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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視角;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
一、問題的導入
美國次貸危機(亦稱次債危機)的爆發不僅使美國經濟遭到二戰以來最大程度的重創,也使多米諾骨牌連鎖反應的蝴蝶效應在全世界爆發。對信用度低的貸款人的住房貸款(即次級別貸款或簡稱次貸)進行證券化處理被稱作次貸資產證券化,次貸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品種。在美國,被資產證券化處理的次貸占次貸總額的比率達到76%以上,次貸危機主要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得以傳播,因此次貸危機也被稱作資產證券化危機。對次貸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方面。
但是,伴隨著美國次貸危機負面影響的不斷擴大,對資產證券化的質疑開始成為焦點:到底還要不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到底如何才能穩健地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都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所熱切關注和探討的問題。同時,鑒于次貸危機的突發性,目前國內外對次貸危機的政策反映和理論研究都相對比較滯后。本文緊密結合新時期的新變化,運用審計這一嶄新的視角來對美國次貸危機進行研究,進一步為我國穩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符合實際的中肯建議。
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容
如前所述,次貸危機主要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得以傳播,因此對次貸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方面。顧名思義,資產證券化就是企業(銀行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企業)把未來可以產生現金流的部分進行證券化處理。例如,可以把銀行的住房貸款、企業的應收款、正在建設的高速公路運營公司未來收到的過路費等看作是一種產品,把這些產品經過設計組合后銷售給專門的運行機構(比如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通稱為SPV),然后再由運行機構負責把產品賣給各種投資者這樣一種類似證券化處理的過程。通過這樣一個過程,銀行在獲得貸款者償還貸款之前、企業在獲得應收款之前、高速公路運營公司在獲得償付成本的過路費之前,可以提前從運行機構這個買方手中獲得與貸款、應收款、過路費等大致相抵的一筆收入。
三、基于審計視角的美國次貸危機思考
從全世界范圍來看,銀行作為發起人,其資產證券化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運行中所占的份額最大,銀行把信用度低的房貸借款人的貸款打包出售給投資機構并進行證券化處理,這是次貸最主要、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這種被證券化處理的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現金流就會中斷,引發次貸危機,這就是次貸危機發生的直接導火索。但與此同時,需要重點注意的是:審計缺位是促使次貸危機發生的關鍵原因。資產證券化離不開審計,完善的審計制度將會促使資產證券化向良性、穩健的方向發展,缺陷的審計制度則只會滋生資產證券化危機爆發的土壤。在基于審"計這一嶄新的研究視角基礎上。為更好地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穩健運行,本文得出如下幾點研究成果:
(一)謹慎做好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審計工作
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的關鍵和難點之處就在于基礎資產(即銀行貸款)的終止確認標準,即如何判斷基礎資產的銷售是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如果銀行將一筆資產作為真實的出售處理,則應將資產證券化部分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出售盈利或者損失,此時銀行達到了進行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會計效果:減少了風險資產,提高了資本充足率,而負債并沒有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這次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與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審計缺位關聯度非常大。不少銀行為了達到美化資產負債表的目的,往往會在會計實務中將假銷售、真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作銷售處理,而美國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審計工作基本上是一片空白。這就給虛假的資產證券化繁榮和次貸危機埋下了伏筆。
在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銀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也會或多或少地存在著虛假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現象,即把假銷售、真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作銷售處理。為避免這一現象,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部門如央行及各級分支機構、證券監管部門等應該切實做好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審計工作,尤其需要重點審查資產證券化會計中的基礎資產銷售問題,這樣才會從會計的源頭杜絕風險的存在。
