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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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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危險化學品

目前我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為12.628萬公里,位居世界首位。2015年我國內河運輸完成貨運量34.59億噸、貨物周轉量13312.41億噸公里。同時我國內河流大多承載著生產生活用水、發電、蓄洪、灌溉等功能;城市發展中水資源的作用更為突出,城市生活、工業、服務業、公共事業及景觀環境的建設和發展都與水資源密不可分。航運是高風險行業,內河船舶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經常導致大額損害賠償。污染損害強制保險是內河船舶污染風險的良好緩沖。近年來,我國政府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建設相當重視。相關部門嘗試用“責任險”的方式,引進市場力量加強對企業環境行為監管,同時分擔和降低企業風險,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權益。2013年環境保護部就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文件《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2015年1月的新實施《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5年12月交通運輸部頒布《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修訂)》,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實施。該《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一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從制度上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責任保險進行了強制要求。

1設立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其中事故單位作為投保人,保險公司承擔對事故損失方的賠償責任。環保責任險可以分為強制性保險和任意性保險。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內河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須參加強制保險。可以看出,目前參加強制性保險是解決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問題的必選選項。而王康(2006)認為,就環境責任保險而言,持續性環境侵權的責任保險應屬于強制性保險,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責任保險應屬于任意性保險。實際上,面對目前航運業經營環境的實際困難,企業難有動力投保這一新興險種。例如江蘇省曾于2007年率先推行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目的是通過利用市場經濟手段規避和轉移船舶污染賠償風險。但由于保險公司和船舶企業的積極性不高,相關配套激勵措施難以發揮作用,政策并沒有能夠得到持續有效推行。內河航運企業部分規模較小、事故風險承擔能力較弱。污染責任險的投保會降低一部分利潤、增加航運業的營業負擔。但從長遠看有利于整體航運業的健康穩步發展。首先,內河船舶運輸公司中有許多屬于中小型企業,甚至有很多的單船公司和夫妻船。小型企業普遍存在管理不正規、相關安全防污染措施執行不到位、風險較大的特點。強制保險可以增加這些企業的安全投入成本,降低其從事危險品運輸等高危行業的意愿,提高危險品運輸行業的門檻。其次,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出于減少自身經營風險的目的,會積極加強對投保企業的監督,這是對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并將會為監管部門等方面提供更為全面翔實的信息。

2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國際公約建設情況

針對船舶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制度的建設方面,國際公約一直將強制責任保險作為重要手段。如國際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在處理船舶污染風險方面就多采取了多種責任保險措施,形成不同層次的風險防控。其手法成熟,有很多經驗可以為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所借鑒。《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是一部針對散裝貨油船舶事故污染損害責任的公約。該公約1992年11月通過了《1992年議定書》,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目前已有96個國家加入。我國是該議定書的締約國。CLC公約規定,載運2千噸以上散裝貨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財務保證,有關當局向符合要求的船舶頒發證書。《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LLMC)于2009年3月9日對我國生效。該公約要求1000總噸以上的外國籍船舶,必須持有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10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的沿海運輸船舶必須持有直屬海事局簽發的《證書》,證明進行了保險或取得其他財務保證。《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HNS)。HNS公約強制運輸有害有毒物質的船舶的所有人按照責任限額確定的金額進行保險或取得其它經濟擔保。由此可見,為了提高經營人抵御風險的水平,并保障事故受害方的權益,為重大事故風險損害進行強制保險是一種國際公認的做法,并已有較多采用。針對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問題,IMO的做法更加完善和系統——是從持久性油類到有毒有害物質,從保險(或財務擔保)到基金的從簡單到復雜、從單一到全面的強制補償制度建設。

