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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的招投標活動中,我們會經常遇到投標保證金的問題,它是衡量投標是否有效的標準之一,對整個招標活動能否取得成功也有著較大的影響。但是作為我國建筑行業基本法的《建筑法》及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專門法的《招標投標法》均未對投標保證金問題作明確的規范,甚至沒有提及。科學地理解投標保證金涵義,對正確處理與其相關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十分現實的指導意義。
1.投標保證金的涵義
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過程應為:招標人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投標人取得招標文件并據此編制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日前遞交投標文件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如果招標投標活動按照這一規范過程有序地開展,也許就涉及不到投標保證金問題,當然也不會涉及其他法律問題,但這只是最理想的狀態,在實際工作可能會發生這些事情:
①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后,無故撤回投標文件。這很有可能導致最終的實際投標人不足3個,從而致使整個招標活動失敗,不但給招標人帶來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影響工程項目進度目標和綜合效益目標的實現。
②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將可能使招標人選擇不到合適的承包人,影響工程項目的正常實施。
③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這將嚴重影響招標活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使招標活動流于形式;同時,也可能引起其他投標人的不滿,影響工程項目實施的正常秩序。
為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就十分有必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對投標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投標保證金就是這樣的一種約束機制。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規定金額的保證金,為其投標提供擔保,維護投標人的正當利益,以保證招投標活動有序進行和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因此,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對投標保證金作了相關的規定。
2.投標保證金的形式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規章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2.1現金,就是投標人必須向招標人遞交用投標貨幣或另一種可能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數額的金錢。
2.2銀行保函是銀行作為保證人向招標人開立的保證文件。銀行保證在投標人未遵守相關規章某項要求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
2.3保兌支票也叫保付支票。就是經過銀行作過付款保證的支票,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保證能按約付款。
2.4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存入當地的出票銀行,由出票銀行簽發,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據。
2.5支票是單位或個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總之,無論采取哪一種形式,都是為了促使投標人約束和規范自身的投標行為;同時,保證招標人在投標人違反部門規章和招標文件的要求時,肯定而順利地獲得適當的補償。
3.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既然投標保證金是一種保證方式,那就必須有一定的數量要求,太少,對投標人不具有約束力,起不到保證的作用,太多,無疑會增加投標人的負擔,同時使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有違民商法的公平原則。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都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國務院所屬其他部門頒布的相關文件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仔細研讀相關條文,很容易發現,這些規 章對投標保證金規定的數量標準并不一致。在實際工作中又如何選擇呢? 從法理上講,部門規章只在頒布部門管轄的范圍內具有效力;從規章自身來講,只在其明確的調整的對象上發揮作用。 通常在采購活動中,將采購對象分為3類:工程、貨物和服務。就本文提及的3個規章而言,《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從名稱中,就可以
得出其調整的對象與其他兩個規章是不同的,它調整對象是“貨物”。而另外兩部規章調整的對象是“工程”。根據招標對象不同選擇相應的投標保證金數量確定標準。
哪么又如何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標準呢?這就要從特定規章的適用范圍來考慮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由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3月8日以國家發改委30號令的形式聯合,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于2010年5月31日以建設部89號令,并于之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由此可見,發改委30號令的適用范圍比建設部89號令適用范圍要廣。在建設部管轄的范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投標保證金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標準執行;上述建設部管轄范圍之外的工程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的標準執行。
3.投標保證金的提交、退回、沒收
3.1《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機構。”“‘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不予受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由此可見,投標保證金應在投標截止日前提交,是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是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內容,是投標是否有效的標準。
3.2根據規章的要求:出現如下情形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①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后,投標有效期結束前撤回投標的;②投標人拒不接受評標委員會對錯誤修正的;③中標人在約定期限內不與招標不簽訂合同的;④中標人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3.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參考文獻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范工程承發包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蘇政發〔*〕48號),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工程招標投標和信息管理
(一)凡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投資總額低于100萬元(監理、大宗建筑材料和設備采購低于50萬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外,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二)單項建設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鄉鎮單項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必須實行招標;
(三)上述標準以下、2萬元以上的投資建設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發包。
政府采購項目都必須按照宿豫政辦發〔*〕9號文、〔*〕17號文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由財政局采購辦委托區政府采購中心招標或采購。工程(包括交通、水務、供電等專業工程)招標必須在區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招采辦)統一管理下進入招標投標服務中心公開進行。
