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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和借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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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和借貸的區別

融資和借貸的區別范文第1篇

對于普通民眾而言,不管是吳英還是金利斌,或許都只是茶余飯后的談資;而在民間借貸極度盛行的江浙一帶,千億元民間借貸如何規范,才是一個個案例背后最矚目的焦點。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一直被“灰色面紗”所遮掩,其原因是借貸性質難以判斷,合法與非法之間界定不清。

記者查閱了大量相關法律資料獲悉,關于民間借貸并不是無法可依。1999年1月26日,國家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同樣的問題,1998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對于相同的民間借貸行為,兩部法律明顯存在定性不一致的問題。

律師徐志永曾告訴記者,“針對民間借貸,中國的刑法不夠完善,比如向多少個公民借貸、借貸多少屬于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么條件下觸犯刑法,法律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法律界定不清,致使民間借貸一直處于備受爭議的境地。

其實,早在2005年的中國經濟50人論壇年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就表示,國家應在強化信息披露、嚴厲打擊信息造假的同時,放松直接融資的管制,讓籌資人、投資人自主決策。為此,應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開放多種形式的直接融資,支持發展民間借貸市場。只要嚴格限定這些個人和公司的資金來源并加以監督,允許不吸收存款的貸款組織的存在,將有利于引導民間金融的規范化。

同時,有人大代表建議制定《民間借貸法》,應明確民間借貸允許的形式與條件,規定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內容與禁止性內容,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幅度,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的軌道。

然而,時隔多年,民間借貸的罪與罰始終沒有厘清。

融資和借貸的區別范文第2篇

(一)規模總量不斷增長

據對湖南省益陽市50家企業、120戶城鎮居民和120戶農村居民問卷抽樣調查測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約為54億元,比2004年增加9.52億元,增幅為21.4%,分別占全市人民幣存、貸款總額的8.6%、9.7%。樣本企業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規模122.4萬元,比2004年增加38萬元,年均增長11.25%;樣本城鎮居民2008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3.94萬元,比2004年增加1.33萬元,年均增長9.8%;樣本農村居民2008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3.42萬元,比2004年增加1.06萬元,年均增長7.4%。根據相關數據,我們得出以下結論:全市中小企業民間借貸34.29億元,約占民間借貸總額的63.5%,城鄉居民約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參與民間借貸的比例略高于農村居民;三是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參與民間借貸的比例遠高于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

(二)融資范圍不斷擴大

抽樣調查顯示: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約77%是用于解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不足,約23%用于固定資產投產;農戶得到民間借貸在生產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鎮居民民間借貸資金約74%用于投資經商。從益陽市民間借貸投向看,主要集中體現在三大領域。一是農業產業化領域的需求。據調查的100家龍頭企業資金需求達83億元,較上年增加24億元,增長13%,銀行貸款滿足率僅為50%,有三成的企業得不到銀行貸款,資金缺口約38億元。二是房地產開發領域的需求。據調查,在自籌資金中房地產開發商向民間借貸的資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約12%。2008年農民住房支出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別增長了20%、18%和22%,使民間借貸由過去的生活急用轉為居住借貸。三是新型工業領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動由暗轉向公開或半公開化

民間借貸雖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間借貸對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逐步演變成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和民營企業緩解資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漸由“地下交易”變為半公開或公開化。

(四)借貸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

隨著民間資本規模擴大,專業放債人和中介人應運而生。有的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從中收取中介費;有的擔保公司為民間借貸者提供擔保,從中收取擔保費;有的企業或個人一方面借入資金,另一方面從事放款活動,從中賺取利差,成為名副其實的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或專業放債人。此外,隨著人們市場意識的不斷增強,相繼出現了白條轉借貸的形式。與此同時,在社會上涌現了一批食利群體。其中:包括在職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

二、當前民間融資動向及發展趨勢

近幾年,隨著民營經濟體不同形式的蓬勃興起,人們市場意識的不斷提高,民間借貸出現了新的動向。

(一)民間融資替代化

據樣本點監測顯示: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互為替代的特征較明顯。據監測的10戶企業(主要是當地重點企業)數據顯示,在國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下,今年1-6月獲得銀行貸款7345萬元,同比增加1350萬元,企業民間融資總額2532萬元,同比減少了560萬元。

