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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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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管理制度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鄉一體化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我國城鄉二元體制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時期,上世紀80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城鄉二元體制,尤其是土地的城鄉兩元化管理已經成為制約三農發展、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

1.城鄉二元體制下農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問題

1.1現代農業發展與農地經營規模狹小矛盾的普遍性

農地流轉與我國的城鎮發展問題、糧食安全問題、社會穩定問題等關系密切。2007年,黨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2008年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農地流轉的方向和基本原則又做了進一步明確的闡述,由此使得農村土地流轉問題更加受到各界關注。但現實中的城鄉二元體制影響,致使農村土地流轉不暢,我國農地經營規模普遍表現出狹小、破碎的特征。據權威數據統計,當前我國農地流轉規模僅10%左右,即便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江蘇省也只有16.1%,而在農業連片經營條件良好、便于規模化集中經營的黑龍江省,更是僅有8%。2007年,全國農戶家庭人均經營耕地僅2.16畝。

1.2農民增收與其土地財產性收入不足矛盾的顯著性。長期以來,我國消費率一直偏低,多數年份徘徊在60%左右,遠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資料顯示,2011年我國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1.34萬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國同時期人均消費規模1.56萬美元的1/7。拉動內需尤其是農村內需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從國際經驗看農民增收最大的前景還在于財產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財產獲得的收入,理論上是農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較大增長空間。但從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構成看,無論是從總量還是比重,土地財產性收入還遠遠未成為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十一五”前四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持續增加,年增幅達18.5%,高于人均純收入名義增長率。但從絕對量看,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依然偏少,在農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緩慢,對農民增收的貢獻有限。2009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僅為167元,只占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2%,與1995年比僅提高0.6個百分點。。

1.3節約集約利用與土地資源非市場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用地達133平方米,遠高于一些發達國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國城市的容積率僅為0.33,而國外一些城市達到了2.0;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更是達到2.7億畝,是城市的5倍。

1.4城鄉統籌與城鄉二元土地市場矛盾的尖銳性。由于城鄉土地分割管理,為謀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種以非正規方式謀求土地財產權益的灰色市場,在諸如城鄉結合部等地區迅速發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產權房、城中村等。

2.城鄉一體化對當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強農民權益尤其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保護。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實現城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以此盤活城鄉之間要素的市場化流動,促進農業和農村區域非農經濟的深入發展。

2.2堅持和完善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確保18億畝的耕地保護紅線,加強農村自然生態的保護和改善。同時,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創新,保障建設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訂和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規范。從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用地標準、規劃控制等方面保障農村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和市場化進程的有序推進。

2.4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完善農村土地管理體制,提高基層土地管理人員的素質,強化基層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創新基層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農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實踐

3.1成都土地“確權賦能”。2009年成都市給農民發放“四證”,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林地使用權證》和“兩卡”(耕地保護卡、養老保險卡)對土地確權,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護耕地,使農民可享受耕地保護金,以及因為承擔耕地保護責任而享受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從而調動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3.2蘇州“三置換”。即通過“集體資產所有權、分配權置換社區股份合作社股權”、“承包經營權換股權”或“社保”、“農民宅基地換住房或合作社股權”,幫助“農民”順利變身“市民”,讓已經離開農業、離開農村、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自愿進城。

3.3嘉興“兩分兩換”。將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開,搬遷與土地流轉分開;以承包地換股權、換租、換保障,推進集約經營,轉換生產方式;以宅基地換錢、換房、換地方,推進集中居住,轉換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鎮已就業且有社會保障的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另一方面,通過宅基地的置換及土地流轉,騰出更大的用地空間。

3.4天津“雙置換”。2009年3月份起,葛沽鎮開始嘗試通過“宅基地換房”、“土地換社保和補償”,先把全鎮土地收歸鎮政府,整合后將農地轉為國有再招拍掛出售。葛沽鎮25個村莊拆遷后建成容納25個行政村、5.1萬村民的樓房,騰出約3000畝建設用地。

4.應對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則

4.1.1堅持依法管地原則,在《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進行,對于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的,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原則要求,積極探索。

