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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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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缺點范文第1篇

關鍵詞: 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問題 六個方面

法律援助,也稱為法律扶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協調下,律師為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法律援助體系,應以滿足廣大農村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為第一要義,在擴大農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圍基礎上,建立健全農村法律援助的資金保障和人力資源配備機制,積極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建立專門面向農村公民的法律援助機構,是推動和發展農村法律援助的必要手段。只有做好農村的法律援助工作,農民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尊嚴,社會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的因素,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才能得到充分完善。

一、我國農村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

我國農村與城市相比,在自然資源、經濟條件、法律制度實施及歷史文化傳統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因而農村法律援助情況存在較大的滯后性。生活在農村的廣大農民特別是偏遠落后地區的農民很難得到實實在在的法律援助,農村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費嚴重缺乏。

法律援助的辦案經費包括政府財政撥款、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奉獻和社會捐助等渠道。《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七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由此可知,政府財政撥款是我國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奉獻和社會捐助只是我國法律援助經費的次要來源。

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數據,全國各地撥付法律援助的經費和中央財政為支持貧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而撥付的專項資金,平均到每個公民手里只有幾毛錢。因此,政府尤其是中央財政應當加大資金投入,改變現在我國法律援助經費捉襟見肘的局面,以此來進一步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二)人力資源嚴重不足。

根據司法部公布的數據,按照我國律師每天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統計,每名律師每年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太少,距離法律援助的需求來說還相差甚遠。另外,我國律師的數量分布極不均勻。根據北京市司法局的通報,北京是全國第一個律師突破萬人的城市。我國的律師較大一部分都集中在北京地區,出現了扎推現象。目前我國從事法律援助的專職人員少得可憐,僅有的一些專職人員也主要集中在城市,農村則基本上還沒有專職的法律援助人員,目前還有兩百多個縣根本就沒有法律援助人員。

(三)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知識在城市宣傳較為廣泛,法律援助機構也多設在城市里,而在農村的宣傳特別少。因為宣傳少,所以農民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甚至有的農民根本就不懂法,一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他們根本就不知道可以通過求助法律援助機構或法律服務工作者,并且腦海中就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只憑感情用事,采用非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引起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四)質量不高。

在農村中,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短缺,大多是基層法律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義務,他們大多數沒有經過嚴格的、專業的、系統的法律知識培訓,法律專業知識相對薄弱,而且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因此,多數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這些都導致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不高,從而讓農民不放心,不再相信法律援助制度。

(五)形式過于單一。

目前,我國并沒有單獨針對農村設定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據調查了解得知,目前因農村家庭及相鄰糾紛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及追究刑事責任案件正逐年上升。除此之外,因農民土地被征用,失地得不到補償;征地拆遷安置得不到妥善解決;村兩委選舉不公;村務不公開等引發的法律糾紛事件也日益增多,這些糾紛都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決。而今開展的一些法律援助進農村,大多以傳統的訴訟為主。訴訟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是解決矛盾糾紛萬不得已的最后“一道防線”。針對矛盾復雜、糾紛頻繁的農村而言,僅僅依靠訴訟援助這種單一形式,根本不足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足以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六)律師的重視程度不高。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有履行法律援助的義務。在實踐中,某些比較優秀的律師組成的律師演講團每月或每季度到農村里向農民們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解答疑問,或者贈送法律書籍。但是,這個律師援助陣容還是比較小的,存在許多只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觀的律師,他們下鄉宣傳法律知識只是為了完成政府交給的任務,并沒有認真宣傳法律知識。面對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并對法律宣傳興致不高的農民,許多律師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難而退。法律援助被稱為法治社會里的“窮官司”,很多律師不愿意承辦付不起律師費的案件。

二、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法律援助是黨和政府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被譽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必須以平等、公平為基本準則,不斷改進在實踐工作中暴露出來的缺點問題,大膽創新,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緊抓落實,完善中國的法律制度。我認為需從以下六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切實可行的農村法律援助經費籌集和支出制度。

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為了解決該項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僅供參考。

1.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政府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世界各國大都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到政府財政預算中,而預算撥款是政府財政保障的唯一形式。在我國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政府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各級政府要將法律援助最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當出現政府財政困難不能保障最低經費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逐級實行經費扶持政策,按照需要扶持地區的最低經費標準,通過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的扶持,保證在法律援助經費上有最基本的保障。

2.建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區,農民生活水平還比較低下。對于農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專項基金實屬必要。國家可以用財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農村法律援助的專項基金,并且該基金應該向中西部地區傾斜。該基金用于提高農村法律援助人員的待遇,從而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用于農村的普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從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廣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補人民法院減免農民的訴訟費用,從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其從心理上信任法律。

3.動員社會力量,拓寬籌集渠道。

社會資助是彌補國家財政撥款不足的有效途徑,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持續開展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動,借助媒體的號召力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法律援助事業,把籌集的資金捐贈給法律援助基金會。還可以利用每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活動,擴大法律援助的影響力。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作用,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大型募捐提供方便。

