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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礦業三廢危害嚴重
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被稱為礦業三廢。三廢對環境是污染礦區換的主要因素。礦產資源在開采、加工和冶煉、運輸的過程中,產生大量固體顆粒物和有害氣體,對人體造成傷害,同時污染大氣,導致礦區氣候條件異變,影響生態平衡。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礦業廢水會污染河道和地下水、破壞土壤性質,影響植物生長。另外,礦業開發會產生大量固體廢棄物和尾礦,侵占土地資源,影響礦區的植被恢復。
1.2 土地資源被破壞
礦產資源的開發,加劇了我國人口與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礦產資源開發,破壞地表和地下水系統,土壤水份流失,造成土地鹽堿化。堆放的尾礦,不僅造成土地占用,還會對土地造成化學污染。
1.3 水資源破壞嚴重
一方面,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會導致植被破壞,加速地表水的下滲。另一方面,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會改變地下水的走向,嚴重的將會導致地面河面斷流。同時,礦業廢水直接排入礦區河道,也會造成河水污染和河道堵塞。
1.4 生物多樣性受影響
礦產資源開采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是具有不可逆性的。礦區植被、土壤、水質、空氣的破壞,都會導致礦區生物多樣性被破壞。在生物多樣性消失后,有部分生命力較強的物種仍然可以生存,但是由于礦區的生態環境已經被破壞,要恢復多樣性將十分困難,即使恢復了,植被的質量也相對低劣。
1.5 誘發地質災害
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造成礦區水系統和植被系統的破壞,導致水土流失現象加劇,甚至帶來泥石流、山洪暴發等嚴重的自然災害。開礦過程中的地下開采,容易導致地面下陷和地表裂縫,嚴重的甚至誘發地震等地質災害。
2 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現狀
礦山環境治理問題已經逐漸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近些年來,相關部門也采取了相應措施,在礦山環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同時也存在不足。
2.1 我國礦山環境治理成就
(1)制度建設方面。國家層面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地方政府部門也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和一些地方性法規,促使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2)環境評估方面。在此前的環境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工作中,我國開展了大規模的地質生態環境調查和評估工作,對我國的礦山地質生態環境又了基本了解,為后續的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礎。
(3)在治理手段方面。在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治理中引入了市場機制,豐富了礦山環境治理的資金來源,提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效率。
2.2 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存在的不足
(1)環境治理技術有待加強。由于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起步較晚,導致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整體水平偏低,環境治理技術相對落后。
(2)制度建設有待完善。雖然我國已經加強了對礦山管理制度的建設,但法律體系仍不完善,需進一步加強建設。
(3)管理不足。部分地方政府部門環保意識不足,導致對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缺失,放任開礦企業進行粗放式、掠奪式開采,導致環境污染加劇。
3 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問題防治對策
3.1 鼓勵科技創新
在礦區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中,應當重視科學技術的力量。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環境保護技術。加強對礦業三廢的處理和回收再利用技術的研究,積極采取新技術,爭取實現對廢棄物的綠色處理和再利用。增加人力和物力的支持,鼓勵新技術和新工藝的發明和推廣,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實現環保事業的產業化發展。另外,在礦產資源開發設計過程中,應當選擇對環境影響小,綜合成本低的開采工藝。
3.2 加強礦區生態保護的宣傳和教育
加強對礦區生態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對礦區環境保護具有正面作用。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將有效提高礦區人民的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同時,對典型案例的曝光,也是對采礦企業的一種監督和提醒,顯示出政府環境整治的決心,如果企業、個人和政府都能夠參與到礦區地質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礦區的生態保護問題將迎刃而解。
3.3 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在資源開發和保護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科學發展觀,面對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和日益脆弱的生態系統之間的矛盾,應當堅守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并重的原則。一方面要采取積極措施,加強對礦山地質生態環境的保護。另一方面,要提高礦產資源開發準入門檻。
3.4 加強礦區資源保護監督隊伍建設
一支強有力的礦山地質環境監管隊伍,是確保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的基礎。目前,我國部分地方的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隊伍建設尚不完善,其監管能力和水平都有限,對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造成不利影響。為此,應當加強監管機制和監管隊伍的建設,不斷提高監管機制的監管能力和監管隊伍的素質。
關鍵詞: 生態環境治理; 市場調控模式; 政府強制模式; 企業自覺模式; 多元共治模式
中圖分類號: D91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973(2012)04-0052-06
一、引言
回顧漫長的人類歷史,生態環境問題在工業革命以前,對人類生存和文明的影響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因為在此之前,生態環境問題的形成,主要源于環境自身的變化,如洪水、干旱、地震、海嘯、臺風等,所以又稱為原生性生態環境問題或內源性生態環境問題;但在工業革命這一人類發展史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之后,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因為這一時期的生態環境問題,如森林銳減、酸雨擴大、陸地沙化、水資源污染等問題的出現,其始作俑者為人類自己,所以又稱為次生性生態環境問題或外源性生態環境問題。若忽視這一問題,其導致的直接后果將是人類文明的斷送。時至今日,世界各國均已認識到該問題的嚴重性,并試圖通過市場調控、或政府強制、或企業自覺等各種治理模式的嘗試,能有效地遏制住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并使其好轉。然而,在進行眾多的嘗試之后,無論是實踐工作者還是理論研究者,均發現上述任何一種生態治理模式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都會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诖?,相當比例的學者提出生態環境的多元治理模式,以期通過主體的多元化,實現治理過程的協商化、治理結果的實效化。筆者將在梳理上述幾種生態環境治理模式各自內涵和特點的基礎上,對彼此之間的優缺點進行比較分析。
