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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群眾監督、公共服務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關)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以下簡稱監察隊伍)根據本條例的授權,負責處理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實施相關的監督檢查。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權利和義務)
任何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六條(科學技術)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展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學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技術水平。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責任,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八條(發展計劃和事業經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并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第九條(專業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的制作、者,應當在其媒體或者設施上公益性市容環境衛生宣傳內容。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業主委員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居民委員會;
(二)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責任人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為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應當保持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對其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處理。
責任區的具體范圍以及責任內容,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三條(投訴受理)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和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現象,有權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投訴。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條(景觀燈光管理)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牌管理)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設置技術標準,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在防汛、防臺或者暴雨期間,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對上述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七條(透景圍墻)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條(門面裝修)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開設門窗、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亂貼、亂畫、亂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禁止在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者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除前款規定外,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或者張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實施,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占路經營和堆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二條(吊掛晾曬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樹木、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
在重大節慶、文化、體育、外事等活動期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等處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前款規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決定的,應當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時間,并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車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物品時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生活垃圾、糞便的車輛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清掃)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按照作業規范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進行,垃圾應當立即清除。
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的區域,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水域保潔)
各類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糞便應當及時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條(居住區保潔)
居住區的清掃、保潔,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落實,所需費用由居民承擔。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內的整潔。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保潔)
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集貿市場內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二十八條(公共綠地保潔)
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共綠地的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九條(施工場地保潔)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三十條(清洗、受納場所管理)
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條(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保潔)
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飼養家禽家畜和信鴿)
居民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環境衛生,并應當征得相鄰方同意和體育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清洗機動車輛;
(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四條(廢棄物治理原則)
本市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廢棄物進行處置,鼓勵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第三十五條(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承擔收集、運輸的費用。
