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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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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跨境電商 法律法規 國際比較

一、引言

跨境電商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發展的主流。從狹義上看,跨境電商實際上等同于跨境零售。從廣義上看,跨境電商基本等同于外貿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的手段將傳統進出口貿易中的展示、洽談和成交環節電子化,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從更廣意義上看,跨境電商指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應用,是傳統國際貿易商務流程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

目前跨境電商發展較快的國家(組織)依次是美國、歐盟和東盟。近年來,得益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國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追求的需要,國內的傳統進出口企業、機構紛紛轉變發展方式,在利用固有優勢的同時,開始大規模的進入線上跨境電商市場。洋碼頭、天貓國際等進出口跨境電商平臺異軍突起,引領一個新的產業。

但在跨境電商迅猛發展的背后,浮現出眾多難題。其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匹配、法律體系不健全日漸成為影響行業發展的最大問題。

二、發達國家及組織跨境電商法律體系現狀

在世界范圍內,跨境電商出口美國居于首位,跨境電商進口美國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電商的積極推動者、倡導者和實踐者。在法律體系方面,美國擁有《互聯網商務標準》、《電子簽名法》、《網上電子支付安全標準》、《統一商法典》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同時,美國通過《全球電子商務綱要》確立發展跨境電商的五大原則(互聯網獨特性質、企業主導、政府規避不恰當限制、政策可預測、全球視野)、將《關于電子商務的宣言》推廣到世界貿易組織等舉措來積極主導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的國際規則。

和美國給予電商一定發展空間的主張不同,歐盟更傾向于減少對電商的限制。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提出《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認為歐盟應宏觀的在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框架和電子商務等方面為該行業打下基礎。1997年7月歐洲各國在伯恩召開了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部長宣言,明確指出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并促進互聯網經濟。2000年5月歐洲議會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全面規范了關于開放電子商務市場、電子交易、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等主要問題,起到了保障子商務的在線服務能夠在共同體內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個文件為歐盟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構建了一個較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電商方面同樣值得我們借鑒。根據自身島國的國情,日本將跨境電商作為擺脫經濟滯脹,促進經濟活力的一項重要國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則公布了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指導方針:在稅收方面強調公平、稅收中性及稅制簡化原則,避免雙重征稅和逃稅。并推出《數字化日本之發端行動綱領》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現狀及啟示

(一)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現狀

近年來,得益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國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追求的需要,我國跨境電商迅速發展,占據著國際貿易的半壁江山。雖然目前我國跨境電商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早在2013年中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10萬億,首次超過美國,成為世界電子商務第一大國度。在法律法規方面,國務院于2005年1月推出《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商務部相繼《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等文件。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創立于2000年7月,是我國第一家專業的電子商務法律網站,宗旨就是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律專家。我國在網絡購物、電子支付類等相關領域,也陸續了《網絡購物服務規范》、《電子支付指引》等相關法律政策。

(二)我國跨境電商在法律法規方面的啟示

各個發達國家(組織)的國情不同,所面臨的問題及提出的政策和戰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處仍存在著共性,它們的成功經驗指導思考和借鑒。

(1)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建立,提高可操作性。與我國跨境電商經濟發展速度不匹配的是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的建立。縱觀早期的文件及政策,主要以指導意見為主,缺少具體的針對性問題的指導規劃及立法。要根據現階段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偽劣產品盛行、炒作信用欺詐消費者等問題,頒布操作性強、具有及時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規。

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電子商務 在線支付 信用 物流體系

電子商務是在因特網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商業貿易活動雙方互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我國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萌芽階段(1998年~2002年)。可惜8848抵不住電子商務的寒冬而最終逝去;第二階段:高速增長階段(2003年~2006年)。大批的網民逐步接受了網絡購物方式,眾多的中小型企業從B2B電子商務中獲得了訂單,“網商”的概念深入商家之心。電子商務基礎環境不斷成熟,物流、支付、誠信瓶頸得到基本解決;第三階段:電子商務縱深發展階段(2007年~2010年)。電子商務已經不僅僅是互聯網企業的天下,數不清的傳統企業和資金流入電子商務領域,使得電子商務世界變得異彩紛呈。阿里巴巴上市標志著B2B領域的發展步入了規范化、穩步發展的階段。百度試水電子商務意味著C2C市場將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不斷優化和細分市場;當當、卓越、京東的火爆,不僅引爆了整個B2C領域,更讓眾多傳統商家按捺不住紛紛跟進。根據艾瑞咨詢的研究報告,自2002到2007年,我國電子商務貿易額連續保持高速增長,2007年我國電子商務總體市場規模超過2.1萬億元,比2006年增長66%。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現狀