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在江蘇省工程建設網、宿遷招標投標網、宿遷政府采購網、中國宿豫網等媒體公開,時間一般為5天。招標單位也可根據需要,同時通過其他新聞媒介信息。
招標單位應根據工程投資規模合理確定報名條件,不得隨意提高資質等級要求,更不得以墊資或變相墊資及其他不合理要求作為報名條件。
二、加強投標單位選定審查程序管理
投標單位的選定必須嚴格按《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蘇建招〔*〕372號)規定的入圍辦法執行,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單位超過9家時,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單位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單位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或招標單位)依據省、市規范文本編制并經招采辦審定,其中工程標底應報區審計局審核。
三、加強招標評標定標關鍵環節管理
國有資金項目,強制推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應在開標3天前向各投標單位公布標底及工程最高限價,超出最高限價作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在開標前半小時產生,一般為5名以上單數,其中業主評委不超過1/3,其他評委在區紀委和招采辦的監督下,從省、市專業評委庫中隨機抽取。評委應積極負責完成評標工作,對三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會或不負責任評標的,上報省招標辦取消其評委資格。
凡國有投資項目,原則上一律實行計算機輔助評標。工程開標后,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當場定標。中標結果應在宿遷招標投標網、中國宿豫網公示2個工作日。嚴禁定標后壓價、壓工期。
四、加強中標單位和招標單位動態管理
加強中標后合同跟蹤管理。凡中標工程,嚴禁非法轉包、分包。一經發現,取消中標資格,并按規定給予處罰。建設單位、中標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實施項目建設。經招標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設計功能、設計檔次等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設備變更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程序審批后再實施:
(一)對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占工程中標價的5%以下或單項變更2萬元以下,材料、設備更換單項增加造價20萬元以下,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變更(更換)方案、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等詳細資料,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會同監理單位等有關方面審核論證并提出建議意見,報建設單位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批準;
(二)對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占工程中標價的5%至10%或單項變更2萬元以上,材料、設備更換單項增加造價20萬元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續外,還要請財政、審計、招采部門參與現場簽證后報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對累計變更增加造價超出項目中標總價10%以上但未突破投資概算的,由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并提出書面報告,經發改、財政、審計、招采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超出投資概算的,由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建設單位要及時、嚴格核(確)定變更工程量及相關綜合單價。變更工程量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多方現場核定簽字確認后,并按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加強招標機構動態管理,實行季度動態考核。建立招標機構誠信檔案,對越權、違規的,作為不良記錄記入檔案,并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標制作及構筑物等,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進行平等競爭,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招標投標。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產局、市工商局、市建設銀行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三)調解招標投標重大糾紛;
(四)對國家、省、市重點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負責建筑工程施工招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及投標單位的資質;
(二)審查招標文件并審定標底;
(三)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簽發中標通知書;
(四)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六)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在我市的國家直屬、省屬專業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其專業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其他民用項目及我市規劃內的項目的招投標,由市招標投資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未經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另行設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第三章 招 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或由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代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咨詢機構招標。委托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條 建設單位經資格認證后,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力:
(一)按照有關程序規定,進行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及價格管理規定,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
(二)項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和來源已經落實并經審計確認;
(六)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招標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及工程實物量招標。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方式。
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經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市招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接受資質審查;
(二)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經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后,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三)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申請投標,并接受資質審查;
(五)向審定的投標單位分發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起15日內,依據中標通知書內容,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工程合同并返還投標保證金;
(八)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7日內,向招標單位返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十四條 招標活動時間應自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標文件發出后10日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四章 標 底