二、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
(一)概念
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認為,應當通過產權界定,使公共物品私有化,來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識,新制度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從產權、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外部性問題,并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成本為零,或者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響交易雙方的決策時,無論產權初始界定如何,私人之間通過協商、談判可自行解決外部性問題而無需政府干預。由此可見,在生態環境治理問題上,市場調控的目的在于通過產權的界定來減少共有物,從而盡可能減少“公地悲劇”發生的廣度和深度。而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即指將生態環境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對不同的生態環境資源進行稀缺程度的界定,以此促使人們進行技術革新,合理開發并有效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全過程。盡管這一模式在理論上可以解決外部不經濟問題,但在現實中,由于生態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使得“搭便車”現象比比皆是。[1]
(二)特征
1. 生態環境的私有性。在古典經濟學看來,每個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動機,而對公共的事物則關心較少,甚至沒有。哈丁的“公地的悲劇”、普遍使用的“囚犯困境”和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邏輯”,無一不說明在特定情況下,公共事物總是得不到應有的關懷,進而出現悲劇性的結果。所以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認為,如果將生態環境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使其有了明確的產權界定,就會明確損害責任,實現外部性的內在化,即讓生態環境副產品的社會成本轉化為私人成本,而不是由社會、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分攤,從而有效抑制生態環境問題。這一特征,也是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得以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
2. 生態治理的市場性。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總是存在著矛盾的兩方面。即一方面,生態環境資源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類對其需求卻是無止境的。從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其最佳狀態就是緩和雙方矛盾,實現生態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亦稱帕累托狀態。即指社會用最低成本生產人們需要的產品,在既定的投入和既定的技術條件下,使資源利用能達到最大滿足水平的狀態——沒有使其他人境況變壞而使自己境況變好的狀態。實踐證明,以自然的資源配置方式和計劃資源配置方式在理論上和事實上是難以實現帕累托最優配置狀態的,而市場資源配置方式則是可行的。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主要是運用管理合同、BOT(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合資、TOT模式等不同市場調控形式,通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實現建設與運營的產業化、市場化,從而彌補生態環境治理的資金缺口,并提高效率。
3. 資源配置的有限性。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有助于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但這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不僅包括市場的完全競爭性、完善的產權制度,還包括完全信息、體現價值的市場價格體系等。事實上,有些條件往往是很難完全具備的。如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市場是不存在的,沒有價格,并不能通過市場行為來進行交易;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的產權是不能明確界定的,像臭氧層、公海、大氣等;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盡管產權可以界定,但需要更多的交易成本來維護其產權。此外,還有一些生態環境和資源價格的影響因素極為復雜,有無形與有形之分,要想合理體現其價值是非常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市場調控模式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有效配置能力是極為有限的。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彌補生態環境治理的資金缺口。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建設大量的環境基礎設施予以配套,但如果單純依靠政府,是難以提供足夠的建設資金,對此就易造成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污染處理不及時等問題。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可以調動大量的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的治理,彌補政府的生態環境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缺口。二是提高生態環境治理的效率和服務。在生態環境共有的情況下,一些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企業容易形成壟斷,在進行管理和技術創新方面缺乏足夠的動力,企業員工也缺乏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從而造成生態環境治理的效率低下,服務質量不高的局面,而市場化的結果則是效率的提升與服務質量的優化。三是促進人們節約使用最稀缺的生態環境資源。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引入了價格機制,并以此作為衡量其稀缺程度的尺度,人們必須通過購買才能使用。這就會督促人們在利用生態環境資源時,盡量避免浪費現象的發生,并引導人們努力探尋可替代的資源,從而節約使用最稀缺的生態環境資源。
2. 不足。一是市場的不完備性難以克服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負外部性問題。由于市場的不完備性,使得一些市場主體在運作環節面對各種成本與收益的選擇時,往往對生態環境這一因素會有所忽略。加之環境投資者在改善環境的過程中,環境改善的全部收益并非其投資者所有,而是全社會共享,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二是“經濟人”假設的前提,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敖洕恕币话愣急袀€人主義和利己主義的道德原則來行事,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他們會圍繞著如何獲取最大限度的利益來進行思維和實踐。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矛盾時,他們會毫不猶豫地以損害社會利益為代價,不僅不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反而會造成更大層面的環境染污。三是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影響市場調控模式的效用。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在實際運行中,由于生態環境污染的對象是多數的,如果按照上述生態環境私有性的程度,需召集所有利益相關人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賠償或獲得補償)。而這種活動往往是要花錢的,這一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就產生了交易成本,這筆費用的存在自然對該種模式的效用會產生影響。