3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國內相關制度建設情況

3.1《環境保護法》

新《環境保護法》第52條規定針對船舶污染環境賠償強制保險領域進行了規定,針對海上船舶污染賠償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2007年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推動環境污染保險的試點,并與2013年推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在環保法的修改過程中,根據控制環境風險高發、頻發的實際需要,環保法增加了環境保險的規定:新《環保法》第52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一新增條文表明新環保法注重依靠經濟政策和市場手段進行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環保部將繼續會同中國保監會推進環境責任保險;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幾項:一是要鑒別、篩選高風險的企業,拿出相應名單;二是逐步完善風險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規范、方法、指標;三是推動地方環保部門、保監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攜手推進。從中可以看到,新環保法推行環境保險制度目的在于通過這項制度的建立控制我國環境污染風險水平、合理分散環境風險,并通過保險機制滿足環境風險損害的補償或部分補償,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針對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做出了規定。其中關于保險的方面有:第五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定義以及《危險化學品名錄(2010版)》,包括持久性油類(原油、燃料油等)和化學品并進行內河運輸的船舶應進行強制保險。為了達到該條例的要求,所有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需要參加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進行財務擔保,參保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該條例雖已施行,但目前內河船舶污染保險工作還剛剛起步,與條例要求的危化品船舶全部取得強制性保險尚存一定的距離。依據我們對目前內河運輸危險品船舶的投保情況的調研,基本上海事管理部門對內河船舶污染責任險沒有強制性要求,各大船公司的投保意愿不高,只有少數重點航段的運輸危險品船舶投保(且均為附加險)。此項業務在相應保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很小。

3.3《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13年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于2015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老版《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沒有對賠償的制度建設進行說明,只是從財務擔保上提出了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七章“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對內河散運危險品船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第四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第四十九條:規定了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的財務擔保的額度標準;第五十條:船舶所有人應“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

(3)新《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一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但沒有明確相關管理內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危險品的內河散裝液體運輸船舶提出了保險要求,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所有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的強制保險要求相比,范圍要小。而新的《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相一致。

4結語

本文通過對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分析,強調了目前內河船舶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建立的法理基礎。可以看到,無論是從國內外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還是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來看,內河船舶污染損害環境強制保險在我國的推行是必然的。為了應對船舶環境污染強制保險實施發面可能產生的各種問題,我們應加強內河危險品船舶運輸風險、保險激勵制度和監管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提出并實施新的方式方法,推動內河船舶污染保險工作的深入快速發展。由于內河和海上的上位法不同,內河保險機制與沿海船舶污染賠償制度目前應是兩套機制。內河保險機制應單獨設置,不具備完全照搬沿海制度的可能,但可互為借鑒。目前法律法規與現階段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之間尚存在幾個缺乏銜接的環節。建議在《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配套的保險管理規定中能夠明確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管理方法的內容,為管理和執法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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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3篇

【摘 要】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直接關系我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港口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內容。天津“8?2”事故突出反映

>>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平臺設計及在大連港的應用 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監管的思考與建議 淺談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問題及解決對策 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在晉江召開 淺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監管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的建立探討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江蘇沿江港口危險品作業安全監管信息平臺研究 淺議危險化學品港口安全評價 福建省安監局確定2009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五重點 基于北斗定位技術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現狀與對策研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神華杯”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規知識競賽活動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監管之失 危險化學品亟需立法監管 基于環境安全的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研究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 徐連勝,胡玉昌,段曉瑞.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的現狀與體系構成[J].中國港口,2010(3):57-58.

[3] 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安全監管的若干意見[R/OL].(2016-02-02).

[4]交通運輸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D2018年)[R/OL].(2016-04-28)http://. cn/info/2016/192535.htm.

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4篇

發電企業危化品的存儲試論分析

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是一家燃煤發電企業,其正常生產所用的部分物資從屬性上說,屬于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范疇。為加強危化品的安全運輸及儲存管理,我公司先后制定了《易燃易爆品管理規定》、《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移動式氣瓶安全管理規定》、《公司燃油罐區火災事故處置方案》、《氨站氨氣泄漏事故應急預案》、《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化學危險品倉庫火災事故處置方案》等,通過這些安全管理條例和規定要求從制度上確保了危化品在運輸、存儲和使用等環節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環保,建廠十幾年來沒有發生一例危化品事故。

筆者結合日常物資供應工作實踐,談談對在用危化品的認識及儲存環節如何加強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一、燃煤發電企業的危化品

凡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化品。我公司目前使用的危化品主要有:毒害物品(如液氨、丙酮等)、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燒堿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易燃氣體乙炔、氫氣、助燃氣體氧氣等)、易燃液體(如己醇、丙酮、煤油等)。公司對危化品的危險源進行了評估,其中主要有:酸、堿、氨車的接卸,有可能發生酸堿氨的泄漏,造成傷人、水體污染、土地污染;化學試劑有害氣體揮發,造成人員中毒;易燃易爆品未隔離遇火種,發生爆炸;油泄漏,造成地面污染、人員滑倒傷人、對皮膚造成傷害;氧氣、乙炔使用未按規定擺放、固定、漏氣,發生爆炸傷人。針對這些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制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化學工作)、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化學實驗室管理辦法、化學藥品庫管理規定、化學主要危險品事故處理預案、公司危險化學品概述與防范及處理措施、化驗人員和倉管人員取危化品證上崗等。

