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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桓公得寧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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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桓公得寧戚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新生兒窒息;足月兒;早產兒;凝血功能;彌漫性血管內凝血

新生兒窒息是圍產期新生兒死亡和導致傷殘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窒息可引起機體缺氧、酸中毒以及血管內皮細胞損傷等病理生理改變,導致機體的內外凝血系統被激活而致凝血功能異常。本文通過觀察新生兒窒息后足月患兒和早產患兒各80例的凝血功能水平變化,旨在探討其意義:

1 對象和方法

1.1 研究對象 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120例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三醫院新生兒科住院的新生兒(早產兒120例和足月兒120例):120例早產兒分為對照A組40例、輕度窒息組(觀察A1組)40例和重度窒息組(觀察A2組)40例,三組患者在日齡、胎齡、出生體質量、羊水等情況相近具有可比性;120例足月兒也同樣分為對照B組40例、輕度窒息組(觀察B1組)40例和重度窒息組(觀察B2組)40例,三組患者在日齡、胎齡、出生體質量、羊水等情況相近具有可比性。

足月兒、早產兒和新生兒窒息的診斷標準[1],對照組和輕度窒息組患者血氣分析均正常而重度窒息組患者血氣分析有輕到中度代謝性酸中毒。

1.1.1 觀察A1組組40例 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宮產20例;胎齡28.00~36.86(35.59±2.33)周,日齡3 h~12 h(6.79±1.64),出生體質量1000~2500(1998±366)g。觀察B1組40例: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宮產20例;胎齡37.00~41.86(38.59±2.13)周,日齡0.3~16.5(6.79±1.64)h,出生體質量2540~4035(3247±546)g。

所有80例均未發現抽血時血液易凝或撥針后出血不止。

1.1.2 觀察A2組40例 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宮產20例;胎齡28.00~36.86(35.99±2.38)周,日齡2~18.5(7.02±1.58) h,出生體質量1100~2450(2025±358)g。觀察B2組40例: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宮產20例;胎齡37.28~41.72(38.99±2.38)周,日齡0.3~16.5(7.02±1.58)h,出生體質量2500~4105(3311±568)g。

所有80例患兒抽血時血液易凝或撥針后出血不止,但無出血癥狀。

1.1.3 對照A組40例 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宮產20例;胎齡28.26~36.74(35.82±2.26)周,日齡0.4~16.3(7.10±1.54)h,出生體質量1180~2485(2059±340)g。對照B組40例: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宮產20例;胎齡37.14~41.86(38.82±2.26)周,日齡0.4~16.3(7.10±1.54)h,出生體質量2580~4085(3309±550)g,所有40例患兒入院時無圍產期窒息史、無呼吸系統及心血管系統疾病也無感染病史且均未發現出血癥狀且抽血時血液易凝或撥針后出血不止。

足月兒和早產兒各三組在性別、分娩方式、胎齡日齡、出生體質量經統計學處理無統計學差異,具有可比性。

1.2 凝血功能指標測定方法 所有240例病例于入院后1 h內和結果異常病例用低分子肝素鈣治療5 d內每天均采靜脈血2 m1,EDTA抗凝,離心分離血漿檢測。采用酶聯免疫分析法檢測凝血酶原時間 (PT)、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時間(APTT)、纖維蛋白原(Fbg)、凝血酶時間(TT);采用乳膠凝聚法測定血漿血漿D-D二聚體和血漿纖維蛋白(原) 降解產物(FDP)。所有研究對象均測定外周血血小板值。所有具體操作均由專人按說明書進行。

1.2.1 血凝分析試劑(產品批號:00375)由法國STAGO有限公司提供;血漿纖維蛋白(原)降解產物測定試劑盒(產品批號:426057)由上海太陽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提供;D-D二聚體測定試劑盒(產品批號:809600)由德國美創公司提供。

1.2.2 實驗儀器 法國STAGO公司半自動血凝分析儀。

1.3 治療方法

1.3.1 觀察組于入院后均按新生兒窒息進行常規治療。

1.3.2 觀察A2組和觀察B2組共80例凝血功能異常者于確診后即應用低分子肝素鈣(合肥兆科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070709)皮下注射,20~40 U/(kg?次),每12 h 1次,連用5 d,期間每天監測凝血功能;纖維蛋白原明顯下降,加用冷沉淀(1~2U)或血漿10 ml/(kg?次)補充纖維蛋白原和部分凝血因子。

