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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的政治中立
有關教育的政治中立,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的學校教員服務于國民全體,必須自覺自身的使命,努力實現其職責。”同法第8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的學校,不準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的政治教育及其他政治活動。”同法第10條第1款也規定:“教育不應服從不當的支配,應該對國民全體直接負責?!睆牧⒎ㄟ^程和立法意圖來看,本條關注的主要是“教育權的獨立”問題,其中包括①教育應該免受政治的或官僚的支配,獨立對國民負責;②學術自由必須在教育上得到尊重;③教育行政必須在前兩項條件下為實現教育的目的進行必要的各種條件的整備。[2]為了確保義務教育的政治中立,根據《教育基本法》的精神,還制定有《關于確保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育政治中立的臨時措施法》,規定禁止教唆或煽動支持特定政黨等的教育,對違反者科以相應的刑罰,目的在于使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免受黨派勢力的不當影響和支配。因此,以所謂國家民族的名義,強行灌輸一黨一派的片面錯誤的觀點,在國民的市民社會里是不能允許的行為。這里強調的是受教育者自由權的側面,即提供和實施教育的一方在教育過程中不能有企圖“支配”受教育者的意圖或行為。這是日本戰后自由主義教育觀在教育法制方面的具體體現,是對戰前單方面灌輸“忠君愛國”觀念的軍國主義教育觀的徹底否定。除此之外,教育機能的獨立性也要求教育免受行政權及政治上的不當干涉。
2、教育自由與學術自由
教育自由是指教育免受國家權力的干涉。從享有教育自由的主體來看,通常包括父母家庭教育及選擇學校的自由、教師教育的自由、受教育者學習的自由、國民執筆教科書及出版的自由、國民設立私立學校的自由、私立學校教育的自由等。雖然作為社會權之一的受教育權的實現需要國家履行相應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有權介入教育的所有方面,如決定教育的內容等。關于憲法上教師的教育自由的根據,雖然存在不同見解,但主要依據的是憲法第13條、第23條和第26條?!度毡緡鴳椃ā返?3條規定:“所有國民作為個人受到尊重。有關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之國民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祉,在立法與其他國策上,有必要予以最大的尊重?!北M管《日本國憲法》中沒有關于“教育自由”的明文規定,但作為“一般的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一部分”,教育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等一樣,得到憲法上的廣泛保障。此外,將教育自由的根據求之于《日本國憲法》第23條有關學術自由的規定,是建立在對“學術自由僅限于大學的教授自由(Lehrfreiheit)”這種一般見解的批判基礎之上的,認為小學教師和大學教師一樣,也享有學術自由。下級教育機關被限制“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只能從作為受教育者的兒童學生的學習權得到說明,就是說作為下級教育機關的教師,不能不考慮教育對象的智力水平,灌輸學生不能判斷和接受的教學內容。而大學層面上的教育自由則直接表現為學術自由,與思想。良心的自由、信教自由、表達自由同樣屬于精神自由的范疇,是指個人的學術研究活動及其成果的發表免受公權力的干涉。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除了教師。校長在人事上、設施管理上以及學生管理上的自治,還包括在實現研究教育作用上的自治、預算管理上的自治等。自治的主體通常以教授會為中心,至于學生是否應該作為自治主體參加大學的管理運營,則應該由各大學自主決定。[3]另外,也有觀點不承認“教育自由”是“學術自由”的延伸,強調必須區分“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和“教育自由”的概念,認為教育自由是為了滿足憲法第26條規定的“受教育權”(學習權)的要求而存在,與作為絕對自由的“學術自由”不同,需要考慮其“自由”的妥當性。[4]
與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相關的典型案例有“東京大學人民劇團事件”(最高法院昭和38年5月22日大法庭判決)。本案涉及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學生集會的正當性問題。本案判決認為日本憲法第23條有關“學術自由”的條款包括“學術研究的自由與其研究成果發表的自由”,“為了保障大學的學術自由,傳統上承認大學的自治”,“因為大學作為學術中心,以深入探究真理,教授研究專門的學問和技藝為本質,直接意味著教授及其他研究者的研究、成果的發表、教授研究成果的自由以及使這些得以保障的自治……?!痹诒景钢校毡咀罡叻ㄔ赫J為“學生的集會不是真的為了學術研究或其成果的發表,其行為相當于實際社會中的政治的、社會的活動時,不享有大學保有的特別的學術自由和自治。”但是,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如何判斷“政治的、社會的活動”與“學術的研究、發表”的區別是困難的,如果這種判斷不是由大學自身行使,而是由警察行使,勢必造成警察權的濫用,從而侵害大學的自治。[5]