二、危化品倉儲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1.設計及施工

危險品倉庫的建筑、設計須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儲存室或倉庫的構造必須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資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滅火、防護攔壩等安全設施。任何易燃和爆炸性物資的儲存都必須與相關法規相適應,不得隨便存放。具體實施:對于儲存的易燃液體,應建立適當的攔壩,以容納任何溢出或泄漏;評估倉儲物資在正常和異常情況下的兼容性;對于小型倉庫的危險物資儲存應分間、分類、分堆儲存;性質相抵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資要單獨儲存;所有裝有易燃液體的窗口都必須貼上相應的標簽或標記;所有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必須使用統一的標準氣瓶裝載,并貼有相應的標簽或標記,使用中的壓力氣體必須做好記錄(如壓力、數量、存放地點等),用后的空瓶必須送回到專門地點存放,并做好標記;安裝在倉庫或儲存室的通風、照明設備至少每月一次進行定期檢查;存放易燃、易爆性物品的所有倉庫都應適當加鎖,以防止未經許可者進入;危險品倉庫的建立必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獲得許可證;對不用的、過期或老化的危險化學品按有關規定妥善封存及處理。

2.倉庫的整潔

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保持整潔,倉庫內必須有統一的劃線保持人行走道的暢通。所有易燃品、化學品、爆炸品必須分類,分間存放,貼有標簽并在貨架上排列整齊。所有裝載危險物質的容器(無論是氣態、液態或固態)都應處于完好的密封狀態。對于有可能傾倒的氣瓶、液罐等物資應采取措施妥善地安放在支架內或擱板上防止意外。如有溢出的物體應立即清除。儲存危險品的倉庫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裝卸危險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和重壓。應在大門入口及儲存室內顯眼處張貼“嚴禁明火”和“禁止吸煙”等必要的圖形標志。及時消除倉庫內使用過的舊布和其他可燃物料。在適當的位置標明最大庫容量。

3.使用接地

若有需要,倉庫應按標準使用接地裝置(避雷針),接地電纜和接地狀況良好,并經檢測符合標準要求。對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確保其安全性,并做好記錄。當將易燃液體從一個容器倒換到另一個容器時,為了防止靜電荷的積累,應進行適當的接地連接。接地連接用的導線或電纜、線夾應狀態良好,且正確使用。連接用的設備應放在固定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強調倒換過程中易燃性,安全工作程序的警告標志應張貼在工作現場。

4.容器及包裝

進庫的所有物資都必須在包裝容器或箱上清楚標注。標注必須正確無誤,對于特殊的物資除注明常規參數外,還應顯示其基本特征和安全注意事項。物資應存放在適合的容器內或包裝箱中。入庫時應詳細核對品名、規格重量、容器包裝等,如發現品名、包裝不合規格,容器滲漏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轉移到安全地點處理,不得進庫。除留足必需的空容器備用或換裝的需要外,盡量減少容器的庫存量,以降低風險。員工應有適當的培訓,以便學習、了解物資標注的含義。

5.HCS大容量儲罐

HCS大容量儲罐必須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以防爆裂。設計時應考慮在周邊增設攔堵壩,以防止泄漏時污染周圍環境或河流。正常運行或使用時應有一定的措施確保排放閥全關閉。應有合適的監控手段和設備并制訂應急措施(預案)以滿足意外危急時的需要。大容器儲罐必須按要求加標簽。

三、危化品倉儲管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1.物資需用計劃制訂

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制訂危品廠區運輸路線圖:其中對大宗用槽車罐車裝運的酸(堿、氨)的進廠應專人專車按指定路線帶路監督過磅,且設有液氨(酸、堿)車輛交接記錄表,包含日期、車牌號碼、帶車進出廠人員簽字及接卸車人員簽字、交接時間、車輛的毛重、凈重。裝卸過程中注意使用PPE防護用品,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裝卸。倉庫嚴格按照公司《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進行收發料,危險品庫應安裝通風設施及溫濕度計,倉管員應每天對通風設施進行巡查,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運行。在高溫季節應每天檢查危險品庫室內溫度,如危險品庫室內溫度高于30℃,應立即采取降溫措施,并向部門領導匯報。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危化品倉庫全面檢查,主要是檢查庫房的照明、通風、堆放、整潔狀況。庫內顯眼處懸掛有儲存危化品的MSDS(物料安全技術說明書),便于倉儲人員或使用人員及時了解物資的屬性及采取相對應的防范措施。