(二)獨立、審慎地做好資產證券化產品稅收優惠條件的審計工作
在稅務制度的研究方面,前些年,美國財政部門通過資產證券化實踐的深入,最終發現影響資產證券化運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約因素就是過重的稅收負擔。因此,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高效實施,包括美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的政府都對涉及資產證券化的稅收進行了減免,這些稅收減免措施有效地減輕了資產證券化的稅收負擔,提高了運轉效率,但同時也埋下了次貸危機的種子。例如,在美國,稅務部門頒布實施了組合性權益豁免和稅收條約豁免等預提稅優惠政策,并豁免了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這就大大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發行人的成本;為在營業稅和印花稅方面實行減免政策,澳大利亞明確規定:資產證券化運作各方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大大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成本。
事實上,由于涉及貸款人信用、抵押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每一個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獨特的,都有其自身的具體情況。次貸危機之所以爆發,與美國政府“一刀切”的對幾乎所有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實施稅收優惠有關。在經濟繁榮時期,這種“一刀切”的優惠政策所帶來的弊端被掩蓋,而一旦利率上升、經濟下滑,這些矛盾一觸即發。
現階段,我國同樣也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實行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由于我國批準實施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品種都是安全性能比較高的貸款,并不像美國那樣大面積涉及安全性能較低的次級別貸款,所以對這些資產證券化產品實施稅收優惠暫時并沒有安全隱患,但如果以后大面積地在我國推廣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監管部門就應該慎用稅收優惠這把雙刃劍,謹慎選擇可以進行稅收優惠的品種。
(三)構建評級機構客觀、科學的評級審計體系
在次貸危機爆發的緣由中。包括標準普爾、穆迪等世界知名評級公司在內的評級機構也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由于客戶能否通過評級及信用評級級別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評級機構的收益,因此評級機構對很多信用度不好的貸款人的信用評級水平竟然都評為了3A,達到了和美國國債券一樣的安全信用級別,具體為:在所有的美國次級貸款中,大約有75%得到了AAA的評級,10%得了AA。另外,8%得了A,僅有7%被評為BBB或更低。而實際情況是,僅在2006年第4季度次級貸款違約率已達到了14.44%,2007年第4季度更是達到了創記錄的25%。與此同時,鑒于發達國家對信用評級機構尤其是像標準普爾、穆迪這樣著名的評級公司一貫的傳統信任,所以即使在美
國這樣的發達國家也尚未建立有效、科學的評級審計體系。這樣就難以對各評級機構進行及時、有效的約束。
評級審計體系所帶來的問題出現后,很多受評級公司誘導而購買了次貸產品的投資者把標準普爾、穆迪等世界知名評級公司在內的評級機構陸續告上法庭,有的投資者甚至還同時追究政府的責任,指責其審計監管缺位。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受各種環境條件制約,這些投資者很難再從評級機構那里獲得補償。
在我國,由于信用評級起步較晚,很多衍生于銀行的評級機構都或多或少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關系評估、人情評估現象比較普遍,由于很多評級機構與銀行千絲萬縷的關系,真正嚴格、規范的信用評估、審核并不常見。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對信用評級部門進行嚴格規范,不僅應該大力培育獨立、公信的信用評級機構,更應該構建客觀、科學和高效率的評級審計體系,這樣才能更好地監管評級機構,促進信用評級結果的客觀、可信,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經濟繁榮時期評級機構對待被評估者的信用評估膨脹。
(四)做好投資機構內部的風險審計工作
次貸的主要購買者是專業的投行機構或銀行的投行部門,因此在次貸危機中,受損失最大的也是這些機構。在這次危機中,美林是最大的輸家,高盛是最大的贏家,摩根斯坦利則夾在兩者之間。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與三者內部的風險審計工作緊密相聯。風險審計工作是對投資機構交易部門的風險進行審計監管并進行風險控制,意義非常重要。
在次貸危機爆發前,美林的風險審計部門是完全隸屬于CEO的,如果CEO與某位風險審計部門的高管有摩擦,可以通過開除該高管的方式繞過風險審計這一關;而摩根斯坦利的風險審計部分雖然是獨立的部門,但風險審計要支持交易;只有高盛的風險審計部門和交易部門是平級的,交易要接受并通過風險審計部門的監控,因此高盛較好地規避了次貸風險。要在制度上促使投資機構客觀面對風險,經營與風險審計部門就必須進行分離。這種權限分離的制度可以有效制約風險,避免風險投資中的麻痹大意和一意孤行。
在我國,無論是投資機構還是商業銀行,風險審計尚是新進興起的一個全新領域,很多金融機構的風險審計尚停留在原始的財務審核階段。2006年廣東開平中行大案、2007年河北邯鄲農行大案等都顯現出我國金融機構較低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尚有欠缺的風險審計制度。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尚未完全開放,如果一旦開放力度較大,在面對風險激增的復雜國際金融背景中,我國金融機構招架這些風險的難度將急劇增大。因此,與其等到以后金融機構再重視和加大風險審計的力度,還不如現在就補上這一課,從思想上重視、從行動上實踐、從國內外經驗中學習是加強風險審計的正途。
