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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監管現狀;完善措施
一、會計監管對于證券市場的重要性
會計監管對于證券市場而言是一種純技術上的監管,是經濟監管手段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監管的目標服從和服務于證券市場的目標,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保證證券市場公平公開公正及效率等原則的實現,同時還要滿足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這樣一種目標的實現,是對證券市場原則和規則的遵循,是對證券市場行為的規范,也是對其交易安全的一種有效保護。
證券市場的會計監管有利于實現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和上市公司內部信息的不透明,使得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處于一種弱勢地位,上市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等公開資料投資者并不能從專業的角度來分析某一企業的營利能力和長遠發展情況,這種情況下,專業的會計解讀對于投資者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營利能力和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著重要的影響。證券市場上的該種會計監管從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市場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投資隱患,能夠給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帶來有利的引導。
從證券市場原則的遵守與維護角度講,會計監管能夠保證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的實現及效率原則的保證。會計監管通過對于企業會計報表、賬簿、數據等的專業化分析提高了證券市場信息的透明度,使得交易雙方能在一個相對公平的環境完成交易。同時,會計監管還能及時發現企業間的關聯交易等不合法行為,及時有效的制止損害證券交易市場規則行為的發生,從而更好的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
從宏觀角度講,會計監管保證證券市場的交易安全,從而實現資金的自由合理流動,最終實現社會資金及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整體目標的實現。
二、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現狀及問題
雖然會計監管對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證券市場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較短,加之其自身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主導的監管模式和會計監管自身存有的一些問題造成了該種監管效果難以保證。在證券市場會計監管常見的問題主要有:
首先,缺乏完善的會計監管體系。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特點,使得市場監管主體不明確,分工和責任的承擔存有交叉和混合,這些都給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帶來的一些問題,如監管主體相互推卸責任扯皮等。對于監管的客體而而言也存在有客體不明確,監管內容過簡單化等問題。如對于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等文本的監管很難發現企業報表背后隱藏的行為,而這些都可能對證券市場帶來負面影響。
其次,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欠缺給證券市場的監管帶來不利影響。上市公司誠信水平和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對于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效果有著重要的影響。市場上,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與會計師合伙制作假賬目以實現上市融資的行為并不鮮見,這樣一種勾結行為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同時也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我國會計監管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對于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隨市場的發展而不斷的增加,但對于會計行為監管的法律只限于少有的幾個法律準則,這樣一種法律的缺失給監管帶來了法理依據的缺失,并且法律中懲罰機制的不完善和懲罰力度較輕,都從某種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和個人的違法成本,導致了違背證券市場規則行為的屢禁不止。
三、證券市場會計監管完善方向
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市場實現自我調節的同時還需要政府有力的宏觀調控的保證,對于證券市場的監管而言,在充分尊重其自身規律的基礎上,在我國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證券市場的會計監管。
1、從監管的主體而言,明確證券市場監管主體及各自權責劃分。在證券市場上,監管主體包括政府監管部門、專業機構的監督和單位會計監督,為保證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應明確每個監管主體特別是單位會計和專業機構的監管職責,通過交易環節或者各監管主體自身特點進行分工,實現各主體即各司其職又能實現有力的配合,最終實現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目標。
2、明確監管客體和監管內容。監管的客體是監管行為的直接承受者,監管客體和監管內容的明確對于監管目的的實現有重要的意義。監管客體即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因此,我們要明確會計師事務所既可能作為專業機構成為監管主體也可能作為提供上市服務的輔助者而成為監管對象。對于會計監管內容是證券市場上的會計行為而非簡單的財務報表和財務數據,會計監管應該透過報表看到其背后的行為,保證該份報表的真實可靠性,從而保證交易的真實和安全。
3、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道德水平。上市公司及會計從業人員道德水平和專業素養的提高對于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4、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法律作為最后一道保障體系,其自身的完善為證券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安全屏障,也為證券市場行為的有序進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規則。通過證券市場監管法的完善和會計法律制度的完善,保證證券市場會計監管行為的有序開展,同時加大對于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通過違法成本的提高來減少會計監管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更好的保證證券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金融證券市場是國家歷史和國情不斷發展變化的產物,其監管的有效性和規范性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證券市場的平和穩定,市場監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礎。在龐大的監管體系中,證券監管機構擔當著大腦中樞的重要主導作用,為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何提高金融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發揮了重要的意義。之所以要做好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是為了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然而,通過近幾年的調查和研究不難發現,雖然中國的金融證券市場告訴發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使金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本文通過對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試圖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加強對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和維護。
一、我國當前金融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基本問題
