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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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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 稅收優惠 農業科研所

農業歷來是我國安天下、穩民心的戰略產業。為扶持農業產業健康持續發展,國家在加大對農業各項投入的同時,還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隨著農業科研院所業務內容的不斷拓展和延伸,加強納稅籌劃,充分享受和利用與農業科研院所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成了農業科研院所財務人員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本質

納稅籌劃是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其本質是合規性、事前性、可行性。

二、農業科研院所主要涉稅稅種及相關優惠政策

1、增值稅優惠政策

現行增值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1)農業科研院所增值稅涉稅項目主要是種子、種苗、試驗用動植物等科研副產品的銷售以及科研儀器設備的購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等項目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規定,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2、營業稅優惠政策

現行營業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是以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

農業科研院所營業稅涉稅項目主要有“四技收入”(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培訓)、資產出租以及檢測檢驗等其他各項服務性收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等項目免征營業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是以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

農業科研院所所得稅涉稅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取得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200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的而征收的一種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

農業科研院所職工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得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獎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農業科研院所納稅籌劃注意要點

1、系統搜集整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律龐雜,尤其是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稅務機關文件多、更新快,農業科研院所納稅籌劃應及時根據稅收政策變動作出相應的調整,與時俱進地更新納稅籌劃的內容與方法,而不是一成不變。由于稅收政策的變動,某些今天看來行之有效的納稅籌劃方法,明天則可能是偷稅行為。所以,對于國家頒布的最新稅收政策要時刻關注,即時搜集和整理。除了國家法典外,還要特別留意稅收方面的單行法律、法規,從中尋找有指導意義的條款。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中明確,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還特別規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租賃、財產轉讓、對外投資等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為我國的農業科研院所大都是公益性質,能通過相關程序,認定為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所以這類單行法規的條款對農業科研院所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2、準確把握稅收優惠政策內涵

財稅[1999]273號、財稅[2005]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四技收入”減免稅的政策內涵是: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只有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且價款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款開具在一張發票上才能免征營業稅;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僅限于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的總和,不管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轉讓所得通過幾次技術轉讓行為獲得。

財稅[1994]20號、財稅[2008]7號有關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口徑是:高級專家特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或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只有讀懂、吃透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準確把握政策內涵,農業科研院所的納稅籌劃才能做到合規、可行。

3、嚴格按照稅法要求進行財務核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均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營業)額,未分別核算銷售(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也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所以是否嚴格按照稅法要求組織財務核算,是農業科研院所能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的關鍵。

4、規范履行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

及時辦理資格申請、退稅申報、減免稅備案等各項手續,防止因程序原因失去稅收優惠、稅收利益。如符合條件的農業科研院所應該及時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要辦理退稅企業認定,并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80日內申報退稅;發生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申請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要及時簽訂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料送交有關稅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參考文獻:

[1]潘越.關于科學事業單位稅收籌劃與管理的思考,財經界,2010;12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匯編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股權轉讓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系。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征收或暫免征作了明確界定。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某公司將長期持有的W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出售,共得價款15.8萬元,存入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

158000貸:長期股權投資

152000投資收益

6000據此,該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后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舉例

分析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后,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后,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盡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條件,并且假設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于A公司只收購了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設B公司適用25%稅率,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權,那么由于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B公司選擇后一種方式,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5.93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4、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由此可見,企業若想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切莫忘記在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于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于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規定

(1)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

三、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舉例:假設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F行稅法規定,對于股權轉讓,營業稅及附加目前暫免征收,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則該股權轉讓應繳交印花稅2500000×0.0005=1250元,應繳交個人所得稅=(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于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四、印花稅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于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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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劉劍文:

各位老師、同學,晚上好,很榮幸能參加這次高峰對話。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誕生于英國,迄今已經有200 多年的歷史。目前我國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施正文教授剛才已經介紹了。我主要說兩個問題:一是國家征收所得稅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為什么國家可以征收所得稅。二是怎樣看待所得稅征稅公平問題。

