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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制治所,規范服務
近年來,板橋法律服務所注重各項制度的建設,堅持用制度治所,以制度管人,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首先,建立自律機制,制定和完善各項制度。我所制定了會議學習、廉政建設、所長職責、財務管理、工作人員管理等五項制度。原創:在規范各種制度的同時,在我所興起了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念,依法辦事觀念,心系群眾觀念,嚴明紀律觀念,顧全大局觀念,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觀念,全所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服務觀。
其次,注重所容所貌,文明執法。我所舍得在硬件上投入,去年,共投入近萬元進行內部設施改造,增添了一間國辦公房,配備了電腦、打印機等從環境上讓當事人一種信任感。軟件臺帳都登記造冊,查閱案卷十分方便。與此同時,我們在軟環境上狠下功夫,制定了工作人員“十不準、三保證”。所內人員人人使用文明禮貌語言,當事人一到所,就有工作人員熱情接待,說寬心話,不厭其煩地傾聽反映情況,解答疑惑,從而杜絕了“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衙門作風。
再次,樹立良好形象,完善監督機制。結合開展司法行政系統行風評議活動,我所向社會各界發出了公開承諾書,公布監督電話,建立了收案審批制度,實行一案一卷,錯案追究制,對因錯案造成當事人損失的,追究辦案人員行政及民事責任。
二是面向基層,謀求發展
法律服務工作是司法行政對外服務窗口,必須和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有機結合,充分發揮自身功能。面向基層,妥善處理了一些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對一些影響大局的穩定敏感問題,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同時尋求發展。
我所在妥善處理農村焦點問題的同時,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擴大自身社會聲譽,在農村廣泛開展協辦公證業務。我街道地處遠郊,農民占絕大多數,經歷了市場風雨的這些農家子弟們,如今已越來越感受到協辦公證的好處,不論是在房屋的租賃、買賣上,還是在贍養撫養協議等方面,他們總是習慣來到板橋法律服務所,對達成的協議,合同要求法律公證。
三是以為爭位,服務改革
結合司法部“兩個辦法”頒布實行,進一步拓寬法律服務領域,抓住所有制結構和經濟結構調整這一契機,推動法律工作者更加積極投入以經濟建設主戰場,把法律服務觸角伸及全街道各個環節,滲入領導決策層、滲入企業法人層、滲入公民守法層。
今年以來,法律服務所與基層單位共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家,訴訟案件及非訴訟案件件,協辦公證件,提供法律咨詢和接受法律咨詢人次,寫作法律文書份,為基層挽回經濟損失近百萬元。同時,我所人員認真學習法律理論知識和提高司法實踐能力,著力在服務質量上追求高層次。
年是企業改制攻堅年,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企業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在企業改制上求突破,真正把“包、租、賣、股”改革落至實處。為此,街道成立企業改制辦,我所作為改制辦的法律顧問,理所當然要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當好參謀。在改制當中,我所主要負責經濟合同草擬、審核。改制工作可以說是一項新的工作。前人沒有做過,無經驗可學。我們只能在干中學、學中干,不斷地在實踐中摸索。因此,在改改制前,我所人員認真組織學習《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把有關問題向雨花臺區公證處進行咨詢、協辦;原創:向區法院請教學習,真正做到簽訂一份,一份就生效。避免了以往因合同條款不規范,不合法造成集體資產流失;避免了雙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出現的經濟糾紛。使得合同雙方當事人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履行合同義務的必要性,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乙方:_________鑒于:
a.甲方為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并依其法定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b.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c.甲方的經營活動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問題;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聘請乙方擔任其常年法律顧問;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為此,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1.乙方的服務范圍
1.1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1.1 以書面或口頭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1.1.2 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1.1.3 應甲方要求,參與與甲方經營活動有關的談判,就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或意見;
1.1.4 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1.5 經甲方專項委托或授權代表或協助甲方,以訴訟或非訴訟的方式,處理甲方同其它中國公司、外國公司或外國政府組織以及個人之間的爭議;以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務。
1.1.6 根據甲方經營的需要,對其有關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為其出具法律意見書;
1.1.7 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或視情況進行專門的法律培訓;
1.1.8 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1.2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1.3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2.乙方的義務
2.1 乙方同意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乙方保證根據工作實際進展情況和需要委派合格、資深的專業人員提供上述法律服務。
2.2 乙方保證在履行其義務時以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為甲方提供優良、高效和及時的服務。
2.3 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4 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2.5 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人。
2.6 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7 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2.8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2.9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為利于總體工作的完成聘用其他專業顧問。3.甲方的義務
3.1 甲方應當及時、全面、真實、客觀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3.2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顧問費和相關費用
3.3 甲方指定專人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3.4 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4.律師費
4.1 作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該費用應按以下方式支付:
4.1.1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為第一條第一款(1)、(2)項規定的服務(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不超過小時)的報酬。
