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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原則;對策
非稅收入與稅收都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兩種古老的政府財政收入形勢,非稅收入與稅收都將長期存在,兩者職能不同,缺一不可。而以往,我國財政管理中存在“重稅輕費”的問題,稅收的作用得到廣泛認可,稅收管理工作也日趨完善,而非稅收入作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還相對較低,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因而,現階段我國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工作中一方面要繼續完善稅收管理體系,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體系的完善,致力于構建規范合理的非稅收入管理體系。
一、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原則
目前我國非稅收入存在征收主體多元化、征收隨意性較大、資金管理不規范、監督不嚴格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國非稅收入的規范化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性與合法性原則
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取之有度,用之有規”的原則,首先,非稅收入取之于民,因而其征收范圍和征收力度首先要考慮到人民的承受范圍,政府征收非稅收入不應對人民造成過大的負擔;其次,非稅收入的征收要公平、公正,使用公共資源較多的人理應付出較多的費用,使用公共資源較少的人則應承擔較小的費用。此外,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監督等各項工作都應有法可依、依法執行,
包括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收費標準的確定都必須依法進行,充分體現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合法性、透明化和民主化。
(二)循序漸進原則
目前我國非稅收入存在收費項目過多、收費主體多元化等問題,要實現一步到位的改革非常困難,此外,我國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的研究和實踐還處于起步階段,各項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行政環境復雜等問題都有待解決,而這些問題的解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而要有效提升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性,應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從分類管理、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逐漸向集中征收管理轉變,并逐漸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進而實現非稅收入的規范化管理。
(三)總量控制、規模適度原則
我國公共財政體系中,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仍然是稅收,非稅收入處于次要位置。因而應將非稅收入的總量和規模控制在適當的范圍內,在充分考慮人民經濟負擔和協調社會發展的基礎上依法征收、規范征收。
(四)預算管理,嚴格監督原則
為了強化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監督,對政府各項財政收支形成有效的規范和約束,非稅收入應采用預算管理方式,此外,各級地方政府還應不斷創新非稅收入預算管理方法,建立非稅收入管理監督體系,對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征收標準、收繳及管理等各項工作進行嚴格的監督。
二、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對策
非稅收入管理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應符合我國公共財政體系“公共性”、“民主性”、“法制性”的要求,非稅收入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時也要“用之有規,用之有度”,使非稅收入真正服務于社會建設。而目前我國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仍處于起步階段,無論是在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方面還是在行政環境、人員素質、管理監督方面都存在一些欠缺,因而要提升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性要從非稅收入工作各個層面共同采取完善對策。
(一)強化法制建設
將非稅收入管理的各項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完善的法律法規對非稅收入管理的各個環節做出確認和規范是提升非稅收入管理規范性的重要前提。對此應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上位法。應對《預算法》進行進一步完善,增加關于非稅收入管理的條款,此外應盡快出臺《非稅收入管理法》,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項事宜進行詳細的說明和規范;二)應在《非稅收入管理法》的基礎上,制定各項專門法規,如《政府性收費管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條例》、《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條例》等;三)應盡快完善非稅收入管理規章制度。各級地方政府應盡快制定地方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對地方非稅收入管理中的票據管理、資金管理、收繳管理等各項工作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項進行明確。
(二)提升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我國公共財政體系的建設強調對管理效率的提升,因而提升非稅收入的管理效率必然是我國公共財政體系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此應采取以下對策:一)
實行一體化管理。以往,政府非稅收入財政管理中常常出現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受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交叉管理的情況。不但干擾了非稅收入收繳工作的正常開展,也降低了非稅收入管理效率。對此應將非稅收入的立項審批、標準制定只能交予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在非稅收入法律法規要求下,遵循非盈利原則和成本補償原則,在協調發展的需要下對非稅收入的立項、審批、收費標準制定以及資金分配實行一體化管理;二)整合非稅收入征管職能。各級財政部門要設立非稅收入管理專門機構將非稅收入政策制定、立項審批、清查整頓、票據管理、收繳管理、稽查監督等各項管理職能進行整合,統一管理。此外,應強化各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機構之間的協調溝通,做到信息共享、銜接緊密。
(三)完善非稅收入管理機制