首先,關于國家征收所得稅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稅法乃是國家強制、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之法,稅法也被稱為是“侵權法”,因為其是對納稅人財產的否定,是對納稅人權利的剝奪,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侵犯。只不過與其他的侵權所不同的是,這種對納稅人財產的侵犯是由國家授權的,是國家法律所認可。

但國家為什么收稅,為什么能夠收稅呢?這就涉及到國家課稅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關于稅收的征收依據,大概存在以下幾種學說:1.公需說,也稱公共福利說,流行于17世紀,其代表任務是法國的博丹和德國的克洛克。該學說認為,國家的職能是滿足公共需要,增進公共福利,為此需通過征稅來獲得實現其職能的費用。2.交換說,也稱利益說,發端于18世紀,主要代表有盧梭﹑亞當,是自由主義與個人主義為基礎發展的結果。該學說認為,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國民因國家的活動獲利,理應向國家納稅以作為報償。個人給國家稅款,國家給個人以保護。3.義務說,也稱犧牲說,起源于19世紀英國的稅收犧牲說,黑格爾為其代表之一。該學說認為,個人生活必須依賴于國家的生存,為了維持國家生存而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4.經濟調節說:也稱市場失靈說,是凱恩斯理論的重要觀點。該學說認為,由于存在市場失靈,市場機制不能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會財富,因而需要社會經濟政策予以調節和矯正。而稅收正是達到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發揮法律的調節功能,對市場進行干預,為公眾提供公共物品。

稅收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應與憲法無條件的保持一致。公民的權利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即人身權和財產權,稅法主要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保障。1913年美國憲法修正案重新恢復開征所得稅,我國憲法第56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1991年6 月30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并于1999年7 月1 日起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就其所得也應繳納稅款。稅法上的可稅性,即稅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合理以合法為保障,合法是以合理為實質內容的。

其次關于社會公平問題。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社會公平一般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應相同,納稅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稅負應越重。怎么判斷納稅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納稅能力的判斷標準,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出等客觀因素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對國家的犧牲程度,也就是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

我國通過20年來的改革開放,人們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時開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貧富懸殊”現象,東西差距、城鄉差距、以及不同的社會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漸加大。如何運用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就成為稅收的重要職能之一,也對我國的所得稅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1)稅制模式的轉變,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應轉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體現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這樣,既堅持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對納稅人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計算征收;堅持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所列舉的特定收入項目按特定稅率和辦法課征。此外,它還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減少偷、漏稅的特點。(2)進一步規范稅前扣除。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統一固定數額的費用扣除,這種稅前扣除辦法雖然簡單,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稅負的作用。對納稅人不同的應稅所得,應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隨著國家物價水平、匯率等的變化,規定浮動的生計費用。(3)稅率調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三種適用稅率,一是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二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 %至35%

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余應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稅目分為十一類,其中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規定的最高稅率為45%.從各國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趨勢來看,45% 的稅率是過高了。據測算,我國工薪收入者扣除800 元費用后,繳納個人所得稅者約為1%,而1%的納稅人中,大部分只適用5%和10% 的兩級低稅率??梢哉f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意義不大,適用者甚少,卻使我國稅制空背高稅率之名。再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今后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能適用第五級(月薪4萬元以上)以上稅率的納稅人亦為數不多,故有必要適當降低稅率。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從稅制看,現行稅制只統一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并沒有將內資企業所得稅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合并,一些稅收優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業享受,外商企業所享受的是一種“超國民待遇”。這作為一種過渡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從長遠意義來看,稅收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的作用將會逐步減弱,不利于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不利于內資企業和涉外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妨礙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施政文:劉劍文教授主要論述了兩個問題,一是可稅性,即稅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二是從社會公平出發,闡述了對我國所得稅改革的一些見解。下面有請劉桓教授。

劉桓:我主要說兩個問題。第一,中國的稅制與世界各國是不同的。不同稅制的選擇不是一項簡單的技術問題,它的選擇與很多因素相聯系,如一個國家自身的政治、經濟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國民的覺悟意識,除此,與這個國家的歷史、文化,民俗也有相當大的關聯。世界各國對稅制模式的分類,大體有以下幾種:

