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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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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理規劃

安全監理規劃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安全監理規劃范文第2篇

當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形勢如何?面臨哪些難點?又該怎么解決?

現狀:大環境趨好 監管風險趨大

自新規施行以來,我國港口危貨管理的現狀如何?“總體上看,我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大環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安全與應急中心總工謝天生告訴記者。

他介紹,在新規執行的這兩年,各級港口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加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完善安全監管機構設置、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初步建立了與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法規標準體系,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得到了落實,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安全狀況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但這并不意味著相關監管工作可以掉以輕心。”謝天生說,“隨著危險貨物水上運輸量的快速增長以及監管職責的移交,我國港口危貨監管風險也在加大。”據《全國交通運輸統計資料匯編》數據顯示,從2003年―2014年我國港口液體散貨吞吐量從4.55億噸增長到9.48億噸,增長一倍,年均增長率約為10%。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謝天生預測,我國港口液體散貨吞吐量還將保持適度增長,但增速將會趨緩。

此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移交了大量儲罐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管。這些儲罐多分布在大連、天津、寧波、東莞、張家港等地,儲運設施布置集中,緊臨城區,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難點:企業主體責任難落實 相關法規亟待完善

新規賦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監管的職責,增大了其安全監管的范圍和內容,增加了港口安全監管的風險和難度。原有的管理機制已不再適應新的監管要求,面對大量增加的儲運設施,以及監管的內容、方式的較大變化,除了危險品碼頭、庫區的設立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專項驗收等新內容外,增強企業主體意識、人才培養以及進一步完善立法等成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面臨的新課題。

“在調研中,我們發現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存在部分儲罐陳舊、安全設施配備不足、應急處置能力不強、重大危險源管理較弱、企業安全生產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謝天生說,“其根本原因就是經營企業沒有很好地落實安全的主體責任。比如有的企業雖然制定了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也建立了安全生產標準化,但是主觀重視程度不夠,并沒有將其作為安全生產的主要工作來抓。”

監管內容的復雜性也增加了安全監管的風險,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技術和知識要求。“企業對責任意識、職業道德、安全文化的培育重視不夠,開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深入,管理人員和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實操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不足,都是制約企業安全管理能力的瓶頸,也加大了安全監管的難度。”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交通環保與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耿紅告訴記者。

與此同時,法律法規還需進一步完善。耿紅認為,目前我國港口危貨管理已有關于港口作業、船舶載運方面的規章,但缺乏一個綜合性的,既能銜接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各個環節之間的相互關系,又可以規范和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各個環節安全監管的規定。

此外,危險貨物事故應急處置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理順,應急處置能力還需加強。

方向:加強頂層設計 建立長效機制

采訪中,耿紅和謝天生都認為加強頂層設計、形成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辦法。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法規建設和頂層設計,特別是針對修正后新《安全生產法》提出的要求,加快相關法規的‘立改廢’工作。”耿紅說。對此,謝天生表示認同,“從安全規劃入手,可以建立新的安全監管機制和安全長效機制。”

例如在規章方面,建議制定出臺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綜合性規定,全面規范和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進一步明確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及界限,進一步加強對內河危險貨物運輸、散裝危險貨物水路運輸以及危險貨物碼頭、罐區、加油站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監管,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應急管理。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修訂《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配套規定等。

從區域或流域的高度,開展區域和流域應急能力評估,制定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分期實施應急能力建設規劃,開展應急能力建設、加強港口危險貨物應急能力。

安全監理規劃范文第3篇

【關鍵詞】民營建筑;安全管理;考核

前言:

隨著各級主管部門對建筑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不斷規范,特別是2008年5月13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正式實施以來,各地對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人數、備案、考核等相繼出臺管理辦法,大部分民營建筑施工企業已明顯感到專職安全管理人員“C”證數量的不足。為滿足各地開工備案的需要,企業內部展開了安全員“C”證培訓的熱潮,出臺相應的獎勵措施,不論公司還是項目部,不論什么崗位,甚至連門衛、司機等只要能去考都歡迎。此辦法獲得的“C”類人員證書在數量上的確滿足了一時的需求,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上的實質性需求,更是違背了行業主管部門針對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備案、考核管理的初衷。于是越來越注重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到崗情況,各地安監部門對注冊備案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各次例行檢查中均要求到崗,給企業在“C”類證書的使用備案上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其實,大多數民營建筑施工企業在剛開始實施安全三類人員管理時,參加“C”類人員考試的都是實實在在獲得安全員上崗證,并有一定管理經驗的項目部在職安全員,經過幾年的培訓、考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總體數量上還是基本滿足建筑行業施工安全管理需求的。但就我企業而言,前幾年老一批60多名以本企業名義獲取的“C”證人員,現在仍在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已不占多數,在我企業項目部服務的專職安全員不下百人,持外單位“C”證的居多,其他民營建筑施工企業一定同樣存在這個問題。

