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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一、調查背景以及事故描述
4月11日陜西金輝監理公司監理工程師霍滿莊同志在對5#樓二層檢查構造柱時發現,平面進深尺寸有些偏大,回到項目部與甲方代表胡文聯、楊鵬、韓耀樂及施工單位陳保文、淡團社聯系一起拿著圖紙到施工現場實測實量,發現A軸線與原設計尺寸偏移30㎝,項目負責人胡文聯與設計單位聯系求解補救方案,并上報公司總部。陳董事長要求組成調查小組,陳曉懷任組長,張鵬任副組長,對該事故進行認真嚴肅的調查處理。
二、調查詳細情況及描述
調查處理小組針對以上情況展開調查,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二)地基與基礎驗收:查到一張地基與基礎驗收的空表,無驗收評語簽字和驗收日期,只填寫了參加單位名稱。查閱監理霍滿社日志寫到“參加單位到齊,一致通過,評定為合格”。另外查到一份地基與基礎分部驗收會議參加人員簽到表,6個單位,14人,簽到時間為2011年3月1日。
三、原因分析
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重要責任人為施工單位放線人員、技術人員工作不細,粗心大意,放線測量記錄不及時填寫,連最基本的施工放線日期都無法確定。現場監理監督不到位,沒有做到旁站監督、驗證和復測,工作流于形勢。甲方項目負責人責任心不強,在現場地基與基礎驗收過程中,沒有達到驗收的目的和完成驗收的內容,驗收表為一張空表,監督管理不到位。
四、處理措施及處理意見 (二)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楊凌金泰建設有限公司寫出書面檢討并總結經驗教訓,上報調查小組,要求該公司對其直接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1000元,對金泰公司處罰3000元。
2、陜西普輝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寫出書面檢討并總結經驗教訓,上報調查小組,要求該公司對其直接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500元。對普輝監理公司處罰2000元。
3、對項目負責人給予暫停城司工程部副部長職務的工作和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董事長職務的工作,暫停一個月工資,以此為戒,用實際行動處理好本次事故。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五、事故總結和思考
(一)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責任心和管理能力;
(二)嚴格執行行業驗收規范和行業標準,對關鍵環節、關鍵部位要做到心中有數;
(三)細節決定成敗,無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都要高度重視工程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線,特別是施工單位質量出現問題就會影響下一次的招標工作。另外監理、技術人員不準隨意更換,需要更換時必須經過甲方同意審核批準。
(四)抓緊出臺一部《楊凌城鄉投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手冊》,落實責任,形成按程序、制度辦事的工作模式。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是指在行政處罰主體做出某項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處罰主體需將案件材料及其處罰意見提交給群眾公議團,要求群眾公議團要聽取執法機關辦案者解讀案件處罰說明或者根據需要聽取行政相對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之后,對處罰案件商討并形成公議意見,此項意見將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案件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基本程序分以下三部分:首先判斷行政處罰案件是否適用于群眾公議制度;其次為符合群眾公議制度的行政處罰案件選定案件公議員、舉行群眾公議會議,案件公議員對該案件做出群眾公議意見;最后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結合群眾公議意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群眾公議會議召開時,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向群眾公議成員通報案件相關情況,對案件事實情況,適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標準進行解釋和說明,提出初步的行政處理意見,并接受公議成員的問詢;行政處罰相對人參加公議會議的,可以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群眾公議會議過程中,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向公議團成員提交包括立案呈批表、現場勘察筆錄、詢調筆錄、處罰審批表、告知書、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現場取證照片等在內的案件卷宗材料。
1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制度在城管工作中的作用
1.1 提高城管行政處罰的公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公議制度運用到行政處罰中是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的一次制度創新,使行政權力在陽光下公開透明地運行,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到最小甚至沒有,讓整個案件執行過程真正在群眾的“眼皮”底下進行,這樣的處罰才能更加公正、公平。