1.4 統計學方法 計量數據以算術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數據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1 與對照A組相比,觀察A1組 患兒PT、APTT、TT、Fbg、PLT、血漿FDP和D-D二聚體,兩組統計學上無顯著差異,詳見表1;與對照A組相比,觀察A2組患兒PT、APTT、TT、Fbg、PLT無顯著差異,FDP升高、D-D二聚體明顯升高且具有明顯的統計學差異,而且它們升高程度和窒息程度呈正相關,詳見表1。

2.2 與對照B組相比,觀察B1組 患兒PT、APTT、TT、Fbg、PLT、血漿FDP和D-D二聚體,兩組統計學上無顯著差異,詳見表1;與對照A組相比,觀察B2組患兒PT、APTT、TT、PLT無顯著差異,Fbg降低。

FDP升高、D-D二聚體明顯升高且具有明顯的統計學差異,詳見表2。

2.3 觀察A2組和觀察B2組凝血功能異常各20例在使用低分子肝素鈣治療5 d后復查全部恢復正常。

3 討論

新生兒窒息能引起低氧血癥、酸中毒可致多臟器損害,其中急性彌漫性血管內凝血(DIC)是嚴重的并發癥之一。因為缺氧影響凝血因子的合成,同時嚴重的缺氧及酸中毒造成血管內皮細胞及組織損傷,使組織因子釋放增多,導致機體的內外凝血系統被激活而致凝血功能障礙,嚴重的可導致彌漫性血管內凝血。

臨床將彌漫性血管內凝血分為臨床前期、早期、中期和后期。臨床前期,也稱前彌漫性血管內凝血,在基礎疾病存在的前提下,體內與凝血、纖溶過程有關各系統或血液流變學方面等發生了一系列病理變化,但未出現典型DIC臨床癥狀及體征,或尚未達到DIC確診標準的一種亞臨床狀態,而血液呈高凝狀態,血小板活化,凝血過程激活,但無廣泛微血栓形成,纖溶過程尚未或剛剛啟動,血小板、凝血因子的消耗及降解均不明顯。早期彌漫性血管內凝血指血液處于高凝狀態,微血栓廣泛形成,纖溶過程尚未開始或剛剛啟動。其臨床特點為出血傾向缺如或不顯著,皮膚、黏膜可有栓塞性損害,休克及臟器功能衰竭表現較輕,呈可逆性,采血時標本易凝固;PT,APTT可縮短,PLT及多種凝血因子多在正常范圍,血小板活化及凝血激活分子標志物含量明顯升高且纖溶實驗通常多在正常范圍。

本研究表明和對照A和B組相比:觀察A1和B1組的PT、APTT、TT、Fbg、PLT、血漿D-D二聚體和FDP,兩組無明顯的統計學差異,提示新生兒輕度窒息對患兒凝血系統和纖溶系統影響不大;而觀察A2和B2組患兒PT、APTT、TT、Fbg、PLT兩組無顯著差異,FDP升高、D-D二聚體明顯升高且具有明顯的統計學差異,而且FDP和D-D聚體升高程度和窒息程度呈正相關提示新生兒重度窒息可明顯影響患兒凝血系統和纖溶系統。根據文獻診斷標準[2]:①圍生期窒息缺氧史;②臨床無出血表現;③發現抽血時血液易凝或撥針后不出;④血D-D二聚體升高、纖維蛋白(原)降解產物(FDP)升高。觀察A2和B2組各40例患兒均可診斷早期彌漫性血管內凝血。說明新生兒重度窒息后患兒凝血功能出現紊亂存在高凝、纖溶亢進和血栓形成前期的彌漫性血管內凝血早期狀態,而高凝和血栓形成在多器官損傷中起重要作用,及早應用抗凝藥物,抑制微血栓的形成,減少多器官損傷的發生,對改善窒息新生兒的預后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早期應用抗凝藥物提供理論依據,本組觀察A2和B2組各40例凝血功能異常患者在使用低分子肝素鈣抗凝藥物治療5 d后復查全部恢復正常。

新生兒期發生的彌漫性血管內凝血大多數是全身性、急性且多為嚴重型,待臨床醫生發現時患兒出現出血栓塞和休克病情,已進入彌漫性血管內凝血后期,錯過早期治療的時機,而通常臨床評價凝血功能的指標PLT,PT,APTT,TT和Fgb,但在彌漫性血管內凝血早期這些指標可以基本正常,這些都給新生兒DIC 早期診斷造成了困難。本組資料發現無任是足月兒還是早產兒和對照組相比,新生兒輕度和重度窒息組的PT、APTT、TT、Fbg、PLT均無明顯的變化提示這些指標在凝血功能輕度改變時敏感性和特異性不強即上述指標在診斷新生兒窒息后早期彌漫性血管內凝血敏感性和特異性均不強。而新生兒重度窒息患兒存在FDP升高、血漿D-D二聚體明顯升高,提示FDP、D-D二聚體在新生兒重度窒息中檢測可幫助我們判斷缺血缺氧后的機體凝血功能狀態。