為此,民營建筑施工企業應從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角度出發,采取以下措施,將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納入企業規范化管理。

一、企業“C”證人員的組成

1、與持有本企業安全管理人員“C”類證書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作為企業正式職工編制,由企業統一繳納五險(個人部分自理)。

2、外單位“C”類證書的人員,在本企業項目部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愿意轉入本企業的,只要原單位同意轉出,經企業有關部門審核符合錄用條件的,轉入后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作為企業證書職工編制。

3、每年根據實際招聘一批大、中專應屆畢業生,作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新生力量,通過項目部經驗豐富的安全員的幫帶,盡快實現獨立上崗能力,并獲取“C”證,納入企業統一管理。

二、企業對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考核

1、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工資、獎金、五險、補貼等所有費用均由企業按規定向項目部提取,并由企業統一發放。

2、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結合本人的工作經驗與業績,雙方協商確定。

3、簽約后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由企業指定部門實施考核管理,出臺考核辦法以及相應的激勵機制,考核結果與待遇掛鉤。

三、與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交流、溝通

作為一支由企業直接領導、管理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隊伍,日常的溝通交流非常重要,應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平臺,定期組織交流、學習。企業主管部門在對項目部實施檢查的同時,有目的地關心他們的工作、生活情況,及時掌握項目部對他們的評價。最關鍵的是幫助安排工作,使他們不再為尋找下一站工作而花費心思。

四、提高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責任意識,確保企業安全監督的質量和效率

要想成為一個稱職的專職安全員,一定要熟知國家、行業與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企業安全規章制度,除了要懂得安全管理的知識、方法外,還要知道各類工作業務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技術,否則工作中會出現一些差錯,或者偏離法規和制度的要求,所以要求專職安全員做好以下事情:

1、安全生產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要保證安全生產企業發展的生命線,因此,作為一個安全員就必須建立強烈的安全責任意識,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進度的關系,牢固樹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預防”的安全理念,嚴守安全生產“三條底線”,千方百計地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電網安全穩定,保證可靠供電,勇當企業安全穩步發展的堅強衛士。

2、做強自己。一是要深刻理解“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樹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預防”的安全理念,把安全生產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高度來看。二是要充實自身的知識寶庫,掌握國家、行業和企業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規章制度、工作規程,并能合理地應用,一定要在合理上下功夫。三是一定要有很強的工作責任心,不斷學習和積累安全監督的業務技能,著力提高工作水平,做到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四是安全監督講究方式方法,指出存在問題的同時應當說明違反的規章制度,并提出糾正的意見或措施,以理服人。不要把自己與員工形成對立面,否則員工一看到安全人員就躲開,安全監督就不可能達到真正的效果。

3、提高素質。作為一名合格的專職安全員,就應當不斷學習,不斷進取。一是要充分體現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二是要做良好的表率,正人先正己,要求員工做到的,自己必須先做到。三是視野寬闊,思維得體,展現管控能力。

4、更多地關注安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安全生產重在結果,安全監督關鍵在過程。在生產過程中,一定要充分發揮“四級安全網”,認真監督每一個環節,控制風險,制止違章,引導員工養成遵章守紀的良好習慣,把傳統的事后監督轉變為事前和事中監督,提高安全監督的質量和效率,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與項目承包責任人的溝通,得到他們的支持

項目承包責任人是否支持企業的相關規定是推行專職安全員規范化管理的關鍵,從經濟角度分析,企業向項目部提取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費用相對比較高,高出的部分主要是繳金的費用,以及考慮人員可能閑置的風險。但從法律角度分析,規范用工是企業生存的基本要求,企業要從制度上作出要求,同時必須多做工作,以得到項目上的支持。從規范管理的角度出發,對項目的安全生產是有好處的,特別是項目部急需用人的時候就能靠企業的強大資源給予充實,也避免了為應付上級部門檢查而不計成本到處找備案的安全員到崗的局面。

安全監理規劃范文第4篇

Abstract:"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Standard"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Overseeing Standard" the companion volume, two standard goals are consistent, the executive program, the measure method is may communicate mutually and supplement mutually, to further raise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supervisory work level, the enhancement overseeing work's foresight, the initiative and the dynamic control, oversee engineer also to know very well "Construction project Overseeing Standard".