三、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
(一)概念
20世紀3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無疑給政府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在這一干預主義的指引下,政府被賦予了生態環境治理的主體性和合法性,其治理功能和干預權力在人們對政府的迷信和崇拜中,被人一再鼓吹,并無限放大,進而產生了一種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所謂政府強制模式是指在生態環境治理中,政府被視為唯一的管制主體,通過依賴其行政性、經濟性、法制性等手段,規范社會各界在開發、利用生態環境資源中的行為,并強制其承擔相應生態責任的總稱。這種生態治理模式在初始階段,對于解決“看不見的手”——市場所存在的“市場失靈”問題,發揮了極大的作用。該治理模式強調發揮政府生態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通過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操控各種生態環境政策和制度,治理過程完全依賴現行政府的行政體制,從而使得整個生態環境治理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2]
(二)特征
1. 政府權力的無限性。為提高政府生態環境治理的效能,政府長期扮演著環境公共物品提供者、政社合作和政企合作的倡導者、區域合作的推行者等角色。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被視為利益博弈的協調者和仲裁者,是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最權威、最無私的代言人,能夠代表公眾的意愿和利益來行使生態環境治理權,理性地配置一切權力、資源和社會福利。另一方面,由于生態環境治理中存在外部性,尤其是負的外部性,這恰是市場交易無法自主實現的,而政府卻能有效地解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消費中的“搭便車”行為和供給不足等問題。對此,邁克爾·泰勒用一句話予以概括,“如果沒有國家,人們就不能卓有成效地相互協作,實現他們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不能為自己提供某些特定的公共物品?!盵3]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識,政府成為壟斷生態環境治理的唯一主體,其他社會行為主體根本無法也無緣染指這一公共事務,因為它們不具有合法性,處于事實上的被“排斥”、“邊緣化”狀態。同時,為了不斷維護和增強公共利益,人們還認為政府應盡量擴大自身介入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范圍和程度。
2. 政府干預的直接性。根據斯蒂格利茨的理解,政府干預是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通過稅收、強制、處罰等一系列措施,對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干預,以實現生態平衡、環境優化等政府預定的目標。政府干預的主要功能在于糾正市場失靈,解決生態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問題。一般來說,政府的干預手段可分為兩類,即直接性干預和間接性干預。政府直接性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最常用、最典型的行政管制方法是政策,它通過制定各類法律法規或排放標準來控制污染,其中不免伴隨著暴力和強制;而政府間接性干預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該方法具有市場激勵導向,旨在鼓勵實施環保措施或減少污染的戰略,而不是迫使污染者遵守某個條例。將兩種方法相比較,不難發現,由于政府是社會上唯一擁有合法暴力權的主體,在生態環境治理中,政府直接性干預的行政管制方法獲得了更多的重視。事實也證明,在世界大多數國家,該方式在環境政策中處于主導地位。同時,政府直接性干預的實踐是依托中央集權式的管理體制,大部分環境政策制度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體制進行實施。因為中央政府是社會生態環境利益的總代表,是以強制性手段來行使國家生態環境治理權。而地方政府則是接受并執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對上級政府負責。
3. 政府管理的行政性。盡管政府可以運用行政性、經濟性和法制性等各種治理手段,但在生態環境治理的政府強制模式中,政府一般采用以自身能夠直接操控的手段為主,即大量使用行政性治理方式。因為在政府對生態環境的治理中,其貢獻值占據了絕大部分比例。政府承擔了從宏觀政策的制定、微觀環境質量監控、環境產品或服務提供等所有生態環境管理和治理活動。可以說,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無論是制定還是執行,都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其他諸如社會組織和公眾即使參與了,但由于自身行為能力有限,也只能在政府的行政性命令之下進行,使其具有較強的“政府依賴性”特征。經濟性和法制性等治理方式在這一模式中,只能視其為政府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的輔手段。從實踐來看,若要確保上述兩種治理手段能正常運用,首先必須以政府大量投入為前提條件,而這往往又需要耗費較多的財政資源,無形中也給政府施加了極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從這一意義上來講,經濟性手段和法制性手段也可看作是行政性手段的一部分,是一種以收費、罰款等經濟價值來進行生態環境治理的行政性管理手段。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組織和協調配置各種治理資源的權威性。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是一項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的復雜而又艱巨的任務,幾乎與政府的各個組成部門都有著密切的聯系。換句話說,生態環境治理是一個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和綜合性極強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足夠的權威和能力來組織、協調配置各種治理資源。二是應急處理各類突發生態環境問題的高效性。如前文所述,次生性生態環境問題一般具有偶發性、突然性、緊急性的特征,其有效解決依托行政機構的快速反應和高壓態勢,需通過制定和執行強制性的生態環境政策扭轉并消除其負面影響。政府強制模式的這一優勢可以說是其他任何模式所無法比擬的。三是限制和引導經濟人在經濟活動中保護環境。經濟人出于對個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孜孜追求,并不會主動采取措施防治生態環境的惡化,從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需要政府出面,強制采取各種措施,對污染和損害生態的其他活動加以限制。
2. 不足。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模式由于受政績考核、晉升機制、稅收體制等因素影響,下級政府一般不愿將生態環境治理的真實情況向上級政府反饋,從而規避了因生態環境治理不力等問題受上級政府查處的可能性,導致上級政府不能全面掌握下級政府的執行情況。二是生態環境治理成本高昂問題。由于政府強制模式是對政府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的絕對崇拜,使得政府統包統攬了涉及生態環境治理的所有問題,其所需的大量人力、財力和物力,均由政府“買單”。加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生態環境治理成本不斷攀升。各級政府捉襟見肘的財力使得該模式難以長久維系。三是制約其他生態環境治理主體能力的發揮。政府在治理生態環境問題時的強勢,使得社會資源很難介入。既限制了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等社會力量參與能力的發揮,也制約了這些非政府的社會治理主體的發展壯大。此外,政府在浪費大量可利用社會資源的同時,還不可避免地走了許多彎路,從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效率。
