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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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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管線敷設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建筑裝飾工程等建設活動及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施工(含建筑安裝,下同)質量、建筑構配件質量和保修期內的保修質量。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自控的管理體制。

工程建設應當實行規范的質量管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確保建設前期工作質量,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建設工程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專業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本省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監督范圍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并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置并核發證書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本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任務,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二)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單位、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資質等級,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及其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三)按照規定對在建工程的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

(四)審核初驗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承擔監督責任,不得降低質量要求。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應當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手段。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審核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劃,并通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劃,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工程設計文件,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令及時解決。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通過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任務。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應當予以獎勵。

用戶有權就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組織查詢、投訴。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進行工程建設,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招標確定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業務,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質量責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發包工程,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加強質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管理。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等級要求和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的交工報告,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經初驗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審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審核。

工程竣工后,按照有關規定需經竣工驗收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供應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對本單位出具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問題;參加工程質量驗收。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本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減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的深度符合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細部節點交代明確,標注說明清晰、完整;

(四)注明選用材料、設備、建筑構配件的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勘察、設計文件按照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批。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向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結構復雜工程的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落實設計意圖,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施工業務,對本單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禁止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給他人。

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非主體結構的施工,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才能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對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員工的崗位技能培訓。國家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應當在取得崗位證書后上崗,其他人員應當達到相應的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減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施工裝備,遵守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按照工程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自檢,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應當進行質量預檢和復檢。重要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檢查、驗收。發生質量事故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費用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予以認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應當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其監理人員出具的監理文件、簽字等監理行為負責。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監理單位不得為其監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生產、供應單位。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質量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制訂監理計劃,并抄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督,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實行旁站監理。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監理人員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關責任方拒不接受的,監理單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第七章  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保修條款。

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條款約定的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設工程設計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建設單位和用戶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但不得低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保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分別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其保修工作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未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單位分別負責。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在設計壽命年限內因設計、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存在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責任方應當向受損害方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因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發生超過設計防范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用戶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二十日內認定、通知質量保修責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單位維修。質量保修責任方和原施工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到達現場與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者用戶確定維修方案,限期維修;緊急情況下,建設單位應當先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因維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維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維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在設計壽命年限內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其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調到哪里工作,擔任什么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招標或者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

(三)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未委托監理或者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者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

建設單位將未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可處以監理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再從事監理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

(二)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三)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或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的;

(四)不按照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五)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資質等級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檢測,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因失職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督費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頓,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監督費用一倍以下罰款。對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按本條例規定進行資質審查、核定監督范圍或者辦理登記手續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監督活動。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其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有關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拒絕、阻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專業建設工程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涉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那么,什么樣的情況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即使購房人拒絕收房也視為收房?什么樣的情況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即使收房也是無效交付,視為沒有交付呢?

一、有關“商品房交付條件”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廣東省建設廳在《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提到:《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的第一款中的“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該建設單位已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商品房的單體驗收與綜合驗收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該條并未規定驗收合格系單體驗收還是綜合驗收,同時,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進行綜合驗收,但并未規定未經綜合驗收不得交付。此規定僅為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且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取消了綜合驗收的審批程序。因此,房屋經單體驗收合格后即可以交付使用。

三、關于“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 質量 管理 控制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to ensure project quali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emis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quality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related to the state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now know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existed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development trend in such aspects as outlined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control

中圖分類號:TU20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認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原則

對項目施工而言,質量管理與控制,就是為了確保合同、規范所規定的質量標準,所采取的一系列檢測、監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質量管理與控制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幾點原則:一是堅持“質量第一”的市場經濟經營的原則;二是“用戶至上”的基本原則;三是“以人為核心”的原則,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人的責任感,樹立“質量第一”觀念,通過提高人的素質來避免人的失誤,要以人的工作質量保證各工序的質量,促進工程質量;四是以預防、預控為主的原則,這是確保施工質量的前提,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五是堅持質量標準,嚴格檢查,一切用數據說話,遵守國家的規范、設計文件、合法的合同規定要求,貫徹科學、公正、守法的職業道德規范。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責任主體

