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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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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會計處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存貨非正常損失會計處理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其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是一項重要的會計處理項目。

會計準則規定,存貨發生盤虧和損毀,應按其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期末再根據造成的原因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屬于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計入管理費用;

2.屬于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3.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稅收政策對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及非正常損失一起可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批認定為財產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下面舉例說明存貨“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

例: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某月末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于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經公司領導批示,應由倉庫管理員賠償4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0000×17%=170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700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0

借:管理費用7700

其他應收款--***4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700

如果該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000元,經查是由于被盜引起的,保險公司賠償5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由兩部分組成:

(1)原材料價格進項(10000-1000)×17%=1530元,

(2)運輸費進項1000÷(1-7%)×7%=72.27(元),

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進項為1602.27元。按照上述規定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602.27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02.27

借:管理費用6602.27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災害,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金額比例為70%。

非正常損失為產成品、在產品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故進項稅額轉出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190

貸:庫存商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190

借:營業外支出1119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清理后作價出售,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元。毀損庫存產品進項為1190元。

該毀損庫存產品實際損失情況(不含清理收入)為:(10000-3000)=700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為:3000×17%-357=153元(此為產品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3000*30%*17%=153元)。

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7000

貸;庫存商品7000

進項稅金轉出時(轉出部分進項):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83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3510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

結轉損失至營業外支出時:

借:營業外支出4833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4833

由此可見,企業毀損存貨存在增值或者加價銷售的情況,在轉出進項稅金時,應該按成本價計算未損失部分,并據此計算應轉出稅金金額。如果毀損存貨發生損失后取得的不加價清理變價收入,則不產生稅收,這也是符合增值稅征稅原理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財產損失會計處理范文第2篇

摘要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需要對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進行沖減的會計處理,由于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小企業已做納稅調整,所以采用未來適用法調整減值準備時,小企業財務人員要做相應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關鍵詞 減值準備 所得稅納稅調整 《小企業會計準則》

2013年1月1日起,原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企業,需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從稅法和簡化核算的角度出發,為小企業量身定做的會計準則。正確的運用《小企業會計準則》,處理好由《小企業會計制度》過渡到《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調整和納稅調整,是小企業降低納稅風險,提高會計工作效率的基礎。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差別之一是不計提減值準備。《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條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原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計提了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并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了納稅調整,而《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沒有相關減值準備科目。根據有關規定,小企業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已計提三項減值準備的,執行新準則時將已計提的各項減值準備需要沖銷。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屬會計政策變化,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小企業對因執行新的準則沖銷減值準備應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賬務處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狀況不同,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業在2012年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為公允的反映資產價值,流動資產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要計提減值準備。在執行新準則時,有的資產減值是長期不能恢復的,如存貨中款式已過時的服裝,已為新產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產品等,需要沖減資產的原始價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資產的價值。有的資產的減值已恢復,需要沖回減值準備,減少管理費用。對減值準備的處理不同,導致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不同。

壞賬準備 1.壞帳準備的會計處理對于已計提的壞帳準備,小企業有三種處理方法。 ①小企業計提壞賬只是為遵循相關的會計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業往來款不存在壞賬損失的問題,可直接沖減壞帳準備。借:壞賬準備,貸:管理費用。 ②小企業計提了壞賬準備,而且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小企業發生了符合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下列壞賬確認條件之一的: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小企業應沖減應收款項,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不足沖減的,剩余應收賬款,應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壞帳準備未沖完的,應直接沖減壞賬準備,借:壞賬準備,貸:管理費用。 ③小企業計提了壞賬準備,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存在壞賬損失,但尚不具備上述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壞賬確認條件之一的條件,根據未來適用法的原則,小企業可直接沖減收不回來的應收款項,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剩余的應收賬款,暫不做任何賬務處理。等到企業取得上述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壞賬確認條件之一的證據時,再做賬務處理。壞帳準備未沖完的,應直接沖減壞賬準備,借:壞賬準備,貸:管理費用。