四、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
(一)概念
盡管工業革命后產生的工礦類企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其為企業主或股東謀求經濟利益的本質也為社會集聚了大量財富與資源。隨著“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這一科學發展觀理論的深入發展,人們不斷認識到,面對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社會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必須解決整個社會在經濟發展中生態環境資源過度消耗的問題,不斷減少環境污染,使社會各活動主體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特別是企業還應充分認識到,要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活動,致力于成為對全社會負責任的企業,并以此取得消費者與全社會的認同感,從而保證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下,企業積極地、自覺地參與生態環境治理也就顯得順其自然。對于這一企業自覺性的行為,筆者估且稱之為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即指企業為履行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使用資源的社會責任,在發展經濟社會的各項活動中,自覺地考慮其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盡量降低其產生的負面影響的全部活動的總稱。這一模式的運行,完全依賴于企業的自覺性,并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而是需要企業通過額外的努力來實現生態環境的改善,如嚴格自控污染的排放量,定向增加治污資金投入等。
(二)特征
1. 治理承諾的自愿性。經濟增長的粗放型是人們通過高強度的作業將地球上儲存的不可再生性資源開采出來,再經過生產加工和消費環節又將大量污染物和廢棄物向自然界排放出去。在這里,社會各活動主體把大自然當成了天然的資源庫和垃圾場,享受著無限的權利,卻漠視全社會和全人類的責任。特別是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盡管自身就是生態環境問題的最重要污染源,但在當前,“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聲明將自覺遵守UNGC、GRI、AA1000、SA8000等規范和標準;同時,也著手制定本企業的行為規范,用來規范自身和供應商行為,并且定期反映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年度報告?!盵4]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浪潮的推動下,企業逐步認識到承擔生態責任的重要性,并將其付諸于實踐。誠然,這種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是值得肯定的。與此同時,我們不禁要思考,由于承擔生態環境治理責任將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影響企業的短期收益,這一模式的成功實施,僅憑企業的自覺性是遠遠不夠,還需大量外力對其施壓,當然這里并不是說僅靠政府的強制性權力所致,而是作為消費者的公眾及社會組織對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視與配合。
2. 治理形式的多樣性。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由于源于企業自身的認識,所以盡管是同一地域或同一行業,企業自覺的治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因為對整個社會而言,沒有同樣的負面效應和同樣的環境標準要求存在。這就使得社會的成員將按照各自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或公共機構作用發揮的不同來確定其治理的形式。具體而言,主要有如下幾類:一是單邊承諾,指企業自身制定生態環境治理的目標計劃和所需遵循的條款,旨在加強與利益相關者(如企業、公眾等)間的溝通。但為增加其計劃的可信度和承諾的效力,往往會委托獨立的第三方(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或解決爭議事宜。二是私下協議,指社會上的污染主體主動與污染受害者(工人、當地居民,鄰近企業等)之間簽訂協議,以此約定污染主體應實施的環境管理計劃或需安裝的污染控制設備。三是談判性協議,指企業與其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內相關公共權威機構簽訂協議,主要涉及污染削減的目標、達成目標的時間表等,并約定在其轄區內的企業為達到約定的環境治理目標,而采取自覺性行動期間,公共權威機構不引入新的環境管制標準。四是開放性協議,指企業贊同環境管理機構提出的、與環境績效、生產技術或環境管理標準相應的監督標準和環境條款,并主動接受其對自身執行計劃情況的評價。同時,公共機構也向企業提供研發補助、技術援助和聲譽(如允許使用特定的環境標識)等形式的經濟激勵。[2]
3. 治理結果的雙贏性。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社會中的最大污染源——企業,若削減污染會增加其生產成本,導致企業產品價格的提高,人們會因此而減少產品需求,或因企業不愿提高產品價格而減少企業的利潤。那么,企業為何還要自覺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甚至采取高于政府管制水平的生態環境管理措施?其動力原因不僅僅是因為認識到企業自身所應擔負的生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企業的這一行為可以滿足消費者對環保商品的需求。因為企業通過消減污染,提升了產品的環境品質,再以廣告等手段向消費者傳遞環保產品與非環保產品(綠色產品和非綠色產品)的區別,逐步引導人們愿意為環境友好產品支付額外的費用。最后,企業通過產品環境品質的高低獲得出售環保產品與一般產品的價格差,從而實現企業收益的增加。即使有些消費者不會購買價格高昂的環保產品,若在同等價格下,還是會考慮選擇環保產品,這也是提高生產企業市場份額的有效手段。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減少了污染的源頭。在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中,企業成為治理污染的主體,對于控制污染的問題由“要我做”向“我要做”轉變,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環境管理機構與排污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道德風險”,減少了環境監測機構的執法成本,促進了社會參與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等相關工作的落實。二是降低了治污成本。與政府管制相比,企業自覺性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使企業有了更大的靈活性,允許企業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自主選擇符合其特定狀況的、更有效的削減污染的措施,從而達到環境目標,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三是填補了法律空白。當人們對生態環境提出更高要求時,由于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規領域存在制定周期長、論證費用大、調整不及時等客觀原因,往往會出現管制或立法滯后的現象,導致很多“政策盲點”和“法律空域”的存在。企業的自覺行為,特別是當在企業層面,采取高于現有環境法律法規要求的環境標準時,在一定程度上可謂是填補了因環境立法滯后所導致的負面影響。
