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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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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管理制度

采購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本公司的物資采購和管理工作內容及要求。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的材料采購、驗收等管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1、材設科是本公司工程材料設備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2、施工單位具體實施工程材料設備的采購、驗收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物資管理要求

1、按照批準的物資采購計劃和文件,按質量準確采購各項目部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設備,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公司《采購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2、材料采購實行分級管理,物資種類分為:

重要物資:鋼材、水泥、商品砼、設備。

主要物資:砂、石類、紅磚、門窗、防水材料、電焊條、管材、電線電纜等各類地方材料。

輔助物資:其他建筑材料、燃料、周轉材料等。

3、材料采購計劃編制:

A、工程項目需用材料清單。

B、工程項目進度表(如遇計劃更改,應補充計劃表),在需用材料清單中應注明品種、規格、數量、質量要求以及供貨時間等內容。各使用單位每月應提前將所需材料清單按物資種類報送質量科組織采購。

采購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總則

1、為規范公司辦公用品采購及領用流程,加強公司辦公用品管理,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規范流程,明確責任,倡導健康優質、綠色環保、勤儉節約的現代辦公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二、辦公用品分類

本制度所指的辦公用品主要包括:各種辦公室所需耗材、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電腦及配件、其他零星物品以及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大額資產等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四類:

1、低值易耗品

第一類:如墨盒、硒鼓、碳粉、軟盤、刻錄盤、復印紙、插座、電源線、計算器、訂書機、剪刀、裁紙刀、印臺、U盤、移動硬盤等以及辦公文具類如:鉛筆、橡皮、膠水、膠帶、單(雙)面膠、圖釘、回形針、筆記本、信封、便箋、抽桿夾、文件袋、文件夾、印油、資料盒、簽字筆、筆芯、白板筆、螢光筆、修正液、訂書針、尺子、長尾夾、卷筆刀、電池、復寫紙、大頭針、紙類印刷品等。

第二類:生活及待客用品。如:面巾紙、紙杯、茶葉、水果、煙等。

2、耐用品

第三類:辦公家具。如各類辦公桌、辦公椅、會議椅、文件柜、檔案柜、沙發、茶幾、飲水機、電腦臺、保險箱及室內非電器類較大型的辦公陳設等。

第四類:辦公設備類。如電腦、傳真機、復印機、打印機、碎紙機、掃描儀、投影儀、電視機、攝像機、照相機、移動硬盤、電風扇、音響器材、電話機等。

三、辦公用品申領流程

1、第一、二類辦公/生活及接待用品的申領流程

需求部門登記(預算內)綜合管理部采購需求部門領用建立辦公用品領用臺帳

2、第三、四類辦公用品申領流程:

需求部門填寫《辦公用品需求申請單表》需求部門部長審核(簽字)分管領導審核(簽字)詢價總經理審核(簽字)綜合管理部采購領取發放,同時建立領用臺帳,記載各部門領用情況。

3、所有員工要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和辦公費用。

四、采購原則

1、所有辦公用品的采購、發放、管理工作,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嚴禁其他部門自行組織采購。

公司各部門所需的常規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預算內辦公用品,由綜合管理部相關責任人根據庫存量及月使用量,按月采購,采購時間為每月20日,遇特殊情況進行調整。請各部門有特殊需求的,須在每月20日前申請,逾期則下月采購。

2、綜合管理部負責辦公用品的采購和日常管理。

當庫存低于一定數額時,應及時補充;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對辦公用品的采購流程以及價格、供應商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并直接負責大宗辦公用品的洽談和采購;財務融資部負責對辦公用品采購價格的審計,并定期審核辦公用品臺賬。

3、各部門所需預算內臨時性非常規急需的低價物品可經部門部長審核同意后,由使用部門配合綜合管理部先行采購,事后做好手續補辦工作;預算內非常規及高價辦公用品、設備由需求部門向分管領導申請(注明品牌、規格、型號、價格及用途),申請通過后由綜合管理部采購,若遇預算外急需高價辦公用品、設備,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總經理批準后轉綜合管理部進行采購。

4、綜合管理部采購人員嚴格按照采購審批計劃進行采購,不得隨意增加采購品種和數量,凡是沒有列入采購計劃的或未經批準的辦公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購買,否則后果自負。

5、各部門所用的專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門自行制訂格式、規格,由部門經理協調綜合管理部統一印制。

