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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創造力;家務勞動;小學生
中圖分類號:G6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10)07-0023-02
一、培養創造力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創造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根基,是社會發展的原動力。當今社會處于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在這種形勢下,一個國家想要跟上時代的步伐,想要在國際的綜合國力競爭中處于領先地位,就需要在教育中應用各種教育手段,從小培養和發展孩子的創造力。對個體而言,也只有不斷開動腦筋,堅持創造性勞動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勝。有人說:創造力是少數天才的私有物。美國心理學家吉爾福說:“迄今為止獲得的最有意義的認識之一是創造力再也不僅限于少數天才,它潛在分布于整個人口中間,即每個人身上都蘊含創造力。”我國偉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指出:“處處是創造之地,天天是創造之時,人人是創造之人”。凡是孩子原先不會的,現在會了,就是創造;凡是別人沒有想到的而孩子想到了,就是創造;凡是在自己和別人的基礎上做得更好的,就是創造。著名的兒童教育家陳鶴琴先生也說:“兒童本性中潛藏著強烈的創造欲望,只要我們在教育中,注意誘導,并放手讓兒童實踐探索,就會培養出創造能力,使兒童最終成為出類拔萃的符合時代要求的人才”。科學實驗已經證明:任何一個兒童都有創造力,只是需要去發掘它并使它得到發展。小學生那稀奇古怪的念頭中就有不少創造成分,教師、家長要培養得法,使小學生的創造力得以挖掘、表現、提高。培養小學生的創造力,對他們以后的學習生活及以后進入社會發揮創造力有很重要的影響。
培養創造力的途徑有很多,本文僅就家務勞動來談談創造力的培養。
二、家務勞動在培養創造力中的重要性
在我國,家務勞動素來被認為是絕對的家庭瑣事――婆婆媽媽、瑣瑣碎碎,在所有的勞動中,可以說是最不上“檔次”的。同時,因為家務勞動的受益者是勞動者自己及家屬,所以被認為與社會無關。當中國人談到家庭婦女甚至家庭“婦男”時,多少帶有一些不屑的神情。所以,在對孩子的教育上,家長們普遍把重點放在孩子的學習上,而其他方面的教育則成為微不足道的陪襯,家務勞動教育更是被許多家長所忽略,從而導致了孩子勞動意識淡薄、動手操作能力低下的現象普遍存在,其結果是,嚴重制約了學生的創造思維和創造能力的發展。其實讓孩子從小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不僅可以培養他們熱愛勞動的良好品德,還可以促進孩子的智力和體力的共同發展。美國哈佛大學的一些社會學家、行為學家和兒童教育專家,曾對波士頓地區的450名少年兒童進行長達20年的跟蹤調查發現:愛做家務的孩子與不愛做家務的孩子相比,長大后的失業率為1:15,犯罪率為1:10,前者平均收入要比后者高出20%左右,離婚率與心理患病率也有顯著差別。可見家務勞動對孩子成長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具體到培養孩子的創造力、增強孩子的智力方面,家務勞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助于增強孩子的智力
小學生的大腦正在發育中,家務勞動能調動孩子的多種器官,促進大腦產生豐富的神經聯系,激活大腦的活動水平與能力。為了快速有效地完成家務勞動,孩子還需要動腦筋,所以,家務勞動還有助于孩子邏輯思維能力的提高。而且,由于家務勞動主要是一些體力活動和家庭瑣事,孩子還可以在勞動中改善呼吸和血液循環,促進生理的新陳代謝過程,調節大腦疲勞,從而有利于大腦的發育。
(二)激發孩子的創新能力
陶行知先生說過:培養兒童的創造力,首先解放他們的頭腦、雙手、嘴、空間、時間,并且給予充分的營養。兒童時期,人的右腦發展得比較快,這一時期讓孩子及時參與家務勞動,活動他們的左右手,對右腦進行及時的開發,可以促進創造力的發展,因為腦科學家研究證明,右腦與創造功能密切相關。同時,孩子在家務勞動的實踐操作中還會得到一些啟發,發現問題并引起思考和探索,從而激發孩子的創造思維能力。8歲的女孩吳超是我國年紀最小的專利申請人,她發明的“方便蚊香灰盤”與“共熱分隔鍋”就是在家務勞動中碰到問題后,為尋求適當的解決辦法,而創造出來的。
(三)發展小學生的形象思維能力,豐富想象
兒童時期,人的形象思維能力比較強,也是想象力形成的時期。 “想象是創造力”,想象發展得越好,創造性思維也會發展得越好。在家務勞動中,小學生常常發揮想象,展開聯想。他們用自己的想象力去編織這個世界,在假裝游戲中想象或編造出他們聽過、見過或做過的情節。于是收拾整理洋娃娃的時候,他們就會展開想象,讓大的洋娃娃當媽媽,四周放著小的洋娃娃當孩子,甚至還有睡覺的床,吃飯的用具等等,都圍繞著這個“娃娃之家”擺放。
(四)家務勞動對孩子的其他方面作用
小學生需要做的家務勞動,主要是收拾玩具、疊被子、洗自己的襪子、掃地、拖地、擦拭家具、飯前擺放碗筷、洗碗等等,都需要手、眼、腦、身體共同參與、協調一致,才能有效完成,所以家務勞動鍛煉了小學生的身體協調能力;孩子在參與操作洗衣機、參與擇菜、擺弄碗筷等家務勞動的過程中懂得一些日常生活知識以及相應的科學知識,開拓了孩子的知識面;家務勞動還可以提高孩子的觀察能力,比如洗碗時,邊洗邊玩邊觀察,發現筷子漂浮,勺子下沉,于是就發現了沉浮現象;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還可以讓孩子外出買東西,比如買點蔥、蒜、鹽、煙等等,買東西不僅使孩子能夠更好地認識事物,還可以增長孩子的社會知識并在實際生活中提高運算能力。
綜上所述,很顯然,家務勞動對小學生來說,是增知識長見識、開發智力與創造力潛能的最簡便易行的途徑。
三、在家務勞動中培養小學生創造力的途徑
心理學研究表明,任何一個正常的人都具有潛在的創造力,但并非每個人都能發揮出其創造力。環境對創造力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良好的教育有助于創造力的發展,學校、社會的力量不可忽視,家庭的作用也不能低估。因為人一生下來,就開始受到家庭這一環境的影響,家長的教養方式潛移默化地影響孩子各方面的成長。對于家務勞動,家長一定要明白,不是家務勞動需要孩子,而是孩子個性發展需要家務勞動。
在家務勞動中,家長如何創設條件來培養小學生的創造力,筆者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培養小學生對勞務勞動的興趣
愛因斯坦說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興趣可以使人集中精力去獲取知識,并創造性地完成當前的活動。只有讓孩子對家務勞動產生興趣,他才會主動、積極地參與,才會在勞動中不斷開動腦筋,最終創造性地完成任務。培養孩子對家務勞動的興趣,需要家長做好以下幾點:
1.為孩子創造動手的機會
家長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家務勞動對孩子身心發展的重要意義,改變單純追求學習成績的錯誤觀念,在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的情況下,讓孩子參與、承擔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務勞動,給孩子動手的機會。只有讓孩子參與勞動,才能在勞動中體會到快樂、滿足,繼而才能產生勞動的興趣。對于孩子在勞動中遇到的困難,家長不要急于幫助解決,更不能代勞,剝奪其動手的機會,應當有意識地啟發孩子多動腦子、主動發現問題,鼓勵孩子自己思考并探索出新的解決辦法。
2.父母的榜樣作用
