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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機關工作人員考勤管理,使全體機關工作人員養成良好的出勤習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圍:所有在機關院內工作的人員。
二、鎮組織部負責考勤數據的統計、提報、存檔和結果運用。鎮監察科負責考勤紀律的監督、檢査。各科室負責所屬工作人員考勤記錄的督導和查驗。
三、機關上下班時間(8:30-11:30,13:30-17:00)。上班前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正點準時開始工作,嚴禁遲到早退。各主管領導要對分管部門進行隨時監督、檢查。
四、考勤實行人臉識別打卡制度,工作日每天打卡兩次,即上崗及離崗前需于考勤機處(政府前樓一層、政府后樓一層或社保大院一層)進行打卡,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方為有效。工作日打卡簽到有效時間段為6:00-8:30,簽退有效時間段為17:00-22:00;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的,當天考勤狀態記為缺勤。以打卡記錄作為考勤登記的依據。
五、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進行正常考勤登記的,需報請科室負責人備案,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按出勤處理。
六、每月5日前由各科室向鎮組織部報上一月科室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請休假等考勤異常情況說明(附件),由科室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考勤異常的原因說明需正當、合理。
七、如因設備故障導致了多數機關工作人員均有打卡異常的情況發生,由鎮組織部統一處理。僅有少數人遇設備故障、無法識別等考勤異常情形的需即刻聯系鎮組織部處理,由鎮組織部核實情況。
八、鎮機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考勤制度。請假需嚴格按照《漷縣鎮關于請銷假制度及相關福利待遇的實施辦法》執行相關程序。
九、各級負責人對所屬人員考勤情況應嚴格審批,如有虛假情況通過審批, 一經查明將嚴肅處理。
十、由鎮組織部每月10日前對上一月的考勤進行數據整理后,報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
十一、本考勤制度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十二、本制度的修訂權和解釋權歸鎮組織部。
為了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有效提高員工的敬業精神,并使員工的工資核算做到有據可依,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工作時間
1、實行標準工作時,具體為: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第二條
遲到、早退
1、在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后到崗的,視為遲到;提前離崗的,視為早退。
2、處罰:
當日遲到早退者,從工資收入中扣除20元。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從第三次起每次扣款50元。
第三條
曠工
1、凡未經批準或假滿未續而擅自不到崗、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者,視為曠工;曠工最小計量單位為半天。
2、處罰:
?經濟處罰:按曠工時間扣發工資收入。曠工半天扣減半天工資收入,曠工1天扣1天的的工資收入,以此類推。
?行政處罰:每曠工一次或一天,記行政處分一次,綜合部將形成書面記錄于該員工人事檔案,處分結果運用于員工績效考核管理。
?年度曠工連續5天或年度內累計達10天及以上視為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第四條
考勤管理規定
1、
綜合部為公司考勤管理部門,各部門要配合做好本部門人員考勤管理工作。
2、
忘打卡一次按遲到一次處理,以此類推。忘打卡的前提是能證明本人已正常出勤,由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批的《未參加考勤說明》(見附件);若無法提供,按曠工處理。
3、出差回公司三天內需把《出差申請單》復印件提交到綜合部進行考勤核銷登記,以免影響當月的考勤考核。若三天內未填進行核銷登記,按曠工處理。
4、臨時外出管理規定:
員工外出前需向部門負責人請示,部門經理及以上者外出前需向分管領導請示,并在外出登記本上登記備查。
建議新增:
5、節假日期間,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員值班,值班人員須按照正常上下班時間進行打卡簽到簽退,值班人員享受誤餐補助,具體標準參照公司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執行,按月制表、核算、發放,并建檔存檔。
第五條
假別管理規定
(一)假期類別
1、事假:
⑴事假最小計量單位為半天。臨時外出超過2個小時的視為半天事假;
⑵員工因事不能上班,需請事假,事假請假手續按本制度請假權限流程執行;
⑶事假為無薪假。事假要扣除當日收入,即事假天數*當月收入/21.75。每月事假超過3天者,停發當月獎金;
⑷一年內事假累計達10天以上者,發放年終效益獎的50%,累計達20天以上者,不發放年終效益獎;
⑸試用期員工請事假,應延長試用期。
2、病假:
⑴員工因病或非因公受傷者,可申請病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條》(見附件);請病假最小計量單位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計算,超過半天不足1天按1天計算。未履行請病假手續的人員視同曠工,按曠工管理規定執行。
⑵員工休病假須持醫院出具的診斷休假證明,休假審批按本制度請假權限流程執行。(5天以上病假須出具三甲醫院證明)
員工因病休假,績效工資、年終獎金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崗位工資根據員工工齡的長短按以下比例發放:
工齡
不滿2年
滿2年不滿4年
滿4年不滿6年
滿6年不滿8年
滿8年以上
年度累計1個月以下的病假工資
60%
70%
80%
90%
100%
3、婚假
⑴
達到法定婚齡的員工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序請假13天(含周六周日)。
