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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年度審驗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鄉(鎮)負責審驗,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負責復核。
第三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必須參加資格年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主動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
第四條待遇領取資格年度審核合格,由鄉(鎮)政府報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按程序審批后及時續發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年度審核不合格者,應及時交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注銷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拒不參加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或者年審手續不全的,從當月起暫停其基礎養老金發放,待年審合格后再續發。
第六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采取如下方法:
(一)領取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憑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所在鄉(鎮)勞動保障站進行資格年審;
(二)對長期臥病在床,行動不便的,憑醫院證明或當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勞動保障站經辦人員、村(居)委會協辦員上門年審。
第七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時認真審查相關證件,采錄養老金享受人員基本數據、近期相片(指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和監護人有關信息,并及時登錄年度審驗花名冊。
第八條各鄉(鎮)勞動保障站、村(居)委會協辦員在行政村(居委會)范圍內以村民(居委會)小組為單位,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名單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兩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與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處理。
第九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中需要調查核實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特殊情況移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處理。
第十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投訴舉報冒領、騙取養老金行為,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舉報人嚴格保密。
(一)對舉報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嚴格保密,并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舉報材料及憑證;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做好核實情況時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等情況;
(四)宣傳報道或者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開舉報人身份。
第十一條舉報人舉報事項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被舉報有明確違反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法律法規及政策行為主體的;
(二)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事先未被人社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過查證屬實的。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對象必須是署名的舉報人。對提供姓名、聯系方式不真實、不準確的,不予以獎勵。對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對同一案件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標準:
(一)查實社會保險基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對舉報人獎勵金額按查實金額的20%予以獎勵;
(二)一次性查實追回社?;痤~在2000元以上的,對舉報人在400元基礎上,視情況再進行獎勵。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攜帶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舉報人在獎勵通知收到之日起1個月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獎勵資金不得從社?;鹬辛兄А?/p>
第十五條享受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冒領騙取養老金的,一經發現,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立即停止發放,并對核實冒領騙取的金額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冒領騙取養老金待遇的,應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已經領取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不得享受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
現將《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組織實施上述辦法,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確保我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從1998年7月1日起與國務院決定建立的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軌。
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以下簡稱統帳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企業和在職職工共同承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退休人員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包括其它個體勞動者,下同)業主、幫工和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企業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帳結合的制度,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逐步建立多層次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外,有條件的企業應積極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和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七條 企業以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下同)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第八條 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每月按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業主和職工個人,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幫工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另由業主為其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后,隨著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逐步提高到其繳費工資基數的8%,相應降低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第九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條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按月從其工資中代扣。對職工工資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企業應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登記手續;新開辦的企業應在開辦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本企業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并如數將基本養老保險費繳交地方稅務機構代收。地方稅務機構應于每月15日前將所收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業主、幫工向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 企業分立、兼并、合并、破產、撤銷以及與職工建立或解除勞動關系,應在1個月內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對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予減免;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期繳納,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 企業破產、撤銷、解散,應首先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或其他財產中劃出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職工退休,企業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也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設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并以職工本人的身份證號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號。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用于記載職工在職期間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相應劃入的部分,作為職工退休后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第十九條 從1998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比例記載。
本辦法實施前后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分戶打印一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交職工所在企業與職工本人核對,并由職工保存。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其補繳后再在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記。
第二十二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儲存額參考銀行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當年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零存整取利率計息,每年計息1次,息金轉為積累額。具體利率,由市社保局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三條 職工在市內變更工作單位,不變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于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保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重新工作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前后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二十四條 職工調出本市,1998年1月1日以后記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本息全部隨同轉移,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儲存額只轉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用于職工養老,有下列情況之一,方可提前支取:
(一)職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
(二)職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由職工本人一次性領取,同時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由職工保存,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隨同轉移,職工退休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回,同時發給退休證。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七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應達到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
(二)達到規定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包括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在內),即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或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分別按下列規定逐月領取養老金:
(一)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增發養老金;
(二)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的,月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和。其中,基礎養老金為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下同);個人帳戶養老金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下同)。
(三)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月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之和。其中,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平均指數×1.3%×職工應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工齡上列計算公式中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平均指數為:職工當年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除以對應年份的社會平均工資,得出當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指數,再將退休前歷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指數相加,除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計算公式為: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平均指數=
X1 X2 Xn
〔--+--+……+--〕÷n
C1 C2 Cn
其中:X——代表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
C——代表社會平均工資;
n——代表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第二十九條 由老辦法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到本辦法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期為3年(1998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職工在過渡期內退休,按本辦法的規定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規定的,可按老辦法的規定補齊;高于老辦法規定的,最高不得超過按老辦法的規定計發的養老金的20%。