1.法律環境。從目前情況來看,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多,專門法律少,雖然頒發了電子簽名法,但對于電子商務來說還遠遠不夠,電子商務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電子支付制度、電子商務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商務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的金融監管細則、電子商務投機活動的制裁原則等。只有給電子商務活動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的法律環境,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貿易才能規范、順利地開展。

2.信用體系環境。商業信用體系不健全,與誠信有關的立法、執法力度不夠,缺乏有效的失信、違規行為監督懲罰機制,同時缺少對整個行業行使統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基本處于誠信制度建立的初級階段。

3.電子支付環境。銀行卡的利用率低下,占電子商務交易額規模95%以上的B2B,目前仍以銀行匯款為主,電子支付的應用遠未發展和成熟。安全性和便捷性是影響用戶使用網上支付最主要的兩個因素。實現網上即時交易,必須輔之完善的網上支付。電子支付系統有待建立和完善,在線支付服務水平和規模還有待提高。

4.交易安全環境。電子商務安全從整體上分為計算機網絡安全和商務交易安全兩個方面,計算機網絡安全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安全、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數據庫安全。商務交易安全包括避免商務信息的截獲和竊取、信息的篡改、信息假冒、交易抵賴等,即實現商務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賴性等要求。安全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就會打擊商家和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

5.標準規范環境。電子商務流程中的相關標準規范依然缺乏,電子商務技術標準難以統一。很多企業在沒有行業標準的情況下,自行建立企業、產品以及物流等代碼,既浪費了資源,又阻礙了企業間信息流和物流的暢通。

6.物流環境。我國的物流企業數量雖具有一定的規模,但能適應現代電子商務的物流企業數量仍很少,規模小、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不盡如意。除少數企業外,大多數物流企業技術裝備和管理手段仍比較落后,服務網絡和信息系統不健全,大大影響了物流服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大多數物流企業還只是被動地按照用戶的指令和要求,從事單一功能的運輸、倉儲和配送,很少能提供物流策劃、組織及深入到企業生產領域進行供應鏈全過程的管理,物流配送系統仍未形成。

二、改善和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的對策

我們還需要加強相關的研究工作,改善和優化電子商務的軟硬件環境,保障我國電子商務走上科學發展之路。

1.建立健全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適時修訂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制定信用管理、在線支付、網上交易稅收征管、隱私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快制定虛擬貨幣、電子合同、在線產品信息管理辦法,貫徹落實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以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2.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及部門間的協調與聯合,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間信用信息資源的共享機制,建設在線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采集、處理、交換,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

3.完善和推進電子支付體系。制定在線支付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研究風險防范措施,加強業務監督和風險控制。引導商業銀行、銀聯等機構建設安全快捷、標準規范的在線支付平臺。進一步完善在線資金清算體系,推動在線支付業務規范化、標準化并與國際接軌。

4.加強網絡安全防護。提高對網絡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從技術上加強安全措施,健全電子認證體系。規范密鑰、證書、電子認證機構的管理,發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加密和認證技術。建立完整的電子商務交易安全體系。

5.建立并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加快研究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標準。在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的研究、開發和實踐中,建立一套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電子商務標準和規范。

6.發展現代物流體系。充分利用現有物流資源,完善信息平臺等現代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廣泛采用先進的物流技術與裝備,優化業務流程,促進物流信息資源共享,提升物流業信息化水平,提高現代物流基礎設施與裝備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發揮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的整合優勢,發展第三方物流,重視第四方物流。

