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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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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第1篇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界定,即“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所以,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以信托模式開展的。因此對其會計處理應考慮《信托法》對信托業務的規定,并遵循《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

然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結構復雜,其會計核算在細節上仍存在許多難點和模糊之處,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在信托項目下,信托資產何時初始確認。

一、信托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

由于信托的特殊性,要確定信托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需要先明確關于信托的四個概念,即信托合同成立、信托成立、信托合同生效和信托生效。

(一)信托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過程,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向,因承諾生效而合同成立,并使得訂立過程完結。

(二)信托成立。《信托法》規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成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成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所以,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信托時,信托的成立與信托合同的成立在時間上是一致的。

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也不成立。

(三)信托合同生效。是指針對已經成立的信托合同,如何產生法律效力的過程。有的合同是自成立時即產生效力,有的合同成立以后并不是自然有效,其可能是無效的、附條件生效的、可撤銷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對于信托合同生效的構成條件;法律上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同依法成立時即生效,以及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另一類是合同成立后,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四)信托生效,指信托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在信托成立基礎上還要有以下要件:

1、交付信托的財產權轉移,并辦理相關手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信托合法性,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財產合法等內容。即在合法的條件下,依據合同設立的信托自財產權轉移至受托人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設立信托關系的行為,信托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首先約束合同當事人。信托生效的結果主要發生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將受益人納入信托關系之中。受益人是信托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沒有受益人的信托是無效的。只有信托生效,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才真正形成,當事人才能根據《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此時,承諾信托的財產轉移到受托方,信托財產才真正形成并具有獨立性。

因此,信托項目成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是在信托生效時,此時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項目根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兩種不同的模式

就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采用的信托模式不同,信托生效時點就不同,相應的信托資產確認的時點也就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以下兩種信托模式開展:

(一)模式一

1.銀行與受托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信托成立。同時將信托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托生效,并規定受益人為該銀行。

2.受托人以受托資產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3.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受托人將收到認購資金退還投資人,則銀行仍為受益人。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將受益權轉讓給投資人。此時,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成為受益人。

(二)模式二

1.銀行與受托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信托成立。

2.受托人以受托資產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3.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受托人將收到的認購資金退還投資者。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審核后,將信貸資產轉移給受托人,信托生效。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在模式一下,在信托成立的同時,委托人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托生效,委托人先作為信托資產的受益人,該信托是自益信托。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發生在信托生效后,是受益權轉讓過程。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則委托人仍為受益人,該信托仍是自益信托。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委托人將受益權轉讓給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自益信托轉變成為他益信托。

在模式二下,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發生在信托生效前,并決定了信托是否能夠生效。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銀行不會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貸資產仍歸屬于銀行,信托不能生效。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銀行轉移信貸資產給受托人,信托生效,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作為受益人享有信托資產產生的利益,該信托為他益信托。

三。不同模式下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一)模式一下的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在模式一下,完成步驟1時,信托成立并生效,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此時,受托人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客戶貸款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銀行)

對于步驟2和步驟3,由于是受益權轉讓交易,屬于參與受益權轉讓雙方的核算范圍,并非是信托項目下交易,不屬于信托項目核算的范圍。受托人接收及劃轉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1.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歸還給投資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應付賬款——投資人

借:應付賬款——投資人

貸:銀行存款

2.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劃付給委托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在此情況下,由于受益人發生了變化,信托項目也應對其進行會計處理,變更“實收信托”受益人明細科目:

借:實收信托——受益人(銀行)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

(二)模式二下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在模式二下,完成步驟1時,只是信托成立,信貸資產尚未轉移,不存在受益人,因此信托沒有生效,信托項目沒有成立,不能確認信托財產。

此后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信托不能生效,自然也就不存在信托項目,因此受托人接受及劃付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歸還給投資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應付賬款——投資人

借:應付賬款——投資人

貸:銀行存款

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核對后,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此時,信托生效,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受托人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客戶貸款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