4.1.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甲方應將該費用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4.2 此外,乙方依本合同第一條進行甲方委托的訴訟、仲裁、參加項目談判、翻譯法律文件,另行收費。收費標準可按案件標的的一定比例(如訴訟或仲裁)或按工作量及工作小時(如翻譯、起草合同、參加談判)計價,或按雙方協商議定的其它標準及辦法計收(如無另行商定,按附件收費標準的80%計收費用)。5.工作費用
5 .1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5.1.1 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5.1.2 _________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交通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5.1.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5.2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6.變更及終止
6.1 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雙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協議書或授權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則適用于上述協議書或授權書。
6.2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任何修改或補充在簽字或蓋章生效后即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6.3 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雙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協議書或授權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則適用于上述協議書或授權書。
6.4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可以解除本合同。
6.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5.1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6.5.2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6.5.3 違反第2.條所列規定義務之一的。
6.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6.6.1 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6.6.2 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6.6.3 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7.違約責任
7.1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1.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2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3 甲方無正當理由延期支付或者拒絕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 期支付的利息。8.爭議的解決
8.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8.2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解決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9.補償
9.1 如果由于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甲方委托的事項無法完成,則甲方對乙方的損失以合理的補償,補償額及辦法由雙方商定。
9.2 如果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甲方損失的,則乙方應對甲方的損失予以合理補償,補償數額及辦法由雙方商定。10.有效期
10.1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后是否續簽,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由雙方協商并書面確認。11.通知和送達
11.1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面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11.2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干涉,其財產權益不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實行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制度。
核準登高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直轄市范圍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核準登記,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基層法律服務所獲準設立執業,須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機構不得以忍氣吞聲名義開展業務。
第七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以農村的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但在一個街道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一個法律服務所。
轄區較大、人口較多、經濟發達的鄉鎮,可以設立二個以上的法律服務所;不具備獨立建所條件的鄉鎮,可以由二個以上的毗鄰鄉鎮聯合設立法律服務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農、林、牧、漁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八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第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執業場所和組建單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
(三)執業工作制度;
(四)所務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辦法;
(六)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辦清算辦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章程自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設立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由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
