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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我國非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歷來是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我國的正規金融體系是基礎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開放后,這種制度供給已經不能滿足私營企業和社會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處于不均衡狀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正是以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為主體,進行制度創新的結果。
關鍵詞:非正規金融制度經濟學雙層制度安排
1問題的提出
對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產生與興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獻大都從以下兩個方向展開:一條思路是沿著麥金農的非正規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觀點進行拓展,如史晉川(1997)、張軍(1998)等的研究;另一條思路是沿著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均衡的框架進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認為,信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廣泛的根本原因,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可以用來解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的起源問題,但他們都無法解釋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后逐步壯大興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產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國的金融抑制尤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銀行信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不會因改革而有所改變;最后,在我國這樣一個具有“二重結構”的國家里,中央政府的強大控制力也不會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都沒有很好的解釋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產生問題。
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制度安排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當制度供給主體,通過引入法律、法規、政令等手段加以實施。基礎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滯后性。
后者是個人或個人團體在獲利機會誘導下自發倡導實施的,多表現為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漸進改革進程中。次級制度安排大體上是對現存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彌補和修正,在某些范疇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離,從而導致對基礎性制度安排進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級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礎性制度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作者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我國經濟制度轉軌過程,因正規金融制度供給滯后于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制度服務的需求,由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在正規金融制度邊際進行非正式制度創新的結果。因此只有從我國的經濟制度變遷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原因,正確把握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趨勢。
2非正規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1制度環境變遷:非正規金融的產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從邏輯上講,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會使制度環境發生變遷,并導致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獲利成為可能,那么與制度環境相關的制度安排就會處于非均衡狀態,不得不做出一些調整或在其邊界進行制度創新。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制度選擇從功能上使得金融實際上成了政府財政的一部分。社會資金大都通過財政手段進行分配,銀行的作用只是充當政府的“出納”,金融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階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低,人們在解決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幾乎沒有多少貨幣剩余。因此,雖然我國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給與制度需求是相適應的,整個金融制度處于均衡狀態,非正規金融根本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
1979年以后,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漸進式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有制結構和經濟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協調。我國的私營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對經濟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但在金融資源分配方面,為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有經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首要任務,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暇顧及,個私企業從正規金融部門融資變得十分困難。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當正規金融的進人變得更昂貴時,中小企業必然會尋找新的金融服務機會、形成相應的規則和約束并使之合理化,即從非正規金融部門籌集資金。
