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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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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辦法

工商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機構為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第二章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范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一條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三)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在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條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節審理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受理賠償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理。

第十七條賠償案件審理的內容包括:

(一)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

第十八條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不足的請求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條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二)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對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責令停產停業的,根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

(3)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

(4)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5)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應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第三節執行

第二十四條賠償處理決定及有關文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中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執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行文書、票據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償

第二十七條有關個人或組織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越權執法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采取扣押、查封、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復議機關決定原辦案機關停止強制措施,執行機關拒不執行,由此引起經濟損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遺失的;

(五)超期暫停支付相對人的銀行存款而不補辦手續,以及凍結金額超過違法金額造成損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財物經查與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七)違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追償責任人員經濟責任,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責任人員確定賠償數額時,依據責任大小,追償金額為其月工資的1-10倍。

第三十條有關責任人員對其是否應當承擔經濟責任有申辯權。

工商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工傷康復事業健康發展,規范工傷康復管理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傷康復應堅持“醫療與康復并重”、“先康復治療,后鑒定補償”的原則。

第三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或視同工傷,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第五條用人單位、工傷康復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和配合對康復對象實施工傷康復。

第六條成立省工傷康復專家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由醫療衛生專家組成。省工傷康復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為全省工傷康復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決策咨詢和康復醫療機構評估。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康復對象確認、工傷康復期確認以及康復效果評估。

第二章康復對象與確認

第七條康復對象是指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礙、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職工。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復對象范圍: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符合《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規定的康復住院標準,需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已滿,符合《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規定的康復住院標準的。

第九條康復對象的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工傷醫療及相關檢查資料。

第十條康復對象的確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15日內,依據《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和工傷職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資料,作出康復價值確認結論,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第十一條已鑒定傷殘等級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可以享受工傷康復。

在康復終結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工傷職工按新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章工傷康復期和工傷康復待遇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進行工傷康復的,其工傷康復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康復效果明顯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估確認,工傷康復期可以適當延長,康復期與停工留薪期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康復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在工傷康復期間,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進行工傷康復的,在工傷康復期間享受原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伙食補助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康復所需交通費、住宿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生活不能自理的康復對象在工傷康復期需要護理的,按照《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執行。

第四章工傷康復機構和管理

第十五條工傷康復機構應具備進行工傷康復的基本設施、場所、人才、技術等條件,愿意提供工傷康復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康復機構準入標準。

第十六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康復機構的申請及提供的有關材料,組織省工傷康復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對康復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向社會公布。康復機構的評估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康復機構實行協議管理。簽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區域范圍、康復費用結算辦法以及康復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

第十八條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制定工傷康復計劃,指導做好本地區工傷康復的組織實施工作;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工傷康復,負責工傷康復費審核、支付及其他業務,并按協議對工傷康復機構的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工傷康復機構應為康復對象建立康復檔案。康復檔案內容應包括:康復計劃、康復方案、康復實施人、康復期限、經康復對象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的康復具體項目執行單、康復前期、中期、后期評價報告。康復檔案保存期限30年。

康復對象的康復檔案記錄不全、不詳或不實的,其工傷康復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康復機構應及時向康復對象所在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康復對象的康復評價報告單,報告康復進展情況,接受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選擇具備臨床急性期康復條件的醫療機構作為工傷救治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在恢復期經確認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救治醫療機構應及時將工傷職工轉入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拒不辦理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工傷救治醫療機構承擔。

第五章工傷康復費用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統籌地區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等情況,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結余15%的比例,編制工傷康復費用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依法對工傷康復費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傷康復機構應按照《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對康復對象實施工傷康復,并按照依法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傷康復費用。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其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康復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四條下列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費用;

(二)非工傷及其合并癥、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三)非工傷康復期的費用;

(四)故意加重殘情或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

(五)未經批準在非協議管理的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發生的費用;

(六)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其他費用。

工商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轉讓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被證監會認為是“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基礎性文件”,按理其立法內容至少應滿足最低限度的合法性要求,但筆者發現至少在以下方面明顯違法或涉嫌違法:

一、“轉讓監管”無法律基礎,為證監會自我授權,屬于根本性違法立法

從中國證監會法定職責來看,《證券法》第179條關于中國證監會的職責描述中,未提及任何關于證券轉讓監管的詞語,而在其第二款中關于證監會監管行為規定為“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其中,并沒有提及“轉讓”一詞。而比對《證券法》和《公司法》,股票“轉讓”是一種特殊的股票行為,它不同于股票發行、上市等行為。

而按照現代法治原則,對公權力機關而言,法無授權不得為之,即如果缺失上位法授權,證監會無權自己授權自己行使股票“轉讓”之監管權力。否則。證監會的這種自我授權就嚴重違反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則,屬于公權力的根本性違法行為。

當然,可以值得理解是:證監會的這種違法立法行為是由于現實需要與立法不足之間的矛盾造成的:一是現實需要設立場外交易市場,需要對非上市但已經公開發行了股票的轉讓、定向發行、重組等進行規范,以促進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等融資需要,以及推進民間資本的良性發展,但另一方面,卻沒有上位法的支持,因為即使是修訂后的2006年的《證券法》,除了明確確定了公開轉讓必須在國務院確定的場所外,沒有對公開轉讓做任何其他法律規定。這樣,就導致證監會“不得不”違法立法:如果不做,不符合市場和上級要求,如果做,卻沒有法律支持。最后,證監會在上位法支持的情形下,進行了違法立法。

二、證監會“移花接木式的”擴展了上位法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概念的外延,屬于基礎性違法立法

在《(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中國證監會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提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概念,要求證監會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所以,看似“非上市公眾公司”這一概念來源有法律依據(即上位的、國務院的規范性文件),不是證監會的自我創造了。

但是,如果對照《辦法》和《通知》中關于“非上市公眾公司”概念外延,就會發現證監會實際已經偷換了概念,以一種移花接木的方式非法立法。

在《通知》中,非上市公眾公司被描述為:“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眾公司)”,即作為上位法的《通知》中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形成原因僅限于公開發行,而根據《證券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從中可以推導出來:向不特定對方發行證券屬于的公司屬于上市公司,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其他發行行為的話,那么,《通知》中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來源就只有一種情形,那就是“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這樣,《通知》的原意就出來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只能由發行行為產生。

而作為《辦法》的基礎概念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外延被確定為“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即《通知》確定的僅僅由發行產生這一種情形外,新增了向特定對方轉讓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這兩種產生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來源。

三、簡單粘貼上市公司立法條文,讓非上市公眾公司承擔法外義務,屬于技術性違法立法

按照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我國公司主要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據股票是否公開上市交易,又把股份公司分為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其中上市股份公司作為特別股份公司,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對其股票發行、上市、交易、重組等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而對非上市股份公司,作為一般股份公司就不應該承擔上市公司的特別義務,只能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一般股份公司來承擔義務。

工商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問卷調查內容及結果

依照自制調查問卷的內容,分別對問卷中的10道選擇題進行百分率分析。調查結果顯示,專科(高職)院校工商管理大類專業的學生對自己專業的整體認知不夠清晰,對專業的滿意度不高,對專業的核心課程了解不多,對就業前景感到迷茫。

(二)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

1.學生的專業認知不清,對專業只存在字面意義上的主觀了解。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專業的整體滿意程度不高。37.8%的受訪者當被問及“對所學專業是否滿意”時選擇“不滿意”,僅有7.0%的受訪者表示“非常滿意”,另有18.1%的受訪者表示“無所謂”。更有46.5%的受訪者表示對“專業核心課程”“不滿意”,選擇“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只占4.6%和27.7%。這充分說明學生對所學專業非常不了解也不認同,這對學生的學習會產生極大的負面效應。

