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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作安排,今年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全省法院立案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為做好審議前的準備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成立了調查組,在聽取報告前分別赴松原、延邊對全省法院立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調查。6月4日上午,調查組在長春聽取了省法院關于此項工作情況的介紹。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化辰、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文顯參加了會議。
周化辰說,近年來,省法院高度重視立案工作,明確了立案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堅持質量第一,堅持“公正尚善”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起了公開、高效、規范、有序的立案工作新機制;全省各級法院嚴格按照“三大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立案工作,確保受理、登記、移送等各個環節都合法有據;不斷調整充實立案隊伍,全面提升立案隊伍整體素質;充分利用社會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
周化辰希望全省各級法院要積極面對、冷靜思考當前形勢,能夠做到熱情接待,使群眾訴求有傾訴的渠道;能夠認真傾聽,了解群眾訴求的權益內容;能夠翔實剖析,明辨群眾訴求虛實,有效分流化解。周化辰要求調查組成員要認真學習與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圍繞省人大常委會調查方案確定的調查內容,結合實際,有重點地開展調查。對立案過程中反映的社會焦點問題和立案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要進行認真總結和梳理。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采取多種有效的方式,全面掌握真實情況,實事求是地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常委會審議提供一個較全面的調查報告,推動全省法院進一步做好立案工作。
據了解,2008年以來,全省法院大力加強立案工作,把立案工作的服務職能最大程度地延伸到人民群眾身邊,切實發揮司法為民的窗口服務作用,盡最大努力化解涉訴矛盾糾紛。四年多來,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25.2萬件,通過立案受理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全省各級法院把做好立案調解工作作為立案機構的重要職能,在立案環節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設立了先行調解程序。全省法院共成功調解262012件一審民事案件和300多件群體性訴訟案件。目前,全省已有95%以上的法院將立案接待窗口建成了集立案、、法律咨詢、訴前調解和其他輔助于一體的“訴訟服務中心”,實現了硬件標準化、軟件規范化、服務親情化、設施人性化的“四化”標準。全省各級法院全部實現了立案公開,提供“一站式”服務,對老弱病殘進行上門服務,營造和諧溫馨的訴訟服務環境。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 由此可見,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昔日曾共同生活、親密接觸乃至有過甜蜜時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終人散、分道揚鑣 。筆者分別從我院近十三年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分析比較,并從近三年來審結的離婚案件中隨機抽取了100件(判決和調解的案件)進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結論,并提出一點拙見,以供大家參考。
一. 從1991年——2003年十三年來離婚案件的數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數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當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說明:因從2002年開始實行大民事統計,為了進行比較,從1991年起統一按大民事統計方法進行統計)
從以上表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的比例總體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據民商事案件較大的比例。幾年來,許多國家的離婚率直線上升。據美國統計,在過去100年間離婚增長率是人口增長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離婚告終。前蘇聯的離婚率也高達35%左右。我國1980年離婚率為4.75%,而到了1997年離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達到了25%。①
二、通過對近三年判決和調解結案的離婚案件抽樣分析,離婚案件在實體上的新特點
(一)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
結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結婚1—3年的15件,占15%;結婚3—5年的16件,占16%;結婚5—10年的30件,占30%;結婚10—20年的25件,占25%;結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齡比較小,離婚率較高
30歲以下離婚的占46.5%,30—40歲的離婚的占34.5%,40—50歲離婚的占13.5%,50歲以上離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訴為58件,占58%;男方起訴為42件,占42%。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濟糾紛及男方有罪。
(四)、離婚的原因比較集中
從分析表明,離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25件,占25%;(2). 因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導致離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的17件,占17%;(4)因雙方感情不合分居而離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的8件,占8%;(6).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4件,占4%(7) .因一方被判處刑法而離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離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關系不和導致離婚的2件,占2%; (10).一方因網戀而導致離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過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訴案件在內)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點
(一)、舉證困難。在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比較少。書面證據主要就是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部分判決或調解離婚的,證據也不是很充分,從統計的判決準予離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結婚常住人口登記卡,當事人的陳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是因為證據不足,從統計的12件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因證據不足的為8件,占67%。
(二)、公告送達的案件為11件,直接送達的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審理的為24件, 占24%。
(四)、調解的比例比較低,調解結案的為31件,占31%。判決結案的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調解率為46%)。
(五)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短期內(在6個月到一年內)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判決準予離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準予離婚的為18件,占95%。
三、上述現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為何離婚案件長期以來一直居高不下?