廢棄物的處置,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廢棄物申報)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自行收集、運輸下列廢棄物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一)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掃艙垃圾和糞便。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取得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地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特殊廢棄物管理)
居民產生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在居住區定時、定點投放,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收集。
下列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或者責任:
(一)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
(二)廢電池;
(三)塑料廢棄物;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一條(糞便處理)
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第四十二條(居民裝飾裝修垃圾管理)
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的,應當在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安排的地點暫時堆放,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十三條(建筑垃圾的運輸和處置)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運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并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應當在規定的受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處置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受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
第四十四條(工業及醫療衛生垃圾處理)
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回收利用)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組織、指導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轄區內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便民要求)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時,應當以方便居民為原則。
糞便滿溢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六章作業服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服務市場化)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逐步實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
第四十八條(作業服務的發包)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由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項目。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不得轉包。
第四十九條(作業服務規范)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作業服務質量)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自行約定高于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第五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設施配套建設)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核。
第五十四條(設施設置)
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條(審核管理)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有關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
第五十六條(竣工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條(使用管理)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負責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
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第五十八條(設施及設施用地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還應當提出補建方案。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法律責任)
未保持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維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觀燈光設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規定開啟景觀燈光設施,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設置或者違反設置技術標準設置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
(四)未保持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安全、整潔、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
(六)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
(七)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未保持車容整潔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運輸物品時泄漏、散落或者飛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十一)運輸生活垃圾、糞便,未按規定對車輛和船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可以并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并可以暫扣當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
(二)擅自設置、超期設置或者違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可以責令設置者限期拆除設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條(違反選用透景圍墻規定的法律責任)
在本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物,未按規定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擅自新建實體圍墻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監察隊伍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組織。
第六十二條(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處以警告或者每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中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其通訊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各類碼頭、船舶未按規定設置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未及時清除的;
(五)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在建設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的;
(六)施工單位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污染公共環境的;