2.專業核心知識或技能界限模糊,競爭力不強。調查結果顯示,41.2%的工商管理大類專業開設了“專業實踐類課程”,但仍有41.8%的學生對是否開設了此類課程或課程效果表示“不清楚”,即這41.8%的受訪者可能對已開設的專業實踐類課程根本不知道或不認可。換言之,此類課程在學生的學習中效果并不明顯。何況在這41.2%的已確定開設此類課程的受訪者中,又僅有14.9%的學生認為“效果好”。當然,這其中包括47%的受訪者可能處在低年級,不排除他們有還未接觸到此類課程的可能性。然而在專業核心知識或技能的問題中,高達41.0%的受訪者認為“不知所學”,25.1%的受訪者認為沒有掌握專業核心知識或技能。由此證明,此類課程的核心技能不被大多數學生認可,或者專科(高職)層次的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核心知識或技能不夠突出。

3.學生的期望值偏高,與現實狀況差距較大。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21.9%和37.2的受訪者表示所學專業知識或技能對今后就業或工作“不起作用”和“不太清楚”。受訪者了解的本專業對口就業的“不滿意率”高達34.1%,對口就業職位“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只占4.3%和11.0%。受訪者就業首選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占比高達61.7%,選擇“企業單位”和“自主創業或自由職業”的比率之和都不超20%。另有18.4%的受訪者不清楚自己的就業意向。由此可見,除去所謂國家“體制內”的6成以上的受訪者,大多數學生的就業意向是盲目的、迷茫的。絕大多數學生選擇“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然而在“國考”越來越熱的現實情況下,專科(高職)生考取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已越來越難,只有少數人能順利通過“國考”,大部分人只能從事其它工作。這就必然導致此類專業學生的就業職位與期望不相符。

4.工商管理大類專業在專科層次設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有待考證。調查結果顯示,僅有18.0%的受訪者認為在專科(高職)層次開設工商管理大類專業是“合理且必要”的,有33.5%的受訪者認為“既不合理也不實際”。由此可見,超過三分之一的受訪者是持消極態度對待此類專業的。尤其是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中更是占76%的受訪者選擇“既不合理也不實際”和“沒考慮過”。據不完全統計,專科(高職)層次的工商管理類學生的對口就業率低,且流失率高。

(三)原因探析

對調查結果分析探究,筆者認為導致工商管理類專業規模在專科(高職)層次迅速膨脹以及學生的專業認知不清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經濟、社會迅猛發展,高等教育普及,中學進入大學的絕對人數不斷增長,社會需求增加的大環境所導致。二是很多專業性高校競相朝著綜合性院校發展,不斷增設新專業搶奪生源。三是工商管理類專業辦學成本相對較低,涉及的二、三級學科門類齊全、廣泛,且絕大多數專業能文理兼收,對學生的吸引力較強。四是學生在中學階段幾乎接觸不到工商管理類專業,只能憑專業名稱來想象專業內容及今后工作性質,存在認知誤解。基于以上原因,學生進校后抱怨所學與“想象”相距甚遠,甚至感覺“上當受騙”,從而導致厭學,專業認可度低、滿意率低。加之非工商管理類的專科(高職)層次院校在開設工商管理類專業后,師資力量薄弱,有些甚至是非工商管理類專業教師“轉向”后擔任工商管理類教師的現象普遍,造成授課效果不好,課程的針對性和專業性都不強,對學生沒有吸引力。從而導致學生的學習效果不佳,畢業后難以對口就業。

二、對策研究

(一)加強教育引導,明確學生專業認知

1.進行專業核心技能展示,樹立專業形象。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普遍缺陷是專業核心技能模糊,這也往往導致學生對專業的核心或骨干課程認識不清。因此,此類專業要注重對核心骨干技能或課程的宣傳展示。例如,可以組織學生甚至是教師的專業技能比賽。以此來樹立專業形象,厘清專業知識或技能體系在學生心目中的構架,提高學生的認可度。

2.明確就業目標,鼓勵學生對口就業。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引導,使其明確自己的就業傾向。引導學生對專業產生信任和興趣,鼓勵學生把興趣培養與專業學習有機結合起來,并根據專業特點進行職業規劃,從而為將來畢業后的對口就業奠定基礎。對口就業的數量和質量是反映專業認同度和滿意度的重要指標,因此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學生對口就業。尤其對于應屆畢業生,學校要積極采取措施特別引導和鼓勵學生對口就業,提高其就業質量。

