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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弱勢群體 醫療保障 法律保障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進入了社會轉型期,社會階層的分化速度加快,已經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和持續發展。為此提出了建立一個面向社會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構想,以期能夠緩解社會矛盾和生存壓力,構建和諧社會。探究弱勢群體醫療保障與構建和諧社會之間的關系以及從法律層面剖析解決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問題,對于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和可持續性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現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一)被保障的主體范圍不明確
弱勢群體的定義沒有明確的范圍,國際上認為弱勢群體就是缺乏政治、經濟和社會機會的人群,在社會生活中出于不利地位。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發現弱勢群體并沒有聚集在一起,而是分散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因此社會上弱勢群體僅是概念上的定義。在歷史發展長河中,不同階段都有弱勢群體的存在,這是社會不可避免的現狀,只是在不同的社會階段,由于國家發展經濟的程度不同和法律健全水平不同,對于弱勢群體的定義不同。一般來說,文明程度高的國家弱勢群體的定義也就相對高一些。
有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的對象為殘疾人、未成年人、婦女和貧困老人。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多元的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弱勢群體的范圍已經不再僅限于社會公認的主體范圍。比如生活貧困的農民、失業與轉崗的城市貧困者以及流入城市額農民工和高校中的貧困大學生等都應該屬于弱勢群體的范圍。但是由于法制和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健全,目前還沒有將這些主體納入到弱勢群體的范圍內。弱勢群體需要社會的關注,并不只是社會公眾道德上的同情,或者是社會組織的偶爾救濟上,弱勢群體需要的社會全方位的幫助,包括經濟和法律上的幫助。
(二)我國弱勢群體的主要組成
我國弱勢群體組成結構復雜,在城市和城鎮具有大量的弱勢群體,他們的組成有交叉項,也有自己獨特的地理位置特點。下面就以城鎮為例,說明我國城鎮地區弱勢群體的主要組成。
1.下崗和失業人員。這些下崗和失業人員是城鎮弱勢群體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登記在冊的失業人數并不多,大概只有六百萬人,但是依據權威部門的調查發現,真正沒有工作的人已經達到了將近兩億,遠高于登記在冊的人數。大量的失業和下崗員工等待著社會工作崗位,在失業期間沒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生活狀況十分困難,無法承受重大的醫療災難,只能依靠社會的救助。
2.進程務工的農民工。農民工由于缺乏知識水平,在城市建設中只能干勞動強度大、危險系數高的重體力勞動,他們辛苦工作得不到相應的回報,在城市建設中處于最下等勞動力,享受不到應有的待遇。進城農民工數量重多,導致了農民工之間競爭壓力大,根本沒有辦法應對重大的醫療事故。
3.殘疾人或者是老年人。我國老齡化嚴重,老年人一般依靠著子女和退休金生活,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老年人一般面臨著老無所養的局面。子女們給父母的生活補助很少,很難滿足日常的生活開支。而很多老年人根本沒有退休金保障,無法支付巨額的醫療資金。殘疾人生活能力很差,工作能力也很差,很少有殘疾人能夠得到日常生活保障。殘疾人在社會生活出處于弱勢地位,重大疾病承擔風險的能力也很差。
4.提前退休的職工。為了推進改革,不少單位采取了讓員工提前退休的做法,這些提前退休的職工很多時候無法拿到退休金,也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對于生活有很大的難度。
(三)沒有有效的建立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制度體系
1.缺少統籌性的法律導致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混亂。目前我國的有關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大多是單行法規,保障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更加容易的融入到社會群體當中。但是由于缺少一部統籌性的法律對社會保障體系造成了混亂。我國法律規定的保護弱勢群體的概念也僅僅是弱勢群體生存的基本要求,但是無法保證弱勢群體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仍然處于弱勢地位。并且,由于弱勢群體概念上的模糊,導致弱勢群體很難進行劃分,這也就使得很多在社會上處于弱勢群體的人根本無法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他們的生活和生命不能健康進行。
2.指導思想和調整手段的缺失。由于長期以來缺乏有關弱勢群體利益保護的國家立法,而是過分的依靠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等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這樣既不利于我國的法制建設,也不利于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法制義務。在實踐中相關的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政策過多,容易形成空泛和不透明,不利于保障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國家在弱勢群體上的醫療救助資金很多,但是只有少數部分能夠真正的運用到弱勢群體的保護上面,造成了醫療表面上的保護,其實弱勢群體的生活并沒有發生本質上的改變。所以為了順應民心,應該將有關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
