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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界融資擔保公司發展之初可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初國家成立的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成立之際。也就是說,該產業公司在由國家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運營后,我國金融界才逐步興起金融擔保這種以“貨幣”為載體的主要業務型公司。而隨后,國家黨政機關與國內一些金融業企業逐漸呈現為一種脫鉤發展趨勢后,國內又相繼產生了大量的非金融類企業。此外,1998年后,我國江蘇、山東等地方區域也相繼出現了不少金融性質顯著、對融資需求較大的金融民營企業。當然,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融資產業發展到如今,國家也進一步加強了對這些融資企業的監管。如2010年2月,由國務院牽頭,了相關擔保業務監管文件,自此決定了銀監、發改委、工商總局、法制辦等行政機關單位的聯席會議走向。在會議上主要強調的是目前國內9000多家融資擔保企業的整頓問題。由此可知,國家也非常重視融資擔保企業的規范發展,成功完善其運營模式,進而才能保證這類產業下相關融資擔保公司的持久生命力,促進產業經濟迅猛提高。
一、政策性融資擔保組織機構的商業運營模式分析研究
顧名思義,政策性融資擔保強調的是運營模式中帶有一定政策功能,而這類企業中成功運營并取得良好運營成果的公司在世界范疇內也有著為數不少的先例。如美國、加拿大、日韓等發達國家。當然,這些國家其市場體制也是相對自由,且源頭上在該市場體制下,其政府功能發揮也是盡可能利用公共資源的規劃,進而才能彌補融資市場化的失控或缺陷。而我國,雖以公有制為主導,但關乎到民事、民生,即國民性質的產業行業中,這些行業還未能占據一定主導地位,所以這就決定了我國政府要逐步扶持這些行業,進而才有了后續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帶來的溢出效應,如崗位激增、納稅額度上調、經濟總量持續提高等。當然,最終的經濟總量增加,勢必與地方政府職能發揮也有著絕對關系。但由于面對國內非公有制經濟為主的融資擔保企業,加上國內經濟體制不完善,地方政府出力也難以彌補這種融資擔保市場下的缺位弊端。
融資擔保市場缺位弊端雖然明顯,但經過近些年來國內經濟總量的持續提高、經濟體制的逐漸成熟、監督運營管理制度等的逐漸完善,該缺陷也逐漸彌補。可是,隨后的主要問題就政策擔保發展模式難以為繼的問題產生。具體體現為:地方政府財力支配不可能持續供應擔保行業持續發展、市場化發展趨勢下融資擔保損益程度較大、融資擔保溢出效應性質顯著等。也就是說,政府提供許多積極性的資助舉措,也必然會受到太多的限制。因此,該根源性問題發生后,自2005年以后,政府又提出了一個新的發展思路,即“政府引導、民企控股、市場運作”的思路或想法,實際的扶住行動也有減免業稅、代償損失補給等。但是,隨著數量呈上升趨勢發展的大量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成立,政府資金也出現大量回縮。同時,也不可否認,政府的資助、優惠的一系列政策執行開來,以往獨立運作的政策性融資擔保功能已經能夠支持市場化商業融資機構實現進一步過渡了。
二、商業型融資擔保組織機構逐步延伸為類金融組織機構
近些年,國內金融市場可以說發生了深刻變革,市場競爭也愈發激烈。在去年以來,國內不少大型銀行都一度加強了支持力度對不少融資民營企業,其目的是為了保證這些企業能夠壯大新增貸款規模。但是,這些中小企業面臨的更大挑戰還在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也就是說,金融市場下銀行組織機構的服務更加傾向于中小民營融資企業,民營融資企業的信息資源優勢也進一步縮小,更有可能產生強大的市場擠出效應,這對其公司發展很是不利。
而展望未來,在面對當前金融市場下的競爭激烈發展趨勢愈發顯著,這些中小融資擔保企業礙于發展壓力也會出現兩種分化。其一,則是逐步適應政策改革,主要強調的是把運營模式轉化為放貸公司、鄉鎮銀行、或者社區金融服務機構等。其二,對中央聯合議會以及地方政府監管行政單位提出的改革措施加以適應。而其中有一些實力相對突出的金融擔保企業則會在適應時期內慢慢逐步壯大發展規模,并占據市場內的一定主導地位,并成為雙重監管體系機制下的優秀金融類組織機構。
三、互動擔保融資擔保運營模式分析
目前而言,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程度較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自身經濟實力較弱,自身發展戰略不能匹配抵押投資,進而久而久之導致信用受損。實際上,解決此類問題,根源在于中小企業應當意識到自身發展規模、投資實力的不足,把解決融資困難的定位方向轉向為解決信息資源不對稱這一關鍵支撐點上。因此,為了避免信息資源不對稱,可以實行會員準入機制。也就是說,由于各成員企業具有地緣、業緣的人際關系網,促使企業間、企業與擔保公司、企業與金融機構間更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同一集群內的會員企業主思維模式更易接近、有利于達成一致看法。
此外,像意大利、孟加拉以及一些其他互擔保模式運營成果相對突出的國家,在解決不少中小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融資困境問題時,也是從大量的實踐經驗積累過渡而來。而在國內,政府機關單位、專業性較高的金融銀行組織機構、擔保公司等也組建過信用互助協會,如深圳、蕭山等地,其所建立的互運營模式已經起到了不小運營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互擔保模式其本身有著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地域性制約性尤為明顯。比如,一些老會員的信息識別相對困難、新會員的控制等,并且依賴會員帶來的資源也相對緊缺。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轉移
一、引言