其次,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變。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經濟資源上的絕對的控制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管制。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給方面長期居于壟斷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任何制度創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將其他個人或團體排除在制度創新的空間之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逐漸放松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將一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人部門,為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最后,經濟運行的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開放后,收入的貨幣化分配逐漸取代了傳統經濟制度下的實物分配,我國居民在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積累了大量的剩余貨幣。為使其貨幣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居民或組織在運用其貨幣資產時要兼顧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非正規金融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數量巨大的民間資本所有者受利益驅動而成為非正規金融的供給者或中介人,將小規模的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供給,促進貨幣或資本向投資轉化,對正規金融產生“擠出”效應。
2.2正規金融制度變遷: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制度供給因素分析
雖然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遷中成長起來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金融制度服務產生強烈的需求,但在我國,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只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它是由政府通過法令等手段進行的,政府在制度選擇與制度變革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決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體的地位不同,兩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發點也不盡相同,對于作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來說,只要現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凈效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個,就會使其產生對新的制度服務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潛在供給,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處于非均衡狀態。作為制度供給者的政府,其制度變遷的供給雖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之上,但所依據的不是制度的個別凈效益,而是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中存在個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差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因制度變遷的供給不足而導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一點在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改革開放后,國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種金融資產的形式,經過銀行完成由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原有的“大財政、小銀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家利用財政手段支持國有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使得國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變遷過程中必然要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通過國有金融系統對金融活動壟斷,從居民儲蓄中獲得大量的資金剩余,為公有制經濟發展籌集所需資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視政策,盡量少地滿足其融資需求。由此可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進行金融制度安排時并不一定以國民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導致制度供給結構扭曲。即使政府能夠克服以上影響,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以及設計、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場經濟的經驗,對變革的金融制度供給采取“摸著石頭過河”方式逐步進行的,對正規金融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著認識和組織、發明或引進、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等四重時滯,因此這種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變遷中,即使政府放松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也會造成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首先,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正規金融機構逐步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兼顧成為其經營目標。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對貸款行為進行規范,信貸標準日趨嚴格。而民營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比大企業要高得多。正規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群體自然會抑制其貸款沖動。另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急、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正規金融部門貸款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頻率高、額度小”的資金需求也提高了銀行提供單位貸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使得我國的銀行信貸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據資料顯示,在我國整非國有經濟部門從國家銀行系統中獲得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的20%,有組織的銀行系統中80%多的信貸都被分配給了國有經濟部門。而在直接投融資中,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定位于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在股票發行中,有限的額度基本都被分配給國有企業,迄今為止,股票市場中,上市的民營企業不足10%,通過發行股票籌資的比重則更低。