筆者以為:
從婚前感情基礎來分析。現在在外打工的絕大部分都是年輕人,特別是農村的年輕人,打工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大,又沒有父母的監督和幫助,戀愛比較自由。但也產生一個負面作用,雙方了解不是很深時,就已經進行同居生活。從分析表明,婚前戀愛時間不到一年占18%,特別是早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結婚時一方未到婚齡的占15%。
從婚后的感情建立來分析:結婚的時間長短中分析,就會發現,結婚的時間的長短與年齡成正比例,30歲以下,一般結婚在10年以內,從時間上結婚10年以內的比例為36%;從年齡分析上30歲以下離婚的占46.5%。即年齡越小,其結婚的時間越短,夫妻之間的感情還不很牢固,加上年輕氣盛,說離就離。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較小,認為孩子小越好辦,對孩子的感情上不會有較大的影響。隨著年齡的增大,結婚的時間越長,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隨著孩子長大,雙更多的要考慮孩子的感情及其影響,也就會比較理智。
從離婚的原因來分析:年輕的夫妻離婚,大部分是因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本來婚前基礎不牢,結婚的時間不長,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打工,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感情就會慢慢變淡,很難經得起沖擊。另外,外出人員一般年收入在1.5萬—2萬元,和在家鄉的收入反差強烈,從而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導致離婚。
(二)、為何30歲以內的離婚率較高(達46.5%)
以前在農村,一談到離婚,就覺得十分丟人。現在農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較多, 他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多,見得世面比原來的要寬闊的多。人們的生活觀和價值觀正在發生變化。加上現在的電子信息高速發展,人們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對離婚的案件及離婚程序了解的比較 清楚。夫妻之間實在和不來,能夠比較理智的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另一個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誘惑,一些人開始對自己在家務農的結發之妻感到不滿,想方設法通過婚外情來尋找滿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拋棄。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婦女在家庭中經濟地位提高,不再忍氣吞聲,一旦對婚姻不滿,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離婚。離婚后,婦女有能力自己獨立生活。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男人對外交往比較多,接觸危及婚姻關系的不良因素的幾率比較大,相對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響,比如有的丈夫養成了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對妻子任意打罵,還有的與他人同居,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歐美男性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無法與親戚很好相處及婚姻對自由限制過多。而妻子提出的離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義、不關心體貼妻子、婚外性關系、嗜酒及賭博、婚姻暴力(對妻子進行身體和心理虐待)、個性不合、性生活問題及財務困難等。
(五)、離婚原因比較集中的體現在婚外情方面
從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從分析的數據反映,男性為15件,女性為10件,比例為1.5:1。據北京某區調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在1982年占總數的14%,1983年占30%,1988年達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匯區的調查,隨機抽出的633件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漢某區1995年1—7月受理離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純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較小。大部分都與性有關。巴爾的摩的心理學家葛萊絲針對發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發現,75%的男性表示性歡愉是讓他們“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認為發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戀愛之中”,而這個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關系的背后也隱藏著種種動機:對幻想的愛與性的追求,或對浪漫的尋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沒有什么婚前性檢驗的人);婦女想證實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證實自己的男性氣質;各種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厭煩;性試驗;對自己伴侶的報復(即使是不讓對方知道);偶然遇到實現妄想的機會,以及想驗證一下自己的能力。對于有些人來說,婚外性關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們說“猥褻”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滿足等等。當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滿足的情況。旅游、節假日、離家在外和晚會等,都會是引起婚外性關系的潛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暫的。由于現在男女在外打工,機會都很多,這就增加了親熱的機會,使得婚外性關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為由的案件中,其實際上就隱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協調的原因在內。新近上海的一份調查報告則明確表明,自1984年以后明確提出因性生活問題而離婚的人數明顯增加,目前在離婚夫婦中有23%以上認為性生活不和諧而不愿意將家庭維持下去,還有36%的離婚緣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這樣,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離婚案例中竟有半數以上與性有關。③