2.確定公司區域范圍內危化品的存放點

每月對各工作區域的化學品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制訂公司所有危化品現有的庫存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儲存或使用的化學品的名稱、化學品類別及危險性分類、化學品數量、存放場所。同時檢查各點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3.建立倉儲管理系統

將儲存場所要求、儲存標志、儲存安排與儲存量、收發儲存化學品、儲運條件、禁配關系、信息化管理、人員培訓與管理、廢棄等按要求進行有機整合,同時利用倉儲管理系統制訂標準的工作程序。

四、加強危化品倉儲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1.基礎性安全規定是保證危化品安全存儲和公司員工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帽、防護服、防護眼鏡和面罩、呼吸防護器、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相關的崗位及人員必須配備、配齊個人防護用品。

安全標志:放置或使用化學危險品的部位或崗位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標志或警告牌;標明危險品的名稱,注明其危險性質,如“易燃氣體、有毒氣體、易燃液體、氧化劑、劇、有、腐蝕品”,“防止腐蝕、防止中毒、嚴禁煙火”等。

排氣設施:由于化驗或水處理工作中常常產生有毒或易燃的氣體,因此凡是有藥品存放或使用的地方均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我公司的通風設施一般采用通風柜及排氣扇。

沖洗設施:應在大量使用或儲放酸、堿、氨等部分或崗位設置噴淋器,以便人體不慎接觸藥品后的沖洗;應在上述部分設置沖洗水裝置(沖洗水閥、水管等),以便在發生藥品泄漏或擴散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沖洗用水。

消防器材:應根據儲放或使用藥品的化學性質及其危險性放置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安全保衛:化驗班或倉儲班應將腐蝕品及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鎖在專門的藥品柜中,按《化學藥品庫管理規定》進行領用及雙鑰匙保管;建立完整的化學危險品臺賬。

應急藥品:在儲放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位或崗位,應配設急救箱,內含急救包、云南白藥、紅汞、紫藥水、碘酊、膠布、美寶燙傷膏、繃帶、創口貼、紗布、棉花等藥品或用品。

化學藥品:在儲放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位或崗位,應配備洗眼裝置及洗眼液;同時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類別與性質配置低溶度的碳酸氫鈉或硼酸及硫代硫酸鈉溶液,作為酸堿燒傷時的應急涂洗之用。

2.不斷加強對企業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貫講座

增強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危化品工作的員工要重點進行安全專業培訓,這是提高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及危化品從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確保安全生產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措施之一。

3.模擬現場突發事故的緊急救援

以此檢驗相應人員執行《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的水平,提高員工的應變能力。

4.加強企業內部的檢查、監督力度

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5篇

我公司對劇毒物品的經營,一直非常重視,堅持依法經營,嚴格管理,并在不違反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營銷方式改革,大力推行配送制,做到既方便用戶又確保安全。我們的具體做法是:

一、提高認識,學習、掌握有關法律法規

劇毒物品是一種極其危險的物品,劇毒物品的經營管理,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社會穩定和改革開放大局,對此,我們始終有著清醒的認識。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認真學習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特別是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后,我們組織員工認真學習,要求做到準確掌握和切實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堅持依法經營,確保安全。在學習中,對劇毒物品的銷售、儲存、運輸和流通設施、規章制度、人員培訓等方面,進行了自查,查危險源、查隱患,并認真進行整改。同時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建立健全機構

為了提高劇毒物品經營管理水平,2001年在市化工建材公司內注冊成立了珠海市劇毒物品專賣有限公司,專門從事劇毒物品的經營。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元;配備人員15人,其中管理人員3人、技術人員4人、業務人員4人、其他人員4人;設有業務部、儲運部、財務部、安全辦等業務部(室)。公司成立后,按照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依法從事劇毒物品的經營業務,并積極接受珠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監督、指導,使劇毒物品的經營管理得到加強,從未發生事故,保證了供應,企業也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2002年下半年銷售的劇毒物品主要有,供水系統使用的液氯200噸、電鍍用氰化物2噸、精細機械用氰化金鉀1.2千克,銷售額135萬元,利潤7萬元,利稅15萬元。