3結語
總之,在我國經濟制度發生巨大變革的社會背景下,制度環境的變遷不僅生產出對非正規金融有著強烈需求的中小企業,也生產出擁有大量貨幣剩余的私人部門和允許多樣化權利主體進行制度創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規金融制度的供給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著現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間,因而孕育著巨大的制度變遷收益。為了爭取現有制度安排下不能獲得的外部利潤,他們必然會在現有制度的邊際進行金融制度創新,導致我國非正規金融最終得以產生,發展和壯大。由此可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具有內生性,因此對非正規金融不能采取簡單的取締態度,必須通過立法途徑引導非正規金融合法化,正規化,推動我國的經濟發展。聯系到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世界性金融危機沖擊的現實,政府更應當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的優勢,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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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黑龍江 非正規金融 現狀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9-184-02
一、非正規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非正規金融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作為一種滿足資本需求的體制,它也促進了整個社會經濟的增長。很多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在資金需求上既不能實現自融資金,也無法從正規金融渠道得到滿足,而非正規金融作為市場化需求的產物,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需求的過程中直接促進了經濟的增長。目前,從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來看,其資金的獲得還是通過自籌的方式,而在自籌資金當中又有相當大的比重是通過非正規金融獲得。
二、黑龍江省非正規金融發展現狀
黑龍江省的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形式可謂多種多樣,其中以農村大量閑置資本發展產生的農村民間借貸作為主體,同時還有個人信貸公司和合伙投資理財等多種組織方式并行發展。
2013年第三季度開始,我國銀行業出現了貸款回收困難,使銀行業造成了錢荒現象,進而提高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放貸的標準。這就造成了民營中小企業通過正規融資渠道借貸困難重重,不得已轉向民間借貸籌集資金。因此,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起步較晚,在機構建設、法規制度等方面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黑龍江省內的非正規金融相較國內發達地區,在發展規模和從業人員專業素質方面的差距依然很大,非正規金融機構通常是完成注冊后立即開展業務,不重視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另外,由于工商部門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對非正規金融的監管有漏洞,造成近年來的非正規金融糾紛逐年遞增。另外,非正規金融往往因為無抵押品或抵押品資不抵債造成機構的資金回籠困難。相比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過高的融資成本經常使中小企業在規定的還貸日期一拖再拖,這樣的行為破壞了彼此之間的信任,因此,黑龍江省內的非正規金融發展現狀可謂喜憂參半。
三、完善黑龍江省非正規金融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培育多層次的民間直接融資市場
根據黑龍江省地區中小企業分布廣、所屬行業差距大的情況,可以考慮建立涉及債權、理財、基金等多渠道、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靈活、便捷、暢通的融資渠道可以為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發展動力。為了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非正規金融投資渠道窄的問題,可以借鑒西方市場經濟體系較為完善的成功經驗,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建立非正規金融與網絡技術的結合也是非正規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賦予非正規金融合法的競爭地位
給予非正規金融提供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并允許非正規金融資本參與到融資市場競爭中來,這樣既可以減少因其躲避管制而發生的成本,也可以減少不法分子利用其形式破壞社會法制和道德環境所帶來的危害。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個體、私營等非公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民營經濟不僅僅包括農業、工商業等實體性產業,也應該包含銀行、保險等金融產業。而且,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社會分工、專業化程度的加深,包括金融要素市場在內的商品市場必將進一步細化,那么僅依靠正規金融機構和跨國外資金融機構并不能滿足各種市場主體的融資需求。因此,在客觀上需要不同性質和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金融服務。所以,省內應該針對非正規金融的特征,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引導和規范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服務。
金融業是個高風險的行業,承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合法性、鼓勵非正規金融金融市場不等于無限制地任何非正規資本都能進入金融市場。首先,應該在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之下,實現非正規金融的整合,提升整個非正規金融行業的質量。如果能夠給非正規金融提供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提高其合法地位,規范行業的發展,就可以讓非正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使其在規范的道路上逐漸壯大。另外,對非正規金融業要有^別的對待,對合理合法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勵,對合理但不合法的給予法律上的幫助和引導,而對既不合理、不合法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就要嚴厲打擊。加強非正規金融的信用體系的建設可以幫助非正規金融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進而幫助中小企業減輕借貸壓力。
