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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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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第1篇

[關鍵詞]稅負轉嫁;稅收歸宿;供求彈性

一 、稅負轉嫁的涵義

1.稅負轉嫁的概念界定。稅負轉嫁是納稅人通過種種方法將法律規定由其承擔的納稅義務變為他人負擔的過程。賦稅人使最終負擔稅款的人。在稅負轉嫁的條件下,真正的賦稅人和納稅人是可以分離的,負稅人是經濟意義上的承擔主體,納稅人只是法律意義上的納稅主體。對稅負轉嫁的理解應把握幾點: (1)稅負轉嫁和價格的上升、下降直接聯系。(2)納稅人的主動的有意識的行為才是稅負轉嫁,與納稅人主動行為無關的價格再分配性質的價值轉移不能算轉嫁。

2.稅負轉嫁的基本形式。(1)前轉。也稱順轉,即納稅人通過提高其所提供商品的價格,將其所應交納的稅款向前轉移給商品購買者。(2)后轉。也稱逆轉,它是指納稅人將其所納稅款以壓低商品或生產要素購價的辦法,向后轉嫁給商品或生產要素的提供者的一種形式。前轉和后轉是稅負轉嫁的基本形式。(3)混轉。也稱散轉,它是指對納稅人而言,即可以把稅負轉嫁給供應商,又可以同時把稅負轉嫁給購買者的一種轉嫁方式。(4)稅收資本化。實際上是后轉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應稅物品在交易時,買方會將以后應納的稅款折現,從所購物品價格中作一次性的扣除。

二、稅負轉嫁存在的條件

1.自由價格機制的存在是稅負轉嫁實現的前提條件。商品價格的變動是稅負轉嫁的基本途徑,政府征稅后,納稅人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機制自由制定商品的價格,通過抬高或壓低價格來實現稅負轉嫁,如果價格無法變動也就無法實現稅負轉嫁。由此可見,稅負轉嫁實現的基本前提條件是商品價格的自由浮動。例如以商品或勞務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其課稅對象在流轉過程中與價格關系密切,因此,可以改變課稅對象的價格來轉嫁稅負。

2.納稅人的物質利益驅動,是稅負轉嫁產生的根本動因。國家征稅,表明原來歸屬納稅人擁有的一部分價值向國家的單方面無償轉移,是納稅人的一種物質利益損失,納稅人作為追求自身利益的經紀人必然要想辦法避免或減少因納稅而產生的損失,因而會通過經濟交易中的價格變動來合法轉移稅負就成為納稅人的一個重要和基本的選擇。當然這也需要以商品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為其經濟基礎,稅負轉嫁則是同商品經濟的存在聯系在一起的。稅負轉嫁是一切商品經濟共同的經濟現象,只有存在商品經濟,才可以在任何社會形態,都存在稅負轉嫁。

三、稅負轉嫁的影響因素

1.供求彈性對稅負轉嫁的影響。需求和供給的彈性是決定稅收轉嫁情況的關鍵,一般來說,當商品的供給彈性越小,需求彈性越大時,稅負越難向前轉給需求方; 供給彈性小說明,商品或生產要素的供給者對價格不怎么敏感,而需求彈性較大責說明,購買者對價格敏感,某種商品增加稅負后,供給者只能自己負擔或向后轉嫁。而當商品的需求彈性小,供給彈性大時,則稅負越容易通過提供價格的方式向前轉嫁給買方。

2.課稅范圍對稅負轉嫁的影響。一般地說,課稅范圍越寬泛,稅負轉嫁越容易;反之,稅負轉嫁越困難。這是因為課稅范圍越廣,當政府對大部分甚至全部商品或生產要素,就越不易對商品或生產要素的購買產生替代效應,需求就越缺乏彈性,稅負就比較容易轉嫁。反之,稅負越難轉嫁。因此在設計稅制是應通過考慮課稅范圍的大小來衡量稅負轉嫁的程度,進而考慮稅收的實際負擔。