(五)警惕次貸危機背后可能隱藏的金融陰謀
次貸危機在給我國穩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予以審計工作方面啟示的同時,我們也需要警惕次貸危機背后可能隱藏的金融陰謀,從而在思想和行動中提前做好應對的準備,為保持我國健康穩定的經濟環境服務。
美國是一個從自己國家利益考慮、慣于實施雙重標準的國家,例如在經濟方面:美國在國內反對社會保障體系的私有化,然而卻在國外提倡它;美國在國內反對平衡預算療法,因為這會限制經濟下滑時使用擴張性財政政策,但在國外,尤其當其他國家陷入衰退時,美國卻強調這些國家使用緊縮性的財政政策;美國在國內強調通過破產法保護債務人,并且給予債務人一個全新的開始,但在國外,美國卻把破產視為對貸款合同的挑釁,反對別的國家實施破產法。同樣,在這次美國次貸危機中,美國的雙重標準也不例外:一方面,美國通過采取各種措施把危機對國內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不僅美國財政部長、住房和城市發展部長來中國等國家進行游說,推銷其已成“燙手山藥”的次貸產品,而且。美聯儲又人為地加大了美元的貶值幅度,從而把危機盡可能地轉移到別的國家,這對擁有13000億美元外匯儲備的中國而言,無疑是一場巨大的損失。
所以,從美國一貫實施雙重標準、只為自己謀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我們也要警惕次貸危機背后可能隱藏的金融陰謀,審慎對待美國主動伸來的“橄欖枝”。有關部門還需緊密監測美國次貸危機及其相應政策的變化進展,防止相關政策的實施對我國經濟造成傷害,這樣才能及時做好預防、最大程度地保護我們國家的經濟利益與民生利益。
四、審計與我國資產證券化前景展望
【關鍵詞】商業銀行 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用風險 特點 應對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展比較早,且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結構化主體都是信用風險產生的可能來源,為此,要應對信用風險,參與主體、資產池的資產組合都是我們需要防范的目標。筆者結合自身的經驗,闡述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指明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特點,基于此,提出了應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對策,以期更好地完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一、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產生往往和其利好的一面有很大的關系,為此,我們就需要分析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分散金融風險。銀行承受風險的能力是有限的,當其面臨的信用風險超過一定的限度,就可以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將風險轉移。那些愿意承擔風險的投資者可以從銀行購買資產證券,以滿足自身想獲得更大收益的心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很多新興商業銀行往往存在著放貸過于集中的信用風險,通過銀行信貸資產信貸化,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優化資金使用。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不但可以釋放資本金,出口貸款的收入也可以釋放出來。通過這樣的措施,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未來的收入,而不需要在在整個貸款期內實現。此外,銀行可以將這些現金發放貸款或進行其他投資,從而獲得投資收益,更好地實現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
確保資本充足。商業銀行保持8%的資本金應對風險資產,這是巴塞爾委員會的規定,所謂的8%實際上就是資本與銀行風險加權資本之比,即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 倍的市場風險資本)。通過這個公式我們可以看出,要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就需要減少風險加權平均。而信貸資產的風險加權往往高于證券類資產,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減少其對資本金的需求。此外,通過這種方式還可以獲得風險權重為0的現金,去選擇那些風險權重更低,而收益更高的資產,這樣就能確保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
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特點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有著重要的意義,其不但能夠分散金融風險、確保資本充足,還能更好地優化銀行的資金使用。為了加深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認識,我們需要把握其如下方面的特點:
誘發因素復雜。導致信用風險發生的因素很多,不但包括市場風險、自然災害風險,還包括政治風險、技術風險等,信用風險是這些因素的外在表現而已。從這個角度來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較為綜合復雜。
信用風險隱蔽。信用風險的真實面貌很可能無法表現出來,若母公司為子公司外部信用增級,信用風險就被內部消化,就會出現這種情況。在資產證券化里面,信用增級屬于一種特別的程序,然而當前信用增級濫用的狀況屢見不鮮,虛假評級的狀況也較為常見,這使得信用的隱蔽性更加明顯。