從黑龍江省目前情況來看,可以從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存量和增量兩方面上著手改善其生存現狀。存量方面的具體措施,可以給予非正規金融機構更多的合法地位,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鼓勵這些機構之間的并購、重組,促進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優化。同時鼓勵地方性商業銀行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兼并和收購。增量方面,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加大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審核力度,制定嚴格的非正規金融機構準入制度,對申請人的注冊資金、產權結構、股東人數等進行篩選。同時,對退出機制也要進行控制,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允許非正規金融參與地方性或區域性的商業金融機構的投資或參股,這樣就可以通過個人理財投資或產業投資的方式將民間過剩資本,或非正規金融機構資本轉化為直接投資。
(三)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融資關系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而民營中小企業的信用度低、倒閉率高已成為普遍現象,信用低會增加貸款活動的風險,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借貸給中小企業的意愿越來越低,不愿意將資本投入到高風險市場;另一方面也加劇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加強非正規金融市場的信用建設,建立制度的同時培養信用意識,改善非正規金融的生存土壤,為非正規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信用的建設需要從理念和制度兩個方面出發,一方面提高借貸雙方的誠信理念,節約市場資源,促進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建立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這是非正規金融進入正規融資體系和使金融機構降低風險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民間金融監管機制
除了誠信系統的建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更多的是依賴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制度,來保障非正規金融在市場上的進入和退出。首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且為了保證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必須強制執行,根據金融機構不同的經營狀況確定不同的存款賠付率;其次,為解決中小企業起步晚、規模小、融資難,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問題,同時也為了避免中小企業帶來的壞賬風險,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貸款擔保制度;再次,為了保障非正規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和已經發生的借貸關系,有必要建立一套破產清算制度為了便于政府監管部門對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加強對非正規金融的約束,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第一,建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相適應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政府監管部門負責對其制度進行審查,確保分線監督機制的有效性;第二,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信息,便于監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減少風險的發生;第三,建立非正規金融風險預警機制,設計一套合理、可行的風險預報指標,這樣就能使監管部門及時掌握風險系數并做到有效化解;最后,建立非正規金融分線處置機構,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通過并購、收購、撤銷營業執照、依法破產清算等途徑對風險較大或已經存在諸多問題的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處置,強制其退出金融市場。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一般項目(14B071)階段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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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已形成巨大的力量,但由于非正規金融機構存在市場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國的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是一種必然,它將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對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問題,國內理論界大致形成兩大思路,一種是堅持政府主導,充分運用現有農村金融的組織體系、存量規模,對之進行必要整合與功能創新,使之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農村經濟結構,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體系與農村經濟體系當中雙重主力作用;另一種觀點是要注重發揮“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制度創新過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規金融與農業、農村、農民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為農戶所樂意接受,這種金融活動更容易嵌入農村經濟的各個層面與過程當中,從而形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內生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后由農村金融活動的主體——農民來決定最終選擇什么樣的金融上層建筑。
整體上看,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占據主流地位。從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來看,實際上也體現的是第一種觀點的思路。通過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選擇第一種思路具有客觀必然性,這不僅僅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整體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發揮金融功能,促使小農經濟走向開放,與社會化大生產相互交融的要求。誠然,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東南沿海一代的民間經濟能夠在全國率先走過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昔日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是做出了貢獻的。然而,相對于存量巨大、覆蓋面廣泛的正規金融而言,非正規金融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視非正規金融在創新當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規金融取代正規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發揮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的效率,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就成為問題的一個關鍵。