除以上主要因素外,成本變動、資本轉移、課稅方式、市場結構等也會對稅負轉嫁產生影響。

四、稅負轉嫁的經濟作用

1.稅負轉嫁的收入分配效應。稅負是納稅人的經濟利益的損失而稅負轉嫁是納稅人利益損失的補償和實際負稅人利益的損失,因而屬于一種利益再分配。稅負轉嫁是通過價格、工資等分配手段實現的,改變了各成員在全社會利益結構中的地位,并會改變這些分配所形成的收入格局。其實質是稅收分配的直接產物,是繼國家與納稅人利益分配后所產生的該納稅人與其他社會經濟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研究稅負轉嫁有利于更好的根據特定的目的設計稅制,有利于明晰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具體利益關系。

2.稅負轉嫁調節市場供求關系。市場的供求主要是通過是通過價格機制來調節供給總量和需求總量來達到供求的一種平衡狀態,稅負轉嫁也正是通過價格和價值的相背離來實現稅負的轉移。當需求大于供給,此時需求彈性較小,供給者可以通過提高價格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進而價格會提高,需求會減少,供給會增加,逐步縮小供求差距。當供給大于需求是,稅負不易向前轉嫁,如果此時原料供給市場的供給彈性也較小時時,稅負就無法轉嫁,此時對商品課征重稅則有利于抑制這一商品或產業的發展。同時在進行制度設計或用稅收進行宏觀調控時也應考慮某些鼓勵發展產業稅負不易轉嫁,在向其課稅的同時是否應給予適當的優惠或補貼。正確認識和發揮稅收的這種效應,有利于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社會穩定健康的發展。

3.稅負轉嫁對經濟效益提高的影響。利用有限的資源、最大程度地滿足社會生產和生活的消費需要,是社會經濟效益達到較高水平的標志。稅收屬于分配范疇,稅負轉嫁作為一種利益再分配,它必然會引起消費替代、收入分配、社會供求、價格水平等方面的變化,這在客觀上必然影響社會資源的配置,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效應。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源的合理配置必然表現為對資金流向和流量的不斷調整。稅負轉嫁就是采用經濟手段占有企業一部分經濟利益,通過改變物質利益關系來引導被調節者的行為,也就是通過增加某種物質利益來鼓勵某種行為,減少某種物質利益來限制某種行為。

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負轉嫁也確實造成各地區的經濟結構不同等一些負面效應。

參考文獻:

[1]郭慶旺,呂冰洋.中國稅收負擔綜合分析.財經問題研究,2010年第12期

[2]朱青.中國稅收負擔高低辨析[J].中國稅務,200,(8)

[3]李燕.稅負轉嫁與歸宿分析

[4]祝學明.稅負與稅負轉嫁探究.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7期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第2篇

【關鍵詞】財政稅收;重要性;改革;管理體制;問題與對策

1.財政稅收的概述

1.1財政與稅收的概念

財政是一種國家分配也就是集中性分配一部分社會產品,財政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的需要。財政的產生于國家的產生是密不可分的,財政產生的物質基礎是生產力的發展,財政產生的經濟條件是出現了剩余產品,財政產生的政治條件是出現了國家,階級以及私有制。國家是財政分配的主體,社會產品中的剩余產品是財政分配的對象,保證國家實現財政的職能是財政分配的目的。

首先,財政有資源配置的職能,也就是為了合理化資源結構,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合理調配物力,財力和人力等社會經濟資源,其次,財政還有收入分配的職能,該功能主要是為了實現經濟公平分配和社會公平分配,最后,財政有穩定經濟的職能,它不僅可以穩定物價,充分就業,而且可以平衡國際收支,達到穩定社會總供求,穩定社會總需求的目的。

稅收制度的內容包括稅制要素以及稅收體系這兩個方面,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稅收管理體制也被廣義的稅收制度所包含。稅收制度是在一定的法律的基礎之上形成的征稅規范以及征稅依據。稅收是財政的基礎,稅收對我們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建設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