1.“盎格魯撒克遜型”,以直接稅也就是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國際上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主要是那些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高,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占居主要地位的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像美國的所得稅就占到稅收的85%.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揮收益稅的優勢,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保持收入的穩定,更直接地體現政府的行政意圖和目標。

2.拉丁、歐洲型,這是以增值稅等間接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多為經濟發展比較落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相對較低,經濟管理尤其是稅收管理水平較差的發展中國家、如愛爾蘭、芬蘭、印度、泰國和中國等國。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揮流轉稅易征收、好管理、能保證財政收入的優勢,能更好地體現稅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則。

3.日耳曼型,國際上也稱之為中間型,是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稅制模式,所得稅與流轉稅二者都不偏廢。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法國、英國、哥倫比亞、馬來西亞和丹麥等國。這一稅制模式是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因此,更能兼容直接稅和間接稅各自的優勢,更好地體現稅收的各項職能和原則。

我國目前實行的稅制屬于第二種,主要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比重較少。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是不同的,總的來說發達國家,其流轉稅的比重較小,而發展中國家所得稅所占比重則比較小。

第二,關于個人與企業所得稅的改革。關于近期稅改的方向,可以參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政府工作報告,其中在完善財稅體制提出近期(本屆政府)的七大任務:

(1)實現增值稅的轉型,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2)改革出口退稅制度。(3)“兩法合一”,即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條稅法必須合并。(4)

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5)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6)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7)推動農村稅務制度改革。稅收與人民的利益休戚相關,國家選擇稅收,人民選擇政府。

然而,雖然稅收特別是所得稅的征收對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就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們并不能對此抱太大的希望,因為社會公平不公平不是由稅收制度的完善與否決定,一個好的完善的稅收制度也不能保證社會公平。真正決定社會公平的在于財富的初次分配,社會公平的實現不能僅僅看到稅收制度,還應注意的稅收的前端和后端。初次分配決定了不可能實現結果上的公平,及時通過所得稅的調節也一樣不可能實現,所以我們對所得稅改革所能帶來的不用抱太大希望。

施政文:

劉桓院長強調了要素分配,認為要素分配是社會公平的決定性因素,我們不能對所得稅改革寄予太多的希望。對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劉院長持的是一種比較悲觀的態度。下面我們有請人民大學的徐孟洲教授作精彩演講。

徐孟洲:

謝謝施教授,謝謝各位老師同學。關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我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呼喚社會公平。任何社會都充滿了各種各樣的矛盾,而要建立和諧社會,就必須減少矛盾,協調各種矛盾,均衡各方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公平的一個很重要的表現就是財富分配公平,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公平。社會公平的實現將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為之提供保障,實現交易、競爭、分配的公平。所謂公平,就是指處理事務時,能夠一視同仁,不偏不倚。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正義,這又包括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形勢公平是必要的,實質公平更是我們始終追求的目標。目前除了強調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們還得要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和公平。這種要求反映在稅法上就要求稅收法律制度能夠保障稅收公平,即公平稅負,也就是國家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

第二,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防止分配不公,是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中,直接稅,主要是所得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更是明顯。它對于調節收入分配、公平稅負、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保證財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對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是最大的。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國所得稅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迫切任務。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我是支持劉桓教授的觀點的,就是在實現社會公平上,不應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給予太大的期望。社會不公是與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緊密相關的,比如“灰色收入”,就不是稅法所能規制的。另外社會公平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結構也是相關聯的。我認為應當首先懲治腐敗,規范“灰色收入”,然后再來規范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所得稅我也是主張“兩稅”合并,消除內外差異、內外矛盾,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這也是我國所得稅法改革的必然趨勢。