3.1 纖維蛋白(原)降解產物(FDP) 是纖維蛋白在纖溶酶作用下形成X′、Y′、D、E′片段,各種二聚體、多聚體及復合物的統稱。其中X、Y碎片可與纖維蛋白單體聚合,從而抑制纖維蛋白多聚體生成;Y、E碎片有抗凝血酶作用;D碎片抑制纖維蛋白單體聚合;大部分FDP均抑制血小板的粘附和聚集;另外動物實驗顯示FDP可引起血管內皮細胞的損傷,因此FDP反映機體纖溶活性的總水平,也可通過強烈的抗凝作用引起出血及損傷血管內皮激發凝血過程[3]。

3.2 D-D二聚體 產生于纖維蛋白原轉變為纖維蛋白時,纖維蛋白交聯和交聯纖維蛋白降解的過程中,可提示活動性纖溶的存在,對血栓形成性疾病具有快速診斷價值,是直接反映高凝狀態和纖溶酶生成的理想指標,與以前纖維蛋白降解產物(FDP)、血小板計數、凝血酶原時間等測定比較更具診斷價值[2]。

在診斷DIC的可靠性方面,順序依次為D-Dimer(93%),ATⅢ(89%),纖維蛋白肽AFPA(88%),纖維蛋白降解產物FDP(75%)[4]。本組新生兒重度窒息患兒存在FDP升高、血漿D-D二聚體明顯升高,結合臨床診斷早期DIC,故采用FDP和血漿D-D二聚體兩者結合可作為診斷新生兒窒息患兒早期彌漫性血管內凝血較敏感的指標。

參 考 文 獻

[1] 金漢珍,黃德珉,官希吉,等.實用新生兒學.第3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 277-314.

[2] 王巖,蘇萍.新生兒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的早期診斷及治療進展. 中國新生兒科雜志,2009,24(4):247-250.

齊桓公得寧戚范文第2篇

0.62)mg/L、(4.68±1.24)g/L, 明顯高于常規組的(1.32±0.46)mg/L、(3.74±1.20)g/L;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關鍵詞】 妊娠期高血壓;凝血功能;D-二聚體;檢測

DOI:10.14163/ki.11-5547/r.2017.08.016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linical significance of coagulation function and D-dimer (D-D) level detection in gestational hypertension patients. Methods There were 50 gestational hypertension patients as 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ncurrent 50 healthy pregnancy women as conventional group. Comparison were made on coagulation function and D-dimer level in two groups. Results The experimental group had thrombin time (TT), prothrombin time (PT),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respectively as (13.86±2.85), (10.22±2.55) and (27.84±5.98) s, which were obviously lower than (15.88±3.21), (12.56±2.68) and (31.85±6.21) s in conventional group. The experimental group had D-dimer and fibrinogen (FIB) respectively as (1.85±0.62) mg/L

and (4.68±1.24) g/L, which were obviously higher than (1.32±0.46) mg/L and (3.74±1.20) g/L in conventional group, and their difference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P

