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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降低成本;工作效率
[中圖分類號]F830.7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283(2013)01-00-02
一、引言
進出口外匯核銷制度創建于20世紀90年代,其特征是逐筆核銷、事前備案、現場審核、行為監管,可以有效遏制不法企業逃匯、套匯、騙匯和非法將外匯截留境外等行為。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進出口貿易規模的不斷增長。國家外匯管理局本著“穩妥安排、循序漸進”的原則從2005年起開始積極探索推進核銷制度改革,2010年12月先行實施了進口核銷制度改革,并取得了積極成效。2011年9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局聯合了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2011年12月1日在江蘇、山東、湖北、青島、內蒙古和福建等七省市正式啟動。基于上述試點的成功,國家外匯局決定從2012年8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實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
1.實現貿易外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審核向主體監管的轉變。構建企業進出口綜合監測、主體分類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外匯管理模式。外管局依托“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等現代技術手段對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流與資金流進行總量對比,實現動態分類管理,實現非現場監測預警,從而推進了貿易便利化進程,簡化了企業收付匯手續,降低了企業成本,使合規企業經營活動更加有效、暢通。同時外管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對風險加以防范和化解,嚴厲處罰違規企業。
2.大幅減少行政審批程序,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行政許可項目由過去的19個小項目簡化為4個小項目,共廢止了116件與貿易外匯管理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同時,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完善內控制度,提高了行政效能。
三、進出口核銷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對企業的影響
1.符合規定的進出口企業將享受寬松的外匯管理政策,從而可降低企業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企業往返外匯管理部門現場辦理核銷的次數和現場等候辦理核銷的時間明顯減少,憑相應單證可直接去銀行辦理收付匯業務,節約了企業的人力與物力成本。企業在進出口貨物收付匯、核銷等方面的工作量至少降低了70%以上。根據新的改革內容,企業一旦被列入二、三類企業名錄,則對其開展國際貿易產生重大影響,促使企業轉變外匯管理思路: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轉變過去依賴于外管局催促、監督核銷;協助外管局核查企業逾期未核銷明細,并按照明細逐一匹配單據;轉變以往完全采用核銷單作為資金流、貨物流匹配管理的方式。進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以企業自查為主,以此推動外貿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推動了企業內部監管制度改革,進一步細化了進出口工作人員責任和義務,明確了企業各部門職責,優化了企業內部資源配置,提升了企業管理水平。
進出口核銷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前,為了辦理核銷業務,企業相關業務人員每月多次往返外管局,不僅勞心費力,而且不利于企業降低成本;改革后取消核銷單,公司不但可以節約成本,也可將更多時間與精力投入到處理商務函電、單證等其他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下面以出口貿易為例,詳見圖1
圖1改革前出口收匯核銷單工作流程圖2.改革后,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簡化了出口報關流程,出口貨物報關及申報出口退稅無需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企業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從而企業可大幅縮減交通成本、通訊成本和人員費用,提高了進出貨物通關速度,減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企業應牢牢把握改革機遇,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3.改革后銀行辦理收付匯業務更加簡便、靈活。銀行在為企業辦理收付匯業務時無需查詢外匯局公布的進口企業名錄,解決了網點登陸名錄難的問題。只需在第一次為該進出口企業辦理業務時留存其營業執照等文件即可。銀行也無需審核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法規審核相應商業單據即可。改革簡化了進口付匯業務和出口收匯業務流程,企業對外貿易收付匯時間明顯縮短,人力成本減少了1/3,并且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從而也促使銀行更加靈活自主地開展業務,將更多人力、物力投入金融產品開發、分析、研究和創新等工作上來,提升涉外金融服務水平。
4.操作性工作大幅減少,核銷管理模式步入快車道。此次改革將促進收、付匯核銷管理模式和管理重心的轉變,操作性最強的核銷工作將在網上核銷的過程中逐步淡化。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將從具體操作和一般性審核逐步轉向技術性更高的核查工作,根據監測網上的核銷數據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分析和預警等,把更多的精力用于關注個別異常資金流動,研究、完善系統及提高數據質量等方面。外匯局與稅務局、海關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綜上所述進出口核銷外匯制度的改革,有效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實現了企業、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的“三方共贏”。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
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師外出會診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后,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準;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
第五條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邀請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稱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
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一)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三)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會診醫療機構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本單位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醫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本單位正常業務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經會診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一)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三)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會診醫療機構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療機構。
第十條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第十一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