風險傳遞積累。傳遞性是信用風險一個典型的屬性,一方信用風險可能對關聯方造成很大影響,這樣就造成了信用風險了累積,破壞力不斷增加,進而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影響到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
三、應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對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有了進一步的了解,明確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特征及其危害,為此,就需要提出相應的應對對策。具體來說,可以從如下方面著手:
分散資產池行業。信貸資產池實際上資產組合,其又諸多不同銀行貸款組成,若是在現金流時而較為集中,時而出現中斷,就很難保證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本息償付。資產池中的貸款涉及不同銀行、不同行業,信貸資產的相關性越低,信貸資產間的協方差越低,現金流收入的波動性越低。如果資產池所涉及行業較為集中,則信貸資產相關性過高,就會導致信用風險過于集中,進而威脅到資產池的整體信用風險。
利用衍生工具對沖。要降低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商業銀行還可以利用衍生工具。發起人銀行向SPV(特殊目的群體)出售信貸資產,這樣SPV就承擔和管理信貸資產組合產生的信用風險。SPV是一個特殊機構,本質上屬于公司,設立主要是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當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SPV同樣面臨破產,為此,其對信用風險十分敏感。為了確保自身的正常運營,SPV有足夠的動力規避、降低信用風險。一般來說,其為了對沖信貸資產池資產信用風險,往往會選擇信用期權、信用互換等衍生工具。
健全法律法規。信用缺失在我國的經濟領域內表現較為明顯,商業銀行面臨著較為嚴重的信用危機,為此,完善征信立法,逐步完善我國的信用體系對我國信貸資產的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的央行、建設部等制定了幾部部門法規,然而較為系統化的法律仍舊沒有出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體系,完善征信立法,健全法律法規,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主要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要完善銀行征信系統,另一方面要完善商業征信系統。其二,把握好征信權限。征信主體在征信的過程中,既要達到信息采集的目的,又不能侵犯個人隱私權、企業秘密權。其三,建立信用獎懲激勵。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很多失信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守信的行為得不到很好地表彰,鑒于這種情況,應該建立失信懲罰和守信激勵制度。
培育機構投資者。當前的信用評級遭到了濫用,虛假評級的狀況較為常見,這影響影響到資產化的信貸資產定價,難以確保信貸資產的嚴格、公正。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過程中,培育機構投資者,規范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至關重要。除此之外,還需要進一步對中介機構的行為予以約束,具體來說,信用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信用評級機構,另一類是信用擔保機構,其不但能夠推進信用風險管理,還能很好地實現信用風險的防范。
加強信息披露。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息不對稱情況是比較顯見的,其充斥在基礎資產選擇到交易全程,其是信用風險產生的主要誘因。正是因為如此,才需要不斷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只有采取這樣的手段,才能更好地預防信息不對稱產生的信用風險,不但要杜絕參與主體涉及環節的信息泄露,還要避免信貸資產環節涉及的信息泄露。具體來說,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確保信息披露準確。為了提升信息披露的準確性,應該對審核制度予以完善,引入外部注冊會計師,這樣能夠更加公正地對參與主體的信息予以審核,確保審核信息的正確、真實。其二,著力披露會計報表、附注。會計報表、附注包含著十分關鍵的信息,在信息披露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會計報表及附注中重大會計信息的披露。此外,還需要對企業的會計標準予以統一,不但要確保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還需要增強披露信息的可讀性。其三,行業協會自律。行業協會是企業和政府之間的紐帶,可以增強行業管理的效果,更好地為行業內企業服務。行業協會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為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首先,促使成員自愿進行信息披露。行業協會可以設立相應的章程,統一成員思想,鼓勵并促成內部成員進行信息披露,這樣能夠和法律的硬性規定相互配合,發揮更好地效果。其次,通過行業自律來協調組織成員行為。逐步完善行業協會的內部組織機制,以更好地明確成員秩序、法律秩序,更好地規范內部組織成員的行為,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可靠、全面。