6、各部門需要辦公用品價格較高、數量較大、品種較多的(如各種會議和大型活動),至少提前5天做出采購計劃,經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后,由綜合管理部負責采購。

7、對專業性物品的采購,由使用部門協助綜合管理部共同采購。

8、全公司常規辦公用品費用每月不得超過人民幣2000元,若因人員或業務量增加導致費用超標,則報請總經理審批進行調整。

9、總經理對綜合管理部的辦公用品采購管理實施嚴格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糾偏。

五、采購審批程序

1、申購人填寫《物品申購單》申購部門部長審批分管副總審批總經理審批董事長審批綜合管理部采購

2、綜合管理部依據各部門的辦公用品領用計劃,及時查對庫存,對確有缺項的,應及時編制辦公用品購置計劃后進行采購。

3、在辦公用品采購過程中,如有違紀違法行為,要依紀依法予以追究。對于賬物不符,記錄混亂,工作不到位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六、核銷

1、辦公用品采購后,綜合管理部負責驗收、核對,確認無誤后登記入庫;

2、采購物資時,采購人員須向供應商索取正規發票和物品清單,如供應商未能開具正式物品清單的,采購人員須依據實際購買的物品、規格、型號、單價、數量等,自行編制采購物資清單,作為報銷憑證;

3、物資采購完畢,須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費用報銷單》,經財務副總、總經理、董事長審核后,按實際支出報銷費用。財務部門須對報銷憑證予以嚴格審核,對于不符合申購流程和報銷憑證不全者,應予拒銷。

七、辦公用品的保管

1、保管人員核對購物清單后,對購回的物品登記,按照保證質量和方便取用的原則,分類存放。防止辦公用品受潮、蟲蛀、損壞、丟失,確保辦公用品的功用和性能。

2、保管人員要定期對庫存物品進行盤點,隨時掌握庫存物品的數量、質量和需求情況,向綜合管理部部長匯報,及時編制采購計劃,按規定采購,保障供給。

3、對固定資產實行保管責任制。實行使用人、領用人、保管責任人三合一的辦法。誰領取,誰保管;誰使用,誰保管。

4、辦公用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綜合管理部組織維修。

八、領用和發放

1、員工領用辦公用品需填寫《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并確認簽字,且按照《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發放辦公用品,并做好出庫登記,建立臺賬留存備查。

2、辦公用品領取后發現不適用或未用完部分,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調換或回收;

3、使用人在使用辦公設施時,應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操作,并注意日常保養維護。對因個人工作失誤、非正當使用而造成辦公用品出現重大耗損的,將根據個人錯誤的程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損失;若被認定為人為損壞的,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并追究相關責任。

4、所有員工要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和辦公費用。

5、使用部門和個人直接負責辦公用品的日常保養、維護及管理。凡屬各部門員工內部共用的辦公用品由部長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丟失和人為損壞由部長負責。

6、員工離職時,應如數交回或轉交所領用的非消耗性辦公用品,由綜合管理部確認核實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九、登記和管理

1、綜合管理部建立和登記辦公用品臺賬,做好辦公用品的購置、發放和庫存管理;

2、財務部須會同綜合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盤點,查對臺賬與實物,保證賬實相符;

3、辦公用品存放過程中應避免受潮、蟲蛀、損壞或丟失,保證辦公用品的功用和性能;

4、綜合管理部須根據辦公用品的消耗或領用情況,確定和保持合理的庫存種類和數量,以減少資金占用和保證正常使用。

5、辦公用品報廢處理。非消耗性辦公用品因使用期限到期,需要做報廢注銷時,使用人應提出辦公用品報廢申請,經部長審核,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使用人將報廢辦公用品交回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會同財務部門辦理報廢注銷手續。

十、附則

1、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實施。

2、本制度解釋權和修訂權歸綜合管理部所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管理部將定期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3、今后若有未盡事宜,由綜合管理部另行發文通知。

4、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物品申購單

申購部門

申購時間

申購物品名稱及型號

數量

預算(元)

申購事由

申請人

申購部門負責人

分管副總

總經理

董事長

附件2

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

領用時間

領用物品

數量

領用部門

采購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經濟法;藥品采購;法律屬性

藥品是涉及社會公眾身體安全和衛生保健事業的重要商品,藥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是建設和諧社會必須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經濟法學者張富強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認可和規范政府干預或協調經濟運行之法,是調整發生在經濟運行過程小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反映了國家和政府對藥品市場"市場失靈"現象的干預和協調,屬于經濟法范疇的微觀經濟法特別法。