第十二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第十三條會診結束后,邀請醫療機構應當將會診情況通報會診醫療機構。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處理。
第十五條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復收費。屬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屬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差旅費由患者承擔,收費方應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費票據。會診中涉及的治療、手術等收費標準可在當地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應當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療機構,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會診醫療機構由于會診產生的收入,應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
第十六條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
第十七條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醫師外出會診的管理,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第二十條醫師違反第二條、第七條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醫療機構記入醫師考核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醫師外出會診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內容提要: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關鍵。建設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既要以和諧的理念設計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也要以和諧的行為實施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還要以和諧的績效檢驗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
關鍵詞:公共管理制度和諧理念和諧行為和諧績效
和諧社會是一個理想社會,而我國正處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這樣一個社會潛在危機風險較大的時期,社會轉型所帶來的種種矛盾相互交織激蕩,特別是利益格局的重構使社會處于一個較長時期的動態均衡之中,社會和諧顯然面臨著挑戰。如何使社會的各種不和諧因素不致演變為社會沖突?最關鍵的是建設一套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來避免社會潛在風險的外在化。如何建設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
第一,以和諧的理念設計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法規。所以,一個社會和諧與否,其最主要的體現是社會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意志,即法律法規本身的和諧性。怎樣做到法律法規的和諧?最根本的是要突破法律法規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樣一種傳統思維定勢,真正站在公共的立場上,以和諧的理念公正地設計作為公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然而,我國現行的公共管理制度制定過程存在著明顯的部門、行業、領域、階層或利益集團壟斷的現象,這導致了一些公共制度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造成了制度本身的不和諧。譬如,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程序是由政府相關部門起草,然后由立法機構或政府批準,故許多法律法規在設定之初就深深地打上了某些部門或利益主體的印記。國土地法中關于土地征用的條款就是典型的社會群體利益失衡的體現。在這一制度中,農民利益受到了嚴重傷害,近年來已造成了4000多萬的失地而窮困的農民,而以極低的價格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商人或地方政府卻將數倍于原有土地價格的土地增值利潤攫為已有。面對失衡的制度,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為維護土地權益而采取拼斗自殺等過激的抗爭表達方式。由此可見,制度設計理念的不和諧埋下了社會不同群體產生矛盾沖突的隱患。
如何以和諧的理念設計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者要具有社會角色的超脫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人一定要能夠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脫于部門、行業、領域、階層和社會利益群體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設計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原點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出發點應當是社會的全體人民而不是某一階層、群體、利益集團或一部分人(哪怕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會的相當多數)。當然,全體人民也不是指國家中的每一個人,而是指國家中的公民整體,這個整體代表了社會公正、正義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這種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原點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應當有一套公正科學的過程和次序。這就是西方國家所說的程序法。我國也應當有程序法。制度設計的理念和原點正義需要制度論證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證,否則,制度設計的結果可能與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公共選擇理論中的投票悖論已經證明了程序在制度制定過程中的重要性。我國許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出發點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結果損害了社會相當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路徑依賴的強大后遺癥。譬如,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和區域封閉的多元戶籍制度剝奪了公民的自由遷徙權,結果造成了社會人力資源的巨大的浪費和區域之間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難以廢除這個制度。這不能不說是制度設計程序不公的一個沉痛教訓。因為如此一個事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以政府命令形式頒布的。可以說,這個制度的出發點也是良好的,它是為了控制過度膨脹的人口,維護國家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就目前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類似于戶籍管理制度的各種國家、地方性的不和諧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以和諧的行為實施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社會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主體是公共管理機構,即國家和政府。這表明,國家和政府不是暴力統治的工具,而應當是社會公民意志的體現,是國民授權的結果。因此,基于公民意志的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也該當是一個和諧的過程。但是,我國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行為在許多方面卻很難體現這種和諧,官本民末的思想仍然主導著公共管理者的施政行為,從而致使許多制度的執行過程充滿著官民對立。這種對立不僅僅表現在各種個案上,如湖南嘉禾折遷事件、廣東的孫志剛事件等等。而且表現在普通百姓對政府行為的各種逆反心理。如近幾年國企改革中所發生的多起就是例證。各種跡象表明,我國這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行為還不是和諧的,這些不和諧不僅影響了制度的效率,而且從根本上制約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如何以和諧的行為實施公共管理制度呢?
