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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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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的利弊

銀行監管的利弊范文第1篇

分業經營建立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在業務上和資金上的分離,商業銀行作為資金的供給者,其資金通過銀行存貸款業務與社會經濟實體之間實現流轉,規避金融風險。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業務性質不同,弱化了兩者的競爭,同時也便于有關部門進行監管。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混業經營能夠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實現規模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益。在經濟全球化和快節奏生活的今天,混業經營是未來金融業發展的大勢所趨。兩者的具體優缺點對比見表1:

二、美國投資銀行發展的經驗借鑒

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3000年前的“商人銀行”到20世紀30年代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公布,可以稱為綜合經營性模式;從20世紀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公布到20世紀90年代,為分業經營模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經營模式則為混業經營模式。兩次經營模式的轉變都是受到經濟危機的影響。1929年的股市大崩盤,使美國進入了經濟大蕭條時期,政府頒布《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規定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業務的分離。2007年開始的次貸危機,美國幾大投行相繼破產。貝爾斯登、美林證券放棄了獨立投資銀行的模式,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成為美國第四大銀行的控股公司并接受美聯儲的監管。投資銀行的發展與經營管理模式要與一國的實體經濟相適應,但其性質決定獲取利潤是投資銀行的經營目標,投資銀行的本質角色是金融中介結構,但受到利益的驅逐,其總是希望能夠偏離此角色。因而這就需要政府的監管。恰當的監管體制是投資銀行發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不同,監管方式也有差異。不過正如郭田勇教授所講,監管也要適度,過分的監管可能會抑制金融創新。投資銀行的業務分為三類,即傳統業務、創新業務和引申業務。創新業務包括企業并購、企業重組、基金管理、創業投資、項目融資等。投資銀行的引申業務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的模式選擇也要有利于金融的創新,充分發揮其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同時,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選擇也要充分考慮其社會影響。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既受經濟、社會、監管環境和本身金融創新需求度影響,又受商業銀行、企業、政府等其它社會組織影響。各級政府對待商業銀行的政策法規,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政策都會對投資銀行產生影響。

三、中國投資銀行的發展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投資銀行業務。從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到1988年允許國債流通,再到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經過一系列探索試點,終于產生了中國的證券市場,投資銀行也隨之應運而生。目前,我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是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此外還有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這些金融機構與現資銀行還有些差距。我國投資銀行在起步階段為混業經營模式。證券市場過熱促使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進入了證券市場,擾亂了金融秩序。1995年,國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其后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構筑了投資銀行分業經營的法律基礎。2003年,成立了銀行監督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代替中央銀行統一監督管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至今,我國投資銀行一直保持著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

四、中國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選擇及利弊

我國投資銀行現在存在著資金規模小、行業集中度低、業務范圍單一、專業人才匱乏及法規體系不完善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弱化了我國本土投資銀行創新能力的不足,投資銀行應有的功能不能充分發揮,難以引導資金的正確流向。目前我國的投資銀行也應該順應發展趨勢,逐步發展為混業經營的模式。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各有利弊,順應當今發展,混業經營的利大于弊。

1.分業經營制約發展動力。

混業經營的模式能夠順應國際金融市場的客觀要求。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在加入WTO之后,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如果在銀行和證券市場之間保持過于樣的管制與分割,將使我國投行的業務服務、融資便利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受到制約,制約我國銀行和證券市場各自的競爭力和發展動力。而混業經營的模式能夠建立資金之間的互動機制。

2.混業經營打破業務限制。

混業經營能夠打破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經營上的限制,加強金融經營機構之間的競爭,提高它們的金融創新能力。混業經營的模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營與風險防范的積極性。

3.混業經營滿足金融服務多樣化要求。

混業經營模式也能夠滿足客戶對投資品及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在快節奏的生活中,投資者對投資品種的多樣性和服務便利化的要求越來越高,混業經營模式能夠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務,降低投資成本,為金融交易結算帶來便利。因而混業經營模式能夠提高社會總效用。