(二)充分調動和優化配置農村法律援助社會資源。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大量的人才,因此加強法律援助隊伍是目前面臨的一項重大任務。

1.充分發揮廣大律師的作用。

全國近幾十萬律師是法律援助隊伍的主力軍,要充分的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自主投身到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中來。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律師,給予表彰和獎勵,宣傳他們的光榮事跡,在廣大律師中形成人人爭當法律援助律師的良好氛圍。

2.有利地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

《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今后要在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下,進一步挖掘社會組織的潛力,拓寬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對象,彌補法律援助人員缺乏的現象,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3.法律院校的學生應當成為農村法律援助中的重要力量。

現今,各大高校都有法律專業,學法律的學生數不勝數,學校可以開展寒暑假法律援助志愿活動,組織這些法學專業的學生深入農村進行諸如法律宣傳等法律援助活動,這樣既可以增強他們的法律專業知識,又可以豐富他們的社會實踐經歷,同時也可以彌補農村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目前,法學專業的學生就業形式很是嚴峻,許多優秀的法律專業的學生不知道何去何從,不知道怎樣充分發揮自己的知識,最終導致大量人才資源的浪費。各個地區可以設定幾個崗位由法學畢業生擔任。我國目前有些省份建有村官制度,可以選拔一些優秀的法學專業的人員擔任村官,這樣的隊伍深入農村,融入農民的生活,更有助于帶動農村搞法律宣傳,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這部分人員應當被重視起來,他們的潛力還遠遠沒有被挖掘出來。另外,法律院校的教師還可以指導學生進行法律實踐活動。

4.設立農村法律援助站。

在農村設立法律援助站,以農村基層組織中的民事調解員為骨干,吸收當地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識、熱心法律援助工作的農民參加日常工作,作為聯系農民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橋梁,這樣就能真正幫助農民走出有法律需求但不知道找誰的困境。設在農村的法律援助站和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加強溝通、互通信息,協調工作,從組織上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加強農村的法制宣傳,讓農民掌握法律知識,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法制宣傳活動在農村有待加強,應通過各種形式積極的向農民宣傳法律知識,普及法學教育,使他們能夠掌握與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農村的法制宣傳活動還要通過電視臺、電臺、報紙、送法下鄉等形式開展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讓農民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已達到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幫助的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增強農民的信任度。

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關鍵所在,直接影響著農民對法律援助制度的信任度。接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像辦理收費的案件一樣認真負責,不能因為法律援助案件不收費就草草了事,一定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保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若每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都能將案件辦理得很好,則他們就能得到農民的信任,遇到某些棘手的問題,農民也很樂意向他們請教,反之,則會收到相反的效果。法律援助提高了信任度,才會有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作出更大的貢獻。

(五)提高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是保護貧困人民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正義和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又有條件予與和解的,我們應當進行非訴訟法律援助。開展訴訟法律援助與非訴訟法律援助并重的農村法律援助方式,可滿足廣大農村的村民通過非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愿望。通過實踐證明,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案件占絕大多數,我們應將法律援助和人民調解結合起來,大力發展非訴訟法律援助業務,提高法律援助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全面提高農村法律援助律師的執業精神。

某些律師因為法律援助案件不賺錢而怠于從事,為了自身的利益可以背叛道德,若把物質生活放在第一位的律師越來越多,我國將永遠也不會建成新農村,永遠也不會實現和諧社會。因此,律師應把執業精神放在第一位;應勇敢而堅定地承擔起法律援助的光榮使命,伸出排憂解難的援助之手,播散維權助殘的慈愛之心,甘做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之盾;應熱愛法律援助,在實踐中,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中來,全面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展示出新時期的執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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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缺點范文第2篇

關鍵詞:訴訟保險制度;制度移植;制度設計

接近正義是20世紀下半葉以來訴訟領域興起的一股潮流,至今仍方興未艾。針對不少公民因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而被阻擋于法院大門之外的現狀,現代各國設立了各種援助制度,訴訟保險制度(legalexpensesinsurance)即為其中之一。那么,我國是否能夠并且應當移植該項制度呢?若然,具體制度又該如何設計?本文擬對此作一研究,以求教于同行。

一、訴訟保險制度概述

訴訟保險是指投保人事先購買確定的訴訟險種,當其就承保范圍內的事項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一定訴訟費用的一項保險法律制度。訴訟保險制度最初產生于19世紀的法國,其雛形是1897年成立的“醫療糾紛基金”(SouMédical),該組織要求其成員每天認捐一個“蘇”(Sou,法國輔幣名,相當于1/20法郎),而認捐“蘇“的行為相當于今天的購買訴訟保險行為,凡認捐的成員都可在日后與他人發生法律糾紛時,通過組織的力量獲得法律幫助和經濟援助。1917年法國魯曼地區出現的“汽車運動保衛制度”(DéfenceAutomobileSportive)即是現代意義上的訴訟保險制度誕生的標志。隨后,德國也設立了“德國汽車保險制度”(DeutscherAutomobileSchutz),并將訴訟保險的范圍逐步拓展到其他財產性民事糾紛領域。到目前為止,歐洲各國普遍建立了訴訟保險制度,并在巴黎設立了歐洲保險委員會,其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丹麥、意大利、英國等。