(五)、現在離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現一些新的特點,主要是離婚案件有其獨特的特點
1. 突出表現離婚案件的證據缺乏與離婚率高的矛盾。離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內心的思想活動,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別人只能從一些表面現象去摧測,加上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的變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寧愿建一座廟,不愿拆一樁婚姻”的思想,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人是比較困難,但有些案件事實是眾所周知的,又沒有人肯出來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又不答辯和參加開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訴的,以證據不足判決不準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的,一般僅以原告的陳述就判決離婚。
2.公告送達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實無法查清,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在實踐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系,一般與家人聯系,只要其家人不說,仍無法查找其下落;還有就是一方本來是外省人(多數是女方),如果夫妻關系發生矛盾,大多數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與情人遠走高飛。而另一方又常因計劃生育被罰款,這時起訴到法院,只有通過公告送達。這類案件在證據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會被判決離婚。
3.對待離婚案件的觀點正在發生變化。大部分辦理離婚案件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是涉及個人的隱私問題,因充分體現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同意離婚,不管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調解離婚的除外),一律判決離婚。不再重視調解的方式結案。
4.同樣是審理一件民事案件,對于離婚案件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從效益的角度來講,又是比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對于離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視。往往抱有一種吃力不討好的感覺,所以在處理上,主觀隨意性比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訴在一定的意義上變成了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又一新的標準。筆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訴如果證據不足,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通常法官會對當事人解釋只有等下次起訴,當事人也會認為第二次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準予離婚。而實踐中,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后,即使證據不是很充分,一般也會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理由一般有兩種,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以上,視為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二是以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的夫妻關系沒有能夠改善,因而認定其夫妻感情確以破裂。
四、思考與建議
民事案件無小事。單個看起來離婚案件只是一個家庭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不僅在數量上占據較大的比例,而且離婚案件也是最為復雜,且最為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或不妥,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各類報紙也經常登有這類報道。
(一)、端正認識,抓好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國,犯罪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分別證實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兒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與家庭環境的關系。臨床心理學的大量統計數據說明,親生父母離異的過程和結果,都對孩子尤其是幼齡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傷害,他們的孤獨、自卑、怨恨等不讓良情緒可能導致難以矯治的人格障礙。因此,應重視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工作。這又與司法效率相沖突。通常,我們對待事關重大社會生活特殊類型的案件,成立專門的法庭進行審理,如少年法庭,軍人維權法庭等。在這里筆者有一個建議,即各基層法院成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備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和適當的女法官,注重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盡量挽回一個家庭。對這樣的專門的法庭,不宜定經濟指標,對它以一高一低兩個比率來進行考量,即以調解結案率(高)和當事人重復起訴率(低)。