至于兩稅合一,是否需要有一個過渡期,這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兩稅合并的方案之所以遲遲不能成行,最大的阻力就是地方對外商撤資的擔憂。但是否兩稅合并之后真得會造成外資的萎縮還是值得研究的,當初給外資以稅收上的優惠,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外資,事實證明,這的確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對外商的吸引漸漸轉向良好的投資環境,轉向市場、銷路、廉價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稅收則退居其次。2004年底美國通過了本土投資法,通過降低所得稅稅率來吸引廣大的投資商投資于本國,吸引海外資金的回流,從而帶動本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稅率是15% ,實際稅率是11%.而內資企業目前的名義稅率是33% ,實際稅率為23% 左右。無論是名義稅率,還是實際稅率,內資企業的稅負都是外資企業的一倍。長期以來,內外企業所得稅不統一,稅負不均等,給國內企業造成了過重的負擔,也是造成我國企業諸多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兩法合并的步伐應加快進行,建立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法。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各自的觀點,我們可以將其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是劉桓教授,對我們的所得稅法改革持悲觀態度,認為不應抱太大希望;另一派就是劉劍文教授和徐孟洲教授,他們都主張我國的所得稅法應進行改革,并且也是對此抱有希望的。在我們的法學研究中,有“應然”與“實然”之分,從規范分析到實證分析。在下面的回合,我們希望能看到兩派的交鋒。我們今天就從“應然”的角度出發,進行規范分析,請三位教授再談一下公平與效率之間,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之間的關系問題。首先還是有請劉劍文教授。

劉劍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的關系我還是基本上同意這位劉教授的觀點的。

的確現在中國社會的公平問題不是靠所得稅法的改革所能解決的。我們的經濟體制、特別是政治體制還很不完善,社會公平的實現還有待于“吏治”改革。像現在好多省已經免征農業稅,但是農業稅的取消并不能解決農村所存在的問題。因為農村矛盾更多的表現為干群矛盾。對于收稅的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一般來說奉行的都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我認為在所得稅上,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應該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完善,首先應該是稅法要素的科學規范。納稅主體來說,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納稅的,但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公平角度來看,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對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會較公平地對待,因為以個人為納稅主體時對這些所得的源泉扣繳根本不考慮其實際納稅能力,在以家庭為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這些所得并入家庭總收入再對某些項目進行扣除,能更好地體現綜合納稅能力。

對于征稅對象和稅率這兩個要素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十一類,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占70%以上,這個現象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也過高;對于偶然所得的稅率為20% ,而工薪所得的稅率卻可高達45% ,對于勤勞所的要征收如此高得稅,是不利于鼓勵納稅人勤勞致富。稅前費用扣除也需要進一步規范,近年來中國相繼實行了醫療、住房、教育等改革,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標準扣除太低,已經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和財政的需要。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別。此外還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就東部和中西部發展水平確定一個發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同時,應該統一中外納稅人的扣除標準。雖然所得稅在社會公平中扮演的角色有限,但是也應重視。

劉桓:

關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我認為應當是效率第一。這涉及到對公平如何定義的問題。不同的人對公平的定義是不一樣的,馬克思說過復雜勞動是簡單勞動的倍加,所以從事復雜勞動的人獲得比從事簡單勞動的人多一些說得收入是應該的。這還涉及到一個機會成本的問題,博士生畢業之后為什么要求工資高,因為他要彌補自己三年所喪失的機會成本。一般而言,一個社會中的年輕人更注重對效率的追求,而老年人和尚未有工作的人則對稅法的公平期望更高,但從社會發展的規律來看,社會發展需要年富力強的富人積極投資,為其他人創造就業機會和為國家增加稅收而來推動。對社會貢獻最大的人課以近乎沒收的高稅率,再由國家進行低效率的投資,這對社會效率的提高和社會財富的增加是不利的。稅收有很多種,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分工,所得稅應該體現社會公平。個人所得稅應該起什么樣的作用,這個是要推敲的。個人所得稅即使在調節的過程當中,也有兩面性,也就是說在實行公平的同時,也可能傷害納稅人投資的基礎或者是他的積極性。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并不是無限的,美國的麥克爾。博斯金來中國的時候談了一個問題,世界稅制改革的潮流,個人所得稅似乎并不是最優的,因為它可能影響到投資行為,對像比爾。蓋茨這樣的大企業家,政府按百分之七八十征稅的話,微軟的公司可能早就沒有了。公平不公平,不僅要看個人收入的高低,要看他的錢怎么花。對于有錢的人,不僅要調節收入,更主要的是要調節支出。