3.醫療保障制度沒有有效的建立。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緊張,導致我國的醫療保障處于不規范的狀態。目前為止只有少數的城市建立了醫療救助保障制度,建立的醫療保障制度也僅限于城市的部分地區。總體來說,我國醫療保障制度覆蓋面小和水平較低,很多地區是沒有相關的醫療服務的。哪怕是建立了醫療保障的地區,也僅限于保障最低生活標準,談不上真正實施了醫療保障制度。
(四)社會醫療救助難以及時有效的實施
實施社會醫療救助需要在政府的主導下,將社會力量動員起來,積極的參與面向社會弱勢群體的一種醫療救助行為。其主要針對一些收入極低,無經濟能力進行診療的群體,以期增強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但是醫療救助對那些處于極端貧困狀態的大量邊緣貧困人員的關注不夠,社會醫療救助難以及時有效的實施。
二、導致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不健全的原因
(一)歷史原因
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不健全的歷史原因包括下面幾方面:
1.對弱勢群體群益法律保障意識缺失。在國內缺乏對弱勢群體的群益保障的意識,大多數人認為弱勢群體就是要低人一等,長期形成了這種不平等的觀念。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超越法律存在的特權。但是當弱勢群體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采取的是消極的態度,其法律意識缺乏,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2.人治思想的長期存在。受我國傳統的人治思想的影響,司法體制的轉型期沒有及時的跟進,司法部門存在部分司法人員存在觀念陳舊和官僚作風盛行的現象。出現了司法人員的腐敗,導致了社會弱勢群體醫療救助成本的提高或者是巨額成本無法扭轉的局面,從而使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得不到保障。
3.傳統文化的影響.一方面受傳統的封建社會特權和等級觀念的影響,多數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時采取的是消極的態度,缺乏抗爭的意識;另一方面由于弱勢群體遠離社會權利的中心,對社會政治信息掌握的較少,社會關系的資源也較少等等使其處于不利的地位,醫療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現實原因
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存在問題的現實原因主要體現在下面幾方面:
1.經濟體制造成的沖擊。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注重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問題,但是伴隨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必然會出現一些問題。即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因素的影響。一旦失去了社會政策的屏障,就會導致社會主要群體出現弱化的情形進而引發其他的一些社會問題。為此經濟體制的轉變對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造成了沖擊。
2.弱勢群體自身的維權意識和能力不足。根據相關的調查顯示弱勢群體主要的特征是:生活貧困,收入水平低,年齡偏大,身體較弱,文化程度較低等。所以當他們受到權益侵害時,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3.現行法律援助制度沒有充分的發揮作用。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了使公民平等的享受法律援助而依法建立的司法保障制度,屬于國家司法公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建立這種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對公民應盡的一種義務。但是在當前的社會中卻存在著一些的錯誤認識,認為法律援助是一種慈善事業,應該交給國家去辦;屬于一種法律援助,應該交給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去辦,但是法律援助不應該屬于律師的義務。既然弱勢群體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說依靠法律手段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了。
三、提高醫療保障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提高醫療保障制度
我國政府在弱勢群體醫療保障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不但增加了弱勢群體醫療保障的力度,還建立很多弱勢群體醫療保障服務點,保障他們的生活。但是這些還遠遠不夠,我國弱勢群體分散廣布,需要全民醫療。政府應該健全法律,增強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只有他們的社會地位提升了,在社會活動中才能更有話語權。其次,政府應該加大醫療保障的力度,對于弱勢群體的保障還是不夠,資金的保障是基礎,全方位的保障是關鍵。盡量實施免費為社會群體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政府有專項資金救助。并且,政府還應該及時發放弱勢群體生活保障金和生活保障物品,甚至可以為弱勢群體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來幫助弱勢群體減輕生活的負擔。
(二)提高醫療保障范圍,幫助走出生活困境
重大疾病一般與社會地位呈現相反的關系,即越是社會地位低下的人群,發生重大疾病造成的費用概率越大。弱勢群體就處在這樣危險的位置,由于生活條件所迫,缺少日常的疾病護理,很容易積少成多造成巨大的疾病事故。一旦發生重大疾病,他們還因為沒有錢看病,忍受著疾病的折磨。政府要提高他們的醫療保障范圍,爭取能夠做到醫療保障的預防,減少重大疾病的發生。弱勢群體遇到重大疾病,政府要及時給與經濟上的幫助,幫助他們早日解脫身體上的折磨,享受健康的生活。
——編者
問:大病保險和基本醫保兩者之間存在什么樣的關系?