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監理規范 學習與體會

Key words: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standard overseeing standard studies and realizes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1)(簡稱《規范》)做為國內第一部關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國家標準已由建設部,并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規程》“全面總結15年來建筑企業借鑒國際先進管理方法,推行施工項目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經驗,進一步規范全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的基本做法,促進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水平,與國際接軌,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對同一個施工項目,一方面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部按照《規范》的有關規定有效地對工程施工進行控制與管理;另一方面監理企業項目監理部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簡稱《監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雙方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希望施工項目能夠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目標,按期、保質、按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造價完成工程建設任務。雙方采取的程序、措施、手段、步驟也有可以互相溝通或補充之處。為了積極地配合監理工作,項目經理及其它項目管理人員應該熟知《監理規范》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及其它監理工程師為了更好地配合項目經理部的管理工作,也應該熟知《規范》的基礎上,增強監理工作的預見性、主動性和動態控制,有利于監理任務的高質量完成。

監理工程師對“項目管理實施規劃”要進行以下工作:

1、審核“項目管理實施規劃”。過去監理工程師習慣于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應如何審核“項目管理實施規劃”重點、要點是什么?還需要探索。

2、經過審核批準的“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將做為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如項目管理人員不依照“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從事管理工作,監理工程師有權予以糾正。

二、《監理規范》規定:1、監理企業實行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對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均規定了各自的職責。2、總監理工程師應對項目經理及其它項目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如根據有關法令的規定是否通過培訓后持證上崗,擔任本崗位職務的年限是否符合要求等。3、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與項目經理部的專業或職務對應人員建立緊密的業務聯系,溝通信息,互相支持與幫助。 4、經過考察后,對不稱職的項目管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撤換。

三、《監理規范》中對工程質量控制的內容與要求與《規范》極為近似。

1、主動對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實施控制,并以預控(預防)為主。

2、對工程的“人、機、料、法、環”諸因素進行全面的質量控制,并監督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到位,正常發揮作用。

3、嚴格要求項目管理人員執行各項試驗、檢驗制度及各項完工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四、項目安全控制

(一)1、安全工作是項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工作,項目安全控制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通過安全管理體系與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保證項目安全目標的實現。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總負責人。

2、制定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通過對它們的實施實現施工過程中人的安全、物的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安全,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缺陷。

3、對項目管理層及勞務作業層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者不得上崗作業。

(二)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雖在《監理規范》中沒有規定,在有關的法令、法規中也沒有監理人員應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規定,但是從全面實現工程目標和從道德觀念出發,施工安全工作仍是項目監理人員十分關注的問題。項目監理部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1、把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列入項目監理部的工作范圍。

2、審核項目經理部報送的“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或施工組織設計)時,注意審核有關施工安全的內容。

3、督促并檢查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及安全運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并經常建議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監理規劃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況

本次監理工作檢查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建設監理相關規定,核查了監理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以及監理合同備案人員到崗情況,抽查了施工階段監理工作形成的主要資料,基本摸清了城區在建主體工程監理工作的基本情況。

從檢查情況看,監理單位都能依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及時組建工程項目監理部,建立健全監理工作制度,能編制工程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能定期召開工地例會,協調解決有關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問題,現場專業監理人員能依據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等形式監控施工質量。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項目監理部合同備案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不到崗履職,監理人員變動沒有辦理人員變更手續,不能有效履行監理工作職責。

2、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沒有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審查意見和專項施工方案等文件資料進行編制,內容不全、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不能起到指導項目監理部工作的作用。

3、項目監理部對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內容不全,審查意見不具體、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把關不嚴。

4、部分項目監理部對施工單位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審查不嚴,部分項目經理部質量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制度和質量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人員不到崗履職尤其是工程質量檢查員和專職安全員人證不符情況嚴重。

5、多數項目監理部沒有要求施工單位報送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沒有形成獨立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復測資料,測量控制樁無有效保護措施,監理不能識別。

6、部分監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少數總監(專監)不能掌握施工現場的基本情況,不知道關鍵部位、主要工序的施工質量控制措施,施工現場模板、后澆帶支撐體系與專項施工方案不符、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等情況較普遍。

7、部分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處理不閉合,對監理通知回復單不認真復查,在現場質量安全隱患沒有整改到位的情況下,也簽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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