4.混業經營需加強監管。

銀行監管的利弊范文第2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模式;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行業的風險越來越大,在全球經濟動蕩的今天,金融業的監管顯得至關重要,尤其是美國次債危機導致的全球金融危機,更讓人們意識到需要對金融業的風險和監管做一個重新的評估。

一、金融監管概述

金融監管由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兩個詞復合而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所有的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除包括上述監管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在實踐中,對于金融監管一般用其狹義的概念較多。

金融監管模式廣義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監管法規體系、金融監管主體組織結構、金融監管主體的行為方式等。狹義指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

二、 英美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一)英美金融監管體制異同

英美兩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均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基礎之上,并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們之間有許多相同點:兩國都有一個完備的金融體系和競爭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為依據的銀行運作規則和健全的管理體制;中央銀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兩國金融體制的不同的經營模式、不同的金融體系的風險特征以及不同的歷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傳統,英美兩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又有許多的差異:

1、在管理方式上,美國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國是集中統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國是行政管理、中央銀行會員制管理、保險管理,而英國是理性化的監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聯儲具有法定獨立地位,而英格蘭銀行則無。

4、在央行行使職權獨立性上,美聯儲完全的獨立,原則上可以無視總統以及國會的愿望,而英格蘭銀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調整利率等貨幣政策的全權,逐漸向美聯儲靠攏。

5、在央行控制范圍上,美聯儲控制著所有金融機構的活動,而英格蘭銀行獨立制定貨幣政策,但金融監管由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

(二)英美金融監管體制利弊分析

英國模式的優點是靈活、彈性大,英格蘭銀行在行使其監督職權時并沒有逐條審閱監督法規的必要。而靈活和彈性大也會帶來負面效應,導致監管主觀介入較多,易滋生腐敗,且由于規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監管過程也容易引起糾紛。

美國模式的優勢在于密切監控,有利于從不同的側面、不同角度的監管中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把風險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權威機構間形成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關系;嚴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場的規范性。但缺點是,監管方式過于死板,缺乏道義勸說的方式和習慣,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無法挽回后果。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及發展

(一)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及存在問題

回顧我國的經濟改革之路,金融監管體制也經歷了一個從集中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化過程,現在又開始探索向統一綜合監管的方向發展。我國現在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行三會”(即人民銀行同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平行配置。在這一體制下,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管機構都相對獨立,各自設立自己的分支機構,這種監管模式專業性和針對性強、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國分業經營體制是基本適應的。

然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由于過于迅速的發展也存在許多問題:就監管主體方面來看,現有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能力差,監管隊伍素質低;就監管手段方面來看,監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現場檢查的程序化、規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不健全,監管的自動化程度低;就監管內容方面來看,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備,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差,當前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審計體系,存款保險制度方面仍為空白。

(二)對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啟示

雖然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與現行的經營模式是相互適應的,但是隨著中國加入WTO后越來越在更大的范圍和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金融業越來越深入的融入到國際金融體系中,我國的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內容、體制模式等方面都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創造性的革新將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

1、理順“一行三會”四大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消除職權行使上的矛盾與沖突,填補監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改革現有的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我國的外部審計體系,盡早填補存款保險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網。

3、改進監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學的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和規范化的非現場監管報告制度以提高監管的自動化程度。

4、提高監管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金融監管人員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系統培訓監管人員,提高監管人員的綜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監管,以市場為基礎充分發揮和金融機構風險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機構防范、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金融監管體系。

6、強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對證券市場至關重要,對金融業和保險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美國安然公司倒閉案使美國證券監管當局意識到披露和財務報告系統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統已經過時,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動地履行義務,并沒有主動向投資者告知有關信息。

7、發揮公眾和社會獨立機構的監督作用。英國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別強調了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和金融產品的消費者在監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單位:中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 藏惠萍:《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歷史演進》,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