答:我國從實際出發,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都是其中的組成部分,但功能和作用各有側重,運行方式不同。基本醫療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主體層,向全體居民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具有覆蓋人群廣泛性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具有連接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是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在醫保基本的基礎上,通過社會籌資的辦法,集合全體城鄉居民的力量,并借助商業保險機制,對部分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群眾給予更高水平的保障,放大基本醫保的保障效用。
問:大病是如何確定的?
答:《指導意見》沒有簡單地按照病種區分大病,而是根據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與城鄉居民經濟負擔能力對比進行判定是否會因病改貧,因病返貧。這里講的大病,不是一個醫學上病種的概念,而是一個費用概念。世界衛生組織關于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定義為,一個家庭強制性醫療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費以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如果出現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這個家庭就會因病改貧,因病返貧。將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換算成國內相應統計指標,按2011年數據計算,對城鎮居民而言,大體相當于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對農牧民而言,大體相當于農牧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水平。也就是說,當城鎮居民、農牧民當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分別達到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牧區年人均純收入時,就會發生災難性醫療支出,就可能會發生因病改貧、因病返貧。就達到了大病標準,就是大病的保障范圍。
問:大病保險所需資金從哪里來?
答:《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到“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年度提高籌資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人,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問:大病保險的報銷范圍與基本醫保的報銷范圍有區別嗎?
答:報銷范圍是《指導意見》的一個亮點,也是一個創新和突破。從全國范圍來看,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報銷比例均達到了70%,但如果突破政策規定的范圍,實際報銷的比例有50%左右,城鄉居民患大病時,在治療手段和用藥種類上,一般都會突破政策規定的范圍。因此,《指導意見》規定的大病報銷范圍不再局限政策范圍內,而是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高額醫療費用。
問:大病保險具體能報多少?
答:大病保險的報銷比例是,大病患者在基本醫保報銷后仍需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再給予實際報銷50%以上。比如一個參保的城鎮居民,患大病共花了10萬元,假定政策范圍內費用為8萬元,報銷了約70%,共5.6萬元,剩余4.4萬元,超過了當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至少可以再報銷50%,達到2.2萬元左右。兩次加起來共報銷7.8萬元,參保患者個人自付2.2萬元,實際報銷比例就可以達到78%。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城鎮非就業人員“失保”成為我國實現“全民醫保”的瓶頸。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在2007年啟動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在人口大規模流動的情況下,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當前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都不應受城鄉身份的限制,而應保持一種開放的體系,賦予社會保障主體自由選擇的權利,為早日實現“全民醫保”提供基礎條件。
一、城鎮非就業人員“失保”:實現“全民醫保”的瓶頸
據統計,截至2006年年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近1.57億,而全部城鎮人口為5.77億;同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覆蓋全部農村人口8億中的4.1億。可見,當前在基本醫療保障的覆蓋率上,農村已超過城鎮。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農村合作醫療完全按照地域標準展開,在試點地區幾乎覆蓋了所有的農村居民;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則在地域的基礎上加人了職域的因素,即只為就業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忽視了大量城鎮非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造成了城鎮醫療保障體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鎮非就業人員包括職工老年遺屬、高齡無保障老人、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大學生、城鎮重殘人員及低保人員等;在城鄉人口流動的前提下,還應當包括未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家屬。這部分人沒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卻處于弱勢地位,健康風險較高,一旦發生重大疾病,將會給其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從而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鎮非就業人員“失保”,已經成為我國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成為實現“全民醫保”的瓶頸。