在建筑工程建設中,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應根據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合同、協議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1)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是工程建設過程的總負責方,擁有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選用材料設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選擇承包單位的權力。

(2)勘察單位是指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并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資料的單位。設計單位是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綜合性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單位。

(3)施工單位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的單位。

(4)工程監理單位是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設單位的委托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

(5)設備材料供應商是指提供構成建筑工程實體的設備和材料的企業,包括設備材料生產商、經銷商。

建筑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點,不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都會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重大質量事故的產生。

3、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

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即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

(1)人員素質。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工程項目建設的決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員的素質都將直接和間接地對規劃、決策、勘察、設計和施工的質量產生影響。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選用是否合理、產品是否合格、材質是否經過檢驗、保管使用是否得當等等,都將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結構剛度和強度,影響工程外表及觀感,影響工程的使用功能,影響工程的使用安全。

(3)機械設備。機械設備可分為兩類:一是指組成工程實體及配套的工藝設備和各類機具,它們構成了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或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各類機具設備,簡稱施工機具設備,它們是施工生產的手段。機具設備對工程質量也有重要的影響,工程用機具設備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著工程質量。

(4)工藝方法。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藝是否先進,施工操作是否正確,都將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的影響。

(5)環境條件。環境條件是指對工程質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環境因素,它往往對工程質量產生特定的影響。

另外,建筑工程工期的壓縮、成本的降低、技術水平的滯后、企業組織機構的不健全、工人隊伍的素質低下、建筑業市場的不良競爭等因素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影響也越來越明顯、突出。

二、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途徑與方法

1、建設單位的行為有待規范

建筑工程質量的概念是一個廣義的范疇,不僅指施工質量,還包括建設單位的組織管理質量、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理單位的監理質量。所以工程有了問題不能只由施工單位來承擔責任,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但是在工程質量管理實踐中,當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時,誰都不主動承擔質量責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負責、共同不負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主要責任人負責制,來承擔工程質量的主要責任。建議這個主要責任人由建設單位來擔任。

2、加強對設計單位和設計者的審查

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設計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建設產品的最終質量。據人們對有關工程事故的調查分析,約有近4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源于設計。所以,加強對設計單位及設計者的資格審查十分重要,還有要加強對設計方案的審核,確保設計方案滿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

3、加快推行建設監理制的步伐,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

監理制的推出能夠保證從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能夠加強對質量形成過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在對工程領域實行宏觀調控時,應加快推行監理制,提高建設工程監理地位。同時要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強對監理的考核約束,實行質量追償制度。

4、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監管、約束

要加大承包與分包單位(尤其是非法掛靠單位)對質量、安全事故的經濟賠償和刑事責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約保險制;嚴格資質審查,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全面落實動態管理,保證進入工程領域的企業具備從事建設工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技術、管理素質和適應不同工程規模、技術管理等級要求的不同綜合等級水平評判的重要依據。要嚴格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全員培訓上崗制度,考評企業人員綜合素質、技術、管理和能力,推動企業建立自檢、自測、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

5、加強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直接監管

隨著國家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執監。特別是在目前建設工程普遍實行監理的情況下,應針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角色和職能的變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6、推進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

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有限度地開發勞動力資源,整個工程產業的發展從注重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高,要求工程領域風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應建立必要的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使農民工的進入有一定的難度,從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專業技能得到提高。

要依據法律、法規、條例確立并加強對材料、機械、現場的規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態化,加大技術投入,提高質量意識。

結論: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項目的生命線。工程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大局。確保建筑工程質量,不僅是建設問題、經濟問題,也是民生問題。要切實增強做好工程質量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質量水平,努力把建筑工程質量水平提升到一個新高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推動建筑工程質量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1、第二屆“中國建設工程質量論壇”,2007年,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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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工程質量 投訴處理 措施