一是以和諧的行為動機實施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會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的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同樣也是受動機的驅使。傳統的專制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動機是維護自身的政權地位和對人民的統治,所以,它必須基于強權來達到這一目的。因為專制社會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其制度也服務于少數統治階級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和諧地施行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現代社會應當是一個民主社會,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動機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須基于和諧來達到這一目的。因為,民主社會是公民選出公務人員進行社會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服務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者就應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動機來確立和諧的行為方式,而不是依據人民授予的權力去壓榨百姓。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官員有一個普遍感受,即隨著公民法律制度意識的增強,政府的行政行為難度越來越大,政府的權威性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譬如,湖南嘉禾的拆遷事件最終就是以地方官員的過錯而終結的。對此,我們的學術界和上級黨委政府將這種情況歸結為公務人員的執政能力不強問題。其實,問題的原因不是執政能力不強,而是執政動機不正確。如果我們的官員抱著為民服務的行為動機,就不會將公民拋向對立面。
二是以和諧的行為需要實施公共管理制度。從心理學角度看,人的行為受動機的支配,動機的背后,則是人的需要;同樣,受行為動機驅使的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行為也是人的行為需要在起著最終的決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行為之所以要基于公務人員的為人民服務的動機,其原因就是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即人們對社會公共品的需要。如果我們把社會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著是社會公共品的生產過程的話,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者即政府則是公共品的經銷商或送達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費者。一種高質量的產品生產出來了,如果不能通過優質的服務送到消費者手中,其滿足人們欲求的功能同樣難以實施。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保質保量地滿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的。在我國,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行為的走樣已是一個常態,所謂政策執行效果的邊際遞減效應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者缺乏制度執行的需要行為意識,他們總是站在上級或領導者的位置去實施制度行為,而不是站在一個制度供貨商或制度產品送達者的位置去滿足公民的需求;他們不懂得公民對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者應當以和諧的行為需要作為施政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三,以和諧的績效檢驗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是否和諧,最終得以制度實施后的績效加以衡量和檢驗,和諧的制度必然產生和諧的績效。當然,績效的衡量指標有多個方面,可以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去設計。我國是一個物質財富缺乏的社會,人們在衡量人類活動績效的過程中總是將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放在首要位置。近年來GTP的大小已經成了各級政府追求的最重要的政績目標,結果GDP增加了,而帶來的是經濟活動對自然和社會因子的過度消費。在這一過程中,相應的公共管理制度也是隨之配合的。譬如,越來越多的“礦難”看起來是一個安全生產和礦業的管理制度問題,但安全和管理的背后卻是國家公共管理制度的失衡使然。因為現在從事礦業一線生產的工人基本上是農民工,而農民工的生命價值在我國礦業礦難中的賠償標準只有國有礦業中正式職工的二十分之一甚至更低。極低的生命賠償價值使礦業企業只要支付極低的成本就可以渡過礦難,企業主當然就沒有積極性和責任心去花費大量的錢財去維護礦井的安全,這是經濟人計算成本收益結果的必然選擇。類似的情況在許多公共管理制度中都有體現。譬如,我國的公務員違規的懲誡制度,金融領域、公有單位的信貸優先制度,壟斷領域的特殊人占有制度等等,它們都無不打上了物質與精神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公有單位與民有單位之間,壟斷行業與競爭行業之間,公務人員與人民群眾之間,城市居民與鄉村農民之間等等不和諧的烙印。表面看起來,這些不和諧制度似乎沒有影響經濟發展和物質財富增加的績效,但從深層次觀察,特別是站在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立場上看,它們已經透支了未來社會的生存與發展的潛力,若不對其改革,勢必造成重大的社會潛在危機。所以,以和諧的績效檢驗公共管理制度已是建立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
如何衡量公共管理制度的和諧績效呢?