對壞賬準備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對于①直接沖減管理費用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因小企業在計提壞賬準備時,已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調整,故在沖回壞賬準備時要調減與沖回壞賬準備相等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②沖減往來款項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因企業在稅前列支壞帳損失,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在稅前列支,故小企業在完成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的賬務處理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核銷的壞帳會計核算資料和相關的已成壞賬的法律證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調減已沖銷壞賬準備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③尚未取得稅法規定壞賬核銷證據或向稅務機關申報未批準的已沖銷壞賬準備,在期末計算所得稅時不做納稅調整。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財產損失,經批準后,在批準當年所得稅匯算時調減已沖減壞賬準備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1.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對于已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小企業有二種會計處理 ①在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已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短期投資市價已恢復到投資成本,則應將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予以沖回,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貸: 投資收益。 ②在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于投資成本,應就市價低于成本差額沖減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貸:短期投資。如果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大于市價低于成本差額的,剩余部分予以沖回,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貸: 投資收益。

2.對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對于①直接沖減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在計算所得稅時,應調減同已沖回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相同金額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②沖減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在短期投資出售前不做賬務處理,在短期投資出售后,在計算所得稅時,調減相對應的已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額 三、存貨跌價準備 1.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的存貨跌價準備是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的。對于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小企業有二種處理: ①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計提的存貸跌價準備項目的存貨已銷售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于沖回,借:存貨跌價準備,貸:管理費用。 ②計提存貸跌價準備項目的存貨繼續為企業持有,并且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應就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存貸跌價準備大于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差額的,剩余部分予以沖回,借:存貨跌價準備,貸: 管理費用。 2.對存貨跌價準備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對于①直接沖減的存貨跌價準備,在計算所得稅時,應調減同已沖回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相同金額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②沖減存貨賬面價值的,在該項存貨出售前不做賬務處理,在該項存貨出售后,在計算所得稅時,調減相對應的已沖存貨跌價準備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額。 對于計提的上述減值準備金額不大,直接沖回對小企業利潤影響不大的,最好直接沖回減值準備,不做沖減資產賬面價值的賬務處理。如果計提的上述減值準備金額較大,對利潤影響大,小企業財會人員須沖減已計提減值準備資產價面價值,并做上述所得稅納稅調整。

財產損失會計處理范文第3篇

一、相關新準則的主要“亮點”

(一)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

1.資產減值計提是此次修訂的重點。

2.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該資產可收回金額部分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國際會計準則》中允許資產減值的轉回,但是我國的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是不可以轉回的,其目的是減少上市公司通過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質量。

3.按照新的會計準則,從2007年開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后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

(二)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

1.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引入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等概念。

3.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二、新準則下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固定資產是企業資產的主體,固定資產減值一經計提便不得轉回,所以固定資產減值對企業的利潤有著重要影響。相應地,其會計處理包括所得稅會計處理將變得相對簡單。

2.資產減值會計的核心問題是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新準則借鑒國際準則的做法,引入了公允價值。要求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3.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要求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如果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時,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計算確認減值損失。

(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針對新準則中“無形資產減值一經計提不得轉回”這一規定,會計人員在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時應更加謹慎。與現行準則相比,新準則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如:要求對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判斷,進而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等;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增加了“預計殘值”的概念,為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又增加了一個專業考慮因素。可見會計人員的執業水平對企業各會計期間利潤的反應將產生一定的影響。

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減值一經計提不得轉回,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健全,此舉能有效地避免上市公司利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有利于會計信息的健全與真實。

(三)存貨跌價準備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1.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應在原先計提金額內轉回存貨跌價準備,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2.存貨跌價準備一般應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

三、新準則下減值準備的財稅差異及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新會計準則要求

1.對一些資產項目采用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列報,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的資產準備;該準則對可收回金額的規定更具有操作性,這無疑會對企業避免不良資產,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2.新準則規定,存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未探明礦區權益等資產的減值分別遵從與其相關具體會計準則的有關減值準備規定。上述資產項目以外的資產(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特別規定以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3.對以上資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審批程序,新準則只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未規定相應的審批程序。