[2] 劉毅:《金融監管問題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 李成:《金融監管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銀行監管的利弊范文第3篇

與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基本同期,世界上也興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其主要內容是:匯率和利率的自由化、資本流動的自由化以及銀行業分業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十余年來的世界性金融自由化強有力地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其積極作用有目共睹,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預計在今后的若干年內,世界性金融自由化的潮流將繼續向前推進。

第一,金融自由化無疑增強了金融市場的競爭性,提高了世界金融市場的效率,促進了世界銀行業的發展。金融自由化對所有的金融市場參與者,無論是借款者還是貸款人,都既形成了壓力也提供了機會,使他們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們普遍認為在金融自由化的條件下,金融信息更具公開性,能夠更為準確,更為迅速地反映市場的供求狀況,亦即資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為有效的價格信號體系。尤為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減少了產品間、銀行間的資金流動障礙,從而使資源配置更為接近最優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為金融企業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機會。一方面,金融自由化極大地推動了金融資本的形成,為金融企業提供了更廣闊的活動空間;另一方面,分業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為金融企業(尤其是商業銀行)提供了更靈活的經營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業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為商業銀行在盈利性與安全性之間的平衡選擇提供了條件和手段。分業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著眼于商業銀行的安全性,然而在傳統的分業管理制度下,由于商業銀行一方面囿于經營手段的匱乏,另一方面卻面對國內外同業的競爭,安全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銀行破產倒閉現象依舊層出不窮。在分業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后,商業銀行的經營手段大量增加,從而有可能將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與低風險低收益的產品合理地搭配起來,使商業銀行從原有的兩難局面中解脫出來。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動了世界性的金融一體化,隨著各國日益敞開本國金融市場的大門,資本流動的速度不斷加快。如果不考慮時區劃分,世界性金融市場應當說已經初具雛形。資本流動的自由化使資源配置能夠在世界范圍得到改善。

然而,金融自由化也決非盡善盡美,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卻在其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場效率的作用。例如.金融市場的一體化、數不勝數的金融創新、大量金融機構的出現降低了金融市場的透明度。銀行客戶面對極端復雜的衍生工具,只能聽從銀行的建議,從而使銀行對提高效率的積極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場容量的擴張給銀行帶一來了機會,同時也減弱了銀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壓力。

第二,銀行致力于金融創新的動力明顯下降。在實行嚴厲金融管制的條件下,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被迫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以便繞開金融管制,增強自身競爭實力。而在金融自由化已成氣候的今天,當世界各國普遍實行利率、匯率自由化.分業管理的藩籬已基本拆除.金融創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么突出。近些年,金融創新的勢頭減緩.傳統業務的比重逐漸回升,便是根源于此。

第三,最為明顯的是,也是最少爭議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了客戶和金融業自身的風險。利率和匯率管制的解除導致市場波動幅度劇增。解除分業管理制度實行商業銀行全能化之后,商業銀行大量涉足高風險的業務領域,風險資產明顯增多。資本流動障礙的削減以及各國金融市場的日益對外開放,加快了資本的國際流動。雖然從理論上講,更為順暢的資本流動有助于資源的最優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場條件下,游資的沖擊有時也會造成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以及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單一企業財務危機沖擊金融體系穩定性的危險加大。

第五,由于銀行客戶面對極端復雜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措,只能聽從銀行的建議.由此而生的銀行員工詐騙案件頻頻出現。而與此同時,在競爭加劇的條件下,為了追求效益.銀行普遍出現了忽視風險追求利潤的傾向,放松了客戶審查,客戶違約率不斷上升,銀行遭到詐騙的事件也屢見不鮮。