在現代經濟發展過程中,中小企業的迅速發展為推動我國宏觀經濟的進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如何促進資金的健康流轉、解決資金短缺問題。銀行是企業資金的重要來源,但秉著防范融資風險的原則銀行貸款需要提供擔保,大部分中小企業難以找到符合擔保條件的保證人。擔保公司的出現解決了這一難題,為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保證了企業、市場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當然,擔保公司為其擔保也有其的風險,致使擔保公司為其代償的資金回籠困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擔保公司的發展,本文將給出筆者的思考建議以期促進擔保公司擔保程序、制度的完善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概念、法律性質以及在擔保法律關系中的作用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企業與銀行之間金融借貸法律關系的紐帶和橋梁,一方面為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另一方面,緩解了企業不能償還債務時的融資風險,促進銀行的資金回籠與循環。現代經濟交往中漸漸將信用推到新高度,人們更加注重金融關系雙方的經濟信用,而融資性擔保公司正扮演著信用傳導的角色。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性質上屬于獨立的法人,是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解決其在發展過程中的資金難題進行投資的組織。因此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成立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法人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行使法人所擁有的權利義務,承擔在從事金融活動中產生的責任。此外,應該認識到融資性擔保公司非屬于政府機構,但政府為擔保公司的經費是其主要的擔保資金來源之一,政府的支持是其最后的保障,政府承擔了一定的風險,減輕了擔保公司資金壓力和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銀行和企業中間之間架起了信用和資金的橋梁,解決了中小企業因缺乏金融信用難以貸款的困境,緩解了銀行因防范金融風險不敢房貸致使銀行信貸業務發展緩慢的難題。融資性擔保公司之所以有效的解決銀行與企業的信息部隊稱、激活了企業與銀行的金融關系的發生,實現銀行與企業的共贏,是因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出現它既彌補了銀行信用體系的漏洞,又增加了中小企業的信用度,才在兩方之間打通了一條協作共贏的渠道。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存在的法律問題
(1)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分擔問題
其一,針對反擔保設置的法律問題,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核心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債務擔保,一般與銀行進行合作,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擔保的前提必須對被擔保的企業信用和資金狀況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為分散擔保公司的風險,通常會要求企業為其擔保金額提供相應的擔保,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擔保業務的良性發展。但是,企業提供的反擔保的抵押物一般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或多或少存在權利瑕疵或物的
其二,針對聯合擔保的法律問題,也即共同擔保,指兩個以上的擔保機構對同一債權提供擔保。此擔保方式將風險問題分擔給各擔保機構,是擔保公司轉移和分散擔保風險的有效擔保方式,但此種方式存在著多個法律關系,將單一擔保人的單一法律關系擴展為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致使責任劃分以及責任承擔上相對復雜。
(2)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律規范體系不夠完善
擔保公司的不斷發展,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的狀態,目前除了《民法通則》、《公司法》、《擔保法》等法律中有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定外,鮮有幾部由財政局、發改委等部門的一些規范性文件,其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低且并未形成系統的規范金融性擔保公司的機制,致使融資性擔保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了諸多的法律問題。比如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擔保行業的操作運營納入法律軌道,對其也缺乏具體的法律操作程序,另外少數擔保公司出現的違規、違法擔保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進行具體的規定,也為通過法律明確對此進行監管的責任機構。
四、促進融資性擔保公司健穩發展的建議
(1)健全風險分擔機制
分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的有效有段之一就是選擇合適的擔保分擔方式,其一,健全反擔保機制,筆者認為,我國立法須對打到標準的大額融資性擔保強制采取反擔保機制,對標準以下融資性擔保可以由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自由選擇,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擔保公司的風險。另外,擔保公司應對抵押物進行嚴格審查,重點審查是否具有權利瑕疵或物的瑕疵,以致其擔保物權難以實現。其二,健全聯合擔保機制,我國
一、制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
融資性擔保業務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從無到有,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非常嚴重的弊端。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防范化解其風險,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2009年2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2009]7號),決定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
“部際聯席會議”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參加。“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國務院要求“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
2010年3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二、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