與“東京大學人民劇團事件”一案相似,“愛知大學事件”(名古屋高等法院昭和45年8月25日判決)涉及到大學自治與警察權運用的沖突問題。本案判決認為:“大學自治的核心要求是為了作為學術中心維持旺盛的真理探求的愿望,能夠深入研究教授專門的學術,保持自由且創造性的專心研究的氣氛和與之相適應的校園環境和條件,因此需要極力排除與此互不相容的來自外部的干涉。特別是憑借權力的干涉,阻礙學園自由探求真理風氣的可能性最大,結果將導致自由研究本身的萎縮?!薄耙颥F行犯及其他通常的犯罪搜查而行使警察權,既使作為大學因其不屬治外法權也沒有能夠拒絕的根據。但是,雖說是為了犯罪搜查,而有無進入校內的必要性如果任由警察方單方面的(主觀的)認定,結果將因此有可能導致實質上的大學自主性的喪失。因而,除非有緊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警察官介入大學校內,有法官所發令狀的情況另當別論,一般原則上應該在大學方許諾或了解基礎上進行?!盵6]
與教育的政治中立和教師的教育自由一樣,教師教育權限的獨立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學習權,教師作為學校教師集體成員具有的獨立的教育權,雖然不能說沒有個人權利的一面,但基本上是作為法人組織中被承認的職務權限,是應該稱為“教育權限”的東西。這種學校教師教育權的獨立有憲法第23條“學術自由”的精神作后盾,也是保障
憲法第26條規定的“受教育權”的重要環節。[7]有關“教師的教育權”的問題,應該在“國民的教育權”和“國家的教育權”的脈絡中尋求其憲法上的根據。如果說父母的教育權帶有憲法以前的自然權的屬性,在實體法上表現為《民法》第820條規定的親權者的監護、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教師享有的教育權就應該是基于父母的“信托”而對受教育者的“學習權”的滿足,而國家在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所擁有的決定教育內容以外的“外部權限”也應該基于國民的意愿,也就是說“國家的教育權”必須以“國民的教育權”為基礎,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8]
3、“國民的教育權”與“國家的教育權”
有關教育的主體的問題,有所謂“國民的教育權”與“國家的教育權”的說法。日本戰后占主導地位的“國民的教育權”理論建立在對戰前教育的國家統制的批判基礎之上,是國民對自己作為教育主體的自覺,在主張排除國家權力對教育內容的干涉這一點上,與教育的自由緊密相關。[9]日本最高法院在“旭川學力調查事件”(最高法院昭和51年5月21日大法庭判決)中雖然排斥“國民的教育權”與“國家的教育權”兩種互相對立的立場,認為“國民的教育權”說與“國家的教育權”說都是“極端片面”的,但明確表示:“有礙自由獨立人格成長的國家介入,如強制實行將錯誤的知識、片面的觀念灌輸給兒童之類的教育,從憲法26條、13條的規定來看也是不允許的?!北景干婕敖逃龣嗾摖幍牧硪唤裹c是教師的自由、自主性問題。不應忽視的是本判決不是以教育“統一化”的要求,而是以“教育機會均等化”作為限制普通教育階段教育自由的根據。在價值觀念上應屬無懈可擊。除此之外,本案判決不僅確認了父母在學校以外的家庭教育及選擇學校方面的自由,承認了私立學校在一定限度內教育的自由及其教師教授的自由,而且認為國家在被認為必要且適當的范圍內,具有決定教育內容的權限。這種結論顯然是在排除了兩種極端見解之后,折中了“國民的教育權”說與“國家的教育權”說的基礎之上得出的結論。[10]
有關國家是否可以決定教育內容的問題當然也包含在教育權的范疇之內,典型案例有“教科書檢定--家永訴訟”(東京地方法院昭和45年7月17日判決)。本案涉及文部省對家永三郎教授執筆的高校用教科書《新日本史》的檢定是否違憲違法的問題。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與子女的受教育權相對應,肩負教育子女責任的是以雙親為中心的國民全體”,“這樣的國民教育的責任作為與所謂的國家教育權相對的概念,稱為國民教育的自由?!彪m說國家為了幫助國民實現自身的教育責任負有充實教育條件的責任,但“基本上不允許介入教育內容”。國民的教育責任通過接受其信托的教師得以實現,而教師的教育自由也在憲法上得到保障。因此,“國家對教師單方面將教科書的使用作為義務……在教科書的選擇上限制教師的干預,或將學習指導要領也事無巨細當作具有法的拘束力的東西,強制于現場的教師的做法,對照上述教育的自由是不妥當的。”關于教科書檢定制度的是非問題,判決認為“教科書檢定中的審查應該限于教科書的誤記、誤植及其他客觀明顯的錯誤、教科書的制書及其他有關教科書的技術事項以及教科書的內容是否在教育課程的大綱基準范圍內,審查超越上述限度,涉及到教科書的敘述內容的妥當與否時,檢定則違反教育基本法10條?!盵11]
4、作為社會權的受教育權