常言說“言傳不如身教”,家長的榜樣作用在孩子的心目中是非常重要的。家長是小學生最親近、最直接的模仿對象,父母的言行、思想觀念和文化素質時時刻刻地影響著孩子,可以說從孩子身上,我們總能找到父母的影子。要孩子對勞動感興趣,首先家長自己要熱愛勞動,在勞動中充滿快樂,因為家長的喜怒哀樂對于孩子來說感染力極強。而且模仿是小學生學習的主要方式,當孩子能模仿大人掃地抹桌時,他也同樣會模仿大人其它的行為方式,如語言、生活習慣和待人接物處理問題的方法。由于孩子的能力有限,他們的模仿是沒有選擇性的,父母的一些壞習慣、不文明語言,甚至不良行為都可能被孩子效仿。如果家長一邊干家務活一邊發牢騷,孩子就無法體會到家務勞動的快樂,相反,還會讓他們覺得,家務勞動是一種連父母都不愿承擔的負擔。即使父母有時討厭做家務,也不要當著孩子的面發牢騷。做家務時可以放點音樂、哼哼歌。總之,父母要注意自身的榜樣作用,為孩子樹立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則。
3.及時鼓勵、表揚
有些家長抱怨自己的孩子說:不會做時搶著做,能幫忙時不肯做。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主要是因為家長引導不當,當孩子有效完成家務勞動時,沒有及時予以肯定、鼓勵,而家長對孩子完成工作的評價和反應,會直接影響孩子對待家務勞動的態度。讓孩子參與家務勞動,我們的主要目的是讓孩子認識到努力勞動的價值,希望他們能從中獲得成就感。所以,只要他們付出努力,不管結果如何,家長都要及時給予肯定和贊許,給他們一個微笑,一個擁抱或一聲“謝謝”,讓孩子產生勞動后的成就感和滿足感。
4.不要用勞動作為懲罰手段
在學校,學生犯了錯誤,老師們普遍喜歡將打掃教室作為懲罰的手段,并視錯誤程度,決定懲罰的期限,有的一天,有的一周,有的甚至一個月;在家里,孩子犯錯誤后,有的家長也喜歡用勞動來懲罰孩子。在老師和家長的強化下,孩子不僅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會對勞動充滿了厭惡感。
(二)營造良好的環境
首先,做個寬容的家長。孩子的生活經驗有限,動手能力也有限,所以,有時孩子的勞動會給父母帶來一些麻煩,甚至“幫倒忙”,父母一定要有耐心,不能打擊他們的積極性,不能把眼光放著勞動的效益上,而應該看到勞動對孩子個性全面發展的作用上。
其次,做個聰明的家長,給孩子提供有利于創造活動的家庭氛圍。買玩具時,可以買成套的醫生用具、廚房用具、娃娃家系列用具等等,最適合過家家,而且孩子在玩耍及收拾這些玩具時,有利于展開豐富的聯想。在孩子做家務的過程中,家長還應該做個聰明的合作者、指導者,給孩子講講有關這些家務活的常識,如擇菜時介紹各種蔬菜的營養,收拾房間時講講分類的好處和方法等等,這樣不僅可以擴大孩子的知識面,還可以減少勞動的乏味感。
最后,做并欣賞著。剛開始參與家務勞動時,孩子往往是把家務勞動與游戲混為一談,他們感興趣的是勞動過程而不是勞動結果。他們愿意洗手絹是因為可以玩水,愿意擇菜是為了揪菜葉,他們滿足于操作工具或擺弄物品。家長要接納孩子對勞動的這種態度,并努力做一個欣賞著。比如孩子常常拿家庭用品做道具,常常在勞動的過程中“花樣百出”,比如洗碗時,把大小不同,高矮不等的碗、盤子排隊放好;飯前擺放碗筷盤子時,一時擺成圓形,一時擺成長條形,一時又擺成個三角形;洗襪子時,泡泡也在他們手中千變萬化。小學生沒有過多的思想束縛,敢想、敢做,他們在做家務時,往往不按大人的習慣,新招迭出。全家人要善于鼓勵小學生表現出來的的新異性,并一起欣賞孩子的勞動成果,使他產生自豪感。
總之,創造力的發展對小學生以后的發展有很重要的影響,應該重視小學這一時期,培養他們的創造力。家長應該注意發現孩子的創造力萌芽,保護孩子最原始的創造意識和創新精神,使他們的創造性得以持續和發展。如果不善引導,甚至過多限制、束縛,讓孩子失去創造的機會、條件和信心,那么,他們這種可貴的創新精神萌芽,就會被扼殺在搖籃中,他們就只能在模仿順從中長大,最終很可能成為一個平庸的、缺乏獨立見解的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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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法律中規定的家務補償請求權對于維護家務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有積極意義,但這一規定在家務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行使時間和家務補償的計算方法上仍有缺陷。本文旨在對家務補償請求權進行法經濟學分析,并提出完善相關立法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4-2563(2007)02-0005-04
一、引言
中國是一個有著“男主外,女主內”文化傳統的國家,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數量極為可觀的“家庭婦女”群體。1990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中國每6名成年女性中就有1人完全在家從事沒有任何收入的家務活動(不包括離退休中實際在家料理家務者)。[1]雖然與1990年相比,中國婦女的社會勞動參與率已大有提高,但以女性為主承擔家務勞動的格局依然未變。家庭婦女承擔著繁重的家務勞動,但家務勞動往往被視為無價值的勞動,家庭婦女也就是無收入群體,因此她們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常常處于弱勢。根據婦聯的維權熱線記錄,婦女面臨的75%以上的“難題”還是婚姻家庭問題,而離婚的財產分割不合理問題,占到婦女遇到的婚姻問題的30%以上。[2]為保護婦女權益,中國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首次規定了家務補償請求權,2005年修正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新增了家務補償請求權條款。本文旨在以法經濟學原理對家務補償請求權進行分析。
二、家務補償請求權的法經濟學依據
家務勞動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勞動,是家務勞動者為自家人口自身生活與發展服務的勞動。[3]而所謂家務補償請求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家務方面承擔較多勞務的,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補償的權利。根據中國的國情,家務補償請求權人大多是婚姻中的女方。
家庭分析一向是社會學的領地,經濟學很少涉足。20世紀70年代以來,加里?貝克爾發表了一系列有影響的論文和著作,把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應用于家庭分析,突破了傳統經濟學的局限,創立了家庭經濟學。[4]從而奠定了對婚姻家庭法進行法經濟學分析的基礎。
家務補償請求權的法經濟學依據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婚姻中的雙方都是“理性人”
法經濟學以理性選擇理論為其前提,假定“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5](p48)這一假定在婚姻家庭中也是適用的,因為“即使在現代,婚姻也不可能如同理想主義者所設想的那樣僅僅關涉性和愛情的,它一直關涉利益及其分配”。[6](p48)家庭中的夫妻雙方為實現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常常會依據其比較優勢進行分工,一方主要從事市場勞動,另一方主要從事家庭勞動。家庭分工促成勞動的專業化,從而使家庭的生產效率高于單個人的生產效率。由于“在生兒育女方面,婦女天生就比男人具有更高的生產率”,[7](p8)因而夫妻雙方的勞動分工一般是丈夫主要或完全從事市場勞動,而妻子主要或完全從事家庭勞動。
但家庭利益與家庭成員的個人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當兩種利益沖突時,家庭成員會依其理性做出取舍。婚姻中的一方專門從事家庭勞動的成本包括: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不能參與社會勞動的機會成本和一旦離婚則可能一無所有而且難以再從事社會勞動的巨大風險,其收益則是家庭的歡愉,經濟收益幾乎為零。而婚姻中不參與家庭勞動的另一方把其人力資本投向市場,其收益是大于成本的。如果法律不設置家務勞動補償權,家務勞動者的成本與收益是嚴重失衡的,其付出的家務勞動只能視為對家庭的無償犧牲。盡管在婚姻關系這種親密的關系當中,利他主義可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將來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做出這些犧牲的一個強大的動力。[8](P157-166)當動力不存在時,婚姻中的雙方作為“理性人”,在比較成本與收益之后,自然不會遵從“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模式,而是競相把大部分乃至全部時間投向社會勞動以獲取自身的更大收益。