2. 不足。一是缺乏對非自覺性企業的約束力。如前文所述,由于生態環境治理的企業自覺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自愿”,缺乏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動用任何手段強制其他企業參與。同時,由于政府存在制定環保政策、產業發展政策、財政政策等方面的滯后性,影響了社會各主體參與的積極性,導致一些企業寧愿“搭便車”,也不愿參與這種自我約束的行為。二是缺乏對自覺性企業的評估。盡管一些企業采取了自覺性的行動,并與利益相關者簽訂了許多協議,但這只是君子協定,沒有規定監測主體和定期報告制度等相關條款。加之缺乏相應的懲罰機制,使未達標協議方并不會認真考慮毀約后的實際影響。這不僅降低了企業自愿性承諾的可信度,還加大了對企業履約情況評估的難度。三是容易導致重復建設。企業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自覺參與,一般是個體行為,而非整體推進,這就容易出現“各自為政”的現象。即各個參與治理的企業從各自的投入成本、自身的排污量等角度出發,建設適合需要的環境治理基礎設施,而并不過多考慮鄰近企業的需求。從這一意義上說,企業在增加運營成本的同時,也增加了重復建設的可能性(如污水處理設施等),而這又可能會導致新一輪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五、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一)概念
無論是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調控模式,還是政府強制模式,或是企業自覺模式,就其三者的本質而言,都為一種單一主體的治理思路。因此,如上文所述,均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不足。而多元共治模式則是打破了傳統觀念的束縛,提出既然政府、市場、社會都可作為治理生態環境的主體,而且各自有不同的手段與機制,那么在生態環境治理中,可以將政府的權威性、高效性,市場回應性、限制性,以及企業的自愿性、多樣性等各自優勢充分利用,從而提供一種“多元共治”的生態環境治理新范式。因為面對生態環境的惡化,各個主體將緊密聯系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誘惑的情況下,取得持續的共同收益?!盵5]“多元共治”這一概念的提出,其理論基礎來源于治理理論(the governance theory)。它強調的是主體的多元性,強調多個主體間面對公共事務問題時,應通過明確分工、增進合作、加強協商的過程予以解決。所以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筆者認為可以將其定義為:政府、市場、公眾及社會其他主體通過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采取分工合作協商等方式將生態環境問題予以解決的全過程。當然,多元共治模式作為補充政府強制模式、市場調控模式和企業自愿模式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種生態環境治理方式也不是萬能的,也存在著治理失效的可能性,如一些學者提出的在“多元共治”模式下會導致“無中心”傾向的問題。應當指出,作為一種補充而確立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絕不能將政府排除出去,它依然是這個復雜系統中最核心的主體。
(二)特征
1. 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多元共治,其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即在生產公共物品、處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權力中心,而是存在多個供給主體,如社會組織、公眾等,這些公共和私人機構只要權力合法,均有可能成為某個領域的權力中心。因為這樣既可以保持公共事務的公共性,又可以通過多種主體的參與,對其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在性質相似、特征相近的前提下,形成一種競爭或準競爭的關系,從而破除傳統觀念中由單一主體壟斷的局面。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希望通過各個主體間的競爭,迫使其進行自我約束,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并增強回應性。因為除了運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市場的調控手段對生態環境破壞者予以嚴懲或排斥外,其他自發性成立的綠色環保組織也會通過系列活動對污染物的過度排放者形成一定壓力。這些政府、市場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就是多元共治模式的生動體現,使生態環境治理不再步入私有化和國有化的兩個極端。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多元共治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在承認政府強制對于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的同時,希望政府將部分權力讓渡給市場或其他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它們的積極作用,共同解決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
2. 治理方式的合作性。生態環境多元共治模式的實踐,得益于政府在生態環境中管理權力的簡化。此處的“簡化”一詞并非否定政府的作用,相反是要強化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即政府在宏觀調控和微觀操作層面保持的公正性。同時,各主體通過建立合作、協商的伙伴關系,確立生態環境意識的認同感和共同的生態環境目標。其實質是指建立在生態環境的公共利益、市場原則和價值意識認同的基礎上的合作,依賴的是合作網絡的權威。這里的合作性有著自己的特征:即一是合作是過程導向的社會性行動,是有著明確方向的連續性過程;二是合作是一種共同的行動,其各主體均是獨立而有個性的;三是合作者考慮的是合作行動的總體收益,而非個人期望通過合作過程能創造的收益;四是合作的行為是自主性的體現,即整個合作過程是自主性的實現;五是合作需滿足道德的審查和判斷,一般不涉足于求助法律;六是合作是一種社會生活,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標志。[6]
3. 治理結構的網絡性。原來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政府往往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來與上發號施令,整個治理結構是一種金字塔形,呈現出權力的高度集中、上下級之間關系的極度不平等性。而治理理論則主張政府應該主動走下“神壇”,以開放治理的體系,從而打破公私機構間的界限,將責任與權力賦予其他治理主體,并且逐漸形成一種平等協商、合作互利的伙伴關系。網絡性結構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將政府組織、私營企業、公眾自治組織、利益團體、社會組織等治理主體圍繞著生態環境問題,通過對話、協商、討價還價、談判、妥協等集體性選擇和行為,達成抑制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的治理目標。并建立共同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縱向、橫向或二者相結合的網絡狀結構,形成資源共享、彼此依賴、互惠合作的機制與組織結構。此外,在多元共治模式的網絡結構中,不同與上述三種模式的科層結構,最關鍵是在于各主體間擁有共同的邏輯性結構,而并非正式的上下級權威關系;從總體上看,是一種彼此平等、相互依賴的結構,不存在命令等級和科層鏈條的部分,也沒有科層制的形式。[7]
(三)與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1. 優勢。一是集眾所長,能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等各類治理主體的優勢,多元共治既承認政府強權、市場調控、企業自覺的作用,卻絕不單獨依賴誰,而是主張通過綜合性手段來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換句話說,治理污染生態環境的主因,單靠“堵”是遠遠不夠的,還要通過其他綜合性手段來進行“疏”。二是提高效率,在明確了維護生態環境這一公共利益是各類治理主體的義務之后,下一步就是治理成本的大家分擔。而這一結果不僅可以下降之前單一主體模式的治理成本,精簡治理機構,避免新的浪費,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使生態環境治理收到更好更優的實質性效果。三是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的難題,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往往因為區域劃分的問題被人為分割,在單一主體模式的治理下,往往會將難以界定的區域環境問題的治理成本轉嫁給他方。而多元共治模式不僅可以建立區域政府間的協調機制和競合意識,還可引入第三方對其達成意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并通過一定壓力使其調整、糾偏。