(七)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八)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或者未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
(九)居民飼養家禽、家畜或者違反規定飼養信鴿的;
(十)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欄,或者擅自在建設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單位在竣工后未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條例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的;
(二)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規定對廚余垃圾、廢電池、塑料廢棄物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的;
(四)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未按規定堆放、處置的;
(五)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六)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未隨車船攜帶處置證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八)將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數量較大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
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可以暫扣其運輸工具,并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作業服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或者質量標準從事作業服務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轉包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規定將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的;
(三)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廁所無明顯標志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設施設置規定和設施設置標準建設公共廁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的;
(二)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
第六十七條(責令改正和代為改正)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九條(妨礙職務處理)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另行規定)
一、檢查考核范圍
全區環境衛生專業管理責任單位——城市建設維護總公司及其所屬的各分公司。
二、檢查考核內容
道路清掃和保潔。
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
公共廁所保潔和管理,糞便收集和運輸。
鐵路兩側衛生保潔。
5、新聞曝光和市民投訴環境衛生問題辦理情況。
三、檢查考核依據
《**市城市管理綜合考核辦法》
四、檢查考核辦法及獎懲標準
考核由區建管局環衛辦組織實施,采取巡查、隨機抽查、現場抽查、查閱資料、群眾評議和每月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巡查、隨機抽查分數占當月檢查項目分數的60%,定期檢查占40%。實行千分制考核,達標:950分以上(含950分)。
月考核低于950分以下的,每降低一分,扣罰四方城建維護工程總公司作業經費20元。
全年市檢查考核綜合得分取得市內四區第一名獎勵30萬元,第二名獎勵15萬元,第三名獎勵5萬元,第四名處罰3萬元。
月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區委、區政府相關部門,并按照獎懲規定進行獎懲。
五、專業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一)道路清掃和保潔
1、道路按規定完成清掃任務。
2、路面廢棄物不超過控制指標(部頒),無漏收堆。
3、無向雨水斗、明溝、綠化帶和花壇掃倒雜物和焚燒雜物。
4、橋面、人行天橋、人行地道保潔質量達到與相連接的道路保潔標準。
5、一、二級保潔道路按照部頒標準、數量設置果皮箱。
6、果皮箱破損及時修復或更換,果皮箱內垃圾清掏及時,不造成漫溢、外觀臟亂。
7、保潔人員按規定著標志服上崗。
8、可視范圍內的農工商公司區域或村莊的主要交通道路有專人保潔,制定保潔制度。
9、公共廣場、綠地和游園無紙屑、煙頭、飲料瓶等雜物和樹掛,水域無漂浮垃圾雜物。
(二)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
1、主次干路、橋面、廣場、街巷、綠地、花壇、樹穴、河道無生活垃圾。
2、垃圾容器(垃圾桶、多功能箱)擺放要整齊、無破損,箱體、頂蓋、桶身要潔凈,周邊5米內無垃圾雜物。
3、早7時前按規定完成垃圾收集、清運任務。
4、垃圾收集清運設施、垃圾專用容器整潔無破損,運輸車輛車容車貌整潔。
5、垃圾轉運站(壓縮站)房及垃圾桶周邊要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收集垃圾車走底盤凈。
6、主要道路、旅游景點、繁華街道無生活垃圾臨時收集點。
7、居民裝修產生的垃圾和丟棄的大件垃圾無亂堆亂放。
8、垃圾收集、運輸人員無焚燒垃圾。
9、垃圾收集專用車完工后無亂停亂放。
10、垃圾收集工宿舍干凈、整潔,無存放撿拾的廢舊物品,無亂拉電線,雜物擺放整齊,無焚燒垃圾。
11、城區規劃區內主要道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無生活垃圾積存,無垃圾死角。
12、運輸垃圾按指定地點傾倒。
13、單位、集貿市場、建筑工地、居民區、物業管理小區產生的垃圾由環衛公司負責清運的應達到日產日清的,無亂堆亂。
(三)公共廁所保潔和管理、糞便收集和清運
1、收費公廁必須亮掛收費公廁許可證和收費價格牌。嚴格按照規定收費,不得亂收費。
2、公共廁所按規定設置指引牌、標志牌,指引牌、標志牌規范、完整。
3、公共廁所管理間整潔、無亂堆亂放,管理人員按規定統一著有明顯所屬單位標志工作服,佩戴工作標志牌。
4、公廁內外墻面、天花板、門窗和隔離板無亂涂亂畫、積灰、蛀網、污跡等。
5、公廁內衛生質量達到控制指標。
6、蹲位無糞便、污物,槽內無積糞,便槽、小便器無尿垢、水銹。
7、燈具、洗手器具、鏡子、掛衣鉤、烘手器、沖水設備無積灰污物,無損壞、停用現象。
8、公廁周圍5米范圍內衛生整潔,無亂堆雜物。
9、公廁內殘疾人設施能正常使用。
10、保潔工具使用完畢后按規定存放在工具房或不顯眼的位置。
11、服務文明、待人禮貌,無群眾投訴、舉報。
12、公廁按規定開關門。
13、三類以下公廁按規定7時前完成保潔,全天保潔做到四沖四掃作業標準。
14、公廁數量達到國家建設部頒布標準。
15、貯糞池糞便轉運及時,無外溢。
16、糞便運輸車輛整潔,車體無糞跡污物。
17、糞便運輸過程中封閉嚴密,無滴漏灑落。
18、糞便運輸按指定地點傾倒,無任意排放、私自變賣糞便。
(四)鐵路兩側保潔
1、鐵路兩側設專人保潔,制定日常保潔制度。
2、無紙屑、果皮、飲料瓶等雜物和樹掛。
3、保潔范圍內無積存垃圾、無垃圾死角。
4、保潔人員無焚燒垃圾雜物。
自綠東村街道實施城市精細化管理以來,按照城市精細化管理的目標要求,昆侖社區緊緊圍繞“環衛保潔精質化、城市交通有序化、沿街商鋪整潔化”的目標,著力實施重點,有效提升市容市貌。
一、著力實施“凈”工程。進一步強化城區清掃保潔作業時間、作業質量標準、作業任務的督促檢查與落實,全面清除衛生死角,清理生活、建筑垃圾,時刻保持環境衛生干凈整潔。按照條塊結合的原則,強化城區背街小巷、居民小區環境衛生,消除城區主街道同背街小巷環境衛生面貌“兩張皮”的現象。使清掃保潔區域實現了無死角、無縫隙保潔。嚴格落實清掃保潔“五無四凈”、垃圾收集隨有隨清作業標準,全力推行了“垃圾落地15分鐘內保潔”作業管理方式,加強了城區道路、公共廣場、背街小巷和住宅小區的清掃保潔管理,加大衛生整治力度,做到全覆蓋、無死角,使城區清掃保潔率迭到98%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車速到90%。
二、著力實施“暢”工程。按照退路入室、清路治亂、用路有序、還路于民的思路,實施“暢”工程,繼續開展街巷環境綜合整治,在城區主要地段引導沿街攤點“進廳入市”,切實解決占道經營和亂搭亂建等難點問題。在城區道路合理施劃停車位,在主要地段規劃建設停車場,切實解決城區機動車輛停放問題。鞏固提高整治成果,深入開展制止違法建設專項整治活動,建立違法建設信息庫,加大分類制違、重點拆違力度,完善查處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工制機制,徹底遏制亂搭亂建勢頭,切實改善市容市貌。