1.監管主體缺乏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這里強調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缺乏獨立性,主要從監管機構的角度出發的。監管機構在實行監管職能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性、突發性、廣泛性等特點,這將導致分管的權限分散開來。這樣監管的結果就是被監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經濟人)與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出現責任的相互推諉,導致監管機構監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其性質還是全力機關,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組成人員在薪金、工作條件、權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現分化,就為者留下可乘之機,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團也就此掌握監管機構,使之喪失監管的獨立性而成為利益集團的工具。
2.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監管存在漏洞。隨著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隊伍也隨之壯大,不少中介機構在涉及到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方面,表現出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成長起來的,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階段中,就為這些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機構提供了發展的溫床。這些中介機構中,有的為了牟取私利,不惜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或提供虛假證明,直接或間接誤導了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擾亂金融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沖擊。
3.金融證券市場監管手段陳舊單一。總體而言,我國現在用于起到監管作用的法律法規過于單一和抽象,在具體的操作實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常常導致這些法律法規在監管實施的過程當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國目前已有的證券相關法律有《證券法》、《公司法》,雖然證券金融市場的法律體系也在日漸完善,但是從總體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國目前還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這就為證券市場的監管埋下了隱患。除此之外,在我國的經濟發展歷史過程中,計劃經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體制,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作為市場的監管主體,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識還淡薄,市場自我調節的能力弱化。當前我國的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還停留在重懲罰而輕獎勵的低級層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
1.進一步完善監管的法律體系。前文已經說到,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并不完善,監管手段還十分陳舊和單一。為了改善這樣的情況,首先要晚上監管的法律體系,除了基本的《證券法》、《公司法》,還要填補《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空白,使投資者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盡可能減少政府的過多干預,以更為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監管。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強,使政府即使參與到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中來也要嚴格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徹底轉變監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發揮金融證券市場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組織,增加證券商、中介機構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團體的人數。其次是要加強自律組織的管理,因為我國的自律組織是由兩個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的,他們在實際的運作中是彼此獨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組織之間的協調工作,才能對監管者起到自身約束、相互監督的作用,對政府監管不足起到彌補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雖然在管理機制上各不相同,監管的力度也存在差異,但是通過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同樣可以達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論文摘要: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不成熟的地方。通過回顧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辦法。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傮w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F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F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一)促使外企在A股市場上大肆圈錢我國股市有三分之一的流通股是面向社會的,上市的國企、私企、鄉鎮企業都有可能被圈走巨資,導致其不流通國家股、法人股的資產價值會迅速上升。如:我國著名的民營企業“用友軟件”,法人股凈資產就從短時間內每股的2.17元上升到10.21元,被圈走資金達9.17億元。
(二)外企大量上市可能引發資金外流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是世界發展中國家群體中吸引的外資最多,因此也成為世界第四大資本外逃國家。如果允許外資企業在我國大量上市,其無疑具有重大吸引力,可能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我國,加劇資本外逃的發生。QFII制度的引進在一起程度上增大了外資進入我國的許可性,制度中規定外資股份可以占到10%以上,這樣很可能導致我國證券市場出現大量假外資,產生更大資金流逝,進一步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
二、對QFII進入我國證券市場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與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證券法律法規還處于不夠健全的層面,外國投資者可能擔心更多的法律風險而不敢進入中國市場投資,或者抱著巨大的投機心理進行我國市場圈錢。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缺乏對合作、合資證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和管理要求的內容,投資者資格的確認缺乏可參考的依據。因此,要順利與成功的引入QFII制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二)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體系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還處于相當不規范的階段,這也導致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違規操縱行為泛濫;對于投資者來說是極不公平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國證券市場中股民的信心和參與度,不利于證券市場和我國上市公司的規范經營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國急需建立起一套公開透明、層次清晰、易于操縱的信息披露體系;為QFII有信心在我國投資發展建立信心。
(三)構筑完善的市場監管體系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有其歷史原因,但監管不力以及非市場化操作等也是導致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這種情況下引入QFII,無疑會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提出巨大挑戰。因此,需要借鑒國際慣例、先時經驗等來完善我國市場監管體系。就目前而言,更加有利于改變我國證券市場諸多不規范操作的現狀,以此建立更加有序的競爭市場秩序,達到更好吸引外投資者進入我國發展的目的。
三、結論
關鍵詞:多元化 證券監管體制