(二)融資性質股權化

據樣本監測點顯示,近幾年,股權性融資在企業籌集資金的過程中被廣泛的運用,在民間融資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別上升了7.3%、10.2%、13.6%。如南縣鑫欣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入股會員2358人,企業融資規模達680萬元,比2006年增長26%,入股者不僅能保利分紅,還得到了企業飼養技術和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帶來的實惠。

(三)農村融資趨于產業化

龍頭企業和農村經濟專業合作組織(協會)作為農業產業化的載體,近年來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據統計,益陽市現有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756個,擁有資產39億元,民間融資規模5.8億元,入社會員26.5萬人,帶動農戶39萬戶,占到了全市農戶總數的39%。問卷調查顯示,農信社基本上滿足了農戶小額信貸需求,資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業和專業大戶的大額資金需求,有80%的企業和專業大戶都有民間借貸,一些龍頭企業或協會通過合股、入股和民間借貸的方式籌措資金,與農業產業化發展緊密地連在一起,緩解了企業大額的相對穩定的長期性資金需求。

(四)借貸行為趨于理性化

隨著民間融資市場逐漸趨于成熟,轄區民間融資行為更具市場性和公開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顯。首先是融資價格隨行就市,并依據信用、風險、期限等進行定價。二是融資方式更趨規范。據監測數據顯示,以書面協議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86%,以擔保或抵押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14%,同比分別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參照銀行的結息方式來執行。

三、區域比較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一)部分資金流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益陽市是一個農業大市。長期以來,工業基礎較薄弱,原計劃經濟下的許多小水泥、小鋼鐵、小紙廠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業,通過改制轉為民營企業后,因長期得不到正規金融的支持,積累了大量的風險。以桃江縣為例:全縣16家立窖水泥生產企業,年產量普遍為8.8-16萬噸,因不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而長期依賴于民間借貸維持經營;同樣的情況還有桃江縣金沙鋼鐵廠,長期在市場與國家宏觀調控的狹縫中求生存,企業發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賴于民間借貸,2008年末民間借貸余額達到5000多萬元。

(二)進入成熟期后的民營企業仍達不到正規金融所需的信貸條件

據了解,為了適應民營企業貸款小、頻、急的特點,緩解民營企業貸款難問題,近幾年工總行、農總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層行具體執行起來卻十分困難。以益陽市為例:全市工業企業19865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764家,規模以下小企業2566家,個體經營戶16811家。調查顯示:目前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滿足率度不到40%,通過民間融資方式籌資的企業高達77.3%,占到了企業融資規模的50%左右。

(三)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定義模糊

目前,在我國《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合法的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定義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有期徒刑或罰金。1998年7月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取締辦法》中有關規定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該辦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對合法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的定義并不明確,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

(四)民間借貸趨利性極易導致經濟結構性風險

民間借貸具有隱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資本市場供求狀況和資金投向難以把握,使民間借貸往往集中于熱點行業。微觀經濟實體投資的非理性極易導致熱點行業內部企業林立,難以形成適度競爭和合理聯合,導致行業生產規模過剩,造成社會整體投資邊際效益下降,當社會投資邊際效益為負時,民間借貸的風險就會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途徑

(一)制定相關法律,在法律上明確區別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幾條司法解釋雖在某種程序上承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都是從民法的角度出發為官司糾紛而做的解釋,僅有幾條“判案解釋”已難以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因此,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適合國情的《民間借貸法》和《民間融資中介機構和中介業務管理辦法》,從法律上明確界定民間借貸的形式、運行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為民間借貸雙方構建法律保障。

(二)加強政策輿論導向,規范民間融資行為

各級政府應盡快明確相應的管理部門,通過行政手段來規范民間融資行為,改變目前民間借貸放任自流的狀況。一是加強對群眾的宣傳和風險教育,提高廣大群眾風險防范意識;二是根據民間借貸的性質,區別對待,加強管理。對于數額小、參與人員少、不跨地區、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應允許其存在,并加以引導和規范。三是嚴厲打擊民間高利貸行為。對于脫離實體經濟的各類非法集資和民間高利貸行為要嚴厲打擊;對于擅自設立非法金融機構和違法從事銀行存貸款業務的要堅決取締。