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
在融資性擔保業務中,融資性擔保公司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擔保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是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三、融資性擔保業務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特點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筆者在研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過程中,發現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屬性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特點。
(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只能由兩種性質的公司參與: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雙重屬性: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既具有金融機構的屬性,又具有中介機構的屬性。
(三)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取得兩種證照: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同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存在的“初擔保”和“再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除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外,還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
(五)同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存在的“正擔保”和“反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可以要求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
(六)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可能有兩種性質的主體資格: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正擔保”和“反擔保”業務中,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人。
(七)同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可能有兩種類別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文書: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正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被擔保人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如果有“初擔保”和“再擔保”的,“初擔保”和“再擔保”也可能有兩種類別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文書。
(八)同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可能會申請兩種類別的房屋抵押權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正擔保”,申請的房屋抵押權登記;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申請的房屋抵押權登記。如果有“初擔保”和“再擔保”的,“初擔保”和“再擔保”也可能會申請兩種類別的房屋抵押權登記。
四、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條規定的立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沒有列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必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調整。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51條規定,《公司制以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實施辦法》和《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報“部際聯席會議”備案。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僅僅熟悉和掌握《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不夠的,還必須熟悉和掌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司制以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實施辦法》和《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
(三)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持有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第21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的規定,與房屋權屬登記密切相關。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可能承擔錯案責任風險。