第六,在實行金融自由化之后.盡管商業銀行獲得了更多的贏利機會,但壟斷地位的喪失和競爭的加劇、卻又導致商業銀行利潤率出現下降苗頭。

上述情況都表明,金融自由化絕非有利無害。金融自由化在增強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往往在其他方面又具有降低金融市場效率的作用;在提供了提高安全性的金融工具的同時又是增加風險的因素,切不可把金融自由化理想化。即使是在金融體系相當完善的西方國家,金融自由化也是權衡利害之后的抉擇,有時甚至是不得已而為之。以取消金融分業管理為例,80年代初英國的BigBang和1995年美國旨在取消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里奇法案的主要背景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在世界各國金融市場日益開放的條件下,采取分業管理的國家銀行業受到外資金融機構嚴重沖擊,因而取消分業管理加強本國銀行實力的呼聲日益高漲。

事實上,金融自由化之后金融風險加大的現象早已引起金融界,尤其是各國中央銀行以及國際清算銀行的高度重視,加強金融監管、強化商業銀行風險自律的呼聲極為高漲.然而迄今卻遲遲未見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風險管理手段出臺。這一方面表明金融自由化以后(尤其是實行了商業銀行全能化以后)金融監管和風險管理的難度加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國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鼠忌器,蜘躇不決的態度。就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言,不充分利用金融自由化之后所出現的寬松經營環境提高收益率.無視金融自由化后出現的機遇一味退守傳統業務,就有可能在激烈的競爭之中敗下陣來。而對于中央銀行來說,一味加強監管,則有可能使金融自由化的成果付之東流,不僅對金融業,而且對國民經濟(尤其是對外經濟)將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因而不愿驟然采取過于嚴厲的措施。處于兩難窘境之中的各國中央銀行都在試圖探索出一條兩全之策,但又一時難以有所突破。雖然從邏輯上講.金融

銀行監管的利弊范文第4篇

關鍵詞:抵押替代;監管有效性;生產積極性;懲罰力度

一.引言

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家庭農場”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1號文件中出現。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國家提出發展家庭農場,是一個影響深遠的決策。在這背后,離不開完善的金融貸款、設施配套、市場銷售服務。尤其在抵押貸款方面,還存在諸多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很多學者認為發展抵押替代品可以解決金融供給對傳統抵押品的過度依賴,本文通過對現行的幾種比較可行的抵押替代模式的利弊進行分析,在對原有替代模式進行改進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對家庭農場在貸款抵押替代品方面的看法和建議,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也是我國實行農業現代化的內在要求。

二.現行抵押替代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監督型抵押替代

監督型替代是指金融機構與一些盈利性的或者非盈利性的擔保組織進行合作,對經營家庭農場的農戶在生產經營與貸款方面進行監控,從而放松對貸款抵押品的要求。通過這種替代模式,可以有效的降低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使金融機構能夠在家庭農場經營上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同時由于有了擔保組織的存在,又能更加推動家庭農場的發展,加速了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但是從當今的具體情況來看,擔保組織的數量并沒有因此而大量增加,主要是因為在收取服務費用方面存在了一些問題,因為擔保組織基本上是盈利性組織,如果費用過低,就與組織的性質相違背,費用過高,掩蓋了家庭農場經營的利潤,又會導致農戶放棄這種擔保模式,去尋求新的擔保途徑。另外,如果農戶惡意欠貸,而擔保組織并不像銀行等大型的金融機構那樣具有足夠的資金去防御這種風險,這就會導致擔保機構的資金鏈條的斷裂,嚴重時會導致破產清算。顯然,監督抵押替代在目前狀況下還無法解決上面所述的問題。