(三)建立科學監測體系,跟蹤民間借貸變化

一是建立民間借貸業務登記備案制度。民間借貸主管部門要以民間借貸借款方為監管對象,建立民間借貸交易行為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特別是對融資規模較大企業要實行強制性登記備案,未經登記的可視同為非法行為。二是建立科學的民間借貸監測指標體系。監測內容應包括民間借貸規模、融資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償還情況等。對融資規模較大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主管部門應時實定期跟蹤調查,及時掌握其動態變化,并實施有效地風險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級民間借貸監測登記部門建立全國性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區(縣、市)一級負責收集轄內民間借貸信息,定期匯總上報省(市)有關部門,全國、省(市)監測部門通過整理分析,為相關部門加強民間借貸管理和制定宏觀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強產業引導,優化民間投資結構

各級政府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民間借貸的引導和服務,選擇具有市場前景、成長性好的項目為依托,優化民間投資結構。嚴禁民間資本投向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影響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業;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加大對農業產業化資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的合作機制;有關部門要創造政策條件,幫助有發展潛力的龍頭企業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逐步減少民間借貸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場,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中小民營企業發展一般具有先民間資本、再銀行貸款的順序。進入成熟期后的企業要得到銀行信貸支持,首先,要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的“瓶頸”。因此,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征信市場,規范中小企業經營行為,引導中小企業轉變信用觀念,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業財務信息的可信度,為銀行信用評級創造條件。

融資和借貸的區別范文第3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刑法;融資

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管制一向嚴格,導致人們在提起民間借貸的時候,都會說成是非法的洗錢活動,甚至是聯想成為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在現代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由于融資便捷、參與人數比較多等優點,很容易會成為不法分子用來違法犯罪的工具,但是從實際來說,民間借貸和洗錢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的,更不能把民間借貸說成是非法活動,造成人們對民間借貸的錯誤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和金融體系造成的,從而導致人們對民間借貸的看法十分混亂。本文通過研究民間借貸與刑罰的相關問題,為刑法中對民間借貸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議。

一、民間借貸的特征

(一)參與主體眾多,資金來源廣泛

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廣泛,基本上擁有閑散資金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服務,如個人、企業、個體戶等。資金的來源也各不相同,不僅包括居民的私人儲蓄、企業的資金積累,還包括那些來歷不明的資金和銀行借貸的資金等。在所有的資金來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門和企業的私有財產。此外,還能體現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場找到不到合適的投資產品,所以就會將大量資金投入民間借貸志宏,進行資金調劑。

(二)隱蔽性和地域性

隱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間借貸在當前還不屬于合法的融資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只能私下進行,并且不受金融當局的監管,所以具有隱蔽性特點。此外,通過對我國民間借貸的地域分布的分析,由于民間借貸主要依靠道德約束,所以分布情況主要受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和居民投資意識的影響,呈現塊狀分布。浙江溫州歷史以來,民間借貸就一直存在,因此,在當地,民間借貸流傳比較廣泛,廣東地區,由于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盛行,所以民間借貸也普遍流行。相對來說,我國的中西部地區,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還在起步階段,人們對于投資理財還不是很理解,所以少數地區存在民間借貸現象,但并不是家家戶戶都會出現這種行為。

(三)信用基礎的特殊性

中小企業存在著貸款難的問題,這是由于在銀行他們的信用度為零,民間借貸則完全不用擔憂這些問題,通常來說,它只是存在與特定的區域內部,借款雙方由于血緣、地緣和商緣等關系,都建立起了絕對的信任,借款人和出借人對彼此都很了解,在信息了解程度上都是相等的,由于各種各樣的關系,才形成了借貸雙方。如果其中一人違約,那么在這個地區的信息網中,違約人會失去信用,并且從此以后,會永遠失去向人借貸的機會。這種無形的道德約束力,促使借貸雙方不會輕易違約,充分保障了民間借貸的信用度。