一、藥品市場中的市場失靈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既有商品的一般屬性,同時也具備一定的特殊性。藥品通過流通渠道進入消費領域,其間基本的經濟規律起著主導作用,這是藥品作為商品的一般屬性。但從另一方面看,藥品又是及其特殊的商品,人們不能完全按照一般商品的經濟規律來對待藥品,必須對藥品的某些環節進行嚴格控制,才能確保藥品安全。藥品的特殊性決定了藥品的公共物品性,決定了藥品生產和消費過程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對稱性。長期以來,我國藥品市場一直受到計劃經濟體制下藥品采購管理模式的負面影響,藥品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嚴重制約了藥品經濟的健康發展。事實表明,如果放任市場機制自由配量藥品生產和消費,會出現藥品市場的市場失靈現象。藥品經濟領域的市場失靈表現為:

(一)供需矛盾突出、產銷秩序混亂

建國以來,我國一直以計劃供應、國家壟斷的特殊管理對藥品按需供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后,藥品被開放為普通商品進入完全的市場經濟運作。在國家管理機制不完善的前提下,產銷嚴重失控。

(二)藥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

藥品生產供大于求,經營失控,生產經營企業多、小、散、亂,企業在藥品營銷手法上各顯神通,商業賄賂現象嚴重,假貨藥品屢禁不止。

(三)藥品定價不合理

根據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由政府定價的藥品極少,大多數藥品由企業白行定價,報物價部門備案即可。由于制藥企業普遍誠信缺失,藥品價格虛高現象突出,藥品價格嚴重背離價值,引發流通環節的各種弊端,給社會和患者造成沉重的負擔。

(四)藥品需求機制畸形

盡管醫療衛生屬于非贏利性社會公共事業,但是由于國家財力有限,衛生事業費撥款遠遠不能滿足需要,造成補償機制不足的現實。藥品虛高定價客觀上迎合了醫療機構"以藥補醫"不合理補償機制的需要,造成了藥品需求機制的嚴重畸形。

(五)需方用藥的道德風險

我國城鎮職工長期享受公費勞保醫療,要高價藥不要低價藥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屬于經濟法范疇

經濟法的歷史使命,在于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帶來的影響經濟健康發展的消極因素。面對市場的欠靈,國家通過立法授權或認可政府對市場的于預或協調,規制市場活動,克服市場失靈,保障經濟健康地發展。政府的規制實際上是對市場失靈的反應,是克服市場配置資源缺陷的一種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市場機制只有在競爭的狀態下才能最有效地發揮作用,而競爭也會帶來生產資本的積聚和集中,進而產生壟斷,不受規制的壟斷又會導致社會損失。當然,市場失靈并非一定要通過政府的介入才能解決。但由于政府具有某些獨持的優勢(如擁有征稅權,通過征稅來推動產業結構的調節;擁有禁止權,通過公權力來禁止某些經濟行為,對某些違法的經濟行為實施懲罰,等等),因而政府規制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克服市場失靈的一種最佳的制度性選擇。面對政府的失靈,國家通過立法規范政府的于預或協調行為,使政府能夠嚴格地按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克服、信息不完備性、尋租活動和內容的擴張性,建設一個廉潔、有效、公開、透明的現代政府。正是從此意義上,張富強教授認為,經濟法本質可以定義為"國家干預或協調經濟運行之法"。