(二)政府信用型抵押替代

政府信用型抵押替代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銀行+政府+農場”這種模式,通過與政府建立一定的合作關系,利用政府的信用來代替農戶的信用從而降低農場抵押貸款的要求。這就從更大程度上縮小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并且可以有效的降低貸款的監管成本。政府作為農戶的擔保人,在一定程度上就相當于銀行購買了政府債券,所以這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促進銀行業對農場經營的支持。但是從過去到現在的情形來看,雖然有了政府在背后做擔保,但是我國三種類型的支農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商業性銀行(農業銀行)、合作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對農業的貸款總額在總貸款比例中占比卻很小,甚至有些金融機構像郵政儲蓄銀行不但在貸款額度上有所縮減,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抽血”的作用,分流了大量的資金,在銀行存款方面分流了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儲蓄流,同時也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對農場資金支持的貸款比例。另外政府作為擔保人,農戶在違約時,雖然會遭到政府的一定程度上懲罰,起到震懾的作用,但是如果農戶違約獲得的收益大于政府懲罰所產生的成本時,農戶也會選擇違約,所以政府必須在懲罰力度上與農戶經營家庭農場的積極性上有所權衡,在不損傷農戶的積極性的同時又要對農戶的違約起到一定得約束作用。可是政府信用型抵押替代還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雙方各自存在的問題,這無疑對家庭農場的發展增添了很多的不確定因素。

(三)同組監督型抵押替代

同組監督型替代是指金融機構利用農戶內部的自我約束與監督機制來降低農業貸款對抵押品的要求。通過建立農場經營合作組織,并互相監督,對合作組織內部成員的違約行為起到一定得約束作用,如果哪個農戶違約,就會失去作為合作組織成員的機會,也不能享受在組織外所無法享受的優惠,而且在違約無法償還貸款時,由組織內成員負責向銀行償貸,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會給銀行帶來很大的信貸損失:①人數過少,有利于串謀,造成集體違約。②如果合作組織之間建立的是暫時的而非長久的合作關系,那么在收益大于違約懲罰的情況下,組織成員的關系就會變得非常不穩定,也許就根本形成不了合作關系,在一開始就選擇集體違約,因為這是最好的博弈結果。③銀行懲罰力度不夠,如果農戶把資金挪作他用所獲得的收益大于銀行的懲罰力度,那么農戶都會選擇違約,因為這樣的結果可以使他們擁有更多的收益。同樣的,同組監督型抵押替代由于自身存在的“囚徒困境”使銀行金融機構不敢大膽的去提供太多的資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家庭農場項目的發展。

(四)互聯交易型抵押替代

互聯交易型替代模式是指金融機構將資金融通服務與其他服務結合在一起,通過彼此間建立的利益相關關系來互相監督,從而來替代抵押品的一種信貸模式。提供貸款的企業通過銷一條龍的服務模式來與農戶建立起一定得合作關系,如果農戶違約,將會喪失這種服務所帶來的更好的收益。但是如果提供資金的企業過多的按照自己的生產需要來干涉農戶的經營,這不僅嚴重影響了農戶經營的自主性,而且對農產品結構的多元化產生不利影響,不利于家庭農場的發展,互聯交易型替代模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針對現有模式所提出的四種新的抵押替代模式

通過上一章的分析,我們就在現行的抵押替代模式上進行改進和創新,分別介紹了以下四種新的抵押替代模式:授信額度型抵押替代、貸款比例決定權型抵押替代、集體信用關聯型抵押替代、政府入股型抵押替代。

(一)授信額度型抵押替代

從現有的四種模式來看,金融機構的懲罰機制并不能完全阻止農戶為了另外的收益而違約,如果把貸款的資金用于其它投資所獲得的收益高于金融機構懲罰所帶來的成本時,違約就成了農戶的一個比較好的選擇。但是如果通過建立全國聯網的征信系統,我們就可以對這種違約產生一定程度的制約,因為通過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我們就可以達到信用共享,這樣,我們可以以房貸、車貸、信用卡等授信額度作為一種抵押保證方式,在農戶違約時就減少他一定時間限度內的授信額度作為補償,嚴重時可以令其授信額度為0,作為違約的懲罰,這對違約農戶來說無疑是一種沉重的打擊,從而有效的約束農戶還款,這就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因為懲罰力度不夠而喪失部分功能的抵押保證方式,通過對懲罰力度不夠的抵押保證方式的進一步完善,進而有效的達到抵押替代的目的。