二、民間借貸的刑法問題

(一)對直接融資的規制過于狹窄

在當前的刑罰制裁體系之中,對于非法融資行為成為打擊不目標,主要是由于其不具備直接融資可以直接接待資金的特點。相對來說,比起間接融資方式,直接融資可以跳過金融中介,直接進行交易,而且交易過程中的融資規模、途徑和資金走向都會避過國家的監控,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給國家的宏觀調控帶來極大的阻礙。國家還沒有明確承認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在法律體系中也沒有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說明,因此國家的公權力就無法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投資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往往會選擇采取一些過激的、非法的手段追回資金,甚至有時候會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也是民間融資的一大弊端。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合法經營行為的性質模糊

《刑法》并沒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即吸收存款后資金的走向無論用于何地都屬于犯罪行為。具體來說,當中小企業的發展遭遇瓶頸期,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只能通過聚集社會資金來維持企業的生產和發展。當前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是支持和鼓勵的,尤其是當前社會對與民間融資行為也比較支持,那么對于那些企業私自吸收公眾款項,用于自身合法經營的行為,如何判定是當前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不能縱容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又不能完全否定,所以,在這方面,我們要更多地考慮刑法的判定準則。

(三)未能建立均衡有序的刑罰梯度

刑法有三個基本原則,其中一個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主要用于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刑罰必須是在罪責刑相適應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這也是社會正義性和公平性的體現。反之,罪行相同的時候,但是判定的罪名不一樣,處罰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嗎?這樣一來,人們勢必會對法律的公平性產生懷疑。要想體現罪責刑的統一,就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合理的刑罰制裁體系。對于不同的犯罪行為,處罰方式也要量刑而定,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犯罪群,來統一犯罪性質。根據罪責刑適應原則,要求在同一群眾刑罰的程度要保持一致,并且量刑要合理和公平。但是在實際判定中很難保持遵循這一原則,比如說非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在判決上三種罪名就有不同的處罰方式。我們都知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兩個量刑范圍,一個是3年,另一個是3年到10年;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和企業債券罪只有一個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集資詐騙罪的量刑幅度是4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吸收公眾存款達到20萬以上的情況判定為犯罪行為,但是如果發行債券的話,達到犯罪標準是50萬元。這樣一來,在20萬元-50萬元之間就出現了空白地帶,特別是在當前一個信息高度發達的時代,在處理民間借貸的案件中,總會引起廣大人民權重的廣泛關注,人們會對案情積極討論核對法律空白地帶的該度恐慌,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吳英案。既要遵循法律,又不能罔顧民意,給我國的法制建設敲響了警鐘。

三、完善民間借貸行為刑事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以刑法的謙抑性為指導思想

刑法的謙抑性指的是在利用刑法處理案件時要注意考慮到按照規定來處理案件范圍和判刑程度,也就是說,判定行為是否違法,盡量用法律來衡量,能判定是違法行為,就盡量不要攀成犯罪;特別是對那些可以利用制裁來處罰的犯罪行為,盡量避免量刑過重的現象。從宏觀上來說,刑法的謙抑性指導者犯罪和懲罰手段的進行。首先,建設刑法時要首先考慮到經濟目標。在利用刑法處理案件時,要盡量投入最小的成本和經濟來達到最佳的管治效果,也就是說在刑法的設定缺乏效率和效益的情況下,可以撤銷處罰。其次,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處罰措施最嚴重的法律,因此在其他法律手段無效的時候,才能投入使用,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最后性特點。即在制裁違法行為的時候,優先選擇制裁力弱的法律手段,在最后實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刑法。刑法具有優先的功能,在實際運用過程中要注意充分結合其他法律手段雙管齊下。