由于受托人受托接收及劃轉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發生在信托生效之前,信托項目尚未設立,因此不屬于信托項目的核算范疇,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劃付給委托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三)兩種模式下會計處理的比較

雖然兩種模式設計不同,但是對其會計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即只有在信托生效時,才能確認信托資產,受托人接受和劃付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行為不屬于信托業務的核算范疇,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進行會計處理,這樣做可以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符合《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要求,同樣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資金予以監管。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信托生效的時點以及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不同。模式一下,信托合同成立時信托同時生效,此時確認信托資產和實收信托。由于是自益信托,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為委托人。待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轉為他益信托后,實收信托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由委托人轉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

若發行失敗,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的受益人仍為委托人。模式二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且銀行確認并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后,信托才生效,并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和實收信托,實收信托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

四。兩種模式的風險比較

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的情況下,兩種模式都可以使銀行達到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目的,即提前收回貸款,提高資產流動性。如果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銀行還可將信貸資產從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收到的資產支持證券認購金額作為出售信貸資產獲得的收益。如果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銀行也可將信貸資產作為抵押,籌集到資金,提高資產流動性。

但是,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的情況下,銀行采用模式一要比采用模式二承擔更大的風險。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高校會計制度;國有資產信息系統;優化

一、江蘇省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使用概況

根據江蘇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建設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江蘇省屬高校的國有資產在2012年已經全面采用“江蘇省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一管理。該系統通過協同辦公平臺,除設有基礎信息設置,卡片管理維護資產信息,打印資產條形碼標簽等功能外,對資產購置、資產變更、資產處置、資產記賬、資產維修、資產統計等各項工作進行日常管理。通過網絡化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產名稱、數量、原值、資產歸口、使用部門、保管人等相關信息可以通過“資產查詢”功能方便的獲得。高校各院系、各部門可以隨時了解自己部門的固定資產使用和變動情況,以充分利用資產設備,優化資源配置,構建從資產購置、資產使用到資產處置全過程的有效監督體系,解決了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院系部等對資產管理流程難規范,管理原則難統一,資產入庫、報銷、處置難及時等問題。兩年來該系統的推廣應用,可以使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各院系部根據系統中資產賬務、資產購置、資產變更、資產處置、維修管理、績效管理等功能各司其職,使高校資產管理模式、資產購置處置流程、資產賬務處理等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二、新高校會計制度對國有資產的核算要求

2014年1月1日新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開始實施,新高校會計制度提高了固定資產的界定標準,重新對固定資產進行了分類,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新增了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與無形資產攤銷的相關規定及具體方法。新制度要求高校全面核查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原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已使用的固定資產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按新制度規定補提折舊。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制度規定每月計提折舊,對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且未領出庫的資產,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存貨”中。在資產管理部門與財務部門全面核查固定資產實物與價值時,筆者發現,按照新高校會計制度的核算要求,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還有一些細節需進一步的優化和完善。

三、新高校會計制度下國資系統存在的問題及優化建議

(一)分類明細賬問題

新高校會計制度將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六大類進行核算;資產管理系統將全校分類明細賬分為:01-房屋及構筑物、02-土地及植物、03-儀器儀表、04-機電設備、05-電子設備、06-印刷機械、07-衛生醫療機械、08-文體設備、09-標本模型、10-文物及陳列品、11-圖書、12-工具量具器皿、13-家具、14――行政辦公設備、15-被服裝具、16-牲畜高教十六大類;新高校會計制度與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分類明細不一致。新高校會計制度增設了“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累計折舊分“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家具用具裝具”四類明細科目核算,文物及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不計提折舊。筆者認為,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中高教十六大類明細分類,可以跟新高校會計制度固定資產六大類及累計折舊明細賬四大類相結合,根據會計制度固定資產分類設1-房屋及構筑物,2-專用設備,3-通用設備,4-文物及陳列品,5-圖書檔案,6-家具、用具、裝具,7-動植物一級明細。在2-專用設備下設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印刷機械、衛生醫療機械、文體設備、標本模型二級明細。在3-通用設備下設行政辦公設備二級明細。6-家具、用具、裝具下設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被服裝具二級明細,將土地與植物拆分,7-動植物中設植物、牲畜二級明細。根據高校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隨著高校從單純教學型向教學科研并重型轉變,高校成為科學研究的重要力量,各高校取得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越來越多,作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全面負責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筆者認為,高校明細分類賬中,增加8-無形資產一級明細,將可以單獨核算的土地、專利權等作為二級明細歸類于無形資產中,以完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防止高校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流失,為無形資產累計攤銷提供核算依據。