(二)現行稅法要求

1.除允許企業按年末應收款余額的0.5%以內提取的壞賬準備可在稅前扣除,超過該比例以及其他所有資產減值準備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便產生了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三章所指的暫時性差異。企業在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時,需要將此調整為稅法上認可的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是新法惟一認可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2.根據2005年9月國稅總局印發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總局令第13號)規定,企業在財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確認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在當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額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存貨為賬面價值的1%。

(三)下面舉例分析資產減值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1:2010年12月10日,甲企業購入一臺不需要安裝的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支付價款2000000元,預計使用壽命5年,凈殘值100000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2012年12月31日,由于與該項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因素發生不利變化,該項固定資產可能發生價值減值。如果甲企業出售該項資產,市場上廠商愿意以1000000元的銷售凈價收購;如果繼續使用,尚可使用3年,未來3年的現金流量分別為4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包括使用壽命結束時預計處置帶來的現金流量)。

2013年12月31日,甲企業如果出售該項固定資產,銷售凈價為800000元。

2014年12月25日,甲企業將該項固定資產轉讓,收取價款200000元,發生清理費用10000元。

假設甲企業采用6%的折現率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按年計提折舊,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符合稅法規定,轉讓資產時未發生其他稅費,甲企業每年實現的利潤均為1000000元,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1.2012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會計處理:

計提折舊=(2000000-100000)÷5=380000(元)。2012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銷售凈價為1000000元,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400000×0.9434(現值系數,下同)+300000×0.8900+400000×0.8396=980200(元),兩者中的較高者1000000元為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年末,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2000000-380000×2

=1240000(元),應確認資產減值損失=1240000-1000000

=240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4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40000

(2)稅務處理:

2012年,由于稅法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甲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0000元。

2012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000000元,計稅基礎為1240000元,新準則規定,兩者之間的差額240000元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借:所得稅 3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79200 [240000×3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09200[(1000000+240000)×33%]

2.2013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2013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000

-300000=700000(元),銷售凈價為800000元,說明該項固定資產的減值得到了部分恢復。但根據新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2013年,會計上計提折舊(1000000-100000)÷3=30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38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提折舊80000元。因此,甲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

2013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700000元,計稅基礎(成本)=2000000-380000×3=860000(元)。兩者之間的差額160000元為累計應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160000×33%=52800(元),該科目年初余額為792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79200-52800=26400(元)。

借:所得稅 3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3600[(1000000-80000)×33%]

遞延所得稅資產26400

3.2014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2014年12月,甲企業將該項固定資產轉讓。

借:固定資產清理400000

累計折舊136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40000

貸:固定資產2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借:營業外支出21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10000

2014年,會計上計提折舊30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38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提折舊80000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

另外,會計上確認轉讓該項固定資產的損失為210000元;稅務上,該項固定資產轉讓時的計稅成本=2000000-380000×4

=480000(元),確認轉讓損失=480000+10000-200000=29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損失80000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

由上看出,甲企業在申報2014年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60000元,同時,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部轉回。

借:所得稅 3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7200[(1000000-160000)×33%]

遞延所得稅資產52800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已經計提的資產減值不得轉回,但根據其他具體準則的規定,有時也可以轉回。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于已經發生減值的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未擔保余值、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如果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或公允價值上升,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例2:假定某公司2007年某庫存商品成本100萬元,預計進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萬元,預計銷售所須交納稅金、費用30萬元,預計售價140萬元。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庫存商品成本=100萬元

可變現凈值=140-20-30=90萬元,則存貨的計稅基礎是90萬元

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100-90=10萬元,即存貨的賬面價值10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90萬元的差額10萬元成為暫時性差異。

借:管理費用10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100000

假定該公司2007年實現利潤總額8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該公司2007年度所得稅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 27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3000[10萬元×3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63000[(800+10)萬元×33%]

假定2008年該商品的價值全部恢復,公司實現利潤總額仍為800萬元,稅率不變,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作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其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 264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07000 [(800-10)萬元×33%]

財產損失會計處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和諧視角 萊蕪 公路運輸企業改制 財務處理