完善的非稅收入管理機制是保障非稅收入管理規范性的基礎。為完善非稅收入管理機制應采取以下對策:一)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對非稅收入實行統籌安排、統一管理。創新非稅收入預算方法,將非稅收入全額納人預算同建立預算單位正常經費保障機制聯動,打消預算單位顧慮;二)健全非稅收入征繳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銀行代收系統,不斷更新升級相關軟件,將非稅收入的項目管理、賬戶管理、票據和數據管理以及計算分析等納入統一的非稅收入征繳信息系統,提升非稅收入管理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三)強化票據管理。對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刷、購領、使用、保管等各個環節加強管理和監督,對稅務票款和財政票據的使用范圍進行明確界定,事業單位只能領購及使用票據,而稅金則由財政部門代扣;四)健全非稅收入收繳保障機制。推行非稅收入執收責任制,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的目標、考核準則、獎懲措施進行制定和明確,提升執收部門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以防執收單位受利益驅使隨意減免費用,確保非稅收入應收盡收。
三、總結
綜上所述,非稅收入是我國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稅收入管理是政府財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提升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性是完善我國公共財政體系的必然需求。對此,我們應結合現階段非稅收入管理中的現實問題,從加快法治建設、提升管理效率、完善管理機制三個方面入手,使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依法開展、高效開展、有序開展,進而促使非稅收入管理規范性得到不斷提升。
參考文獻:
[1]趙永冰.建立和完善規范的非稅收入征管體系.[J].經濟研究參考.2008(66):19
[2]張麗華、楊樹琪、孫輝.中國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模式探析.[J].云南社會科學.2009(3):35-38
[3]張靈玲.對完善和規范非稅收入征繳管理制度的思考.[J].西部財會.2010(11):76-78
(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實現“全面奔小康,建設新”的目標,推動市區財政經濟跨越式發展,強化財政體制服務和引導經濟發展功能,構建市區財政收入利益共享機制,充分調動市、區兩級共同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適時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均衡市區公共服務水平;加強財稅監管,降低稅收成本,提高征管質量,健全市區征管體制,規范市區財稅分配秩序。
(二)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基本原則:
1財政收入屬地征管原則。改變原財政體制按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行政區劃等多種形式交叉確定稅收歸屬的辦法,原則上實行以行政區域屬地征管為主的稅收征管體制。市區(包括區、區和市開發區行政區劃范圍,下同)的企業(除少數有明確規定的外)稅收實行屬地征管,繳入與其生產經營所在地行政區劃對應的區級金庫,其他關系不變。
2促進發展原則。充分調動市、區兩級共同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從體制上實行“誰發展、誰受益,誰發展快、誰受益多”的模式,促進市區經濟、財政跨越式發展。
3效益與公平相兼顧原則。核定基數,增量分成,保證既得利益,科學分配增量收入,實現市、區財力同步增長;逐步建立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市區公共服務水平相對均等化。
4財權與事權相一致原則。逐步理順和明晰市、區兩級政府的支出責任,提高市、區兩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和效率。
二、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稅收收入屬地征管劃分辦法。市區所有納稅人繳納的各項稅收(包括區、區所屬鄉鎮)按下列屬地原則界定為市、區財政收入:
1一般企業按實際生產經營地(民政部門勘定的行政區劃界限)由各區征管。
2金融、保險、證券、郵電通訊、電力、石油等垂直管理行業稅收作為市本級固定收入。區上述垂直管理部門的稅收征管維持原有辦法不變,作為區財政收入。
3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后,對市本級整體搬遷到“三區”的重點企業繳納的稅收實行屬地征管,以企業搬遷上一年稅收形成財力為基數留市,增量部分市與所在區分成,實行一企一議。
4政府決定跨區搬遷且稅收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原則上以企業搬遷上一年稅收形成財力基數留遷出地財政,搬遷以后的財力增量歸遷入地財政,其余不作考慮。
5市本級新辦的固定資產投資超億元企業(不包括建筑安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老市區范圍內的,稅收直接繳入市本級金庫;在區和市開發區的,稅收實行屬地征管,財力市與所在區按5∶5比例分成。新辦的超大型企業稅收征管、財力分成辦法實行一企一議。
6南部新城建設過程中建筑安裝、房地產業及服務業等項目形成的稅收實行屬地征管,財力市、區分成,在此次財政管理體制調整中統籌考慮,不再另外結算。
7上述劃分辦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特殊事項,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確定。
(二)市、區財政預算分成辦法
1保障市、區既得利益。以年為基期年,核定基數,保證市、區既得財力。
2實行增量市與區分成。以年市本級和區級稅收收入為基數(地方一般預算口徑,剔除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下同),確定增量稅收市與區分成比例,以財力形式分成。市與區實行6∶4分成,與區實行1∶9分成,與市開發區實行1∶9分成。
3適時建立財政收入增收激勵和轉移支付制度。根據市、區公共產品建設需要和市區財政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建立財政收入增收激勵和轉移支付制度。對“三區”稅收收入比上年增長30%以上部分,由市財政分別對“三區”實施轉移支付,主要用于市開發區和、開發區以及鄉鎮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為了與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相適應,對個別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進行調整。
三、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組織實施
(一)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顧全大局。要充分認識調整市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確保市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落實到位。與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相適應,各區要切實做好對企業的服務工作,促進市區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二)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保障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平穩運行。財政部門要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原則和內容,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國稅、地稅部門要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內容調整內設機構和分局的征管范圍。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完善財稅庫聯網系統,調整收入劃分軟件,保障財政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及時準確入庫。