《日本國憲法》第26條規定:“①所有國民,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其能力均有受教育之權利。②所有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有使其保護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義務教育無償?!边@里包括教育的機會均等和義務教育兩項內容。與此相關,《教育基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所有國民必須均有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受教育的機會,不因人種、信條、性別、社會身份、經濟地位或門第在教育上有差別?!苯逃龣C會的均等也是《日本國憲法》第13條“幸福追求權”以及第14條“法律下的平等”的規定在國民教育方面的具體體現。國家通過《學校教育法》、《私立學校法》、《社會教育法》等完善教育制度,通過《日本育英會法》建立獎學制度。
有關義務教育的問題,《教育基本法》第4條規定:“①國民有義務讓其保護的子女接受九年普通義務教育。②有關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設置的學校的義務教育,不征收學費?!庇纱丝磥?,義務教育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受教育者的保護者(包括親權者和監護人)應盡的義務,其二是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關于保護者“就學義務”的履行步驟、特殊情況下的推遲、免除,《學校教育法》第22條、第23條、第39條有相應的規定。同法第91條還規定了違反就學義務所應承擔的懲罰。《學校教育法》第6條但書規定:“國立或公立的小學及中學或以此為準的盲聾學校及護養學校的義務教育不能征收學費?!蓖ǖ?5條還規定:“對于認為因經濟理由就學困難的學齡兒童的保護者,市町村必須給予必要的援助?!贝送猓渡畋Wo法》第13條、第32條也對“教育扶助”的對象、內容和方法作了具體規定。有關義務教育的立法還包括《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義務教育諸學校設施費國庫負擔法》、《有關就學困難的兒童及學生就學獎勵國家援助的法律》、《有關義務教育諸學校教科用圖書無償措施的法律》、《關于確保為維持學校教育水平向上的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育職員人材的特別措施法》等。國家在義務教育方面所應承擔的義務,除了確立合理的教育制度和設施以外,還要兼顧在此過程中如何保護受教育者的權利和如何遵循“教育自由”的原則。[12]
關于上述義務教育無償規定的法律性質和具體范圍,雖然學界存在不同意見,但《日本國憲法》第26條第2款“義務教育無償”的規定必須理解為是有關國民具體權利的保障,構成國民“幸福追求權”的重要環節,至于“無償”的范圍,理論上存在“無償范圍法定說”、“學費無償說”以及“一切無償說”.[13]日本最高法院在“教科書費用國庫負擔請求事件”(最高法院昭和39年2月26日大法庭判決)判決中采用“學費無償說”,認為“憲法中義務教育無償的規定,不能理解為規定除了學費,連教科書、學習用品及其他教育所必需的一切費用也無償?!薄氨緛怼瓏矣嘘P保護者教科書等費用的負擔也盡量考慮并努力減輕是理想的狀態,但那是在考慮了國家財政等狀況后,作為立法政策問題應該解決的事情,應該說不是憲法前述條款所規定的范圍?!边@一判決在某種程度上確認了《日本國憲法》第26條第2款、《教育基本法》第4條第2款以及《學校教育法》第6條但書部分有關義務教育無償規定的具體范圍,即義務教育的“無償”是指“學費無償”。
參考文獻:
[1]有斐閣《新法律學辭典》(第三版)載有“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兩個不同的詞條,本文對“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認識以此為據。當然也有不同意見,認為教育權本身涵蓋了受教育權的內容,或受教育權本身包含教育權的內容。前者如永井憲一編:《教育權》(日本國憲法8,三省堂,1977),中村睦男:《教育權》,《社會權的解釋》(有斐閣,1983)均涉及受教育權的問題。另外,很多日本憲法學著作在有關社會權的部分涉及“受教育權”,而在有關精神自由的部分涉及“學術自由”的問題。也有觀點認為“受教育權”本身既包括“自由權”的側面,也包括“生存權”的側面,如佐藤功:《日本國憲法概說》(學陽書房,1987),第247頁。
[2]永井憲一:《教育法學的展開和課題》(學陽書房,1984),第46頁。
[3]佐藤幸治:《憲法》(有斐閣,1981),第348-349頁。
[4]中村睦男:《教育權》,《社會權的解釋》(有斐閣,1983),第132-133頁。有關“教育自由”與“學術自由”的關系,也可參見種谷春洋:《學術自由》,蘆部信喜編《憲法Ⅱ人權(1)》(有斐閣,1978)第3編第3章,第388-393頁。
[5]《憲法判例百選Ⅰ》,別冊《法學家》No.68(有斐閣,1980),第96-97頁。
[6]《憲法判例百選Ⅰ》,別冊《法學家》No.68(有斐閣,1980),第98頁。
[7]中村睦男:《教育權》,《社會權的解釋》(有斐閣,1983),第134頁。