近幾年來,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完善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快速發展,城鎮非就業人員這個“醫保真空”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特別是在一些規模較大的城市,醫療費用高昂,城鎮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嚴重,很多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已落后于農村居民。在這種情況下,由中央財政給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鎮非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制度,已是勢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著眼于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啟動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這就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政策契機。
在這一精神的指導下,國家選擇了若干城市進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首批試點工作已于2007年3月開始啟動,同時成立的“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出臺了《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針對的人群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該制度堅持自愿參加的原則,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其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指導意見》要求充分考慮地方差異性,發揮地方主動性,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并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堅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根據《指導意見》所確立的原則,各試點城市均出臺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制定了適合地方實際情況的繳費標準、保險待遇及管理機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試點與逐步推廣標志著我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醫保”的目標邁進,它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獨立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多元體系。這種多元體系要求各種制度能夠和諧共存、有效銜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國民醫療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規模流動的背景下,這些醫療保障制度可能會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對象,如流動人口的主力軍—農民工群體。當同一個主體有可能成為多種保障體系的保障對象時,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使各種保障體系不致發生矛盾,從而實現平衡過渡與銜接,這不僅會影響到該主體社會保障權益的充分實現,更對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的對接及未來的一體化整合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實現:“全民醫保”的基礎條件
多元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對接機制,首先要涉及到社會保障領域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即“合并原則”。“合并原則”是產生于歐盟社會保障立法的一項社會保障的受益原則,即受益主體只能從一個國家獲得保障。我國當前的多元社會保障與歐盟內部各國社會保障共存的情況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數的保障都有來自國家或社會(用人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的籌資,這決定了“合并原則”應該是多元保障制度對接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在“合并原則”之下,任何一個主體原則上只能參加某一種醫療保障并從中受益,而不能同時參加多種保障。當然這一原則的適用也可以有例外,這點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實踐中已有所表現,如上海市就允許一個主體同時參加小城鎮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并原則”要求各種保障必須分工配合,并明確規定一個主體可以在各種不同保障之間進行自由選擇。在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獨立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將共同為農民工就業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障;而在非就業人員醫療保障的領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可能存在如下過渡與銜接:
第一,兩種制度在小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領域的對接。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逐步推廣的前提下,過去幾年中各地自發的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以及城鎮居民就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方式應該有所改變。雙軌模式下獨立的城鎮居民合作醫療,實際上與當前試點推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處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財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國性的醫療保險制度,因此應并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不再獨立發展。而對于小城鎮非就業居民直接納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并軌模式來講,當前的情況則相對要復雜一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都有國家的財政投入,基于社會保障的“合并原則”,一個主體不能同時從這兩種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這兩種制度不能同時為一個主體提供保障。但在這里值得探討的是,當一個主體面對多種醫療保障而只能參加其中之一時,他是被動地由相關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標準(在我國目前主要是戶籍地的標準)固定在某一種保障之內,還是可以在兩種保障之間進行選擇。由于我國目前各種醫療保障均未達到全民統籌,而是地方統籌、分散建立,同一地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可能各有其優勢與弊端;同時在城鎮化進程中,小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界限也將日益模糊,很難進行明確的劃分。基于這些原因,我們認為,應該賦予城鎮非就業居民在就近參加合作醫療與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利,以實現其社會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兩種制度在“農民工非就業人員,醫療保障領域的對接。近幾年來,城鄉人口流動中出現了以家庭為單位流動的新趨勢,這使得農民工這個群體更加復雜化。因此,對農民工群體應進行擴大理解,即不僅包括就業人員,同時也包括與就業農民工一同進城生活的非就業人員,如婦女、老人和兒童。在這種形勢下,針對城鎮非就業人員設置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否應將后一種人員包括在內,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在農村流動人口中,主力軍是青壯年勞動力,這部分人員在城市的醫療保障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民工獨立醫療保險分工承擔。
但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規模不斷擴大,進城農民工就業越來越穩定,這些青壯年勞動力的家屬隨其進城生活的情況也越來越多。但其家屬沒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處于城市邊緣弱勢群體的地位,特別需要基本的醫療保障。雖然當前我國農村地區新型合作醫療的覆蓋率已經相當高,但以地域為中心的特點,使其在短時期內很難實現全國范圍的“便攜式”保障,異地就醫繁復的程序、較低的報銷比率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稀少都使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農村中的進城非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上顯得“鞭長莫及”。因此,我們認為,應將農村中的進城非就業人員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進行保障,以真正實現“全民醫保”的目標。對于已經以家庭為單位遷人城市定居的農村戶籍人口,其與城市居民的區別僅存在于傳統的戶籍制度之中,理應將其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不再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保障;對于那些游走于城鄉邊緣的農民群體,應賦予其選擇權,使其根據自身利益在兩種制度之間進行選擇。當然這需要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網絡管理制度來進行配合,以避免可能發生的重復保障。但這種技術性問題不能成為陳舊保障理念的借口,現實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強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身份性”,對這種頑固的城鄉二元思維定式,我們應該進行深刻的反思。