中圖分類號: TU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一批批住宅小區在大地上崛起,為城市建設添置了一道道靚麗的風景,但從總體上看工程建設整體素質較低,生產力水平不高,仍處于原始的勞務密集和粗放經營階段。工程建設參建各方責任主體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工程質量創優意識不強,沒有一套完善的工程質量創優激勵機制,影響了工程質量的整體水平的提高。造成工程結束交付后很多質量通病不斷出現,加上建筑產品的特殊性,國家技術標準要求與住戶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多數購房戶對房屋質量的關注度及期望值較高,出現質量問題后對工程質量保修不能接受,提出經濟賠償及退房要求,且很多購房戶在購房合同中對質量問題出現應如何處理如何賠償如何退房與開發商沒有明確的約定,出現糾紛后又不輕易訴諸于法律,造成很多質量投訴因提出經濟賠償及退房要求無法處理,也引發很多矛盾和社會不穩定因素。下面筆者就當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保修及相關質量問題處理作相應探討.

一、 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保修是我國實施的一項法定制度,《建筑法》第62條、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專章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期限、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1)質量保修的范圍及最低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及最低保修期限是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人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不違反法定最低期限的前提下,發包人與施工企業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書中對保修期限進行約定。

2)質量保修書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合格的質量保修書是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定條件之一。在內容上,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3)質量保修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第十五條規定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

5)《宿遷市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涉及經濟糾紛或提出退、換房要求的不屬于住宅工程質量投訴受理范圍。

二、 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一般會約定質量保修金,發包人要求承包方預留一部分工程款作為質量保修金,用以保證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質量保修金通常為總造價的5%左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后再由發包人退還或支付給施工企業。質量保修金已經成為目前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規。

在具體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是按以下幾種方式予以處理:(一)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能夠確定處理意見的一般質量缺陷,由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責成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向責任單位提出《工程質量檢查通知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二)涉及存在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質量問題難以界定的,由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責成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部位、內容、數量按照相關規范標準或由工程原設計單位確定,設計單位根據檢測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向責任單位提出《工程質量檢查通知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三)對技術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安全的嚴重施工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鑒定并形成專家鑒定意見,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向責任單位提出《工程質量檢查通知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工程質量責任單位應認真執行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提出的《《工程質量檢查通知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質量問題整改,并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上報施工質量缺陷處理結果。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 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多次返修仍不能消除其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予退房或調房。

三、存在問題

由于住宅工程是價值不斐的特殊商品,住戶對其質量的關注度和期望值較高,加上建筑產品的特殊性,國家技術標準要求與住戶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關于住宅工程質量投訴時有發生。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許多住戶不知道如何投訴,也有部分住戶是盲目投訴,還有一些住戶希望借投訴來獲得賠償。在住宅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提出的賠償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技術標準規定,保修期內的建筑產品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建設主管部門無權處理市民在住宅工程質量投訴過程提出的賠償問題。有的住戶提出:一處滲漏賠多少錢、一條裂縫賠多少錢,且很多購房戶在購房合同中對質量問題出現應如何處理如何賠償如何退房與開發商沒有明確的約定,仍堅持要求賠償,又不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上訪 事件時有發生,在浪費了時間與精力的同時,往往還不能得到令自己滿意的結果,影響社會穩定。

四、應采取的對策

1)加強政府引導,《宿遷市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實施已近半年時間,對住戶如何投訴住宅工程質量投訴如何處理涉及經濟糾紛或提出退、換房要求的應如何積極解決都有了剛性規定,因此應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引導住戶依法、合理投訴,而不要盲目、無理投訴。

2)應加強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監管力度,2005年建設部出臺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工程質量缺陷及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修養責任有了詳細約定,建設施工等單位作為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由于目前建設領域的企業誠信機制尚未健全,應加大對其相關質量責任的監管力度,有效對工程質保金的監管在目前應是一個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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