1.2 改善城管行政執法的環境
行政處罰公議制度擴大了行政處罰中群眾的參與性,使群眾更加全面地認識城管工作,更加清楚地了解城管執法,更加直觀地明晰城管處罰的過程。由于當今社會信息過于繁雜,任何新聞報道、媒體宣傳、網絡描述也比不了群眾口口相傳的可信度。 1.3 增強城管隊員的執法能力
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使城管執法人員直接面對公議團成員的質詢,而且這些成員很可能還是法律方面的專家。如果案本文由收集整理件的處理決定與群眾公議意見有分歧,城管執法人員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群眾公議團成員書面說明,并要將最終處理決定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這就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工作中更加認真、仔細,調動了大家的學習相關政治理論和政策法規知識的主動性和能動性。
1.4 完善城管處罰的監督機制
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就是一種政府權力的社會約束,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進行控制和監督。它不僅可以提高行政決定的質量,而且可以增強政府的公信力,贏得公眾對政府的理解與支持。群眾公議團成員來自人民,他們的加入增強了對公共利益的評判基礎,打破了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壟斷裁判,為實現公共利益與個體的平衡提供了新的途徑。
2 城管工作中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制度存在問題的解決途徑
2.1 加強案件篩選工作
城管是根據行政處罰相對集中原則成立的管理城市的部門。它所涉及和管理的內容比較多、比較雜,違法程度不嚴重。如果這些細微的行政處罰都進行公議,那將浪費許多人力與物力,大大降低城管執法效率,產生的效果也是比較有限的。另外一些應當公議而沒有公議或者難以通過公議不愿參加公議的案件會降低公議制度的成效,損害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所以選取一些具代表性的、具爭議性的以及處罰比較重的案件來公議,這樣既充分發揮了群眾公議制度的作用也降低了城管執法的成本。
2.2 增強公議團成員的公議水平
群眾公議團成員的法律素養與知識水平參差不齊,職業背景、生活閱歷也不盡相同,所以他們可能對于同一案件會基于不同自身條件形成大相徑庭的意見。這不僅背離了依法行政的精神,也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現。在這種背景下,群眾公議團成員的公議水平必須要得到增強。首先,需要提高其成員的法律素養,保證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其次,對公議團成員的培訓應注重行政慣例和行政判例的傳達,即行政機關將公正、合理、實效的案例傳達給公議團成員,為其提供良好的處理范例。再次,通過制定、細化行政裁量基準使公議團成員在評議處罰案件時有規律可循。
2.3 引進行政處罰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
行政處罰公議程序的核心既是為公開、監督行政處罰的過程與結果,更是為保障被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處罰相對人作為監督處罰裁量權的關鍵角色,應當在公議過程中出現并陳述意見。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納入到行政處罰群眾公議程序中。一方面,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辯論可以保證公議團的意見充分考慮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雙方的意見和利益,防止制度流于形式,成為行政處罰主體單方的“走秀”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接受程度,提升行政行為的可信性,降低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可能性,從而間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
第二條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縣級農電服務分公司績效考評小組全面負責本公司范圍的所有供電所的績效考核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1)每月末召開考核小組會議,綜合評定各個供電所的月度績效考評得分;
(2)對下面供電所提出的質疑進行調查回復;
(3)對在績效考核的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4)向各供電所公開每月的績效考核情況。供電所所委會主要負責本所的績效考核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1)每月初召開績效考評會議,綜合評定供電所副所長、安全員與三個班組上月績效考評得分;
(2)監督各班長對本班組員工進行績效考評;
(3)對各班組員工提出的疑問進行調查并回復;
(4)核實在績效考核的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5)將班組和個人的上月考核情況及時公布并更新。
二.執規考評
執規考評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和考評細則,對必須執行的規定或禁止發生的行為和結果實施的考評。該考評適合于所有員工,執規考評考核周期為一個月。執規考核包括行為扣分指標與行為否決指標,這其中,行為否決指標考核包括供電所、班組行為否決指標和個人行為否決指標,如果發生否決行為,供電所、班組或個人的月度績效考核成績直接為零。
三.綜合能力考評
綜合能力考評在月度考評中采用,涵蓋業績、態度、能力定性標準,從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協作性、積極性四個方面進行5個等級定性評價,其中4級為滿分,低于4級的每級扣1分,被評為5級的可加1分,為避免綜合考評“被和諧”或“強制分布”的出現,筆者認為應規定當選擇“5”和“1”時考評者必須用關鍵事件闡明理由,說明為什么這個崗位或部門的這一項特別突出。