2. 不足。一是出現治理權利交疊的現象,由于多元共治的治理結構呈網絡狀,在此間所構成的“權利體系”是相互聯系、相互交織的,因此極有可能造成部分治理權利交疊現象的產生。權利交疊現象并非權利的越界,只是在同一個范圍內,權利主體在正常行使權利時,出現與他人的權利界限發生交疊,這種現象極易造成權利沖突。二是存在目標差異的沖突,治理主體的多元也預示著目標的多元。在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市場、公眾、社會組織等不同的治理主體,可能存在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和不同的治理目標。因為利益是各主體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根本動因,而又由于利益歸屬的不同,自然就會有不同治理目標之間的沖突。三是導致治理問責的困境,由于多元共治強調各主體間關系的相互依賴性,使得政社之間、公私之間的責任邊界變得模糊,其結果是難以明確責任主體,最終導致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責任反而出現主體缺位的問題。加之生態環境問題本身就復雜多變,而法律規則的滯后性與不完善性,對問責的對象、內容、依據、程序、時間、標準、范圍等也都難以作出明晰的規定。[8]
六、小結
通過對上述幾種治理模式各自內涵、特征及優缺點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多元共治模式無疑是對前三種單一主體治理模式的突破。在生態環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中,既希望政府繼續發揮其主導作用,更希望市場調控的積極作用,以及公眾、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多元治理主體的優勢也得以充分發揮,從而形成合力,促使生態環境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但與此同時,我們還需謹慎估計生態環境多元共治模式的意義,需研究與之相應的社會制度和文化支撐體系是否建設完善。因為多元共治這一模式得以實踐,當前最主要的推動力來自民眾對政府、或市場、或社會等單一主體治理模式弊端認識的提高,來自市場調控手段的不斷完善、民眾參與力量和熱情度的增強,來自于政府、市場與社會三者力量的協同與合作。按格里·斯托克對治理概念的總結,治理出現時,權力主體應當是多元的,而多元的權力主體之間存在相互依賴關系。但就目前情形看,生態環境治理的其他主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并非相互依賴,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對政府的依附和服從。無論是市場還是社會,其能掌握與政府進行平等交換的資源并不多,很難實現與政府間的“談判”或“協商”,只能以“請求”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求得政府的“恩賜”。既然如此,那這就有必要從辯證學思考,將政府部分治理權力讓渡給市場或社會,在生態環境治理中,三者實力相當、機會平等?,F有市場調控手段的不斷完善與社會力量的逐漸覺醒,既是民間可自由活動空間擴大與可自由支配資源增加的結果,也是政府這一權力核心主動進行制度變革的結果;而公眾、社會組織能夠進一步獲得合法性的“待遇”,更是有賴于政府的作為或“無為”。因此,在生態環境治理中,要通過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將各種體制內和體制外、原有的和新生的治理主體進行重塑,政府還應提供相對寬松的環境,減少對其他治理主體的制約,并培訓和引導其發展壯大,以更多的協商渠道,實現生態環境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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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監測;環境治理;促進作用;研究分析
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主要包括對三方面內容的監測:其一是物理目標的監測。在這一過程當中主要以檢測水溫、色度以及臭和味等指標為主。水溫和水源兩者存在著密切的關聯,一般來說,地下水溫和地上水溫相比較而言要更加穩定。因此在現場測試水溫的過程當中,要做好對大氣溫度以及水體pH值的檢測工作,在這一過程當中可以借助倒置溫度計法或者水溫計法來進行測量。在檢驗原水以及處理水的過程當中,需要借助定性描繪法來檢測臭,由于受到工業廢水的影響,地面上水色會更加復雜,在檢測的過程當中可借助分光光度法或者稀釋倍數法來展開檢測。其二是化學指標的監測。在這一過程當中主要以檢測水樣稀釋以及生化需氧量BOD等指標。其三是生態監測。在這一過程當中需要借助化學技術和物理技術來密切監測生態系統當中的不同因素、生物、環境彼此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生態系統的布局等各項工作,例如可以使用遙感影像翻譯、遙感影像處置等方式來展開各項工作。
1環境監測對環境治理的促進性作用分析
1.1有利于確定環境治理工作的方向和目標
環境監測在環保治理工作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能夠及時發現社會及生活中所存在的污染問題,并以數據的形式準確、全面地反應出區域污染及環境破壞程度,并對各項環境污染數據資料進行統計然后上傳給環境監測部門,為接下來的治理工作提供有力參考?,F階段,我國環境治理工作主要以大氣污染、水污染以及土壤污染的治理為主,通過借助環境監測技術獲得環境信息,能夠更好地明確接下來環境治理工作的目標,并在此基礎之上科學合理地制定健全完善的環境污染治理對策,進而達到最佳的環境治理效果。
1.2增強環境治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有序性
現階段,在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并且污染源更加復雜,這進一步加大了環境污染治理工作難度。環境監測是大范圍檢測環境污染問題,環境治理主要是預防并治理環境污染問題。通過檢測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明確導致環境污染的有害物質,進而使得環境治理工作的開展更加具有針對性。除此之外,在環境治理的過程當中,借助環境監測技術能夠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并能夠及時掌握環境治理改善狀況。
1.3為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費征收提供可靠依據
社會的快速發展雖然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增長,但是經濟利益和環境保護兩者之間的矛盾卻也日益突出。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粗放型的發展模式導致環境受損嚴重。由于生態系統承載力非常有限,要想降低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對于環境所帶來的污染,國家投資和項目建設部門應重點做好環評審批工作,只有獲得環評報告后方可保障項目順利開展。借助環境監測技術,能夠及時掌握環境質量變化的相關要素,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不僅如此,通過征收排污費的方式,也能夠有效降低污染源,進而達到改善自然環境的目的。在征收排污費用的過程當中,環境監測發揮著重要作用,借助相關環境監測技術獲得污染數據,為排污費征收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幫助。
1.4給污染環境罪提供定罪量刑標準
在環境治理的過程當中,要重點做好對所出現的環境污染行為的嚴厲打擊工作。該項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的有力支撐。當前我國已經將環境污染罪納入刑法,并出臺落實了新環境保護法。但是,通過不斷的實踐應用,我們發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在接下來的時間里要重視起優化完善工作。在環境治理的過程當中,環境監測部門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旦出現污染行為,應在第一時間內制止并懲處,而環境監測數據,則成為污染環境罪的重要量刑標準。在環境監測的過程當中,主要是對污染物排放方式、種類以及排放次數來進行測定統計,然后在此基礎之上對犯罪人員進行不同級別的處分,進而使得更多的企業提升環保意識。
1.5有利于維持區域生態平衡