在建立適合一國國情的醫療保障制度時,既不能忽視效率保證完全公平,也不能只重視效率忽略公平,合理的醫療保障制度應該是在社會認可的公平基礎上適當引入市場效率機制。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醫療衛生領域中出現了“市場化過度”和“市場化不足”并存的情況,也即經濟學上講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效”雙重因素。“市場化過度”是指一些本應由政府承擔提供的服務和產品(主要是一些“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 轉由市場提供,由于這些物品本身存在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以及正的外部性等特征,僅靠市場無法有效提供,并且會加劇醫療保健的不公平性。“市場化不足”是指政府提供了本應由市場提供和分配的服務和資源。政府在衛生領域同時存在著“缺位”和“越位”兩種情況,未能擔當起維護城鄉衛生發展的公平性的責任。
二、福利經濟學定理
福利經濟學第二定理認為,給定適當的初始稟賦,任何帕累托有效的結果,理論上都可以通過競爭性市場來實現,即稟賦再分配與競爭性市場結合能產生既公平又有效的結果。圖1是福利經濟學第二定理的埃奇沃思盒狀解釋圖,利用兩個人經濟世界的假設,通過兩個人之間的交易,可以清楚地表達帕累托效率的概念。假設有兩個社會成員A、B,有兩種總量固定的商品1、2,A對商品1、2的偏好用向下傾斜且凸向原點OA的無差異曲線來表示,相反B的無差異曲線是反轉的,以OB為原點,越靠近圖的左下角的無差異曲線代表的效用水平越高,在盒狀圖中,帕累托有效率的點是二者無差異曲線的切點,在切點上不可能有任何可以改進而不損害任何人的利益經濟學改進,將所有的帕累托有效的點連接起來構成的曲線稱為“契約曲線”,圖中的OA、OB點雖然看來是不公平的,但仍然是帕累托有效的。
衛生資源是一種稀缺資源,任何一個社會都需要考慮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要達到較高的健康水平,僅靠經濟發展是不夠的,重要的不僅是國家在衛生事業上投入多少錢,更在于如何根據健康需要,公平、有效地配置這些資源。按照帕累托效率方式分配進行醫療資源的分配時,社會上很多人對這種分配結果感到不滿意,因此在對醫療資源進行分配時還要考慮效率以外的因素,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公平。對健康公平的關注經常集中在人們是否得到了他們需要的衛生服務上,Mooney(1992)對健康公平的定義為一種機會的均等。Rawls從另一個角度提出了社會公平的概念,公平的基本原則是社會選擇應該站在不受特殊利益集團影響的立場上做出,拋開我們已有的生活利益,我們才有可能對社會公平的原則達成共識,在我們不知道自己將成為什么樣的人的時候,我們會假設自己是最糟糕的人,我們只會贊成能夠使狀況最糟糕的人得到最大利益的社會公平理論。
黃有光(2005)認為單純追求效率可能導致不可接受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問題,在此情況下,社會就會愿意以犧牲一部分效率為代價,來提高收入分配的平等程度。植草益(1992)從規制經濟學角度認為經濟社會的評價標準不僅僅是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必須考慮收入分配的公正性,經濟社會要根據一定的價值判斷標準,對收入分配的公正問題給予必要的政策考慮,社會根據對公平和正義的判斷標準采取一些政策導向,以及參與和干預經濟主體的活動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醫療制度的福利學分析
1952年6月,政務院《關于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的指示》,確定了我國實行公費醫療制度及其范圍。與此同時,國家也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勞保醫療制度,以解決產業工人的醫療保健問題。這是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生活與健康而實行的通過醫療衛生部門向享受人員提供制度規定范圍內免費醫療、預防服務的一項國家醫療保險制度,這一時期的醫療保健制度與社會醫療保險都是通過一定的途徑籌集醫療保健經費為享受人群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障(劉麗杭,1999)。在中國農村幾乎85%的村莊都有由赤腳醫生負責基本醫療和預防的衛生診所,鄉鎮一級有負責指導和監督赤腳醫生的衛生站,縣衛生局負責全縣的衛生計劃與監督,醫療衛生費用由政府、公社、患者共同承擔,政府負擔各級國家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和部分醫療設施的運行費用,患者承擔醫藥費和治療費,幾乎所有的農村居民都以合理的成本獲得了基本的醫療保障。中國農村衛生體系的成功強烈地影響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模式的發展,多年來一直主導著其他國家衛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Ger?鄄ald Bloom等,1997)。在城市推行的公費、勞保醫療,在農村推行的合作醫療制度, 為居民提供了比較有效的醫療保障,城鄉居民的健康水平都有很大提高。這一階段的醫療保障的覆蓋面廣,無論農村、城市居民基本都滿足了基本的衛生需求,公平性比較高。
建國初期的醫療保障制度符合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效率也比較高,因此提高了整個國家居民的社會福利水平,隨著醫療系統的運行,醫療保障系統的效率開始下降。劉麗杭(1999)認為造成醫療系統下降的原因有:⑴缺乏有效的費用制約機制;⑵社會化程度低。Gerald Bloom等(1997)認為由于醫療機構的報酬是根據醫療人員的工資與遞增的非工資成本的預算確定,衛生服務管理者很少有動機提高效率,醫療機構通過與政府“談判”來獲取更多的補貼,不是一種反映需要的分配方式。對醫療供給方由于缺乏必要的經濟激勵機制,造成醫療服務水平與效率低下;對需求方而言由于缺乏必要的預算約束,存在資源浪費與過度消費現象,這種情況下雖然達到了公平,缺乏必要的競爭機制使醫療保障制度很難達到帕累托效率,然而,高度公平醫療保障下的社會福利的效率損失卻超過了公平帶來的社會福利增加。這個時期的成功之處在于在實現了醫療服務資源的初始稟賦的公平分配,不成功之處在于沒有實行適當的市場機制以提高整個系統的效率,根本問題是“市場不足”,因而社會資源的分配雖然位于社會認可的公平區域,沒有出現帕雷托效率。