第十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有資質的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招投標機構及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咨詢部門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按照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進行定額、規范和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并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三)標底價格應包括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及施工不可預見費、措施費和優質工程補償費等;
(四)標底價格應充分考慮市場的實際變化;
(五)一項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價格作為招投標市場定價的依據,其中標工程價格可高于標底價,也可低于標底價,并限制在標底價的上下百分之三區間浮動。
第十九條 標底必須經市建筑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標底應密封保存到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投標證書、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投標競爭。施工企業在施工招投標活動中,有權確定投標報價并提出工期和優質工程補償。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等級證書;
(二)企業簡歷及業績;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全員職工數量,平均技術等級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標書,并在規定日期內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須蓋有單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鑒。投標書應在標底公布后啟封。
投標單位發現送出的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市場交易
第二十六條 招投標活動可本著自愿的原則在招投標市場進行。招投標市場設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市場交易采取明標明投,暗標暗投,多向議標的方式。
經市招標辦審批的議標工程項目,方可由招標單位同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多向議標。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工程類別與投標單位施工資質等級相應的條件下,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可擇優互選交易對象。
第二十九條 在市場交易中,建設單位不準自行組織“一口價”、“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標活動。
第七章 開標 評標 決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決標活動,應在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當眾開標公布標底,宣布評標、決標辦法,開啟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內容。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決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檔書作廢: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無法人(單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五)開標后投標單位遲到半小時以上或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 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建設單位委托的機構)和建設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組成。
評標、決標應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就地就近的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7天,大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將決標書抄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簽發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 中標工程的招投標雙方向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交納中標總價千分之一的招投標管理費,其中招標單位承擔百分之七十,中標單位承擔百分之三十。標價暫定的,按其工程預結算追加或退還其差額。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工程未經招標施工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分別按工程總價百分之一處以罰款,并責令其終止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承發包關系,取消施工單位投標資格一年。
第三十八條 發出招標文件后,由于招標單位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工業、公建工程,招標單位按底價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其經濟損失;民用工程,招標單位按底價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標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決標后拒絕簽訂承發包合同的責任方應按決標價格的千分之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并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處以決標價格千分之二的罰款。
第四十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決標困難或無法決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視情節取消其對該工程的投標資格或給予一年以下停止參加投標活動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制作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或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奪標的,取消投標資格一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索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泄露標底、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招標單位在其招標中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以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招標投標中雙方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招標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新民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蘇家屯區、新城子區、于洪區、東陵區的招投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招標階段
規避招標或指定施工隊伍;虛假招標、明招暗定;在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量身定做”,制定傾向性條款,為“意向”的投標單位開“綠燈”;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使之達不到法定的招標工程規模標準,把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改為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利用招標人的“特殊身份”搞行業壟斷、部門和地區封鎖;利用資格預審設置“關卡”,提高招標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利其“意向”投標單位;業主或行政部門以集體研究決定的形式干預插手工程招標活動。
第二,評標階段。
業主授意或暗示評委為“意向”投標單位打高分,左右評標結果;通過招標機構操縱評標結果;評標專家評分不公。存在評標專家在評分過程中給予投標單位“人情分”、“同情分”等,影響了評標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定標階段。
業主“意向”的投標單位未中標時,在辦理中標手續及簽訂施工合同中設置障礙,排斥中標人。或擅自改變中標結果、或要求廢標;業主向中標單位提出不合理條件,如要求施工企業墊資、壓級、壓價等,強迫中標單位私下承諾,在施工合同之外簽定“陰陽合同”;指定購買不合格材料、設備、強迫中標單位將部分工程轉包給指定的施工隊伍,或將不夠資質標準的隊伍掛靠在中標施工企業,形成層層轉包、違法分包。