四.業績考評
所謂業績考評就是針對供電企業中供電所所有員工承擔的相應工作,運用科學的定量與定性考核方法,對他們行為的實際效果以及他們對企業所做貢獻或價值進行綜合考核與評價。由于供電企業的生產人員的崗位特點與職能不同,對他們的業績考核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工作計劃考核法、量表計分考核法與工分法等三種不同方法。工作計劃考核法即根據月初或年初確定的工作任務,再對其在相應的考核周期內對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評,這種方法的主要適用對象為供電所的管理層,如供電所所長、副所長以及安全員;量表計分考核法是根據確定的生產規程與質量標準對任務完成的質量、數量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工作的相對常規化、模式化的工作崗位,比如供電所的服務班的工作人員;工時定額法就是預先建立了一套工作任務的定額標準與完成分值,每月的月底或下月初對班組成員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與統計,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工作任務不固定、任務分配相對靈活,可以分解與量化的工作崗位,在供電所適用于配電班人員及營業班人員。
1.供電所(所長)業績考評
供電所(所長)業績考評包括年度目標績效責任書考評和月度計劃完成考評。年度目標績效責任書根據本年度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及重點工作進行編寫。其內容包括分類業務指標、年度重點工作、執規指標。供電所(所長)月度工作計劃考評基準得分為100分,實行月計劃與總結的方法。每月由供電所所長認真填寫《供電所月度工作計劃考核表》,對工作進行月計劃與總結。上級考核負責人根據本月計劃完成的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并進行打分。
2.副所長、安全員業績考評
供電所副所長和安全員業績考評為月度計劃完成考評,實行月度計劃和總結制度。每月初由副所長和安全員根據自己崗位職責和上級工作要求,填寫本人本月《重點工作計劃表》,每月結束后,由供電所績效考核小組(所委會)根據本月重點工作計劃完成的情況進行考評,并進行打分。
3.服務班業績考評
對服務班而言,由他們的工作相對常規化、模式化,可以采用量表考核法的方式,其主要工作環節是確定班組的關鍵績效事件,根據現有的生產規程、管理規范等對班級與員工的工作行為進行細化描述,再編寫出工作標準進行考核參照。
4.考評成績
依據考評內容,供電所績效管理將工作及目標分為執規考評和履職考評兩部分,其中履職考評又包括重點工作考評(業績考評)和綜合能力考評兩類。為監控和促成績效目標實現,對目標實施結果控制和過程控制,以年度績效責任書為結果控制載體,以月度績效卡為過程控制載體。年度績效責任書和月度績效卡基準分均為100分,依據考評細則扣分。
(1).供電所(所長)考評成績
縣級農電服務分公司績效管理組對供電所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并反饋給供電所。并依據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供電所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上。供電所(所長)考評成績計算如下:供電所的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為績效責任書考評得分和月度考評得分加權值之和。考慮到供電所以指標完成情況的結果控制為主,輔助以月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過程控制,因此供電所年度責任書考評得分在供電所年度績效考評中應占較大比例,一般以7:3的比例進行計算。供電所年度績效考評得分=供電所年度責任書考評得分×70%+供電所月度績效得分平均值×30%。供電所年度績效責任書得分=100±分類業務指標考評±年度重點工作考評-執規考評扣分。供電所的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2).副所長和安全員考評成績
供電所所委會每月對副所長、安全員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和進行反饋,并依據供電所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副所長、安全員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副所長、安全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工作計劃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3).班組(班長)考評成績
供電所所委會每月對各班組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和進行反饋,并依據供電所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各班組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服務班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業績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配電班(營業班)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班組實得工分/同類班組實得工分均值×100±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4).班員考評成績班長對班員的考評每月在所委會完成對班組的考核后進行,考評結果報供電所所委會審定備案。服務班班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業績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配電班和營業班班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個人實得工分/同類員工實得工分均值×100±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5.績效考核結果的應用
