重要憑證,轉型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計量也同樣要依據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和時限進行全額抵扣。
固定資產的抵扣僅限于增量固定資產,考慮到存量固定資產的進項稅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較差,稅務總局僅將2009年以后的新增固定資產納入可抵扣范圍。
進項稅抵扣的會計處理
外購固定資產時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款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可采用與購買存貨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對于隨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費發票,經國、地稅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計人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會計處理方法與物資采購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致。
[案例1]甲企業從國內乙企業采購機器設備一臺給生產部門使用,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50萬元,增值稅8.5萬元、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0.5萬元,取得合法發票,均用銀行存款支付。甲企業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50.465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弱萬元(5000*7%+8.5萬)
貸:銀行存款59萬
對于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接受投資、捐贈等形式取得固定資產時的交易可作為“視同銷售行為”進行處理。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按照增值稅與固定資產價值的合計數,貸記“實收資本”(接受投資取得)、“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方式取得)、“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方式取得)。
[案例2]甲企業接受丙企業捐贈轉入的機器設備一臺,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是50萬元,增值稅8.5萬元。
新準則釋讀:根據2006年2月份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章第二十七條,“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會計準則引入國際會計準則的新概念之一,它與“收入”的區別關鍵只差一個字――“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接受捐贈”是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新準則將其歸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當期的所有者權益。舊準則接受捐贈時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年底再轉入“資本公積”等科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已經取消了。
借:固定資產5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
貸:營業外收入58.5萬
[案例3]甲企業以自己生產的成品成本450萬元,計稅價570萬元,換取丁企業設備一臺,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570萬元,增值稅96.9萬元。
新準則釋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這種情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在會計實務中,雙方都要做購銷處理,根據各自發出的貨物核定銷售額,計算應繳納的銷項稅額。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的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甲企業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57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6.9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57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6.9萬
結轉存貨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450萬
貸:庫存商品 450萬
[案例4]戊公司因購貨原因于2009年1月1日產生應付甲公司賬款100萬元,貸款償還期限為三個月。假設2009年4月1日,戊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經與甲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雙方同意以戊公司生產的吊車用作甲公司的生產經營,該設備成本50萬元,公允價值(計稅價)為80萬元。假設甲公司未計提壞賬準備,戊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80萬元,增值稅13.6萬元。
新準則釋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該準則最大的特點就是公允價值的使用和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而不是計入權益,因此采用新準則以后,債務重組中債權人應當按照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債權人應當將相關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債務重組損失(若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先沖減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債權人甲公司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8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萬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6.475
貸:應收賬款100萬
銷項稅的涉稅核算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八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其中用于非應稅項目(第④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集體福利(第⑤)以及用于捐贈(第⑧)三種情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一律都應該確認收入。借記“應付股利”、“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對于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或分配給股東、或無償贈送他人等都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營業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貨物的成本價,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因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銷售時計算確定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未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銷售時計算確定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案例5]某企業2009年轉讓2007年購置的八成新小轎車,固定資產賬面原值50萬元,已提折舊5000元,轉讓價30.5萬元,未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不考慮城建稅及附加稅。2007年某進項稅未抵扣。