(二)調整專業課程設置,注重與就業市場接軌

1.積極開發專業核心課程,打造專業核心技能。當前,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大類包括的諸如公共事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行政管理、物業管理、社區服務與管理、工商(企業)管理等專業普遍的“軟肋”是專業核心課程模糊。以上具體專業的課程相互交叉,大同小異,美其名曰交叉學科,其實是沒有自己核心內容的具體體現。因此,此類專業要根據市場人才需求,主動調整已經不適應市場需求的部分專業課程,努力開發和打造本專業的核心技能,完善專業知識體系。避免學生所學廣而不深,泛而不精,成為將來的“辦公室勤雜工”。

2.分析市場需求形勢,找準典型的職業崗位。大多數工商管理類專業是普適性的“萬金油”型專業,幾乎沒有特別的專業技能,技術門檻低。因此,此類專業的畢業生從事的工作五花八門,但要認真分析人才市場需求,找準市場與專業對接的典型職業崗位,朝著符合“典型的職業崗位”要求的方向培養人才。強調學生畢業后能到企業一線,在工商管理的某個專業領域內能迅速上手,為企業創造出價值。摒棄傳統觀念,避免成為所謂的“行政助理”、“儲備干部”、“辦公室文員”,只能做些接聽電話、發發傳真之類的工作。

(三)狠抓專業教師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授課質量

工商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1.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有利于品德修煉

在集體生活的過程中,人們往往會發現思維方式、行為觀念都趨于相似,這就是所謂的趨同性。宿舍作為集體生活的一種形式也會使各自的行為趨同,因此整個宿舍的行為模式,道德修養,價值觀,價值取向的選擇會對同宿舍的同學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為學生的品德修養的養成和修煉提供了和諧的人文環境和精神家園。

2.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有利于集體穩定

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直接影響集體的穩定性和團結性。進入大學后,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逐漸發展和完善,并需要彼此之間的交流和分享。宿舍則是最佳的場所,宿舍成員也是最佳的傾訴對象。在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下,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逐漸加深,伴隨的是情感的逐漸深入,群體文化逐漸加強,集體目標逐漸趨同。這樣就有利于提高集體的凝聚力,增強集體的穩定性。

3.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有利于身心健全

工商管理專業是一門傾向于文科的專業,文科的同學大部分傾向于感性思考,有著較為強烈而又復雜的感情思維,愛恨分明,喜怒哀樂常常一觸即發[2]。特別是在集體生活中,摩擦是不可避免的,這種沖動性的情緒往往更加容易爆發。從中學到大學,人際交往的環境發生了變化,處在新環境中的文科生往往會感覺到孤獨,而同一宿舍的同學是最早接觸和交流的,這種交流無形中使大家找到了歸屬感,不再寂寞和彷徨。隨著宿舍和諧人際關系的建立,逐步可以代替對親人、朋友的依賴,使精神上得到滿足,身心得到健全的發展。

二工商管理專業大學生宿舍人際關系障礙的形成原因

隨著大學的擴招,不同文化背景和價值取向的工商管理大學生碰撞在一起。宿舍就成為了矛盾和意見升級的首要場地,宿舍的和諧人際關系的建立也逐漸遇到各種障礙,具體的形成因素主要有以下6個方面。

1.心理因素

進入大學,作為情感豐富的工商管理大學生心理形成了很大的落差,沒有固定的教室,沒有時時刻刻陪伴的班主任,沒有熟悉的伙伴,這些都使他們存在較為強烈的孤獨感。加上處于世界觀形成的階段,心理素質不成熟,心理承受能力不強,思想就容易產生偏差,情緒極端化,久而久之就會嚴重影響宿舍和諧的人際關系的建立。