(二)、注重證據,加強職權干預。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簡單當作一般的民事案件來處理。它不僅解決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問題,還要附帶解決財產、子女問題。對單純的夫妻感情,我們沒有必要過多的加以干預,但對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還是有必要以公職權加以干預,以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婚姻家庭關系。對于一些當事人確因證據不足,但又必須逃離枷鎖婚姻(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實行對另一方的虐待稱之為枷鎖婚姻),應給予一定的幫助,即可以增加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
(三)、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
目前,我國婚姻家庭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以愛情為基礎的自主婚姻不斷的增多,夫妻平等、團結和睦的家庭已成為當代社會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的不斷豐富,人們人生觀和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婚外性行為、包二奶的現象正在沖擊著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一些輿論導向只注重自身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其擔當的社會責任。大部分人認為現在離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輕人看電視、電影多了,受其中的影響大深所致。我們要宣傳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會的基石,它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間;為兒童社會化提供了最適應的場所。④
注釋
①、③見(人民網2001-10-25/中新廣東新聞網) 孟繼賢《生活之謎:離婚,許多都有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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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理解與適用劉濤(20)
《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試行)》的理解與適用劉濤(22)
解析困擾人民法庭推進規則之治的沖突關系(24)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林曉燕(28)
論我國失票訴訟制度及其適用華軍 花秀駿(31)
論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籍的確定王天紅(34)
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限蔡小雪(38)
洪城大地漾春風——訪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柳福華 劉嶸(42)
民事司法改革與理想的訴訟效率凌永興(45)
案件審理成本研究模式及實證調查(48)
商業賄賂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探討游偉(54)
介紹賄賂罪認定中的疑難問題陳增寶(57)
顛覆傳統贓物犯罪基礎上的重藕——對修改后洗錢犯罪的正確解讀及其評價謝望原 冉巨火(60)
認定單位犯罪若干疑難問題的處理倪德鋒 段勇(65)
論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夫妻準共有股權之分割李俊(68)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證據認定林幼吟 彭新強 張筱鍇(72)
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呂國強 吳登樓(78)
論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張能寶(82)
試論我國破產管理人監督機制的完善郭薇(85)
芻議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決議撤銷之訴郝磊(87)
一個古老的話題:法大還是權大?山民(64)
完善罰金刑執行的思考肖宏(89)
淺議行政罰款強制執行楊逸強(91)
正確處理不予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的關系鄭元 黃永進(95)
民事執行中的國家賠償俞朝鳳(96)
美國國家賠償制度之印象湯鴻沛(99)
行政緊急強制實施中的司法令狀王天星(102)
地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評利源公司訴金蘭灣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案例刊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0期)馬群禎(105)
涉及“兇宅”糾紛案件的處理問題探討吳進福(107)
本案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條件?(109)
甲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重婚罪?(109)
胎兒能否要求賠償撫養費?(109)
利害關系人對土地權屬登記的期限如何計算?(110)
債務人超過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期限履行但債權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書能否恢復執行?(110)
堅持“公正與效率”主題不動搖龔言(1)
關于治理商業賄賂的幾個問題熊選國(4)
商業賄賂犯罪法律適用探討(一)蘇敏華(8)
商業賄賂犯罪法律適用探討(二)茅仲華(12)
加強知識產權審判的四個意識(16)
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司法判斷(19)
行政裁判文書的功能李廣宇(24)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官識別宮淑艷 劉書星(28)
上海法院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律適用楊煜 符望 徐俊(31)
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改革工作李琦(34)
基層法院改革方向初探——以部分全國先進基層法院的幾項指標為視角廖群 李智輝(37)
刑事審判改革的基本立場:簡者更簡,繁者更繁冀祥德(40)
既判力視野下的再審標準董偉威 陳浩(44)
談刑事再審啟動程序改革于靜(48)