1.2我國財政稅收的重要性

財政稅收管理的作用是提高財政稅收人員以及管理部門的工作熱情,提高財政稅收征管水平,確保完成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任務。財政稅收是我國財政稅收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也是其重要組成部分。財政稅收不僅可以干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可以很好地調節國際收支,使其達到平衡。財政稅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從人民身上出來的錢最終要服務于人民。

2.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趨于完善和健全,但是,我國財政稅收也有上清下亂,舉報多,不夠規范,上訪頻繁,前清后亂以及差距大等等問題,這是因為:我國在財政稅收的工作當中財稅管理難以控制,種種問題的產生以及財政稅收管理人員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缺乏,造成了難以控制財政稅收管理的問題;監督監管不夠到位,一些財政稅收的管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不高,沒能在其位某其職,影響了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民主管理不夠完善,民主管理的不完善造成了財政稅收的管理人員缺乏應有的,必備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常識,不能高效率的完成工作;體制機制不夠健全,現在,大多數的財政稅收的管理人員都沒有進過正規的培訓,不能稱得上是正規的員工,甚至還有一大部分人員是兼職性質的,這樣不可避免的,造成財政稅收的工作管理人員的素質普遍的低下,從而影響到工作的質量;資金效益有待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收到了支出資金和收入資金簡單分開模式的影響,浪費比較嚴重。

3.針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對策

針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為了逐步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的體制,提高財政稅收資源的利用率,需要在這幾個方面進行改進:改革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改革和完善現在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提高財政稅收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對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學習,力爭培養出優秀的管理人員,更好地為財政稅收的管理服務,為人民服務;合理界定財稅收支范圍;提高財稅資金使用效益,不僅要對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進行完善,創新和改革,還要積極推進改革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步伐,切實加強財政稅收管理職能。

4.財政稅收的改革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的管理體制,需要運用現代管理理念,進行財政稅收的改革:通過稅收改革,促進各個大企業銷售能力,正確處理經濟和財政之間的良性互動;完善地稅和國稅之間的的協調機制,地稅作為國家實行分稅制的產物,具有調控經濟,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社會分配的作用,所以,處理好地稅和國稅之間的關系,做到不有損雙方的利益;通過減輕納稅人的稅外負擔,加快增值稅的轉型步伐和改革創新來建立稅負水平恰當的稅收制度,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逐步建立起稅負水平適中并且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通過合理搭配有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改革增值稅分享制度以及稅收返還制度和善監督支付系統,來建立資金來源可靠的科學支付體系;為了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需要運用現代管理理念;為了改善與保障民生,需要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從而達控制支出,降低成本的目的;為了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還有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大力支持節能減排和科技創新,努力做到綠色稅收。 [科]

【參考文獻】

[1]2003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指定教材稅法[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4.

[2]王志華.當前我國地區財政稅收政策分析[J].知識經濟,2010,10.

[3]寇鐵軍.財政學教程(第二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第3篇

近年來,外國直接投資(fdi)一直在快速增長。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報告,1999年全世界的外國直接投資達8650億美元,2000年預計已超過10000億美元。近年來,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把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手段之一,并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但是,各種優惠政策具有完全不同的激勵外國資本進入的效應。

一、稅收優惠是東道國通過各種手段減少外國直接投資者稅收負擔的政策措施,幾乎所有的欠發達國家和許多發達國家都以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潛在的外國直接投資者。但是,稅收優惠對投資者決策產生的影響程度、稅收優惠的作用機制卻仍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其中,關于稅收優惠在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權重問題,一般性低稅率和特殊的暫時性優惠的效果問題,稅收優惠對吸引不同類型的外國直接投資的作用差異問題,是各國經濟學家和政策制定者首 先需要考慮的問題。