績效考評結果能否作為企業決策的依據,企業是否能有效地運用這些考核結果,是績效管理能不能深入持續開展并取得實效的關鍵。企業根據績效考評結果,將其應用于員工的薪酬分配、崗位調整以及培訓與改進等各個方面。
(1).績效考評結果信度和效度的確定
良好的績效考評結果能很好地反映績效考評結果的可靠性與正確性,這就是所謂的績效考評的信度與效度。在運用績效考評結果時,要做到科學、合理,首先要進行對考評結果的信度與效度進行評定,根據評定結果進行分類操作。信度是指在績效管理過程中對收集到的工作結果、工作行為、員工能力以及工作態度等工作任務信息是否準確,還包括信息的穩定性與一致性,信息考慮的是不同的考評者對同一個人的考評的一致性。效度是績效管理結果反映的員工實際工作情況的程度。績效管理的信效度是保證績效考評結果是否能科學應用的必要條件。
(2).績效獎酬的分配
供電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與年度業績考核兌現獎掛鉤,月度績效考核結果與月度獎金掛鉤。年度、月度考核兌現標準基數按照寧夏電力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由于供電所各崗位重要程度和責任大小不一,為了充分體現獎酬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體現了“按崗分配”的理念,可根據崗位重要程度確定供電所各崗位獎金分配系數,。同時由于供電所地理位置、工作生活環境、人均工作量等不同,導致各供電所之間工作艱苦程度和工作任務量等不同,為了消除這些因素對獎酬分配不公平的影響,可根據不同供電所的自然條件、人均工作量等因素,確定供電所的單位系數。同時要考慮到供電所單位系數應遵循的原則即增減平衡的原則,也就是說農電服務公司范圍內農電員工獎金總額不變。供電所考核兌現計獎公式如下:考核分系數=考核分/100
(一)供電所兌現
1、獎金基數:A0=X÷Y其中:X-獎金總額,即各分公司對所轄供電所計劃獎金總額;Y=∑(供電所獎金系數和×供電所考核分系數×供電所單位系數);
2、供電所兌現金額:A=A0×A1×A2×A3其中:A0-獎金標準基數;A1-供電所考核分系數;A2-供電所全員獎金系數之和;A3-供電所單位系數。
3、所長兌現金額:B=A0×A1×A3×B1其中:A0-獎金標準基數;A1-供電所考核分系數;A3-供電所單位系數;B1-所長獎金系數。
(二)副所長、安全員、班長兌現
1、獎金基數:B0=(A-B)÷F1其中:A-供電所兌現金額;B-所長兌現金額;F1=副所長獎金系數×副所長考核分系數+安全員獎金系數×安全員考核分系數+∑(班組考核分系數×班組員工獎金系數和)。
2、副所長(安全員、班長)兌現金額:C=B0×B1×B2其中:B1-副所長(安全員、班長)獎金系數;B2-副所長(安全員、班長)考核分系數,班組考核分系數等于班長考核分系數。副所長、安全員、班組的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等于月度考評得分平均值。
(三)班員兌現
1、獎金基數:C0=(B0×C×B2)÷F2C-∑班員獎金系數;F2-∑(班員獎金系數×班員考核分系數)。
2、班組成員兌現金額:E=C0×C1×C2其中:C1-班員獎金系數;C2-班員考核分系數。班組成員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等于月度考評得分平均值。
6.績效輔導與溝通
績效輔導與溝通是直屬上級與下級在考核過程中,對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進行連續的交流與溝通,以及上級在必要時對下級完成任務工作過程中進行適時輔導。績效輔導與溝通是績效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比如,分公司領導要與供電所所長、副所長以及安全員進行溝通;班組長要及時與班組員工進行溝通,充分了解他們的工作進展情況,重點要關注那些工作業績不太好的員工,通過溝通,找出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與幫助,及時糾正偏差。在績效周期結束后,管理層應該采取正式面談的形式與下屬進行溝通,以幫助員工努力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個人績效目標。
7.績效考評申訴
當被考核的供電所、班組、員工對考核結果有異議時,可逐級向上級農電績效管理組提出申訴,申訴流程為:
(1)提交申訴表。在績效考評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由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組織或員工填寫績效申訴表,提交上一級農電績效管理小組。
(2)申訴內容調查核實。績效管理組在收到申訴表后的3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形成申訴調查報告。相關人員須配合調查,凡參與調查的人員須據實提供情況,并對調查事項保密。
任職這個法律顧問已經有一段時間了,現將幾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詢