另一種調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特性問題研究葉孝勤 陳亞爾(49)
民事抗訴程序的價值定位及改革對策王燕(52)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若干問題探微董國慶 易斌(56)
啟事(59)
《人民司法》編輯工作座談會召開柳福華 劉薇(攝影)(83)
航空貨運單的法律特征李元宏(100)
折扣機票之實際承運人在航班合理延誤時義務范圍的確定蔡東輝(103)
雷擊導致游泳者死亡,海濱浴場經營者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茆榮華 王佳(107)
為何公檢法也向區委書記行賄?羅書平(60)
從讀者的角度思考柳福華(F0003)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洗錢罪之刑事立法王瓊(61)
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的若干思考夏凌 彭曦宏(64)
電信企業在電信服務合同中的義務賈玉平 呂中行 武瑞玲(67)
論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與商業判斷規則的衡平惠叢冰(70)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處理原則的司法適用周蒔文(73)
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對股權確認的意義——對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理解與適用王東敏(76)
我國內地區際民商事送達制度的司法探索馮霞(79)
裁判文書:就應當讓地球人都知道羅書平(84)
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沖突問題及其解決仲崇玉(87)
從人民法院的必要調查權談錯誤拍賣第三人財產的效力張華(89)
談民事執行通知書楊春華(92)
刑事案件庭審中的訊問、質證策略任景波(94)
書訊(96)
對涉訴上訪的調查與思考馬一平(97)
論遺忘物的認定——評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訴韋國權盜竊案楊卓(98)
對有期徒刑刑期的起算日如何表述?(110)
行政機關拒絕對本機關退休干部去世發放家屬撫恤金行為是否可訴?(110)
本案是否適用法釋(2003)7號司法解釋?(110)
如何對民事執行實施法律監督,以提高民事執行率,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現階段我國民事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有:
(一)地方保護主義干預
地方黨委在人民法院人事任免權方面有決定權,導致司法機關不能獨立的行使司法權,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也對司法工作起著實際領導的作用。因此,在部分經濟落后的地區和個別基層法院的執行案件中,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執行活動就凸顯的較為明顯。
(二)執行違法腐敗
長久以來,司法腐敗都是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執行案件中存在的執行腐敗問題也比較嚴重。有的執行員隨意接受當事人的請客送禮,之后又在執行過程中辦人情案、關系案。正是由于這種腐敗行為,造成了執行難的局面。另外。腐敗行為造成不公正執行的頻繁發生,也會從根本上影響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造成了社會對施法者的信任危機。這一惡性循環更直接加劇了執行難執行亂。
(三)執行效率低下
1 超期執行嚴重。在我國司法實務中,超期執行問題大量存在,已經嚴重影響到法院司法判決的權威性。對于判決的執行如果不能做到“及時到達”,那么公正判決的正義性會大打折扣。由于我國民事執行制度存在根本性缺陷,導致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會面臨種種困難,克服這種誘惑難度之大不是單純的從法院執行部門一方努力便可見成效的。
2 執行成功率低。民事執行率低,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權威。就本市實際情況來看,近幾年民事案件的實際有效執行率僅在15%-20%左右,有效執行率如此之低,官司贏了執行不了,直接抹殺了公正審判的意義,也使訴訟所耗財力,比不損失更大,更容易引發民怨、民憤。如果說超期執行的最終結果只是“遲來的正義”,那么執行成功率低就是意味著有可能“正義不會來”。因此便會出現許多當事人拿著一紙勝訴判決書,卻見不到自己的合法利益何在。“拍賣判決書”的案例便是民眾對我國民事執行效率低下的一種諷刺。
(四)瑕疵執行普遍
瑕疵的執行行為已成為導致法院執行亂的最大根源之一,瑕疵執行行為會損害執行當事人或案外人權利的有效行使,更會制約當前執行程序公正的實現。司法公正是執法者的最高理念,而程序公正又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只要執行人員所為的執行行為在程序上存在缺陷,該執行行為即為有瑕疵的執行行為,而不論執行結果是否公正有效。
(五)執行隨意性大
1 是否立即執行隨意性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這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但是,對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需要哪一方負責舉證,證據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被認可?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要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如果立即執行失誤造成損失誰來承擔,如何承擔?這些在法律上仍無明確細致的規定,導致在實踐中執行員對案件是否立即執行的隨意性極大。
2 中止執行隨意性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是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是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是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第五款是兜底條款,未作詳細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情況較為明確,如果沒有出現這幾種情況是不能中止執行的。但反觀第一、第五種中止執行條件,極容易被執行人員隨意適用,只要執行人員想中止執行,就有可能被套上第一或第五種的情形而予以中止。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監督范圍
(一)對執行階段的裁判文書違法的監督