四、總結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較早,且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其不但能夠有效地分散和轉移發起人的風險,還能提升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故而其受到了市場的追捧。然而,我們也必須看到的是,伴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也更加集中,結構化主體都是信用風險產生的可能來源,為此,要應對信用風險,參與主體、資產池的資產組合都是我們需要防范的目標。本文分析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指明了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特點,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應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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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不正當競爭 證券監管
市場最本質的東西在于競爭,市場越發達,競爭就越激烈,在金融市場中競爭法則也毫無例外的適用。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年來在我國掀起的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它是從倚重企業信用進行的融資方式向以項目資產為基礎進行的融資。它不僅給發起人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特別是那些無法借助傳統融資方式融資而又擁有優質債券資產的企業提供了新的血液,也給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高質量、低風險的投資工具。但任何市場的發展都離不開競爭,資產證券化與傳統的融資方式之間存在著競爭,而利益的驅動性決定了必然存在著不正當的競爭,而在證券化自身的操作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危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
一、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存在
在證券化的一般操作過程中,發起人為了維持證券化操作的連貫性,一般都會制訂一套證券化方案,然后在發起人的主導下將資產證券化一步步向前推進。因此,一些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就可能因為權利的過分集中而產生。下面就根據我國已經進行和正在進行的證券化試點來分析證券化中可能存在的不正當競爭問題。
(一)當銀行作為證券化發起人情況下存在的問題
銀行因為其在金融市場的地位,擁有大量的可證券化的應收賬債權,如住房抵押貸款債權、企業的抵押貸款債權、信用卡應收賬款債權等。可以說因為銀行在市場準人方面的優勢,導致了它在這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場壟斷地位,它不僅僅是最了解這些擬將證券化的債權信息而將它們篩選重組歸人資產池的人,它們還是將這些資產銷售于SPV的債權轉讓人,另外他們還可能是證券化的服務商,擔任著向投資者出售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安排人,并承擔向債務人收取應收款的義務。銀行在證券化操作中一手遮天的地位,是否可能會使銀行利用自己的權力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從而欺瞞投資者并排擠其他融資市場的競爭者?
首先,由于銀行進行證券化操作的這類債權都是在銀行已經存續了一段時間,銀行對它們的違約記錄及債務人的信用狀況了解得最深,并能夠對這些債權是否能在為了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有著較為準確的把握,中介機構對這些資產的評估也多是根據銀行提供的資料進行的。傳統的證券化操作對資產的評估是在發起人組建資產池的時候就進行了,以后在SPV購買資產池里的資產時都是根據這個評估來定價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如果銀行在這些信息上存在貓膩,就可能誤導投資者對這些資產真實情況地把握。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操作要求“真實銷售”,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后就將這些資產從自己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SPV對發起人就不存在追索權,以實現“風險隔離”。發起人是否會在這個階段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隱瞞資產的真實信息,再利用“真實銷售”和“風險隔離” 原則來推卸責任,就很難說了。其次,雖然現在在央行主導下的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投資這些債券的投資者被限于只能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可能不存在銀行向投資者強力推銷其承銷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但是從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角度看,僅僅將證券化的發行和交易市場限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不利于這些債券的流動。擴大投資者范圍,統一債券市場勢在必行。如果在統一的債券市場從事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就可能出現“銀行向存款人提出不公正的債券購買建議,銀行也可能利用他掌握的信貸權向企業施壓,要求企業購買自己承銷的債券或可能發放不謹慎的貸款,以促使企業購買銀行承銷的債券”。這能否被看做是一種附條件的交易行為,銀行利用了其在融資市場的優勢地位,強迫這些急需資本的企業或個人購買資產支持證券,從而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再次,由銀行承銷這些債券,常常會使一些投資者認為這些資產支持證券與銀行存在著某種密切的聯系,而無法實現證券化資產與銀行資產的風險隔離,當資產支持證券權益償付發生困難時,銀行會不會迫于道德壓力,為維護自己的良好聲譽而代為償付,這些不正當的隱性擔保也構成了一種不正當競爭,使投資者在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時發生錯誤理解,進而在危險發生后又不能向發起人行使追索權。
