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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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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故調查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第1篇

為加強我市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和作好事故檔案管理工作,現將規范填報《北京市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要嚴格按照《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及《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同時,根據事故調查確認的事故嚴重級別,在規定的時限內認真填寫《報告書》。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對其《報告書》進行審核,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事故結案請示并附《報告書》3份(重大事故報10份)。

二、各地區、各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及本通知附件的填報說明,按規范要求做好《報告書》的填報工作。

三、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重傷以上事故必須要正式行文進行批復結案,并將事故的結案批復文件下發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均應對每起事故的有關材料歸檔留存。重傷、死亡事故的批復結案材料和事故報告書要及時上報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備案。

附件:

編 號:

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事故名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填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審 核 人:_____________

填 報 時 間:_____________

一、企業詳細名稱:

通訊地址:

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聯系電話:

二、企業經濟類型: 國民經濟行業:

隸屬關系: 直接主管部門:

三、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四、事故地點:

五、事故類別:

六、事故的全部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七、事故嚴重級別:

八、傷亡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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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工|傷害|傷害|用工|安全| |

|姓名|性別|年齡|工程|種 | | | |教育|備注|

| | | | |工齡|程度|部位|形式|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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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十、事故經過: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十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十三、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十四、調查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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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單 位 | 職 務 | 簽 字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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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有關附件:

1.事故現場及死者照片;

2.事故現場示意圖;

填寫說明:

一、報告書紙張規格一律使用16開(B5復印紙),字體除封面使用3號黑體字外,其他項目均全部使用4號宋體字,打印時報告書左側預留裝訂線。

二、報告書封面上編號一欄,由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編制,事故名稱一欄,要寫明傷亡人員姓名及后果。

(例***死亡事故;***重傷事故)

三、企業經濟類型和國民經濟行業兩欄的填寫,要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書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認真填寫。企業經濟類型分類是:1.全民所有制;2.城鎮集體所有制;3.鄉村集體所有制;4.其他各種所有制(含三資企業);5.私營企業等五種類型。國民經濟行業主要包括有:1.農業;2.工業;3.建筑業;4.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5.商業、公共飲食、物資供銷和倉儲業;6.其他等六種。

四、隸屬關系一欄主要包括:1.中央在京企業;2.市屬企業;3.區、縣屬企業;4.鄉鎮集體企業;5.其他企業(外省在京企業、部隊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校辦企業等)。

五、事故類別一欄按照原勞動部規定的19種類別填寫。即:物體打擊;提升、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其他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傷害。

六、事故原因一欄的填寫,要根據事故分析的結論將直接、主要和重要等項原因全部填寫在本欄內。其中直接原因一欄按照原勞動部規定的11種類型填寫。即: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勞動組織不合理;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其它。

七、事故嚴重級別一欄按照《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6種級別填寫,即:輕傷;重傷;死亡;重大死亡;特別重大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八、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一欄請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規定的標準進行折算(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傷害定為6000日)。

九、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一欄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中所規定的項目填寫。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包括: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善后處理費用和財產損失價值三項費用的總和。

1.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2.善后處理費用: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3.財產損失價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損失價值。

十、事故原因分析一欄要按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三個層次加以分析填報。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一欄要將針對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的防范措施列表填寫,主要項目包括:措施內容、落實時間、執行人員、檢查人員。

十二、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一欄要根據事故原因分析確定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八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 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 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 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 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 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 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國務院批準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和1994年8月13日國務院批準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7月21日《經濟日報》)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外地駐濟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濟南市勞動局是本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傷亡事故檔案。

    第七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八條  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在傷亡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按照下列要求上報,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4小時:

    (一)中央、省屬駐濟企業和市屬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上企業)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市勞動行政部門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

    (二)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下企業)報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并上報市勞動行政部門;

    (三)外商獨資企業、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地進濟企業報告市勞動行政部門;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中方投資者的隸屬關系,市屬以上的報告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屬以下的報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在報告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急性中毒事故應當同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同時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

    第九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地址;

    (二)發生事故的時間及其地點;

    (三)死(傷)者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齡、受傷部位和傷害程度;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

    第十條  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財產需要變動事故現場時,應當做好標志、拍照、錄相或繪制現場圖。

    用人單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發生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均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機關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規定組織調查組:

    (一)輕傷或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按隸屬關系,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可派員參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上列部門的上級機關可派員參加。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由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屬及以下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中央、省屬駐濟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省、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

    (五)外商獨資企業發生輕傷或者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對重傷事故,市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可派員參加。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組成;

    (六)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地進濟企業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成立死亡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急性中毒事故應當邀請衛生行政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分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和法醫尸檢鑒定的,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所需費用由事故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向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和有關單位、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規定時限。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職工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事故:

    由于工作人員的違章和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由于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為破壞性事故。

    責任事故按傷害程度,分別由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非責任事故造成職工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破壞性事故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的;