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是:擔保責任解除前,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以及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與房屋權屬登記密切相關。房屋登記機構應當熟悉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的這些業務,以便在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中,正確判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哪些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43條規定的“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或者可能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51條規定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合理審慎地辦理“抵押權設立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移登記”或者“抵押權注銷登記”。
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六)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配公司房屋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要注意該公司的擔保責任是否已經解除。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監管體系;政府
1993年11月,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第一家融資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正式成立,開創了我國擔保行業的先河。近年來,由于擔保需求旺盛和國家政策支持,擔保行業迅速發展。據統計,2002 2009年,我國擔保機構凈增加了12877家,擔保機構數量擴大近18倍,注冊總資本更是達到3500億,呈“井噴”式增長。不可否認,融資擔保公司在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搭建起資金融通的橋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業的融資狀況。但是,隨著融資擔保行業的極速擴張,其面臨的各項風險也不斷積累,若不加強監管,不但難以對經濟發展起到促進作用,而且有可能對經濟金融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威脅社會的穩定。
一、融資擔保市場風險亟待高度關注
從目前社會各界對融資擔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科學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少公司對擔保資金的來源與運用、擔保比例與結構、受保企業信用狀況及評級標準、擔保資產評估等缺乏明確詳細的制度規定和操作規范,再加上風險補償機制落實不到位,給自身埋下巨大的風險隱患。以擔保業務結構為例,我國擔保貸款的期限一般是三個月至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擔保品種基本上局限于流動資金,鮮有長期貸款擔保,這使得擔保公司風險在期限上較為集中,一旦連續發生貸款代償,極易引發資金鏈條斷裂,將自身推至破產邊緣。
(二)主輔業倒置現象較為嚴重。許多擔保公司偏離主營業務,熱衷于大項目和高風險、高盈利的投資項目或證券投資,增加了經營的不確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民間融資日漸活躍,擔保公司的融資能力逐步提高,其資金運用的自主性也隨之提升。一些高風險、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產公司)與擔保公司合作,以較高的擔保費率獲得大量的資金。通過這種利益機制的誘導,擔保公司的擔保資金往往流向高風險項目,而沒有真正為中小企業服務。
(三)反擔保環節薄弱。整個擔保行業缺乏統一的抵押率,部分擔保公司為了追求業績增長,往往放寬反擔保限制,使許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資產變現能力差的企業順利獲得受保資格。不僅如此,擔保公司往往忽視對抵押物品及時的價值評估和流通性調查,對抵押品沒有進行有效管理。這樣,抵押率不足的反擔保無法緩沖風險,不能對擔保公司進行有效保護,一旦發生代償,擔保公司將會承擔較大損失。
(四)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突出。有些擔保公司在注冊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冊資金,從事投資投機活動,導致資本金嚴重不實;有的擔保公司為擴大業務規模,通過違規擴大擔保倍數開展擔保業務;還有些擔保機構甚至從事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擔保詐騙等嚴重違法行為。以某擔保公司為例,截至20lO年2月末,其資產總額為82374.55萬元,由于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規操作,負債總額達74018.88萬元,負債總額占資產總額的比例高達89.86%。這些違規經營現象不僅極大地增加了擔保公司的風險,而且嚴重破壞了融資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致使社會各界(特別是銀行)對整個融資擔保行業缺乏信任,擔保公司的發展荊棘載途。
二、融資擔保監管體系建設嚴重滯后
融資擔保公司經營過程亂象叢生,迫切需要國家對其加強行業監管。然而,目前我國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既缺乏高層次的法律體系,又缺乏全國統一的監管體系,無法對擔保公司形成有效監督和管理。
(一)監管法規建設滯后。迄今為止,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融資擔保法》。雖然銀監會等七部委聯合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但其在層次上屬于部門規章,法律位次較低。而且其他相關規定也多是不同部門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監管領域和地域內頒布的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監管規定不僅存在部門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內容交叉重復,有的甚至相互沖突,無力對整個擔保行業形成全面有效約束,法律威懾力明顯不足。監管法律體系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是我國擔保行業監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擔保公司管理混亂的主要原因。