2.家務勞動有相對價值
自亞當?斯密以來,在經濟學上價值這個詞,一般都是指交換價值,即在市場上測度的或至少是可以在市場上測度的價值。[9]因而勞動相應地可以分為社會勞動和家庭勞動,社會勞動的價值在交換中體現,而家庭勞動是非市場勞動,家庭勞動的產品是自產自給自用的,從未進入過市場。這也就是說,家庭勞動在傳統經濟學理論上是只有使用價值而無交換價值的無酬勞動,因而丈夫享受妻子辛勤勞動提供的舒適的家庭環境是無需支付報酬的,家庭似乎成為“男性免費使用和支配女性勞動力的場所”。[10]實際上,雖然家務勞動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的支出成本,從而間接地增加家庭的財富。[11](P274)有學者曾做過測算:若把家務勞動轉化為固定工資支付,每年為420億元人民幣。[12](p34)所以家務勞動有相對價值或稱隱性價值。法律應當承認家務勞動的相對價值,設置家務補償請求權。
3.法律規定家務補償請求權可以節省交易成本
根據科斯第二定理(Coase Theorem Ⅱ):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情況下,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即通過法律的建立和實施,可以消除達成私人協議的障礙。[13](P81)在契約化時代里,家庭生活也表現出契約化的趨勢,法律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時必須考慮如何減少家庭內部的交易成本。
家庭不僅是社會中的一個消費單位,而且更重要的是一個生產單位。㈣貝克爾認為家庭是一個小型的工廠。在家庭工廠里,家務勞動者生產了大量的服務產品,“撫養兒童、燒茶煮飯、收拾住所;還得照顧病員、護理老人并承擔各種輔助任務”。[15](P82)在家庭工廠里,家務勞動者使家庭所必需的服務產品在家庭內部生產出來,大大節省了家庭對外購買這些服務產品的費用。而家庭工廠正常運轉的前提是婚姻雙方達成分工協議,雙方在協議過程中必然要耗費交易成本,在此種協議之中也必然要約定對家務勞動者的補償,否則協議將難以達成。既然如此,法律應當將家務補償權直接賦予家務勞動者,通過權利的配置保障家務勞動者提供家務勞動的積極性,減少乃至消除達成家庭分工協議的障礙,節約家庭內部的交易成本。
三、中國家務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國在《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了家務補償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
補償。《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的家務補償請求權內容基本一致,區別僅在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將家務補償請求權的權利人限定為女方。
中國在法律中規定家務補償制度,肯定了家務勞動者對家庭的貢獻,是有重大的進步意義的,但中國的家務補償制度仍有待完善。
1.家務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
中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把家務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限定在采取婚后所得分別所有制的家庭。立法的本意在于維護家務勞動者的權益,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但是在中國,目前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不到5%,而法律卻以此作為實行一項制度的前提條件,這種超前性的規定就使得這一制度目前難以達到其設定的目標。㈣分別財產制的適用限制使得家務補償制度的普適性極低,95%的家庭無法適用。實際上,在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家庭里,離婚時共有財產的平等分割并不能完全補償家務勞動者的付出,尤其是在大部分的家庭財產已被用于非家務勞動者的培訓與深造的情況下。所以,家務補償請求權的適用不能以分別財產制為前提,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家務勞動者的家務勞動價值超出其所分得的財產時,其超出部分也應得到補償。
2.家務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中國法律規定的家務補償請求權只能在離婚時行使,故很多學者稱之為離婚經濟補償權。筆者認為,家務勞動者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時行使其家務補償請求權,法律不應當將其限定在“離婚時”。據調查,中國多數家庭還是丈夫說了算,只有兩成的家庭是女性掌權。[17]在這種情形下,主要是女性的家務勞動者在經濟上往往沒有發言權,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沒有或者很少財產可以自由支配。在采取婚后財產共同制的家庭里,全職的家務勞動者雖然名義上對婚后所得享有共同所有權,但實際上常常處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㈣共同財產所有權無從行使;在采取分別財產制的家庭里,全職的家務勞動者的境況可能更糟,因為在法律上她對婚后所得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國外的一些立法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并作出了相應規定。例如,德國1994年制定的《雇傭關系法》中規定:妻子在家承擔家務勞動,丈夫須給其支付工資,其幅度一般不超過丈夫收入的30%。但丈夫給妻子的其他贈款不包括在內。《瑞士民法典》第164條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配偶一方,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合理的款項,供其自由處分。中國可以借鑒外國立法,規定家務勞動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權選擇是否行使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
3.家務補償的計算方法
【關鍵詞】婚姻關系,家務補償制度,缺陷,制度完善
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務勞動的價值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各國都在通過相關的制度及婚姻家庭立法來維護家務勞動者的利益,以期更好的維護社會公平。
我國關于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婚姻法》第40條中,其內容為“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該條規定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務勞動在家庭財富形成中的無形投入,將離婚經濟補償作為一種救濟措施以立法的方式確認下來。然而,由于該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至于其在實踐的適用中存在一些問題。