第三十條 退休人員的月養老金達不到本市退休人員月養老金最低標準,可按最低標準發放。退休人員月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市社保局按略高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水平提出,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未達到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職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可一次性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有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的,還可每滿一年領取相當一個半月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養老金,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二條 職工退休未領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死亡,儲存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余額,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復核手續;由于退休人員去境外定居或其他原因不能辦理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證明;無故不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停撥養老金。
第三十五條 養老金按全市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定期調整。調整時間和水平,由市社保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委員會為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導機構,負責審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和法規規章草案,研究、協調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大問題。
市社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政策和檢查監督有關執行情況,擬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規規章草案及有關政策,管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和基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市社保局領導下,按分工經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主要職責是:負責核定企業和職工個人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和支付養老金;管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為企業和職工提供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查詢等服務;受市社保局委托,依法查處企業和職工違反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辦理市社保局委托或者授權辦理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收支兩條線辦法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社保、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敷使用時,由地方財政補貼。
第三十九條 市社保局應定期或根據市社會保險委員會的要求,匯總、核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情況,并向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匯報。
第四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運營,接受市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逐步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水平,做好管理服務工作,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
第四十二條 企業或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養老金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核查企業職工人數、名單、工資發放等情況,企業必須如實提供資料。
第四十四條 審計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專戶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構應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代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作,保證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時足額入帳。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受同級工會監督。企業應及時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及其對帳單發給職工,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養老金。
第六章 爭議處理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職工與企業發生基本養老保險爭議,可向市社會保險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八條 企業不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通知書限期參加。企業必須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仍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處以罰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收費機構發出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費的,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2‰加收滯納金。
所收滯納金應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十條 企業應按時足額將養老金發放給退休人員;不按時足額發放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通知書限期發放;逾期仍不發放的,可處以罰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退休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有關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手續;以偽造證件或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金;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
(二)貪污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養老金的;
(三)違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
(四)擅自放寬領取養老金條件的。
第五十三條 不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擾亂社會保險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合同制工人和退休人員,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在職和退休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區和黃陂、新洲縣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并參照本辦法擬訂,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審批后實施。
(一)補繳標準
繳費基數為補繳時本縣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18%。
(二)具體補繳辦法和享受的待遇標準
1、原已繳納部分費用、現由社保中心按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即*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一次性補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縣財政補助),從發文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年齡在80周歲以下(即*年01月01日以后出生)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部分不記個人帳戶),縣財政補助比例為10%,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其中年齡在60周歲以上(即*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每超過2歲,個人繳納部分少繳1年。如個人選擇不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縣財政補助)的,從發文次月起按20*年本縣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
2、*年*月30日以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部分不記個人帳戶),縣財政補助比例為10%,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其中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人員(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超過1歲,個人繳納部分少繳1年。如個人選擇不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縣財政補助)的,從發文次月起按20*年本縣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
3、*年10月0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由本人一次性補繳1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基數和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補記個人帳戶,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其中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人員(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超過1歲,個人繳納少繳1年。一次性補繳的1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也可選擇繳納8%(個人繳納部分不記個人帳戶)、縣財政補助10%的,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20*年本縣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今后統一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其中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人員(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個人繳納部分每超過1歲,少繳1年。個人選擇不補繳的,仍按縣政府[20*]67號專題會議紀要規定享受生活補助待遇。
4、*年01月01日至20*年*月30日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由本人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基數和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補記個人帳戶,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一次性補繳的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也可選擇繳納8%(個人繳納部分不記個人帳戶)、縣財政補助10%的,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20*年本縣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今后統一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個人選擇不補繳的,仍按縣政府〔20*〕67號專題會議紀要規定享受生活補助待遇。
5、對現處于勞動年齡段的人員,可以從*年10月01日縣政府青政字〔*〕173號文件規定的個人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對應年份繳費基數和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補記個人帳戶,其*年10月0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視同繳費年限,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養老待遇;不滿15年的,必須補繳或后延。
二、范圍和對象
將破產、解散或關閉的原縣屬集體企業未參保的經人事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且企業破產、解散或關閉、歇業時在冊的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允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上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在20*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優惠政策,包括繳費優惠、繳費年限計算、門診醫療補助費等;在20*年12月31日以后參保的,不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優惠政策。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
(一)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的法定保險。凡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及其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均應納入實施范圍。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全省統一按下列比例籌集。
(一)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私營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其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今后,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在2001年調整到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1%按月繳納;在2002年,調整到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
(二)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按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按月繳納),今后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在2003年達到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6%為其幫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幫工按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今后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在2003年達到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隨著幫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個體工商戶戶主為幫工繳費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單位,按照國發〔1998〕28號文件的規定,用3至5年的時間過渡到全省統一繳費比例。
(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征繳。企業和職工(個體工商戶擴其幫工)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繳2‰的滯納金。