三、健全規章制度,做到規范管理

為了切實做到依法規范劇毒物品的經營管理,我們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珠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監督、指導下,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劇毒物品采購銷售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劇毒物品倉庫安全管理規定》、《液氯倉庫安全管理守則》、《液氯倉庫安全操作規程》、《液氯倉庫保管員守則》、《劇毒物品倉庫保管員守則》、《液氯車間吊車安全操作規程》等一整套完善的規章制度。同時我們還制訂了一系列事故應急處理方案、方法,如《倉庫發生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常見故障處理方法》、《常見液氯鋼瓶泄露處理方法》、《緊急事故處理池的使用方法》等等。所有規章制度,都要求職工必須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嚴格執行。發生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公司制訂的規章制度的約束,使劇毒物品的經營管理,既保證了生產建設的需要,又確保了安全。

四、完善倉儲、運輸等流通設施管理,提高安全系數和經營服務能力

公司建有規范的劇毒物品倉庫一座,庫區面積1500平方米,庫房面積410平方米,儲存能力65噸。倉庫安全、消防、保安設施齊備,設有值班室、圍墻、照明、避雷、消防水池、消防水栓、滅火沙池、干粉滅火器等設施,庫房內有防潮、通風、防曬、中合等安全設施,備有個體防護服、解毒藥物等防護物品。

對倉庫的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倉庫配有主任、保管員、保安人員等相關管理、操作人員。倉庫主任全面負責倉庫的管理;聘請專業保安公司值班保衛倉庫,公司另派職工參加值班,保安人員、公司職工堅持24小時對倉庫進行看護、巡查,并填寫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儲存的劇毒物品按類別分類存放;對所有儲存的劇毒物品,均實行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實行雙人雙鎖、兩本帳的保管制度;定期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物品出入庫進行核查登記;人員、車輛出入庫均進行登記。

為了規范倉庫的管理,建立了如前所述的各項倉庫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并印發給倉庫管理、操作人員,要求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運用,確保倉庫安全和可靠地處理突發事情。

為了保證劇毒物品的安全運輸和推行配送制的需要,公司配備專用運輸車2臺,由專人駕駛,做到專車專用,駕駛、行駛、運營證照齊全,對運輸車輛定期檢測,確保車況完好。專用車輛駕駛員經過交通管理部門培訓,持證上崗。同時要求駕駛員學習《液氯配送車輛安全操作規程》、《劇毒物品配送車輛操作規程》等業務知識,并熟練掌握和運用。

開展劇毒物品配送服務業務,運輸車輛均配有押運員。押運員必須通過劇毒物品從業人員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要求押運員學習《液氯配送車輛押運員守則》、《劇毒物品配送押運員守則》,并熟練掌握和運用。

五、積極推進改革,實行專賣制度,大力發展配送制

為確保安全、方便用戶,我公司在依法經營劇毒物品的同時,在有關部門領導、支持下,積極推進改革,實行專賣制度,探索現代營銷方式改革,大力發展配送制,以使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走上規范化、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軌道。

珠海市政府辦公室珠府辦[2001]116號文件規定,珠海市劇毒物品實行專賣制度,由我公司統一經營,從而整治了我市劇毒物品經營的混亂狀況,規范了劇毒物品的經營和使用,減少了經營、使用環節的不安全隱患。我們專營劇毒物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一是申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憑證辦理工商登記后,開展經營業務;二是申領《劇毒物品銷售許可證》,憑證銷售劇毒物品;三是公司購買劇毒物品,先到市公安部門申領《劇毒物品購買證》和《劇毒物品運輸證》,憑證組織進貨和運輸;四是銷售劇毒物品時,嚴格查驗購買單位由公安部門核發的《劇毒物品購買證》,查驗無誤后,按《劇毒物品購買證》所列品種、數量銷售、供應,嚴禁向未申領合法購買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劇毒物品。

我公司在做好劇毒物品專營工作的同時,積極探索新的營銷方式,在總結多年來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行劇毒物品配送制。用戶來我公司購買劇毒物品,必須出示公安部門開出的《劇毒物品購買證》,按購買證核定的品種、數量,辦理購買、銷售手續,同時收回購買單位的購買證存檔備查。購買、銷售手續辦完后,我們根據不同購買單位的具體情況,采取多種靈活方式提供配送服務:(1)對需用數量較大且比較穩定的用戶,辦完手續后,根據用戶電話通知,按其要求的供貨時間,及時將其購買的劇毒物品配送到用戶單位,貨款與運費定時結算。如市供水公司購買液氯,我們就采取這種辦法配送,運費每噸100元,市區和西區同價;(2)事先辦好購買手續、結清貨款,另擇日送貨,即根據用戶需用情況,按時將其購買的劇毒物品配送到用戶單位,也就是說,用戶只要辦好了購買手續,他們什么時候需要我們就什么時候送貨,以減少用戶儲存環節;(3)根據用戶提供的準購證憑證(如準購證傳真件等確實證明已辦妥準購證的憑證),將其所需的劇毒物品配送到用戶單位,并收回準購證和結算貨款。后兩種方式,適用于用量較少的客戶。