(二)明確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融資活動的界限

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也不到位,所以,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屬于法律的空白地帶,因此出現了許多非法融資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從事違法行為。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于非法融資行為,所以司法機關在定罪的時候要根據具體情況酌情判決,這樣一來,就出現了同案不同罪的現象,嚴重削弱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平性。所以,為了嚴厲打擊民間借貸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就要將民間借貸和非法融資劃清界限。合理定位民間借貸,劃清民間借貸和非法融資行為之間的界限。讓民間借貸行為可以得到金融機關的認可,并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承認。近幾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嘗試對金融領域作出改革,希望讓民間借貸走向光明,納入監管體系,《貸款通則》在2010年2月修訂出臺之后,對信貸市場列舉了明確的規定,要求信貸市場劃清層次,引導民間借貸走向正確的發展道路,并為其發展營造良好氛圍。從國家角度來說,正式承認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并利用宏觀調控,正確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方向。在這個前提下,盡快出臺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改善當前法律法規在民間借貸上的不足之處,并能夠在以后對于民間借貸的判斷做到合理有效。

(三)合理設置民間借貸涉罪后的量刑梯度

民間借貸包含的犯罪行為主要有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以及集資詐騙罪。除了集資詐騙罪,其他四項罪在量刑上都有差異。通過實際研究顯示,沒有出現非法占有目的的融資行為有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經營這三種,但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大同小異,唯一的區別就是融資手段的差異。根據罪責刑適應原則的規定,可以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經營罪的刑法適當降低,最好是接近于擅自發行股票和債券罪的量刑范圍,或者適當降低量刑跨度,將5年到10年的刑期改為3年之內。

(四)保持高壓態勢,遏制犯罪勢頭

隨著社會的發展、民間金融機構的興起以及國家對民間借貸領域逐步放開的態勢,民間借貸的發展會在將來一段時間內呈現井噴的情況,隨之而來的集資詐騙犯罪也會出現更新更隱蔽的犯罪手段。可以預測得到,假借投資各類高新技術產業的集資詐騙犯罪將會成為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經偵部門所要直面的工作重點。因此,偵查部門應認真梳理,組織專門力量,實施“專案偵查”為主的工作模式,把打擊重點放在案值巨大、損失嚴重、影響惡劣的集資詐騙大案要案上,特別是對上級交辦的重特大案件要堅決排除干擾,全力偵破,始終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對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數眾多、有經營價值的案件要強化專案經營意識,主動打擊、精確打擊。對集資詐騙案件多發區域,要適時開展專項打擊和重點整治活動,努力遏制犯罪勢頭,給犯罪分子以震懾、給社會以展示、給百姓以答案,最大限度的追繳贓款贓物,為人民群眾挽回經濟損失。這樣做也可以給那些想嘗試民間借貸的企業更多的顧慮,并在試水民間借貸后能夠自覺規范自身的行動。

民間借貸雖然是來自與民間的自發形成的融資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之處,為很多中小企業的發展,解決了很多問題。但在實際上,民間借貸在我國并沒有合法的地位,處于犯罪和無罪的中間地帶。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管制一向嚴格,導致人們在提起民間借貸的時候,都會說成是非法的洗錢活動,甚至是聯想成為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本文通過研究民間借貸與刑罰的相關問題,為刑法中對民間借貸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議。

作者:沈蓓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辜勝祖.對民間借貸應該“招安”.中國商人.2011(11).

融資和借貸的區別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企業;民間集資;法律風險

古人行軍打仗,講究“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現代企業市場商戰,必然也必須重視“糧草”問題——資金。企業從其成立一開始,就直接關系到“錢”的問題,但是在中小企業的成長過程中,融資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面對銀行的種種限制,一些企業不得不采取了非正規的融資手段——企業民間集資,但這里面蘊含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企業民間集資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易演變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融資行為。與此相關的還有“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概言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具備三個基本特征:(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易演變為“非法集資”

何為“非法集資”呢?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概言之,非法集資有以下四個特點:

1.未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了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資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性質。

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很容易混淆。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兩點:一是非法集資是集資行為未經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發改委等多個部門的批準,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僅指吸收存款行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二是非法集資是指以發行股票、債券、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或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集合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要求借發行股票債券等名義,與銀行吸收儲蓄類似。