【Key words】 Gestational hypertension; Coagulation function; D-dimer; Detection

妊娠期高血菏粲諶焉鍥詡淶囊煥嗉膊。 可對母嬰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 發生率達到10%左右[1], 以高血壓、蛋白尿、水腫[2]等作為主要的臨床癥狀, 更有甚者將出現昏迷、抽搐、臟器功能衰竭等不良情況, 目前臨床上對該類疾病的具體發病機制仍然無明確的定論[3]。而正常妊娠孕婦血液常常處于高凝狀態與生理性貧血狀態, 若出現妊娠期高血壓疾病時, 將使得凝血激活增強[4]。許多臨床研究指出, 妊娠期高血壓與凝血功能異常具有十分緊密的關聯性, 所以說, 及時對該類孕婦進行凝血功能檢測的意義重大, 利于對妊娠期高血壓疾病作出準確有效的評估與判斷, 從而指導疾病的治療[5]。為此, 本次研究旨在分析妊娠期高血壓疾病患者凝血功能及D-二聚體水平檢測的臨床意義, 詳情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選擇本院2015年1~10月收治的50例妊娠期高血壓疾病患者設置為實驗組, 另將同期收治的50例健康妊娠孕婦設置為常規組。實驗組年齡最小17歲, 最大44歲, 平均年齡(30.24±5.26)歲;孕周最短31周, 最長41周, 平均孕周(35.62±2.79)周;孕次最少1次, 最多3次, 平均孕次(1.52±0.52)次;其中重度子癇前期26例, 輕度子癇前期7例, 慢性高血壓并發子癇前期1例, 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壓2例, 妊娠期高血壓14例。常規組年齡最小18歲, 最大39歲, 平均年齡(29.47±4.17)歲;孕周最短32周, 最長41周, 平均孕周(35.81±1.93)周;孕次最少1次, 最多3次, 平均孕次(1.48±0.70)次。兩組研究對象一般資料比較,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對兩組研究對象均進行D-二聚體與凝血四項檢測, 凝血四項指標選擇全自動血凝儀與相關的試劑完成檢測工作, 采集兩組孕婦1.8 ml的肘部靜脈血液標本, 將其置于包含有0.2 ml的枸緣酸鈉真空采血管內, 并進行混合, 對血液標本進行離心處理, 將血漿及時進行分離, 并送往實驗室進行檢測, 采取磁珠血漿凝固法完成檢測。D-二聚體檢測采取免疫比濁法進行檢測, 選擇全自動免疫分析儀, 檢測受檢者血漿中的D-二聚體濃度, 并嚴格按照試劑說明書上的內容進行。

1. 3 觀察指標 比較兩組孕婦的D-二聚體與凝血四項指標檢測水平, 包括TT、PT、APTT、FIB。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20.0統計學軟件進行數據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P

2 結果

實驗組的TT、PT、APTT分別為(13.86±2.85)、(10.22±2.55)、(27.84±5.98)s, 明顯低于常規組的(15.88±3.21)、(12.56±2.68)、(31.85±6.21)s;實驗組D-二聚體與FIB分別為(1.85± 0.62)mg/L、(4.68±1.24)g/L, 明顯高于常規組的(1.32±0.46)mg/L、(3.74±1.20)g/L;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凝血與纖溶系統相互制約, 并形成動脈平衡情況, 可以使得血管完整性與血液潛在可凝固性獲得有效的保證, 另外, 還可使得血液流體狀態獲得有效保證, 幫助人體維持有效的血液循環[6]。當出現妊娠情況時, 將使得體內各個激素水平出現異常情況, 并改變肝臟代謝、合成、分泌功能, 導致體內凝血與纖溶系統出現異常情況, 減少抗凝成分、降低纖溶活性等, 進而出現多種病理生理變化[7]。通常情況下, 孕期適度凝血激活情況屬于一類生理性保護機制, 可幫助孕婦保持機體止血功能, 并使得胎盤的完整性得以有效的維持, 若機體出現過度高凝狀態時, 將引發血栓疾病, 嚴重危害母嬰的身體健康。

θ焉鍥詬哐壓疾病患者進行D-二聚體與凝血四項檢測可用于對機體止血與凝血動態變化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利于進行抗凝治療。其中PT可用于對外源性凝血途徑凝血情況進行有效反映, 該類指標的變化情況與凝血酶原、FIB等水平具有十分緊密的關聯性[8]。APTT可用于對內源性凝血途徑凝血情況進行有效反映, 其變化情況與凝血因子Ⅻ、Ⅷ、Ⅹ等具有十分緊密的聯系[9]。TT可用于對內外凝血共同途徑進行反映, 其水平變化情況與FIB、纖溶、抗凝物情況等具有一定的相性。而FIB屬于凝血途徑最終共同通路中一類十分重要的凝血因子, 可參與血栓的形成[10]。D-二聚體屬于交聯纖維蛋白特異性降解產物, 當其檢測水平增高時, 將可能表示體內將形成血栓或者溶解等情況, 臨床上通常將D-二聚體水平用于對妊娠期糖尿病患者早期監測的一類重要參考指標[11-13]。

本次研究結果顯示, 實驗組TT、PT、APTT分別為(13.86± 2.85)、(10.22±2.55)、(27.84±5.98)S, 明顯低于常規組的(15.88±

