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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居民住房在保有環節開征“房產稅”,其目的不在打壓商品房價格,而是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實現用有限的房屋最大限度的滿足民眾的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發展。
關鍵詞 :房產稅;調節收入
近年來我國商品房售價上漲太快,已超過所有商品的上漲幅度,商品房已成為投資者以及個人“歸避市場風險”的主要工具,人們將閑置的資金去購買房產,而不存放銀行,這是因為銀行利率遠低于市場通漲率,而商品房市價上漲率遠大于市場通漲率,所以投資者將大量的閑置資金去購買房產,以“歸避市場風險”。對于這種現象,本文作者提一些自已的看法。
一、借鑒國外經驗,利用稅收調節房產配置,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一)新加坡的房產稅
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認的住房問題解決得比較好的國家之一。新加坡房產稅的設計有兩個關鍵思想,一是累進制,即富人要比窮人交的多;二是鼓勵購房自住,對購房自住者抽較低的房產稅,而對購房投資者則抽較高的房產稅。其目的還是為了實現全民擁屋的夢想,不讓稀缺的房屋資源被富人所壟斷,對房產投資者進行有效抑制。第二個思想實際上也是一種廣義的累進稅制,因為大部分購房投資者是富人。由于大部分新加坡國民都是購買較低價格的組屋自住,他們只交很少的房產稅,這使得新加坡整個房產稅占整國家稅收收入的比重很低,也就是說,新加坡征收房產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平和鼓勵居者有其屋,而不是為了增加政府稅收。
新加坡的房產稅是按照房屋的年價值來計算的,房屋年價值是以年租金衡量,計算方法是年租金減去物業管理、家具以及維修的費用。稅率采用超額累計稅率,免征額的確定分自住房和非自住房。
自2014 年1 月開始,對居民自住住房,年價值小于8000 新加元的免征房產稅,年價值在8001 新加元至55000 新加元的部分執行稅率4%,年價值在55001 新加元至60000 新加元的部分執行稅率5%,年價值在60001 新加元至70000 新加元的部分執行稅率6%,以此最高執行稅率到15%。
對居民非自住房屋年價值小于3000 新加元的部分執行稅率10%,年價值在3001 新加元至45000 新加元的部分執行稅率11%,年價值在45001 新加元至60000新加元的部分執行稅率13%,年價值在60001 新加元至75000 新加元的部分執行稅率15%,以此最高至19%的執行稅率。比如你有一套房產,年價值為50000新加元,自住,年繳房產稅(50000-8000)×4%=1680 新加元;非自住,年繳房產稅3000×10%+(45000-3000)×11%+(50000-45000)×13%=300+4620+650=5570新加元。多占房的成本明顯增加了,并且每年都繳,政府在檢討房地產稅結構時,特別關注自住的屋主,因此只有年值最高的1%高端住房屋主,未來得為自住的房子支付更高房地產稅,其余99%自住的屋子,房地產稅反而更低。
(二)美國房產稅
美國房產稅的征收和使用歸屬于地方政府。而征稅的基礎在于房產登記制度。登記是美國房地產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房地產的交易必須委托律師完成,在完成交易后,律師將交易的相關契據向縣政府的不動產登記處登記。
美國房產稅按房產價值和適用稅率計算征收,房產稅稅率在1%—2%之間。房產價值由政府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價值評估部門,評估確定。按照確定的這個價值,乘以稅率算出房產稅。比如,阿靈頓縣2013 年的稅率是1.021%,也就是說,價值40 萬美元的房子,當年要交房產稅4084 美元。
房產稅是美國地方政府主要的稅收來源,而且是較為穩定的稅源,因為相比收入稅或者銷售稅,房產稅在經濟衰退時期的波動不會那么大。一個地方的人氣和房地產狀況,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政府的財力。正因為如此,美國地方政府想方設法吸引人來購房、居住。
(三)韓國房產稅
韓國從1961年起就征收財產稅。為了抑制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后產生的房地產泡沫,韓國政府2005 年出臺了綜合不動產稅,后來,韓國政府又出臺了更為嚴厲的房產轉讓所得稅。
綜合不動產稅征稅對象為擁有房產總價值超過6億韓元(1 美元約合1144 韓元)的家庭,并根據房產總價值的不同,稅率為每年0.75%—2%之間。房產轉讓所得稅,即擁有2 套住房的家庭在購買房產2 年之內出售,要繳納50%的房產轉讓所得稅,以此類推。
綜合不動產稅是針對高價房地產的額外稅收,主要用來遏制房地產投機炒作及大量購置行為。此外,征收房產轉讓所得稅再加上之前的綜合不動產稅,韓國房地產投機現象得到了很好地控制,房價也基本得到了穩定。
現在世界各國出于自身實際情況的考慮,大多對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只是目的和征稅方法不同而已。我國也應當借鑒他國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對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發展。
二、我國現行“房產稅”概述
(一)征稅對象
現行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價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又稱房屋稅。其特點是:第一,房產稅征稅對象只是房屋;第二,征收范圍僅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第三,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現行房產稅對城市居民住房、城市非經營性房產、農村居民住房、農村經營性用房、農村非經營性用房未納入征稅范圍,是不征房產稅的。