一般認為,政策穩定、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可得性、市場規模、稅收優惠、基礎設施以及東道國對投資者的態度等,對直接投資者的決策都會產生影響。但是,在一系列影響因素中到底哪一個因素在起著決定作用?稅收優惠的吸引力是否會被其他因素所抵消?這些都是人們所關心的重點。早在1955年,美國經濟學家巴洛和萬德就開始著手研究影響跨國公司投資決策的決定因素。他們通過對美國247位外國投資者的調查發現,只有10%的投資者把稅收優惠作為影響投資決策的首要條件,而對投資決策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的順序是:貨幣的可兌換性(57%)、政治的穩定性(39%)、市場容量和資源的可得性(26%)。另一項由羅賓遜主持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205家跨國公司的投資者認為,政治的穩定、政府對私人企業的態度、經濟和金融的穩定是最為重要的因素。在面臨關稅或外匯壁壘的情況下,影響投資決策的非政策因素是市場份額,影響投資決策的政策性因素是所有權管理和組織的繁瑣管制、東道國對外國企業的歧視性態度,稅收優惠政策被排除在投資者所考慮的因素之外。羅斯和克雷斯滕森(1959)發現在墨西哥的27項外國投資中,只有一個項目的投資者曾經把稅收優惠作為潛在的決定因素。有學者在1967年對牙買加的55個外商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的調查中發現,只有兩個項目的投資者把牙買加的稅收優惠作為他們在牙買加投資的決定因素。

但是,1980年以來卻有更多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結論。1985年,世界銀行的經濟學家對10個國家74個外國直接投資項目進行了調查研究,其中有50個項目(67%)的投資者認為,他們對投資國的選擇完全取決于該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這些國家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他們極有可能投資于其他國家或通過出口供應當地市場。另一份對欠發達國家295個公司的研究(1990)表明,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是決定跨國公司投資區位選擇的第二重要因素,排在匯款限制之后,60%的公司把東道國的稅收優惠視為關鍵因素,只有1%的公司認為稅收優惠是可以忽略的。

這表明,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各個因素的位次已經發生了變化。20世紀80年代以前,投資者比較注重投資環境,稅收優惠是投資者較少考慮的因素,有些投資者甚至完全不考慮稅收因素。但隨著東道國投資環境的普遍改善,投資者轉而注重投資的成本——收益問題,稅收因素因此被提到重要的位置。如對阿根廷外國直接投資者的調查顯示:1961和1971年,稅收因素被排在所有影響直接投資決策因素的第七位,而80年代以后,稅收因素就上升到了第一位。我們可以認為,稅收因素在外國直接投資的區位決策中已經變得越來越重要了。當然,應該指出,稅收優惠并不影響投資者是否在海外進行投資的決策,只是當海外投資已被決定、在進行投資國別選擇時,東道國稅率的高低才對投資者有較大的影響。 稅收優惠有許多表現形式,如減免所得稅、免稅期、擴大投資和再投資補貼、特殊扣除等。在這些優惠措施中,究竟是一般性的低稅率優惠還是特殊的暫時稅收優惠更能吸引外國投資者呢?從對許多案例的分析來看,東道國在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政府采取一般性的優惠手段還是特殊的優惠手段,其效果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對投資者產生較大影響的是一般性的稅收優惠政策。特殊的稅收優惠只能針對個別項目,對大多數投資者而言,獲得特殊稅收優惠的機會很有限,效果也非常有限,而一般性的稅收優惠是每個投資者都能享受和把握的。另一方面,投資者希望有一個相對穩定、政策透明的投資環境,特殊的稅收優惠可能導致對稅收政策的曲解,并由于對優惠政策不恰當的使用而難以使應有的優惠落到實處。因此,對潛在的投資者而言,一般性的稅率降低比特殊的稅收優惠或投資津貼更重要。