(二)證監會主導的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以中金公司為計劃管理人的聯通計劃看,這不能說是傳統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它成功的更大意義在于,“它的發行和交易打破了國內企業債券融資市場的部門壟斷,使企業債券的發行不再成為國家發改委或人民銀行壟斷的市場”。首先,聯通網絡租賃費收益權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資產。
聯通計劃的網絡租賃費收入,是聯通運營實體向聯通新時空公司支付的、使用后者CDMA網絡的租賃費用,雖然二者都是獨立的公司實體,但他們都是聯通集團全資或絕對控股的下屬公司,這使得這種債權收益看起來像是一個人左手交到右手的東西。傳統的證券化項目需要判斷證券化資產本身的資質,在聯通計劃下,投資者更關注的是聯通集團的企業信用本身,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在實際意義上說依賴的仍然是聯通集團作為企業整體本身的信用。從某種程度上說,對于那些真正依靠部分資產來發行資產支掙證券的融資企業來說,他們和聯通新時空公司不在一個競爭平臺上,它們的擔保基礎是不一樣的,投資者對它們的投資風險的判斷也就不同,這種利用隱性的優勢地位也是一種不公平競爭。其次,傳統的證券化項目一般會使用SPV作為買人資產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主體,而聯通計劃采用的是集合計劃的形式,它沒有工商執照、也沒有自己的營業執照,它是依據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規定的“專向客戶理財”形式,代表聯通計劃從聯通新時空買人租賃費收入的是作為管理人的中金公司,聯通計劃并沒有從法律上擁有這些資產的依據。這種缺乏獨立性的“實體”影響了傳統證券化項目所依賴的有限責任和破產隔離這樣的核心原則,也會使投資者誤認為證券公司是買人資產的SPV,而在資產發生風險不能償付投資人證券權益時,投資人根據破產法要求證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種可能存在的隱性擔保反而導致了這一資產支持證券在融資市場上形成了相對于其他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勢地位。再次,對于證券公司作為這種資產支持汪券的主要構建者,要防止它利用自己在證券市場的中介地位,對投資于它操作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進行變相的融資融券。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提前償付風險;風險防范
一、引言
1968年美國以過手證券的形式發行了第一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現如今,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市場成為規模僅次于國債市場的第二大金融市場,推動經濟發展。直到2008年金融危機前,我國都曾有過相關的闡釋。時至2015年,經濟形勢好轉,“盤活存量,推動經濟轉型升級”這一政策要求被提上了日程。而MBS對這一政策的支持使得其受到重視。但對于住房抵押證券化而言,機遇與風險并存。弗蘭克•J•法博齊(FrankJ•Fabozzi)認為基礎資產的風險是由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以及提前償付風險構成的;霍學喜、王燕則認為,提前償付風險的存在導致基礎資產池不能時刻保持其穩定性。因此,對提前償付風險的重視是保障MBS順利進行的前提。故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項可行的舉措,但發展與風險并存。本文開篇簡要介紹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通過案例分析法與文獻分析法對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簡單介紹,最后基于建元2007-1進行分析并提出適用于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的相關建議。
二、資產證券化概述
住房抵押貸款因為借款人的還款行為會在未來產生一個可以預測的現金流,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這一過程并非是“證券化”抵押貸款本身,而是將基礎資產池產生的可預測的現金流進行“證券化”。一般來說,對住房抵押貸款資產的現金流分析可以從基礎資產的估價、現金流的結構以及風險與收益進行分析。其中,現金流結構的變動對MBS的影響較為明顯,因此,基礎資產的償付發生變化對證券化的影響較為明顯。
三、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現狀及風險探究
(一)我國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現狀。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得到了極大發展,貸款情況也相應增多。數據顯示,近十年,我國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余額逐年增加,平均增長率接近28%。住房抵押貸款作為一種優質而又穩定的資產,投資風險小,極具吸引力。同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高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房地產事業的良性發展,可以說是穩定我國房地產經濟的良好工具。