4.1.2堅持明晰產權原則,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全覆蓋。

4.1.3堅持集約高效原則,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堅持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原則,把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作為衡量改革成敗的重要標準,同時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三方利益,這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4.2改革的基本方向與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法律體系,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對農民承包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林地等,進行確權登記,為市場配置土地奠定基礎;其次要在農地物權化的基礎上,探索農戶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置的權利,保證農民土地產權收益的實現;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下,允許改變農地用途直接入市,實現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同場交易”;四是加快對集體土地流轉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從源頭解決農村土地流轉合法化問題。

4.2.2完善土地市場體系,促進城鄉統一市場體系的形成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將非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面納入土地有形市場建設,通過招拍掛流轉;積極探索農民參與和共享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機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標和拍賣等土地出讓方式使農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場的供求變化。

4.2.3規范政府管理職能

首先,強化規劃管理,真正落實“土地用途管制”,也只有在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下,才能保障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其次,引入市場操作,公開投標定價,杜絕以行政方式從中獲取超額利潤的“越位”行為。再次,變干預為服務,更多的在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登記、公證等方面做好服務。第四,政府應嚴格監督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依法維護保障土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 集體土地; 管理制度

隨著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在全國范圍內如火如荼地開展。但是在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法律與制度的滯后及缺陷,造成土地征用過程中常出現違法亂紀行為,出現征地范圍過大、缺乏公告與登記程序、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等問題,嚴重損害農民利益。因此,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立法工作,可適應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促進和諧社會及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落實土地所有權的平等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以我國實際國情為出發點,推行農村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分為土地國有制與農村集體制兩種方式。但是當前的法律與政策來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利用存在不平等待遇。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占用、處置及權益等方面,都不能真正實現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位,無法與國家土地的占用、處置、權益等享受相同權力。因此,在遵循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上,改革當前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不公平的條款,確保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這也是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經濟效益的重要保障。

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隨著我國農業戰略的不斷調整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在農村建設過程中,一些土地逐漸用于非農業建設中。但是我國土地肩負著全國約13億人口的糧食安全問題,對我國整體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將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途,必將造成可用土地的大面積減少,甚至造成生態失衡、水土資源破壞;因此,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將促進土地與人口增長、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嚴格控制用于農業的土地轉變成非農業用途,提高農村土地的應用效益與生態效益。

3、合理控制征地范圍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經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等進行明確劃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須合理劃分公益用地范圍。對于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公共設施、社會福利事業、環境衛生設施等,可以依法征收;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土地,作為城市發展的重要載體,也可以適當征收;但是對于城區規劃之外的土地,則應明確用地性質,不得隨意征收。

4、建立健全集體土地所有權相關制度

一直以來,所有制問題制約了我國土地的全面發展。現有的物權制度在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應用遠遠不夠。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根本目標在于發揮土地應有的效益,確保應用最大化。而一切改革手段與改革目標都在于不斷提高土地的利用價值與應用過程。這就需要通制度與法律來提供保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在我國,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與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基本一致,都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發揮土地應用價值,而土地價值能否全面發揮,取決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又建立在土地權利是否健全、流轉是否合理基礎上。在我國,不存在土地所有權流轉問題,而承擔土地資源的客體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建立以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將成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發展方向。

5、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的配套設施

以我國實際國情為出發點,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諸多配套設施的保障,才能順利實現。其一,建設新型農村集體土地治理體制,例如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已經形成了以村民議事為主的決策機構,將村委會升級為公共事業服務單位,農村集體經濟則以自主經營形式發展;其二,完善耕地保護制度,提高土地規劃、管理效益,采取分級保護耕地方式,設立保護基金,發揮耕地保護補償手段;其三,設置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如在農村地區成立土地流轉管理中心、教育平臺等;其四,加快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改革金融制度,為實現農村土地資本化提供保障;其五,完善農村土地擔保體系,降低農村土地產權交易風險;其六,完善相關產權法律、法規建設,為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6、規范征地制度與程序

通過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制度、規范征地程序,提出恰當的征地補償標準。加快創新手段,提出“農用地基準地價”的綜合作價方法,完善征地的補償標準,改善“同地不同價”現象。所有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私自利益,與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商量補償價格,避免出現私下交易,造成土地市場混亂。另外,通過預存征地補償款的方式,完善征地的補償爭議,減少矛盾糾紛,確保各項補償款及時落實到位。在征地過程中,應確保農民利益,提高農民參與權、知情權,同時保留申訴權,完善聽政報告制度,實行兩公告、一登記,確保農村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