(二)貸款比例決定權型抵押替代

我們都知道銀行在進行貸款時,并不是足額給予借方相應的貸款資金,而是在貸款總的額度上留下一定得資金比例來減少違約風險。我們假設銀行對農戶的貸款總額為M,貸款比例為r,則每次貸款的留存額度為M*(1-r)。那么我們就可以把符合一定條件的在合理范圍內的這樣一種r值的決定權作為保證方式,農戶違約,則減少r值,作為懲罰,積極還款則提高r值。通過博弈理論把還款的積極性與違約的懲罰力度結合起來,如果農戶積極還款,則農戶在以后的年份里的貸款留存額度為R=M*(1-r)n,可以想象當n足夠大時,貸款的留存額度會越來越小,農戶能夠貸到的資金越來越多,這對雙方來說是共贏的事,如果農戶違約,那么在以后的貸款中,農戶將面臨r=0的窘境。這就從積極性和懲罰力度相結合的角度上創造了一種新的抵押替代模式。

(三)集體信用關聯型抵押替代

由于單個農戶的財產額比較小,很多東西從法律上來說都不能作為抵押品而進行抵押。我們可以把單個農戶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股份入股,由村委會來進行拍賣,拍賣到的農戶就相當于企業中的總經理,由他來進行經營,如果經營獲益,在償還貸款后,作為經營主要方的農戶可以獲得與其相應的收益,剩下的再由村委會按照入股份額分配,如果經營失敗,則作為經營主要方的農戶需要負起與其相對應的責任,剩下的由入股的農戶集體分擔,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通過集體信用聯保的形式來替代傳統的擔保,這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家庭農場的發展,有利于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四)政府入股型抵押替代

政府入股型抵押替代是指政府通過對家庭農場的資金投入,作為農場的股東,以與其相應的投資份額對家庭農場貸款進行擔保,提高農場的擔保等級,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金融機構對信貸風險的擔憂,同時也防止了農戶過分的借助政府信用進行貸款,提高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我們可以通過縣鄉的財政部門或者專業的政府支農機構對所轄范圍內的農場進行入股,提高農場的信用,以使農場能夠獲得更多的資金,來給家庭農場運營輸入更多的“血液”,從而使農場能夠持續有效運營。

四、結論和建議

本文通過對現行的幾種抵押替代模式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了幾種新的抵押替代模式,得出的結論為:授信額度型抵押替代依賴于國家征信系統的完善;貸款比例決定權型抵押替代需要金融機構在貸款結構上加大對農場的支持,只有得到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才能使留存額度遞減的這種獎勵措施得到很好的效果;集體信用關聯型抵押替代則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轉政策和集體間良好的利益分配政策;政府入股型抵押替代需要處理好政府和金融機構的協作關系、政府和農戶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金融機構不能因為政府入股而減少對信用風險的監督和防范,農戶不能因為有政府機構的參股而自認為在違約時大部分損失可以“搭便車”由政府來進行補償,而忽略責任與賠償比例相適應的原則。從總體情況來看就是需要提高農戶的利潤空間,減少對農戶經營自主性的干預,建立權力與責任相適應的違約賠償規則,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綜合利用以上四種抵押替代模式來使家庭農場資金融通效果達到最優。

相關建議如下:第一、銀行系統需要加大對征信系統的完善,通過征信系統的全國性聯網,從而達到信用共享,圍堵農戶違約潛逃的路徑,從而提高農戶違約的成本。第二、金融機構需要加大對農業的貸款比例,使r增加,這樣M=R(1-r)n的獎勵效果才能更加有效的發揮,從長遠來看有利于家庭農場的發展。第三、有效完善土地流轉制度,使家庭農場的土地不會因為不確定性而被收回,從經營穩定性上來確保農場的發展。第四、從國家政策上加大對家庭農場的扶持力度,完善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使家庭農場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健康發展。(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滿明俊,毛飛.農戶抵押替代融資模式比較:功能與條件.農村經濟,2012(04):27