⑵婚假至少提前一周申請,不可分次休假,但必須在結婚證領證之日起1年內休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⑶婚假為有薪假。
4、喪假
⑴凡是與本公司簽訂了正式合同的員工,其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喪亡,可休喪假5天。
⑵喪假請假審批流程按照本制度的請假權限流程執行。
⑶喪假為有薪假。
5、產(陪產)假
⑴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員工享受產假。
⑵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員工懷孕期間,每月可享受1天期檢查假,該假為有薪假。
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員工產假為158天(含周六周日)。
⑷產假結束后需續假的,按事假處理。
⑸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憑醫院證明休假15天(含周六周日);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憑醫院證明休假42天(含周六周日)。
⑹男員工妻子生產,可請陪產假15天(含周六周日)。
⑺產(陪產)產假按照本制度的請假權限流程執行。
⑻產(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崗位工資發放,沒有績效工資。
⑼產假、陪產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請假審批權限按照本制度的請假權限流程執行。
6、帶薪年假
⑴在公司工作滿1年的員工每年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帶薪休假期。
?工齡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
?工齡10年及以上不滿20年以下的,年休假10天。
?工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④連續休假中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天數。
⑤帶薪年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各部門負責人要合理安排本部門人員休假。
⑵年假為有薪假期。
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帶薪年假:
?年度曠工1天(含)以上
?本年度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的肇事者
④調入公司和新進公司員工未在本司工作未滿一年者
⑤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年度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⑦累計工作滿20年的員工,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⑷請年休假照本制度的請假權限流程執行。
7、工傷假:
工傷假是指發生工傷事故后,治療和休養所需要的時間。員工因工作負傷,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確認,報分管副總或總經理簽字,憑醫院診斷證明及工傷鑒定,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傷假。員工因工傷醫療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8、哺乳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9、探親假
⑴外地員工(本項目所在地之外省份)每2個月享受一次探親假。
⑵探親假為4天(含周日周六),公司報銷往返路費(比照公司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據實報銷交通費用)。
⑶探親假為帶薪假,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節日。
⑷請探親假審批流程按照本制度的請假權限流程執行。
10、請假權限流程
凡公司員工有病、有事或休假須填寫《請假單》,獲得批準后將請假單交綜合部考勤人員備案,辦完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⑴員工請假
員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經理審核批準;
員工請假1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或授權委托負責人批準。
⑵部門經理請假
公司部門正副經理請假1天以內的,由總經理審核批準。
⑶班子成員請假
公司班子成員請假,須報總經理或授權委托負責人審核批準;
⑷總經理請假,由綜合部備案。
注:正常情況下請假必須逐級批準,但遇到緊急情況可打電話請假,待回公司后補辦手續;較長請假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11、扣除各項補助的規定
所有各類假期都必須按實際休假天數扣除各項補助。
12、工齡
本制度的工齡含義是指員工參加工作的年限。員工可憑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須有單位參保)證明參加工作時間。以參加社會保險的原始憑證報綜合部備案,以便統計工齡,折算年假和病假工資的依據,若無法提供則按照進入公司時間統計工齡。
第三章
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綜合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附件
請假申請單
姓
名
填表日期
所屬部門
職
位
假
別
事假
病假
喪假
婚嫁
產(陪)假
年假
工傷
其他,注明:
請假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請假事由
部門意見
綜合部意見
分管領導意見
總經理意見
未參加考勤說明
姓名
填表日期
所屬部門
職位
未參加考勤日期
未參加考勤事由
部門意見
綜合部意見
一、原有的勤務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村交通管理點多線長面廣,交警在治理轄區主干線的交通秩序的同時,對偏遠鄉鎮的交通安全管理往往鞭長莫及,形成了鄉鎮交通管理中的盲點和死角,造成了交通安全管理“頭疼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局面。
2、有的鄉鎮黨委、政府對交通安全管理重視不夠。一些鄉鎮的黨委、政府認為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情,對公安交通管理中遇到的困難,不能做到協調和解決,有的還干預正常的交通執法活動,沒有形成鄉鎮各部門齊抓共管、各司其職的形勢,造成了交警部門孤軍奮戰的被動局面。