一、關于我國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以及存在的缺陷
由我國《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要得到家務補償,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適用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書面的方式約定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是說首先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約定,以口頭方式約定的,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進行補償;其次則必須是分別財產制,而對于共同財產制則不適用。婚姻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婚姻關系是雙方為了共同利益而在一起的結合體,因此,我國的婚姻關系當中的財產制絕大多數為共同財產制。我國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非常少,適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城市家庭不到5%,而農村家庭不到1. 1%。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的適用前提條件過于狹窄和苛刻,在實踐中適用的可能性很小,無法實現立法目的的預期效果。
2、適用的原因條件。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適用。也就是說,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或一方協助了對方工作,即一方將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奉獻給了家庭或另一方的才有權向配偶請求家務勞動補償,而另一方較少或根本不承擔家務或者雙方分擔了家務,雙主都協助了對方,則不具備該條的適用條件。此外,由于經濟的發展,家政服務業也廣泛興起,那么,在撫育子女和照料老人方面,如果有家政人員的參與時,該制度的適用是否能作為被請求方提出抗辯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
3、適用的時間條件。補償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對于未要求離婚而單純要求家務勞動補償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此外,在離婚時缺乏對補償制度的了解而沒有提出請求,離婚后一段時間后再提出請求的就得不到保障了。
4、請求的主體。限于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然而,如果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由于該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補償請求權也就變成一紙空文了。
除了以上適用條件上存在的缺陷以外,我國的家務補償制度還存在著以下的不足:
1、缺乏適用的依據。我國的家務補償制度,只是籠統的規定對家庭勞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經濟補償,但是關于如何補償,補償的標準以及補償的方式和程序等均未作具體明確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家務勞動不僅僅需要付出體力,更大程度上是付出腦力,甚至是感情的投入。對于體力上的付出,也許可以參照家政公司的價格加以衡量,但是對于感情的付出和投入是無法衡量的。此外,由于補償方式和程序的不確定,法官判決家務補償數額時會到難以把握,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進而導致同案異判,影響法律的權威性。這一缺陷使得該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需要法律予以具體化、明確化和規范化。
2、缺乏對期待利益的補償規定。這里的期待利益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應當獲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謂的機會成本。比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因其大多數的時間和經歷都放在經營家庭生活之中,自己則在事業和學業方面的機會相對較少。而對方由于有了自己不僅在家務勞動上還有感情上的支持,學業事業上可能發展的更好。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利益減少或喪失的一方要求對方適當的損失補償。
二、完善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建議
1、擴大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我國《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是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必要前提,共同財產制則排除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這一制度的設計,使得很多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現實中,多數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一方的家務勞動價值往往被忽略。因此,應將40條規定的使用范圍擴大適用至部分共同財產制、法定共同財產制及部分分別財產制的婚姻情況。
2、放寬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時間。我國《婚姻法》將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制在離婚時,該規定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將此期限擴大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后兩年內。以便于當事人更好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的發揮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預期效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履行了較多的家務勞動義務,就比較容易發生夫妻雙方對生活義務的履行不對等的問題。比如,在中國“男主外,女主內”的這樣一種傳統思想下,在外養家糊口的男性一方比較容易滋生“認為家里的錢都是自己賺的,而女方是靠自己賺的錢養著,對家庭沒有貢獻”的這樣一種大男子主義,這對于承擔較多家務的婦女來說是很不公平的,這一問題也比較容易引起家庭糾紛。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將這一制度的適用擴大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女性一方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可以從男方獲得補償。而對于婚姻關系終止之后,應當允許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單獨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