事實上,除了一般性優惠手段和特殊的優惠手段會出現效果的差異外,對不同類型的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的效果也會不一樣,最典型的是在出口導向型和進口替代型投資上的差別。對進口替代型的投資者而言,是否進行投資主要取決于當地市場的規模和條件,他們往往只考慮兩個問題:(1)他們是否有超過當地企業的競爭優勢。(2)直接投資是否比簡單地向這一市場出口產品更有利。由于投資者的競爭對手主要來自于當地企業和在當地投資的其他跨國公司,而每個競爭者都可以享受到相同的稅收環境。因此,東道國是否有稅收優惠就顯得不是那么重要。但在出口導向型的投資中,生產成本對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有相當重要的影響,東道國的稅負越低,生產成本就越低,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就越強。在決定一個特定的項目是否值得去投資時,除了考慮政策的穩定性和有效率的、廉價的勞動力的可得性外,稅收優惠就成為投資者考慮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是否會被雙重征稅所抵消?許多國家對本國居民的所有所得征稅,在海外投資取得的利潤往往被包含在母國公司的所得中,構成母國征稅的基礎。有些在東道國得到的稅收減免反而構成對外投資國的稅源,這樣,東道國的稅收優惠非但不能刺激投資者,反而成為東道國向母國提供的一種津貼。如果這樣,東道國的稅收優惠對投資者是沒有價值的。但是,由于大多數資本輸出國都準許稅收饒讓,在與欠發達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允許在東道國獲得的稅收減免作為本國稅收抵免的一部分,這樣看來,稅收優惠對投資者仍然是有價值的。即便沒有稅收饒讓,投資者的利潤在沒有匯出之前,可以較長時期地得到東道圍的優惠;如果投資者不將利潤匯回國內,就能無限期地享受到稅收優惠的好處。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許多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較早的東南沿海地區,外資數量遠遠超過了內地。大量的調研資料也表明,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我國是否要繼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呢?從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態勢看,回答應當是肯定的。為了達到引進外資、加快技術進步和推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預期目標,我國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仍然必須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來有效地引進外資。結合我國引進外資的戰略目標和國際資本的變化趨勢,我國在制定和實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理好稅收優惠與投資環境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我國引進外資的關鍵仍然是改善投資環境

按照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定義,優惠是指政府提供給特定企業的任何可衡量的經濟方面的利益,由此可以提高特定外資企業的收益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風險。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區分優惠與投資環境要素之間的差異,優惠并不包括諸如基礎設施、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企業經營制度、利潤的匯回或國民待遇等因素。毫無疑問,這些政策或者基礎設施會影響跨國公司的投資區位決策,但從實質上說都不是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優惠,而是涉及一個國家的投資環境問題。只有在外資企業的其他生產經營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各種優惠政策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競相給予外商優惠來引進外資,投資環境的改善同樣十分重要。

(二)必須認識到產生稅收優惠政策效應的有效條件,重視其他政策的搭配與組合

應當看到,稅收優惠在影響外國直接投資的區位選擇決策中作用的有限性,其他政策如政治穩定性、政府對私人企業的態度、經濟和金融的穩定性以及對外國控股企業的非歧視性等政策因素同樣重要。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果取決于許多條件,同時還需要各級政府和政策的協調。只有稅收優惠而缺乏其他相應的政策,投資者從稅收優惠中得到的利益往往會被其他負面因素所抵消。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引進外資的政策中,注意稅收優惠與其他政策變量與非政策變量的配合。

(三)必須考慮稅收優惠的效率與代價,審慎地利用稅收優惠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第4篇

關鍵詞:會計收入;應稅收入;差異;協調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5-0203-02

2006年國家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是我國首個所得稅會計準則,其最大的突破在于真正確立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適當分離,引入“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而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則統一了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其在納稅主體、費用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等方面的規定與以往所得稅法有較大區別。通過對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中收入差異性的比較,筆者發現兩者在收入的概念、范圍、確認條件等方面均存在差異,現對形成此現象的原因及差異的具體表現做一探討。

1 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

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產生差異,首先是由于會計和稅法的目標不同,并且由此導致的二者在確認收入的原則上不同,從而形成了會計收人與應稅收入的不同,分析這些原因是正確認識兩者差異的基礎。