3、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下,民警對正常的勤務已疲于應付,習慣于“朝九晚五”的工作方式,在工作中思路不清、缺乏主動性,未建立起根據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而變化的勤務制度,在路面勤務中不知從何做起、要做什么,造成了交通安全管理缺乏針對性的被動局面。
二、勤務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1、切實加強當地黨委、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推行鄉鎮道路交通社會化綜合治理。政府部門要將交通安全管理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結合當前開展的“平安”創建活動,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把交通、農機、工商等相關部門和各村列為小組成員。同時,應對各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和分工,交警部門主抓路面行車秩序管理;交通部門主抓車輛非法載客、營運;工商主抓占道擺攤設點、違章占道;村莊做好“交通安全村”建設,做交通安全管理的助手和信息聯絡員;使各部門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形成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政府統攬、交警主抓、部門參與、群眾配合”的機制。
2、科學安排、調配警力,通過建立靈活、多變的勤務時間和合理的勤務方式,實現對轄區路段的全方位的監控。近年隨著國家對交通投入的加大和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的道路通行條件有了明顯的改善,二輪摩托車等機動車輛增多,車輛速度明顯提高;但是,農村道路為平面交叉混合道路,兩側學校、村莊多,交通標志標線等附屬設施不全,加之交通參與者交通安全意識不高,無證、無牌、酒后駕駛、超載濫載等違法行為較為普遍,帶來了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在面對鄉鎮交通管理工作形勢復雜、任務重而警力往往不足的情況下,我們既不能搞超負荷運轉的疲勞戰術,也不能對現狀聽之任之、無所作為,而要在把警力最大限度的壓向路面的前提下向科學、合理的勤務安排要警力,做到路面勤務不放松和民警合理休息相結合。在具體的勤務時間上,首先要重點保證車流高峰時段路面車輛行車有序。要對轄區車輛通行高峰時段進行統計和預測,加強高峰時段的路面監控力度。同時,針對與交警打“時間差”、“游擊戰”的駕駛人,要靈活的調整勤務時間,解決星期五下午、星期六、星期日路面見警率不高的問題,在規律性的基礎上體現靈活性,對心存僥幸心理的駕駛人形成威懾力。在勤務方式上,采用動態巡邏與靜態糾違相結合,以動態巡邏為主的勤務模式。把握轄區交通流量大、違法行為突出的“主干”線,通過線的巡邏、監控串點,逐步向各支線延伸,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體系。在勤務時間、方式調整的基礎上,要注重做到“四個結合”,即:白天管理與夜巡制度的結合,經常性治理與階段性專項治理的結合,定點管控與流動巡邏查糾的結合,處罰與宣傳教育的結合。
3、在勤務目的上,實現由過去的單純的路面執法、路面監控向有意識、有針對性地以“降事故、保安全”為目的的勤務制度的轉變。鄉鎮民警奮戰在交通管理的第一線,要牢固樹立“少死傷就是最好的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樹立“事故可防性”的觀念,并把這種理念貫穿于日常的勤務過程中。在以往的勤務中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警車上路了,執勤民警卻不知要從何著手,見到什么違法行為就查處什么違法行為。工作是做了不少,糾違率也上去了,但在實現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總體目標上卻收效甚微。因此,勤務制度的制定應建立在對轄區的交通事故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發生的“重點路段、重點時段、重點違章、重點車型”,有目的地調整勤務時間、方式。例如通過對往年的事故分析,得出星期六、星期天的10時至12時事故多發,即要調整警力,加強該時段對事故多發的危險路段的巡邏監控,查處導致事故多發的重點車型和重點違法行為,從而改變勤務制度的盲目性,實現預防事故、減少傷亡的最終目的。
第一條請假手續
街道職工請半天以上各種假,均由本人出具假條,按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休假,假條按規定簽署意見后送黨政辦公室備查,否則按曠工論處,請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婚假等政策規定假的人員須個人提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條審批權限
副職以上領導請假按《市領導干部請銷假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他職工2小時以內臨時性請假由本人口頭向其科室負責人請示批準;請半天以上一日以內假,由分管領導審批;請一日以上假,由街道辦事處主任審批,并報告街道黨工委書記。
第三條休假原則
(一)各科室應視工作情況妥善安排年休假、探親假,不得因休假而妨礙工作的開展。
(二)休假者如遇特殊情況需延假的,應提前向分管領導報告,上班后應提交有關證明,否則視為曠工。
(三)年休假和探親假期間,如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休假的假期,可按規定順延休假天數或沖抵請假天數。
(四)街道組織的集體活動,全體職工都必須準時參加,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參加者,由本人向活動主持人請假,不假不到者視為曠工。
(五)休假者假滿回到工作崗位后,應及時到準假人和黨政辦公室銷假。
第四條具體規定
(一)事假
1、請事假者,應出具假條申請。請假一日由分管領導批準后報黨政辦公室備案,一日以上由辦事處主任批準,報黨政辦公室備案。
2、請事假一天沖抵年休假一天,有年休假,應先使用年休假,年休假使用完后才能請事假。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審查處理。
3、請事假沒超過10天的全額發放目標考核獎;事假超過10天的在年休假里扣除;除年休假外,請假在11天到20天的從本人當年目標考核獎中每天扣50元;請假在21天到30天的從本人當年目標考核獎中每天扣100元;請假在31天到50天的直接扣除本人當年目標考核獎的一半;請假在51天以上的全額扣除本人當年目標考核獎。
(二)病假
1、請病假者,出具請假條,分管領導批準,附醫院證明,交黨政辦公室備案(急診手續也可銷假時補交)。