訴訟保險在形式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單獨式(Stand-alones),是指與其他保險類別沒有聯系而獨立存在的訴訟保險;二是附加式(Adds-ons),是指在其他險別上附加的訴訟保險,其投保對象主要是房地產和機動車訴訟;三是合作式(Cooperatives),是指從事傳統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專營訴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合作開辦的訴訟保險。

訴訟保險的保險范圍通常包括法院費用和律師費用,并以后者居多。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風險包括合作風險(riskofcooperativeagreement)和異議風險(riskofdisagreement)。在合作風險中,訴訟風險主要是由訴訟進程時間不確定而產生的風險,在其承保范圍內,將來可能發生的理賠金額是能夠預測的,但在異議風險中,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都很難預測,其原因在于,投保異議風險的案件在發生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例如,人們無法預測交通事故發生的確切時間,也很難預測為此進行民事訴訟所需的訴訟費用。正是由于異議風險的存在,才促使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保險方式來分散個體的訴訟風險負擔,這也是訴訟保險制度得以產生和發展根本動因。

訴訟保險是一種將訴訟風險進行社會分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適用對象是介于富人與窮人之間的中產階層。有學者認為,當權利受到侵犯時,訴訟保險的被保險人提訟的傾向性大于未投保者,就此而言,訴訟保險具有促進潛在權利顯現化、形式權利實質化,進而實現法的支配和法律平等的“公器”功能。此外,訴訟保險還具有副位功能,即通過向當事人介紹律師以及擴大有訴訟經濟能力人的范圍,以普及法律服務,進而促使律師業務更趨于合理化。

二、我國移植訴訟保險制度的分析

(一)經濟分析。保險學中的風險是指損失發生及其程度的不確定性,其構成要素有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風險損失,三者的關系是:風險因素(如火災隱患)的客觀存在導致了風險事故(如火災)的產生,風險事故的產生引起了風險損失(如財產毀損),風險則為三者的共同作用結果。面對訴訟風險,我們可以作如下解釋:人們進行經濟交往必然產生利益沖突,沖突的客觀存在必然導致發生民事訴訟,訴訟費用作為一種經濟損失隨之產生。由此可見,訴訟費用風險在構成上完全具備可保風險的基本要素,從而對訴訟費用予以保險是可能的。

有風險就要進行管理。訴訟費用具有可保性并不意味著非保險訴訟費用風險就無法進行管理,這里還有一個最優選擇問題。常見的風險管理方法有控制型(如回避、預防等)和財務型(如自留、轉移等)兩種,保險屬于財務型手段。每一種風險管理手段均有其適用范圍:當損失程度高但損失頻率低時,可選用風險回避;當損失程度低且損失頻率也低時,可選擇風險自留和損失預防;當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都高時,就應選用風險轉移和損失抑制了,此時,保險為最佳選擇。

(二)法律分析。就訴訟費用導致的“權利貧困化”,學者們設想了各種解決方案,有的主張取消審判費用,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是為取消主義;有的主張由國家對確有經濟困難的人員實行司法救助,減免其審判費用,此為減免主義;還有的主張實行法律援助,減免當事人的律師費用。

先就取消主義來說,其理論基礎是:解決糾紛、保護私權是國家的責任,現代國家又都是租稅國家,故訴訟費用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但是,制度構建往往是相關制度原理相互競爭的產物。就訴訟費用的負擔在國家與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而言,還應當考慮國家財政負擔、民事訴訟的性質和原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以及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等因素。就此,學者們多持受益者負擔原則,即審判制度的維持不是完全依靠一般的公共稅收,實行公共負擔原則,而是要求當事人也負擔一部分。由此可見,取消主義不可行。

再就減免主義而言,司法救助是對審判費用的負擔在國家與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調整,將本應由當事人負擔的部分費用轉由國家暫時或最終負擔。但從上文可知,這種轉移是有限度的。因此,減免主義亦有其局限性。

現代各國多將法律援助定位為國家責任,由此出發,法律援助只能是有限的。目前,我國的民事法律援助只能適用于我國公民,團體組織不能申請,但現實生活中并不乏經濟困難而又亟需法律救濟的團體組織。其次,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律師費用時才能獲得法律援助。最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制約了其功能的有效發揮。例如,雖然從理念上說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具體的制度構建和實踐都抹上了濃厚的行政色彩,出現了強調國家利益和國家政策而忽視當事人權利的總體趨勢,隔斷了法律援助與保障當事人權利之間內在的固有的聯系。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也有其不足。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屬于國家對公民實施的“他律性援助”,并且其主要適用于經濟困難群體,中產者是被排除在外的,于是就可能導致中產者雖難以支付訴訟費用,但卻無法獲得援助,而成為真正的“權利貧困者”。而受制于國家財力等因素,訴訟免費主義也行不通。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種既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又具有廣泛適用面的新型制度。訴訟保險制度正是這樣一種制度,它具有以商業活動為基礎來達到公共目的的復合性格,為促進公益性調整與私益性調整相互結合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切入口。