在環境監測的過程當中,需要對整個生態系統的污染物質進行準確監測。當前我國生態環境監測的剖析,逐漸從微觀監測轉變為宏觀監測,環評工作也由生態管理逐漸發展為生態危害評價,這極大地提升了環保監測工作的正規化水平。做好環境監測工作,使得環境監測部門充分掌握生態污染的多樣化,并能采取針對性措施來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生態環境平衡發展。
2應用環境監測進一步提升環境治理水平的對策探討
2.1提升環境監測的針對性
提升環境監測的針對性具有重要意義,這是提升環境治理效果的基礎。在環境監測的過程當中,區域環境污染狀況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因此所使用的環境監測方法也不盡相同,必須要充分結合實際情況來科學合理的選擇相應的監測方法以及環境治理方案,才能使環境監測及治理工作的開展更加具有針對性。
2.2遵循區域對待性原則
眾所周知,各個地區污染源不同,環境污染類型也不同。因此在開展環境監測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嚴格遵循區域對待性原則來展開各項工作。通過準確全面分析監測區域的實際污染狀況,然后在此基礎之上合理選擇應用監測方法以及環境污染治理對策,促進環境治理水平的提升。但是,由于環境監測中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監測人員必須要明確檢測重點、難點以及主次檢測內容等方面的工作,重點做好對嚴重污染區的監測工作,制定健全完善的環境治理方案和環保對策,有效控制污染源,避免環境污染。
2.3保證環境監測工作的合理開展
保障環境監測工作的高效開展至關重要,能夠加快環境治理進程。在環境監測之前,首先要對監測區域的污染狀況形成一定的認知,然后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監測方案,并嚴格遵循該方案展開布置各項監測工作,在確保其合理有序開展的同時,提升環境監測數據的科學性。
2.4針對人為污染進行重點監測
在社會發展的過程當中,由于部分人缺乏一定的環保意識,導致在生活中存在亂排亂放行為,其中主要以工業、生活廢物為主,這些廢物如果沒有及時進行處理,不僅會導致環境污染,甚至會影響生態平衡。部分企業受到經濟利益、資金以及污水處理技術等方面因素的制約,依然存在亂排亂放行為,給自然生態環境帶來了嚴重的污染。不僅如此,在農業發展中,很多農戶過度過量使用化肥、農藥,給水源及環境帶來了嚴重污染。環境監測部門要重點做好對人為污染行為的監測工作,制定完善的應對措施,有效控制人為污染。通過做好環境監測工作,對所發現的亂排亂放企業進行嚴厲處罰,使更多企業及個人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提升環保水平。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監理;必要性
環境評價、環境治理及環境保護是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前期的工作和實施階段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項目評估時期,所采用的表決制是一票否決制,這種否決形式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和項目業主的高度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前期工作中的技術評審意見和項目核準批復文件已經非常明確環境治理工作內容、工作經費和技術措施等。
1環境保護監理的必要性
1.1環境保護監理是項目實施階段環保監督的需要
水利水電工程在施工階段必然會產生污染廢棄物的排放,如噪聲污染、大氣污染、水源污染、自然景觀的破壞、人文景觀的破壞以及環境衛生質量下降等。所以對于這些不利因素要進行科學有效的治理,這樣才能夠有效地組織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同時也是項目開展應該考慮的重點內容。在過去的一些環境管理方式中存在一定的問題,相關監督體制落實不到位,責任認定不清楚,不能從真正意義上做到監督、檢查和治理的作用,這導致環境問題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為后續工作帶來麻煩,同時也讓環境不斷惡化,威脅人類的生存和生活環境[1]。實踐證明,在水利水電工程中利用環境保護監理機制,不僅可以減輕項目負責人的工作壓力,還能夠使環境管理更加規范,并可以融入到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之中,這也使環境保護由被動向主動自主治理改變。
1.2工程建設需要環境保護監理機制
在施工區域實行水利水電工程監理工作,通過制定監理管理措施、監理工作目標、監理制度等,由監理人員和施工管理單位共同進行管理;同時,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教育,并采取強有力的管理措施。開展施工區域環境保護監理,不僅可以防止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這是對環境保護的需要[2]。同時,可以減少事后治理所帶來的經濟損失以及社會矛盾,同樣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需要。
1.3環境保護監理是施工環保措施的重要保證
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階段前,需要對該區域進行可行性研究,其中對區域的環境評估是報告書的重要內容之一。環境治理工作的內容、環境的治理措施以及開展工程所需要的費用都是通過對環境的評估來進行最終確定。這就體現了環境監理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價值。
1.4投資體制改革需要實施環境保護監理機制
在水利水電工程的可研究階段審批和項目核準文件中,環境治理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經費均以簡潔費用形式計入合同價中,并明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審批的環境治理內容和工作經費具體落實同時,環境治理體現的主要是和會效益和公益事業為主,在實施過程中,應按審批的資金投入到環境治理中。
2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監理的工作內容
2.1大氣污染治理
大氣污染已經引起我國乃至世界的重視,它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威脅到人類的健康。所以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十分注重對污染物的處理。監理方要對大氣的污染進行有效監督,施工方所產生的廢氣和粉塵要符合國家的排放標準,對于石料、百匯、沙石及水泥等進行防塵處理,防治粉塵進入大氣中,造成空氣污染[3]。
2.2噪聲污染監理
噪聲污染也不容小覷,它所造成的危害也逐漸呈現出來。所以在施工過程蟲,監理方要對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或者振動進行管理,采用降噪設備或者工藝,讓造成降到最低,讓危害降到最低,讓施工噪聲達到國家要求標準。監理方要不定期進行抽查工作,如果沒有按照要求進行降噪,那么就按照相關處罰規定進行嚴格處理。
2.3固體廢棄物監理
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所頒布的《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把固體廢棄物運送到指定位置進行處理,不得隨意堆放或者隨意丟棄。對于固體廢棄物要進行分類,杜絕統一管理統一處理,以免造成環境污染。
2.4生態保護監理
隨著生態環境逐漸惡化,人們意識到生態環境對人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對了生態的關注程度。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也要重要對生態的保護,提高保護野生動物、野生植物的意識。施工過程中或者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就應該有意識的避開對環境生態的破壞,如果難以避免,盡量減少危害。監理方要將該部分作為重點監督,一旦發現沒有按照要求對生態進行破壞的,已經查明嚴懲不貸。
2.5水污染監理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如果水源遭到污染,那么對人類也是一種危害。工程建設中所排放的污水、生活廢水要進行嚴格處理,不能對周邊的水域產生危害,不降低接納污水的原油水體的水質等級,監理人員應對施工方的生產、生活污水進行監管。
2.6文物保護監理