3、擴大補償請求權行使的主體或者義務主體。對于有行使補償請求權意思表示的一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親屬行使;義務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由其近親屬承擔。
4、明確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依據。家務勞動補償,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盡較多義務的一種價值評價。因此,對于具體補償數額的確定適用的標準應當是付出義務的多少。
但是,在現實生活,很多家務勞動是無形的,是很難衡量的,例如,妻了對丈夫精神上的支持等等,這就使得補償數額的確定相對復雜和難以計算。那么,在進行家務補償的金額計算時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應主要包括:第一,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第二,一方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強度;第三,相對付出較少一方由此獲得的利益;第四,被請求人的收入狀況、經濟實力與財產情況等。對于補償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包括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收益或者是勞務的形式,但主要以金錢方式為主。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是分期給付,但以一次性給付為原則。分期給付的可以參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如提供相應的擔保等。
5、增加對期待利益的補償規定。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為了另一方增加無形的財產作出的貢獻是很難在財產上體現出來的,這些無形財產包括了知識產權、職業資格、文憑等。因此,可以作如下的規定,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另一方獲得學歷學位、職業技能、知識產權等作出貢獻并導致喪失其自身的受教育、進修或培訓機會的,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為其提供適當的參加某學歷的學習或某職業培訓的費用,另一方應當予以支付。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盡管我國的家務補償制度存在多方面的不足,但該條制度的規定卻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法律關于家務補償制度的空白,具有相當的積極意義。我們應當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積極解決該制度還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便更好的發揮該制度的立法的預期效果,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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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是 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設的內容。這項制度的設立對于提升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保護對家庭做出較多貢獻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這畢竟是一項新增內容,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立法目的實現的預期效果不令人滿意。因此,完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立法設計,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實現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標。
一、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意義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 ,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另一方應給予財產或物質補償的制度。對此 ,新 《婚姻法 》第40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 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
1、它肯定了家事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個經濟組織,具有實現人口再生產、教育子女、贍養老人和組織經濟生活的社會職能 ,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家庭成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務勞動。家事勞動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占社會勞動相當大的比重,理應得到和社會職業勞動同樣的認可和評價。
對家事勞動予 以經濟評價已是國際社會的主流認識。1974年國際婦女年聯合國會議 ,在世界行動計劃中指 出: “家事對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僅承認其具有極少經濟的、社會的價值。惟所有的社會若希望達成維持家庭 、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務,則對于這些家事勞動,應給予高的評價。”腳 ”’對家事勞動的經濟評價實質上是承認夫妻一方 (主要指妻子 )家事勞動與夫妻另一方的社會職業勞動具有同樣社會經濟價值和同等地位。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也使家事勞動在夫妻財產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許多國家的民法典都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給予積極的肯定。如 《瑞士民法典》第164條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配偶一方 ,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合理的款項,供其 自由處分;第 165條規定:在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中,配偶一方的付出顯著超過其撫養家庭應做出的貢獻的,其有權請求為此得到合理的補償金。 (德國民法典》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 1360條規定:夫妻雙方相互負有以其勞動和以其財產適當撫養家庭的義務。家務處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該方以處理家務履行其以勞動撫養家庭的義務。這里的以 “勞動” “撫養家庭”包含了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