經濟法的最基本屬性在于它體現了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干預或協調。由于政府依法干預或協調的客體是經濟運行。所以,這里的"干預",是指政府主要運用法律手段對國民經濟運行的過問、介入、調控、干涉、制止等,其目的是為了使經濟的運行符合市場客觀規律的要求,保障經濟的健康、高速、有序發展。所謂協調,是指政府主要運用法律手段對國民經濟的運行進行調節,"使"影響國民經濟運行的各類因素"配合得當",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促進國民經濟結構達到平衡和最優化。相比之下,"協調"一詞,更強調經濟運行的內在因素,政府的作用在于遵循經濟的客觀規律,對各種經濟因素起協調作用。而"干預"一向則更明顯地體現"權力"屬性,強調政府"外力"對經濟內在因素的"過問"、"介入"、"調控"。在我國市場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我們強調干預或協調的辯證統一。在一般的情形下,協調為主,干預為輔。但在不同的經濟形勢下和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否認政府對兩者的選擇或側重是可以不同的,特別是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渡時期,市場內在的調節機制仍未完善,"市場失靈"的狀況時有發生。因此,在經濟呈現良性運行的狀況下,政府沒有必要對市場加以過多的干預,讓市場內在機制自主調節各項資源的配置,并依靠法律對這種市場機制起"適度"或"適時"的"協調"作用,就足以排除市場出現的某些"零星"或"輕微"的故障。但在"市場的失靈"的情況下,政府需要發揮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功能,運用強有力的"法律干預"或甚至"政策干預",克服市場調節的局限性、滯后性和盲目性。可見,將政府運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對國民經濟的干預或協調理解為經濟法的最基本屬性,符合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度的客觀需要。

由上可見,從經濟法視角看,藥品采購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和政府為彌補藥品市場中的"市場失靈"現象,運用法律和非法律的手段對藥品市場進行干預和協調的制度產物。

三、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屬于微觀經濟法特別法范疇

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是探究經濟法由哪些法律規范組成,這些法律規范又形成怎樣的法律部門。歸根結底,經濟法體系結構是由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決定的,是對經濟法所調整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化。張富強教授認為,正如經濟學的體系結構由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兩部分組成,經濟法的體系結構也應由微觀經濟法和宏觀經濟法兩大部分組成。微觀經濟法,是指調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場、維護市場秩序、干預或協調市場生產經濟主體的微觀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微觀經濟法又稱"市場規制法",與宏觀經濟法共同構成經濟法體系的兩大支柱。微觀經濟法作為規制市場交易主體的個體經濟行為之法,可以分為微觀經濟法一般法(市場規制法一般法)和微觀經濟法特別法(市場規制法特別法)兩個分支體系。其中的微觀經濟法一般法,是指調整發生在微觀經濟領域中市場交易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微觀經濟法一般法包括市場主體規制法和市場運行一般規制法兩個部分。其中的微觀經濟法特別法,是對微觀經濟領域中的具體市場領域的經濟活動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微觀經濟法特別法包括消費品市場(如糧食市場、煙草市場、食鹽市場、食品市場、藥品市場和消費信貸市場)的法律規制、生產資料市場(如能源市場、工業生產資料市場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的法律規制、服務市場(如法律服務市場、電信服務市場、互聯網服務市場、電子商務服務市場、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等)的法律規制和要素市場(如房地產市場、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無形財產權市場、產權市場以及對外貿易市場等)的法律規則四個部分。

綜上,從經濟法視角看,藥品采購管理制度是國家和政府規制藥品"市場失靈"的制度產物,屬于經濟法體系中的微觀經濟法特別法范疇,即消費品市場規制法中的藥品市場規制法體系。

參考文獻:

[1]仲志誠.透視藥品經營使用中的監管失衡[J].中國食品藥品監管, 2006,(6);

[2]韓一波.藥品集中采購的實踐與思考[J].中國藥業, 2011,(2 );

采購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協議供貨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提高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2009〕35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長令第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駐馬店市開展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項目的實施行為,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統一確定特定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價格和服務條件,并以協議書的形式固定,由采購人在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及其中標產品的一種采購形式。

第三條規格或標準相對統

一、品牌較多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貨物應當采用協議供貨形式采購。

協議供貨的范圍和限額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時確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協議供貨項目采購活動及其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級協議供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確定本級協議供貨的范圍和限額標準;

(三)核準協議供貨供應商招標實施方案;

(四)受理協議供貨采購合同備案;

(五)審核撥付采購資金;

(六)受理投訴事項;

(七)監督檢查協議供貨采購活動。

第五條集中采購機構受同級財政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協議供貨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實施方案;

(二)組織協議供貨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確定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

(四)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書;

(五)協調采購人和供應商執行協議供貨要求;

(六)統計、收集和協議供貨有關信息。

第二章協議供貨的招標

第六條協議供貨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公開招標實施方案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

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協議供貨范圍、評標標準、中標比例、協議有效期、協議執行要求、履約保證金、監督檢查等內容。