(二)計稅依據和稅率
房產稅征收標準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第一種,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 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二種,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 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現行房產稅對居民住房不征,僅對城鎮的經營性用房征收房產稅。
(三)中國房產稅的特征與其它國家的區別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中國房產稅的征收范僅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對城鎮居民住房和農村各類房產不征稅。
3. 中國房產稅對于只用于經營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稅,對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三、現階段我國對居民購入、出售房產征收哪些稅
(一)對居民購入房產征收哪些稅
以深圳市為例說明,居民購入房產應納契稅,契稅= 計稅價格×契稅稅率,契稅稅率是: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稅率為1%;家庭唯一住房,90 平方米以上的稅率為1.5%;非家庭唯一住房的稅率為3%。
(二)對居民出售房產征收哪些稅
居民轉讓房產,按稅法應當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印花稅。
對此深圳市制定了《深圳關于實施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通知》,在通知中規定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稅率是5.6%,計稅依據是計稅價格。存量房交易計稅參考價格,由深圳市地稅局和市規劃國土委委托市國土房產評估發展中心根據房屋的坐落地點、建筑結構、歷史交易價格或建造價格、同類房屋先期交易價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產評估相關規范和評估標準得出。該價格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的合同成交價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計稅價格的主要依據。
個人所得稅按核實價和核定價兩式方式征收,核實價方式,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房產原值-轉讓過程繳納的稅金和合理的稅費)×20%;核定價方式,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標準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賣房3%,自用滿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居民個人出售(存量)房產的,還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對納稅人轉讓(存量)房產,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或出讓金、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和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與出轉讓收入差計算增值額和增值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另外在購入房產和(存量)房產出售環節還應當征收印花稅,在購買房時按購房合同價的0.5‰向買房人和賣房者同時征收,在(存量)房產轉讓時也應該按買賣房產合同價的0.5‰向買房人和賣房者同時征收。即印花稅在買、賣環節,均向雙方當事人征收印花稅,不過計稅依據是按合同約定的買賣房產價格,稅率為萬分之五,稅率較輕。
四、對居民住房開征房產稅的思考
對居民住房開征房產稅,是國家以房產作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其目的是實現全民擁有房屋的夢想,不讓稀缺的房產資源被富人所壟斷,對房產投機行為進行有效抑制。運用稅收杠桿,提高房產使用效率,擴大房產供給。
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平和鼓勵居者有其屋,而不是為了增加政府稅收。
(一)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的前提
在我國房產持有人對房產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表現為:在城市,房產的所有者對房產擁有70 年的產權,所以房產所有者僅擁有有限的產權;在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依法律、法規集體土地要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就可以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房屋的居住權歸屬建房農民個人所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仍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對房產征收房產稅的征稅基礎是不存在的。