此外,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極易混淆。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區別是: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于其他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種非法集資行為如果其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詐騙的方法,則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要件,也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實踐中,凡是非法向不特定多數人集合資金,有非法占有目的又采取詐騙方法的,定集資詐騙罪;雖有詐騙方法,但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無充分證據證明有此目的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浙江東陽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英的罪名是集資詐騙,德隆唐萬新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案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前者明知自己沒有有償還巨額債務的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為商人應以誠信為本,一般來說一開始就直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況是比較少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獲得資金后,因各種原因導致無力償還,為了掩蓋無力償還的事實,虛構事實,繼續融資,這將可能會導致從原先的“借貸”,隨著事態的發展演變為“詐騙”。

《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企業民間集資的合法形式

(一)合法的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9日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由于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由個人作為中介,財務處理上出借方企業可先將資金借給法定代表人或企業可以信賴并控制的某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實踐中,除了要求借入資金的企業提供可靠的抵押或質押或第三方保證擔保外,還會要求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甚至于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東的配偶也會被要求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通過自然人替身模式的轉換,實質為企業間借貸就變為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合法民間借貸,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就可以得到保護。

(二)企業內部集資或“員工持股計劃”

我國現行法律允許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職工持股的集資行為,該行為并不屬于非法集資。

關于企業內部集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銀發[1989]174號)中規定了相關的法律程序:

1.企業內部集資一般應該采取發行企業內部債券的方式。

2.企業內部集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正常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總額。

3.企業進行內部集資,必須制定集資章程或辦法,經企業的開戶金融機構審查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4.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內部集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5.企業內部債券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但不得公開上市轉讓,企業應該在內部制定專門機構辦理內部轉讓事宜。

6.對企業內部集資活動的日常監督與管理,由當地人民銀行委托企業的開戶金融機構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要定期進行檢查。

其實,企業內部集資相當于目前市場上非常流行的“員工持股計劃”(ESOPS)。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由企業職工擁有本企業產權的股份制形式。企業職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股權)而擁有企業的部分產權,并獲得相應的管理權。企業在內部或者外部設立專門機構(員工持股基金會)以借貸方式向員工募集購股資金,員工購買本公司的股票(股權)從而成為公司的所有者。

在我國,聯想是職工持股計劃的創立者。1994年,聯想創造性地成立了員工持股會,將35%的分紅權分到每個員工身上,并在2000年將其轉化為股權,使員工真正成為企業的主人,大大激發了員工的創造力,推動了企業的發展。因此,在聯想歷史上,這次股權變動被稱為“值得樹碑立傳的35%”。

(三)委托理財

委托理財是指客戶將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付給受托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勢進行管理,所獲得的利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管費。

近年來,隨著大量委托理財業務的實施,因委托資金遭受損失而在委托人與受托人包括監管人之間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大幅上升。此類案件一般涉及的法律關系都較為復雜,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面廣。

2005年12月27日,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塵埃落定。該案中,德恒證券作為一家證券公司,其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無可厚非,其最終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關鍵的是其與客戶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了保底條款,采取承諾到期后歸還委托管理的資產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與多家企業、個人簽訂委托協議,并借此吸收了數百億資金。

融資和借貸的區別范文第5篇

摘要: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農村民間金融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巨額的資金支持。本文界定了農村民間金融的內涵,深入分析了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提出健全農村民間金融政策法規等若干對策。

關鍵詞 :農村民間金融;正規化;民間借貸;風險管理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迅速擴大。受國家貨幣政策、存款準備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調整以及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影響,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在銀根緊縮的貨幣政策下,市場資金緊張,中小企業貸款困難,生存艱難,民間借貸發展愈演愈烈。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著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金融體系能否穩健運行事關重大。民間金融發展不僅影響我國金融運行,也會對實體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一、農村民間金融的內涵

在當前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中,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是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并存發展。非正規金融市場,是在我國農村經濟正由自給半自給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以家庭經營為主、經營分散、經營規模小、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等條件下形成的。民間金融是非正規金融的一部分。非正規金融是指不通過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和用超出現有法律、規范的方式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的總和。農村民間金融是指農村資金的融通。它以資金為實體,信用為手段,貨幣為表現形式的農村資金運動、信用活動和貨幣流通三者的統一。農村的貨幣投放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支取、貸款的發放與收回、匯兌、轉賬結算、保險、信托、租賃、債券的發行、票據貼現、證券交易等都屬于農村金融活動。整個農村金融活動都是信用活動、資金運動和貨幣流動交織在一起,并且在經濟活動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