    (二)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的;

    (三)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或者在非本人崗位上擅自作業以及發現危急情況而不采取應急措施的;

    (四)違反設計、制造、安裝以及檢驗、修理特種設備和防護裝置有關規定的;

    (五)設備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超溫、超速、超壓、超負荷或者帶病運行的;

    (六)不按規定佩帶、使用防護用品、用具的;

    (七)玩忽職守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的指示、決定、規章制度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安全工作無人負責,規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管理混亂的;

    (三)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經考核,無證上崗的;

    (四)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致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規定購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

    (六)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設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違反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與主體工程“三同時”規定的;

    (八)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經濟承包責任制中,無勞動安全衛生內容要求的;

    (十)違反規定,強令職工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的;

    (十一)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發生責任事故的用人單位,由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當年發生過重傷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責任事故的單位,取消其評比先進單位的資格。事故單位負責人不得被授予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的稱號。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在事故發生后六十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九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上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和《濟南市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表》。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上述資料后三十日內作出結案批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三條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按下列規定審查批復:

    (一)一次重傷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發生在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的,由其所在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發生在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發生在市屬及以下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發生在中央、省屬駐濟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復;

    (四)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地進濟企業,發生一次重傷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復。

    第二十四條  在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未對事故進行處理前,勞動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發生重傷、死亡事故不及時上報或者隱瞞謊報的;

    (二)對嚴重威脅職工安全的險情或重大隱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職工急性中毒或者重傷、死亡事故的;

    (四)傷亡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阻撓勞動安全衛生檢查的。

    被處罰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如數繳付罰款。逾期不交的,勞動行政部門可按罰款數額每日加3%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被處罰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秉公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的,依法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在執行《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及時準確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傷亡事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發生傷亡事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傷亡事故(以下簡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單位崗位勞動或者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本單位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受單位指派到單位外從事工作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含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實施國家監察。

第五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單位、事故類別、傷亡程度、事故原因等概況報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和旗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急性中毒事故,應同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工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重傷、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報告盟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工會;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報告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工會。

傷亡事故報告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在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條 發生重傷、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員、財產和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部分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進行影像記錄并附詳細說明。

清理事故現場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輕傷、重傷事故,由用人單位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傷事故,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況派員參加或者組織調查。

第十二條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發生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盟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及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若發生事故單位無主管部門,按前款原則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調查,或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調查。

由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本級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視事故嚴重程度,也可直接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下級有關部門調查的事故,上一級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組織調查。上級部門調查的事故,下級部門應予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因故不能參加調查,可授權下級相應部門參加調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有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認事故類別和性質;

(二)分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三)提出防范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四)寫出事故 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根據事故調查需要,事故調查組可指定有資格的單位對事故進行技術性鑒定或檢驗。發生事故單位和有關當事人對鑒定或檢驗結論不服的,可以要求復檢一次。

鑒定、檢驗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能超過事故調查處理的時限。

事故調查終結,事故調查組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并報有權審批單位審批。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事故經過、事故原因與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具體處理意見、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情況,并附有關材料。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按下列規定審查批復:

(一)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審批;

(二)重傷事故,由旗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盟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五)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直接調查的事故,由其作出事故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事故處理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其中事故調查報告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0日;事故審批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審批或者人民政府作出事故處理決定后,由發生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其內容包括:

(一)公開宣布批復和處理結果;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組織落實防范措施;

(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負責調查處理事故的人員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四條 傷亡事故統計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必須及時、準確填報傷亡事故報表。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檔案,其內容包括:

(一)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二)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或者事故處理決定;

(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

(四)技術鑒定、檢驗結論和實驗報告;

(五)人證、物證材料;

(六)直接經濟損失材料;

(七)醫療單位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證明);

(八)發生事故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九)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和文件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發生的非本單位職工的人身傷害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第5篇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范圍、原則

(一)范圍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并且負有主要責任以上、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對負有主要責任以下、社會影響較小的案件由縣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車籍地為我縣的營運車輛在外省、市、縣發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對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

1、維護社會穩定、正確輿論引導的原則;

2、公平、公正、公開、公道的原則;

3、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4、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

5、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職責

縣政府委托縣安監局牽頭組織對相關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交通局、監察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并邀請縣檢察院派員參加。其職責為: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或單位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與事故有關聯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故調查組應為其保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勘驗、檢查現場、收集證據,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事故的重要依據。

(二)縣安監局對屬于調查范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調查處理原則,及時啟動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組織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要自事故發生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四)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五)公安機關對負有主要責任以下、社會影響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按要求及時報縣安監局備案。

四、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一)事故調查組要在事故調查報告完成后,報縣人民政府批復結案。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

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安監部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經濟處罰;

2.對事故發生負有其他責任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由縣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

3.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其他責任追究;

4.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由本單位按照事故報告的批復進行;

5.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以上處理結果報縣安監局、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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