現實是房產已成為所有者財富的象征,城鎮房產,產權所有者擁有占有、處置、使用、收益權,事實上已成為個人的一種財富,農村房產,雖然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但產權所有者也擁有占有、處置、使用、收益權,國家、地方政府征用或企業購買這些房產時須支付一大筆費用,其中也包括與土地相關的(各項費用)。
因此居民對自已名下房產擁有實實在在的所有權。
(二)如何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
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的征收范圍,應當是居民家庭占有的房產,包括城鎮房產和農村房產。因為這些房產已成為少數人的財富的象征,城鎮房產,產權所有者擁有占有、處置、使用、收益權。
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如何計稅呢?,是按個人名下擁有房產價值計稅呢,還是按家庭擁有房產價值計稅呢。是否考慮居住人數,如果考慮,則居住人數如何確定。
我的觀念是以家庭中每位名下擁有房產的價值合并為計稅依據,房產價值確定,由房地產市場來確定,每五年認定一次,一次認定后,五年不變,以此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房產稅。同時考慮家庭居住人口。征收時應當仿照新加坡的作法分自住和非自住兩種。
1.自住房產計稅辦法。自住房產應以家庭戶口本上的居住地來民非自住房,對于自住房按自住辦法征房產稅,對于非自住房產按非自住辦法征收房產稅;其二、家庭居住人口,以業主的直系三代親屬為限,特殊情況另行規定。自住房產按居住人數確定扣除面積或扣除額。自住房,以自住房面積減除扣除面積(扣除額)后的部分確定為應征房產稅面積以此為征稅對象,扣除面積以每人九十平方米為限(或按同地房產每平方米市價乘以面積)來確定,對自住房超過扣除面積(或扣除額)部分征收房產稅,按該房產的市場價乘以超面積部分確定計稅依據。
房產稅按計稅依據乘以稅率確定。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為0.03%,最高為13%,實行多級超額累進稅率。自住房應體現輕稅政策,但限制多占土地用于建房。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可以按月繳或按季繳,也可以每半年繳納一次。年度終了后2 個月內繳清。對長期不繳的戶主可以從其固定收入中扣除,無固定收入者,可以依法定程序,將其大面積房換小面積房,用差價補齊稅款、強制執行費用和滯納金。
2.非自住房產計稅辦法。非自住房產應以家庭所有成員名下的非居住房產為征稅對象,按同地房產每平方米市價乘以面積來確定每處房產的價值,將所有房產的價值合計作為計稅依據。
房產稅按計稅依據乘以稅率確定。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為3%,最高為30%,實行多級超額累進稅率。對非自住房應體現國家的限制政策,占有的越多,繳納的稅款也越多,同時限制多占土地用于建房。
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可以按月繳或按季繳,也可以每半年繳納一次。年度終了后2 個月內繳清。對長期不繳的戶主可以從其固定收入中扣除,無固定收入者,可以依法定程序,將其房產拍賣,用拍賣所得補齊稅款、拍賣費用和滯納金。
(三)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面臨的主要問題
房產稅作為地方稅的主要稅種,對居民住房開征房產稅雖然能增加地方財政,主要是:
其一、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問題,個人名下的房產登記是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能否公開,由稅務機關查定。小產權房問題如何解決,特殊房產的產權確認;農村房產至今沒有登記并明確產權關系,農村占地建房僅靠國土管理部門一家管理,地方鄉政府不作為;城鄉戶口管理存在大的漏洞,這些問題直接影響房產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另外跨地區房產征稅的問題,例如山西的王某,在太原有多處住房,在北京又購置多處居民住房,如果對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后,王某在山西和北京的房產如何確定適用稅率。
其二、政府官員沒有公開自已的財產,甚至于有的官員不敢公開自己的房產信息。由于政府公務員的灰色收入占有一定的比例,他們名下的房產較多,與官員的工資收入差距較大,公示出來會不會產生其他問題呢,如廣州市番禺區的“房叔”蔡彬等問題,以及網上報出的“房姐”、“房嬸”等。這才是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的最大阻力。
其三、房產價格評估確定,如何確定現行房產的市價,房產市價確定的依據是什么,這種定價依據能否公平、公正的對待所有房產呢,現行房產的市價最終由哪個部問來確定,如何建立健全房產價格評估體系,體現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的房產價格評估機制。
其四、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如何保證公平,如何建立良好的利益協調機制。能否公開、公正、公平的對所有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由于我國住房來源的復雜性,特別是許多住房混雜在免征房產稅的住房之中,會導致稅基確定的困難。這是一個歷史遺留的問題,這一問題需要解決,但如果此問題不解決,房產稅的征收將難以做到公平。
其五、對居民房產開征“房產稅”后,承擔的政治風險,如何去化解。
參考文獻:
1.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并存,不利于制造業和服務業的融合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制造行業呈現出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趨勢,同時衍生了許多服務性的外包需求,例如對于人力資源的培訓、物流、稅務等,這使得制造業和服務業開始出現融合,有人稱這種現象為“2.5產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并存,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不利于生產業的發展”。例如,有三家企業ABC,A企業從事生產,如果A企業不從生產企業B中獨立出來,那么在為B企業提供業務服務的過程中就可以不需要征收營業費用,而從其他企業購進資源也可以從B企業的增值稅中進行抵扣,但是一旦A企業從B企業中獨立出來,就會出現A企業再為B企業提供服務就要繳納營業稅,從其他企業購進為B企業服務所需要的資源的增值稅也不能再從B企業中抵扣,這就導致企業重復征稅,負擔增大,不利于企業的生產、服務相分離。但是如果生產業不從母體中獨立出來,難以實現自身的發展。當前的稅收制度不利于將制造業和服務業進行融合發展。
2.產品和服務出口均不能真正實現零稅率,不利于貿易結構的優化升級
[1]當前經濟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我國國內經濟的發展受國際影響比較大,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貿易結構的優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與國際接軌,促進了國際服務貿易的增長,但是其發展速度仍然比不上商品貿易,并且長期以來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處于逆差的狀態。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促進服務貿易,擴大服務出口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采取的稅收制度,并不能實現產品出口零稅率,削弱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競爭力,不利于貿易結構的調整和改變。
3.服務業總體稅負相對比較重,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
根據當前我國納稅的狀況來看,對于第一產業優惠最多,已經全國實現免征農業稅,為了促進第二產業發展也推行了較多的優惠政策,相比較而言,關于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就比較少,這樣的現狀尤為不利于第三產業的發展,而2009年的增值稅轉型之后,這種狀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加重了。在“十二五”規劃中曾提出不斷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第三產業比重的期許,而不斷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對于實現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對于不斷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具有重要的意義,也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
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
擴大增值稅增收范圍改革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進行改革的過程中仍然有些問題有待解決。
1.如何確定擴圍順序
目前我國征收營業稅的行業涵括“建筑業、交通運輸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娛樂業等9個行業”[2]。這9個行業涉及到社會生活生產中的方方面面,具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在進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過程中首先要確定進行改革的行業順序:是采取漸進的方式,逐漸將所有的行業分批進行增值稅改革,還是一次性將全部行業都進行增值稅改革。將兩種方式進行對比可以看出,前者是我國在進行稅制改革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緩和矛盾,但是不利于進行徹底的改革,容易出現殘留問題,后者的改革比較徹底,可以較好達到目的,但是這種改革方式本身對于稅收征管條件的要求比較高,一些特殊行業的改革難以實現,而且徹底進行改革遇到的阻力肯定會比較大。因此在進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過程中選用哪種改革方式、改革方式確定后大致采用幾步完成改革都需要進行縝密的規劃。
2.如何確定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和第三大稅種,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增值稅稅率的確定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意義。在第三產業內部不同行業的增值稅具有差異,因此在設置增值稅稅率的過程中,如果將增值稅稅率設計較高,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利于行業的發展,也會背離進行增值稅改革的目的,但是如果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偏低的話,會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不利于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樣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因此在進行增值稅稅率設定的過程中,應該綜合企業發展和財政收入兩方面的內容。