三、著力實施“數”工程。健全完善數字化城市管理體系,加快建立“三網合一”數字化網絡平臺,形成全方位、高效率運行的模式,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科學化和網絡化進程。對主要干道沿街商鋪嚴格落實“日檢查、周評比、月通報、年考核”管理考評機制和“三二一”、“十三一”日常巡查制度,執法部門協同聯動,全民參與的工作格局,不斷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依法管理、全面覆蓋、綜合執法、一專多能、部門協作、上下聯動的新體系。積極創造條件,疏導并舉,努力建立管理嚴格、規范有序、結構合理、開放透明、高效運行、人民群眾宜居的城市管理長效機制。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城鄉統籌、資源整合、動態管理”為原則,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整體工作部署,堅持以人為本,以提高農民環境衛生意識,提升農村文明程度為目標,逐步建立完善的農村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長效機制,加強對農村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和改造,著重解決影響全市農村環境衛生整體水平的村內“三大堆”無序堆放及“三邊、兩線、一頭”沉積垃圾污染環境問題,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愛護生產生活環境意識,改善農村環境衛生面貌,引導農民養成良好的生產、生活衛生習慣,創造整潔、優美、舒心、和諧的人居環境。二、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1、總體目標:全局統一部署,統一行動,各環衛所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繼續深化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加快清理農村“三大堆”及“三邊兩線一頭”沉積垃圾,進一步改變農村“臟亂差”面貌,逐步達到衛生狀況明顯改觀、村容形象明顯提升、人居環境明顯改善、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的目標。
2、主要任務:
(1)繼續擴大托管范圍,保持全市行政村托管率100%,托管資金收繳率達到100%。鎮社區駐地、公路沿線、村莊周邊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業戶垃圾有償代運處理率達到100%,農村保潔區域逐步擴展,從道路保潔,逐步延伸到排水溝清理,路邊清草、小廣告治理、墻面保潔、村頭垃圾治理等。
(2)進一步完善鎮、村環衛設施配套。加快各鎮街區垃圾中轉站建設進程:正在建設的,要與鎮街區做好溝通,集中力量,加快推進,盡快建成運營;還沒有建設的,要抓緊規劃設計、抓緊開工建設;水電路未配套齊全的要配套完善,正常運行;加大大型垃圾收集轉運車輛、設備設施的投入,提高中轉運輸效率;在鎮區、村莊合理配置垃圾桶、果皮箱,方便村民投放。
(3)在全市范圍內深入沉積垃圾清理活動。計劃用3個月的時間,全面清除農村主要道路的“三大堆”,清除占壓農村主要道路的磚瓦、沙石等建筑材料,清除主要道路兩側排水溝及房前屋后“三大堆”及其他雜物,清除或規范主要道路兩側的菜地及雜草樹木等,清除或處置“三邊、兩線、一頭”沉積垃圾。將鎮村周邊及沿路單位、企業、門店等的生活垃圾處置納入城鄉環衛一體化管理,實現“統一收集、統一清運、集中處理、資源化利用”。
(4)通過電視、報紙、農村廣播等手段在廣大農村進行愛護環境衛生的宣傳。從村容村貌整治著手,培養農村居民良好的道德規范和科學的生產、生活方式,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從對孩子感動教育做起,建立良好的鄉風民俗,營造愛護環境光榮,污染破壞環境可恥的氛圍。從村莊的環境衛生規范管理,擴展到家家戶戶的庭院衛生提升,再進一步擴展到個人講究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促進身心健康。
(5)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完善的農村環境衛生監督考核機制,加強對環衛所及管理、保潔人員的服務意識教育,大力實施精細化作業和立體化保潔,制定嚴格的作業質量標準、考核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管理手段,加強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務質量,讓百姓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切身體會到城鄉環衛一體化實施帶來的清潔與舒適。
三、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月1日-2月29日)
通過召開會議、信息報道及公開欄等方式,大力宣傳本年度開展“鄉村文明行動”的任務目標和方法步驟,確保把活動精神傳達到全體干部職工,充分調動起全體干部職工參與行動的積極性。
(二)工作落實階段:(3月1日—11月30日)
根據市里工作安排,對照我局工作目標及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工作,對重點工作內容分階段、有重點的逐步推進:
1、農村沉積垃圾清理
(1)村內“三大堆”清理:主要清除農村主要道路“三大堆”;清除占壓農村主要道路的磚瓦、沙石等建筑材料;清除主要道路兩側排水溝內及房前屋后“三大堆”及其他雜物。村內要因地制宜修建沙石路或硬化村內道路,配套排水設施,鋪裝或綠化人行道;清除或規范主要道路兩側的菜地及雜草樹木等。
(2)“三邊、兩線、一頭”沉積垃圾清理:清除或處置“三邊、兩線、一頭”沉積垃圾;對農村生活垃圾、農業垃圾、建筑垃圾、雜草雜土等實行分類管理,生活垃圾投放入桶,其他垃圾投放到村設置的指定場所,徹底解決垃圾圍村問題。
(3)鎮村容貌規范管理:將鎮村周邊及沿路單位、企業、門店等產生的生活垃圾,納入城鄉環衛一體化管理。單位自行配置垃圾桶,由環衛部門實行有償服務,實現“統一收集、統一清運、集中處理、資源化利用”。
2、開展農村改廁試點工程。
為進一步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減少污染,增強群眾的衛生意識,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計劃選擇一個鎮街區進行農村改廁試點工程,改廁工程本著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在全市先試點后推開,爭取在近幾年時間內在全市所有鎮街區全面推開。
3、加快中轉站建設速度。全面完成在每個鎮街區建設一處垃圾中轉站的任務目標。并在每個中轉站配備一個滾筒篩,配齊車輛設備,將所有垃圾中轉站全部投入運營。
4、完善、規范環衛數字化管理平臺。
(1)繼續完善督查調度機制,規范環衛數字化管理平臺,加大投入,拓展監控范圍,充分發揮各重要路口監控設備的作用,對全市建筑垃圾運輸進行監管,以充分利用環衛數字化管理平臺在作業管理檢查考核上的優勢,實現環衛管理由動態向靜態轉變。
(2)將物聯網技術全面應用到垃圾清運管理,將全市所有鎮街區、村莊垃圾桶全部貼上電子標簽,納入調度指揮中心統一管理,加強對垃圾清運的管理。
(三)查找問題、制定方案階段(6月1日—6月20日)#p#分頁標題#e#
結合工作責任分工及我局工作實際,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一線調查研究等形式,廣發征求我局開展“鄉村文明行動”的意見,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對農村環境衛生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查找整治,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具體分工落實,找好貫徹。
四、工作要求
開展“鄉村文明行動”是我市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改變農村環境衛生面貌作為“鄉村文明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全局干部職工都要引起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農村環境衛生面貌得到進一步改善,為全市“鄉村文明行動”工作開展做出積極貢獻。
1、加強領導,落實分工。成立市環衛局“鄉村文明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局長范滿國同志任組長,對整個活動進行總體部署安排,負總責。副局長趙常勝同志任常務組長,具體抓好此項活動的落實,確保“鄉村文明行動”扎實推進、取得實效。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楊明廣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鄉村文明行動”的指導協調和推動落實工作,真正形成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積極參與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
2、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不斷創新活動內容,加大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宣傳科宣傳陣地的作用,宣傳此次活動的意義和目標任務,并不斷發掘活動過程中的先進典型及重要事件,通過環衛信息報、環衛網站及其他媒體進行廣泛宣傳,調動起全體干部職工積極參與活動的熱情與積極性。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并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并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旅游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八)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核準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