二、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合法地位

農村民間金融是制度變遷的產物和結果,當前,由于國家對農村民間金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沒有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農村民間金融市場競爭基本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同時,政府所采用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工具對農村民間金融也是鞭長莫及。因而,農村民間金融面臨著巨大的市場風險。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該標準的可以定性為高利貸行為。”但中國人民銀行的這一規定一方面沒有明確高利貸的本質屬性,另一方面尚未清晰地指出非法籌集公眾存款與合法民間借貸之間的根本區別。加上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亦沒有相關的明確規定,所以,在現實具體操作過程中,認定某一農村民間借貸行為就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就具有很大的彈性和模糊性。如嚴格界定民間金融行為,則許多民間金融行為將被定性非法金融。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現有行政機構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存在錯位。眾所周知,小額貸款公司是農村民間金融的主體。在現實監管過程中,政府往往將小額貸款公司認定為一般的企業,按照非金融機構進行管理。而小額貸款公司又從事金融業務,因而其準入和退出又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管理。在此情形下,多頭的行政主體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容易造成監管錯位的現象,最終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往往流于形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農村民間金融機構運作的隨意性,放大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風險。

(二)農村民間金融發展規模逐漸擴大,借貸利率失控,風險日益加大

當前,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大多在“半地下”運作。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大多農村居民對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認識膚淺。盡管國家三令五申禁止高額利息借貸,但是現實中農村的民間借貸的利率并沒有得到有效地約束。農村民間借貸的利率通常是借貸雙方之間協商而定,部分借貸利率大大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已異化為高利貸的違法事件,這潛在地給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巨大的風險。隨著農村民間借貸規模不斷膨脹,民間借貸利率持續攀升,農村民間金融形勢更為嚴峻,面臨的風險更是復雜多樣。農村民間借貸利率的不可控性和自發性,嚴重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給信貸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如部分脫離中央人民銀行監管的民間金融機構由于由于經營業務不規范,資金量不雄厚,仍實行高息攬存,盲目貸款的行為。同時,一些受限的行業由于不能從正規金融結構獲取貸款,便轉向民間金融,這給國家的產業調整政策帶來負面影響。最后,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大多來自于親朋好友和鄉村鄰里,不僅資金規模小,而且信用基礎不牢靠,難以防范市場風險。

(三)農村民間金融資金大量外流,涉及資金更多地流向投機領域

民間金融組織融資渠道并不透明。由于資金具有逐利性,在利益最大的驅動下,民間金融資金由于監管不完善,難免被一些非法的經濟組織利用,危及正常的金融和社會秩序,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不穩定因素。截止2008 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從農村地區吸收的存款余額為117785.18 億元,而在農村地區發放的貸款余額為63094.96億元,共從農村轉移資金54690.22 億元。這表明農村資金外流現象比較嚴重,削弱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資金保障。目前,農村民間資金大多流向投機性較強的領域,如房地產、能源等行業,而流向實體經營的民間資本比例較低。以溫州民間借貸資本為例,近一半的資金流入房地產項目,用于實體投資的僅有10%,而20%的資金轉入投機領域。這也折射出民間融資的尷尬境地,受到金融管制,民間融資難以進入電力、通信等壟斷行業。

(四)政府缺乏對農村民間金融的有效監管

區域性是農村民間金融最顯著的特征。這具體表現在不同地區的民間金融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等相差懸殊,表現出較強的差異性。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等機構難于對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監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農村民間金融的區域性。首先,不同地區的農村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多元,部分借貸合同是“口頭協議”,這種協議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所以,這些資金就流于監管之外。同時,盲目性和投機性也是農村民間金融的重要特征。農村民間金融的盲目性和投機性進一步加大了農村民間借貸的風險。當前。針對農村民間借貸,我國相關行政機構只堵不疏,尚未構建起相應的民間借貸管理組織。現有的行政主體在實際過程中又存在監管錯位,監管職責不清晰,監管力度弱化等急需解決的問題,導致違法、違規的民間金融事件接二連三出現,侵害了民眾的權利,不利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三、促進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正規化的若干對策