1.1 會計與稅法的目標不同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會計的目標是如實地反映和監督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過程和結果,并及時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故會計對各項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要求真實、可靠、準確。而稅收的目標是為了規范稅收分配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和調節經濟活動,并且稅收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項費用,與企業的收益存在此消彼漲的關系。故稅法對各稅制要素的規定力求嚴肅性高、操作性強。為了實現各自的目標,會計和稅收朝著不同的方向發展,導致二者在收入費用確認遵循的原則等方面產生差異。

1.2 會計和稅法在收入確認上遵循的原則不同

會計和稅法的目標不同,導致會計和稅法在收入確認上遵循的原則亦不同,具體表現有:

(1)會計強調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及權責發生制原則。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收益、低估負債或費用,對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應當合理預計。在這一原則下,企業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八項減值準備,企業應當將損失很可能發生的或有事項確認為負債,而這些都是與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相違背的。同時,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會計核算要重視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對收入及成本費用的確認很大程度依靠會計人員主觀估計。

(2)稅法突出強調確定性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和收付實現制。為防止企業利用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等人為調節利潤、達到延期納稅甚至避稅目的,稅法強調法定確定性原則,要求各構成要素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只能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均不得征稅或減免稅,對涉稅事項的確認必須按稅收制度的規定執行,不能估計。同時為了保證稅收收入的及時足額征繳入庫,稅法遵循支付能力原則。因此,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側重于經濟業務社會價值的實現,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依靠估計得出。

2 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確認方面的差異

2.1 關于收入概念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但是它不包括利得。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政府補助等。稅法第6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收入不但包括會計準則中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經營業務收入、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還包括歸于利得的營業外收入,具體可分為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九類。新所得稅法第5、7、26條還將收入分為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以上可以看出.稅法中收入的含義要寬于會計收入,會計收入屬于狹義的收入,而應稅收入屬于廣義的收入。

2.2 關于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的確認強調以下基本原則: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同時,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還強調: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而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

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解釋,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由于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無此規定,可見會計準則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注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實質條件”,而稅法側重于貨款的結算和發票的開具等“形式條件”。相比較而言,企業會計準則對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得更為嚴格。

2.3 關于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差異

視同銷售行為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性機構、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等和將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債等方面共兩大類。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除一般的商品銷售確認收入外,企業將自產或者外購的商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用于對外投資)、抵償債務、職工福利、分配股利時,需要確認收入。但是將自行開發產品轉作自用或出租時,由于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不確認收入。稅法實施條例則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由上可知,會計上確認為收入的視同銷售行為,稅法也確認為應稅收入。但是當商品用于無償贈送時,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稅法確認收入;當商品轉作自用或用于出租時,會計上和稅法均不確認收入。

3 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差異的協調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目標和確認原則存在差異,因此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之間存在差異是正常的。但是,若兩者的差異過大,一方面會加大企業核算的難度,損害企業利益;另一方面,又會增大稅收征管成本,不能稅款的足額征繳。故有必要對兩者進行協調,協調時需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協調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在政策設計與制定中,只要不對稅收政策執行和征管產生很大的妨礙,就應盡可能將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相協調一致;對不能消除或能消除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差異部分,通過在會計制度中明確稅收的會計理由,充分反映相關會計信息。

其次,要加強會計和稅收的法規制訂和日常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由于會計和稅收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雖然總的來說,兩個部門都是為國家和人民服務的,但是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和管理目標不同。故兩個部門應該主動進行溝通協調,相互合作。比如,在對稅收征管妨礙不大的情況下,稅法可以在細節上適當地縮小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又如,目前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是在不改變原來會計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通過納稅調整項目加減得出,若兩個部門聯合起來,規定今后納稅調整的過程應反映到會計核算中,將有利于社會各界對企業的財務行為進行監督。