(三)其他條件分析。根據西方的實踐經驗,訴訟保險制度能否獲得成功,主要取決于三個條件。一是保險公司在接受當事人投保前,應當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用數額進行準確預測;二是存在一定的保險市場份額和一定數量的保險公司;三是有一批符合資質的訴訟保險法律專家。先就條件一來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審判費用是較容易預測的。律師費用雖然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隨著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陸續出臺律師收費指導性規定,并要求律師履行收費告知義務,目前律師費用大體上是可以預測的,現實中發生的律師費用糾紛,主要是律師未能善盡職責或未能履行費用告知義務所致。因此,訴訟費用是可以預測的。再就條件二而言,雖然我國至今還沒有訴訟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訴訟保險制度還缺乏法律支持;法律界和保險界對訴訟保險的學理研究也不夠;許多公民的法律維權意識還不強,但是,這并不會妨礙訴訟保險市場的產生和發展。恰恰相反,法律規范和理論建樹往往是在實踐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以后才出現的。認為我國公民的維權意識不強可能影響訴訟保險市場的成長,則更是沒有道理。目前,在沿海發達地區,盡管法官們普遍超負荷工作,案件積壓仍較為嚴重,即使是在內地,案件也不在少數。傳統無訟價值觀對公民訴訟意識的影響并不像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樣大,許多人在權利受到侵犯之后沒有訴諸法院,往往是在利益權衡——尤其是對因司法腐敗等因素可能導致司法救濟低效甚至無效予以考慮之后作出的理性選擇。至于訴訟保險還要求具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資質條件的法律專家,這個問題的解決應該也是不難的,現有法律從業人員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就能勝任。

三、建構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模式之選擇

國外的訴訟保險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市場模式。即公民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自由決定購買何類險種,并且可以在保險條款約定的法律服務費用的額度范圍內自由選擇律師,保險公司則根據事先商定的法律服務明細表約定的金額支付保險金。二為政府指導模式。其最大特點是由政府確定訴訟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險種的設置及其收費標準以及市場化程度等均須經政府許可或確定。該模式主要適用于帶有公益性質的訴訟,如勞動保護訴訟等。三是利益協同模式。其最大特點是將全面成功報酬制與保險制度有機結合起來,以促進律師業和保險業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理賠之后便取得了向律師收取一定費用的權利,訴訟保險制度依靠預收的保險費和律師業務的恢復額兩部分資金進行運營。

上述三種模式各有優缺點。市場模式雖然具有保險關系各方權利義務明確的優點,但可能發生“市場失靈”現象;政府指導模式雖然能夠發揮政府調整市場的作用,但可能影響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至于利益協同模式,雖然可以提高各方的積極性,但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和律師過于追求商業利益從而損及接近正義目標的達成。本著揚長避短的原則,筆者以為,應當區別不同險種而采用不同的模式:對于非公益性的訴訟,可以采取市場化模式和利益協同模式;對于公益性較強的勞動保護和醫療訴訟等,可以考慮采取政府指導模式;而對于環境侵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訴訟等主體眾多但利益分散的訴訟,可以采用利益協同模式。

(二)具體制度設計

1.保險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總體而言,訴訟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當事人在訴訟中支出的各種費用,包括審判費用、當事人費用和人費用。但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的費用、因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而額外增加的費用以及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的訴訟費用除外。

2.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確定應當分別不同險種,根據各類險別的風險大小和損失率高低來確定,然后采用表定法綜合每一被保險人的具體情況對基本費率進行修正。為了減少管理費用,在經營了一段時間之后,可以采取經驗法,依據最近三年的平均保險費確定當年的保險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M=(A-E)C/E

在上述公式中,A代表最近三年的平均損失,E代表適用的預期損失,C代表依據經驗確定的可靠系數,M代表修正系數。

3.賠償限額和免賠額。訴訟保險的承保對象為訴訟費用,其數額大小往往很難準確預測。因此,訴訟保險沒有保險金額的規定,而是采用由保險雙方約定賠償限額的方式確定保險人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的確定方式有三種,即每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及每次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相結合。由于訴訟保險的保險標的一般較小,故而一般不宜對作為起賠點的免賠額進行規定。大型企業間的訴訟保險除外。

(三)法律規制措施

由于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訴訟保險致使訴訟費用的預防和懲罰功能相對減弱。因此,便可能發生當事人濫權的現象,如缺乏準備、提出過高的訴訟請求、和解率下降以及上訴率升高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進行規范。措施之一是由保險公司聘請法律專家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當事人評估訴訟成本和訴訟收益,以決定是否或提出多大的訴訟請求額等。措施之二是由保險公司對當事人的進行訴前審查,但審查標準不應過于嚴格,只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是沒有依據,均應允許其提訟。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利用提供法律咨詢和訴前審查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對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不服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師對拒付理由進行調查直至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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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缺點范文第3篇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