[8]奧平康弘:《受教育權》,蘆部信喜編《憲法Ⅲ人權(2)》(有斐閣,1981)第7編第2章,第411-425頁。有關父母的教育權和教育自由的關系,也可參見今橋盛勝《父母的教育權與教育的自由》,《教育法與法社會學》(三省堂,1983)第三章。
[9]永井憲一編:《教育權》(日本國憲法8,三省堂,1977),第43頁。有關“國民的教育權”理論在戰后日本的發生、發展及相關內容參閱本書第二章《“國民的教育權”的理論》。
[10]有關該案件的詳細分析請見《憲法判例百選Ⅱ》,別冊《法學家》No.69(有斐閣,1980),第234-235頁。
[11]《憲法判例百選Ⅰ》,別冊《法學家》No.68(有斐閣,1980),第102-103頁。
為促進中小學生的健康成長,做好中小學生的安全保衛工作,我國自1996年起就確定了將每年3月份的最后一個周一作為“安全教育日”,在全國的中小學開展。國務院又頒布了《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綱要中提出公共安全教育包括預防和應對公共衛生、意外傷害、社會安全、自然災害、信息安全以及危害學生安全的其他事故的六大模塊,要求學校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多角度多途徑地開展針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國家之所以設立這些制度是為了降低各類傷亡事故在中小學發生的機率,全面深入的推動安全教育在中小學的開展。然而,每年非正常死亡的學生數量正在逐年增加,這是他們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所導致的。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主要靠學校的教育,只有學生在學校學習到生存技能、健康知識、安全知識,樹立安全意識并掌握自我保護能力后才有規避各種傷亡事故的可能。多年以來,學校由于受應試教育的影響,只重視學生文化課的成績,而忽視了對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學生在意外傷害事故中缺乏與安全相關的生存技能、生活經驗、心理知識以及基本的醫學嘗試,導致學生在遇到危險時自我保護能力很差。學校受傳統教學和競技體育的影響,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只重視培養學生的運動技能,過分強調學生的體育成績,而忽視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這就阻礙了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發展。我國教育部門早已明文規定要在學校開展對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但學校只是流于形式,照本宣科,學生缺乏實踐活動,真正發生危險時學生不能靈活運用學到的理論知識。目前學校開展生命安全教育的主要手段有:第一,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只是單純地強調運動損傷的內容;第二,對體育器材使用的講解;第三,學生進行體育運動過程中老師對他們的安全保護;第四,教師利用上課、黑板報、學生手冊對學生進行生命安全的理論講解;第五,學生在上體育課時老師讓學生做熱身活動,防止學生在運動中受傷。從以上五點我們看出,學校對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只是停留在理論宣貫上或是對運動項目本身的安全講解,并沒有涉及到對發生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情景的安全保護教育。以上所述就是生命安全教育在我國學校體育與健康課程中的現狀。
二、體育與健康課程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的對策
1.學校師生要了解體育與健康課程中關于生命安全教育的基本目標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學生進行體育活動首先要注意安全,而且上課過程中作為體育教師要告知學生如何在運動中保護自身安全,在發生危險的時候應如何應對。教育部門頒布的《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需要體育老師和學生認真閱讀學習,只有教師和學生真正了解了體育與健康課程在生命安全教育里的目標,才能幫助學生更好的發展體能,增強學生的身體素質,培養學生在學校里的安全意識。學校定期開展運動會和突發事件演練,普及生命安全教育體育與健康課程屬于體育課的范疇,運動比賽是體育教學中不可或缺的,只有將生命安全教育與運動競賽有機地結合到一起,才能更好地進行生命安全教育工作,所以學校要定期開展各類體育競賽和突發事件演練,這類競賽和演練的種類很多,比如賽跑、籃球賽、拔河比賽、火災演練、地震演練等,在競賽和演練中學生增強了體質、鍛煉了意志,同時還學到了救險逃生的技能,強化了學生們的生命安全意識。