我國從婚姻立法的角度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予以肯定,與國際社會接軌,是我國社會發展、法律進步的表現,對我國家庭和諧、社會發展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家務勞動的社會化程度較低,多數家庭的家務勞動量較大,消耗了家庭成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我們無視家務勞動的存在及其價值,就是對家庭這個社會的基本細胞存在的藐視,而在人類社會個體家庭還遠沒有完成其使命的今天,家庭必將繼續存在,家務勞動就不可或缺。那么,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保護創造家務勞動價值的人的利益就是我們不可回避的。
2、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體現了夫妻在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一致的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個原則,體現在家庭關系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權利或多享受權利,不承擔或少承擔義務。家庭生活涉及撫養子女、照顧老人,處理 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 ,需要夫妻之間的分工協作。但我國受傳統觀念影響, “男主外 ,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還占主導地位,妻子承擔的家務占絕對多的比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個體化區分,付 出較多一方必然能從未來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獻和犧牲所帶來的回報。一旦離婚 ,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到相應補償,就是權利義務不對等,就等于是一方無償侵 占了另一方因家事勞動而創造的價值,從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鑒于此,《德國民法典》第 1356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選擇和從事職業時,應適當考慮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
固然,由于男女性別的差異性特點,只有婦女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撫養子女和從事家務勞動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優勢。但根據經濟學的原理 .女性的這些特異能力在婚姻外部得不到評價 ,不象男性的人力資本那樣是一種進人市場交易的資源。一旦婚姻終止時,由于婦女的人力資本具有專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資本投人的損失就是一種沉沒成本.沉沒成本越大.婦女退出婚姻所受的損失就越大。對于男性而言,在得到婦女協助的情況下.把自己的人力資本投向市場,獲得較大的投資回報。因此當代許多國家,即使實行分別財產制,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也按一定比例予以分割,以減少離婚時婦女隱含勞動的付出,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婦女退出婚姻的障礙。分別財產制的鼻祖——英國,在判例法中允許妻子在離婚時對家庭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財產時照顧女方的原則,以及修改后增設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規定,是以法律制度化、固定化的形式,通過承認女性特殊性人力資源的價值,使之以平衡的心態對待家務勞動,發揮其優勢。符合婦女人力資本專用性特征。對于女性,由于其人力資源的特殊性,完全沒有必要非要在職業場上處處與男性比高低、與男性平起平坐、從事力所不及的工作,才算是成功的女性。當女性承擔起繁衍下一代、教育子女等這些男人所無法替代的責任時,同樣是成功的女性。但有一點必須明確,那就是她的家務勞動社會價值應得到承認,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保護。對此 ,北歐的一些國家為不外 出工作的家庭主婦發工資 ,以此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值得我們借鑒。所以我國婚姻法規定給予家事勞動以經濟評價,和給予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一方以經濟補償,可以協調婚姻當事人的勞作分工、利益分配 ,實現法律公平公正,這也是法律所尋求的個人權利與社會公平間取得平衡的結果。
3、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保護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利益,撫慰這一方不平衡心理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指導思想是“保障離婚 自由,防止輕率離婚”,但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長期感情不合 ,卻不選擇離婚,很大程度上,往往就是因為有一方將其心血和精力大多傾注于經營家庭上,社會競爭能力減弱,離婚后又得不到對方任何補償 ,生活水平下降,心里極其不平衡。許多婦女為此心里扭曲,精神壓力大 ,既傷身體,又影響個人發展。而承擔家務少或不承擔家務的另一方,往往有很多學習深造、發展事業的機會 ,一旦離婚,一方面擺脫 了對家庭的責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精力的利用婚姻關系 “系統性剝削”對方勞動進行的自我積累而大展宏圖。 對于這一現象,法律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話,為家庭付出較多一方得不到慰藉,必然限制他對離婚 自由權的行使。反之 ,如果法律上有個明確的說法 ,對從事家務的一方 ,在超出其應盡家庭義務的,離婚時予以補償,就能使其得到一些慰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能安心料理家務,離婚時無后顧之憂。同時,這種補償規定 ,對于非從事家務勞動,一心只顧自己發展,不履行家庭生活責任一方而言,是要付出代價的。從而增強其 自覺履行家庭生活責任的意識。
二、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 ,各國立法規定有所不同。1、如在補償的時間上,國外有些國家的民法典規定 ,既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又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如《瑞士民典》第 164條就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必須是在離婚時提出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都不可以提出。2、在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財產制上也不同,如 《德國民法典 》采取剩余共同制 , 《瑞士民法典》采取所得參與制,均有共同財產制的特點。 (剩余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終結財產超出開始財產的金額 ,多余一方的部分 ,對半分割補償給另一方。)我國婚姻法第 40條關于離婚時一方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為家庭付 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才可向對方請求經濟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是實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則不能請求經濟補償。