二、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第一,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制還不完善。《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投標一些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尤其對資格預審和評標等關鍵環節規定過粗,標底的地位和作用沒有明確,存在一些可以人為調控的因素。
第二,業力和義務的不對等。《招標投標法》給予業主的權力過大,責任不明確,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
第三,評標辦法中存在人為因素。由于評標專家是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而這些專家大多有一定的社會職務,很有可能與投標單位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從而影響評標的公正性。
三、建議及對策
第一,加強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建設,依法行政嚴格監督執法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遵紀守法,加強廉政建設。對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要嚴格管理;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管。招投標監管機構認真履行職能,監察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監督作用,加強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監督,為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市場建設,使之成為招標投標活動的有效載體。
繼續健全和規范公路工程建設市場,包括完善場內交易活動的程序,內部規章制度,嚴格內部人員管理,做好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完善計算機管理系統等;鑒于目前有些地區或部門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力量較為薄弱,根據實際情況可將招標投標活動中程序性的監管工作委托有形的公路工程市場負責。
第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招投標運作。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包括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市、區和縣級市建委在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經驗。
(三)依權限審批招標機構的資格。
(四)復議不服招標管理機構所作的行政裁決的案件。
第七條 市建委設立“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中心”(以下稱市招標中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實施。
市屬區、縣級市建委以及享有縣級以上經濟管理權限的經濟區應設立工程招標管理機構,依審批管理權限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標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招標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請主持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實施資格審查。
(二)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
(五)裁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糾紛和定標結果。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七)對中標的建設工程實行跟蹤并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 范圍與條件
第九條 凡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建設工程都要按下列規定實行招標:
(一)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總承包或建設監理的招標。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層建筑、開發小區、街景和廣場的規劃及重點建設工程,實行設計招標。
(三)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安裝工程及工程發包價在300萬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設(包括公路、鐵路、市政、航道、碼頭、堤岸等)工程,均應實行施工招標。
(四)中外合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十條 申請主持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建筑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定評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有資格的單位組織招標,并簽訂委托協議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主持項目招標工作,必須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向招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如資料齊全的,招標管理機構應在7日內批復并報建委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建設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監理投標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或批準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二)持有《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許可證》(以下稱承包許可證)。
(三)經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圍應符合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等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施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實行設計招標的,其計劃(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并具有設計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資料。
(二)實行建設項目總承包招標的,應具有獲批準的計劃文件或計劃(設計)任務書并落實了建設資金和地點。
(三)實行建設監理招標的,其計劃(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已獲批準并已確定了工程建設的主要技術工藝要求。
(四)實行施工招標必須具備開工條件,領取了計劃和報建等有關證件,提供能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以及經批準的招標文件。
第十四條 實行建設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投標企業資質等級,有權按規定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招標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標、單項(幢)工程招標或特殊專業工程招標。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條件的工程,經招標管理機構批準,可分開基礎和上蓋建筑物兩部分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可分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招標: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臺、電視或其他有效途徑招標公告實行的招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的邀請。
(三)議標,不適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經招標管理機構批準可實行議標。
第四章 招標投標程序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程序:
(一)由招標單位向招標管理機構領取《招標申請表》,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按總承包、設計、監理、施工的不同類別編制。并連同《招標申請表》送招標管理機構審定后,發出招標通知。
(二)投標單位可選擇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標工程直接向招標單位提交參加投標的申請。
(三)投標單位申請經招標單位認可后,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資質驗證。
(四)招標單位通知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投標單位領取時,須向招標單位繳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標保證金,雙方同時踏勘現場。