設立城市街道基層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由地方政府核撥事業編制和事業經費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允許個人以自愿組合方式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十二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四)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五)核準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建的,須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由核準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于執業場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驗。執業證書不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憑據準予設立的批件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旅游區或者經濟發達的行政村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業務接待站(點)應當有固定的場所,接待業務由本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應當報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分立、合并,應當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修改章程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該所的執業證書、印章、票據、案卷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能開業的,或者開業后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鶎臃煞账魅危龖邆浠鶎臃煞展ぷ髡邎虡I資格外,還應當有二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薦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年報告工作。
所務會議由本所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五)審議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在本所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定的執業條件和聘用程序,辦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原執業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對基層法律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參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辦法進行管理。
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變更情況,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
(二)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
(三)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四)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實行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單獨設立帳戶,由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帳目,嚴格開支范圍和審批程序,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實行全額管理或者定額、定項補助的財務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掛鉤,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設立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為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辦以裝備的建設,不斷改善執業條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
(四)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春〈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本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中,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結,補辦年度檢查。
在年度檢查中,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的,組建單位應當予以停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自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期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怕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關鍵詞:基層法律服務 管理存在的問題 對策思考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實踐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載體及其有形式,是建設社會主義依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在推進全社會依法建設進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發揮著重要作用。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特別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有力指導和管理下,基層法律服務所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迅速發展。為推動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服務功能與效率發揮。本文就如何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粗淺談幾點看法。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現狀
基層法律服務所完成脫鉤改制后,已成為“自愿結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的合作制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我縣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總體狀
況是:一方面在主觀方面普遍增強了擔憂心理、求富心理、進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觀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政府委托工作,參與與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但積極性、主動性、責任心明顯下降;在自身建設上法律服務所都還在是與司法所合屬辦公,職責不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種問題,諸如內部分工不明確,業務開展不順暢,辦案質量不講究,財務管理不規范,卷宗材料不齊全,內部人員不團結,制度建設不完善,合伙人員不到位等等。
二、當前基層法律服務所存在的問題
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已成為迫切議題。妥善處理和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加強管理,擺脫目前自上而下對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缺乏過硬依據、缺少必要手段”狀態,解決好“準確定位、資格準入、嚴格監管手段”等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定位不夠準確
1、“以街道社區為依托,面向基層、面向社區”
這一定位很好理解,是指基層法律服務要面向最基層,立足社區,親民進民,為廣大公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務,使之成為法制需求滲透到每一社會角落的重要載體。但我們要意思到,這一規定的同時也明確限定了基層法律服務的活動范圍和執業區域!試想,目前的社區法律需求是否能狗滿足基層法律服務的基本生存需求?供需是否能達到基本平衡?在已經脫鉤改制的今天,只有當社區的法律需求供不應求時,基層法律服務所才有生存的可能,除此之外只能自生自滅。既然如此,“面向群眾”又從何體現?
2、對“提供公益性、非營利性法律服務”這一定位的理解
何為公益性?非營利性?公益乃公共的利益,多指群眾利事業,通常表現為“使社會廣大公民獲得利益而不謀求回報”,往往是國家和政府職能的重要體現;非營利乃不以贏利和獲得利潤為目的,行為是本身注重和追求的是社會利益而非經濟利益。因此,非營利性常與公益性結伴而行。但“提供公益性、非營利性法律服務”的定位與脫鉤改制后合伙制基層法律服務所將如何生存?何以為計?即便可以符合“收費低廉”要求適當收費,又如何把握以公益性、非營利性為目的的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盡管“收費低廉”,但“收費低廉”,本身與公益性、非營利性要求是否相互矛盾?