(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基礎資產風險研究。通過對國外已有的歷史經驗的分析,結合國情,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其可行性與必要性。但作為新興的金融創新產品,因為參與者涉及眾多、環節繁瑣復雜而面臨各類風險,其中存在著提前償付風險尤為突出。提前償付風險是指借款者在規定的還款期之前進行還款而給貸款人造成的利益損失的風險。對于單筆的住房抵押貸款而言,如果提前償付行為發生,那么他的現金流的流量和期限都會受到相應的影響,不僅如此,提前償付行為還會波及整個證券化的過程,即導致未來現金流的不穩定。提前償付的發生就意味著借款人對未來現金流的支配計劃完全被打亂,他不能按照原定計劃將未來現金流用于投資,即收益受到損害,也就是放貸成本增加了。因此,小到單筆借款大到整個資產池都會因為提前償付行為的發生而受到影響。2011年《房地產抽樣調查報告》將我國北上廣深等30個大中型城市的11586名借款人進行了調研,結果顯示大部分的買房者買房出于剛性需求,這一人群占比約86%,故大部分人的住房抵押貸款動機依舊強烈,即前景十分廣闊;并且在龐大的貸款購房者中有40.2%的被調查者表示他們曾有過提前償付的行為;在有過提前償付行為的受訪者中有30.2%的借款人一開始就有這個打算,因為他們不喜歡“背債”;有27.6%的受訪者會在經濟實力提升的情況下做此選擇;而利息提高導致每月還款額增加也會使剩下的部分受訪者決定“盡早還錢”。提前償付行為的危險很大,不僅因為他只要發生就會對資產池中的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也因為影響往往是交叉發生的,這個因素的發生很可能因為“蝴蝶效應”而引發其他的不良影響。因此,不論動因是什么,不斷增加的提前償付行為都值得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與重視。
四、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風險防范建議
為防止類似美國次貸危機的情形重演,我們應積極的找尋風險的防范對策。結合提到提前償付風險從建立資產次開始就如夢魘一般伴隨其證券化的整個過程。并且宏觀形式瞬息萬變導致幾乎不可能準確預測風險,只能盡可能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一)提前償付懲罰金制度。建立提前償付懲罰金制度就是為了約束借款人不讓其提前還款,因為他一旦還款就必須繳納處罰金以補償貸款人因為未來現金流變化而產生的損失。但處罰金如何設定、設定為多少也需謹慎。一開始定的太高,則會使潛在用戶望而卻步,而設定的太低,則無法對借款人產生約束。因此違約金的設定應該綜合期限、金額等因素進行具體的調整,即可以理解為浮動的懲罰金。
(二)鎖住制度。鎖住制度就是一種禁止制度,他明確的禁止了提前償付行為的發生。因此鎖住制度可以通過簡單的數學模型對提前償付風險進行完全的防范。但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典型地鎖住期權模型通常情況下只限于貸款初期,因此往往需要將其他的方法與鎖住政策一并使用。結論大量學者研究表明,美國經濟危機的發生是因為錯誤的使用金融工具而非金融工具本身導致了次貸危機。因此,結合我國國情,我們應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這一新興的金融工具采取合理的使用,以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可持續性發展。但同時,我們也應重視提前償付行為帶來的各類危害,相關部門也應出臺政策與法規以規避提前償付風險的發生。
參考文獻
[1]何小鋒等著.資產證券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不良資產證券化
1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
從1999 年開始,中國政府采取措施剝離了四大商業銀行近萬億元不良資產,自2002 年以來,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即4大國有銀行和其他12 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一直呈下降趨勢,其中2003 年比2002 年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分別下降1750 億元和5.7%,2004 年比2003年分別下降3946 億元和4.5%。據中國銀監會2005 年三季度末貸款五級分類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9月末,我國境內全部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分別比年初下降5501.8億元和4.28%。商業銀行貸款質量持續看好,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繼續呈現“雙降”。其中,由于工商銀行于2007年處置了7000 多億的不良資產,四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分別下降5575.6 億元和5.45%。與此同時,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分別比年初下降了0.45%、1.95%、0.96%。但在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總體“雙降”的情況下,除四大商業銀行外,境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均出現了上升的勢頭。根據各家股份制銀行披露的2005年第三季度報表和中國銀監會最新統計數據表明,截至2005 年9 月末,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分別比年初增加100.3 億元和3.5 億元。
2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
對于國有商業銀行而言,信貸資產風險是無時無刻不存在的,信貸業務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業務,利息是風險收益。目前,國內的銀行業改革正處于風起云涌階段,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經有建行、中行、工行先后上市,此時,如果能冷靜地反思一下各大行在改制上市前的巨額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對于各行今后的健康發展是能起到一些積極作用的。
為什么我國商業銀行會有著規模如此巨大的不良資產呢?