作為貴公司的法律顧問,我為公司做的主要的經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詢。每當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問題,都是公司負責法律事務的同志與我聯系、磋商,有時是遇到具體問題的同志直接與我電話聯系,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見。如由商開通的無身份證的用戶造成的惡意欠費問題,用戶提出的邊際漫游問題,蜂窩移動的盲區話費問題,公司的臨時用地和租用房屋場地問題等等。以市場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為多。每年都不下幾十件。通過咨詢,法律顧問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和應對措施,及時有效地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給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繳稅款案。2003年11月,市地稅局稽查分局憑借省稅務局對某聯通分公司的一個處理文件,以我公司未為代辦戶代扣代繳稅款為由,要求我公司補交稅款40萬元,并欲對我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在接到綜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財務部蘭經理聯系,為其提供有關法律依據,提出法律意見,明確指出稅務機關要求我們為具有稅務登記手續的代辦戶代扣代繳稅款并無法律依據,即便應當代扣代繳也應當由稅務機關事先核定代扣代繳對象,由企業承擔稅款流失的責任是不公平的。在蘭經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稅局終于收回成命。
二、審核公司合同
根據法律顧問合同的約定,法律顧問的另一經常性的工作是審核修改公司各類合同。特別是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間,公司實行合同會簽制度,法律顧問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審核處理各類合同,進行會簽。每周合同均有四、五十件之多。在審核公司合同中,我發現有如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1、由于貴公司是由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郵電局脫胎而來,許多
職員存在原郵電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職能的影響,在合同中違背合同主體平等的原則,在合同中經常出現處罰、罰款之類的字樣,建議修改為違約金;2、違約責任不明確,如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明確是按銀行同期存款還是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建議明確細節;3、違約責任不對等,違反了公平原則,如約定的違約責任對方是按合同標的的5%,而公司的是20%等等,建議約定雙方一致的違約責任比例;4、在糾紛爭議的解決方面約定的管轄機關不明確,既約定法院管轄又約定仲裁管轄,與法律規定沖突。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如約定法院的管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仲裁管轄的沒有明確仲裁
機構;建議法院管轄的一律修改為約定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仲裁管轄的必須明確仲裁機構的準確名稱。這些問題經過
一段時間的磨合,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會簽工作由于以后改為電子會簽,不需要法律顧問進行會簽了,但遇有比較重要的合同,公司綜合部或具體負責的合同擬稿人還是經常與律師咨詢討論。聯系的方式有時是律師去公司,有時是公司人員到律師事務所,更多的是通過電子信箱或傳真進行聯系。如2007年、2008年公司有兩個購買辦公樓的合同,由于是期房,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現損失的教訓,負責該項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與律師對合同反復推敲,字斟句酌,幾易其稿,并辦理了公證。除岳某外,公司工程部和市場部的幾乎所有同志都有類似的經歷。
三、配合公司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做為公司的法律顧問,對于公司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除在日常工作中進行法制宣傳工作以外,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公布實施時,我與時任公司市場部經理的文某某、綜合部經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參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組織的集中學習。回來后,由我對公司全體干部職工進行了宣傳講解。2006年,針對公司合同會簽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在公司的統一組織下,我對公司負責合同擬稿和審核的人員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的專題講解,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公司進行調解
幾年來我與綜合部、市場部一起共同處理客戶投訴事件多起,主要是商冒用他人身份證、手機卡過戶等類事件。經我們共同努力,均在不違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戶負氣而來,滿意而去,或者雖不滿意但對我們的處理意見也表示認可,將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糾紛在訴訟之前解決。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幾個: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與公司綜合部的王經理、趙等幾位同志共同處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某處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區內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時發生水上交