證券監管包括證券監督和管理兩個方面的內容。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2005年10月修訂的《證券法》進一步加強了我國的證券監督體制,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政府,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監管為主導的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但實踐中,政府型監管體制的局限以及市場監管的失靈導致證券市場監管出現漏洞,為有效規范不斷發展的證券市場,構建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多元化監督體制就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發展變遷及特點
(一)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發展變遷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模式變遷: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
多頭監管階段。1992年以前,證券監管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導,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體改委等多方參與為格局,實際操作中由于多頭監管顯得十分混亂。
證券委員會和證監會統一監管階段。1992年國務院設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中證券委為證券市場主管機構,證監會為具體執行機構。
中國證監會集中監管階段。1998年至今,國務院決定將證券委與證監會合并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同時將央行的證券監管職能移交證監會統一行使,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組為證監會派出機構,由證監會垂直領導。至此,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大體形成。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特點
實行以政府監管為主導、自律監管為輔的監管體系。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政府對證券的監管主要由中國證監會進行,政府作為監管者可以集中行使監管職責,解決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而引致監管效率耗損問題。
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按照《證券法》的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的監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責和權限,明顯提升了證監會的地位,也形成了我國證券市場上集中統一管理的監督體制。
實行證券業、保險業、銀行、信托業分業管理。證券和銀行、信托、保險活動應有各自的規則和業務范圍,證券業不得直接從事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保險業務,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也不能直接從事證券業務,比如不能直接買賣證券等。
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存在的缺陷
政府主導監管體制的局限。政府行政監督權限過大,缺乏對政府監管的監督。證監會集中統一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行使的是典型的行政權力,涉及證券活動的方方面面。雖然政府監管能夠從宏觀上總體把握問題,彌補了由于市場失靈帶來的缺陷,提高了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但是過度監管權限的集中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和政府本身監管的失靈。而從我國目前的證券監管制度來看,并沒有專門針對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這樣當政府監管失靈時并不能有效地起到監管作用。
未充分發揮自律監管機制的作用。證券市場的規范化運作需要政府的監管,但僅靠政府監管不夠,市場自律始終是維持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重要機制。自律組織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但從目前的監管現狀來看,雖然我國實行政府監管為主、自律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但實際上我國證券監管過度重視政府監管,忽視了自律機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作用,導致其無法有效發揮。具體表現為:
證券交易所缺乏獨立決策權。我國實行政府主導的集中統一管理機制,證券交易所沒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交易所的規則多數由政府政策決定,而國外多數國家由證券交易所自由決定,這樣證券所自律監管的作用無法有效發揮。
證券交易所缺乏獨立監督權力。證券交易所由于不能自主制定自律監管規則,沒有足夠的監督權力,完全依靠政府的政策導向,而且現行制度并未授予其獨立監督權力的權限,從而導致實踐中證券交易所的監督效力不足。 轉貼于
多元化證券監管體制構建思路
(一)構建多元化證券監管體制框架
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有必要建立有效的證券監管體制,針對目前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的缺陷,構建有效的證券監管體制,通過引入社會監管力量,形成證監會、行業自律監管與社會監管“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具體為:通過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將政府監管限定在合理邊界內,同時采取措施加強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并建立獨立的社會監管機構,引入社會監管,從而通過“三位一體”的協作維護市場公平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規范并推行社會力量的監督
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交易商、自律組織等,是證券市場上的不同利益主體,但是由于目前政府主導監管、自律組織輔助監管體制并不能有效的協調不同利益主體間的沖突,實踐中一些個人和社會組織自發的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但是由于沒有法律的授權,他們的監督力量并不能滿足證券市場的監督要求。因此,若能借鑒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的設立模式,成立獨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監督機構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并通過法律授權和國家制度、政策的保障,以及機構本身行為準則、治理結構、資金獲取、監督方式等內容建立,才能最終發揮它的作用。當然,關于這種監督方式的可行性有待進一步探討。
(三)加強多元化監管體制之間的協調
適度放松政府管制。由于政府監管本身屬于行政性監督,為防止政府監管權力的過度膨脹和濫用導致政府監管失靈現象出現,應將政府監管限制在“適度”范疇內,將政府監管的權限限定在宏觀決策、事后制裁、強制執行等方面。
加強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自律組織的自主權限不足是導致自律組織監督作用不能有效發揮的主要因素。因此,完善自律監督體制首先要完善自律組織的治理結構,充分配置自律監管組織職權,保證其獨立自主決策權的行使。本文建議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中,如《證券法》中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地位,并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實施自律監管,交易所有權對會員及其雇員等進行檢查、調查、處分,交易所可以設立解決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的調節或仲裁制度”。
建立協調均衡的證券監管體系。即通過合理界定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劃分,明確各機構具體職責,并加強相互間的協調。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應當是穩定而均衡的,雖然上文針對我國證券監管的實際提出了構建“三位一體”的證券監管體制,但是各組成部分之間并不是完全相互獨立的,而是要形成穩定、協調和制衡的現代監管體系。
建立政府監管預警機制。由于政府監管主體權限集中再加上政府監管本身的缺陷,會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為有效阻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建立政府監管預警機制就具有必要性。明確各監督機構職能,確立穩定的立法機制。各機構職能的明確劃分和確定是保證各機構有效運行的前提條件,并保證充分發揮各機構的職能。目前的證券立法多數由行政機構來進行,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有時屬于同一機構,這樣不利于證券政策的穩定,為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應“將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執行者區分,分屬各自不同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
參考文獻:
1.鄭泰安.我國證券監管理念探析[J].理論與改革,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