認為在這種財產制中,夫妻雙方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于家庭生活夫妻一方超出其應盡義務的,可以多分共同財產,作為其超出應盡義務的回報。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后所得財產,部分歸共同所有,部分歸各 自所有,依據婚姻法第 加 條的規定 ,也不能請求經濟補償。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在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雖然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度兩種,但現實的絕大多數家庭并未對財產作任何約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主要適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筆者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這一中等城市的 200個家庭的隨機調查中得 出的數據發現 ,約定完全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不到 1%,即使是采用約定財產制,多數家庭也只是約定夫妻財產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別所有。調查起訴到法院的 150件離婚案件中,請求家務勞動補償的只有 1件,且因為沒有適用分別財產制而沒有得到支持。這說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符合我國國情。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以分別財產制作為適用條件超前于我國家庭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但婚姻立法卻以此作為實行離婚時的救濟制度的前提條件,就使得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范圍大大受限,難以達到其預設的目的,也不能滿足調整我國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需要。
設立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這種離婚救濟制度的 目的,一是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二是彌補分別財產制度存在的實質上的不平等 ,因為在夫妻分別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如不做出一定補償,為家庭生活、對方事業發展付出較多義務、貢獻較大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利益關系,體現法律公平公正,婚姻法規定在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一方應對為家庭做出較大貢獻的另一方給予補償。
問題在于,在不實行分別財產制而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部分共同財產制、部分分別財產制的家庭中,如何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對方工作或對對方事業、學業提高做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保護這一方應得的利益?從婚姻立法對離婚時共 同財產分割的規定看 ,認為共同財產制本身就是承認了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否則只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無權分割共同財產。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簡單明確,這一立法規定的前提是在一方完全從事家務,不作任何社會工作,沒有經濟收入的情形下設計的,而實際上,現在的家庭 ,夫妻一方完全不從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城市里雙薪家庭是絕對的主流,農村夫妻雙方都外出務農、務工也占多數。這種情況下,女子外出工作的結果是,仍未改變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觀念 ,婦女既要主內,又要主外。由于實行共同財產制,因而離婚時對妻從事的家務勞動并不認同其價值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對其付出予以補償。這實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在我們調查的 150例離婚案件中,離婚當事人的年齡集中于 28~’’57之間。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多在 1—18年之間。這說明夫妻結婚生育以后,尤其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父母開始年邁體衰需要照顧,本身工作壓力較大,經濟負擔重,因此在情感上、家庭生活方面就極易出現問題,這一時期是夫妻的多事之秋。雙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多數家庭女方不得不把人生中大好的黃金年華、精力和體力奉獻給家庭、孩子和丈夫,在懷孕、分娩中還要承擔體質下降、留下終生疾病甚至因此獻出生命的風險。繁重的家務勞動消耗女性大量的時間、體力和精力的同時,必然影響他們的學業提高、知識更新、工作進步、職稱晉升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失去就業或選擇更好職業的機會。而配偶對方,則基于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中獲得巨大利益.學業進步、事業發展、社會地位提商等等。對此,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秋色,而不以雙方收入的多少為衡量標準,再加上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照顧性條款,這樣,就等于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進行了正確的評價,就算是為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的特殊照顧了。如果我們不仔細分析夫妻各方對家庭的實際投入,就會誤認為是一種超出男女平等原則的對女性的特殊照顧,而不認為這是對女性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回報。相反,如果將這個問題置于市場經濟條件下討論,一個已婚婦女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勞動和代價,其實遠非夫妻財產的一半所能補償。法律規定對離婚夫妻中女性財產的照顧 ,只不過是將本屬于婦女應得的權益說成是照顧罷了。事實上,丈夫那點高收入在女性對家庭的無償投入面前早應黯然失色。目前,我國一個家庭保姆的月工資一般 350—600元不等,外加吃住,月開銷 700-1000元。按此標準計算 ,一個已婚婦女對家庭的家務投入以貨幣計算每年不下 1萬元,以一位結婚時間已過 15年的婦女為例 ,如果她離婚,家庭對她的補償,僅家務勞動一項,就高達 15萬元。若再加上生兒育女的補償和屬于共同財產應得的份額,其離婚后實得的財產就更多了。但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顧女性的離婚財產案,也很少有突破上述限額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公平公正”、 “等價有償”等原則 ,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在共同財產制下 ,對一方所作的貢獻或付出,法律不予認可的話,法律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質疑。因此,筆者以為,在民法典制定的過程中,對婚姻法關于 “離婚時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應作進一步完善 ,使其在立法設計上更合理,司法實踐上更具可操作性 ,這不僅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全面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需要。為此提出以下設想:
1、對于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如果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即使是不離婚也應當允許請求經濟補償。以避免離婚時夫之財產可能脫手或即使有也可能難保財產分配 。
2、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由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擴大至法定共同財產制及部分共同、部分分別財產制的任何夫妻。具體辦法如下:
(1)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可設立各自的個人財產帳戶,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 自所有財產的一定比例如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作為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一方的補償,離婚時.只要一方符合補償的相應條件,就應該將其補償份額劃歸獲得補償的另一方所有。
(2)設立夫妻婚姻住房法律概念,確認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確保離婚后婦女有住房。即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包括以住房補貼。如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凡屬婚姻住房,夫妻任何一方無權私 自處分,即使是婚前房產。在共同財產不足以補償另一方時。就以婚前個人房產補貼。
屬于心身性疾病的一種
強迫性晚睡屬于心身性疾病的一種,其病因和發病機理至今尚未完全明了,但現一般認為與遺傳、生化、神經以及心理社會方面異常有關。
1、遺傳方面:患者與雙親的同病率約為5%~7%,遠高于普通人群。部分患者病前具有強迫性人格、是本病的易患因素,常表現為膽小怕事,優柔寡斷,做事過于細致嚴肅古板、井井有條,力求一絲不茍、反復推敲等。
2、生化方面:研究發現,患者腦脊液中5-羥色胺代謝物的濃度明顯高于正常對照組,使用氯米帕治療后代謝物明顯降低。絕大多數抗強迫癥藥物均有抑制5-羥色胺攝取作用,提示強迫性晚睡患者存在5-羥色胺活動異常。還有研究發現,強迫性晚睡者血小板5-羥色胺水平低于正常對照組,提示強迫性晚睡者存在5-羥色胺低下。多巴胺激動劑可惡化強迫性晚睡者的強迫癥狀,而多巴胺拮抗劑可增強強迫性晚睡的療效,提示部分強迫性晚睡患者可能與多巴胺功能亢進有關。
3、神經方面:雖然并非所有的研究結果都一致,但大多數研究結果表明強迫性晚睡患者存在眶額皮質、扣帶回前部、基底部和丘腦等結構組織的神經解剖學環路異常。
4、心理社會方面:對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事件應激是本病的一種誘發因素。醫學心理學之中的精神分析理論認為,強迫觀念總是變相地自我譴責,它從壓抑中重現出來,往往與“性”或“攻擊”本能相關,而相繼出現的強迫性晚睡則是防御“壓抑內容重現”的結果;行為醫學理論認為,強迫性晚睡患者由于關注恐怖性刺激,通過經典條件反射形成強迫性先占觀念,強迫性晚睡就是對這些刺激的逃避行為,可減輕或防止焦慮的產生;認知行為假說理論認為強迫性晚睡患者往往把強迫思維的出現和其內容解釋為是一個對自已或他人造成傷害負責任的征兆,強迫性晚睡可壓抑或抵消強迫性思維,減輕由此引起的焦慮、不安和身體不適等。
起病緩慢,癥狀遷延
可分為強迫性晚睡觀念和強迫性晚睡行為兩類。
1、強迫性晚睡觀念
包括強迫懷疑:對已經做完的事(如工作、學習任務和家務勞動等)放心不下(如懷疑工作尤其是文案“有錯”;作業答案“不正確”;洗衣服“不干凈”等),要反復檢查和多做幾次才放心而導致晚睡。強迫回憶:對往事、經歷反復回憶,明知沒有必要,但也要追憶不止,無法解脫。強迫性窮思竭慮:對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事無休止地加以思索,但毫無結果。強迫對立思維:患者腦中總是出現一些對立思想,如當出現自我評價“優秀”時,就出現“差錯”;當出現“任務完成”時,就出現“后面還有更艱巨的任務”;當出現為家人做晚餐“做得不錯”時,就想到“明天早餐怎么辦”等。強迫意向:感到時間不早有必要晚覺了,但還不肯放下手頭上的工作、學習或家務事,但同時強迫自已必須睡覺,故心理沖突緊張。
2、強迫性晚睡行為
包括強迫晚睡:如怕完成不了工作、學習任務或家務勞動等而強迫晚睡,以此增加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時間。強迫洗滌:擔心不清潔或某種傳染病而反復洗手、洗衣服和洗澡。強迫檢查:出門總擔心門窗未關好,門未鎖牢,和反復核對財目是否正確。強迫計數:見到電線桿、臺階、電燈不由自主計數。強迫性禮儀動作:擔心被人誤以為自已“不禮貌”而見面先作揖、點頭哈腰和微笑(皮笑肉不笑)等。
強迫性晚睡大多起病緩慢,癥狀遷延,對自身和社會影響較大。有研究顯示,只有20%的患者自行康復。強迫性晚睡患者常伴發抑制癥、焦慮癥、神經衰弱等,甚至有消極觀念和行為(如自殺等)。
重在心理治療
強迫性晚睡重在心理治療,因強迫性晚睡主要是由心理社會方面的因素引起,故心理治療對治療強迫性晚睡十分重要。醫學心理學的理論認為,行為療法是治療強迫性晚睡的首選,它可幫助患者認識到自已對責任的過高要求,糾正患者對危險的過高評估,消除誘發焦慮、強迫晚睡的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負性情緒。
行為療法源自于心理治療的理論基礎——行為主義學派,它是由美國心理學家華生(JB.Watson)受巴甫洛夫條件反射學說的啟發,在1931年發表的《行為主義者眼光中的心理學》創立了行為主義的理論。換句話說行為治療又稱矯正或學習療法,它是根據行為學習及條件反射理論,消除和糾正異常并建立一種新的條件反射和行為的治療方法。行為治療的一般過程包括確定問題行為的原因、確定矯治目標、制定治療方案和患者自身投入。類型有應答療法、操作療法、替代學習療法和自我調控技術。具體治療方法如下。
1、系統脫敏法:
這一療法是由南非心理學家沃帕(Wolpe J)于1958年從治療動物實驗性神經癥獲得成功而創立的。用在強迫性晚睡治療為:可在患者晚睡(一般為晚上11點半以后)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時,由患者本人(或由他人配合)給予熄燈、撥掉網線、收繳學習資料、剝奪家務勞動工具、單房間強制性斷電或患者自我擰痛皮膚肌肉(須用力,可由他人配合)等不良刺激。進行多次刺激后,患者對過晚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產生厭惡、恐懼情緒,且泛化為對導致晚睡的工作、學習和家務勞動環境產生厭惡、恐懼,不愿過晚從事上述事務,形成實驗性神經癥。一段時間(約1周)后,患者重新回到晚上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環境,11點半前不給予上述刺激,最后患者可恢復到在晚間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不超過11點半而上床睡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