通事故,船只的桅桿將我公司設置在港區內跨越河流的光纜撞斷,桅桿也被折斷。該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賠。經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當地港監部門報案,并與該船船主交涉處理善后事宜,明確表示對方如對我方處理意見不滿,可以到大連海事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處理方案。
2、公司社區基站投訴案。2005年甲區某社區、2007年某某社區、2008年乙區某社區居民都曾經對我公司設置在該社區的移動基站在噪聲、電磁幅射等問題進行投訴,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動基站。本人與公司的張副總經理、綜合部趙副經理六名同志會同物業、居民委員會、街道、公安部門的同志一趙親臨現場,與社區居民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說服工作,平息事態,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3、營業廳椅子傷人案。2006年5月14日晚6時許,客戶李某某到公司某營業廳交費時,因營業廳內的椅子存在質量問題而摔倒,導致損傷,遂到某縣人民醫院醫治,經診斷為腰4-5節間盤脫出、胸外傷及軟組織損傷,住院長達近二個月。我和公司綜合部趙副經理等三名同志與對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調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及遼寧省公安廳公交(2005)121號文件,同意對客戶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進行一次性補償共計48000元,從而息訴止爭。
4、公司在模擬網轉數字網接待客戶投訴。2002年,公司根據省內
有關部門的精神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進行模擬網轉數字網的工作。這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許多客戶紛紛到公司投訴,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訴。經我與公司的綜合部兩位經理到法院說明情況,甲區人民法院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對已經受理的案件做撤案處理。對于到公司投訴的客戶,我與公司市場部的文經理以及另外兩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終堅持坐班接待客戶,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使客戶負氣成來,滿意而去,圓滿地完成了模轉數的工作,沒有發生一起訴訟案件,也沒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糾紛事件。
五、處理訴訟案件情況
幾年來我與公司綜合部王經理、李經理、趙副經理一起,為貴公司處理民事訴訟案件多起。在這些案件中,我們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努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為圓滿的結果。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在法律顧問合同中約定,公司訴訟應當另行收費,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典型案例如下:
(20余起3類訴訟過程涉及多人姓名,此處從略)
4、賈某訴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2008年5月,社會閑散人員賈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機卡,在員工通道處受到社會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殺,在公司外面被人砍傷。此人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給予人身損害賠償。我與公司職員趙某在詳細了解案況后,到法院與承辦法官提出四點意見:1、原告與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關系,雙方沒有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隨義務,也就是安全保障義務關系;2、員工通道不是營業廳,也不是公司對外的經營場所,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點防范區域;3、此案系社會人員尋仇所致,原告應當對此有所了解;4、公司在此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也不存在無過錯責任。。此案被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案。
5、居民王某某訴公司賠償財產損失案。2008年4月,某縣某鎮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纜經過其家院落為由,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損失6萬元。我與公司綜合部工作人員趙某處理此案。我們提出的答辯意見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損害的事實和證據,公司光纜也已經改線)也沒有法律依據(《電信條例》規定基礎業務電信運營商有權鋪設光纜,任何地區也沒有支付費用的先例)。一審法院采納了我們的答辯意見,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主持調解,由我方象征性地補償對方3000元,由對方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調解時本人不在場,調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經對對方的無理取鬧不堪其擾。
六、協助公司完善各項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