文物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的歷史研究價值。文物的價值是客觀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傮w來說,文物主要有歷史價值、張宏《擊缶圖》(明)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價值的具體體現。文物對社會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鑒作用和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的作用。所以監理方必須要求施工方加強會文物的保護,并且加大宣傳教育,讓他們意識到文物的重要價值,提高對文物的保護的自覺性。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領土范圍內的無論地上以及底下文物均歸國家所有,其他任何人或任何單位、任何機構均無權進行收藏,對于文物竊取者將依法受到制裁。當施工方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的,一定要小心處理,及時上報,不得破壞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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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區環境恢復
中圖分類號:U49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我國近年來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不斷增長,為了滿足礦產品的需要,礦產資源的開采力度也加大。在人們不斷開采資源的同時卻忽略了對礦區環境的保護,這導致環境日益惡化,甚至影響到了人們的生活生產安全。因此恢復礦區生態環境越發的重要。
一、礦區生態環境的現狀
由于地下采空,地表也開挖影響了山體、斜坡的穩定,往往導致地面塌陷、開裂、崩塌和滑坡等災害發生。采礦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固體廢物堆砌占用了大量土地。廢渣堆積在山坡或谷溝,使坡體結構松散,在暴雨下極易誘發泥石流等災害。采礦生產中產生的大量的廢水廢渣,大部分未經處理就排放,直接或間接的污染水源及周圍的農田、土地,惡化生態環境。同時,采礦往往把礦區周圍的植被砍伐殆盡,使地表喪失水土保持能力,造成水土流失、巖石、甚至荒漠化。
二、礦區環境恢復的必要性
礦山開采引起了大規模的擾動,礦區環境問題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礦區環境恢復治理問題也就越發重要。
礦山在開采過程中廢渣到處堆積,粉塵飛揚,有的地區造成滑坡和泥石流,導致房屋倒塌、路橋斷裂、水土流失等災害加?。灰灿写罅康挠卸居泻σ后w、氣體的滲漏、溢出,是大氣、水體被污染,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以及身體健康。通過礦區環境恢復可以改變這個狀況,改善礦區人們的生活生產水平,提高礦區生活質量。
由于礦山企業占用和破壞了大量的土地,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良田,只要加以恢復就可以重新耕種,所以礦區環境恢復有利于增加耕地,緩和企業與當地農民的矛盾,有利于促進社會安定團結。
由于礦山的開采造成了地表物質的剝離、擾動、搬運和堆積,大量的破壞了植被和山體,產生了廢石、廢渣等松散物質,極易引起礦山地區的水土流失,形成地質災害。對礦區環境恢復治理可以增加礦區植被覆蓋率,改善礦區生態環境質量,有效控制礦區地質災害的產生。
三、礦區環境恢復的對策
近年來,由于礦產需求大礦業活動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國家開始重視礦區環境治理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個礦區的環境恢復工作都不太理想。對于礦區環境恢復工作,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補償”的原則。
(1)需要加強環境保護教育與宣傳,培養環境保護意識
長期以來,礦業開發中“重開發、輕保護、低治理”的現象非常普遍,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礦區環境問題。針對這些情況,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有關環境保護的宣傳與教育活動,使公眾充分認識到保護礦區環境與生態恢復的重要性;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喚起社會公眾對礦區環境問題的廣泛關注,以形成輿論壓力,讓更多的礦山領導重視并做好礦區環境保護工作,把礦區環境保護與綠化工作做到實處,以保證礦業生產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發展。
(2)需要制定和完善礦區環境保護的專門法規
目前,在針對礦區環境保護方面,雖然有關礦區環境保護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條文中,但對礦山環境保護的特殊性認識不足、針對性不強,因其缺乏系統性,操作起來比較困難,致使“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政策不能有效落實。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礦區環境保護的專門法規,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礦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為礦區環境治理提供法律依據。
(3)需要明確完善礦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
由于礦區環境保護管理中執法主體不明確,礦山環境保護涉及到的環保、水利、林業、安監、礦管等眾多部門,各部門之間協調不夠,礦區環境保護受到嚴重影響。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之間的責任,明確礦區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需要礦山企業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規劃,對礦山環境保護進行規劃調控。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規劃的目的就是要使礦業經濟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與依法保護環境并重,達到既開發利用資源又有效的保護環境。按照規劃要求及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督促礦山企業制定合適的礦區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及完善日常環境保護運行機制,使各項環保規章制度、目標責任制度等真正落到實處,使礦區環境保護的管理力度得到加強,真正的使礦區環境保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需要正確使用經濟手段和激勵措施,使礦區環境治理順利良好的進行
引入各種經濟手段和激勵措施,如對新建礦山實行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該制度既可以解決礦區環境治理的費用問題,體現污染者負擔的原則,還可以提高開采礦產資源的門檻,這樣可以有效的控制小型礦山企業的比例。由于私營小礦山資源開采技術方法簡單,開采方式粗放,投入少,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更為嚴重的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問題,也無力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所以降低無力在礦產開發生產過程中進行環境保護的小型礦山企業的比例,也能對礦區環境保護起到有效作用。
(5)需要加大處罰和執法力度
對于那些只開發不治理,亂開發不管理的企業,有關部門應在執法過程中加大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認清和重視環境保護和恢復的重要性。
四、結束語
礦區環境恢復是一個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是非一朝一夕所能夠完成的,我們必須在開發礦產資源的同時,積極地保護礦區環境,開發和保護并重,通過治理、恢復和改善礦區環境,建設布局合理、景觀別致、環境優美、科技含量高、具有良好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綠色礦山”,走綠色礦業之路,這是礦業發展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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