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存在的問題

但隨著移動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井噴式”的移動支付的發展也帶來了一些問題。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通過詐騙和盜取賬號等技術手段,對用戶的“電子賬戶”虎視眈眈。比如,針對NFC技術的“閃付”,利用特制的讀卡器隔著厚厚的錢包和衣服也能讀取閃付卡數據。這些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該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和推廣。從技術標準方面來看,移動支付在不同行業的應用場景下,存在不同的技術標準,例如金融行業標準、交通行業標準和社保行業標準等,不同的技術標準需要不同的解決方案,這大大增加了移動支付產品的開發和應用成本。支付協議與網絡大數據融合程度不高。交易中的信任表示和度量、信任模型、與安全支付決策和相關協議機制的聯動等研究有待加強和深化。從安全威脅角度考慮,移動支付業務主要面臨的安全威脅來自于支付操作時所處的操作環境和程序運行環境,以及支付過程中的信息數據傳輸與存儲環境,而其中移動終端的操作系統和各類APP所面臨的威脅較為顯著。一方面是移動終端安全漏洞,這是對移動支付的安全最大的威脅,非法分子利用移動終端操作系統自身的漏洞,可以在不破壞APP數字簽名的情況下,偷窺賬號密碼等;移動終端應用軟件APP作為第三方應用,它的開發者和開發過程并沒有相關部門進行監管,如果APP中存在病毒,那么這些病毒能夠未經允許私自下載軟件并安裝,竊取銀行賬號和密碼等。從信息安全形勢來看,移動支付所面臨的風險隱蔽性強、針對性高、手段專業且影響面廣,一般用戶很難發現和應對。相反,一些具備專業技能的不法之徒,可以有針對性地組合多種攻擊手段,鎖定受害人并竊取敏感信息,進而威脅受害人賬戶資金安全,同時還有可能針對支付后臺系統和數據庫進行滲透攻擊,從而一次性獲得海量的用戶數據,造成更大范圍的影響。因此,急需加固移動支付安全防護體系,打擊支付違法犯罪行為,強化用戶安全意識教育,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資金與信息安全。從法律監管層面來看,目前我國出臺的移動支付相關法律文件大多屬于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有限,法律體系尚未健全。移動支付發展速度迅速,法律法規的更新速度遠遠比不上其發展速度。

發展對策

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中圖分類號:TR39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過去的一段時間,以“余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是,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缺少相應的法律制度及與其特征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存在風險監管的隱憂。鑒于此,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必須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規基礎上,探索符合其特點的法律監管模式,進而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體系。

二、互聯網金融創新與法律監管現狀

本章主要比較總結了互聯網金融創新及其特點,然后分析了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創新

最初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如網上銀行,單純局限于通過互聯網信息信息技術模擬傳統金融業務的流程。但現在的互聯網金融推出了很多傳統金融業中并不存在的業務,目前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的一個趨勢是技術應用探索和大數據金融。

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互聯網金融企業將會重點關注對于互聯網金融業務新領域的創新。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的表現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務,互聯網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業服務這類貼近生活的服務第二,服務人性化,互聯網金融網站設計清晰,所有業務介紹和流程表述明確。用戶在享受業務的時候會體驗到貼心的服務流程,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這種人性化服務來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戶;第三,強調針對個人金融服務。互聯網金融的大部分用戶屬于個人用戶,針對個人金融業務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將會更加多樣化。

(二)互聯網金融混業特點

互聯網金融開始涉獵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并且其內部金融業務相互摻雜、相互滲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聯網金融業呈現出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隨著互聯網金融跨業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金融業務的綜合性和交叉性會越來越深入,互聯網金融集團公司會成為未來中國互聯網金融經營的主要形式,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監管。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現狀

互聯網金融創新為公眾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法律服務,推動了普惠金融的發展,同時,互聯網金融風險日益顯露,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重要性日益增加。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內容繁多,不成系統,本文從金融監管對象的視角總結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現狀。

1.互聯網銀行法律

銀監會借鑒國外互聯網銀行監管經驗,在總結國內電子銀行業務經營開展的現狀,制定公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主要規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與變更、風險管理、數據交換與轉移管理、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同時,銀監會公布《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意在確保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