我們開展配送服務業務,除向市供水公司配送液氯每噸收取100元運費外,對其他客戶全部實行免費配送服務;其實,按每噸液氯收取100元運費,也難抵運輸成本,尤其是運距較遠、每次運量不足1噸的,其運輸成本遠遠大于100元。但是,我們從確保安全、提高社會效益的大局出發,仍然堅持開展這項業務,并按用戶要求,及時把其所需的劇毒物品送到用戶手中。

在劇毒物品實行專營、配送的同時,我們還為用戶提供代辦購買證、運輸證等服務。只要用戶按規定提出購買劇毒物品的合法資料、注明所購劇毒物品的品種、數量、用途,并經查核真實、有效后,我們就代其申請劇毒物品購買證、運輸證。

劇毒物品實行專營和推行配送制,大大減少了劇毒物品存放點和接觸劇毒物品的人員,可有效防止流失、確保安全,同時也方便了用戶,降低了用戶使用成本。這樣做,雖然我公司的社會責任加大了,但由于有利于安全管理,社會效益卻提高了。從另一方面考慮,由于實行專營和推行配送制,公司的服務功能、服務水平增強了,因而提高了企業信譽,增加了企業的經營品種和數量,我們企業本身的效益也得到提高。所以,劇毒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險物品,實行專營、推行配送制,可取得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俱佳的效果。

此外,我們開展的為用戶代辦購買證、運輸證等服務業務,不僅節省了用戶的時間,給用戶提供很大方便,而且還可確保用戶切實通過合法渠道購買所需的劇毒物品,杜絕非法買賣行為的發生,有利于安全管理。

我公司在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下,對劇毒物品實行專營、推行配送,取得較好成績,特別是強化了安全管理,從未發生事故。因此,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是滿意的;由于我們供應及時、服務優良,不僅滿足了用戶的需要,而且也給用戶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用戶使用成本,所以各使用單位也是滿意的。比如,市供水公司需用的液氯,以前都到市外購買,除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外,必須派人出差、自備運輸車輛等等,不但需要多支出數目可觀的費用,而且供貨時間上也難于得到保證,同時長途運輸,也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現在由我們公司配送供應,打一個電話就可按時、如數得到所需的液氯,既方便、又安全,還可節省費用。對于需用劇毒物品數量較小的單位,若自行安排運輸,也必須購置專用運輸車輛和配備押運員等,不但費用開支大,而且還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由我公司配送供應后,則解決了這些問題。

六、當前珠海地區劇毒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珠海市劇毒物品實行專營以來,劇毒物品市場秩序有了很大好轉,總體上做到了規范購買、規范運輸、規范儲存、規范使用,生產安全得到保障。但在個別單位、個別環節上還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無證經營,有的單位將劇毒物品視作一般化學品經營;二是違規使用,有的單位沒有辦好相關證件,為了趕工期私自使用劇毒物品;三是違規購買,有的單位沒有申領購買證,避過相關程序,私自在外地或者向無證經營單位購買劇毒物品;四是改變用途,個別人為了私利,將劇毒物品使用于非工業生產領域,造成環境污染。

這些問題,雖然是個別現象,但卻存在著很大的隱患,必須予以解決。

七、幾點建議

(一)對前述珠海地區劇毒物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建議有關管理部門結合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配套規章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45號),進行徹底整治,對違法、違規者嚴肅處理。

(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流通領域推廣實行專營、推行配送制的經驗。

(三)建議醫療、科研、化工生產等單位使用的劇毒物品及農藥劇毒物品,統一由劇毒物品公司經營。

(四)請有關部門繼續加強劇毒物品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五)及時修訂、頒發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名錄》。化學物品研制較快,新品種不斷出現,要及時將新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收入名錄中,并予公布。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涉及多個管理部門,希望國家協調好各個管理部門的分工,做到既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又相互配合、協調一致,避免職能交叉或者出現管理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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