3.21)、(12.56±2.68)、(31.85±6.21)s;實驗組D-二聚體與FIB指標分別為(1.85±0.62)mg/L、(4.68±1.24)g/L, 明顯高于常規組的(1.32±0.46)mg/L、(3.74±1.20)g/L;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綜上情況可知, 進行D-二聚體與凝血功能指標水平檢測的臨床意義重大, 可及時發現妊娠期高血壓疾病患者凝血功能異常情況與高血壓疾病, 從而指導疾病的治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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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趙映華, 吳雪琴, 何勤徑, 等. 妊娠期高血壓疾病孕婦凝血功能的對照研究. 海南醫學, 2013, 24(17):252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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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史玉霞, 楊一新, 許倩, 等. 妊娠期高血壓疾病患者血小板參數和凝血功能指標的變化及意義. 海南醫學院學報, 2015,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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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三中. 妊娠高血壓疾病婦女D-二聚體及凝血指標檢測的意義. 國際檢驗醫學雜志, 2010, 31(4):38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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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桓公得寧戚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宮血寧膠囊;米非司酮;性激素

Influence of Gongxuening combined with mifepristone intervention on serum sex hormone levels of patients with perimenopausal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HE Hua1, YU Xiaorong2, ZHANG Zhengqiong1, ZHU Xiaolan1. 1.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Guangyuan Municipal the Third People’s Hospital, Guangyuan 628001, China; 2.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Guangyuan Municipal Center Hospital, Guangyuan 628000, China

【Abstract】Objectives: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Gongxuening capsule combined with mifepristone intervention on the serum sex hormone levels of patients with perimenopausal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Methods: 92 patients with perimenopausal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46 cases in each.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norethisterone treatment while observation group was given Gongxuening capsule combined with mifepristone. Results: The total efficiency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95.65%,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control group of 76.09%, with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P

【Key words】Perimenopausal period;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Gongxuening capsule; Mifepristone; Sex hormone

【中圖分類號】R 711.74【文獻標志碼】A

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圍絕經期功血)是臨床婦產科常見疾病之一[1]。主要是由于卵巢衰竭、無排卵、性激素分泌失調造成[2]。本研究中,筆者采用宮血寧膠囊聯合米非司酮治療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結果取得較佳療效。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隨機選擇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我院收治的92例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患者為研究對象,年齡45~57歲,病程3個月~4年,研究經我院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病例納入標準:參照《婦產科學》的診斷標準。患者查內分泌激素檢查提示處于圍絕經期[3]。病例排除標準:排除近3個月服用激素、生殖器官腫瘤、感染、內科疾病、肝腎功能疾病、藥使用禁忌證患者。92例患者按隨機數字表法分成對照組和觀察組。 對照組患者46例,年齡 (49.9±3.2)歲,病程(13.5±5.3)個月。觀察組患者46例,年齡(50.2±2.6)歲,病程(13.7±5.2)個月。兩組患者在年齡、病程、孕次及產次等方面對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所有患者于診斷性刮宮術后3d后開始接受治療,兩組同時予以抗感染、抗貧血及其他對癥治療。對照組患者在上述常規治療的基礎上,給予炔諾酮(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42021396) 口服,4片/次,3次/d,連服21d為1個周期,于下次月經來潮后的第5d開始下1個周期,共3個周期。觀察組患者則給予宮血寧膠囊(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藥準字Z20020087)口服,2粒/次,3次/d,共應用7d;另聯合米非司酮(浙江仙琚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20000648)口服,1次/d,連服3個月。兩組患者在治療期間均不再應用其它止血或激素類藥物,治療結束后,給予為期6個月的隨訪。

1.3觀察指標

分別于治療前和治療后,測定兩組患者的3項血清性激素水平,包括卵泡生成激素(FSH)、黃體生成素(LH)、雌二醇(E2),并觀察血紅蛋白(Hb)和子宮內膜厚度的變化情況,以及控制出血時間(指首次用藥至出血減少2/3的時間)、完全止血時間(指首次用藥至出血完全停止的時間)和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復查中再次行診斷性刮宮術取子宮內膜做病理檢查[4]。

1.4療效標準

參考相關文獻擬定療效標準[5]:(1)治愈:治療后,患者所有癥狀及體征均消失,無不規則陰道出血,停藥6個月后未復發。(2)好轉:治療后,患者癥狀及體征得到明顯改善,經期縮短,不規則陰道出血明顯減少,停藥后維持3個月以上。(3)無效:治療后,患者癥狀及體征未見改善,甚至加重。(4)復發:停藥后3個月內,再次出現不規則陰道出血、經期紊亂。

1.5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13.0統計學軟件對所有實驗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s)。組間比較,應用t檢驗或χ2檢驗。P