改革開放后中國原有的醫療保障體系逐步解體,國家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結果除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依然享有較高程度的醫療保障外,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障主要依賴于企業的經濟效益。農村由于農業集體合作制的消失、地方政府財政自力的擴大等原因,除少數地區外,改革開放前建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已經消失了,絕大部分的農民不再享有任何的醫療保障。由于國家逐漸減少了對醫療機構的補貼,醫療機構由公益型組織轉變為盈利性組織,醫療機構的行為模式也發生相應轉變,Gerald Bloom等(1997)認為政府主導思想的改變導致公共衛生機構不再被看作是純粹的社會福利機構而是經濟實體,公共衛生機構籌資政策改革的結果是政府不再全部負擔這些機構的運營成本,收費成為這些機構的收入來源,政府對公共衛生機構改革的目標就是要提高它們的運行效率,減輕政府的經濟負擔。但改革目標預期結果沒有出現,政府過分強調了收益來源問題而沒有注意到影響醫療機構行為方面的因素,由于公共衛生提供者轉化為經濟主體后的逐利行為,扭曲了公共衛生的供給,改革的目標是提高社會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結果社會公共衛生資源的整體效率降低了。如全國醫療機構服務量呈明顯下降趨勢,2000年與90年代初相比:醫療機構年門、急診總量由26億下降到21億,平均每個醫生負擔門診量下降27%,負擔住院日下降34%,醫院病床使用率由81%下降到61%(饒克勤,2005)。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發現我國城鄉居民衛生服務需要量增加,但醫療服務的利用明顯下降,2003年患病人次數為50.8億,比1993年增加7.1億,而因病就診人次數為48億,減少5.4億。
居民的健康公平性在城鄉之間、貧富之間的差距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在中國的30個貧困縣,1979年70%的村都有至少一個衛生所,1993年只有55%的村還存在衛生所,而城市的三級醫院數量從1980年的9478個增加到1995年的14771個;貧困線以下的9700萬人只有不到三分之一得到了社會救濟,而得到的救濟款也很少用于醫療(Gerald Bloom等,1997)。低收入人群、貧困農村居民衛生服務可及性較差,城市享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口比例為30.2%、公費醫療4.0%、勞保醫療4.6%、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占5.6%,沒有任何醫療保險占44.8%;而在農村,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口比例為9.5%、各種社會醫療保險占3.1%、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占8.3%、沒有任何醫療保險占79.1%。患者未就診、未住院、未采取任何治療措施的門診患者中,38.2%是由于經濟困難,應該住院而未住院患者中,70%也是由于經濟困難。
Yuanli Liu(1999)等研究表明,與日益增長的收入差距和衛生服務利用差距有關,中國的城鄉居民健康狀況在經濟轉軌期間的差距在不斷擴大,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障覆蓋率的急劇下降。Wagstaff(2005)認為,中國農村有利于富裕地區的健康保險覆蓋面的不公平現象擴大的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境況較好的農村在成功地防止合作醫療保險機制的崩潰方面做得比較成功。聶春雷等(2004)研究發現,發達地區的醫療機構數目雖然少,但醫療機構的規模大,發達地區每千人口衛生人員、床位數量比落后地區多, 并且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 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衛生人力資源的人均占有差距有增大的趨勢。胡琳琳(2003)等利用城鄉疾病模式的差異分析后認為,疾病模式在城鄉之間呈現不同的特點,城市地區的居民已經基本完成了疾病模式轉變,其面臨的衛生問題更多的是“后醫學時代”所要解決的問題,農村地區,主要是經濟欠發達的三、四類農村,仍舊處在疾病模式的轉變過程中,表明城鄉在衛生服務和居民健康水平方面是不平衡的, 農村居民處于不利地位。
這一時期不但中國的醫療保障制度社會公平性降低了,而且效率的提高也沒有取得預期效果,這種社會選擇位于埃奇沃思盒狀圖的不公平區域部分,并且偏離帕雷托效率曲線,社會福利損失既有效率損失,又包括社會不公平分配帶來的社會成本等損失,這一時期的醫療保障制度不但存在“市場失靈”,而且存在著“政府失效”。
四、結論
通過對中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歷史過程中的福利經濟學分析,我們認為醫療保障具有很強的公共產品屬性,需要政府提供足夠的公共開支,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公共醫療保障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醫療需求,同時資源有限性與需求無限性決定醫療保障必須選擇建立適合國情的制度體系。改革前的中國醫療制度說明醫療并非像國防那樣是完全的公共產品,因此需要引入市場機制以提高衛生資源的使用效率,從短期來看,隨著政府在醫療方面公共開支的增長,民眾似乎可以享受到價格上的優惠,從長期來看,一個壟斷的醫療市場必然帶來服務質量的下降和價格的上升。即使是政府提供的那部分醫療資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市場化的運作模式,這將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資源配置效率,從而降低醫療價格,提高全社會的福利水平。
【論文文章摘要】現代醫保制度對城鄉居民在醫療保障品種、待遇等方面存在著二元對待,導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社會貧富分化加劇。同其他公民一樣,農民為國家建設、改革開放做出了巨大貢獻,卻難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實際上不具備公民的地位,至少無法與城市公民相提并論。這與現代社會盛行的人權精神及公民的平等憲法權利是格格不入的。筆者在前期學者研;基礎上,提出從現代醫療保障角度論證.平等權,并在平等權框架內重新構筑現行醫保制度,提倡“以制度促進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對現行醫保制度進行了法學思考