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要體現自然與人的和諧。這種和諧的核心是人不要過份地向自然索取甚至是掠奪。2004年,我國消耗了世界鋼鐵總是量的20%,鐵礦石的30%,鋁的40%、水泥的45%,GDP卻只有世界的5%左右。極不協調的投入產出關系凸顯的是政府官員的考核制度有違自然與人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因為一旦自然資源枯竭,人類的生存條件也將蕩然無存。所以,現在人與自然和諧的主題應當是建立一套科學的政府官員的績效考核指標,以在保持生態和環境不受破壞的條件下提高物質財富的質量和數量。只有官員的績效考核制度和諧了,整個公共管理制度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才會有一個良好的基礎。
二是公共管理制度要體現政治與人的和諧。公共管理制度的本意應不具有政治性。但是,由于任何國家的公共管理制度都是具有政治傾向的人所制定的,所以,它就不可避免地與政治聯系在一起了。正因為如此,公共管理制度很可能被少數政治集團或人物利用而變成一種政治統治工具。在我國,由于公共管理制度的建立嚴重地滯后于社會發展的進程,履行社會公共職能的政府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這就使政治不可避免地滲透到了公共管理制度之中。為了不至于使政治影響公共制度的公正性,我們有必要強調政治與人的和諧,使滲融于公共制度中的政治能更好地體現人的意志和權利,真正使社會主義的公共管理制度符合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利益。
隨著裝備制造企業對外貿易業務的日益頻繁,企業內部傳統的手工臺賬式管理方式已很難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本文從國家外匯管理制度著手,分析當前裝備制造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現狀,提出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總體思路和系統框架,并結合長江公司系統應用實踐情況,總結提煉出企業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的一些經驗和做法。
關鍵詞: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
一、引言
自2012年8月起,國家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制度改革,其改革要點主要包括企業名錄管理、企業報告和登記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現場/現場核查制度、企業分類管理(A、B、C),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企業報告和登記管理制度設計,對企業實施分類監管,A類企業貿易獲得便利,被降級為B或C類企業,采取嚴格政策、重點監測。對企業而言,企業需重點關注總量差額、總量差額比率、資金貨物比率、貿易信貸報告余額比率四項主要指標,確保指標值在合理范圍,避免現場核查和降級。目前,企業在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和手段方面,主要還停留在傳統的手工臺賬式管理階段,這種管理方式其弊端非常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規范性。對于收付匯業務缺乏統一、規范的表單,在流程方面也存在含糊不清晰的情況;二是缺乏系統性。產品項目、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收付匯申請單等各種單據、業務流程、業務規則、流程各環節所涉及人員等缺少一條主線進行有效銜接;三是數據不能有效共享。數據分散在每名業務人員個人計算機中,數據缺乏透明;四是效率不高。紙質化的業務單據流轉,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在等待流程處理上面;五是工作容易出錯。大量的非結構化單據信息(例如掃描的合同、報關單等)需要靠人工進行逐筆鉤稽、核銷,任何一個環節的失誤將導致數據的不準確。
二、信息化實現總體思路
為解決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中實際存在的現狀,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A類企業的管理要求,以信息化為手段,建立起以貨物貿易合同為源頭、報關單和收匯報文為基礎,通過收付匯業務流程將各項業務進行串接,實現不同角色人員高效協同的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業務辦理,實現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等數據的自動鉤稽,并自動形成企業收付匯電子臺賬,相關管理人員可通過系統數據的統計分析功能掌握業務開展情況及對各項業務數據指標進行監控。另外,為減少業務漏辦情況發生,制定相應的業務提醒規則,采用郵件、短信、門戶待辦等多種消息手段實現對業務辦理的催辦提醒。