1.在教學目標上突出能力性

在傳統的法學教育授課中,教師以自己對法律的學理認識去影響學生,學生從老師的講授中理解法律的意思,這樣的教育宗旨以理解法律含義、講授法律知識為主。診所式法律教育則注重引導學生關注現實,關注在不同事實情況下確定結果的各種可能性,不論是課堂內的練習,還是課堂外的參與,沒有明確的問題設定,沒有統一的答案。法律分析與使用需要學生自己去探索,在發現、尋找與探索問題的過程中,鍛煉學生的實踐性思維能力、開拓性思維能力、創造性思維能力以及綜合判斷能力,為學生今后踏上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專業基礎。

2.在教學內容上突出實踐性

傳統的法學教育重視對學生學理性思維的培養,使學生在考慮問題時往往陷于抽象的價值判斷,在尋求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方面比較欠缺。診所式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實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實的當事人基礎之上,要求學生用律師的思路去思考問題,不是簡單地從學理角度對事物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斷。學生通過扮演案件各類角色,如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事務,調查取證、出庭辯論等,接觸到的是真實的案件、當事人、司法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實務中檢驗所學的法學理論,解決具體而實際的問題,不僅培養了多角度觀察問題的能力,而且獲得了許多實踐方面的經驗和技巧。可見,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典型的法律實踐教育。

3.在教學方法上突出互動性

在傳統的法學教育中教師是主角,學生是配角,課堂缺乏討論,學生缺乏思考,這種形式的教育很難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教師、學生雙方處于相對平等的地位,兩者是密切的合作關系、伙伴關系。教師可以提問、啟發學生,學生在思考中可以反問老師。這樣,學生學習的熱情由此產生,調動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教師在聽取學生意見的過程中,適當發表自己的意見或進行簡短的評論,引導學生進一步的思考和總結。在診所式教育中,教師在教學中充分體驗到學生的感受和表現,這是一種教學相長、互動交流的模式。

4.在教學效果上突出豐富性

傳統法學教育注重理論教學,而理論教學的特點是比較抽象,效果單一,除了考試外無法對學生的能力進行檢驗。診所式法律教育采用提問式、對談式、互動式、模擬訓練、個案分析等教學方法,讓學生通過體驗多樣性的角色,進行不同角度的思考,從而獲得包括知識、能力、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等多重的收獲。同時在診所式教育中,學生可以看到別人的表現、自己的表現,也可以聽到別人對自己表現的評價,從中可以明了自己的優缺點以及別人的優缺點,養成審視和反思自己的良好習慣,以實現不斷提高自身的整體素質和不斷增強自身的情感體驗能力的目的。

二、建立中國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之必要性

診所式法律教育打破了傳統的法律教育中人為設置的教育與社會之間的樊蘺,建立起了法律教育與社會現實之間聯系的紐帶,使學生得以接觸社會生活的復雜層面,了解社會生活的真實面貌。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對于我國法學教育體制的改革,提高教學效果,培養符合時代需求的合格法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診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推進法學教育改革

法學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門實踐性的科學。診所式法律教育一反傳統的“滿堂灌”或“填鴨式”的以教師為主導的單向教學模式,使學生作為獨立的主體參與到實踐性學習中,課堂上積極討論,課外參與真實案件的辦理,案件辦理到哪里,哪里就成為學生學習本領的場所。學生在承辦案件中學到了實踐的方法、技能和知識。可見,診所式法律教育實現了法律教育與社會現實的有機結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現代化教育理念,對于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和完善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舉措。

2.診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僅要掌握和熟悉冷冰冰的法律條文,也要向社會傳遞溫情的人文關懷,具有必要的正義感和社會良知。正如美國法學院聯合調查中95%的法學院院長感到的,“對法學院的學生灌輸一種承擔免費法律服務工作的義務感是法學教育的重要目標之一”。傳統法學教育中,法律專業的學生通常無法觸摸到法律與生活之間的差距,也無法感受到案件當事人的悲歡苦樂。目前,我國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與國家法律援助資源之間存在著巨大缺口和矛盾。據統計,我國每年大約有40余萬件法律援助類案件,而現有律師只能辦理不到20萬件,缺口很大。另一方面大量法學院校學生缺乏實踐機會,渴望接觸真實案例,從中獲得經驗和能力。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個供需矛盾。學生通過參與到具體法律案件中,直接和社會各階層的人士交流,近距離地觀察和感受不同人群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法律需求,為他們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自然就會萌生法律自豪感和社會責任感。

3.診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養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等傾向,帶有很大的封閉性,在這種教育模式下,很多學生只是會說話的機器,說起來頭頭是道,但做起來,卻無從下手,或手忙腳亂。診所式教學模式可以為學生創造一個在現實生活中實踐法律的機會,幫助學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規則,提高學生的應用實踐能力和法律實際操作能力,也使他們有機會在真實和有足夠壓力的環境中鍛煉冷靜分析事務、獨立應對生活的各項能力。尤其是讓學生在實踐中親身體驗正義并感受法律的力量,這些都會極大地提升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和綜合素質。