支出的方式不外乎兩種,投資和消費?!皻⒏粷殹保瑺奚蕘頁Q取暫時的公平是不明智的。解決這個問題靠社會各界引導企業家把錢拿出來投資。所以我們鼓勵投資可以讓他少交稅。稅收的本身就有導向作用,而且這個導向的作用還非常重要。國家完全可以通過稅收讓私營企業主多投,多投資對社會是有利的。

如果不投資而去消費的話,我們可以通過消費稅來進行調節。我們要學會把握人們的納稅心理,利用人性化的設置,利用人類的貪婪、愚昧來達到稅收的目的。

施政文:

感謝劉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闡述他在這問題上的觀點。

徐孟洲:

說到稅收的公平問題,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稅收本身是公平的嗎?大家都知道稅收是國家征稅機關無償、強制征收的。既然是無償、強制的,就難說是公平的。所以稅法被稱為是“侵權”法,當然侵權兩個字是要加引號的。什么是公平,前面已經說過了,就是在處理事務時,一視同仁,不偏不倚。至于公平的衡量標準,也不是絕對的,這個標準是有它的發展階段的,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標準,這是與歷史傳統有聯系的。在眾多標準中,“受益標準”應該是最重要的,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誰受益誰付費,誰受益誰交稅,這是公平的。比如說車船使用稅,當然是那些有車的人才用繳納。還有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能力標準”,就是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的財產、收入或支出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后的邊際效用相同。

稅收效率是稅收學中與稅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則問題,就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來說,稅率是應當降低的。稅負太重,使經濟落后的原因,太講究公平福利了,就難免會喪失效率。只顧公平,不講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稅率是很高的,所以愛立信等比較大的企業就將自己總部搬出瑞典,這對瑞典的經濟來說應該不算是件好事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一、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企業稅后利潤不分配缺乏政策限制,股權轉讓中隱含的持有收益將形成稅收流失

實際工作中的案例:某市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屬徐某一人投資。注冊資本5000萬。2005年9月,A公司改制為B公司,將原企業的稅后利潤形成的資本公積1.2億元中的7000萬元轉增為實收資本,變成了徐某父子二人投資,所持有的股本分別為9000萬元和3000萬元,并已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剩余的5000萬元加上歷年累積的稅后利潤仍留在企業公積金賬上不做分配。2007年2月,徐某父子二人將全部持有股份1.2億元原價轉讓給仍有他們持股的境外的著名避稅地英屬維爾京群島的C公司。通過剖析此案例可以發現以下問題;稅收政策不夠具體,加之缺乏源泉控管政策或措施,致使企業關聯方交易活動特別是產權交易活動中,所得稅征收管理存在薄弱環節,形成稅收流失。另外,由于種種原因,稅務部門對關聯企業的信息掌握不夠全面,掌握納稅人在國外的投資和經營情況就更加困難。

2.對資本初始投入追溯既往缺乏有效的政策措施

現在很多民營企業在注冊資本時,特別是個人出資部分,對其資金的合法性或者追溯既往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如案例中A公司是由徐某個人出資5000萬將股權全部買入形成的,但對于徐某5000萬元的收入來源的合法性稅務部門缺乏政策監管。雖然徐某兒子3000萬元投入應作為其父的股息收入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已明確,但是如果他將其取得的收入投入到另外一家企業,作為一個剛走上社會的年輕人,3000萬的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也無法考證。

3.征管范圍劃定不明,造成相關稅款流失

根據財稅字〔2002〕25號文件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此文件執行以來,由于對工商部門的“設立(開業)登記”的有關解釋比較抽象,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在“設立(開業)登記”與“企業變更登記”問題的理解上一直存在爭議,企業因此通過變更名稱、地址等手段游移于國、地稅部門之間,中斷了對企業經營活動取得的收益中隱含稅款的跟蹤管理。

4.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政策配套不科學,投資者有選擇的空間

企業股東有的是企業的法人股,也有的是自然人股,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既涉及企業所得稅,又涉及個人所得稅,由于稅負不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中財產轉讓收入的稅率為20%),加之投資結構多元化,有些股東特別是集法人股和個人股一身的私營企業主,在投資時較多地選擇以個人投資形式進行投資,以降低稅負。