3.如何調整財政管理體制
如何進行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也是制約擴大增值稅改革征收范圍的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這是由于當前我國稅收主要采取分稅制體制,也就是由不同的部門管理不同的稅收。在進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過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改革效果將會事倍功半,如果想要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有必要對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然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牽涉利益眾多,在短時間內難以實現。
三、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改革思路
雖然在進行增值稅改革的過程中困難重重,但是切實結合國情,通過借鑒國內外稅制改革的狀況,選擇合適的改革方式,取得改革成功還是指日可待的。在進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改革過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要遵循改革的緊迫性與漸進性相結合的原則;其次“與結構性減稅政策相結合”[3];最后不斷協調地方與中央的利益關系,實現兩者平衡,遵循不斷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原則。
1.明確增值稅擴圍順序
筆者比較贊成漸進式的改革方式,分批進行稅制改革。首先這一方式符合我國一貫的改革傳統,有利于廣大群眾接受,并且可以在改革的過程中不斷解決問題,借鑒改革經驗,促進改革成熟,綜合考慮我國各個行業的發展現狀短期內對金融、地產等行業改革難度比較大,因此可以先對其他相對容易的行業進行改革。
2.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國發〔1994〕4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吉政發〔1994〕5號)規定“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中央的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平均每增長1%,中央稅收返還增長0.3%;省的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省六項共享稅平均增長率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六項共享稅平均每增長1%,省的稅收返還增長0.3%”。為調動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促進中央、省和市(州)、縣(市)收入的合理增長,按國務院通知要求,省政府決定,將中央和省對市(州)、縣(市)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市(州)、縣(市)增值稅、消費稅和省與市(州)、縣(市)共享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
關鍵詞:問題 增值稅擴圍 困難 建議
經過1994年的稅制改革,我國確定增值稅與營業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的稅制。增值稅主要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稅,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領域起作用;營業稅主要是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在勞務流通領域起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體制日益顯示出其內在的缺陷,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暴露出眾多問題。因此有必要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簡稱“增值稅擴圍”)
一、增值稅擴圍的必要性
(一)與營業稅相比,增值稅具有的特點與優點
1. 實行多環節課稅,但不重復征稅。增值稅是對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各個環節產生的增值額進行征稅,所以無論流轉環節的多少,只要增值額相等,稅負就相等。這樣不僅可以避免重復課稅,體現了稅收公平與中性原則;同時也可以使企業稅負不受其生產經營組織形式的影響,有利于企業向專業化協作等更高效率的組織形式發展。
2. 相關經濟主體在納稅上具有相互制約性。由于增值稅實行的是憑購貨發票進行稅款抵扣的制度,上游單位偷逃稅款必然使下游單位多繳稅款,在利益驅動下,下游單位會主動監督上游單位繳納稅款。這樣能減少稅款的流失,降低了增值稅的征管成本。
3. 實行出口退稅,增強國內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出口環節國家對商品在此前環節征收的增值稅予以退還,使商品以不含稅價參與國際貿易,有利于擴大我國的貿易往來。