2.加強體育與健康課程中生命安全教育的開發與應用體育與健康課程里雖然規定了課程目標,但并不是強制性的規定,這說明該課程是目標導向,課程內容很廣泛,體育老師在教學上有很大的空間進行選擇,各學??梢砸虻刂埔说卦诟傎愐巹t、運動項目、器材、場地上進行適當的簡化,編寫適合本學校風格的教學課程,把傳統的體育教學內容改編成機動靈活的教學內容。加強體育教師的培訓體育教師在學校生命安全教育的實施過程中起主導作用,他是安全教育的的設計者和操作者,體育教師能力的高低決定著生命安全教育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能否順利開展,這就要求體育教師能夠擁有專業的知識和技能。但就目前情況來說,還沒有明確、具體的操作內容和評價體系應用到體育與健康課程里的生命安全教育當中,這就需要外部和內部共同加強體育教師的專業素養。就外部來說需要教育部門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定期開展體育教師的培訓活動,師范類體育院校應著重開展體育生命安全教育的課程,使體育教師在走向教育崗位之前就有這專業的技能來勝任今后的體育教學工作;就內部來說,作為體育教師要經常與同事、外校同行交流溝通對生命安全教育的教學經驗,多學習關于生命安全教育的圖書和影像資料,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只有從內外兩個方面提高了體育教師的專業技能,才能為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打好基礎。
3.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全面開展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對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工作僅僅依靠學校是很難完成的,生命安全教育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和努力,才能提高學生的生命安全意識。學校應與社會各部門取得聯系,如公安消防、衛生、交通、地震的相關部門,聘請這些部門內的專業人員來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輔導,幫助學校建立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學生參加各類的演習活動。如請消防人員給學生講解發生火災后的逃生辦法,請交警向學生講解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及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還可以請地震監測站的人員向學生講解地震來臨前的征兆和發生地震時正確的做法等等,只有學校與社會實現真正的結合才能使學校的生命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三、結語
業利
1.業主的專有權和共有權
上文論證了產權酒店是建筑物區分所有制度中的建筑物,就解決了產權酒店準用建筑物區分所有制度的理論基礎問題。因此可以得出產權酒店業主可以“準享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專有權的客體———專有部分享有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需注意的是,區分所有權人就其專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及處分時,不能完全根據一般的所有權規則來進行處理,而是受到其他業主專有權或者共有權的制衡。因為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是共處一棟建筑物中,該建筑物具有一個整體性,由此而生的權利也具有共生性。因共有權附屬于專有權而存在,酒店業主當然擁有對產權酒店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共有所有權是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依照法律或者約定,對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①王利明教授認為,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既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共同共有,也不能簡單地認為是按份共有,不應一概而論,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來確定。筆者認為,產權酒店的共有部分,應以按份共有處理為宜。一是因為產權酒店各專有權人所享有的專有部分界限范圍十分清晰,在權利方面除法定權利外,其他權利也有合同明確約定;二是以按份共有處理此問題,各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更加清晰地享有利益和分擔費用,便于產權酒店的經驗管理。此種按份共有是與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共生的,按份也是抽象意義上或者說登記意義上的劃分。②筆者認為,對產權酒店的共有部分應該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占產權酒店總面積的比例登記,以此來界定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2.業主的土地權利