(一)規范和完善農村民間金融法規制度體系,盡快健全有關農村民間金融政策法規

首先,確立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保障制度。扭轉現行“壓制性管理”方式,實行扶持性管理的方式。具體而言,通過制定民間融資法,充分確立民間融資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和功能,逐步實現農村金融的透明化,將其納入有效監管范圍,實現農村民間金融的規范化和正規化。再次,合理界定民間融資與社會集資的明確界限。社會集資涉及面廣,資金規模大,為實現規范管理,可從融資對象,融資規模的特定性等方面將社會集資和民間融資進行區分,這具體可通過出臺社會資金募集管理條例進行具體規定,如具體規定民間融資的條件、范圍和運作流程和融資者的行為規范。最后,對多種形式的民間借貸進行分類引導和以法規范。明確頒布區別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高利貸的標準,允許合法的民間借貸存在,并加以有效的引導;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高利貸及金融詐騙活動。建議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農業部共同起草《農村民間信用借貸管理暫行條例》,使民間借貸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注冊登記,引導其逐步走向正規化

建議要求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持有一定的資本,但不能強求一致,可按地區做出不同的規定,欠發達地區低一些,發達地區適當要求高一些。規定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資格,對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資歷做出限定。限定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范圍,不允許其經營風險大的黃金交易、股票交易、外匯交易等金融業務。從上述各方面加以嚴格監管,健全市場契約制度,使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規范運作。此外,政府及有關部門還要加強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監測,建立監測系統,掌握資金來源、去向、利率水平、運行情況等等。隨時監測風險,隨時警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正規金融帶來的金融風險。村鎮銀行、小額信貸公司等小型機構的試點實踐說明,大力鼓勵和發展民營小金融機構是適合我國現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有效途徑。

(三)建立監測體系,防范借貸風險,規范借貸行為一方面,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監測體系。為及時、準確把握農村民間借貸的資金規模、利率水平與交易對象,需要相關金融監管組織或監管組織委托統計局定期收集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這既能國家制定和完善貨幣政策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撐,還能對農村民間金融的風險進行合理預測和預防。另一方面,政府還要完善對農村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方式。在對民間借貸活動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積極對農村民間金融管理方式進行探索,譬如采取核發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方式,引導農村民間金融發展。

首先,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準入機制。當前,我國對農村民間金融實行壓制性管理,農村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的門檻較高,為實現對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應降低農村民間機構融入金融市場的門檻,適度放寬進入金融市場的條件,將農村部分具有信譽較好,資金管理業務規范的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其次,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有效地監管是保障金融市場有序進行的必要手段。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的,外部人很難把握某一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運行狀況,一旦缺乏有效地監管,部分金融機構不可避免地出現“撈一把就撤”的惡性事件,因而,應在調查的基礎上,探索出一條切合農村金融實際的監管制度。最后,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是優勝劣汰,因而,農村金融市場必須能進能出。必要的推出機制對農村民間金融市場和保護投資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應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破產機制,充分結合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和資金的周轉率,行政監管部門應不定期對相關農村民間金融機構進行查賬,一旦金融機構因資金周轉、不良貸款率出現問題時,應冷凍該金融機構資金,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的。

(四)構建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加強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監管

目前,我國雖然沒有明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其實一直擔當著隱性擔保人的功能。在完善民間金融監管方面,需要探索的工作可以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比如加強立法方面的完善,可探索建立一個允許非正規金融機構運作的規則框架,以使民間金融的風險最小化。從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來看,農村民間金融資源極有可能成為社會游資,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和流動性,從而影響國家金融的安全,對國家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產生消極影響。構建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旨在為農村金融機構持續發展和維護儲戶利益提供保障。為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可在先期調查的基礎上,逐漸實行試點。另外,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加強民間金融監管,是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充分肯定農村民間金融機構作用和鼓勵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同時,要堅決打擊洗錢、高利貸等非法金融行為。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資金充足率與準備金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的要求,增加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滿足“三農”多層次的融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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