銀行監管的利弊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金融自由化 金融自由化進程

一、對金融自由化研究的回顧

20世紀80年代后,金融自由化作為一股潮流在全球流行起來。金融自由化理論是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和愛德華.肖在70年代,針對當時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場不完全、資本市場嚴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對金融的“干預綜合癥”而影響經濟發展的狀況首次提出的。他們嚴密地論證了金融深化與儲蓄、就業和經濟增長的正向關系,深刻地指出金融抑制的危害,認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不發達是因為存在著金融抑制現象,因此主張發展中國家以金融自由化的方式實現金融深化,促進經濟增長[1]。

對于中國來說,由于初始條件不足,沒有過早的進行金融自由化改革,但當中國作為WTO出現在國際舞臺上時,就意味著中國必須合理地推進金融自由化來推進金融的全面開放。各種各樣的文獻從沒停止過對中國金融自由化利弊得失的討論。對中國金融自由化不利方面的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國際游資會造成對發展中國家金融體系的沖擊。中國由于長期的“金融抑制”,造成了資金短缺,通過開放本國的金融市場雖然為吸引外資創造了條件,但全球資本流動尤其是大量投機性短期資本的波動卻給中國金融體系帶來了不小的沖擊。第二,金融自由化使中國經濟中的泡沫成分大大增加。第三,金融自由化會削弱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金融自由化使融入其中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或多或少地喪失宏觀經濟決策的獨立性和對宏觀經濟的控制能力[2]。對中國金融自由化有利的方面的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自由化提高了金融業的效率;第二,金融自由化可以提高中國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第三,金融自由化為商業銀行在盈利性與安全性之間的平衡選擇提供了條件和手段,提高了國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引資地位。

國外文獻則注重于研究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危機的關系問題。金融危機可以使內生的,也可以是外生的或是兩者皆有。發展中國加參與國際金融一體化過程中實現金融自由化會帶來分散國內金融危機、鼓勵外國資本進入國內市場從而增加產出和增加技術轉化的好處[3],但會但來消費波動、國內外利差使熱錢流入和脆弱的金融體系易受到外部金融危機沖擊的危險[4]。但是關于金融自由化的節奏與金融危機發生頻率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卻很缺乏,關于金融安全預警體系的討論也不是很多。

二、中國金融自由化進程

中國的經濟轉軌是以國家為制度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同時又是一種邊際性的漸進式制度變遷模式,強制性和漸進性是中國經濟轉軌的主要特征。中國金融自由化進程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起步階段,改革投融資渠道與建立二元銀行體系。首先,完善銀行體系,打破信貸管制。1983年9月,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從而標志著我國中央銀行體制的初步建立。同時,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專門從事銀行信貸業務,實現了信貸與貨幣發行分開的二元銀行體系。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首次在金融機構中推行了存款準備金制度從而增強了中央銀行的調控能力。其次,發展金融市場。隨著金融組織體系的構建,以銀行為中介的間接融資市場首先得到發展。我國商業銀行信用不斷擴大,出現了商業信用的票據化。此外,初步改革了外匯管理體制。1979年,我國對外匯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開始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并從1980年開始辦理外匯調劑業務。

第二階段:轉變和探索階段,銀行機構增設和證券市場的增長。主要包括:第一,1985年開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重點轉向城市,四大國有銀行開始進行企業化商業化改革并逐漸向國有獨資銀行轉化,并于1986組建了交通銀行。之后還相繼成立了中信實業銀行、華夏銀行、中國光大銀行等全國性和區域性商業銀行,并同時探索銀行組織制度創新,如股份制商業銀行。第二,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迅速。在金融市場建設方面,證券交易所、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全面啟動并且發展迅速。第三,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放寬,允許外匯調劑價格的市場化波動并取消了最高限制。1994年1月開始實施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制度。1996年,中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實行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實現自由兌換,極大提高了中國金融的開放程度。