二、完善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政策的措施

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針對企業股權轉讓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但是實踐中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加強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征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

1.對企業長期積累的未分配利潤應從稅收政策上明確進行分配

從理論上解釋,企業稅后利潤長期不分配并未形成稅款流失,因為企業停業或撤銷時,稅款的補征體現在企業清算環節中。但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以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利用稅務部門信息量掌握不全面的漏洞,通過改變地址、名稱或遷移使之逃避納稅義務;或者通過停業失蹤,致使稅收這個管理環節失控。因此,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應明確為:二個納稅年度內,企業或者個人從投資企業應取得的股息、紅利,被投資企業仍未進行分配的,其未分配的利潤可視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相關稅收政策執行。

2.從政策法規上保障稅務機關有對企業初始投入資本有追溯既往權

當前許多投資者特別是個人在投資企業時,其投資來源是否合法,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應該制定相關稅收政策,給稅務機關審核權和追溯既往權,防止通過投資將不合法資金“洗白”,為股權轉讓時確定計稅成本打好基礎,同時也進一步規范股權轉讓交易行為。

3.進一步明確國、地稅征管范圍,盡可能做到企業征管信息充分共享

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雖然有改變名稱、搬遷行為,但一般不會輕易改變經營“方向”,具有連續性特征。財稅字〔2002〕25號文件和(財稅〔2006〕1號)文件按時間劃分國地稅征管范圍,國稅、地稅的征管信息交換不充分,客觀上影響了對企業經營信息的跟蹤掌握。為防止企業通過改變地址、名稱或遷移等行為逃避納稅義務,應進一步明確國、地稅征管范圍,盡快出臺醞釀已久的國稅、地稅按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管范圍劃分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政策。在此基礎上,強化國稅、地稅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充分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跟蹤稅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稅收政策;涉稅事項;涉稅管理;施工業務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建筑企業是主要從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其他專門工程、有一定施工資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經濟實體。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業務周期長、跨地區經營、流動性大的特點及各地方稅收政策的不同、辦稅員對稅務政策的理解差異等原因,造成建筑企業財會人員在日常業務涉稅事項的辦理中,工作難度大,同時加重企業的稅負。所以,如果建筑企業不能加強對施工業務涉稅事項的正確管理,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成本和稅負,造成企業經濟利益的不必要損失。

一、建筑企業施工業務涉稅事項管理簡述

建筑企業施工業務涉稅事項是指建筑企業在開展施工業務過程中涉及到的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事項。建筑企業施工業務涉稅事項管理是指建筑企業在施工業務開展過程中涉及到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稅務檢查等涉稅事務,進行規劃、組織、指揮、協調及控制。在以上涉稅事項管理中,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是管理的主要內容。

二、建筑企業施工業務涉稅事項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施工企業在勞務發生地,按照當月完成施工產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不同稅率計算并征收的地方稅金及附加,包括如下稅種:

1.營業稅。該稅種是按照當月完成的施工產值扣除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產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3%稅率計算,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城市維護建設稅。該稅種是按營業稅乘以稅率計算,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由于應稅勞務發生地不同其稅率也不同。因此在計算該稅款時,應根據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不同計算。

3.教育費附加。該稅種是按營業稅款的5%稅率計算(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價格調節基金。該稅種根據勞務所在地不同,其稅率也有所不同,例如西寧按營業稅款的1%稅率計算,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5. 堤圍防護費。該稅種是按照當月收到的工程款或完成的施工產值扣除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產值的1.2%稅率(廣州是按此稅率征收的)計算,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該稅種由于地區不同稅率也有所不同,或者有的地區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所以應根據勞務發生地的稅收政策區別對待。

(二)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有如下幾種征收辦法:

1.按企業的盈利情況征收。(1)對能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的辦法,稅率為25%。(2)對賬冊不健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的建筑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建筑企業跨地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項目。(1)由建筑企業總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直屬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1.2%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廣州市是這樣執行的)。(2)如在跨地區設立二級分支機構的,并由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企業所得稅。年終總、分機構匯總清算。(3)由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經營管理的項目,其經營收入、成本、資產總額和職工工資要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分項目統一核算,并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建筑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可分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和向企業征收征收兩種:

1.向特定的工程項目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實際工作中,對外地建筑企業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工程款開票金額的0.1%至1%征收個人所得稅。應根據勞務發生地的具體規定進行申報繳納。

2.向企業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建筑企業在支付職工工資、薪金及支付給為企業提供勞務的個人報酬時,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履行扣繳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企業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印花稅

由于施工標的大,質量要求高,所以對施工方要求非常嚴格,不但要求施工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而且雙方要就建設該標的簽訂可行的施工合同。合同雙方均應向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稅款應為合同價的0.03%稅率計算繳納。

三、建筑施工企業主營業務涉稅事項的管理

對建筑企業的施工業務涉稅事項的管理,重點有如下措施:

(一)營業稅及其附加稅管理

1.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按照施工產值與營業收入孰低為營業稅的納稅基數。雖然對于一個項目總的開票金額是確定的,最終繳納的稅款總額也是一定的,但對于一個工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來說,如果在施工過程中能減少納稅,可以為企業省一大筆財務支出。所以,在日常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施工產值盡量不要超過營業收入,尤其是墊資施工的項目。因為,根據稅法規定,稅務部門采取權責發生制征稅政策即項目完工百分比來計算征收營業稅及附加,而不按財務上確認的營業收入來征收。建筑企業本身風險大盈利微薄,如果企業墊資又墊繳稅款,這會對建筑企業的資金產生很大壓力,增加企業財務成本,從而降低該項目的利潤。

2.分包稅款要在開總包票時扣除。根據稅法規定,總包繳納的營業稅是按照總包收入扣除分包后的差額計算繳稅。在工作當中,總包開票時,應先開分包發票,再拿分包發票所繳的稅款抵減總包發票所應繳納的稅款。如果對稅法理解不深而重復繳納分包發票部分所承擔的稅款,增加企業的稅負,從而對企業造成損失。

3.存在甲供材料時要按照實際收到的進度款或者開票金額納稅。在實際工作中,收到的工程款中如果包含甲供材料款,要盡可能和甲方協商按照實際到賬進度款開具發票,甲供材料款開具收據。因為甲供材料款并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

4.項目的其他結算收入應計入工程業務收入的核算。由于施工企業的主營業務復雜,一個項目與業主的決算金額中,不僅包括工程合同金額,還有其他款項,如:罰款、資金占用利息、獎勵等包含在工程決算書中的款項,按照工程款向業主開具發票,適用3%的稅率,如果單獨核算,就應根據款項內容按其他業務收入開具發票,適用5%的稅率,所以,并入工程款向業主開發票,可以合理降低企業稅負。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

企業應考慮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繳納。使用業務能力強、有職稱的財務人員,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制定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賬冊、規范核算。不能考慮采用核定征收,因為核定征收的稅負重,這樣不利于企業的發展。

(三)個人所得稅管理

如果向企業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而向特定工程項目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的規定,全國各地的政策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征收,而有的省份不征收,比如廣州市對外來施工企業在廣州施工的項目按1%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允許其按扣減應支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價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這項稅款,企業應該與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進行溝通,盡量爭取減、免稅。

(四)印花稅管理

企業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合同價的0.03%繳納印花稅。按照規定,建筑企業將總承包項目的部分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資質的企業時,除了按總承包項目合同價繳納印花稅外,還應就分包金額繳納印花稅。所以,如果建筑企業自身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應盡量避免分包合同,這樣不僅能確保工程質量,還會降低企業稅負。

總的來說,建筑企業施工業務涉稅事項的管理很復雜,涉及的問題很多,只靠企業的財務人員的付出是很難做好的,還需得到各稅務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企業也要對稅收政策及時深入地掌握,在充分運用稅收政策同時,也要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才能對企業的涉稅事項管理得更好,更好地為企業的蓬勃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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