第八條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是投標產品的生產制造廠商。制造廠商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可由其委托一家商作為全權參加投標。

第九條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有完善的供貨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并按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列明供貨商及其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協議供貨公開招標的評標方式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同類產品的中標供應商原則上不少于三家。但確定中標供應商時應當有一定的淘汰比例。

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淘汰比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一條中標供應商確定后,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將中標結果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駐馬店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駐馬店政府采購網等信息媒體(以下簡稱“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告。

在公告的同時,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并在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協議供貨協議書應當載明中標產品的規格型號、基本配置標準、供貨價格、優惠率、售后服務、提供的備品備件及其價格、履約保證金、違約條款、協議有效期等事項。協議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協議供貨事項以文件形式印發采購人,同時在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告。

文件內容應當包括:協議供貨項目、中標供應商及其供貨商聯系名單、中標貨物及其價格和配置、售后服務、供應商承諾書、財政部門規定的執行要求等。

第三章協議供貨的執行

第十三條采購人應當按照協議供貨規定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產品,不得向協議供貨范圍外的供應商采購,或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非中標產品。

單次采購金額超過協議供貨限額標準的,按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的采購方式組織集中采購。

如果協議供貨范圍不能滿足采購人采購需求的,應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由采購人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組織采購。

第十四條協議供貨項目的中標價格或優惠率是協議有效期內供應商承諾的最高限價或最低優惠幅度。采購人在具體采購時,可以與供應商就價格或優惠率進行談判。

招標時只定優惠率,優惠率在協議供貨期內保持不變。在具體采購時,由采購人與協議供貨商談判,確定一個供購雙方平等協商價格,這個價格不能高于當時的市場平均價,協議供貨價格=供購雙方平等協商價格*(1-優惠率)。

協議供貨價格已經包括了為實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運輸、安裝、調試、培訓等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中標供應商應保證同一品牌、型號產品的協議供貨價格,在駐馬店市行政區域內低于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六條采購人應優先享有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咨詢、培訓服務和國家規定的“三包”服務等售后服務內容。

協議供貨中標產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外有關服務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費,在投標中應當作出承諾。

第十七條采購人以本單位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為基礎,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實施采購時,先填制《政府采購計劃申請及批復表》,送財政部門審核確定采購方式。

采購人依據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申請及批復表》,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并簽訂合同。采購合同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監制的《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采購合同(格式)》。

中標供應商依據《政府采購計劃申請及批復表》、采購合同,按雙方平等協商基本價格、中標的價格優惠幅度、服務承諾等向采購人提供中標品牌產品和服務。

采購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對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國家標準產品或技術要求不高且品牌、規格型號較為明確的項目,采購人應做到隨到隨驗;對技術要求較高或非標準產品,采購人應在供應商提供貨物之日起7日內驗收完畢,不得無故拖延。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驗收合格后,簽署驗收報告,并在7日內辦理資金支付手續,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資金。

第四章價格調整及信息

第十八條中標供應商應在店面醒目處張貼中標項目目錄及官方網站的統一媒體價格或市場銷售價,并在每月5號之前以書面和電子文檔形式向集中采購機構報送。所上報的官方網站的統一媒體價格,必須與生產廠家統一對外的統一媒體價格相同。所報市場銷售價,不得高于店面柜臺銷售價。

集中采購機構審核整理,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在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告。

第十九條中標供應商應在每月5號之前將上月政府采購情況以書面和電子文檔形式向集中采購機構報送。集中采購機構整理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二十條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出現價格波動、價格調整或增加新型號時,中標供應商應及時向集中采購機構予以書面通報。集中采購機構整理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備案。但價格波動、價格調整或新型號等情形不影響本協議規定的折讓辦法。

貨物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在不降低貨物質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該貨物的替換產品,其協議供貨價格不得高于原中標產品。

供應商在特定時間舉辦的促銷活動和優惠政策,如涉及協議供貨商品的,應保證協議采購項目有權參加其促銷活動和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章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中標供應商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拒絕接受采購單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對采購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有索要回扣、強要禮品等行為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中標供應商有以下義務:

(一)熱情承接采購單位委托服務任務,做到時間快、質量優、服務佳、價格合理;

(二)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嚴格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堅決杜絕送禮、回扣、報銷費用等一切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嚴格按照投標文件承諾優惠率執行;