會計處理:
(1)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9.5萬
累計折舊5000
貸:固定資產50萬
(2)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50.5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50.5萬
(3)計提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11730.76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1730.76(30.5÷(1+4%)×4%)
(4)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1730.77
貸:營業外收入5865.38
銀行存款5865.38
注:舊企業會計準則將減半后的差額記入“補貼收入”,新會計準則取消了該科目,將其減半的增值稅記入“營業外收入”中。
(5)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1730.76
貸:固定資產清理1730.76
進項稅額轉出的涉稅核算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四種情形。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按規定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金額應做進項稅額轉出.借記“固定資產”,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案例6]承例1,若甲企業后來將此項固定資產用于免稅項目。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管深化,我國的經濟迅猛騰飛,科技水平顯著提高,經濟市場日趨激烈,各行各業都在積極的謀發展。我國的房地產行業也不例外,其發展速度與規模在近幾年里不容小覷。房地產稅收早已發展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房地產進行交易時,相關的稅收情況也越來越被社會所重視,尤其是對土地增值的稅收問題。如何通過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方法實現納稅籌劃,進而使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減少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務處理
現階段,房地產行業炙手可熱,其土地增值稅也相應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重點。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企業較為在意的重點,其稅率較高、稅負也相對較重,且不同的等級之間的稅負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房地產企業要想使土地增值稅帶來的負擔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就要進行合理的規劃,進而使經營成本相應降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提升自己的競爭力,使自身得到持續發展。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概述
在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帶動下,房地產行業已經成為我國的國民經濟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房地產企業的不斷發展,使得其自身的稅收成本也在相應增加。各類土地費、相關拆遷給予的補償費、一些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等稅收負擔,嚴重的影響著房地產企業的實際利潤。土地增值稅是在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相關的建筑物進行有償轉讓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其稅率通常以超額累進的形式進行計征,總體維持在30%至60%之間。而對于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來說,主要的涉稅業務包括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再建項目轉讓以及將房屋進行銷售等。如何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籌劃,進而使納稅風險降到最低,使房地產企業獲得最大效益是我國房地產企業現階段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
二、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措施
(一)充分利用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國家鼓勵、支持房地產企業的合理發展,并提出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促進其發展。對于這些優惠政策,房地產企業要在法律范圍內,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充分利用,進而達到節稅或免稅的目的。對于免稅的政策來說,要想達到這一目的,企業就要在進行準確的核算增值額的基礎上,通過對增值額進行控制以及對相關項目的金額進行扣除等手段加以實現;對于代收費用的相關政策來說,房地產企業要將相關的代收費用通通歸納到房價的計算當中,為企業經營減少稅負壓力。但是,這種手段會使得企業的營業稅相對增加。因此,企業要以自身的實際情況為前提,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制定更加合理的稅收籌劃策略,使企業取得更加高效的利益。
(二)對稅收臨界點合理利用由于土地增值稅存在著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之間又存在著不同的稅率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土地房地產企業可以根據各個企業的臨界點不同,并對其進行控制,進而實現合理減稅的目的。這一手段也是房地產的稅收籌劃中十分重要的方式。運用這一手段時,首先,要對相關數據進行大量的測算,將具體收入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關系進行詳細的分析,權衡利弊。其次,要根據房產的價格來對增值稅率進行適當的調整,使增資額度始終處在可以享受優惠的最大范圍內,進而使企業的綜合效益得到提高。另外,企業還可通過對房屋的裝修維護來使扣除項目的金額得到相應提高,進一步控制相關增值額度。
三、實際稅務處理方法的運用
(一)充分運用臨界點進行稅務處理我國稅法有明確的規定,在對普通的住宅進行建筑以及銷售時,對于增值額沒有高于要扣除掉的相關項目金額的20%,可以免收其土地增值稅,而對于超過的那部分,則要按照規定計稅。例如,某公司要將其已經建好的住宅樓以600萬的價格出售,在建筑過程中產生的成本支出包括享有土地的使用權而支付的240萬、建筑開發所要支出的費用為120萬、其他成本97萬。所以,企業在納稅籌劃前應該繳納的營業稅是30萬,城建稅以及教育的費用之和為3萬,可扣除的資金為490萬,經過計算,增值率為0.2245,超過了20%,,因此,土地增值稅繳納的實際金額應為33萬,納稅籌劃之后,企業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將售價進行調整,增值率調為20%,這時,設住宅的售價X,根據計算可得此時住宅的售價為大約587萬元,這時,企業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較之前節稅約20萬元。