除業主享有的產權酒店客房專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之外,法律還應當對業主的土地權利予以明確。取得建筑物所有權的,依據“地隨房走”原則同時也取得該建筑物所占建設用地的相應使用權。同理,產權酒店的投資者在取得酒店客房產權的同時也應當取得該酒店客房所占建設用地份額的土地權利。在當前的法律實務中,對一般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土地權利進行登記也是比較少見的,甚至于對業主的土地權利的法律規定也是不完備的,遑論產權酒店業主的土地權利的登記。這對于保護產權酒店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不利的。在產權酒店業主專有權利等登記的同時,應當將業主享有的相應土地權利予以記載。對產權酒店業主土地權利的登記方式可以借鑒蘇州模式。早在1998年蘇州就出現了土地分割登記的模式。其具體程序為,開發商在申辦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同時申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頒發土地分割憑證,土地分割證以每戶建筑面積為單元進行比例分割,土地分割證在商品房售出前由開發建設單位持有,出售后轉移至購買人,購買人只要在土地分割證上簽名,就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取國有土地使用證,開發商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所登記的土地面積自動核減[4]。即在業主專有部分獨立權屬證書中記載土地權利,該土地權利是以業主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份額確定而無需具體記載業主所享有的土地面積的資質。
業主行使權利的形式
1.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是我國區分建筑物自治管理的支柱之一,是業主行使業利的平臺。成立業主大會,目的是更好地保護業主的利益,防止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利用強勢地位侵權。酒店經營管理集團直接管理產權酒店,業主不占有、使用其享有專有權的酒店客房,這種特征決定了業主處于相對強勢的地位并且呼喚一個自治組織來平衡各方利益,這樣既可以維護業主合法權利,同時也可以保證產權酒店順利運營。關于業主大會的性質,中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大會均未賦予法人人格,但這不妨礙它是一個獨立的社會組織。何況實務中也有相當的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實例。④這表明,業主大會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以此來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
1、安全教育缺乏針對性
首先目前我國高校中的安全教育往往不會男女生分別進行,而是集體上課。女生和男生在心理、身體都體現出很大的差異,如果不區別對待,往往會遺漏一些潛在的危險,使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女大學生的群體劣勢尤其體現在工科類的高校中。工科類高校中的女生人數少,但這種“眾星捧月”的驕傲只會曇花一現,事實上作為弱勢群體的一部分,在就業、學習、生活等方面都存在機會不均和性別歧視的兩難境地,尤其在女生教育方面,需要高校教育人員摸索新的教育形式和方法。
2、安全教育未貫穿于學生的學習和生活中
高校學生的學習生活和高中有很大的區別,學生的自主生活空間很大,發生意外的幾率提高。但高校的安全教育往往是在規定的時間設定相應的課程完成,缺乏實效性。
3、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近幾年女生安全教育受到各大高校的重視,但很少像發達國家那樣,將安全教育作為一門課程或實踐項目,融入到日常的教育體系中。安全教育應更多的發揮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積極主動性。
4、家長過分呵護,使孩子缺乏安全意識
對高校安全教育思考的同時,我們也關注家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據相關報到的案例中顯示,很多發生事故的大學生,往往家長都是大包大攬式的教育模式,而缺乏和孩子的溝通,使孩子缺乏應對社會安全隱患的能力。
二、高校女生安全教育的對策
根據新浪網對廣泛報道過的女生侵害事件的分析與調查,總結出最危險幾點:其一最危險年齡是20歲左右,大二也是危險的信號之一。其二最危險的地方是校外出租房和校內的宿舍。大部分女生受害的事件發生在校外,相較于校外,校內的環境稍稍安全一些,但女生宿舍也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安全。其三最危險的行為是見網友,說分手。男性網友的危險性應該引起女生們的高度警惕。其四最危險的交通工具是黑車。今年8月份的3例女生受害事件原因都因搭黑車而導致惡性后果。其五最需要警惕的人是熟人。梳理的25起女生被侵害案例發現,有15例案件是熟人作案,占案件總數的60%。其六最致命的結果是至死。25起女生被侵害案例發現,28名被侵害的女學生中,死亡的女生有18人。