3、“滿足城市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的法律需求”
這一點,在基層法律服務的職責中屬于“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一類,而且義務有限。險些之外,筆者認為,“滿足城市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的法律需求”職責不應當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擔當,因為,“滿足城市低收階層和弱群體的法律需求”在本質上屬于法律援助范疇,是應當由政府發揮公共職能,通過完善法律救濟制度(如大力發展公職律師等)渠道解決的問題,而作為符合法律中介服務行業規定的合伙制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人員不具備這些公共職能。因此,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城市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也不應當成為基層法律服務的對象。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準入過低
1、對從業人員的教育背景和知識儲備水平要求過低
雖然學歷配制并不等于水平和能力,但對于從事專業法律服務、擔當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專業人員來說,僅僅具備基礎教育水平是遠遠不夠的。人的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人的素質水平。由此從這點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起跑線上就輸給了律師。
2、對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過于模糊
何為“品行良好”?品行良好的依據是什么?品行良好的依據和標準由誰掌握?品行良好的評價由誰作出?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沒有明確和解決。如此,導致了基層法律服務人員隊伍總體素質不高的現狀。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所缺乏有效監管,力度不夠
1、能夠使用的處罰手段畸輕,根本無法達到懲誡目的
2、缺乏對不具有執業資格而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公開執業人員的管理和處罰規定
實踐中,時常遇到一些不具有執業資格而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公開執業的現象。對此,雖然聯合公安、工商部門進行查處,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執法玫處罰依據。一方面違法者吃準了基層法律服務缺乏執法和處罰依據而顯得有恃無恐;另一方面,貪污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門在缺乏明確執法和處罰依據情況下不能也不動而顯得無所適從。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的對策
加強基層法律服務管理應當解決以上三個方面存在的問題,明確對基層法律服務的定位:提高對基層法律服務者的執業準入要求;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具體應從四個方面入手:
(一)加快立法完善規則
當務之急是立法。要盡快制定出針對脫鉤改制后合伙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規則。通過立法解決這樣幾個問題:一是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準確定位;二是確定基層法律服務者的資格及準入條件;硬明確基層法律服務所(者)的權利義務;四是確立正常的資格考試、考核制度,增強人才儲備和流轉;五是確定管理工作原則和方法;六是明確罰則和法律責任,做到與不履行行為的一一對應;七是規定未盡事宜等的附則。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位的指導思想應當堅持四點:“明確業務限定范圍,允許競爭自由發展,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最終接軌逐步消亡?!奔矗涸诿鞔_基層法律服務所業務范圍和執業范圍、允許其自由競爭發展的基礎上,通過不斷減少基層法律服務所數量并控制其人員發展規模,逐步提高其準入資格,實現管理上與律師業的接軌,最終消亡基層法律服務所。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定位應當把握三個原則:一是市場主體原則。既然基層法律服務所已經脫鉤改制為合伙制,在理論上已經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那么就應當允許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市場規則自由發展,由市場需求來決定其前途和命運,其中并不排隊司法行政機關對它的引導、規范和制約;二是區別于律師原則?;鶎臃煞张c律師服務的最大區別在于“業務范圍和執業區域”的限制,之所心受限制,是由設立者的初衷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本身的缺陷決定的:設立者的初衷和配音是立足基層,方便群眾,拾遺補缺;但隨著律師業的不斷發展、擴張和滲透,“我國律師制度恢復之初存在的律師數量難以滿足大量基層法律服務需求的狀況”已根本緩解,基層法律服務的這種定位優勢逐漸減弱,代之以巨大的生存和競爭壓力,加之基層律師事務所,是根本行不能;三是有償服務、自由競爭原則。作為市場主體之一,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脫卸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政府賦予和委托的一些職能,不應再承擔調解民間糾紛、普法宣傳和148法律服務等司法行政工作而應象律師一樣,通過完成行為參與到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去。脫卸掉的那部分司法行政工作職能,應通過司法行政工作進社區解決,具體應由擔當法律援助的公職律師和司法所人員共同承擔。象律師服務一樣,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有償服務并不會抹殺其本身內在的公益性。
(二)加強管理完善監督
加強四個層面的管理和監督,即行政管理和監督,行業管理和監督,內部管理和監督,社會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資格準入和制定各項政策規章,把握好“游戲規則”,當好公正執法的“裁判員”,協調有關部門為基層法律服務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以此進行管理和監。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則通過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衽行業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狀況和思想動態,抓好培訓、維權,進行違法違紀行為調查處理,開展區域合作與交流;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和監督的主要落腳點是內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規范的執行運作,它至少應當包括:完善規范的財務管理、明確的內部分工、團結的從業人員、順暢的業務開展、保證的或案件質量、規范的財務管理、齊全的檔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納稅行為、自覺的自我約束等內容,涵蓋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每個層面、環節、角落,是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基礎;社會監督是稅務、審計、輿論等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是從外部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納稅義務、分配積累等履行狀況和工作者的執業行為、質量進行跟蹤和監督,保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工作者能夠規范開展活動。
以上四種形式從內外部、縱橫向等多方面、多角度構成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和監督的體系,相輔相成,不可或缺。
(三)加強教育提高素質
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前景最終將取決于社會的需求,而在決定這種需求的因素當中,做作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是極其重要的一環。為此,必須通過加強教育來達到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最終實現與律師并軌、成為律師的目的。筆者認為,加強教育應當從三個方面入手: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定期組織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動;通過教育,使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牢固樹立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其切身體會到基層法律服務是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依法治國的重要工作;扎根基層、面向群眾、服務百姓、便民得工是基層法律服務賴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絕法律服務中的唯利是圖。