(四)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與投標文件承諾的服務執行,自覺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六)按時按要求報送報表及各類統計數字;

(七)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協議供貨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爭議;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議供貨范圍內擇優選擇中標供應商,按照中標供應商承諾的價格、服務享受優惠;

(二)對中標供應商不按其投標文件及承諾執行的,服務質量差、價格有問題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經營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有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和費用結算制度;

(二)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加強對協議供貨業務的管理,嚴格控制經費支出;

(三)認真組織采購項目驗收,及時支付采購資金;

(四)不得要求中標供應商虛開發票;

(五)不得向中標供應商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要求中標供應商為本單位提供規定服務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務;

(六)未經批準不得與非中標供應商發生采購業務關系;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盡的義務。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對協議供貨供應商的招投標活動及協議供貨協議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政府采購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中標供應商的報價開展市場調查,并配合財政部門對協議供貨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協議供貨采購工作應當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采購人、中標供應商有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不符合政府采購協議供貨行為的,均可向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舉報。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協議供貨項目實施期間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政府采購法和現行有關規章制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予以處理,沒有規定的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條中標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進行通報批評,第二次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第三次取消其中標供應商資格,不予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一)沒有按協議承諾的時間供貨、維修,或提供其他服務的;

(二)沒有按協議承諾的價格或優惠率簽訂采購合同并供貨的;

(三)無故不提供協議供貨范圍內產品的;

(四)同一品牌、型號的產品,協議供貨價格高于其市場最低銷售價格的;

(五)不及時按要求報送報表及統計數字的;

(六)不積極配合協助處理采購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各種爭議,不主動提供真實情況的;

(七)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被投訴屬實的;

(八)妨礙合同公正履行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中標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調查屬實,不予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取消其中標供應商資格;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一)產品質量、配置不符合國家規定和投標文件承諾標準,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二)為采購人虛開發票;

(三)拒絕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調查屬實,將進行通報批評,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串通中標供應商弄虛作假,擅自提高采購標準,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向中標供應商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提出超越協議供貨承諾范圍其他要求的;

(三)擅自向協議供貨范圍外的供應商采購,或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非中標產品的;

(四)不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的;

(五)不按規定支付采購資金的;

(六)假借政府采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的;

采購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條采購單位委托政府采購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業務以及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經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依法接受采購單位委托,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以及專業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應當對已取得認定資格的機構設立信息庫,加強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

管理、監督,并將對機構的考核、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歸檔及公示。

第四條采購單位可將采用部門集中采購組織形式進行的采購項目委托機構辦理,但不得將法定應由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的通用采購項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金額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委托機構辦理。采購單位與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涉及應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的,委托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五條采購單位對采用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形式進行的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辦理,集中采購機構應當獨立組織實施采購活動,對操作技術要求較高的項目可以勞務形式邀請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機構協助辦理一些輔工作,但不得將采購項目再次整體委托機構辦理。對集中采購機構不能獨立操作、必須由機構辦理的,應當由采購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自土選用機構。

第六條采購單位選用機構應當遵循自主選擇、客觀公正、公平競爭和體現專業優勢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單位指定機構。

第七條采購單位依照下列方式選擇機構,委托其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一)評選產生。對項目預算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以及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在具備相應資格的機構中確定候選機構,并組成由單位主管領導和相關內設機構、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負責人參加的評選委員會,由評選委員會對候選機構進行考核,擇優確定機構。

(二)自行選擇。對項目預算在lOOO萬元以下及相對簡單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可根據采購項目實際情況、對機構服務情況和業績的了解和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機構的考核結果等,在設立的機構信息庫中自主擇優選用機構。

(三)隨機抽取。對項目預算在lOOO萬元以下及相對簡單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對委托機構沒有明確意向的,由其代表在設立的機構信息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八條采購單位確定機構后,應填制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委托機構確認單(附件1),加蓋單位公章后,報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審核。

第九條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采購單位確認機構的意見進行審核,驗證事項是否與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簽發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相符,確認無誤后,填制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通知書(附件2),下達機構執行。

第十條機構按照委托通知,與采購單位商定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簽訂委托協議書。

第十一條采購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和要求選用機構,以及擅自委托未經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一經查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采購單位在選用機構過程中不得向機構索取賄賂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機構不得以行賄或提供不正當利益等方式取得政府采購業務。違者,一經查出,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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