2.家庭因素

目前大部分的工商管理專業大學生屬于90后,且大部分是獨生子女。一部分獨生子女從小嬌生慣養,生活上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再加上老一輩的溺愛,因而個性分明,自尊心、自信心和表現欲強。在獲得認同和滿足感受到挫折時,宿舍人際關系難以和諧發展。另有部分家庭較為貧困的大學生,由于經濟上的拮據,在其他同學面前容易產生自卑的心理,害怕別人看不起,很容易將自己局限于自我的圈子里,不愿意與人交流,長此以往,便成為了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的阻礙因素[3]。

3.異性因素

進入大學后,由于學習壓力小,時間充足等因素,一部分工商管理專業學生會交異性朋友。一旦有了異性朋友后,大部分的閑暇時間就和異性朋友相處,從而忽略了與室友的交流。自然許多的思想觀念等不能達成共識。所以說異性因素的影響也使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的發展受阻。

4.網絡因素

處于計算機網絡技術飛速發展時代的工商管理大學生,網絡、電子郵件和微信等自然而然成為了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從學習到生活,工商管理類大學生受網絡的影響很大[4]。工商管理學生大部分在宿舍的時間都與計算機為伍。雖然網絡有積極的一面,可以獲取有用的信息;但在人際關系的角度,網絡同時充斥著大量的虛假信息,這些信息在潛移默化中改變著工商管理大學生的價值觀。還有一些自制力差的工商管理大學生沉迷于網絡這一虛擬世界中,與室友的交流越來越少,人際關系得不到有效的處理,人際技能得不到鍛煉。

5.社會因素

當今社會物質利益充斥著人的大腦。功利主義、享樂主義、金錢至上等不正確的價值觀沖擊著工商管理大學生還不健全的價值觀體系。加上利益至上的思想[5],導致一些工商管理大學生集體主義淡化,自我意識強烈。在與人交往遇到障礙時,總覺得自己是對的,別人應當服從自己,而且不善于聽取老師、同學的建議,心胸自私狹隘,嚴重地影響人際交往和諧和人際關系融洽。

6.競爭因素

目前工商管理專業就業形勢越發嚴峻,求職用人單位也越來越重視工商管理學生的實際能力,是否是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是否獲得過各類獎學金,是否參加過各種社會實踐活動,成為了能在就業競爭中取得有利地位的重要資本。為了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很多工商管理大學生從入學伊始就暗地里展開了各種較量。受社會上一些不正當競爭思想的影響,少數學生在明爭暗斗過程中,會想一些辦法來提高自己的聲望和競爭優勢,如簡歷上編造一系列的實踐經驗,給自己的簡歷增添色彩;建立小團體,拉攏親信,離間和詆毀對手,千方百計削弱和打壓對方力量。形形的社會競爭壓力,無形中給工商管理大學生以自我為中心、自私自利等不健康心理的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影響到宿舍和諧的人際關系。

三工商管理專業大學生宿舍人際關系障礙的改善對策

當代工商管理專業大學生的宿舍人際關系障礙的解決刻不容緩,高校、教師和學生三個層面應聯合起來,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來改善這一狀況。

1.樹立正確交往觀,培養樂觀心態

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大學生存在強烈的人際交往的心理需求和欲望。樹立積極、主動、良好的交往觀是健康交往的基礎。一方面,工商管理大學生既要通過課堂、書本、網絡等途徑學習和掌握人際交往的技能和知識,又要在老師、同學和朋友間的交流中來不斷實踐和提高人際交往的實際技能。另一方面,工商管理大學生還要學會認真評價自己的人際關系,正視自己人際交往的缺點,努力改進并不斷提高和完美。其三,工商管理大學生要樂觀地面對生活、學習和感情上的挫折,要學會自我調節,開闊視野,不要急功近利,不要嫉妒優秀,從而和諧處理與室友和其他同學的人際關系。