由于增值稅具有如上公平、中性、不重復征稅等優點,使得其被世界各國廣泛應用。但是只有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覆蓋到各個社會生產環節,才能做到抵扣鏈條完整,才能做到只對增值額征稅,從而保證增值稅中性、公平、不重復征稅的特點。但我國現階段的增值稅尚未包含所有的生產環節,而是實行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導致增值稅的優點未被充分體現。
(二)現行增值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過窄,在實際應用中出現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增值稅抵扣鏈不完整,導致稅負不公平。增值稅的稅收中性效應要求納稅人生產投入的所有商品或勞務已納增值稅稅款都能被抵扣,而只對增值額征稅。可是在增值稅征收范圍覆蓋不完整的情況下,增值稅納稅人所購進一部分的商品或勞務,因其未繳納增值稅導致無法抵扣或不能完全抵扣,排除在增值稅抵扣鏈條之外。另一方面這部分商品或勞務本身在生產過程中消耗了含有增值稅稅款的原材料,可是因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而不能被抵扣。 這不僅造成增值稅抵扣鏈中斷,而且使得納稅人的稅負加重。例如:生產家具的企業生產過程中花費的運費只允許其抵扣7%,而計算銷項稅額是適用的稅率是17%,中間 10%的稅收差價無疑增加了這類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交通運輸企業因為繳納營業稅,購進運輸工具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擔的增值稅卻得不到扣除,使他們的稅負較之納入課稅范圍的實際稅負沉重得多。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導致的抵扣鏈不完整,稅負不公平,一定程度上會扭曲企業的經營決策,影響民間投資的引導方向,阻礙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 增加了征收成本,加劇了稅款流失。如前所述,增值稅采用憑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扣稅憑證進行抵扣的辦法計算應納稅款,他本身具有環環相扣,自動稽核的優點,在納稅人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可降低征收成本,減少偷漏稅行為。但是這一機制只有將所有的交易活動都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后才能實現。但現階段的增值稅征收范圍過窄,導致增稅的抵扣鏈條不完整,出現多抵扣或少抵扣稅款的現象,這樣稅務機關不得不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來核算納稅人真正可抵扣的稅額,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收效率。此外,國家為了銜接增值稅與營業稅,出臺了許多類似修補抵扣鏈條的規定,這給偷稅漏稅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如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可將運輸費用按照7%的扣除率進行抵扣。由于運輸企業開具的是未經嚴格管理的運輸發票,由地稅監管,國稅審核,促使許多企業虛開運輸發票,過多進行抵扣,導致稅款流失。
3. 阻礙專業分工和產業分離,限制服務業的發展。現階段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許多商品和勞務不能得到抵扣,這使得許多生產企業為了降低稅負在企業內部自行提供所需商品和勞務。因此這些企業業務繁多,多頭經營,導致企業的生產與管理效率低下,阻礙了社會的專業分工、生產企業與服務業的分離。服務業一方面不能獨立專業化發展,另一方面因按全額繳納營業稅導致稅負水平偏重,一直得不到長足發展。此外,服務業不能在出口環節像增值稅那樣出口退稅,已含稅價進入國際市場,缺乏競爭力。這些都是限制我國服務業發展的瓶頸
4. 混合銷售難以確認,引起國稅與地稅在稅收管理權上的矛盾。按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營業稅。但是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復雜化與多元化,混合銷售行為難以確認是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因為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歸國稅局征收,而營業稅多屬于地方稅,由地稅局征收。所以當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時,雙方可能為了自身的利益, 發生稅收管轄權上的沖突與矛盾,出現雙方爭奪稅源的狀況,也可能會出現雙方誰都不愿管的狀況,這不僅對我國整體稅收利益有害,而且也加強了納稅人偷稅漏稅的動力。顯然,只有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才能化解雙方的矛盾。
二、增值稅擴圍將面臨的困難
(一)如何解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按照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增值稅是共享稅,其中75%歸中央政府,剩余的25%歸地方政府,而營業稅除了鐵道系統、各銀行總行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歸中央政府外,其余全部歸地方政府。據統計,營業稅收入占地方稅收總額25%以上,是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而且幾乎是唯一的主體稅種。因此,營業稅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倘若在地方政府承擔的事權與財權不匹配的情況下,再將營業稅并入到增值稅,地方稅源急劇縮少,會給地方政府很大的沖擊。增值稅擴圍必然會遭到地方政府的阻礙。要減少這些阻力,就有必要重新考慮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問題。