2.互聯網證券法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在互聯網上直接發行證券。2012年證監會制定公布了《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在該決定中規定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雙向回撥機制。

3.互聯網保險法律

2011年,隨著互聯網保險業的不斷發展,為了防范網絡保險欺詐風險,真正做到保護相關金融服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監會制定頒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明確規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的資質條件、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為了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則,保監會印發《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對互聯網銷售保險的準入門檻、經營規則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

4.互聯網金融超市法律

互聯網金融超市是近期以來非常流行的一個金融服務理念。目前,法律層面還缺少涉及市場準入和運營監管的具體法律規定,只是在監管原則方面做出了規定,如證監會在2012年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監管層需要制定具體監管層面的法律規定。

5.互聯網支付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制定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首次將電子支付作為監管對象,意在規范電子支付業務,維護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相關各方的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為了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依據辦法和細則向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并對其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在不斷完善電子支付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支付監管體系。

6.互聯網借貸法律

當前,我國確實針對互聯網借貸的法律法規,互聯網借貸的監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貸業務來進行。主要由工商部門來監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營業執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并辦理相應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為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銀監會在2011年制定頒布了《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完善風險隔離,防止民間借貸風險通過互聯網進行大范圍蔓延。針對互聯網借貸的準入及運營等法律監管有待監管層做出明確規定。

三、構建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統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統一監管體制的概念特點,進而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指出統一監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統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根據不同的監管對象,監管層確立的關于監管標準和金融監管法規的體制安排。實踐中,金融監管體制必須建立在與金融業的經營模式的基礎上,金融服務的經營模式有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相應地,金融監管體制也有分業監管體制和統一監管體制(混業監管體制),還存在一種綜合前二者特點的金融監管體制,稱為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或混業監管體制,該體制強調通過統一的監管機構進行統籌安排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監管,中央銀行或其他專設監管機構可以充當監管主體的角色。

統一監管的優勢在于:第一,包容性強,創新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特點,而統一監管體制可迅速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業務,對業務創新及時進行有效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第二,優化監管環境,統一監管通過制定統一的監管理念、監管目標及統一的監管法規等,可以發現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的風險并進行有效監管;第三,降低監管成本,在統一監管體制下,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雙方的成本都極大降低,從而實現對監管資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統一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尤其是其混業經營的發展,監管層必須跟上互聯網金融發展針對監管模式作出相應的變革。

目前監管層對互聯網金融實行的依然是分業監管體制。在當時確立這種體制的目的是保證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避免風險在不同金融行業之間互相傳遞。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混業創新的加快,一直以來運用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經暴露出監管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壓制金融創新

分業監管體制針對涉及不同金融機構業務的混業業務,需要通過長時間的協調溝通才能對新業務推出有效的監管政策。為了降低監管風險,監管機構對那些難以界定為是否屬于其監管的新產品采取抵制態度,抑制金融創新,從而阻礙了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創新產品的正常發展。

2.監管重復

在分業監管中,監管層的業務分割,容易產生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因此在實踐中,對于互聯網金融跨行業金融產品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存在相互爭奪、相互推諉責任的問題。鑒于此,分業監管體制一方面加重了監管層的監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監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監管目標和監管重點不同也會導致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沖突。

3.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失靈

在互聯網金融業,已經開始出現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趨勢,監管層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一直沒有相應采取有效的辦法加以監管。在2004年“三會”共同簽署《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中,一方面在監管組織上實行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另一方面在監管方式上實行經常聯系機制,監管層順應改革提出了“主監管人”理念。這一政策的出臺沒有能夠綜合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也后續的具體規定的支撐,在實踐中難以明確判斷出主監管人。

4.互聯網金融需要統一監管

互聯網金融創新如火如荼。互聯網金融進行大量的金融創新,向社會提供日益豐富多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在這些業務創新中,傳統的證券、銀行和保險行業之間相互結合加深,綜合性強,這些金融創新產品同時兼具多個金融行業的的性質,分業監管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監管,按照金融機構及其監管職責劃分的監管體制已經越來越難以及時做到對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