(二)專用設備與通有設備的分類問題

根據財政部《預算單位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目錄》,預算單位通用設備是指各行各業都使用的設備,如電腦、打印機、空調機等,專用設備是指醫療衛生、廣播電視、科研、公安執法等特殊行業使用的設備,由于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入庫單沒有資產分類一欄,財務記賬一般把用于教學的設備,如電腦、實驗室所用空調機等記入專用設備,將行政人員所用電腦、行政樓等所用空調機記入通用設備,這使得資產管理系統與財務核算系統中固定資產明細分類不一致。筆者建議,在資產入庫單中增設“資產分類”一欄,財務記賬時依據資產入庫中的資產分類進行固定資產明細的核算,使得財務核算系統資產分類明細與國有資產管理系統資產分類保持一致性。

(三)累計折舊及累計攤銷的計提問題

新高校會計制度增設了“累計折舊”與“累計攤銷”科目,規定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規定對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財務部門只對固定資產進行價值核算,不對資產進行卡片管理,由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存在較大的無形損耗,如果由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計提與核算,違背了會計謹慎性原則,也使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固定資產余值與財務系統固定資產余值不一致。資產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維修管理”功能,分析兩年來跟蹤維護的各類資產,對各類資產使用年限進行合理預計及計提。筆者建議,在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入庫單時,即核算好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金額,并在資產入庫單中增設“折舊年限(月)、折舊金額(月)”,使財務部門記賬時有據可依。

四、總結

綜上所述,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使資產管理工作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優化了資產配置,提高了使用效益。但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上級主管部門、系統軟件開發企業、高校各部門加強溝通與合作,綜合運用網絡平臺、計算機技術,根據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新高校會計制度的核算要求,不斷完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可操作性、科學性,對系統加以后續維護與升級,為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實物管理與財務部門資產核算、賬物核對帶來便利,提高資產管理工作效率。 (作者單位:南通航運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第3篇

關鍵詞:資產管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即接受委托人資產的受委托人幫助委托人提供理財服務行為。資產管理業務是在傳統證券經營模式的帶動下新興的券商業務,它的最大優勢在于通過訓練有素的委托專業人士為委托人取得穩定收益,減少風險,此外對證券市場的發展也有著積極穩定的作用。隨著《關于推進證券公司改革、創新發展的思路與措施》擬定,資產管理行業在國家的積極改革推動下面臨著全新的挑戰,形成新的行業競爭格局,其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三大分支形式業務在整個券商資產管理業務體系中也發揮著核心作用。