三、診所式法律教學的具體教學方法

1.真實案件法

這種方法是指讓學生置于律師的角色,在教師的指導下,當事人辦理真實的案件,并把學生培養成具有理性、高度責任感與專業技能的法律人才的一種教學方法。這一方法要求有充足的案源,教師和學生必須充分利用自己的社會關系網攬收案源。各個學校可利用自己的優勢和特點,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如權益保護中心、社區法律診所、法律援助中心等作為教學機構,讓學生能夠在教師的精心指導下進入實際的工作,并最終獲得一定的學分。通過直面案件法,學生不僅能獲取技能、增強學習興趣,也能為社會做更多的事情。真實案件法必然要求學生正確處理工學矛盾,要求教師改變和學生交往及溝通的方法,校園、辦公室、接待室、網絡BBS平臺都是學生與教師交流的地點,電話、手機、E-mail都是學生與教師溝通的工具。課上課下的交流,隨時隨地的指導,教學內容的不斷調整,使學習者的辦案思路更加明晰。同時,對于已經習慣事先準備教案、按照教案教學的教師來說,無疑是一種挑戰。

2.角色模擬法

法律援助的缺點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村社會救助;現金;實物;服務;代用券

一、引言

農村社會救助是針對城市社會救助而言的,指國家和集體對農村中無法定扶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災、缺少勞動能力等造成生活困難的貧困對象,采取物質幫助、扶持生產等多種形式,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當前中國的經濟雖然突飛猛進,然而受惠的多數為城市人口,農村經濟仍比較落后,收入的剪刀差越來越大,這凸顯了農村社會救助的迫切性,對社會救助的需求就不得不談到具體受惠時,采取的方式,現金,實物,服務?到底哪種是最合適的方式。國內有不少學者也對農村社會救助方式進行了研究,周沛,易艷陽認為傳統的物質性救助方式存在著救助形式單一、救助接收者被動、救助效果欠佳的缺陷,構建新型綜合性救助方式,是新時期社會救助發展的趨勢。要從救助的性質、救助資源的類型、受助者的能動程度三個角度,指出制度性救助方式與非制度性救助方式的結合,物質性救助方式與非物質性救助方式的結合,“他助”方式與“自助”方式的結合;多元的救助方式,將有利于貧困問題系統性、科學性、人性化的解決。依據尼爾·吉爾伯特的社會福利思想,通過分析我國社會救助方式演變過程中存在的經驗和不足,并提出完善社會救助方式的幾點建議,即繼續擴展救助方式,他們指出在合適的領域引入代用券方式,給予貧困者更多的權力,加強機會、服務等救助方式的應用;社會救助應該根據貧困者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救助目標,選擇不同的救助方式等。本文主要討論社會救助的方式,比較各方式之間的差異,并就中國現在采用的農村社會救助方式進行探討。

二、社會救助的主要方式

福利國家中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動向之間的緊張關系最清楚的表現在社會福利形式的選擇上,提供福利的方式主要有現金援助、實物救助和服務。此外,還有弗里德曼在教育問題上所提倡的使用代用券的方式,農村社會救助作為福利的一部分,其方式不外乎也是這幾種,對這些方式的理解很容易,然而做出選擇卻又另當別論。

(一)現金援助

現金援助背后隱藏的理論是個人權利理論,支持現金援助者認為現金援助是對個人權力的保護,它的最大優點就是能滿足被救助者的彈性需求,它最大程度的滿足了受助者的消費自。此外,現金便于使用,它比提供實物節省了大量的行政資源,因為它很少涉及處理和管理成本。古典福利經濟理論家認為,現金福利是最優的,因為現金給予使用者最大的使用權,因而可以“最大化它們的效用”。“加里·布特勒斯認為,以現金形式把所有社會救助分配給窮人的做法會‘完全消除官方標準測定的貧困,而且這樣做的開支也低于’現在的混合計劃的開支,其原因是實物計劃——與現金相比——不能直接提高領取者的收入水平;它們的價值從來不能直接計入窮人的收支預算”①。這樣看來,似乎現金援助為農村的貧困人口解決了很大的問題,不僅效率高,成本低,最重要的是滿足農村貧困人口的迫切需求。但是現金援助不是萬能的,否則我們不會看到競爭性觀點的存在,反對現金援助者認為現金援助有賴于市場,而市場并不是一個慈善家,市場也存在著虛假信息。約翰·肯尼斯·高布雷斯就認為,消費者“受到廣告和效仿的影響,這是生產創造出自己的需求”,瑞弗林也指出除非受助者知道自己要買的是什么,否則他們對受援助的現金的使用是無法做出理性的選擇。這樣看來通過現金援助,就有可能不會讓被援助的人處境有所改善。