(二)監管執法主體不明確。按照《辦法》的要求,目前我國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總體上由銀監會等多部門組成的部際聯席會議負責,而省級以下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則由所屬省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從各省的情況看,目前省級以下融資擔保公司的審批和監管部門有的由各級政府金融辦負責,有的由工信部門負責,有的則由發改委等部門負責,而由地方財政出資組建的擔保公司又多與財政部門存在監管被監管關系。這種復雜而混亂的監管體系造成了“群龍治水”的尷尬局面:“人人可管卻無人肯管”,“人人在管卻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問題大家都不管,嚴重削弱了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力度。
(三)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和體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類似穆迪、標準普爾的權威評級機構,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國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內部評級體系。這使得擔保公司在為企業提供擔保時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出于對利益的追逐,一些還款能力和資信水平較差的企業可能因支付較高的擔保費率成為擔保公司的受保客戶,嚴重擾亂了擔保行業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善。及時、充分而準確的信息披露,是增強外部約束和保證公司穩健經營的重要途徑。但由于自身存在較多問題,大多數擔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積極性不高,政府也沒有出臺相應的法規要求擔保公司及時披露公司信息。擔保公司透明度的嚴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會監管成本,增加了監管難度,另一方面市場參與者(尤其是銀行)也很難搜集到擔保公司真實有效的信息,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度難以提高。這導致擔保公司陷入一個惡性循環:擔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場難以給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擔保業務就難以展開,擔保公司進而趨向于非法經營以維持公司發展,進而導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規范擔保行業必須實施全方位監管
建立政府、社會、行業、公司等多方位的監管體系,是規范擔保市場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擔保行業長遠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強法規建設,加快立法進程。國家應抓緊制定《融資擔保法》,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準入標準、業務范圍、風險管理、監管主體、違法責任進行統一規范。同時,要在清理與整合部門和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與《融資擔保法》相配套的法規體系,解決現有部門和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協調、不完整的尷尬現狀,使融資擔保行業的運營和監管真正實現有法可依。
(二)加強行業監管,明確監管主體。從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的現狀來看,亟待改變目前部門和地區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現狀,應在全國范圍內明確一個部門統籌對融資擔保行業進行監管。從長遠來看,考慮到融資擔保行業的發展潛力及對社會的重大影響,可參照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分業監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獨立監管機構,對融資性擔保行業進行專業化管理。這樣不僅有助于提高監管標準的統一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監管系統,解決目前融資擔保行業復雜混亂的局面。
(三)加強評級建設,提高信用水平。各級政府應致力于誠信社會建設,推進社會整體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權威性的社會評級機構,對包括擔保公司在內的各類企業進行信用評級,使其成為擔保公司、企業和銀行開展業務合作的重要參考,提高銀、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強信息披露,擴大合作空間。監管部門應出臺強制性披露規定,以便于市場參與者對融資擔保公司資本金規模、杠桿比率、風險防范等各個方面進行評價,增強市場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約束力,促進其經營管理更加規范;另一方面,及時、真實與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銀行、企業和社會公眾對擔保公司的了解和認可度,擴大銀、保、企三方合作空間。
(五)組建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行業規范相比政府監管法律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和針對性,而且由行業內部共同制定的規范也更切合實際。同時考慮到擔保行業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政府監管難免跟不上行業更新的步伐。相比之下,行業協會可以對各種情況作出迅速反應,并整合各擔保公司的力量,對行業內的擔保公司形成及時有效的規范和約束。
參考文獻
關鍵詞:擔保公司;現狀;發展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1-000-01
一、我擔保公司的起步
擔保公司在我國起步較晚,是我國走入市場經濟后借鑒世界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經驗,作為政策引導而設立的。1993年11月我國首家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成立,標志著金融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橋梁作用開始,我國擔保行業2010-2011年間快速增長,2013年有所放慢。2015年末,擔保機構數量、新增擔保戶數等數據較上年同期大幅減少,但代償金額數據卻突增。