(二)如何確定稅率。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我國營業稅稅率差別較大,大部分行業稅率為3%,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與無形資產的稅率為5%,娛樂業稅率在5%與20%之間,如果一刀切,適用統一稅率的話,可能是有些行業的稅負較擴圍前加重或減輕。另外每一個行業的增值率不一樣,即使是適用統一的稅率,也會造成各行業稅負不公平。為了實現稅負公平,減少稅收對經濟活動的扭曲效應,對行業結構的影響,擴圍不可避免地要解決稅率問題。
(三)稅收管理問題。增值稅實行以票控稅的辦法,且增值稅嚴格的發票管理要求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達到一定規模,且具備較為健全的會計核算體制。但是我國目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中,大多數行業具有投入少、規模小、企業分散等特點,距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標準還很遠。此外,這些行業的特點或性質不盡相同,導致扣除范圍與增值額的確定面臨困難,這加大了稅務機關的管理難度。
三、針對增值稅擴圍的建議
(一)擴圍應循序漸進,分步開展。增值稅擴圍一方面會較大沖擊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需要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權關系,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稅務管理水平。這些都是在短時間內難以達到的。如果急于一步到位,勢必會對經濟運行產生沖擊。因此擴圍須循序漸進,分步改革。例如,我們可以先將與第二產業緊密聯系的生產業納入到增值稅抵扣鏈條里來,像運輸業、建筑業,再將其他行業納入征稅范圍 ;先將規模較大、會計核算體制健全的企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待稅務機關征稅能力提高后,再將其他小規模企業納入征稅范圍。
(二)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權關系。由于增值稅擴圍將導致地方政府稅源急劇減少,會遭到地方政府的反對。為了減少改革的阻力,應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權關系。主要可從三方面努力:重新劃分增值稅中央與地方的分享比例,適度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以彌補擴圍后地方稅收收入的減少;建立完善的轉移支付體制,在調整分享比例后仍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支付的地方政府,具有相對的靈活性;為地方政府培育新的主體稅種,如開征物業稅、房產稅等,以代替原有營業稅在地方的主體地位,使地方政府有穩定的稅收收入。
(三)在稅率設計上,應適當采用差別稅率政策。由于營業稅原有稅負差異較大,擴圍后實行統一稅率雖然保持了增值稅的稅收中性原則,但是沒有體現國家對產業的扶持策略,失去了營業稅產業引導特色。在當前我國大力發展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背景下,實行差別稅率是現階段經濟環境下的次優選擇。
(四)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由于增值稅擴圍,使得稅務機關面對的納稅人呈現多樣化、大量化。為了保證增值稅應收盡收,稅務機關不得不提高自身的稅收征管水平。首先,利用信息與計算機技術建立一個業務覆蓋全面、功能強大、監控有效、全國聯網運行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保持全國稅務機關信息通暢。其次,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各部門相互協作,共同監督納稅人及時繳納稅款。最后,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法宣傳,使納稅人知法守法,主動配合他們的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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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背景;消費稅改革;分析
二十世紀初期上海作為“營改增”的試點工作開始以來,我國已經將原來的原營業稅征稅范圍從交通運輸業、郵政行業、電信業以及7項現代服務業正式規劃到增值稅的改革范圍之內,原計劃在2015年增值稅將全面覆蓋所有服務業的目標,并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完成,所以計劃在2016年繼續實施原計劃。“營改增”計劃實施之前,營業稅是目前地方稅收的主要稅種,也是現在地方政府的最重要稅收來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營改增”破壞了之前地方稅系統,所以重新完善我國的地方稅體系,重新建立地方新的主體稅種,這對于中央與地方財政平衡穩定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一、我國現行消費稅存在的不足