三、信息系統構成
根據信息化實現總體思路,對信息系統進行模塊化設計,其主要功能模塊包括項目信息、合同管理、單據管理、流程管理、通知提醒和統計查詢等。
1.項目信息
項目信息其主要目的是為企業進出口業務提供觀察視角,透過項目的進出口合同進行數據歸集,企業可以從宏觀層面了解到該項目進出口情況。
2.合同管理
設置合同管理主要目的是實現對每筆收付匯業務進行歸集,掌握合同的實際執行情況,主要包括采購和銷售兩種類型的貨物貿易合同。(1)采購合同:所屬項目、合同編號、供應商、簽訂日期、項目經理、合同金額、預付金額、預付日期、是否融資、融資方、關聯的融資合同等。(2)銷售合同:所屬項目、合同編號、客戶、簽訂日期、項目經理、合同金額、預收金額、預收日期等。
3.單據管理
對企業貨物貿易中所涉及單據進行管理,這些單據是收付匯業務所必須要使用到的。(1)貨物報關單:由業務部門報關人員定期錄入(或通過系統接口讀取國家海關數據)報關單信息,包括海關編號、進出口日期、報關金額、所屬合同號、預計延期報告截至日期、收付匯業務辦理截至日期。(2)國際收匯報文:由財務部出納錄入銀行收匯報文,包括報文編號、日期、收匯金額、手續費、國家、銀行名稱。錄入完畢進行提交,系統通過短信自動提醒業務部門報關員以通知各項目經理核實收匯報文并關聯出口合同發起收匯申請流程。
4.核心業務流程管理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付匯和收匯兩大流程,采用計算機工作流技術實現不同角色之間業務辦理的高效協同。(1)付匯流程a.業務部門填寫付匯申請單;b.經過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審批;c.財務部門辦理付匯業務并在財務系統中記賬;d.報關員外匯監管平臺核實登記。(2)收匯流程a.收匯報文登記:財務部門接收并登記國際收匯報文,系統自動消息提醒業務部門報關員;b.確定關聯合同:報關員收到提示信息通知相關銷售經理,以確認認領收匯報文并關聯所屬銷售合同;c.填寫收匯申請單:銷售經理填寫收匯申請單,申請單需關聯所屬“國際收匯報文”和所要關聯核銷的出口報關單;d.相關人員審核、審批;e.財務業務辦理、通知銀行收匯、財務系統記賬;f.報關員外匯監管平臺核實登記。
5.通知提醒
基于業務規則,對貨物報關單進行提醒。根據報關單進出口日期,第20~29天對報關單所關聯的合同經理進行提醒是否需辦理延期;第60~89天,提示合同經理辦理收付匯業務截至日將至。
6.統計查詢
按一定的統計規則對系統中的數據進行統計,透過數據來監控、核查數據的完整性、合規性,實現對相關指標數據的獲取。其主要功能包括:合同統計。國際采購人員、銷售經理和財務人員需及時掌握合同的執行情況,包括合同執行金額、收付匯匯總、合同余額等,并可通過合同了解該合同每筆收付匯情況。報關單查詢。報關單進出口日期、金額以及超期狀態、延期報告截至日、業務辦理截至日等,以不同顏色提示報關單需進行延期或收付匯業務辦理的緊急程度。進出口情況統計。以合同為統計對象,對比合同金額、收付匯匯總金額、報關單匯總金額,直觀體現出其差異信息。
四、取得的成效與做法
1.取得的成效
通過為期一年的系統上線運轉,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實現業務管理的規范化。規范了公司在貨物貿易外匯收、付匯業務流程;二是實現業務管理的系統化。通過信息系統將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收付匯流程等進行整合,使其形成系統化管理;三是實現業務管理的信息化。實現外匯相關業務系統提醒,促進外匯業務辦理及時性;實現業務辦理效率提升;實現數據的準確性提升;實現數據的共享。
2.主要做法
一是管理信息化實現階段,采用“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單化、表單信息化”方法實現信息系統構建。①管理制度化。研究國家對企業貨物貿易管理的要求,從職責、業務規則等方面進行梳理和優化,建立起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②制度表單化。對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表單和流程進行計算機建模,形成流程模型庫;③表單信息化。對流程模型進行系統固化,實現其信息化。二是系統上線實施階段,施行PDCA閉環管理,重點關注系統運行過程中的業務開展監督和關鍵績效指標評價。①業務監督提醒。根據管理要求建立起業務監督規則,系統按照相應的規則通過郵件、短信等多種消息途徑提醒業務人員及時開展工作。例如,根據報關單進出口日期自動提示業務人員辦理延期報告或收付匯業務辦理最后期限提醒;②評價考核、落實責任。制定業務系統評價關鍵績效指標,通過系統定期關鍵績效指標得分情況,形成部門績效評價依據。
五、總結