2、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通過教育,使用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將相關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和執業紀律要求爛熟于疏、牢記于腦、融化于血;牢固樹立講求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是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生命意識;使其切身體會到遵守憲法法律、悟守職業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紀辦案的重要性;做到能夠自覺貫徹執行國家司法部有關政策規章和省市基層法律工作者執業禁令,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全社會廣大公民的監督,嚴格自律,規范執業,一旦出現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能夠自愿接受處理和處罰,樹立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和教育
論文摘要:法律診所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興起的一種法學教育新模式,已成為世界法學教育改革的趨勢。其最大特點是借鑒醫學院學生的臨床實習手段,通過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踐過程來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實踐技能。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既是知識產權法律實踐訓練平臺,也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有必要通過創新運行模式及服務功能,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搭建開放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型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對于大多數中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更是聞所未聞。所謂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新型課程,又稱“臨床法學教育”。顧名思義,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人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另外,此項教育還非常注重培養學生熱愛社會公益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水準。
一、法律診所教育的價值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法律診所教育無疑是一種創新,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是一種促進。它將實體法以及法學理論、實踐、技巧、信念、態度和價值聯系起來,引導學生從律師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在法律診所課內,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親身無償法律援助案件。學生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能獲得職業成就感,同時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這也是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的素質教育的目標。
法律診所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教育,它的特殊性不僅在于其與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的模式。從單純的理論去指導實踐的演繹式模式到通過實踐獲得更加全面的知識和技能的歸納式模式,讓學生學會從實際的個案著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通過法律診所教學使法律院校的學生開始從一個全新的視角認識法律、了解社會、體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地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法律診所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我國部分高校教師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 2000年9月相繼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嘗試運用比較模式進行教學。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四川大學、云南大學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7月28日,經中國法學會批準,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到2010年6月1日已發展了130位單位委員。經過10年的推廣,法律診所教育已在中國高校扎根、發展并完善,日常運作管理有條不紊,法律服務活動對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與此同時,參加法律診所活動的學生在分析法律問題、提高法律實踐能力、認識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觀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勞動者權益保護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環境法律診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公益法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創立及意義
引人法律診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勢下改進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強化法律實踐教育的重要舉措。
(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創設于2005年9月,是目前為止全國高校唯一以“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命名的法律診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由一支具有較強實力的教師隊伍組成,均具有高級職稱、律師資格證書,具有教學和律師執業經驗,并經過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專門培訓,能夠規范、專業地指導學生完成課堂學習和基地實踐任務。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教學分為課堂講授和基地實踐兩大部分。課堂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診所教育簡介,律師職業道德,知識產權法實務,系統技巧訓練,接待當事人,參與咨詢與調查,仲裁、訴訟和非訴案件的專業技能等?;貙嵺`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教學基地值班;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法律文書初稿;在指導老師參與下修改法律文書;與對方當事人或律師談判;接待來訪;閱讀、整理案卷;配合執業律師開展業務、參與辦案全過程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性質及意義
法律診所教育通過學校和社會兩個場所的實踐和共同作用,增加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促使學生將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在活生生的具體案件中加以運用,也能通過和當事人接觸得到社會經驗等多方面的積累。概言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對學生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對社會是知識產權事業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