7、妥善安置渠道

通過渠道的妥善安置,為征地的農民解決后顧之憂,確保生計。國家應考慮到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以多元化渠道安排農民的就業及創業。提高對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實現勞動力優質轉移;對于自主創業的農民,國家應該在場地、稅收及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從長遠生計為農民加強考慮。另外,本著農民自愿的原則,安置補助費用可以直接存到社保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并購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保障農民今后的生活。

8、發揮輿論引導作用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牽扯到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同時關系到來自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必將產生矛盾與沖突。這就需要國家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敢于創新、敢于嘗試,就像提出“土地有償使用”一樣,以國家絕對的政治領導地位,廣泛開展輿論宣傳,在社會各階層、各單位、各部門形成全新意識,為制度改革提供思想武器,營造良好的社會支持氛圍。

參考文獻:

[1]周義.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角色研究[J].華中師范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2009

[2]舒瑞江.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粗略探討[J].國土資源導刊.2007(5)

[3]張欽、汪振江.農村集體土地成員權制度解構與變革[J].西部法學評論.2008(3)

[4]周吉成.淺談農村集體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寧夏農林科技.2007(6)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政府;土地流轉;管理制度;行為分析

引言

當前農業發展已經進入穩定期,合理的使用農村土地就成為促進我國農業發展的新希望,在政府出臺一系列政策的良好環境下,農村土地流轉已經被越來越多的農民所接受。土地流轉為我國三農的建設和發展帶來的新的生機,但是土地流轉仍然是一項新的舉措,還存在許多的不足,在流轉的過程中會遇到一些障礙。在各方面條件還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在各地條件不同的條件更好的推行實施土地流轉政策,完善健全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制度,深入了解政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及管理行為就成為促進土地流轉至關重要的做法。

1 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論述

1.1 農村土地流轉的含義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1.2 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因 改革開放后,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速,農民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只要從事非農產業的邊際收益大于務農的邊際收益就會轉出土地;反之,則會自耕土地。同時,由于部分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收入穩定,而部分農民也期望在市場的要求下擴大土地經營規模,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發展高效經濟農作物,這在一定程度上又推動了土地流轉。另一方面,政府促進土地流轉的意愿比較強烈,因為土地流轉有助于實現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減少對農業的轉移支付,而商業投資農業生產是效益較高的開發項目,也能夠支付相對較高的租金,對農村土地流動產生一定的拉力。

2 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現狀的分析

2.1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模式

2.1.1 土地出租 指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2.1.2 土地轉讓 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有償的是買賣,無償的是贈與或遺贈。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轉讓的合同內容雖無改變,但是變更了承包人,終結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確立了受讓人與發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2.1.3 法人入股 土地權利人將土地使用權和投資者的投資共同組成一個公司或經濟實體,股份持有方從中取得各自的報酬或收入。我國土地入股有以下形式:國家直接以國有土地入股;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與投資者入股進入房地產開發;行政劃分的土地入股。

2.1.4 土地互換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2.1.5 委托代耕 委托代耕是指土地承包作為委托人與作為受托人的代耕人雙方達成的關于承包人委托代耕人代為管理經營其承包土地的協議,委托代耕并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系,也無須征得發包方的同意,且期限一般較短,如超過一年,代耕人可以要求簽訂轉包合同。

2.2 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2.2.1 農村土地流轉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導和法律規范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立法也逐漸陳舊,由于缺少法律依據,在土地流轉中一些問題難以解決。如集體發展設施農業和規模農業過程中,個別農民出于非正當原因拒不流轉,而對于這種現象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致使多數農民和集體經濟的發展受到影響。

2.2.2 政府對農村流轉土地的使用情況不明朗 由于地方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相關權力行使的配套規范,導致公權力及團體權利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利益的侵犯。

2.2.3 違背農民意愿和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頻發 根據調查數據反映,不少的地方政府存在強行征地方式推行土地流轉現象,對業主許以各種承諾,以行政命令的手段,通過強行征用和收回農民承包的土地,再將土地用于城鎮建設、工業園區建設、農業企業開發、旅游開發等。

2.3 政府干預農村土地流轉的必要性

2.3.1 有助于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 農民的權益缺乏保障、以及失地農民就業難等問題而引發的農民上訪、與政府及相關單位發生沖突的事件已越來越多,性質也越來越嚴重,這些緊張的關系已經成為破壞社會穩定、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大隱患。因此,政府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干預有助于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