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的過程也是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優化的過程,梳理、建立、優化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對管理制度所涉及的流程和表單進行固化,結合關鍵績效指標對業務動態監測,實現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規范化、系統化和信息化,從而有效提升了企業的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外匯收支帳戶選擇業務信息準確申報核銷
隨著我國進出口經營權政策的進一步放開,一般企業均可以從事進出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也漸漸成為許多財務人員必須面對課題。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和國際收支核銷管理制度,外匯收支中任何細小的問題都可能給企業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或者損害企業經濟利益,或者影響企業進出口業務的正常進行。下文結合我國外匯管理制度以及筆者的實際工作經驗,從日常外匯收支的幾個方面入手,分析探討日常外匯收支中必須注意的問題。
一、收支帳戶的選擇問題
匯買價及賣出價之間有一定的差價,為銀行進行國際收支業務而向企業收取的手續費,收支帳戶選擇美元或人民幣帳戶,就決定了企業收支的外幣款項是否需要兌換成人民幣或由人民幣兌換,收入和付匯帳戶選擇對進出口公司有相當的現實經濟意義,下面舉例來說明。
一家進出口公司05年出口商品收匯2000萬美元,進口商品付匯需10000萬美元以上,下文以2005年12月31日匯率(匯買價8.0574;賣出價8.0880),以2000萬美元年收入和付匯額為例計算分析選擇不同帳戶對企業經濟利益的影響。
選擇人民幣帳戶,款項進入該帳戶必須按當日匯買價匯率兌換成人民幣進帳,等進口商品付匯時再根據當日銀行賣出價購買美元。
收入=2000×8.0574=16114.8(萬元人民幣)
付匯=2000×8.0880=16176(萬元人民幣)
差額=收入-付匯=-61.2萬元(人民幣)
如果收入和付匯均選擇人民幣帳戶,收到2000萬美元后又付出2000萬美元,這種選擇要企業支付61.2萬元(人民幣)的匯兌差額。
收入和付匯均選擇美元帳戶,直接存入企業帳戶,不需要考慮匯率。僅以2000萬美元考慮,企業就可以節省61.2萬元(人民幣)的匯兌差額。
當然在考慮選擇帳戶的時候必須考慮匯率的變動對收入的影響,對上面的例子而言,外匯收入遠遠低于支出,因此可以將收到的外匯全部用來支付近期的進口所需,所以匯率變動對上例中企業的影響很小,基本可以忽略不計。如果一家進出口公司以出口為主,進口業務量較小,這時候就要考慮留用部分外匯用于支付進口所需,其余部分根據企業職能部門對外匯匯率的變動趨勢以及匯買價和賣出價的差額綜合考慮決定是否兌換,盡可能降低匯率變動對企業利益的損害。
不管匯率如何變動,匯買價和賣出價之間的差額基本大于0.03(人民幣/美元),2000萬美元的0.03(人民幣/美元)就是60萬人民幣,如果一家公司的業務量收支金額均超過2000萬美元,收支帳戶的選擇對企業的影響會更大些。
選擇使用美元帳戶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⑴、進出口公司,既有進口業務,也有出口業務
⑵、在銀行設有有美元帳戶(經外管局批準有一定額度和期限的美元持有權限)
二、申報外匯收入信息的問題
1、日常外匯收入
銀行收匯后,會通知企業收匯,企業財務部門根據銀行通知的收款信息向具體業務部門索要該筆外匯的詳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款項來源國,經濟業務性質,出口銷售對應外方單位,出口貨物類別,出口貨物國別,出口貨物銷售合同號等);如果該筆收匯為預收款項,報關部門應預留核銷單,并申報預留的核銷單號,預留的核銷單必須到外匯管理局加蓋預收款條碼章,核銷單一經申報預留不得變更用途;業務信息一經銀行申報就自動進入國家外匯管理系統,修改收支信息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否則當具體經濟業務與申報內容不符時,外管局不予核銷。由于外匯管理局對“修改外匯收支信息”存在相當嚴格的內部考核機制,外匯收支信息的更改將直接影響到地方外匯管理的質量考核,所以地方外管局一般不同意企業提出的修改收支信息的申請。基于以上原因只有企業內部各部門密切配合,認真整理出口貨物資料,準確申報每一筆外匯收支信息。
2、及時辦理遠期收匯證明
遠期收匯指按合同規定不能在六個月內收匯的出口業務,外匯管理制度規定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到外管局辦理收匯核銷工作(已辦理遠期收匯證明的經濟業務除外),否則外管部門將對企業的出口收匯業務拒絕核銷,并對企業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屬于合同規定的遠期收匯業務,企業應該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兩個月內到外管局辦理遠期收匯證明,否則企業應承擔不能核銷的后果,下面舉例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一家進出口企業依合同2005年向烏孜別克斯坦出口普通水泥13229.707噸、白水泥6957.897噸、木地板5400平方和地板磚1545.312平方,合計貨款6442936.25美元,已收貨款5607133.08美元,余額835803.17美元。合同規定貨款10%保證金部分應在貨物保質期結束后支付;出口建筑材料的量比較大,發貨周期較長,發貨過程中不能準確區分正常發貨和保證金部分發貨或補送部分,相關業務人員由于疏忽沒有認真研究對策,致使該公司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該批貨物的遠期收匯證明,合同執行到后期問題就出來了,剩了四五十份報關單和核銷單不能核銷。基于外匯管理制度對時限的嚴格要求,即使后期該企業收到貨款,外管部門也不會辦理核銷,企業就不能取得外管局已核銷的報關單和核銷單,下一步的出口退稅工作也不能進行。