1 對不予受理、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裁定的審查。民事執行程序一般情況下始于發起止于終結,在特殊的情況下還會出現中止。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受理、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三種裁定,而這三類裁定的正確與否會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如果法院作出的這三類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或者自由裁量明顯不當,檢察機關都應當將其納入審查監督的視野,并適時啟動監督程序。
2 關于對拘留、罰款決定的審查。拘留、罰款決定直接作用的對象是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但現行法律中僅規定。對于當事人不服法院決定的,可以提出復議,并無其他救濟方式,這對當事人的人身權的保護極為不利。在目前的民事案件執行實踐中,客觀存在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濫用拘留、罰款措施的現象,因此檢察機關對這類決定應當重點審查其合法性。
(二)對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執行措施的監督
1 違反法定程序的執行措施。在司法實踐中,不遵守法律規定程序,不履行法定手續,隨意采取執行措施的問題較為突出。對于違反法定程序問題,從監督的可行性來看,檢察機關可以進行監督的問題包括:人民法院在采取執行措施時應作出裁定而未作出的:未經評估和公開拍賣程序,即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的。
2 采取的執行措施違背了生效民事判決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人民法院在執行時必須嚴格按照判決書中的內容進行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判決書的內容。檢察機關可以對以下的違背判決內容的執行措施進行監督:執行的財產不屬于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但需要強調一點,只有在案外人提出異議被駁回后,檢察機關才有權監督: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對超出其所占份額部分采取執行措施的。
3 濫用執行措施,給當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的。如何在執行中既能保證判決得以執行,同時也能保證不能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超標的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價值明顯超過所涉執行金額,可能影響被執行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基本生活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凍結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已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未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申請人已經提供被執行人足夠相應被執行財產或者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等可供執行的情況。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價值明顯不足所涉執行金額,難以保障申請人權利實現的。
(三)對執行人員執行行為的監督
1 濫用執行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受理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等應當不予執行的法律文書或者其它不該管轄而管轄的情況:執行行為超出了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范圍,主要包括:不按生效法律文書所判定標的額執行,或者錯誤地執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當事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采取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程序違法;偏袒一方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侵占、隱匿、挪用、貪污執行財物。拖延發放執行財物,
違規分配執行財物;其它濫用執行權需要監督的情形。
2 需要監督的行為主要包括: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無正當理由不予執行或拒絕執行回轉的:執行人員應該回避而未回避: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結案的:對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沒有依法審查和處理的:應當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人而沒有追加或變更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應當依法采取執行措施而不采取的:其它應當作為而沒有作為或者沒有正確作為的。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一)民事執行監督方式之一:抗訴監督
在檢察機關對執行裁定提起抗訴的范圍上,司法實務界與學界在實踐中認識不盡一致。有人主張只要是民事執行程序中生效的裁定檢察機關都可以提起抗訴;另有學者認為,民事執行裁判進一步可以細化為對執行公權異議的裁判和對私權糾紛的裁判,其中對公權異議的裁判是對執行人員在實施執行行為過程中其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和正當的裁判,是執行程序上的救濟:而對私權糾紛的裁判是對執行中涉及的實體權利糾紛的裁判,并進一步提出應僅對私權糾紛的裁判提出抗訴而對公權異議的裁判采取其他監督方式,如檢察建議進行監督。本課題組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民事執行裁判中對私權糾紛的裁定主要涉及的是實體權利糾紛的裁判(如不予執行、執行回轉、參與分配、執行中止,執行終結等),法院執行人員在作出其裁判過程中已經聽取了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查明了事實,所以此類裁定作出的程序與審判程序并無根本差別。