(二)將替收的費用與售價合二為一房地產企業涉及到的范圍較為廣泛,如替收相關建筑的配套費用、維修要使用的基金費等,這些費用房地產企業可自己征收,也可以將這部分費用統計到房價中收取。舉個例子,某房地產企業想要出售一辦公樓,3200萬元的收入,180萬元的代收費用,在這中間,包括房地產自身開發所指出的成本800萬元,對土地進行轉讓的金額為200萬元,還有一些需要扣除的資金總和為300萬元。如果房地產企業是自己征收費用,那么可以減去的成本為1500萬元,增值額達到1700萬,經過計算,可得增值率為113.33%,土地增值稅是625萬元;反之,如果是將替收的費用和房屋的售價合二為一后,企業得到了3380萬元的總收入,這時,所得到1680萬元的可以減去不予以計算的項目,1700萬元的增值額,增值率達到101.19%,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稅是598萬元,較籌劃之前節約了27萬元。
四、結束語
現階段,我國的房地產行業方興未艾,其土地增值稅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仍具有較為寬泛的發展前景。面對競爭較為激烈的經濟市場,房地產企業要想實現自身的優質發展,就要在認清自身發展情形的基礎上,采取科學合理的手段,積極推進納稅籌劃,進而使企業的稅負得到降低,經營成本相對減少。企業充分掌握稅務處理方法,有利于企業自身得到更好的發展,進而增強其競爭實力,能夠有效規避風險,使企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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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為了從市場上眾多同類產品中脫穎而出,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企業往往使出渾身解數吸引顧客,提高產品銷量,在這種情況下,各種各樣的商品促銷活動便應運而生了。常見的商品促銷手段包括:折扣銷售、隨貨贈送以及附帶獎勵機會的銷售。這三類促銷手段的會計處理方式各有特點,由此也會產生不同的應納稅額。以下是對這三類促銷活動的會計處理及其對應增值稅額的影響的分析和探討。文中涉及的廠商與銷售商均設為一般納稅人,并假設商品銷售未發生銷售費用。
一、折扣銷售的會計處理與增值稅負擔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一定的價格優惠。這種折扣是在實現銷售的同時發生的。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則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否則一律按折扣前的銷售額計算。
[例1]某服飾廠商為了擴大新款服飾的銷量,對經銷商承諾每購買200件新款服飾即可獲得10%的折扣,每件服飾的成本為60元,售價100元(不含稅)。服飾推出的首月,在A市因折扣銷售售出5000件。
折扣銷售的銷售收入為:100×5000×(1-10%)×17%=450000,折扣銷售應交稅金=450000×17%=76500,銷售成本=60×5000 =300000。相關的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
526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服飾 4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6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300000
貸:庫存商品——××服飾 300000
顯然,折扣銷售對于采取該法促銷的企業來說,有助于減輕稅收負擔。但是,應該注意的是,當企業將折扣額另外開發票時,稅法規定,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可以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后再計算增值稅。在上例中,若折扣額與銷售額分開開具發票,則需要按未經折扣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100×5000×17%=85000,比折扣額和銷售額合開發票的情況多計8500元的銷項稅額。
二、隨貨贈送的會計處理與增值稅負擔
隨貨贈送是指在銷售方在銷售主貨物的同時贈送從貨物。根據財政部的《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對無償贈送的定義,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銷售主貨物、贈送從貨物行為是出于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不屬于無償贈送,應屬于附有條件、義務的有償贈送,從經濟實質上看類似于成套、捆綁銷售,只不過是沒有將主貨物與贈品包裝到一起,而是分開包裝。
有的觀點認為,應將隨貨贈送界定為銷售前的實物折扣,即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對贈品不再次征稅,贈品的價值應作為銷售成本的組成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確認贈品的費用是理所應當的,但是對贈品不計算銷項稅額則不符合稅法的規定。因為,稅法規定銷售前的折扣,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應視同銷售中的無償贈送處理。
[例2]上例中的服飾廠商在銷售新款服飾時,附贈給經銷商與服飾相同數量的手套,服飾的成本為60元/件,售價為100元/件(不含稅),手套成本為10元/付,不含稅售價為20元/付,服飾推出當月在A市共售出5000件。
銷售收入為100×5000=500000,服飾銷售應交增值稅金=500000×17%=85000,附贈的手套應交增值稅20×5000×17%=17000,服飾銷售成本為60×5000=300000,手套成本=10×5000=50000,相關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
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服飾 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300000
貸:庫存商品——××服飾 300000
借:營業費用 67000
貸:庫存商品——手套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應該注意的是,隨貨贈送本來是企業的一種讓利行為,用此會計處理方法雖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卻要對贈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銷售價格繳納稅金,這無疑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因此企業在使用這種方法促銷前要事先對成本和效益進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償失。
三、附帶獎勵機會銷售的會計處理與增值稅負擔
為了促銷,一些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往往附帶提供獎勵顧客的機會。例如,顧客憑一定數量的瓶蓋、標簽、包裝紙、附券、車(船、機)票等,可以得到相應贈品、免費交通或購物優待券等。這類促銷活動產生的支付責任,其發生時間與受益人是不確定的,但是它很可能發生是確定無疑的,金額也可以合理估計,因此應確認為企業的一項或有負債。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要根據銷售量和預計回收率等因素估計可能發生的贈品和購物優待券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并相應確認一筆或有負債。當顧客領取贈品時,一方面減少贈品存貨,一方面沖銷已入帳的或有負債。
[例3]設上例中的服飾廠商在銷售新款服飾時,采取了憑10個新款服飾的產品標牌可兌換成本為100元(不含稅售價為150元/件)的大衣一件的營銷策略。新款服飾的單位成本仍為60元,不含稅售價為100元。廠商估計標簽兌換率為銷量的90%。促銷期間共售出5000件該類新服飾,實際的標牌兌換率是估計值的80%。
服飾廠應確認銷售收入100×5000=500000,銷售成本60×5000=300000,增值稅金500000×17%=85000,銷售時確認或有負債 5000/10×90%×100=45000。
借:現金 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服飾 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主要的問題就是企業在計算增值稅時人為的將增值稅與企業的銷售成本和銷售收入分離開而帶來的眾多問題,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一)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現行的增值稅制度違反了資產計量屬性的歷史成本的原則。根據歷史成本原則,資產應該按照取得時的成本入賬,企業所需繳納的增值稅是企業為了取得該項資產所必須要付出的成本,所以理應計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不應該人為的將其分離出來。