1.實質上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優勢在于該法律課程是在律師事務所真實環境中進行的,并由老師負責指導。這一實踐訓練平臺還具有強調職業道德、注重實踐操作和人際關系協調、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靈活性和應變能力等特點,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過于理論化、學生動手能力較弱的缺陷,讓學生保持和社會實際、法律實務接觸的機會,從而使學生在深入理論探討的同時,學習如何像法律從業者一樣工作和思考,培養全面的法律素養、優良的職業道德及社會責任感。這一教學模式深受學生的歡迎。 2.客觀上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辦案,既是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法律資源的有益補充,將對我國的教育傳統、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帶來沖擊和變革,也為我們培養高素質、綜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臺。如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活動經費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及其民商經濟法學院和社會公益性組織(如美國福特基金)、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其對外開展的任何法律服務活動均不收取報酬。目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服務項目主要有診所法律教育研究與培訓,疑難案件會診,接受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法律服務或者擔任訴訟人,接受商標、專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原告和申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或者訴訟,普法宣傳,法制狀況調研,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務。
3.為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具有創新意義,突破了學界認為“法律援助是窮人的專利,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都是富人,無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觀點。學生通過模擬場景和實踐操作,以律師助理身份辦案,既能學習律師的各種執業技能,又能為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知識產權人,以及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知識產權人提供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從實際情況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學生都能把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學習的機會、社會的責任和神圣的使命。與專職律師相比,學生沒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質上的回報,專心于此;與社會團體相比,學生具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經驗的教師的指點。所以說,法律診所教育的設立必定會為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注人新鮮血液,帶來嶄新面貌,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深人開展有著現實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模式創新的對策建議
綜合各高校開設法律診所及法律課程的情況,基本上都是依托學校成立法律診所,采用“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的模式,但其內容、目的和運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學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中國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規則,熟悉律師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了解律師辦案程序、訴訟程序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規程,學習和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中國人民大學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法律實務的技能增強學生的辨別能力、合作精神和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診所的課堂教學,又鼓勵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培養和鍛煉學生。其它大學開設了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也都旨在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法律實踐的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通過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設立校外實踐基地,指導教師除了進行每周一次的理論講授外,幾乎每天都要到實踐基地對學生進行單獨指導。法律診所的教學過程包括“三步”。即對上述環節進行計劃、行動、評估,通過討論、模擬、反饋及單獨指導等方法,從而構成一個實踐環節的完整的學習過程,思考貫穿其中。法律診所需采取雙循環的學習方法,要求學生在不斷提高熟練程度的同時,能跳出原來的思維模式,從全新的角度、有預見性地思考問題。以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日標,即“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確性質定位
由于知識產權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廣泛的權利范圍,因此,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實踐場所應當是開放的,其服務對象亦應是開放的。為進一步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貫徹落實,參照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將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定位于產、學、研合作促進組織,使其成為開放發展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為產、學、研合作組織自身及相關科技創新機構、企業維權等提供專業的公益服務。
(二)創新服務功能
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模式,拓展與產、學、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動法律診所承擔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及知識產權發展與促進方面的工作,其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法律實務研究課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以及保護策略研究、品牌戰略研究;(2)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知識產權促進工作,進行統計、調研、評估、規范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3)向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4)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研究,以及面向企業、行業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研究、咨詢;(5)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策劃和預警服務;(6)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投資融資、貿易發展以及海外市場開拓提供法律服務;(7)面向社會提供法律保護調查、相關信息檢索;(8)提供其它服務,如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內設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主要是國家的義務,理應由政府出資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財政壓力很大,不可能為法律援助機構支出大量費用;另外,我國地廣人多,法律援助機構在現階段還較難能深人基層農村;更關鍵的一點在于,能夠勝任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士數量太少。為此,我國應尋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的方法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顯而易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發揮法律院校師生的專長,為弱者提供法律服務,不失為一條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徑,且與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