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的市場化程度很低,而且資本高度稀缺,若采取類似于城市經濟當中“國有股減持”方式將政府對農村金融產權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場調節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與需求,其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導框架之內,通過制度供給的方式激勵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創新將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設新農村的過程當中,政府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要不斷弱化千百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當中業已形成的“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這也是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
而難點在于,如何保證政府主導創新過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導創新決策成本過大的問題。在我國二重結構(1996)的社會制度之下,社會的運行過程直接體現為“官”與“民”的對立。這種社會結構的優勢在于政府的意圖能夠迅速地傳遞到社會下層。在現實生活當中,這種運作特征體現為,一旦某個問題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該問題就會立刻進入“解決”的程序當中。然而,這種社會結構的效率要依托于一個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須事事過問,一旦對某件事情“關注”不夠,就會導致制度安排嚴重滯后,同理,政府調查研究不夠深入,掌握信息不夠全面,其決策也會造成制度供給的扭曲。目前,我國正在實施過程當中的有關農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臨這一問題困擾。
論文摘要 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和組織體系決定了我國農村存在著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導致了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我國的農村和城市經濟發展的失衡。針對我國農村金融抑制特點,提出推行金融深化戰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變化是金融地位的顯著提升,金融是國家經濟的命脈,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命脈。由于我國特殊的二元經濟結構模式,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程度日益提高和金融改革逐漸顯現功效的同時,農村金融卻問題頗多。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村金融發展滿足不了農戶的基本需求,農村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不規范問題等亟待解決。因此,深入研究我國農村金融存在問題,對認識和解決農村金融抑制,推進金融深化改革有重要意義。
1農村金融市場的組織體系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存在兩大格局,即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前者為主導,多種非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正規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批準成立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機構,如我國的中央銀行、政策銀行、合作銀行、保險公司、典當業等。非正規金融機構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組織,即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組織,如農村合作基金會和自發的鄉村組織等。
2農村金融抑制
2.1融出資金抑制
融出資金是指經濟主體從金融機構和其他渠道借入資金,農戶實現資金融出,只有增加資金供給才能讓農戶真正受益,而事實卻非如此。
2.1.1農村面臨嚴重的資金短缺。從農村資金供給的主體來看,有鄉政府、村集體、鄉鎮企業和農戶,而鄉鎮企業由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資金積累十分有限。因此,對于農村每一主體,他們的儲蓄能力都十分有限,且急需外部資金供給。受長期以來的二元經濟結構影響,農村資金一直是游離農村,進入城市,而且農村資金離農傾向愈加嚴重。
2.1.2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的資金在以各種途徑源源不斷地流向城市,農村還在向城市輸血,商業銀行在農村的儲蓄網點每年吸收的農村資金為5 000~6 000億元,這筆巨款資金由此內部系統注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國郵政儲蓄存款余額為7 679億元,全部轉存中央銀行,其中65%來于縣及縣以下鄉鎮及所轄農村,占34%;1978~2000年間通過農村信用社和農村郵政儲蓄機構造成的凈流出資金高達6 157.9億元,僅2000年1年農村資金通過農村信用社就流出4 639億元。可見農村資金流出態勢還在加劇。
2.2融入資金抑制(資金需求受堵)
融入資金是指經濟活動主體從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借入資金。融入資金抑制的問題就是資金需求的問題。
2.2.1農村融入資金主體細化。雖然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從事金融供給服務的機構多種多樣,但這些需求服務對象只有3種,農戶、農村企業和政府部門。三大農村資金需求主體的層次再細分類又是一個資金需求的方向,是資金需求渠道的細分系統。
2.2.2農戶融入資金受堵原因。農戶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也是農業生產的投資主體,農戶的投資行為直接決定著農產品和市場的有效供給,決定著農戶的經營收入。農戶貸款是農業信貸的基本形式,農戶對借貸資金的需求與農村金融部門借貸支持存在較大差距。
(1)主體因素。農戶、鄉鎮企業和基層政府部門是農村金融市場中經濟活動的主體,在三者之中農戶占有絕對大的比例。農業生產周期長、收益小、季節性強等特點,直接影響農業的資金周轉和回收。
(2)客體因素。由于正規金融服務的缺位和不完善直接造成非正規金融機構服務的壯大,農村正規金融服務急劇萎縮。農村信用社一直被當成中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經歷了20多年不斷改革和發展,農業資金投入短缺,農戶和農村中小型企業貸款難問題仍然突出。
3推行金融深化戰略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存在著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導致了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我國的農村和城市經濟發展的失衡。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分別對經濟發展起著抑制與促進的作用,推行金融深化戰略有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金融深化理論是指政府放棄對金融體系的過分干預并在有效地控制通貨膨脹之后,推行金融深化戰略,以金融市場經營主體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場化,使利率真實反映市場上資金的供求變化,刺激社會儲蓄總給水平的提高,從而便于資本的籌集和流動,有效地解決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提高融資效益。