2結果

2.1臨床療效

觀察組46例患者治愈20例,好轉24例,無效2例,復發1例;對照組治愈9例,好轉26例,無效11例,復發8例。觀察組總有效率為95.65%(44/46)高于對照組的總有效率76.09%(35/46),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χ2=4.434,P

2.2性激素

治療后,觀察組患者的FSH、LH、E2水平都較對照組患者低,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表1兩組患者性激素水平變化的對比 時間組別FSH(U/L)LH(U/L)E2(pmol/L)治療前對照組(n=46)55.12±7.8638.81±6.77335.27±73.41觀察組(n=46)55.20±7.9238.76±6.74334.54±73.36t0.0490.0360.048P>0.05>0.05>0.05治療后對照組(n=46)54.84±7.8938.53±6.68332.48±72.94觀察組(n=46)22.05±5.3121.46±3.35118.27±30.42t23.38415.49318.384P

2.3兩組HGB水平及子宮內膜厚度對比

治療后,觀察組患者HGB水平高于對照組患者,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表2兩組患者HGB水平及子宮內膜厚度的對比 時間組別HGB (g/L)子宮內膜厚度(mm)治療前對照組(n=46)81.13±5.8912.13±2.24觀察組(n=46)80.86±5.9712.17±2.30t0.2180.085P>0.05>0.05治療后對照組(n=46)96.42±10.465.52±1.13觀察組(n=46)107.54±10.214.26±0.84t5.1606.069P

2.4出血控制情況

觀察組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患者的控制出血時間、完全止血時間都較對照組患者短,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表3兩組患者出血控制情況的對比 組別控制出血時間(h)完全止血時間(h)對照組(n=46)32.18±7.7267.48±23.67觀察組(n=46)21.63±6.8956.92±14.17t6.9152.596P

2.5不良反應

觀察組中出現潮熱、多汗1例,關節輕微疼痛1例;對照組中出現惡心、嘔吐2例。兩組出現不良反應率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主要是由于下丘腦-垂體-卵巢軸的功能紊亂造成[6]。圍絕經期間患者的卵巢功能顯著減退,對于垂體促性腺激素的反應明顯降低,雌激素分泌減少,因而卵泡難以發育成熟,亦無法正常排卵,雌激素長時間處于低下水平,使得子宮內膜增生[7]。而隨著雌激素的不斷降低,當雌激素水平難以維持子宮內膜增厚時,內膜會出現脫落,導致子宮異常出血[8]。臨床表現為子宮異常出血、經周期紊亂、經期延長及子宮內膜增生等癥狀,長時間持續的不規則出血會引起貧血,甚至休克 [9]。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的治療主要以止血、減少出血或誘導閉經為主,治療藥物中以孕激素和雌激素的應用最為廣泛 [10]。炔諾酮為人工合成孕激素,可使子宮內膜變薄,一定程度減少子宮出血、縮短出血時間[11]。本研究中,筆者給予對照組患者應用炔諾酮治療,發現其療效不佳,控制出血的效果不理想,且復發率較高。

現代藥理學研究表明,宮血寧能直接作用于子宮平滑肌,收縮血管,刺激血小板數量增加,促進血小板聚集,達到減少出血量的目的[12]。同時,宮血寧膠囊還可促進血管內皮細胞增殖,抑制毛細血管通透性增加,減少炎性物質滲出,起到消炎作用[13]。而米非司酮是一種新型的抗孕激素,可直接作用于下丘腦-垂體-卵巢系統[14]。通過抑制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GnRH),使得FSH和LH的分泌減少,并能直接作用于卵巢,抑制排卵,結合其誘導黃體溶解的作用,使得E2水平降低,進而促使子宮螺旋動脈發生萎縮,誘導子宮內膜細胞壞死及凋亡,起到抑制子宮內膜增生的作用[15]。

本研究中,對照組患者應用炔諾酮治療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而觀察組患者應用宮血寧膠囊聯合米非司酮治療。結果發現觀察組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患者的總有效率為95.65%高于對照組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患者的總有效率76.09%,且觀察組的復發率為2.17%少于對照組的復發率17.39%,差異顯著。提示宮血寧膠囊聯合米非司酮治療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具有良好的臨床療效。研究結果還顯示治療后,觀察組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患者的FSH、LH及E2水平低于對照組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患者FSH、LH及E2水平,且治療后的觀察組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患者HGB水平高于對照組,且觀察組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患者子宮內膜厚度低于對照組,差異均顯著。提示宮血寧膠囊聯合米非司酮,具有協同作用,可有效調控性激素水平,控制出血,改善貧血及子宮內膜厚度。筆者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宮血寧膠囊是由滇重樓的根莖制成,具有涼血止血、清熱除濕、化瘀止痛的功效。且觀察組患者控制出血時間和完全止血時間少于對照組患者控制出血時間和完全止血時間。