第三階段:深化和完善階段,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程度進一步提高。這一階段主要是監管制度進行改革,為金融自由化提供保障。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先后成立,專業化分業監管模式確立。此外,對銀行業的企業化商業化改革結束,產權制度浮出水面。四大國有銀行上市,并按現代化金融企業的屬性進行股份制改造。金融市場混業經營浮出水面,解除了信貸控制并且實現了利率市場化改革。[5]第一,資本賬戶進一步開放。2002年至2011年的十年中,中國出臺了近50個關于資本賬戶改革措施和政策。中國資本項目的開放一直在謹慎的、漸進地向前推進。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劃分的7大類43項資本交易項目,中國已經實現可兌換的有11項,占25.6%;較少限制的11項;占25.6%;較多限制的18項,占34.9%;嚴格管制的6項,占13.9%,實現部分可兌換。到2011年底,中國不可兌換項目僅有4項,占比10%,部分可兌換項目有22項,占比55%,基本可兌換項目14項,占比35%。第二,匯率制度進一步改革。中國的匯率制度改革是一個協調推進的過程。1949年至1979年是計劃經濟的高估配給匯率制度,1979年至1994年為改革開放時期的雙重匯率制度,從1994年至今未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6]。2007年5月人民幣匯率波動幅度由3‰擴大至5‰,時隔五年之后2012年4月16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將由5‰擴大至1%。

三、我國金融自由化進程判斷

這里引用沈悅、王小霞在《中國金融自由化進程中的安全預警研究》中運用層次分析法對中國金融自由化進程判斷的方法[7]。模型首先選取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金融業進出自由、證券市場開放和資本流動自由化五個因素作為金融自由化構成要素,構成因素模型為:

L=f(R,F,E,S,A) (1)

其中,L表示金融自由化程度;R表示利率自由化;F表示匯率自由化;E表示金融部門進出自由;S表示證券市場開放;A表示資本賬戶自由化。

模型第二步為各因素分配一個相應的權重。(1)式變為

L=f(α1·R+α2·F+α3·E+α4·S+α5·A) (2)

他們根據十位專家對各因素重要程度打分結果對各因素的權重賦值,得出公式(3)并通過一致性檢驗。

L=f(0.24R+0.06F+0.1E+0.17S+0.44A) (3)

根據其結果1994年至2006年各因素自由化程度歸納如表1。

表1 我國金融自由化進程各項因素自由化水平

從表中可以看出,1997年以前我國金融自由化進程相對較慢,此后逐漸加快,特別是2001年以后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后,金融改革進一步推進金融自由化。

四、結論

隨著中國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和作為國際市場上新興的大買家,中國正在不斷地接受著挑戰。在進一步深化金融開放的過程,還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打好金融自由化的基礎,消除金融隱患,如盡快徹底清理和有效處置不良信貸資產;盡快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產權改革;實行股份制改造等。第二,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發揮利率優化配置資源的作用。第三,繼續推進資本流動自由化改革國際資本市場的接軌等。第四,建立金融市場競爭和風險管理機制,發揮非正式金融和民間金融組織的作用建立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淘汰經營狀況不佳的金融機構。第五,實現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自由化的順利。最后,推進建立金融安全預警指標體系設置。

此外,開放中的適度保留是必要的,是開放策略的基礎和前提,重要的是在開放中積極引入國外優良資源,加快自身改革發展的步伐,使開放有效的轉化為發展。在政府推行有所保留的政策的基礎上積極學習國外先進水平提高自身素質,增強應對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Mckinnon,R.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2]翁悅.金融自由化,利弊孰大.國際金融報[N].2000.6.29.

[3]Charles Wyplosz.How Risky is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J].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2001.9,No.14.

[4]Andrei A.Levchenko,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and Consumption Volatil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04.10.

[5]朱毅.中國金融自由化進程及其對實體經濟影響效應研究[D].吉林大學.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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