2.3.2 有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農民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對大多數農民來說土地是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障,土地往往承擔了農民的就業、子女的教育、醫療、養老等本應由國家和社會對農民承擔的大部分保障功能。政府加強對農村土地的流轉有助于維護廣大農村的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3 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制度分析

3.1 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方面要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步伐的不斷加快,另一方面是農民的收益得到保護并不斷提高,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通過積極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堅持在不變的前提下,把不改變農村土地性質和用途作為先決條件。按照“穩制活田”和自愿、依法、規范、有償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嚴格遵循政策規定,充分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地位,著力規范土地流轉申請、登記、備案、公證各項程序依法合理有序進行土地流轉。

3.2 政府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機制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機制,大力發展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對土地流轉價格的評估,應以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為標準,充分考慮轉讓方的目標臨界值、土地的選擇價值和外部性問題,使土地的價值得到較為客觀的體現。

4 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行為分析

4.1 以立法者的身份進行政策上的規范 在農村土地流轉各個環節和領域中,政府要以立法者的身份進行政策上的規范,發揮具體規制作用的方向和著力點,通過為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制度和規范的修改、完善和構建總結,政府立法機關要加強配套立法,進一步規范流轉行為,特別是對不按規定進行土地流轉的行為進行處理,要有相應的規定,做到于法有據。

4.2 以執行者的身份進行管理上的干預 為了促使土地流轉的規范有序進行,政府應該提供政策咨詢,向群眾解答法律和政策上的難題;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幫助農民簽訂流轉合同,在辦理登記和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及時予以糾正,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確保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對違反規定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5 結論

土地是人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人類生活資料最基本的來源,在市場經濟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其重要性日益明顯。土地流轉是社會進步的標志,土地通過產出體現價值,如何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高效能化,關系到社會的穩定以及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們要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機制,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制度;以立法者的身份進行政策上的規范,以執行者的身份進行管理上的干預,以協調者的身份進行秩序上的維護,從而使整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逐步趨向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1] 李勁松.搞好土地流轉,活躍農村經濟[J].農村合作經濟與管理,2006,16.

[2] 陶若倫,陳祖衛.論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農民權益[J].現代經濟探討,2009,32-34.

[3] 楊明基,農村土地流轉:實現農業集約化經營現實選擇[J].學術期刊,2010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土地產權制度

我國在《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農村的土地(包括農村宅基地)屬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成員可以有權使用宅基地。但在實際中并且沒有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責、權、利進行明確界定。

2.原村集體企業用地制度

原有的村集體企業受血緣和地緣因素的制約從而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村集體企業用地成本低,但村集體企業用地多數是無償或低價,從而各村可以利用各自的土地辦廠。

3.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目前我國對于城中村集體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規定還沒有明確,只是各地根據各地情況的實行了按人均分成或人均股份等方式,這些方式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中村的社會福利,但也助長了村民的懶惰心,同時增加了我國城中村改造的難度,甚至出現了逆城市化現象。

4.土地利用管理制度

我國一直欠缺對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制度,對于宅基地僅僅限制一戶一處或人均定額的控制方式,但缺少對限制宅基地以及流轉制定的規定;對于鄉鎮企業用地缺少用地指標以及用地布局的規定。而城中村用地具有集體和國有的雙重特點,目前缺乏專門的管理規定,因此,造成了管理工作中認為因素較多,這樣不但容易產生腐敗,還使得居民無所適從。

二、國際上常用的幾種城中村改造土地資源配置機制

1.土地征用

有關土地征用是指政府部門由于公共目的而強制取得土地,并給與一定補償的行為,成為各國在城市化中,土地資源配置首要選擇的類型。在城市化初期,是城鎮用地配置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是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使用的卻越來越少。

2.規劃增值調整

增值的價格來源與規劃和配套設施的建設,而不來源于土地的自然條件,因此,增值部應都為土地所有者所有,而應主要為政府所得。這種方式在不少國家和地區靈活利用,進行城市化土地資源的配置。

3.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為提高生產、生活條件,而進行土地權屬調整與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過程。與規劃增值調整相比,它將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居住用地考慮進來由相關部門以及相應的機制提供保障,德國就是利用這種方式進行城市化土地資源配置的。