綜上所述,宮血寧膠囊聯合米非司酮治療圍絕經期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療效顯著,能改善患者血清性激素水平,及時有效控制出血,改善子宮內膜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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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桓公得寧戚范文第4篇

摘要:滬寧高速無錫段沿途村民飽受交通噪聲困擾,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到舉報后向無錫中院環保審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最終經雙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調解方案達成調解協議。本文認為公益訴訟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類似噪聲污染這類并未對生態環境本身造成直接損害、僅僅是影n向到特定人的安寧利益,動用“公器”來維護“私益”,是否滿足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有待進一步思考。

關鍵詞 :噪聲污染:公益訴訟:環境損害救濟;主體資格;訴訟提起條件;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4年,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滬高速公司”)投資的滬寧高速公路江蘇段實施了改擴建雙向八車道工程,于2006年竣工營運。根據環保部門要求,該工程將公路用地紅線外50米作為噪聲防護距離,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從2007年起,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街道梓旺村、錦陽村、正陽村3個行政村(涉及5個自然村)的村民多次向當地政府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聲污染問題,當地政府部門要求寧滬高速公路公司在部分區域安裝聲屏障,但聲屏障尺寸、標準不一,部分居民家中晚間環境噪聲仍超過國家標準。2014年3月,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到群眾舉報后,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寧滬高速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對涉案村莊的危害。法院受理后,委托當地環境監測站進行了監測,確認涉案村莊確實存在白天噪聲基本達標、晚上大部分超標的交通噪聲污染問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噪聲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發生即無法逆轉,長期處于高噪聲環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勢必受到不良影響。因此,對于噪聲污染案件,更多強調的不是噪聲污染環境的修復,而是采取噪聲降噪措施預防噪聲污染的再次產生。為此,法院咨詢了有關專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調解方案:第一,委托環境監測部門作出監測報告,確定噪聲污染的現狀;第二,統計監測時段高速公路的車流量,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礎;第三,確定環境噪聲評價標準,雖然噪聲污染不應唯標準論,但噪聲是否擾民,往往牽涉不同公眾的噪聲敏感度和環境噪聲容忍義務問題,噪聲評價標準可以作為客觀判斷噪聲污染的工具,它同時也是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對環境噪聲污染定義的度量;第四,咨詢有關專家,噪聲是否超標,超標后如何整改,專家往往能提出專業處理意見,這也是國際上環境審判中通行的做法;第五,提出經專家審核的整改方案,作為噪聲防治措施設計、施工的依據;第六,加強整改過程中的監管,法院要監督寧滬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降噪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施工單位所采用的聲屏障屏體材料必須提供聲學性能檢測報告,寧滬高速公司必須每30天向本院書面報告工程進展情況;第七,法院應委托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完畢后噪聲的進一步檢測,確認噪聲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標準,仍不能達標的,寧滬高速公司須進一步采取新的降噪措施。

在法院的主持下,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寧滬高速公司需根據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進行整改,并承擔已支出的律師費5萬元。法院將全程跟蹤該高速公路公司的整改直至降噪達標。

本案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

從法院裁判結果來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中華環保聯合會原告資格的確定

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環保聯合會是2005年經國家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多年來在國內提起了大量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具有廣泛的影響。中華環保聯合會也完全符合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對社會組織的要求:第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第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因而,中華環保聯合會雖然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可以作為本案原告提起環境公益民事訴訟。

事實上,2013年之前,我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了環境公益訴訟53件,其中環保組織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就有8起。但2013年以來,除少數地方受理了以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外,以環保組織作為原告的公益訴訟則陷入全面停頓,即便《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中“欽定”的中華環保聯合會也屢受挫折,該會在海南、山東、山西、重慶等地提起了7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1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無一被受理,且理由無一不是主體資格不適格或尚未有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因此,本案作為新《民事訴訟法》生效之后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公益訴訟案件,無疑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

針對“社會組織”的模糊性,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第一,社會組織的類型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第二,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包括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直轄市的區民政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的民政部門,以及不設區的地級市的民政部門;第三,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就可以認定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對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地域范圍則未予限制;第四,成立時間須滿五年,一些專門為提起某項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而臨時成立的社會組織不應賦予其原告資格:第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不包括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也不包括社會組織成員以及法定代表人個人的違法行為。據此,目前我國各類社會組織中符合條件的約有700多個。