我國比較正規的消費稅制度是在1994年后第一次稅制改革后所建立起來的,在此之后又進行了三次比較重大改革,最開始的一次是在2006年4月1日為了緩解當時的經濟壓力,開始對當時的消費稅征收制度、稅率以及相關政策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整改;接下來的一次是在2009年1月1日開始修訂執行《消費稅暫行條例》;最近一次改革在2015年2月1日正式開始,這次改革之后正式將電池、涂料納入征稅范圍。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費稅制度出現了以下幾種問題。
1.征稅范圍沒有呈現動態調整
經過反復多次的改革之后,稅收范圍也在逐漸擴大,就目前狀況而言已經正式將電池和涂料納入征收范圍,消費稅稅收收入也出現蒸蒸日上的局面,但是從目前我國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和我國人均消費水平來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并沒有隨著快速的經濟發展出現穩定的變化,這種現象主要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是沒有把污染度高、資源消耗大的商品納入征稅的范圍,比如大型發動機、清潔用品、一次性的餐飲用品等;其次是沒有將一些花費較大的消費行為納入征稅范圍,比如現在的消費稅沒有對購買私人飛機、奢侈品等進行征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些消費行為已經十分常。
2.稅率設置不符合初衷
我國目前的消費稅使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相互結合的復合稅率,其中適合定額稅率的有商品有酒類以及食用商品,其中運用復合征稅的商品有家具等,其他的稅目都運用比例稅率。根據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消費稅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引導消費者進行科學合理的消費,在取得財政收入的同時能夠有效的完善產業結構,推動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
二、消費稅的改革思考
1.合理調整征稅范圍
所有稅種的制定都要依據經濟市場所處的環境和當地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消費稅是一種矯正居民科學消費的調節稅,更是與經濟發展程度和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緊密相關的。現在我國的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主要是對污染環境、消耗資源、奢侈消費這三類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完善,具體牽扯到大概15個稅目,就上述所說的稅征范圍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以此從上面兩個內容進行調整征稅從而擴大征收范圍:首先是將資源性和污染環境類的消費品全面納入征稅范圍。目前我國環境受到嚴重的污染,“霧霾”天氣在我國的各大城市經常出現,資源開采過度和不可持續現象屢次發生,這些行為都會對未來30多年經濟高速發展帶來嚴重的影響;其次對奢侈消費行為,比如購買高檔汽車、家具、私人飛機都應該征收相應的稅務,這些高檔消費品正式納入征稅范圍,是對稅收制度的完善,同時也是“寬稅基”改革方向的指引。這種方式既可以完善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還能夠增加財政所得,對經濟增長起到了積極的意義。
2.合理調整稅率水平,完善稅率結構
我國消費稅稅率目前運用的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相互結合的方式,比例稅率主要是適用于那些價格變化較大、計量單位容易出現變化的消費品,定額稅率一般運用于價格差異較小、計量單位不容易出現變化的消費品。完善我國消費稅的稅率制度和結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降低一部分消費品的稅率,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原來許多屬于高檔消費層次的商品和服務已漸漸成為居民的生活的一部分,比如比較常見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早已經絕大多數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對于這部分消費品需要相對降低其消費稅稅率;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部分污染環境類、資源性消費品的稅率,比如一次性餐具等。
此外,消費稅征收范圍和稅率的改革是“營改增”后稅制改革中消費稅改革的重點內容,與此同時消費稅的計征方式、價稅關系和征收環節設計也應當做出相應的改革,要不斷拓寬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在條件允許時將價內稅改變為價外稅,更有效地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改革中要結合增值稅進行有效的功能制度設計。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營改增”背景下,消費稅改革工作已經成為稅制結構銜接的重要內容,在改革消費稅的過程中,需要建立在組織財政收入基礎上,注意合理的引導消費行為,在征稅稅率與征稅范圍方面,完善相關的稅收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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