三、國際城市化進程中土地資源配置對我國的啟示

根據以上的分析,以下幾個方面可為我國提供借鑒。1.對土地征用的規范,嚴禁濫用土地征用權。首先要規定明確公共目的是行使土地征用權的唯一標準;其次要嚴格規定征用的程序。2.提升征地的標準,降低農村居民進城“門檻”。國家應當使用市場價格確定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3.廣泛開展城中村用地整理。這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的有利方式。4.科學編制城鎮規劃,強化土地管理。各城鎮的發展規劃應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保證各城鎮持續健康發展。

四、對于我國建立和完善城中村土地資源配置的建議

1.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創造集體和國有土地流轉的公平環境。對土地征用的嚴格規范,首先要明確公共目的是行使征用權的唯一標準。其次,要嚴格征用程序,防止濫用土地征用權的現象。

2.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制,規范土地市場的運轉我國目前在相關法規中不能保證集體土地產權的完整性,不利于對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因此,必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建設,以提供城鎮土地市場有效運轉的法律保證。

3.完善土地管理基礎制度土地市場運行必須有一系列相應的管理制度來保障,還應建立可以有效實行的關于土地用途控制的相關配套制度,進而在用地管理制度方面推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

4.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包括鎮區建設用地、區域土地、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除了對農村舊宅基地以及廢棄工礦用地的整理外,還包括對鎮區土地的整理。此外,還可以通過建立土地整理基金,利用市場統一管理各區域。

五、結語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省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海南建省籌備組,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部:

為了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國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搞好建設用地計劃管理,綜合協調、統籌安排各種用地需求,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我們制訂了《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編制建設用地計劃,建立土地計劃管理制度,使我國計劃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請將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國,以便改進。

附件: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國策,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用地計劃(以下簡稱用地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是加強土地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審批建設用地的依據之一。

第三條 編制用地計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納入用地計劃的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統籌規劃、綜合平衡、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條 用地計劃分為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省轄市,下同)、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四級,縣為基層計劃單位。

用地計劃的編制時間和計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系指年度計劃和五年計劃,下同)相同。

第五條 省及省以下用地計劃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聯合報送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計劃單列省轄市的用地計劃指標納入所在省的計劃總指標,并單獨列出。

國務院各部委(含計劃單列的大型工業聯合企業和企業集團,下同)及軍隊的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并抄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由該省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該省用地計劃總指標,其中屬于國家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和用地2000畝(耕地1000畝)以上的項目的用地指標應逐項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興辦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編制并申報用地計劃。

第六條 編制城鎮用地計劃指標時,應征求同級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各級用地機關均應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規定的計劃表格編報。

第八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編制全國用地計劃草案,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用地計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總指標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標,列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總表。

第九條 凡納入用地計劃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國家建設項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項目)的用地,必須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它批準文件,方可申報五年用地計劃;必須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其他批準文件,才能納入年度用地計劃。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應根據當地土地利用規劃、用地定額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確定。

第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批準后,用地計劃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縣。國務院各部門建設項目的用地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的省,納入該省的用地總指標,不得挪用。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指標,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縣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用地定額,將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指標換算為農村個人建房的戶數指標,分解下達到鄉、村。

建設用地批準權應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用地計劃指標的管理,在編制、下達、執行計劃過程中,各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分級審查、逐級把關、分類管理、嚴格掌握。

用地計劃確定的占用耕數,屬于指令性的指標,只能節約,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數,屬于指導性指標。各地根據具體情況,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可將占用非耕數定為指令指標。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不得擠占國家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計劃指標是否調劑使用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用地計劃節余指標要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準年終突擊分配指標。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確需修改用地計劃時,應按照計劃編制程序逐級報批。

需要增加用地計劃指標時,應當在本級用地計劃總指標內進行調整,并抄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確實無法調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標的,應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執行用地計劃,并接受同級計劃部門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計劃部門應做好用地計劃執行過程中綜合協調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季度應將用地計劃的執行情況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出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和上級計劃部門。

報告送達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為當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級以下報告的送達時間,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要符合《土地管理法》關于審批權限的規定,并依據用地計劃嚴格審查。

凡不執行用地計劃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計劃指標的,應對直接負責人員和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包括國家建設、鄉(鎮)村集體建設和農村個人建房的新建、擴建、技改項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業的生產用地。

國家建設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上述單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合企業,需要的各項建設用地。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建設項目等不實行國家征用的建設用地。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含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軍人、歸僑等)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住宅以及附屬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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