環境損害救濟的有效途徑

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6條的規定,“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本案中居民房屋建設在先,高速公路擴建在后,理應負有義務對其產生的噪聲進行控制。

噪聲污染作為瞬時性污染,具有噪聲排放與侵害發生的同時性,噪聲停止排放,侵害隨之停止,因而不存在對已污染的環境進行修復的問題,其重心應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噪聲排放限值在可忍受的限度內。由于噪聲屬于感覺型公害,不同的人群對噪聲的敏感度不同,噪聲排放需要控制在何種程度就需要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加以確定,正基于此,法院在調解方案的第3點明確指出需要確定噪聲評價標準。同時,由于噪聲污染及其控制牽涉到復雜的技術問題,何種方式能夠有效地控制噪聲,顯然非法官所能獨立判斷,故需要高度依賴專家來提供輔助,而法官則進行全程監督。這也是本案的一大亮點。

環境公益訴訟適用調解的限定條件

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是否適用調解,一直存在爭議。反對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代表國家或集體利益提起訴訟,訴訟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適用調解等同于認可原告有權處分國家或集體利益,從而可能損害公共利益;而贊同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調解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其不僅能夠實現環境案件的快審快結,及時糾正對環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行為:同時由于是被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這有利于其對裁判的自覺履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訴訟的目的。本案對此顯然持認同態度,同時對于公益訴訟適用調解也提出了一些限定條件:第一,調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導,法院應主動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處分自己的權利;第二,法院審查調解協議內容的標準是“三個有利于”,即調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護環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環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權益;第三,環境公益案件的調解只有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由此,滿足上述條件的調解,已經在本質上與判決相差無幾,且比判決更有利于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從前述解釋來看,環境公益訴訟適用調解也得到了認可,規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當事人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噪聲污染損害是否滿足公益訴訟提起條件的辨析

盡管本案在原告資格、責任承擔和裁判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但遺憾的是,并未對本案是否適宜提起公益訴訟這一根本性問題進行探討,而是先驗的將本案界定為“涉及人員眾多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即高速公路交通噪聲涉及臨近滬寧高速公路五個自然村村民及過往公眾等不特定多數人享受安靜環境的公益,因而屬于環境公益民事訴訟。

從《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來看,環境公益訴訟就是針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但相關法律并未對何謂“社會公共利益”這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界定。結合《環境保護法》第58條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來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尤其是從解釋所使用的“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修復”等概念來看,環境公益訴訟至少需以造成“生態環境本身”或者“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受損或者有損害之虞為前提,噪聲污染是否符合這一前提,頗值考量。

從環境科學層面而言,環境噪聲污染屬于物理性污染,具有以下幾方面特征:第一,局限性,噪聲傳播的范圍是局部性的;第二,瞬時性,噪聲污染是瞬時性的;第三,感覺性,噪聲對人的危害取決于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狀態。因而,噪聲污染造成的影響本質上是一種感覺性妨害,本身并未對生態環境造成有形的損害,這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化學性污染具有本質差異,即后者對人的影響經歷了“排放行為——環境介質污染——人身、財產損害”的過程,環境污染首先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進而影響到暴露于污染環境中的受體;而噪聲污染則是直接作用于生命體,尤其是主要影響到人對安寧環境所享有的利益,并未呈現“對環境的損害”,本質上是一種“擬制”的污染。兩者的特征,可以概括為表1。

噪聲污染的上述特征,很難滿足提起公益訴訟所需具備的“造成生態損害”或“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受損”的要求:第一,噪聲污染并未造成生態環境的有形損害;第二,噪聲污染的局限性、瞬時性、主觀性,使其與個體的主觀感受緊密相關,且由于擴散度低,通常局限于較小的范圍,影響的人數也較為有限與特定,完全可以由受害者依據傳統的私益訴訟渠道加以解決。司法是一種極其昂貴的資源,公益心也是一種及其稀缺的資源,不應予以濫用。公益訴訟的設立,不是另行設立一套與傳統訴訟機制平行的管道,亦不是對傳統訴訟渠道的替代,而是對傳統訴訟機制難以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時的補充。如果侵害行為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時造成侵害,依據直接利害關系理論,私益受害者只能對其人身、財產損害尋求救濟,而無法對生態損害進行救濟,這樣就難以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從而導致違法成本低,甚至起到鼓勵違法的負效應,因而需要公益訴訟機制加以彌補;但如果一項侵害行為僅僅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并未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再動用“公器”來維護“私益”,恐怕在法理上和實踐上都難以站得住腳了。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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