3.1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規范農村合作金融
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為“三農”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支農服務和自身發展的雙重目標需要依賴于三個方面:一是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產權改革,規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轉換經營機制,加大信息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制約,逐步培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身可持續發展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二是堅持商業化支農方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論采取何種產權形式,都需要自己能在農村建立起穩定增長的信貸資金供應機制,堅持市場化、商業化取向。若被迫犧牲商業利益去實現社會責任,則不可能持續發展。三是堅持區域發展。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自然條件又不一樣,因此,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應充分調動各方政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同地區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結合實際,采取不同的發展戰略。東部地區要按商業化取向,中西部地區要向市場化、商業化方向發展,西部地區要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3.2推進農村民間金融合作化,重構農村合作金融
發展農村民間金融就必須讓已存在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活動合法化、公開化、規范化、重構在農村居民自愿基礎上的新合作金融組織,推動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為農村合作金融提供有益補充。通過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等法規體系,給予民間借貸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使其充分發揮對農村融資的補充作用。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公開化管理就需要,一方面,規范民間借貸協議,明確民間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建立必要的資金借貸登記,使金融監管當局能準確地掌握民間借貸活動,介于進行宏觀調控。另一方面,通過降低準入門檻,根據市場化原則,結合區域小額貸款機構的實踐經驗,建立及時有效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引導民間金融進入正式金融。此外,建立靈活的民間金融監管體制、完善的破產保護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和擔保補償機制,保護和補償中小規模貸款人的利益,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保障”。
3.3強化農村信貸管理,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關鍵詞:金融結構;新型城鎮化;金融相關率;非農產業比重;異質性需求
一、 引言
本文從金融結構理論、新型城鎮化的內涵出發,探討金融發展與農村城鎮化、產業結構優化之間的互動關系,并指出金融體系支持城鎮化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礙。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從國家與農村兩個層面上對金融深化的相關作用進行實證檢驗,并重點檢驗了農村金融結構與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之間的關系。最后,針對我國農村金融結構的特殊性與農村融資需求的異質性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二、 金融發展與城鎮化相關理論分析
1. 新型城鎮化的內涵。2013年12月召開的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指出:“要以人為本,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提高城鎮人口素質和居民生活質量,把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作為首要任務”。同時,“要根據城市資源稟賦,發展各具特色的城市產業體系……增強中小城市產業承接能力”。這表明,新型城鎮化將聚焦于農村人口生產、生活模式的轉變,聚焦于相關產業結構的調整。
單純的將城鎮化理解為農民生活、生產空間意義上的轉移,易導致盲目、不可持續的城市空間擴張,也極易忽視農民群體的權利訴求與福利共享。就要素稟賦提升而論,農村城鎮化應表現為農業內部的產業轉型和結構升級,表現為勞動力就業結構從以第一產業為主向以第二、第三產業為主的轉變,并由此帶動人口、資源的空間結構從分散到集中的過渡。
2. 金融發展與城鎮化的相互作用。在宏觀層面上,國家的金融深化支持國民經濟增長與產業升級,而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將為金融進一步深化提供相應的養料。農村產業結構及農民就業隨之轉變,城鎮容量得到擴充,為城鎮化的推進提供物理與產業上的空間;同時,農業生產的規模化、集成化、高效化得到資金、產業技術與人才的支撐,使大量農業人口的轉移成為可能。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在農村城鎮化的過程中應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根據“門檻效應”理論,農村金融體系運行需要一定的進入費用和交易成本,在發展的初期階段,農村的居民收入與社會財富都不足以支付這一成本,故對金融服務缺乏需求,金融機構也缺乏進入農村的動機。隨著農村經濟發展,金融需求逐漸提升,而金融機構的收益也逐漸超越門檻成本,逐漸形成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相互促進的局面。
3. 異質性融資需求與系統性負投資。考察金融結構的適配性,不能忽視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在農村城鎮化的過程中,大量的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新設企業、合伙型企業成為產業結構調整的主要動力,他們亟需資金扶持,但因為在品牌、技術、資金、規模等方面的限制,難以得到大型商業金融機構的認可,同時又不符合以傳統農戶的生產、消費為扶助對象的政策農貸要求。從正規金融的視角來看,上述企業的融資需求存在著“異質性”,因而受到排斥;企業因為無法得到金融系統的輸血而缺乏發展動力,陷入惡性循環。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相對而言,農村投資項目往往存在著分散、信息不對稱、可預期收益不高等問題,故難以得到正規金融的青睞,由此引起系統性的負投資,即從該地區(或該領域)獲得儲蓄,卻未以相應比例向該地區(或該領域)發放貸款,致使農民群體及相關企業在城鎮化的進程中始終處于不利地位,產業升級舉步維艱,農民在社會財富積累、分配過程中難以擺脫弱勢地位。
三、 實證檢驗與結果分析
從上述分析出發,在國家層面上分析整體金融深化的作用,在農村層面上從金融深化、金融效率和金融體系內部結構三個方面考察農村金融結構的適配性,其中對于農村金融體系的內部結構使用定性方法進行分析。
1. 實證檢驗模型。采用格蘭杰(Granger)因果檢驗方法,其基本理念是:如需分析序列X是否會對序列Y產生因果影響,需估計X的滯后期是否會影響Y的現在值,如已經控制了Y的過去值,X的過去值仍能對Y有顯著的解釋能力,則認為X與Y具有格蘭杰因果關系。