最后,在收入的確認上要盡可能地減少對權責發生制的背離。由于權責發生制能真實、公允地反映特定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廣泛被企業會計核算所采用。企業所得稅法基于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納稅能力的考慮,對某些項目收入和費用的確認采用了收付實現制。筆者認為,應盡可能減少這些項目,對企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不確認收入的,那怕已收到現金,也不能確認為應稅收入。如預收客戶款,應允許稅前扣除。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要通過其他一些規定來確保企業不能人為調減收入。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G].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第5篇

關鍵詞:企業稅收籌劃增值稅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運行的最終目標是實現本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企業的凈現金流出的納稅也顯得尤為重要。現代社會經濟環境的發展促進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產生。增值稅作為我國的主要稅種,對企業來說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一、企業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為企業的最終目標,另外,我國稅收籌劃還處在初級階段,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稅收籌劃才得以產生。現代企業財務制度的建設與完善需要稅收籌劃,現代的社會經濟環境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在我國,企業稅收籌劃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才得以產生,從總體看,仍舊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這些都給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必要條件。

二、企業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帶來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有兩種: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籌劃思路如下:

產品增值率大小決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輕重。通過計算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平衡點可確定稅負輕重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銷售額×增值稅率-購進額×增值稅率=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令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時:即得到: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率(17%)=銷售額×征收率(6%)。從而得到增值率=35.29%。

(二)增值稅納稅時間所帶來的稅收籌劃

納稅期的遞延也稱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可以采取的方式有: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

(三)折扣銷售所帶來的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折扣是在實現銷售的同時發生的,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無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折扣,因此,將銷售額和折扣開在同一發票上進行籌劃。

(四)代銷方式不同帶來的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目前,各類企業的銷售方式很多,但是采用不同的銷售方式,可能產生不同的經營效果。有些銷售方式在處理手段上不同,也會產生稅負上的不同。比如委托代銷方式,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銷手續費方式,還是采用視同買斷方式,作為買賣雙方的稅負就不一樣。采用收取手續費,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是受托方的一種勞務收入。采取視同買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合同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的售價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確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自主決定,實際售價與合同價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在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入商品處理,只在備查賬中登記商品規格數量等。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的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這樣委托方就可以通過價差進行增值稅及附加的籌劃。

三、我國企業目前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一)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就是少交稅或者是不交稅,事實上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是使企業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提到增值稅稅收籌劃,有一部分納稅人通過運用各種手段,想方設法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以達到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的目的。實際上增值稅稅收籌劃僅僅是納稅人進行經營的一種手段,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方式,其根本目的應當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對納稅人來說,如果從某一經營方案中可以獲得最大化的利潤,即使該經營方案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仍然會被作為納稅人的最佳經營方案。

(二)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沒有風險,而實際上是有風險的

納稅人普遍認為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可以無風險的減輕稅收負擔,增加自身的收益,然而根據增值稅納稅籌劃的過程特征,主觀上人為決策實施的能動性會左右納稅籌劃的決策必然會帶來風險。所以我們應該正視增值稅納稅籌劃風險及成本,建立納稅籌劃風險成本預測和核算程序,啟動企業討論研究機制。同時企業領導、財務人員、納稅專家以及外部中介稅務籌劃機構,應該共同對納稅籌劃相關問題進行客觀的討論,形成企業討論研究機制。

(三)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是沒有成本的,而實際上是有成本的

在稅收籌劃實踐上,有的納稅人往往忽略稅收籌劃的成本。其實,任何一項經營決策活動都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為經營者帶來經濟上的效益,另一方面決策與籌劃本身也需要實施費用。稅收籌劃在可能給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帶來稅收經濟利益的同時,也需要納稅人為之支付相關的費用。納稅人如果尋求稅務機構為其選擇與實施稅收籌劃,則該稅務費用就是稅收籌劃費用。所以我們在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時,應將進行稅收籌劃所付出的成本與產生的收益進行比較,若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則該稅收籌劃是可行的,反之則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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