(二)實物救助

實物救助這一方式,其背后支撐的理論就是社會控制。實物救助相比于現金援助的優點就是實物救助可以促進特定社區關懷的能力,這樣就可以限制被救助者對現金使用時的不良選擇,以確保適當消費。此外政府在為這些實物進行批量生產或購買時,可以低于受助者自己購買的價格,而且實物援助可能會降低這些實物在市場競爭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浪費,這樣可以節約社會成本。繆爾達爾認為實物救助比現金救助更為有效,實物救助完全集中在目標人群上,可以根據目標人群的需要去提供具體的實物,比如針對農村的社會救助對象缺少的東西:鞋子、衣服,我們就可有為其提供鞋子、衣服。實物救助可能比現金援助來的更真實,比如說食物,它雖然無法有效消除貧困,但是它直接提高了家庭的食物消費。另外,針對中國的五保戶,如果受救助的人連住房問題都解決不了,那么實物救助在這里無疑是比現金救助更明智的一個選擇。但反對實物救助的人認為實物救助實質上是一個施加社會控制的過程,政府通過實物救助,就能夠實施對稅收的最終的使用的控制措施,實物救助實際上也是犧牲了受助者的選擇自由①。

(三)服務及其他形式

服務可能對不同的受助者可能有不同的需求,如果受助者就是純粹的收入貧困,身體健康能夠自我照顧,那么受助者似乎是不需要日常生活服務這種形式的社會救助,這點似乎讓我們覺得服務這一形式并不重要,可有可無。但是在中國,農村經濟水平比較低,農村五保戶還是大量的存在,面對很多沒有子女的老人,在行動不便的時候,那么服務無疑是雪中送炭。另外農村社會救助有一項內容法律援助在農村很薄弱,農村由于經濟水平低下,相應的在法律方面的了解就更顯得是奢侈,因此很多人在遇到糾紛時懂得運用法律的人就微乎其微了,這樣對農村的法律援助顯得格外重要。

其他形式還有以代用券的方式,代用券其實是力爭在現金與實物選擇之間取得平衡,它的使用比實物和服務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選擇自由,既保留了少量的消費者自由權同時也實現了社會控制。比如在美國最大的代用券——食物券計劃,就是一項很成功的計劃,被救助對象領取指定的現金價值的食物券,并可以利用這些在超市購買食品。但是代用券在中國的缺失還是很大,不僅僅在農村社會救濟,代用券在其余的福利項目上的運用都很少。

由此可見,社會救助的方式是多種多樣,包括現金援助、實物救助、代用券、服務物等。各種社會救助的方式都有優缺點,適用的人群也不同,根據救助目標的不同,采取的救助方式也是不同的,因此救助方式的選擇很重要。

三、中國農村社會救助方式探究

在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下,中國的農村與城市的貧困群體呈現不同的特點。因此對農村采取的社會救助方式也與城市不同,城市主要是補貼式救濟,而農村是開發式扶貧。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制度化的現金救助也開始從城市向農村延伸。中國的農村社會救助是反貧困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幾項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醫療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雖然各項制度有很多,但是對對象是有嚴格的限制,在農村屬于社會救助范圍的大多數為農村五保戶,實行五保供養,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和保葬,對其中的未成年人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

從政府的層面來說,目前中國的農村社會救助方式主要以現金援助為主,但是現金援助也有一定的難點,因為每個人的生活成本并不是按照人數的增長而相應增長,據民政部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研究的調查,假如一戶人所需金額為1,二三戶人只需0.8-0.85,四人及以上只需0.75-0.8(慈勤英,陳曉燦,2000),這樣看來,現金援助的管理成本可能并不是很低。實物救濟在中國的農村也有一定程度的運用,比如過年過節,領導代表黨和政府到五保戶家帶有慰問品進行慰問,但是這種形式比較的隨意,帶哪些慰問品,帶多少慰問品都是由領導自己決定,這種形式的隨意性也可能導致了沒有救濟到貧困人口的需求上。總得來說實物救濟這種形式在農村的運用比較少,大部分的時候,實物救濟的宣傳效果大于其實用效果(方小愈,徐延輝,2010)。服務在中國的農村主要是針對老年貧困人口,比如建立養老院,對老人進行集中撫養,但是除此之外,服務這一形式的運用還是比較少,沒有上門服務之類的。

此外,目前在中國的農村還有傳統的以工代賑方式的救助,它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一種扶持政策。現階段,在農村推行的以工代賑主要是國家投入建設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貧困農民參加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直接增加收入,因此以工代賑也成為一項農村扶貧政策,但是這一政策還是在很少的地方進行試點,并沒有大規模的運用中。

從受助者個人層面來說,身體健康的由勞動能力的人可能更傾向于現金救助,大家都有共識,有現金的救助那么就相當于直接增加了自己的收入,這樣自己缺乏什么樣的生活必須就可以通過這筆救濟金去購買。但是對于行動不便而又沒有子女可以照顧的老人,那么他們則傾向于實物和服務,給予他們現金,他們則無法自己購買,而且建一所養老院對他們來說就是更美好的選擇。