一、關于現代醫療保障制度的討論
醫療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增加農民福利,保障公民權益意義重大。然而鑒于中國社會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現狀,現代醫保制度卻顯示出其缺陷的一面,即對城鎮、農村居民的不公平對待反映了當下中國農民平等權的實現依然差強人意。這與中央的惠農政策、和諧社會理念是極不相符的。筆者本著“以制度促進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提議實現城鄉平等,減少差距,促進社會公平,以保障農民權益,最終實現社會和諧。
農民的實有權利與憲法法律規定極不相符。農民平等權需要作為一種新的權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國,農民是大多數,只有維護大多數者利益的政府才是憲法上的合法政府,因而政府首先要維護農民階層的平等權。因此,對于政府,需要轉變執政理念,更加重視憲法法律,更加重視實現農民平等權,這樣才能鞏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礎。wWw.133229.Com體現在社會保障領域,需要本著實現農民平等權的原則對現行醫保制度進行改革,著重體現對農民階層的社會關懷,彰顯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理念。
二、農民平等權的法學思考
(一)法理之維
在中國社會,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今天,廣大人民群眾要求平等的權利意識并不強烈。生活在相對封閉和傳統環境中的農民,平等觀念和權利意識尤為缺乏。農民階層權利意識淡薄,其不會主動主張權利,往往在支撐不下去時會爆發其力量。農民平等意識缺乏和權利意識缺損,卻使農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一沒有提出異議的意識、渠道和法律依據。這為農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間,并給予了農民不平等頑固的生命力,這是農民問題最根本的原因,也是解決農民問題最大的障礙,它使得國家和社會在解決農民問題的道路上舉步維艱。獲得醫療保障,是公民對政府的權利;增強平等觀念、提高權利意識則應當是公民對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尤其是農民)權利平等觀念的增強,對于增進自身福利,保障自身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平等權是人權的三大支柱權利之一,是一種基本人權,是人之為人的人權意識內要求類的平等的一種社會關系。人權作為一切個人享有的權利,是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的。這種人權的普遍性實質上體現的就是平等權,它要求反對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反對歧視。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平等權體現了人權的原理和精神,是人類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發展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只有從人權的角度認識平等權,我們的認識才有理論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憲法分析
權利平等是憲法的重要原則。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條是我國憲法對平等權的一般規定,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以及權利和義務的平等。
平等權既然作為一種權利,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上的設立,意味著國家負有保障與救濟的義務,當平等權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實現時,采取保護措施則是國家的應盡之責。一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有沒有平等權的確立和平等保護條款的設立,反映了一個國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權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沒有平等,則法治失去靈魂;沒有平等權,人民也就無法保護自己的基本人權不受侵害,也難以得到國家的平等保護。所以,作為保障人權的國家法律,必須體現平等、保護平等,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別對于弱勢群體,更要關注其平等權,在法律上更要強調其平等權的實現。在某種意義上,我國衣民生活在社會的最低層,權利最易受到侵害,毫無疑問屬于弱勢群體,其權利實現和保護理應受到國家立法的傾斜。在憲法和有關的法律中應予以優先體現和保護農民的平等權,而不應給予廣大農民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三)歷史根源
現實生活中農民的不平等狀況具有深厚的歷史根源,并且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然而從醫保制度的架構看,既有平等觀念的缺失,又有制度建立的失衡,具體表現在:“挖農補工”不平衡的經濟發展戰略和不公正的二元戶籍制度在客觀上抑制了農民自由、平等發展的可能,而農民在政治參與上的不平等又在主觀上消減了農民維護利益、爭取公正的機會。最根本的,農民平等觀念缺乏和法定平等權利缺損,為農民不平等提供了產生和發展空間,并使之獲得頑固的生命力,阻礙農民問題的破解。一言以概之,不平等是農民問題的根源。正確地解釋農民問題的根源,能增進對農民問題的認識,而且將有利于農民問題的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