使用Goldsmith(1969)提出的“金融相關率”概念衡量全國與農村的金融深化水平,該指標通常使用一國(或地區)金融資產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來表示,其中金融資產包括廣義貨幣存量、各類貸款及有價證券等,考慮到農村地區人均持有的有價證券量較小且數據難以統計,為統一口徑,在計算金融資產時僅考慮廣義貨幣存量M2與各類貸款。國內金融相關率(FIRd)使用全國廣義貨幣、各類貸款余額之和除以GDP計算;在計算農村地區金融相關率(FIRr)時,認為農村廣義貨幣存量包括農戶手持現金、農村存款,其中農戶手持現金按照流通中現金(M0)的80%計,農村地區生產總值使用第一產業增加值與鄉鎮企業增加值之和估計。使用農村存貸比指標(LD,農村貸款/農村存款)衡量農村金融體系效率,考察農村系統性負投資狀況。
從人口與產業結構兩方面衡量城鎮化推進效果:前者使用人口城鎮化率(PR,城鎮人口/總人口),城鎮人口是指居住于城市、集鎮且主要從事非農生產性產業的人口,是以居住地和所從事產業進行區分;考慮到農村從農業轉化為非農業的產值難以準確計算,后者使用非農產業比例(RI,第一、二產業產值之和/GDP)衡量整體產業結構的調整水平。
相關數據取自《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金融年鑒》,因為自2010年起相關貸款的統計指標全面調整,其后數據缺乏可比性,故樣本期從改革開放起(1978年)截至2009年。
圖1為國內金融相關率、農村金融相關率與農村存貸比的變化過程:全國的金融規模保持了較高的增速,相對而言,農村地區金融規模的增長明顯滯后,且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及2004年以后都出現過明顯下滑。農村存貸比則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持續下滑。圖2對比了金融深化與城鎮化過程:城鎮化率與非農產業比重總體均呈上升趨勢,后者的增長速度要小于前者;兩者的增速都要明顯滯后于全國金融深化速度,而與農村金融深化速度大致持平。
2. 檢驗結果。圖1、圖2顯示,除農村存貸比(LD)外,各序列都具有較明顯的趨勢性,對各序列取自然對數后進行單位根檢驗,發現均不能通過平穩性檢驗,但各序列的一階差分序列在1%水平上均可拒絕原假設,認為不存在單位根。故對原序列進行一階差分后形成dFIRd、dFIRr、dLD、dRP及dRI序列,使用Eviews6.0軟件進行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對各組關系分別檢驗滯后1期~3期,滯后3期在10%的水平上均不能拒絕原假設,即認為序列之間不存在格蘭杰因果關系,表1~表3列出了滯后1期、2期的檢驗結果。
結果顯示,在5%的水平上,dFIRd到dRI序列的檢驗拒絕原假設,可認為dFIRd到dRI序列存在單向格蘭杰因果關系。而其他各組均不能在5%的水平上拒絕原假設,不能認為該各組序列之間存在格蘭杰因果關系。
3. 實證結果分析。首先,分析整體金融深化的相關影響(表1),國內金融規模的增長對產業結構的優化有單向的格蘭杰因果關系,這與相關研究的結論具有一致性;但金融發展與產業結構的優化尚缺乏互動關系(單向作用),觀察圖2可以推測,產業結構調整的速度、水平可能尚未達到對金融發展形成明顯帶動的程度。整體金融深化與人口城鎮化之間不存在格蘭杰因果關系:人口城鎮化是一個復雜而長期的過程,不僅意味著大量農民居住、生產空間的轉移,更重要的是其生產、生活模式的變化,涉及農村、小城鎮地區涉農產業的轉型以及戶籍、教育、醫療等各方面問題。農民群體在財富、教育水平、工作技能、社會關系、戶籍身份等方面的稟賦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在社會財富積累的過程中總是難以分享到相應的福利與果實,所以,農民向城鎮市民轉化的速度大大滯后于全國金融發展的速度,現階段金融的整體深化對于農民城鎮化的拉動作用相對有限。
然后,考察農村金融深化的相關作用。農村金融的發展與農民城鎮化、產業結構優化之間均無格蘭杰因果關系,我們從農村金融系統效率與內部結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從效率方面看:1978年,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款額分別為174.86億元和181.81億元,總額不高但水平相當;2009年,存、貸款額分別為63 845.61億元和30 652億元,存款總額增長了三百六十多倍,但存貸比卻從100%以上縮減為不足50%。這表明農村地區的系統性負投資已相當嚴重,據測算,1994年~2005年,農村地區金融機構負投資額增長了近10倍,如果將財政渠道的負投資額計算在內,從1992年到2005年的13年間,農村地區的負投資規模擴大了116倍。
從農村金融的內部結構考察,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并存的二元特征較為明顯。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后,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大規模撤離農村,農村信用社逐漸占據農村金融市場最大份額,2004年以后,除東部地區以外,其他地區農信社的市場份額都有不同程度提升,市場集中程度更甚從前。城鎮化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小微企業,既難以得到大型商業金融機構的支持,又不符合傳統的農貸制度要求,對正規金融只能望而卻步,轉而求助于典當、民間信貸等非正規金融手段,據相關調查統計,我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機構的4倍,而某些地區高利息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85%。
不論從農村金融機構效率,還是從組成結構考察,均缺乏對于農村城鎮化的適配性,導致農村金融雖然規模有所增長,對于城鎮化的帶動作用卻比較有限。
四、 結論及相關建議
綜上,理論及實證分析表明,我國的金融深化過程對產業結構優化有明顯的推動作用,但對于人口城鎮化的作用有限;農村金融結構對于農村城鎮化的適配度不高。農村金融的二元結構及城鎮化過程中融資需求的異質性,使系統性負投資加劇,城鎮化推進、產業升級亟待金融支持。
針對提高農村金融結構的適配度,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1)進一步明確金融支持城鎮化的重點所在,優先投入有限資源。研究顯示,推動城鎮化最重要的幾個因素依次是:農業部門生產效率的提高、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與工業發展等,顯而易見的原因是,對于農業的投入與扶持相關產業升級,可直接惠及農民群體,有利于其生產模式的轉變、財富的積累。有理由相信,鄉鎮企業、農民創業企業、新型農業企業等涉農企業應為現階段資金、政策扶持的重點對象。
(2)針對農村金融結構適配度的不足進行優化。首先是進一步強化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綜合服務功能,逐步建立功能互補、分工合理的農村政策性融資機制,增加政策性信貸業務種類,完善自然人聯合貸款制度,將發展高效農業、農村產業升級、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作為重點扶持對象,同時,建立以政策性的小額信貸擔保服務公司為主,基層鄉鎮政府、村委會支持的小額信貸擔保體系;其次是針對農村基層項目融資金額小、信息極端不對稱的特點,引導設立區域小型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彌補大型金融機構不適配而非正規金融又缺乏監管的不足;在此基礎上,正視非正規金融的作用,逐步完善農村金融的監管體系。
(3)完善各項配套政策與制度。在頂層法律、政策設計的框架下進一步盤活集體所有土地的相關權利,使農民能夠享受土地權利流轉帶來的福利,并可使用相關用益物權作為擔保;加強對農民及相關企業的金融培訓,將相關工作列為基層政府及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責范疇,引導農民群體逐步增強使用各種金融資源的意識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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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國家博士后基金特別資助項目(項目號:13T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