1、公路運輸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財務問題處理

1.1、有關資產的財務問題處理

壞賬的認定與處理。首先清理壞賬范圍要徹底,不僅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資產類科目進行清理,其次要分清壞賬的性質:一是要分清應進成本而未進成本的潛虧掛賬,對這部分壞賬的認定要由相關人員提供證明材料;二是分清應收而不能收回的各種收入及預付款項,對于這部分壞賬的認定,則需要按照國家財政部及省財政廳關于《國有企業改制中資產損失處置辦法》中規定的壞賬確認條件予以認定。

對不良不實資產的處理。部分不良不實資產在改制中,要經中介機構評估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核準。在評估中對企業各類財產損失以及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經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再做財務處理。

對融資車輛的處理。資產在財務處理上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增加企業資產,作為企業的負債處理,這樣不影響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二是將融資車輛作為一種投資行為進行處理,即在增加企業資產的同時,增加企業的資本公積。

非經營性資產剝離處理。可采取以下處理模式:(1)直接剝離成立獨立實體模式,即將非經營性資產形成獨立的法人實體。此模式適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經營性資產;(2)代管模式,即將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交由國家委托企業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對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補貼由控股公司提供;(4)政府接管模式,即對規模較大,符合國家規定的,直接由政府接管。

1.2、有關負債問題的財務處理

內部股份問題。企業改制前的內部員工股大都在負債科目中反映,這樣做增加了企業的負債率。改制中可將此部分按照自愿原則,轉為個人投資,減少企業負債,增加個人出資。

企業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職工工資部分,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愿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可轉為個人投資。不屬于欠發職工工資的應付工資余額,作為工資基金使用,不得轉為個人投資。企業未償還的職工集資款應當以現有資產清償。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愿的條件下,也可將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轉作個人投資。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仍作為流動負債管理,不得轉為職工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企業改制前住房公積金為赤字的,應用企業公益金彌補;公益金不足彌補的,經有關部門確認可依次沖減國有資本獎金、資本公積金和盈余公積。

1.3、股權結構設置問題處理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股權設置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股權設置實質上是企業各利益集團的權益再調整過程。如果股權設置不合理,將影響企業未來的運行效率。因此,在股權設置上要注意解決兩個實質性問題:一是經營領導層與員工的激勵與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問題。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科學性問題。

2、公路運輸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事項的會計處理

2.1、企業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會計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資產評估增減值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問題,即根據稅法規定,評估增值部分計提的折舊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在做會計處理時,應考慮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有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方法是將增值部分的計提折舊按“遞延稅款”處理,即評估增值乘以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另一種方法是將增值部分的折舊在納稅申報時做納稅調整,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資產評估工作是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進行的,也是改制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其評估結果應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并由國資部門核實核準,在下達批復文件后,評估損失可沖減凈資產。財務部門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如果是資產評估增值,借記“有關資產類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如是資產減值的話,則做相反會計分錄,將評估增減值及時入賬。

2.2、清產核資階段各項資產損失(含壞賬損失)的會計處理

以企業改制為目的的清產核資,是改制的先行基礎工作,又是企業摸清家底的必經之路。在經過規定的清查程序后,將財產清查中暴露出來的各項資產損失,如資產盤虧盤盈凈損失、毀損,報廢、長期掛賬的費用、歷年虧損等資產損失及壞賬損失,在經中介機構和上級有關部門認定核銷后,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關于“實施公司制改建的企業,清查核銷的資產損失由企業的凈資產承擔”的規定。

2.3、土地資產評估后會計處理

目前,絕大部分國有企業土地是無償使用的。在企業改制中,對土地的資產處置不能無償使用。因為土地資產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應列入資產評估范圍內。在實際操作當中,根據各自企業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涉及到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保留劃撥土地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予以處置。改制企業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方式。分別情況會計處理如下:

3、改制過程中有關財務問題的探討

企業社會職能不變。公路運輸企業并未因為改變企業性質而不承擔社會服務職能。加之公路運輸企業是微利企業,如將建設資金全部由企業承擔,那將加大企業的經營負擔,造成改制后的新企業并未輕裝上陣,而是背上了沉重的經濟包袱,甚至可能拖垮企業。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由國有企業改制過來的股份制企業的性質是什么,十六屆三中全會有明確規定“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制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參考文獻:

[1]于艷巧.公路養護會計核算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1年18期

[2]魏開明.公路交通運輸管理機制研究[J].中國城市經濟.2011年17期

財產損失會計處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建造合同 會計核算 稅務處理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其核算對象通常包括: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增值稅征稅對象;建筑、安裝等營業稅計稅對象。這類企業所建造或生產的產品通常體積巨大,如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或飛機、船舶、大型機械設備等;建造或生產產品的周期比較長,往往跨越一個或幾個會計期間;所建造或生產的產品的價值比較大。因此,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時間應注意以下幾點:施工期跨越了一個或幾個會計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即12月31日確認當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在以前會計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當期確認收入;能夠確認的補償費用(即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在發生的當期確認收入。

一、會計處理與現行的流轉稅(營業稅和增值稅)稅法規定的差異

準則確認合同收入的時間點有3種:即資產負債表日(為了核算和反映施工期跨會計年度的工程在當前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而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合同完工當期;能得到補償的費用發生當期。所確認的金額是指已完工部分預計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憑證。而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當天。顯而易見,二者對收入的確認存在時間和金額兩方面的差異。

二、會計處理與現行的所得稅稅法規定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準則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存在時間和標準上的差異。從季度預繳來講,通常會產生時間上的差異;從年終清算來講,如果年終辦理工程結算及時,與完工進度一致,不會產生時間上的差異,否則也會產生時間上的差異。此外,當預計一部分合同收入不能收回時,會計總收入要小于納稅總收入,這部分不能收回的收入所形成的納稅差異只有在沖銷壞賬時才能一致。

例:2009年初,甲施工企業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1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為乙公司進行施工。工程已于2009年2月開工,將在2010年6月完工,預計工程總成本為8 000 000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該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為5 000 000元,預計完成合同還將發生成本3 000 000元,已結算工程價款4 000 000元,實際收到2 500 000元。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2009年出現了巨額虧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后的款項很可能無法收回。假設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以匯總數反映,所得稅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預計未來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抵扣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甲公司的稅務處理:根據稅法規定,甲公司應按完工進度確認工程收入和成本。2009年,該項工程的完工進度為62.5%(5 000 000÷8 000 000),應確認收入6 250 000元(10 000 000×62.5%)、成本5 000 000元(8 000 000×62.5%)。

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應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建造合同雙方結算的工程價款4 000 000元,應繳營業稅120 000元(4 000 000×3%)。

2009年,稅務上確認建造合同所得1 130 000元(6 250 000-5 000 000-120 000)。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根據新準則的規定,2009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當年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甲公司今后很難收到工程價款,屬于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這時,甲公司只能將已經發生的成本中能夠得到補償的部分2 500 000元確認為收入,同時將發生的合同成本5 000 000元全部確認為當期費用。

實際發生合同成本時:

借:工程施工5 00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 5 000 000

結算工程價款時:

借:應收賬款4 000 000

貸:工程結算4 000 000

收到工程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2 500 000

貸:應收賬款2 500 000

確認建造合同的收入、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5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 500 000

工程施工――毛利2 500 000

計提營業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2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20 000

2009年,會計上確認建造合同的收益-2 620 000元(2 500 000-5 000 000-120 000)。

差異分析:2009年,對于此項建造合同,會計上確認收益-2 620 000元,稅務上確認所得1 130 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所得3 750 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9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 750 000元。這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937 500元(3 750 000×2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937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37 500

根據新會計準則,建造合同的稅務處理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當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時,不確認合同收入,直接將實際發生的金額確認為合同費用。其實質是一項財產損失,申報所得稅時,該項財產損失需審批。二是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企業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貨,可以提減值準備,按照稅法計提減值準備應作納稅調整。

主要參考文獻:

[1]王立軍.淺析施工企業建造合同會計核算[J].時代經貿(理論版),2006(S3).

[2]康強輝.對于施工企業執行建造合同準則的思考[J].山西科技,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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