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在迅猛發展的同時,問題也暴露出來。受經營模式的制約,擔保公司處于微利狀態。國家規定擔保公司的取費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注冊資金5000萬的擔保公司為例,年息5.31%,放大倍數5倍計算,每年保費收入僅有665萬,剔除運營成本、稅費等開支后,若再提取風險準備金,基本上無利潤。因此,以單一的擔保費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擔保公司,注定無法健康、長久發展。一些急功近利的擔保公司在實際運行中,不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二、現行擔保公司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注冊資金不實是根
銀監會《關于銀行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中規定了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入門要求是注冊資本金1億元人民幣以上。同時對擔保公司過往的綜合能力有嚴格審核標準,目的就是防止日后給銀行信貸造成風險。但實際運行中,很多擔保公司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注冊資金拆借,驗資后抽出。由此,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從一開始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實際保證能力和賠付能力。
(二) 違反規定超額擔保是源
銀監會《關于銀行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中規定,銀行可確定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也對此有明確規定。但由于監管缺失,加之擔保公司與多家銀行合作,銀行間又因種種原因信息不交流,靠擔保公司自律,根本不能保證其不超規定限額運行。只要有一筆大額貸款需要代償,擔保公司就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
(三)現行政策制約著商業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
首先,擔保公司雖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不可缺失的助手,但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僅在減免稅收方面,對后續的運營風險沒有防范措施及解決辦法。擔保公司承擔責任后,只能依靠經營利潤來彌補。其次,很多擔保公司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對此相關部門沒有任何監管手段。最后,擔保公司理論上可以通過反擔保的方式來化解代償風險,但實際運行中往往是提供反擔保的公司本身的經濟實力不強或反抵押的財產在法律上大部分是順位抵押,使得擔保公司代償之后,追償能力消弱,形成實質性損失。
(四)自身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擔保公司急于開展業務,忽略了自身管理水平建設和員工業務素質的提高。表現在風險意識淡泊,業務流程不規范,決策機制不健全等方面。沒有形成自身獨特的風險識別和防控體系。擔保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僅要具有財務、法律等方面知識,還要具備豐富的管理經驗,方能與企業交流時獲取有價值的信息。然而多數擔保公司聘請1或2名從事過金融或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部門經理,再帶幾名新手,匆匆上路。這種搭配無法形成自身獨特的風控系統,從而制約了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我國擔保公司今后發展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逐步完善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的相關法律制度
應對現行的《擔保法》進行修改,確定擔保公司的監督制度,落實責任。一要改變立法主體亂、監管體系不明的狀況;二要針不同擔保公司的屬性,設立不同監管制度;三要增強社會第三方的監管力度,建立合作信息平臺,形成良性互動。
(二)擔保公司要在業務創新上下功夫
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面對的是中小型企業,是銀行不直接放貸的群體。故擔保公司要建立一套有別于銀行的風控體系。一要建立一套深度了解被擔保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程序,據此判斷出該公司是否具備擔保價值、風險把控點、解決問題預案。應從該企業有無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團隊學歷結構、從業經驗、現有產品占據市場份額等方面進行考核。二要建立一套被擔保企業信用考核指標。我國各職能部門已建立了企業、個人誠信管理體系。司法部門有企業、個人涉訴案件披露,人民銀行有個人信用檔案。擔保公司應借助這些信息,建立一套信用考核指標,提高風險防范水準。三要嚴把審查程序。擔保公司不能認為有了資產抵押、企業法人代表保證,就放松了擔保前審核工作。重視對被擔保企業內部稽核至關重要。首先,企業的財務和經營信息是辨別、衡量企業質量的第一要素;其次企業各項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是判斷該企業是否遵紀守法的關鍵;最后企業各類資源使用的經濟性和效益性,是判斷該企業發展有無后勁的依據。
(三)擔保公司要建立完善自我保護機制
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要建立一套風控機制。做到事前防范程序標準、事中監控方法到位、事后補救措施得力。擔保前重點收集企業信用、財務狀態、業務經營水平及管理團隊素質。擔保項目確立后重點要轉移到企業的財務、生產、產成品庫存變化等動態指標上。若某個擔保項目出現問題并代償后,要迅速啟動保護程序,了解抵押資產狀況,資產不能覆蓋代償金額時,要立即對被擔保公司做詳盡調查,如:注冊資金是否到位、股東是否有抽逃資本金行為、被擔保企業是否有應收卻未收的債權等。總之,要盡快使用得力的手段進行追償,保護自身權益,確保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賈茜.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探討[J].商業會計,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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