2、市內門診看病,不計病假。
3、請病假2天及其以上的,以醫院證明為準,無證明者按事假處理,凡弄虛作假休病假者,按曠工處理。請病假3天,沖抵年休假1天,以此類推。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處理。
4、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15天以上的;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事假累計30天以上的;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事假累計45天以上的,街道年度考核不予評先評優。
(三)探親假
凡工作滿一年的未婚職工,其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有一次探親假。假期為20天(不含路途),如兩年探望一次,則假期為45天;工作滿一年的已婚職工,其配偶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有一次探親假,假期30天(不含路途);家住本市的已婚職工探望異地居住生父母的,以戶口居住地為準每四年給一次假,假期20天(不含路途)。四年一次探父母者,可分多次使用(給一次途中時間),但必須在四年之內,不能下轉。不能作補休零用。請探親假者需提供配偶或父母異地工作或居住證明。
(四)年休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州、市政府關于認真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單位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科室要高度重視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充分認識落實職工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義。
1、街道從關心職工身心健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各科室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街道鼓勵干部休假。
2、街道領導、各科室負責人除帶頭休假外,應合理安排好科室干部的休假時間。
3、各科室負責人應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將科室干部職工當年的帶薪年休假計劃,報街道黨政辦備案。
4、每年的8月30日前,干部的帶薪休假應達到當年帶薪年休假應休天數的三分之二。
5、干部職工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原則上(工傷、產假等除外)不準跨年補休。當年未休完帶薪年休假者,帶薪年休假作廢處理。
6、確因工作需要,干部職工當年和次年都無法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街道按照本人意愿、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其他方式解決。
7、干部職工如當年有帶薪年休假未休完者,不得請事假。
二、享受年休假人員范圍:街道機關行政和事業在編工作人員,均可休假。
三、年休假標準:
參加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參加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參加上作已滿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州關愛關心干部增加每年休假3天;
休假時間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平時事假按年休假處理。
四、年休假申請程序。
只要不影響日常工作,不影響值班,就可以申請休假。一般情況下,一個科室內同時休假的人員不能超過一半(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不能同時休假;科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能同時休假)。
街道機關年休假,在本人年初申報休假計劃的基礎上,確認休假前3天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分別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辦事處主任批準同意,到黨政辦辦理年休假通知單。本人即可按通知單的要求進行休假。
領導班子成員休假由街道黨工委書記審批。
(五)婚假
職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結婚條件要求的,給予婚假5天,符合晚婚條件,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5天。
(六)產假和節育假
1、凡符合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由計生小組報有關機關審批,發給準生證的,只要符合政策生育,不管是第一個孩子還是第二個孩子,女方的生育假均有158天(國家規定的98天+延長的60天),男方的護理假有20,母乳喂養增加30天。產假均含節假日。
2、女職工安環從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結扎的休息21天,第一次人流休息15天,再次人流的均為病假;男職工結扎的休息7天,采取節育措施需休息的時間以醫院證明為準。
3、孕婦在預產期前可安排15天的產前休息,此休息期間應算為產假,超過預產期沒有分娩的,不得繼續享受產前休假。
4、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一小時(往返時間在內),也可兩次合并使用。
(七)喪假
1、職工料理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及子女喪事者,給予7個工作日的假期(不含法定節假日和必須的往返路途時間),往返中的一切費用自理。