互聯網金融控股集團出現。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獲取更大利益,通過并購,逐步發展成為金融集團,互聯網金融公司的規模日益增大,其內部的資本流動呈現出復雜的特征,尤其是互聯網資本對傳統金融業務的滲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監管當局單純通過分業監管難以對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管,金融集團風險成為分業監管的相對真空地帶。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迅速,混業經營逐漸成為主流,互聯網金融集團逐漸增多,使互聯網金融業內不同業務間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業監管體制已經無法做到對這一切的有效監管,金融機構商業運作模式的發展客觀上要求監管模式必須隨著而作出相應調整。

鑒于此,金融業經營體制的變遷有一定的現實必然性,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混業特點客觀上要求金融監管體制朝著統一監管的方向演進。

四、我國互聯網金融統一監管體制的法律模式設計

在普惠金融戰略落實的背景下,監管層開始醞釀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新規。互聯網金融本質是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提供金融服務。同傳統金融服務相比,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涉及金融的各個方面,綜合性更強。有針對性地建立統一監管的模式,完善監管的制度、組織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導其向適宜的方向和領域發展,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1.監管主體標準不清,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包含了各種不同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及其綜合性趨勢,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務沖擊著我國的目前實行的分業監管模式 。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邊緣性,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下,沒有一個明確的監管部門將其納入監管范圍。

2.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規定缺失,當前,關于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嚴重滯后,其性質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則進行確定,導致互聯網金融監管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同時,法律的不確定性也給互聯網金融未來的發展造成了潛在的重大風險和不確定因素,影響了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的積極性,同時可能出現網絡詐騙非法套現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生糾紛,交易雙方的權利都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3.缺少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明確定位,當前,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意圖將自身定位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主要進行收付款和電子支付等業務,但是,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頒布,這部分自己定位為金融服務機構的對象被法律界定為非金融機構,導致了定位不清問題的產生。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現行法律評價

針對互聯網銀行和保險的監管法律,現行法律制度較為完善,目前已初步構建起相關法律監管框架。但是,互聯網金融創新及其所帶來的金融業務內涵的不斷豐富,相關監管制度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更新。將互聯網金融明確增加到《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中。

互聯網電子支付盡管發展時間不長,但是監管體系的構建非常迅速。

互聯網借貸處于法律監管的空白地帶,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和地位,也沒有規定監管部門明確的監管職責,近年來,網絡借貸平臺發展迅速,風險日益增多。鑒于此,需要補充完善互聯網借貸的監管法律法規。

互聯網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務具有混業的屬性,其涉及橫跨不同金融行業業務和關聯交易的屬性會增大金融風險,而且非金融機構也參與到金融服務的提供鐘來,分業監管模式難以實現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面對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監管模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超市的有效監管。

(三)監管法律制度設計

1.在監管原則方面,互聯網金融的混業和開發的特點使傳統的分業監管標準及現場監管等手段不足以對互聯網金融實施有效監管。鑒于此,監管方向應該是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金融業務模式實施統一監管,即關注金融產品的業務模式及其綜合性,并根據這一特點確定統一監管規則,同時,要進行綜合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統一監管,而不是根據不同的業務進行分業監管。

統一監管模式能夠較好地適應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監管層應完善統一監管模式為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務創創造一個適度寬松的外部環境。針對余額寶、眾籌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務,政府部門應該適用統一監管的原則,并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來落實這一個原則。

2.在制度方面,應制定出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臺有關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必須在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的業務內容。在明確業務準入、業務經營與業務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業經營的統一標準, 同時借鑒國外互聯網金融立法的規范,立足我國的現實國情,補充完善對業務合法性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最終建立既能控制風險又能鼓勵創新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

3.在組織方面,加強不同監管部門間協作。分業監管的模式無法對互聯網金融的綜合業務實施有效監管, 主要表現在重復監管和監管信息協調不順暢。在具體實踐中,應協調銀證保監管信息的溝通和機制的溝通,共同應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這涉及到跨部門監管的問題,要統一協調。

4.在監管方式方面,應做到平衡鼓勵創新與風險監管。因此應該實行原則性監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創新風險, 另一方面又要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既著手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風險預防措施, 防止重大風險的發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監管過嚴, 阻礙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發展。具體的措施包括:

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管理制度。從事網絡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在業務開始前,必須到監管部門辦理相關業務的登記備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材料。完善現行法律法規,補充完善明確適用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條文最終形成一個明確化、規范化的監管格局。結合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特點,調整現行監管辦法。金融監管機構應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上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最終形成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管。加強金融監管人員的互聯網信息技術,提高監管人員的互聯網信息運用水平。

五、結論

鑒于以上分析,互聯網金融中涉及到銀行、證券、保險等各種金融業務,業務創新的綜合性不斷加強,互聯網金融集團持股多個金融機構提供多樣化綜合化的金融服務的局面已經形成。對互聯網金融來說,綜合經營適應了金融服務多樣化個性化的趨勢,有助于擺脫對傳統經營模式的依賴,推動我國金融服務業的戰略轉型和快速發展。

在未來的幾年后,如果針對互聯網金融推出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將推動形成良好的外部監管環境,促進業務創新不斷發展,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良好,交叉性、跨行業的創新產品大量涌現且被投資者普遍接受和廣泛使用,金融風險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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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塵奇(1992-),男,湖南人。中央財經大學本科,研究方向:數理金融,法律 。

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只要真正深入到細分的行業中,踏踏實實做產品,了解商戶的需求,在支付產品上多創新,支付公司就會擺脫紅海,進入利潤豐厚的藍海。

1979年山東生人,網銀在線創始人。1999年,賽博基金投資1000萬元成立賽博人才網,趙國棟被聘為該網站技術總監。其后在2001年加盟公安部行業信息網任技術總監。

2003年,SARS事件使人們有了更多在網上活動的時間,電子商務的交易量也成倍增長。趙國棟深受啟發,認定網上支付將是中國電子商務的未來,于同年6月創建了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專注電子支付領域。經過三年多的運營,網銀在線現已成為國內領先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

中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尤其是B2C網上購物的普及,為以網上支付為主導的電子支付產業創造了無限的市場前景。為了從中分得一杯羹,并搶占市場先機,近兩年一些國際巨頭支付公司和海外資金紛紛涌入國內。加上最近業界廣泛流傳的支付牌照、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等新聞熱點,使支付行業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然而,環顧四周,真正踏踏實實做支付產品的公司少了,炒作概念、只為融資的公司卻多了起來。

四五年前,銀行本身沒有支付平臺,要做電子支付,必須做很多安全評估和方案才能和銀行網上銀行系統連接。但近幾年,各商業銀行紛紛推出開放的網上支付平臺接口,與銀行連接已經成了非常簡單的事情。技術熟練的公司,一兩天就可以完成和銀行的對接工作。進入門檻過低造成了目前數十家網上支付公司拿著同質化的支付網關產品,靠拼價格來爭奪市場的惡性競爭現狀。

有些公司在這種紅海市場情況下,靠超低的手續費甚至是免費來圈住商戶,不斷炒作支付概念,以吸引風投的目光。這一切使整個產業開始變得浮躁起來。

其實支付行業是金融與互聯網緊密結合的行業。雖然運營離不開互聯網,但從業務本身來說,支付公司更像是金融公司。從央行對支付公司 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定位就能看出來這點。

有些公司已經偏離了支付的本質屬性,開始往互聯網行業或者電子商務行業側重。究其原因,我個人認為他們還缺乏對支付行業的深度了解,過早地認為支付行業已經做到頭了,要想生存必須轉行。但我認為真正的支付公司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作為金融機構,開發出能真正滿足商戶和消費者需求,解決他們實際問題的產品才是最根本的。

一個支付平臺在應用上延展的有多廣、有多深,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它市場競爭力的大小。說到競爭,2006年的電子支付市場可以從幾個方面概括:政府的深度介入、相關法律法規的醞釀、行業門檻的即將確立,從外部帶給每一個支付廠商重重壓力;從內部而言,不僅僅是處于產業鏈條前端的第三方支付廠商面臨競爭激化,處于后端的銀行、銀聯也開始跨越第三方支付直接發力前端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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