(二)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
增值稅不計入企業的利潤表中,會導致企業真實的增值稅負擔無法完全體現,從而也影響了財務報表信息的可理解性。因為,像其他的流轉稅如營業稅,它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這一項目體現在企業的利潤表中,所以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能夠通過利潤表來了解營業稅對企業的稅負水平。而增值稅并沒有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這一科目結轉到利潤表中,因此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對于財務報表里關于增值稅的部分便缺乏真實完整的理解。
(三)難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稅負水平
在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下,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不配比也會降低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稅負水平的了解。企業在購進貨物時確認進項稅額,在銷售貨物時確認銷項稅額,但是企業當前購進的貨物并不定都在當期銷售,這就導致了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不配比,從而難以體現企業真實的增值稅稅負。
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問題的成因分析
導致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現有問題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稅法規定和會計處理的差異,具體針對上述的問題又有以下幾點具體的成因。
(一)稅法和會計所站角度的不同
稅法站在國家的角度,強調稅收的強制性,重視的是企業稅收的征管,所以對于企業的經營買賣行為,關注的不是企業的銷售收入或成本,稅法關注的企業增值額的多少,所以它只看到了企業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多少,從而確定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額。但是企業是自負盈虧的法人主體,它關注的是企業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會強調成本的控制和收入的提升,為了實現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它就需要將增值稅額計入到銷售成本和銷售收入中。
(二)會計對稅法的過度依賴
稅法和會計關注的是不同的領域,而導致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問題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會計對稅法的過度依賴。目前我國執行的是“價稅分離,賬外循環”的模式,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財務會計是服從于稅法的,當會計和稅法有沖突的時候,強調會計應該讓步于稅法。所以這一模式導致了會計對稅法百分之百的順從,從而使得增值稅的相關會計核算并不符合會計處理的要求。
(三)增值稅自身涉及的內容廣泛
在增值稅的會計核算中,雖然總的方面是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但是在計算這兩項稅額時還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抵扣稅額和免征稅額等各種細節問題,尤其是涉及到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額計算時尤為復雜。所以可以認為增值稅會計核算科目的錯綜復雜和增值稅自身計算復雜有著很大的關系。同時,因為增值稅會計核算科目的錯綜復雜,對會計信息的披露本身就是一種挑戰,所以在財務報表中全面披露有關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也成了一個問題。
三、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進對策
在前文當中,對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當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及問題的成因進行了分析,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改進措施。
(一)實現增值稅費用化
針對當前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了一個解決構想就是將增值稅費用化。即增值稅應該作為一種費用,計入到貨物的成本當中,而不應該人為的將其從貨物的價款當中分離出去。企業購進貨物時的進項稅額應該計入貨物的成本,企業銷售貨物時的銷項稅額應該計入到收入,從而使得增值稅費用在期末時能進入到企業的利潤表中。
(二)建立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
當前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的最大的原因就是現行的增值稅處理方法實行的是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財務會計必須完全服務于稅法,當兩者存在沖突的時候,財務會計必須讓步于稅法,所以在這種模式下,造成了企業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不配比,也降低了企業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因此,崔曉玉(2014)提出在我國逐步建立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在增值稅費用化的基礎上,不斷的完善財稅分離會計模式,實現財務會計和稅法的適度分離。同時她也指出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并沒有實現財稅完全分離的條件,所以應該一步一步的進行。
(三)調整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科目設置
針對增值稅現行會計處理當中存在的會計科目設置不合理的問題,楊一飛、黃娜(2014)提出在購進抵稅法下,可以設置“待轉進項稅額”來核算因會計和稅法確認時間不一致而導致的差異。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在“應交稅費”下設“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三個明細科目,用以反映不同性質的增值稅。同時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又設置了九個三級科目來反映應交增值稅的各種內容。其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詳細的反映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相關內容,但是卻給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增添了麻煩,所以就有必要在不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報表披露信息理解的基礎上,對增值稅的明細科目設置和會計處理進行簡化。
(四)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全面性與明細性
陳薇、唐皎(2011)提出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披露既要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又要便于稅務機關的工作。財務報表的作用就是為相關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但是目前對于增值稅會計信息披露不夠全面,也不夠明細,使得人們無法對增值稅會計信息了解透徹,所以應該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全面性與明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