總體而言,中國現在的農村社會救助仍是以現金為主要救助方式,輔之以少部分服務或實物,現有的救助方式難以根據目標群體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此外,具體到某個救助項目時,仍然存在“一刀切”的現象,目前,對農村的低于貧困線的按規定領取一定數額的救助金就算完成救助(方小愈,徐延輝,2010),這種方式非常單一而且作用很小。但不同家庭導致貧困的原因不同,可能因為疾病,或者農業收入太低等;不同年齡、不同身體狀況的人群生活需要也是不同的,如貧困家庭中的兒童更多需要教育救助,老年人或者疾病患者更需要服務和照料等。可見,某些具體救助項目在滿足受助群體復雜性需求上還存在不足。

四、結論

不同的救助方式都有不同的優缺點,不同的目標群體對各種方式的需求也不一樣,我們應該盡可能擴展農村社會救助的形式,針對目標人群對救助的不同需求展開不同的救助方式,以確保農村貧困人口的脫貧。此外,代用券的方式也是一種不錯的嘗試,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比較好的經驗,適時地引入代用券方式,更好地讓農村貧困人口脫離貧困。

注釋:

①NeilGilbert.社會福利政策導論[M].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3.

參考文獻:

[1]NeilGilbert.社會福利政策導論[M].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3.

[2]方小愈,徐延輝.我國社會救助的主要方式及其反思[J].特區經濟,2010(1).

[3]周沛,易艷陽.新型社會救助方式探討[J].華東理工大學學報,2009(4).

[4]潘四群,劉輝華.構建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思考[J].中國教育導刊,2007(23).

[5]潘保興.當前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09(10).

法律援助的缺點范文第5篇

開展單位:

服務類別(按行業):法律援助

主要服務人群和人數:主要服務于街道內的小學生。以街道為單位開展項目,項目覆蓋1000多人次,間接服務人群為整個街道的居民。

項目目的: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國家建設的主力軍。為使青少年了解國家法律體系,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培養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識,引導青少年牢固樹立“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榮辱觀。

通過本項目切實加強法治宣傳,建立和完善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三結合教育體系,充分利用各種教育陣地,結合不同年級學生的年齡、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增強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引導性、互動性和趣味性,有針對性的開展法治教育活動。

項目主要內容:

(1)   法律知識小課堂。為街道內小學的學生開展普法小課堂。將校園普法課堂作為重要抓手,通過律師普法宣講團課程的設置和編排,讓學生面對面、手把手地學到相關的法律知識,讓青春期少年預防犯罪深入人心。

(2)   法律咨詢。定點學校定點設置法律值班點,回答學生提出的法律問題,解答學生疑惑;

(3)   模擬法庭。開展模擬法庭活動,培養學生的基本法律素養,提高學生對法律的敬畏之心;

項目周期:項目周期為3個月,從2018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止。

主要活動:2018年7月初前期宣傳(5天)。2018年7月中旬完成小學生法律興趣需求調研(5天)。2018年7月中旬,根據調研結果確定法律講堂的講課內容、編寫法律知識問答題目、選擇合適的案例編成模擬法庭方案(15天)。2018年7月下旬以后開展法律課程,模擬法庭指導培訓(53天)。

實施內容:2018年7月初,建立工作群,宣傳體現項目的優越越性和建設性。7月初前完成小學生法律知識興趣與實用性需求調研問卷的撰寫。7月下旬,分析調研數據,整理小學生普法教育工作的關鍵點難點痛點,根據需求制定可行性高、互動性強、能夠深入淺出的方案。7月下旬以后開展法律知識小課堂。課堂計劃分3場:根據每年級的情況、調研數據分析結果制定課程內容。指導開展模擬法庭。模擬法庭計劃分四階段:(1)籌劃準備階段:確定參加庭審人員及角色分配。(2)演練階段: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排練。(3)正式演出階段確定日期公演。(4)活動總結階段:總結優缺點,形成長效機制,深化普法的效果,擴大影響面。

項目產出和社會效益預期:通過專業律師面對學生宣講法律知識,利用身邊的人或身邊的事的案例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加強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進而建設和諧平安校園,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校園氛圍。

項目可持續和可推廣性:教師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基礎和法律實踐經驗,無法完全解答或解決學生們提出的具體法律問題。XXXX機構專業的法律人士走入校園,可以利用他們掌握的專業知識,結合現實中遇到的真實案例,給學生以直觀、形象的講述,同時可以現場回應學生對具體法律知識的困惑,從而大大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法治教育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需要學生的親身體驗和參與。XXXX機構專業的法律人士走入校園,通過模擬法庭的形式提升孩子們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

因此本項目是切合小學校園的實際需求,能夠實際解決小學普法教育工作的難點,達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項目具有巨大的可持續性與可推廣性。

團隊/機構過往項目或本項目成功經驗:

統籌執行機構及資源合作方:

執行團隊:XXXXXX.

 

經費預算

宣傳調研費      3000    (10天4人調研)

人員成本費      20000   (3個月4個人團隊項目運行)

物料費          5000     (課堂小講本,模擬法庭的道具:法官袍,律師袍,檢查官袍,法槌,國徽)

其他費用        2000     (交通費,協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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