對欠缺實體依據的不當執行行為抗訴主要是指執行力擴張的情形,比如說隨意裁定追加被執行人。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這種追加執行力擴張方式很容易出現追加主體上的錯誤。賦予當事人對追加裁定抗訴權,對當事人的實體或程序權益意義重大。我院受理的李某(執行第三人)申訴一案中,法院錯誤的將李某的財產執行給申請執行人,損害了李某的實體權益,我院就是通過抗訴的手段使得該案件順利得以改判,挽回了李某合法經濟利益8萬余元。這種情形下,唯有直接對于追加裁定予以抗訴,方便高效,彰顯其良好的社會與法律效果。
(二)民事執行監督方式之二: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正式的工作文書,具有程序簡單,靈活性強的特點,這幾年被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普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或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民事執行活動,應當經委員會決定并通過提出書面檢察建議的方式對同級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從而明確了審查范圍和回復程序,使得針對民事執行活動發出的檢察建議具有了強制效力。
(三)民事執行監督方式之三:糾正違法通知書
在法院內部救濟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糾正違法通知書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力工具,適用于執行不當或者執行違法程度較高。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侵害比較嚴重的執行行為,例如不當故意拖延執行、對符合執行條件的卻不予執行、超范圍的執行、截留已執行的財務不交付申請執行人、用極低價格非法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對已裁定停止執行的案件仍然強制執行以及以抓人為手段促執行等。另外,糾正違法通知書的發出應以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符合其適用對象、性質、時間、違法程度為依據。
今年4月26日,是大陸知識產權界的大日子――由中國聯合倡議設立的世界知識產權日屆滿10周年,中國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30周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實施40周年。為此,組織了25個部門參與的宣傳周活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知識產權的集中宣傳。游離于民法之外
知識產權制度現正被中國政府寄予厚望。
在為本次宣傳周發表的賀辭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高銳充分肯定“中國在30年間所取得的進步令世人矚目”。
據悉,目前在專利領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位列世界五大局之一,其國際專利申請量躋身世界前5位;在商標領域,中國擁有全世界最大的商標局,去年商標申請量達到80萬件。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馬德里體系中,中國的國際商標申請排名世界前10位;在版權領域,自1980年以來,中國已經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所有版權條約。
“以前我們都沉醉于自己制造的美好圖景當中,說我們花了20年的時間走了別人200年走過的道路,但事實上任何發展都不可能有”,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劉春田教授對記者如是說。
曾參加多部知識產權立法的劉春田認為,受“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影響,目前大陸知識產權制度“只是搭了一個法律框架”,如著作權法就只有簡單的60個條文,而且知識產權立法長期游離在整個民法體系之外,體系化極度欠缺,造成了經濟和社會資源的巨大耗費。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看來,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國民思想認識里面對知識產權還沒有給予充分、足夠的重視”。
近年來,中央高層講話開始頻繁地提到“知識產權”,希望借此促進自主創新、產業轉型,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信息顯示,截至2010年3月,大陸受理專利申請量已突破601.1448萬件。其中,受理的國內申請量為國外申請量的5.3倍,但在最能反映創新性的發明專利申請方面,國內僅占申請總量的23.4%,而國外則高居86.33%。
“因為沾了‘知識’二字,知識產權就被很多人神秘化了。其實說到底,它就是一種財產權,在本質上與其他財產權沒有任何區別。它只有被經營和利用起來,才能實現其社會價值。”劉春田對本刊記者說。
然而,在知識產權與創新成果之間往往還有艱難而漫長的實施過程,目前許多專利仍處于“冷凍”狀態。據田力普介紹,企業專利有70%~80%可以得到實施,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則可能不到30%,而個人申請的專利則因條件所限,很難實現產業化。
雖然知識產權與科教興國、人才強國一樣被提到了“戰略”的高度,但其實施過程時時考驗著當局者的氣魄和能力。有專家向本刊記者表示,“任何國家級的戰略都不應該是孤立的,必須要與其他制度相互滲透、相互協調”。該專家告訴記者,目前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部門主要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下設的保護協調司,而在官本位思想影響嚴重的大陸,依靠部門之力來協調全國之事就注定了“戰略”會被矮化。
雙軌制之爭
“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創新,因此我們提出要以創新的方法來保護創新”,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知識產權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主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對本刊記者說。
據了解,為適應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的特點,重慶法院在借鑒浦東、西安等地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率先建立“三級聯動、三審合一、三位一體”的知識產權審判管理新模式,打破了原來按照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類型來劃分案件的做法,在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確定專門審判庭,集中審理涉及知識產權的所有類型案件。