(五)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后,擬訂詢問提綱,做好參加招標會議的準備。
(六)招標單位應按分工組成評標小組,其中市屬局(總公司)的建設工程及區屬項目中建筑物的層數超過15層以上的,邀請市招標中心、市建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經辦建設銀行支行共同派人組成;區屬建設工程的層數在15層(含15層)以下的,邀請區招標管理機構、經辦建設銀行支行、項目主管部門共同派人組成;縣級市屬的建設工程邀請縣級市招標管理機構、經辦建設銀行支行、項目主管部門共同派人組成。
(七)召開招標會議。招標單位主持,評標小組全體成員、投標單位參加,介紹招標工程情況,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咨詢疑點,作出招標會議紀要,并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資料。
(八)招標單位在招標會議結束后,應組織人員編制標價。沒有能力的,可委托有編制能力的單位代編。編制施工招標的標價,應按投標企業不同等級,依據招標文件內容要求、設計圖紙、資料及現行國家定額單價、材料設備供應渠道、責任及建設期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現行定額外各種必需的施工費用及其他不可預見費用編制;外商投資和中外合資建設工程項目可按本辦法或按量價分離辦法編制。
(九)投標單位在招標會議結束后15日內,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投標價并填寫標書,蓋好印鑒,密封后,按時送交招標單位;招標單位接收標書時應再次密封,并加蓋印鑒,簽發回收條,按機密件妥善保管。
(十)招標單位應在投標單位送交標書時限截止后,于審標會議前7日至10日把招標文件、標價編制資料(包括計算書)送交評標小組全體成員;并按約定時間召開標價審查會議審查標價,必要時通知負責編制人員列席。
(十一)招標單位主持召開開標會議,評標小組全體成員、投標單位參加。招標單位應當眾復驗標書密封情況和印鑒是否合法,宣讀標書內容,公布標底;對未密封的標書、無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和印鑒、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或內容不全、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以及未按規定的時間報送投標書、投標單位不按時或不參加開標會議的,投標書作廢。
(十二)評標小組評定中標單位,評定時應按平等競爭、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綜合評定并報招標管理機構審定簽發《中標通知書》。
設計、總承包、監理、施工各類的評定依據由市招標中心另行規定。
(十三)招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向非中標單位收回招標圖紙、文件資料,發給500元至1000元的補償金,并如數退回投標保證金。
(十四)建設單位持《中標通知書》到建委辦理《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下稱施工許可證),并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八條 采用議標方式進行招標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招標單位編寫議標方案。
(二)提出申請議標報告,由項目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連同議標方案報招標管理機構審批,招標管理機構應在5日內批復。
(三)招標單位通知2個至3個議標單位領取圖紙、資料,議標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報送標書。
(四)招標單位邀請招標管理機構、經辦建設銀行和主管單位共同審查標價和對標書進行評議,確定中標單位,其時限不得超過20日。
(五)由招標單位將議標結果書面報招標管理機構審核,經審核后。發出《中標通知書》;議標的有關保證金和補償費等事項的處理,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招標活動費用的收取,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招標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對經審批已發出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須在招標會議后5日內報招標管理機構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的前7日送達參加投標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對招標工程標底已經審定的,應按時組織開標。如確需延期的,應將標底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去獲取標底。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中必須按要求如實填寫標書,不得惡意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中標后,經建委批準可按專業或分部、分項的原則,將工程分包給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中標單位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對中標單位負責。
中標單位和分包單位不得倒手轉包工程,如違法轉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倒手轉包工程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承接任務、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要求建設單位將應實行招標的工程以不通過招標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承包。
第二十五條 未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境外公司申請參加投標的,應向市建委辦理投標資格審批手續,獲準后方可參加。
第二十六條 由縣以上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支援邊遠地區、中小型水利、水電建設和科研試驗、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不宜招標的,均由建設單位提出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報建委批準后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通過招標或議標后中標的工程,均按現行施工任務審批管理權限,分別到市、區、縣級市建委辦理《施工許可證》。凡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得簽訂承發包合同,建設銀行不予撥款,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施工標牌》。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由招標管理機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通過訴訟解決。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按規定應實行招標的工程,未經建委批準擅自施工的,由招標管理機構提請經管建委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停工,補辦手續,并按建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終止該項目的招標,簽訂的合同無效,重新組織招標或商定施工單位,并分別情況由招標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招標單位泄露標底,開工前被查實的,原標底作廢,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招標單位承擔;開工后被查實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投標單位接受泄露標底報價而中標的,開工前被查實的,其中標無效;開工后被查實的,終止合同履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投標單位承擔。
(三)泄露標底的直接責任人,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權限由招標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投標單位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致使無法進行招標投標和定標的,取消其對該項目的投標資格,并按底標價千分之一處以罰款。
(二)招標定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任何一方拒絕簽訂承發包合同的,按定標價百分之五處以罰款。
(三)中標單位或分包單位倒手轉包工程的,其轉包合同無效。如已開工的,責令其停工,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標價額千分之一處以罰款,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經辦人員利用招標權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企業為取得中標進行行賄的,取銷其該工程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停止該企業一年的投標資格;責任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泄露標底、索賄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