論文摘要: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學界一直探討的問題,本文針對我國目前商標法存在的不足,試圖從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區分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綜合運用法定賠償、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加倍)賠償,并引入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四方面來完善我國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一、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我國現行商標法在計算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數額的問題上有三大標準:一是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受到的損害確定,二是按照侵權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三是按照法定賠償數額確定。三大標準看似完善,然存在如下缺點:(1)沒有規定“損害”的范圍和每項損失的計算方法;(2)舉證責任倒置給權利人增加了難度,不利于追究侵權人的責任;(3)法定賠償的數額只規定了上限未規定下限,且上限數額較低,不利于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針對以上不足,筆者試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在確定賠償范圍時,不僅要考慮到權利人有形財產的損失,而且要考慮到權利人無形財產的損失,還要考慮到權利人間接財產損失;二是在確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利益的數額時,應規定侵權人有提供侵權期間全部財務檔案、生產流程檔案等義務;若侵權人不能舉證,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三是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應設定不同類型的商標的最低及最高賠償額。
二、區分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
我國商標法雖在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過失侵權,但是從整個商標法來看,其并未對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作出詳細的區分。因此,筆者認為,商標法應將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加以區分,并對不同情況下的侵權損害賠償予以分別規定。其理由如下:1.現實的局限。在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注冊商標,由于種種原因,這些注冊商標不可能為社會公眾都知曉,這既給侵權行為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又給如何確定在發生商標侵權后,判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增加了難度。如前所述,大量注冊商標的存在,使侵權行為人并不一定就會知曉自己使用在產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是別人已經申請注冊的商標。同時,由于商標權具有無形性等特征,商標權的權利范圍極易被人有意或無意的闖入,商標侵權行為極易發生。因此,對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的損害賠償分別予以規定,更能體現公平、公正原則。2.審判的需要。對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進行明確的區分,有利于權利人選擇合理的賠償方法,在訴訟中準確提出賠償金額;同時也有利于法官準確、及時判案,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并且可以為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提供方便。
三、綜合運用法定賠償、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加倍)賠償
在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筆者認為可以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綜合運用法定賠償、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首先,關于法定賠償的范圍,可效仿美國的規定,若被侵權人自愿選擇法定賠償,則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賠償范圍酌情予以賠償;若被侵權人是因為利潤或損失難以計算而選擇法定賠償的,亦可按法定賠償計算。
其次,補償性賠償即實際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一般情況下,若當事人選擇損失賠償,且侵權行為性質并不嚴重、侵權數額并不特別巨大時,法院按侵權人所得的利潤或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害。
再次,懲罰性(加倍)賠償的適用。我國許多學者認為在商標侵權領域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其原因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若商標法再規定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的制裁無疑是致命的。然而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是對消費者而言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商標被侵權人是沒有什么意義的。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是有限的,其只按銷售商品的單價的兩倍予以賠償。對消費者而言,其一次購買的商品數量是有限的,得到的賠償額也是一定的。這種賠償數額對商家來說,不過九牛一毛,并不影響其整體利益的獲得。因為中國的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維權積極性不高,很少有消費者主張自己的權利。綜合運用法定賠償、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加倍)賠償并不是在一個案件中同時適用,而是區分不同的情況分別予以適用。
四、引入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目前我國商標法中對于精神權利保護問題及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未作規定,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商標法中應引入精神損害賠償。其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