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和推廣。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國已有5個高級法院、44個中級法院和29個基層法院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今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有序推進這一試點工作,繼續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布局。
2009年3月,最高法院制定并了《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從六個方面對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隨后又制定了《關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任務分工》,分解落實了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20項具體任務,以“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
但據記者了解,與國際通行的司法解決模式不同,大陸實行的是“雙軌制”,即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權處理知識產權糾紛,而后者居于主導。但據有關專家觀察,從專利法、著作權法修改的情況看,近年來行政擴權的趨向明顯。在行政管理方面,知識產權局、工商局、技術局、版權局等都有部分管理職能。
在近幾年的“兩會”期間,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呼吁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當統一。“我們現在的狀況給人的思維造成混亂,給行為造成不便,給資源造成浪費,”劉春田認為,“‘雙軌制’及行政多頭管理的狀況不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他建議,應該借鑒臺灣等地的經驗,成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而作為財產糾紛,知識產權案件交由司法解決應是最終歸宿,“雙軌制”不是長久之計。
在調任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局長之前,陶凱元曾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副院長,主管過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根據自身的經驗她認為,“雙軌制”是適應大陸現實狀況的一個特色,在一定時期之內仍應保留。
她認為,目前知識產權訴訟仍處在快速上升階段,尚未出現平穩期,而訴訟程序的剛性要求以及審判人員的欠缺,使得案件容易造成積壓。行政解決則可以比較快捷、簡便地處理爭端,以廣東知識產權局為例,1年處理的糾紛就約有1200件,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審判機關的壓力,方便了當事人解決爭議。
據最高法院公布的數據,2009年,全國新收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分別比去年增長25.49%和92.92%;審結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的刑事案件則比去年上升10.04%。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案件的大幅增長,凸顯了經濟領域內激烈的競奪關系。
“山寨大國”更需平等保護
德國《萊茵郵報》2月18日報道,法蘭克福展會公布了2010年“金鼻子剽竊獎”,共有11個獎項。其中,來自中國的獲獎產品最多,共有5個。文章還表示,德國每年因仿冒造成的損失多達300億歐元。在被歐盟查獲的仿冒產品中,有54%來自中國。類似的指責不絕于國外的一些報道當中。
近日,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頒布2010年特別301調查報告(即USTR根據其《貿易法》中的“301條款”每年向美國國會提交的一份有關全球各地知識產權保護的報告,分三級列出美國可能采取貿易報復的國家名單),在其77個貿易伙伴國家中,中國、俄羅斯等11個國家被列入重點觀察的“黑名單”。
商務部條法司司長李玲日前向媒體坦承,“部分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不強,影響了中國產品的國際聲譽”。對此,中國網民樂于自嘲中國為“山寨大國”。
“我不太贊同‘山寨’這個概念”,劉春田告訴本刊記者,“使用‘山寨’這個詞有時是危險的,因為它既包括了法律絕對禁止的行為,也包括了一些并不構成侵權的合理借鑒行為。而對于后者,以‘山寨’為名進行批評就不太公平”。
比亞迪就是通過所謂“山寨”迅速實現技術升級的贏家。其掌門人王傳福曾表示,“我們的車沒有任何專利問題,我們把其中涉及的專利全部改完了,一條條地改。我們的確大量使用了別人的非專利技術,但非專利技術的組合集成就是我們的創新。知識產權要尊重,但可以規避”。
“我們與西方在技術上有一代人的差距,而且他們能夠非常嫻熟地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保持自己的領先技術,保持自身的競爭優勢”,劉春田對記者說。許多案例印證了這一說法。
有跡象表明,大陸也正在學打“知識產權牌”。據法新社2009年11月17日報道,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微軟公司在其操作系統中使用相關字體,侵犯了一家中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該判決正值奧巴馬總統訪問中國期間,且中美兩國之間的貿易關系也處于敏感時期,而美國方面一直都在敦促中國加大知識產權法的執法力度。
商業上的競爭也表現在對訴訟管轄的選擇方面――外國公司更愿意選擇在本國提訟,而在華則表現謹慎。據2008年的一個統計數據,大陸的訴訟案件只有不足5%來自于跨國公司。美國《華爾街日報》2月11日也發表文童指出,“造成這種現象的部分原因是,他們認為中國司法體系更支持本土公司對跨國公司提出訴訟,而且本土公司大都會贏”。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蒙洪勇告訴本刊記者,他組織相關人員作過一個統計,結果發現2003-2007年,重慶受理涉外、涉港澳臺知識產權案件共31宗(其中外方作原告的24宗,作被告的6宗,作第三人的1宗),而外方當事人(包括港澳臺)的勝訴率竟達94.22%。
據悉,最高法院于2006年開通了“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統一上網公開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蒙洪勇認為,這保證了司法對包括涉外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實行平等保護。
錢鋒在也表示,“不論涉外當事人還是本國當事人,是否得到保護還要基于事實和法律的基本判斷。司法保護既要依法,也要適度,貫徹‘平等保護’并不是要給予涉外當事人‘超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