一、資產管理行業競爭格局

就我國的資產管理業務市場競爭格局來看,是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市場的必然走向,其基金、銀行、信托、保險、券商資管共同競爭的新型競爭模式,掀起了創新浪潮,促進了產業發展,使整個資產管理行業進入了全面競爭,共同發展的新時代。由實際出發,我國現階段的競爭格式從規模的角度來說,截至2012年,銀行、保險、信托、基金和券商資管的管理資產以銀行為首,憑借其長此以往的龐大營銷渠道掌握著24.71萬億元的資產,而券商資管的資產最少,僅僅擁有1.89萬億元的資產規模。保險、信托、基金居中,分別占有7.35萬億元、7.47萬億元和2.86萬億元。從收益和客戶群體的角度來說,介于券商資管和信托的高定位,其理財投資產品多適合于高端機構及個人,而基金、銀行、保險產品則多以普通民眾為適用人群。相對來說信托公司產品的收益最高,銀行及保險產品收益平穩,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財與股指有關,受大盤影響。總體來說作為受用于中、高端客戶群的券商集合理財業務,隨著政府的重視和政策的放寬,券商理財產品收益越來越高,風險越來越得到規避,發展空間也有了新的提升。

二、券商資管業務現狀

1.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總體來說,由于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雖然有著業務鏈的強大支持和渾厚的銷售渠道支撐,但仍對風險沒有較好的規避和分散,其投資業績也大打折扣,效果不佳。自2008年以來,呈現暴增式勢態的集合理財業務規模穩步提升,債券型產品的銷售幅度最高,具有可靈活操作特性的混合產品也穩居高位。但由于受股指的直接影響,隨著股指的下調,集合理財產品銷售滯待,低風險品種產品數量和資產凈值相對最低。

2.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定向資產業務是券商資產管理業務中比重最小的分支板塊,受通道類業務爆發式增長的影響,資管業務發展事態迅猛。目前以銀證合作票據業務為主,作為商業銀行委托券商的定向資金管理模式,自2011年底便獲得70%的增長幅度。券商用管理的表外資金購買票據類資產收益權或銀行承兌匯票,規避了風險,提高了收益,促使了券商資管在銀證合作票據業務領域的發展。其他通道類業務包括委托貸款、債券投資計劃等等,雖然規模宏大,但收益受限,風險較大,只能作為短期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起點。

3.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最初是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平臺的開展設立的管理業務,隨著我國政策的放寬,券商資產管理行業的興盛,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預計將會成為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重要創新舞臺。截至2012年,企業資產證券產品累計募捐資金達到283億元,產品僅有11個,對于國家批定的A級標準還相距甚遠,企業資產證券業務的申報工作受阻,目前僅作為試點階段開展于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工作。

三、券商資管業務發展趨勢

1.建設共同基金的核心地位

恰當的共同基金的建立對于帶動投資、合理理財、改善資金管理多元化、提高市場效率等方面都有著積極地作用。作為世界儲蓄最多的國家之一,我國的儲蓄業務由銀行直接經營,奠定了銀行的資金收攏渠道基礎,使得銀行占據資產管理競爭格局中的首要位置,不利于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實力的提高和創新能力的改善,資產管理市場競爭模式無法充分發揮其積極效應,金融體系效率大打折扣。因此,為了穩固券商資產管理業務在整個資產管理市場的地位,促進券商資產管理的創新和發展,必須要建設共同基金的核心地位,通過基金來帶動券商資產鏈的運轉。

2.獨立理財賬戶的建立

獨立的理財賬戶讓個性化的投資成為可能,不僅帶動各項理財產品的銷售,其自身包含的金融功能也很好地促進了金融市場的運行。獨立理財賬戶的最大優勢在于其不固定性,以著名的現金管理賬戶CMA為例,客戶可隨時的從賬戶中存款取款,而對于賬戶剩余資金客戶又可以通過券商的合理預算,設計個性化的投資計劃,取得最大收益。因此專戶理財成為未來券商資管業務的發展的基礎形態之一,通過個性、集中的資產管理業務開拓券商資管業務新市場,提高各券商業務公司實力,奠定大型機構客戶基礎。