[關鍵詞]稅收流失資源配置稅收公平稅務腐敗
稅收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基礎,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是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積極基礎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同時,稅收是政府為滿足公共需要而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物品籌資的重要來源。然而,我國卻存在十分嚴重的偷逃稅、漏稅、抗稅、騙稅等稅收流失現象,已經對我國的社會經濟秩序產生了嚴重的影響。本文從稅收流失對經濟秩序影響和對社會秩序影響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稅收流失對經濟秩序的影響分析
1.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稅種之間存在比較密切的聯系,某種稅的流失除了直接減少該稅的稅收收入外,還會由于各稅稅基之間的聯系而連帶侵蝕其他稅種的稅基,減少其他稅種的稅收收入。稅收流失一方面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另一方面又導致了財政支出的增加,進而加大了財政赤字的規模,加劇我國財政困難的局面。其次,稅收流失還導致我國財政分配秩序混亂,造成財政收入機制不規范。
2.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稅收流失直接會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甚至無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稅收流失的存在降低了財政配置資源的效率。存在稅收流失的情況下,相對于正常企業而言,偷逃稅企業因偷逃稅行為而獲得了“超額利潤”。從微觀角度看,“超額利潤”的存在其經濟效果上相當于國家向偷逃稅企業支付了“財政補貼”。而由“超額利潤”引起的這種“財政補貼”,其流向是偷逃稅企業,其補貼與否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是否偷逃稅,而非著眼于提高投資效率。
第二,稅收流失會導致在資源配置中形成“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由于稅收流失使同類企業或同類產品的稅收成本不同,極大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機制,使得那些質量低劣的逃稅商品以價格優勢占領市場,迫使守法者要么仿效,要么被淘汰出局,形成“劣企驅逐良企”的怪象。
第三,稅收流失會造成社會資源的虛耗與浪費。一方面,納稅人為了逃避各種稅收負擔,必定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來自行研究各種逃稅方案。另一方面,征稅人為了防止稅收流失必須增加征稅成本。據“中國財經報”1997年5月30日曾經報道,全國稅務財務大檢查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經歷5個多月“戰斗”之后,終于以查出各種違紀金額220.35億元(其中涉稅金額167.05億元)的戰績畫上了句號。而這種財稅大檢查,在連續進行了12年之后,終因其成本太高而效果有限,財政部宣布1998年不再繼續進行。可見,稅收流失對征納兩方不是雙贏而是雙虧,其社會資源被無效配置,社會福利凈損失。
3.稅收流失對收入再分配的影響
眾所周知, 政府實際上是通過兩種途徑來調節收入分配:稅收與轉移性支出。
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手段,一直被視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不可缺少的工具。特別是實行累進稅制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兩種稅的流失就造成了企業間、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局面。
第一,稅收流失造成了企業間利潤水平的扭曲。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偷逃稅企業的總成本曲線和平均成本曲線通常比正常納稅企業更低,這樣偷逃稅企業的總利潤率和平均利潤率通常比正常納稅企業高得多的,從而獲得比正常納稅企業更多的生產者剩余(經濟利潤)。
第二,稅收流失影響居民間的收入分配效應。稅收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調節居民間的收入水平,縮小貧富差距,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雖然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有11項,但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及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國居民取得的各類收入中,只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由于實行代扣代繳制而相對完善,其余的大部分收入基本上是處于流失狀態。
第三,稅收流失制約轉移性支出的收入分配效應。按照財政支出的經濟性質分類,可分為購買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轉移性支出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表現為政府資金無償的、單方面的轉移給社會中個人。
二、稅收流失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分析
1.稅收流失破壞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流失的社會效應是針對稅收原則反映出的一個問題。公平原則是稅收的基本原則之一,一般的理解稅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稅和平等征稅兩個方面。稅收流失對收入再分配產生直接影響,由于這種影響的存在會進一步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被嚴重扭曲,從而使稅后分配比稅前分配更不公平,結果只能是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公,必然要影響社會秩序的動蕩。
2.稅收流失損害稅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
稅收法律制度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具有制定性、義務性、綜合性三大特征。稅務行政執法不嚴,對稅收流失的處罰力度不夠,一方面損害了稅收法律制度在納稅人心中的權威性,一方面又滋長了偷逃稅者的僥幸心理,稅法剛性原則難以實現。稅收流失同時會導致稅務腐敗和司法腐敗的出現。稅務腐敗的出現大大損害了稅收征管隊伍的形象,降低了守法納稅人的信任度和支持度。
稅收司法是保護稅收法律制度、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大量的稅收流失必然造成大量的涉稅刑事案件的出現。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涉稅刑事案件的偵察、審查、、審判等權力不在稅務部門,而在司法部門。于是,大量的稅收流失的刑事案件被交到了司法部門,給司法保障系統造成巨大壓力。
參考文獻:
[1]賈紹華:《中國稅收流失問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梁朋:《稅收流失經濟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3]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編.《稅法》,中國稅務出版社,2003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