首先,我國商業銀行自身的內部原因。從銀行方面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非市場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貸約束機制,是不良資產產生的直接原因。第一,貸款的發放部門與評審部門在分工上是各有側重的,既互相協作,又相互制約。貸款發放部門主要是拓展客戶并對項目進行初評;審查部門則對貸款進行后續評審決策。但長期以來,銀行審貸合一,缺乏必要的內部制約機制。在審貸合一的情況下,政府指令授信使得執行暢通無阻,人情貸款,工作失誤與偏差屢見不鮮,極易造成銀行不良貸款。第二,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體制不盡合理,資金與規模脫節,信貸人員素質低,不利于風險防范。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短期貸款的長期化,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最后,商業銀行總行對貸款規模的要求而形成的“倒逼機制”也是造成不良資產增加的一個重要因素。
其次,我國商業銀行的外部環境原因。第一,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企業的成功與否,不僅僅影響到企業本身,更影響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業績。對于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出面可以在原先的基礎上,為企業今后在商業銀行的合作中爭取更為有利的地位,在價格上取得更多的優惠;對于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主管部門的出面可以為企業的生存爭取更多空間,許多單憑企業自身資信狀況無法爭取到的貸款,可以通過主管部門的一攬子協商從而辦成。正是由于利益的趨同性,導致地方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熱衷”于為地方企業或下屬企業爭取貸款。第二,銀監會(或中央銀行) 監管不力,監管手段匱乏。銀監會監管手段不科學,由于以非現場監管為主,根本無法對商業銀行發放高風險貸款做出事前反應,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以及商業銀行上下級行之間的貸款信息不對稱情況嚴重,監管部門處于明顯的不利地位而且監管部門的獨立性不夠,政策目標呈現多元化的特征,也使得商業銀行無所適從。 3 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不良資產的策略建議
我國金融市場正在逐步對外開放,大量的外資銀行將在幾年內涌入我國金融市場。國內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受到極大威脅, 使得不良資產引爆經濟社會問題的可能性逐漸增大。因此, 盡快處置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資產證券化。 所謂貸款證券化就是將已存在的信
貸資產加以組合并以其產生的現金流為擔保在市場上發行證券,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的、非標準化的貸款轉化為可轉讓的、標準化的證券,并轉售于市場投資者的過程。利用資產證券化, 可以達到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資產流動性、滿足機構投資者對固定收入證券投資的需求、促進資本市場深化的目的。如前所述, 商業銀行現存的巨額不良資產對于經濟發展具有嚴重危害性, 而現存的處置方法又有極大局限性, 在這種情況下, 研究運用新的金融創新技術——資產證券化來解決不良資產的問題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2)使用信托。利用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完成標的資產的風險隔離。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即標的資產的原始權益人或發起人)通過將標的資產設定為信托財產,將證券化標的資產移轉給受托人持有,然后由委托人向投資者發行優先級信托利益權,或向投資者出售優先級信托利益份額或其他合同權利。
(3)資產剝離。所謂資產剝離是指在企業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將原企業中不屬于擬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從原有的企業賬目中分離出去的行為。 剝離并非是企業經營失敗的標志,它是企業發展戰略的合理選擇。企業通過剝離不適于企業長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企業整體業務發展的部門、產品生產線或單項資產,可使資源集中于經營重點,從而更具有競爭力。同時剝離還可以使企業資產獲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業資產的質量和資本的市場價值。從1999年4月20日至1999年10月19日,信達、東方、長城和華融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繼成立,分別承擔對建行、中行、農行和工行所剝離的大批不良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這是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不良資產剝離是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重要方法,甚至是將中國整體金融、經濟的改革和發展推向深入的一個契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