3.集合理財產品差異化

大集合管理費下行,小集合業務比例上升是集合理財產品差異化總行動方針,平衡盈利來源,打破盈利限制。擴大產品投資范圍,規避風險,提升利潤是券商資產管理的總目標,總方向。要想實現銀行、信托、基金、保險、券商資管為一體的競爭模式,集合理財產品差異化,提取業績報酬是至關重要的一步。具體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包括對風險收益的科學劃分,對客戶不同風險偏好及承受能力理財需求的正確定位,以及對市場走向的合理預測。在同行業競爭局勢下推動不同形式的管理費用的下調或增幅,實現證券公司的絕對收益,奠定券商資管在產業競爭中的優勢地位。

四、結語

資產管理業務順應時展潮流,展開基金、銀行、信托、保險、券商資管為一體的全新競爭模式,在證券市場中占據越來越突出的地位。其中新興的券商資產管理業務正處在資產管理領域的發展階段,其多元化的業務方式和靈活的業務手段對資管業務的發展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本文就券商資管的現行業務和未來發展趨勢做出大概的分析,望促進券商資管業務在整個資產管理領域的提高。(作者單位: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吳萬華,焦志常.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探討[J]. 證券市場導報. 2008(11)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第4篇

我國的財富管理行業是分業經營、相互合作、分業監管。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主要有五種: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證券公司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基金公司的基金和資產管理業務、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和資產管理業務。各類金融機構不同名目的理財業務在法律關系、投資者門檻、產品管理等方面都有不同之處。

(一)法律關系。法律規范是理財業務發展的基石。目前有關法律明確了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基礎法律關系為信托。銀行理財產品、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連接險等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則未明確交易雙方法律關系。但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只要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形成明確的委托契約關系,且財產經營權轉移到受托人的委托理財業務均屬信托行為。

(二)產品管理。在監管機構方面,銀行理財、信托計劃歸中國銀監會監管,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公募基金歸中國證監會監管,投資連接險等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歸中國保監會監管。在發行批準方式方面,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計劃都是事前報告制,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備案制,公募基金、投連險等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是審批制。

(三)投資門檻。在投資金額起點方面,銀行理財產品是5萬元,信托計劃是100萬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限定性計劃起點為5萬元,非限定性計劃起點為10萬元,公募基金1000元,投連險等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則無規定。在投資者要求方面,銀行理財產品要求客戶評級,信托計劃要求按照信托專門的合格投資者規定,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公募基金、投連險等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則無規定。

二、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影響分析

(一)積極意義

1、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理財產品是利率市場化的產物,其發展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結果。從發達國家的利率市場化進程來看,利率市場化必然伴隨著資金價格走高和金融脫媒。在脫媒趨勢下,銀行需要調整經營方式,通過創新來進行“反脫媒”,而銀行理財產品由于收益率不受限制應運而生,作為存款替代品出現,成為銀行“反脫媒”的重要手段。

2、助推商業銀行轉型發展。理財業務的開展增加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優化了收入結構,有利于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轉變。一方面,發展理財業務是提升客戶綜合服務水平、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理財業務的開展也有利于銀行向零售業務和私人銀行資產管理方向轉型。

(二)負面影響

1、規避資本和信貸規模約束,影響金融監管政策的實施。商業銀行通過開展跨行業合作,將表內業務轉出表外,以規避日益嚴格的監管。一是在銀信、銀證等理財業務合作中,銀行通過信托、券商等通道將理財資金以信托貸款或委托貸款的方式投向自身授信客戶,既滿足了融資客戶的需求,又不消耗資本金、不占用信貸規模。二是銀行通過信托、券商等通道將理財資金投資于本行的信貸資產,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釋放出信貸額度,規避了信貸規模控制和資本約束。三是銀行通過月中發行大量理財產品月末到期或月末發行跨期型理財產品來規避存貸比等監管指標的約束。

2、資金投向限制行業,影響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相比較銀行信貸,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要廣泛得多,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計劃的投資則要更為廣泛。融資性理財產品的對象往往是不符合信貸條件,在銀行拿不到錢的企業,或者不符合信貸投放政策的房地產、融資平臺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利率執行要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限制行業大量資金的流入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三、規范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對策建議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文第5篇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說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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