2.加強人際技能教育,妥善處理關系

作為一門工商管理專業的獨立課程,人際技能課程幾乎沒有開設,學生通過課堂可以學到的人際技能只是很有限。學校加強工商管理大學生人際技能的培養,一方面可將人際技能課程作為一門獨立的課程來開設。人際技能課程不同于其他的課程,靠單純的填鴨式教學,書面的考試來衡量是不可取的。因此,在開設人際關系相應課程時,要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用理論指導實踐,提高學生在實際工作中的操作能力,以增強學生的崗位適應能力。另一方面,亦可將人際技能知識以講座的形式或者貫穿在其他課程中加以教育培養和強調落實。高校可經常舉辦一些關于人際關系的講座,讓大學生了解處理人際關系的技巧和方法,增加對身邊新發生的人際關系的問題進行討論,提醒大家在處理宿舍、班級和學校等個層面的人際關系時應該注意的事項。其次,還也可以加強與其他高校的交流合作,加強與企業的參觀、見習和實習,為工商管理大學生提供眾多與專業對口的實習機會,在實踐的基礎上提高大學生的人際技能。

3.增加心理健康教育,健全自信心理

加強校園心理咨詢,重視心理健康教育,是目前高校必須重視的一項日常工作。面對心理落差和預期偏差,許多大學生會產生一些消極、懶散、抑郁、偏激甚至悲觀厭世的心理,如果不采取及時的心理健康普查來了解大學生心理狀況,對出現心理問題或有心理隱患的大學生加以跟蹤指導和心理健康教育,必然會產生遺憾、惋惜甚至是禍害。近些年,一些高校出現大學生跳樓事件,毒死同宿舍室友等眾多極端現象,都是由于心理問題凝結、思想極端化所造成的。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學生自信心理,可以讓學生懂得人際交往中的心理知識,在人際交往過程中不觸碰對方底線,不要嫉妒室友或班級、年級、學校同學在某一方面的優勢,以平和的心態、自信的心理去對待和處理每一件事和每一個人,從而培養和諧的人際關系。

4.舉辦宿舍文化節,增進人際交流

健康的宿舍文化,對提高工商管理大學生人際技能有很大的幫助。目前很多高校對宿舍的文化建設和管理僅局限于衛生檢查,有些甚至是完全開放式,放任自由。要創建和諧的宿舍氛圍,可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宿舍文化節活動,通過學生們動手操作和美化創造,增進宿舍成員之間的互動交流和團結友愛,加強學生對新生活的美好憧憬和對大學生活的熱愛,宣揚“宿舍是我家,美化靠大家”,“相親相愛一家人”的思想觀念,使同寢室的學生有著共同的奮斗目標,有著共同的大家庭,以點帶面,促進宿舍的和諧發展,使宿舍不僅成為學習的好場所,同樣也成為培養和提高人際技能的最佳場所。

5.建立健全宿舍制度,規范宿舍管理

針對當今工商管理專業學生的自我意識強,自尊心強的特點,高校不能再以前的老方式對寢室進行管理,不能以一種管理者的姿態來告誡哪些學生不能做,不能運用所謂上白板的高壓政策來迫使學生遵循宿舍的相關規定,這樣只能引起學生的逆反心理,破壞宿舍的和諧氣氛。因此,高校要采取人性化的宿舍管理方略,首先要要制定明確的管理規章制度和獎懲條例,并宣傳貫徹到每個學生。其次要加強對宿舍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宿舍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和管理素養。第三,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團體組織的功能,加強學生自主管理和民主管理。第四,制定應急措施,遇有特殊情況、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需及時反饋,及時溝通,解決難題,并換位思考。以此來促進和諧的宿舍人際關系的建立。

6.創建和諧校園文化,培育主人翁意識

和諧宿舍文化是和諧校園文化的一個主要構成部分,和諧宿舍文化的建設離不開和諧校園文化的建設。創建和諧校園文化,第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創建優美的校園環境,提高校園的舒適度;其次要提高學校的品位和檔次,提高全體師生的幸福指數;其三要加強各方面管理,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在和諧校園的大環境下,工商管理大學生沉浸在努力學習的同時,欣賞身邊的美景,關注身邊美好的事物,憧憬美好的幸福前景,享受純潔的校園生活,心境開闊,心情陶冶,因而產生強烈的歸屬感和濃厚的主人翁精神,與朝夕與共的室友關系和諧溫馨,在閑暇時不至于與電腦為伴,與游戲為伍。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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