(六)破產、倒閉、拍賣的企業,資產出售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優先用于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一次性劃撥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七)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攫B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財政給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年檢制度,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工商執照年檢項目。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二)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全省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今后,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贛府發〔1995〕50號文件規定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并與本辦法實施后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記帳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確定。
(四)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照計利息。再就業時,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一)職工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批準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按規定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A養老金的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本辦法實施后離休的人員,仍按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正常調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后退休,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齡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齡。
按照此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贛府發〔1995〕50號文件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4.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發。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后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職工,按本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2個半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后,未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職工,在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退休費由所在企業支付;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本辦法實施后,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并將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切實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具體調整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審定下達。
(九)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將根據國發〔1998〕28號文件精神,結合行業的實際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平衡、年度結算、調劑使用。
(二)全省按實際征繳基金的10%統一提取調劑金,其中,實際征繳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于地市范圍內的調劑,7%上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于全省范圍內的調劑及支付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各地、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已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三)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實行全額上繳、全額下撥的基金管理制度;行業主管部門與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余額上繳、缺額下撥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勞動廳制定。
(五)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攫B老保險基金要保證??顚S?,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鸾Y余額,除預留相當于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嚴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統一管理、集中決策、政事分開、執行與監督分設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
(一)省勞動廳負責編制發展規劃,擬訂有關法規、規章、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法規、規章、方案的實施。
(二)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等業務。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度、調劑和經費的下撥工作;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指導和基金調劑工作;市(含省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建立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積極創造條件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三)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其他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由省財政廳核定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使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地調劑金的上交情況逐級核撥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設立行業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管理與經辦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各移交行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行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由行業自行解決。其他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由省財政廳核定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基本養老保險規劃和法規的實施,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七、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文在對中國養老保險體系框架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研究了養老保險體系中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雙軌制”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特征,分析了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現實需求,在此基礎上提出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路徑和相關對策建議。
【關鍵詞】
養老保險體系框架;雙軌制;制度并軌
1中國養老保險體系框架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養老保險“碎片式”制度安排是隨著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演進而逐漸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是我國最早建立的養老保障制度,1955年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的頒布標志著國家財政負擔、以工齡劃分養老金給付檔次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正式成立,并一直延續至今。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標志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建立,2005年《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與給付模式進行調整,確定與繳費年限相掛鉤的基礎養老保險替代率和生命周期積累的個人賬戶替代率相結合模式。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未完全覆蓋城鎮人口,不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鎮居民未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之內,為推進養老保險覆蓋率,國家在2011年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采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并在2012年實現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最終形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確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和實踐。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老農?!敝贫然A上創新地采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對提高農村養老保險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2 養老保險“雙軌制”特征
中國養老保險體系體現出“雙軌制”特征,即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
2.1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雙軌制”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主要體現在繳費與給付模式差異。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養老金完全由地方和中央財政負擔,給付水平按工齡劃分為不同層次:工齡滿35年,養老金為退休前工資的90%;工齡30~34年,養老金為退休前工資的85%;工齡20~29年,養老金為退休前工資80%。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基礎養老保險和生命周期積累個人賬戶養老保險構成,基礎養老保險繳費由企業負擔,繳費率為20%,給付替代率與繳費年限相掛鉤,如繳費35年,基礎養老金替代率為35%,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由個人負擔,繳費率為8%,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決定。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待遇差別導致勞動力難以在兩種制度之間自由流動。
2.2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并未真正建立,農村養老保障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家庭內部子女供養和農村“五保供養”等相關制度。2009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極大推動了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提升,但在給付水平方面仍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存在較大差距。根據2009年《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農村基礎養老保險最低給付標準為55元每月,同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給付水平約為1274元/月。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距過大,阻礙勞動力城鄉流動,抑制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為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對接的問題,2014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接進行相關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别B老保險體系城鄉分割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緩解,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給付水平差異仍會導致參保人口繳費與給付之間的不對應,進而造成養老金收入損失,需要未來在城市化推進過程中逐步完善。
3 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需求
3.1縮小收入差距需求
養老保險屬于收入再分配范疇,養老保險制度合理設計能夠實現合理收入再分配,縮小城鄉間、行業間以及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隨著我國步入中等收入國家行列,改善社會成員福利成為社會發展的基本需求。根據阿瑪蒂亞森的社會福利理論,縮小收入差距是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的重要途徑。通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可以縮小城鄉老年人口的收入差距,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能夠實現城鎮就業人員養老福利均等化。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體現了縮小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需求。
3.2完善勞動力市場需求
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導致勞動力難以實現城鄉間、行業間的自由流動,形成勞動力市場完善的制度障礙。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能夠實現各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對接,如農民工就業流動性較強,養老保險制度分割導致其養老福利損失,影響其自由選擇就業。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并軌”使得城鄉養老保險繳費和給付水平相一致,進而使勞動力可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自由選擇。
4 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設計
4.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采用國家財政負擔的非繳費制養老保障模式,應逐漸向養老保險模式轉變。為避免制度“并軌”造成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出現下降,造成“并軌”阻力過大,應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年金”制以補償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損失。逐步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年金”制度并存過渡到完全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4.2做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1997年之前退休的“老人”采用老辦法發放養老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由完全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制轉變過程中,由于“老人”沒有個人賬戶積累,所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由財政負擔。而且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快,各地區基礎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導致出現個人賬戶基金用于彌補基礎養老金缺口,進而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在養老保險制度“并軌”中需要不斷提高財政支出水平,做實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