高校女生安全問題大體可歸納為刑事治安案件,高校安全事故,網絡安全問題,心理健康問題四大塊。然而女生校外意外事故往往是因網絡安全以及日常的治安問題引起,很大程度需要我們加強對女生自我安全意識的教育。以下是對女生安全教育提出的幾點對策性建議。
1、提高女生安全意識教育和自救能力
女生安全問題中,絕大多數都是安全意識薄弱,容易輕信他人等原因引起。高校要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對女生安全教育貫穿于日常的生活中,加強實踐和鍛煉的機會。高校要結合常見的安全事故科學設計演練的內容,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作用,提高女生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加強女生人防技防能力,組織開展女子自衛防身術的培訓,使女生在面臨危險時候能保持冷靜,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
2、安全的網絡環境建設
信息時代的今天,網絡已經成為人們必不可少獲取信息的工具。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女生提高網絡的甄別能力,幫助她們自覺抵制不良信息的影響。另一方面利用網絡做好宣傳和教育工作,大力宣傳安全、法律等知識。利用好網絡這把雙刃劍。
3、提高高校女生心理健康教育
高校中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和惡性事件與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息息相關。據相關調查研究顯示高校中心理問題人員要高于社會的同齡人,而且呈上升趨勢。因此,教育教學人員在關注學生學習的同時,多參與學生活動,尤其參與到女生的生活學習中,了解她們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的給予幫助和疏導,降低心理危險因素,提高女生的心理素質和自我調節能力。
4、女生安全教育形式多樣化
女生安全教育要結合大學生的群體特點和女生的群體特點,利用各種校內校外資源,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教育教學活動,而不僅僅局限于課堂的講授教育。
5、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近些年高??茖W發展的基本經驗就是依法治校、依法辦學。高校應依照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構建安全法制,平安和諧的校園環境,才能更好的保障女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6、發揮學校、家長、社會的合力開展教育
小學學校要創設良好的環境,從物質環境和心理環境方面提高學生的安全自護意識,促進學生的安全得到保障。首先,教師要提供安全的物質環境。學校大部分的用品應該從安全角度出發,盡量減少不安全因素,盡量改善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要設置標記貼在顯眼處引導學生遵守規則,時刻注意安全。其次,教師要創造安全的心理環境。學生比較敏感于教師的言行舉止,他們會對教師產生一種不安全感,針對這樣的問題,教師要經常給學生一個擁抱、微笑、身體接觸等等,給學生一些情緒上的安全經驗。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
小學學校要完善學校的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建立戶外活動組織安全制度、課間操安全管理制度、用藥安全管理制度、門衛安全管理制度、上下學安全制度、坐校車安全制度等,要明確教師安全職責,監護的措施,提高家長與教師的安全責任意識。此外,還要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定期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為安全做好保障。
三、加強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小學學校的安全教育,不僅要獲得家長的配合支持,建立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環境,還要培養學生的安全自護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學校要定期召開家長會,向家長介紹培養學生自我保護能力的重要性,還要告知學生需要配合的事項。此外,學校要結合安全教育主題,充分利用學校網站,有計劃地向家長和學生宣傳交通規則、用火安全、用電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知識等。
四、結合案例開展安全意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