不能辦理出口退稅給企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是少收退稅款,按照企業取得的采購發票和出口貨物退稅率測算,該批貨物可退稅款60萬元人民幣以上;由于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收到貨款并辦理外管核銷,也沒有取得外管局出具的該批貨物遠期收匯證明,國稅局要求該批出口業務應視同國內銷售處理,企業應補交外銷未收款部分貨物(按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貨物出口合同規定的外幣價格,折合成人民幣作為銷售該筆貨物的含稅銷售價計稅)的銷項稅(大約在90萬元人民幣以上),原采購發票已過抵扣期限,該企業因這筆經濟業務不能辦理核銷手續而要承擔的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外管局對企業不能按期核銷的行政處罰還沒有考慮在內。
面對如此巨大經濟損失,該企業組織精干力量研究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案,有人提出“損失轉嫁”方案,將損失部分或全部轉嫁給供貨單位,當然談判難度很大,還有可能傷害企業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有人提出“轉匯”方案,既從國內將相同金額的款項先匯往國外,然后再匯回國內作為該批貨物的貨款,以解燃眉之急,該方案一度成為企業的主導思想,但最終因該方案要承擔巨大的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而終止;又有人提出“補辦遠期收匯證明”的方案,雖然已超過辦理遠期收匯證明的期限,但是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客觀的,企業的經濟業務也是真實存在的,企業應向外管部門承認自己管理的疏忽,說明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未能及時辦理遠期收匯證明的客觀原因,并申請補辦遠期收匯證明。在上級外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下,該企業取得了該批貨物的遠期收匯證明,避免了企業本不應該承擔的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挽回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采用最后的方案比前兩種方案要科學合理的多,風險也比很小。
三、及時準確付匯
日常付匯主要指進口貨物付匯,進口貨物結算主要有兩種方式:信用證結算和電匯結算,信用證結算涉及第三方銀行,操作較較規范,在此不再贅述;電匯結算主要運用于非大宗貿易或客戶群較分散的貿易行為,下面以一家進口廢鋼的企業為例,分析電匯業務應注意的問題:
創新國際的廢鋼采購點遍布中亞五國,每天都有幾車(火車箱/節)至幾十車廢鋼采購量,客戶人數眾多,且客戶的流動性很強,許多客戶為自然人,購銷合同有時候都難以準確簽訂,甚至有些自然人客戶無法提供自己的個人收匯帳戶,所以該公司采購廢鋼的款項一般采用電匯的形式結算。由于國外廢鋼采購業務的不規范運作,導致企業與國外廢鋼客戶結算風險和難度很大,我國外管制度限制對國外自然人帳戶付款,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間,銀行應外管部門的要求突然停止辦理向國外自然人客戶付匯,導致創新國際的廢鋼采購量驟然下降,其集團企業的廢鋼供應吃緊,甚至面臨缺貨的威脅,公司與已發貨的國外廢鋼供應商產生激烈的矛盾,國外廢鋼采購人員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
面對無法支付采購款的局面,一些非正規小公司開始尋求其他非正規付匯途徑――調匯,即通過地下錢莊將資金轉到國外客戶手中,該途徑存在巨大的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企業還要承擔4%的高額調匯手續費。創新國際身為國有大中型股份制企業肯定不可能選擇非法途徑付匯,只有主動與外匯管理部門聯系,反映公司的真實、客觀的廢鋼采購業務情況,申請開放對國外廢鋼客戶的正常付匯業務。經省級外管部門協調,外管部門最終同意了銀行辦理創新國際對自然人客戶的付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