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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歷代中醫醫案對中醫理論的不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而海量的醫案數據遠遠超出了人的理解能力。從信息科學角度來看,中醫醫案數據是混亂而又復雜的經驗數據。這導致了醫案研究的困難,亟需新技術和新方法的引進,知識發現技術方法可能就是一種重要而有效的方法。本文簡要介紹了中醫醫案中的知識發現技術方法,并提出具體研究思路,以期有助于實現醫案研究技術創新。
【關鍵詞】 中醫; 醫案; 知識; 技術; 數據
中醫醫案是中醫臨床醫師實施辨證論治過程的文字記錄,是保存、查核、考評乃至研究具體診療活動的檔案資料[1]。在中醫藥學領域中,自古至今,從散在于各種史料中記錄的醫案雛形,到醫案專著,醫案一直伴隨著中醫藥學的發展。隨著醫案記錄的不斷涌現,醫案分析研究也層出不窮,在中醫理論的形成發展傳承過程中一直充滿活力,是中醫理論不斷發展的搖籃。隨著新技術、新方法不斷引入中醫藥研究領域,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對中醫醫案進行研究已經提上日程。
1 中醫醫案的特征與新技術新方法的引進
中醫醫案是中醫理、法、方、藥綜合運用的具體反映形式,它不僅是醫療活動的真實記述,而且還反映了醫家的臨床經驗及思維活動。由于醫家所處時代不同,個人經歷、學識、愛好和修養等各異,因此歷代醫案的數量、形式、體裁、風格和內容等亦在不斷變化中。我國早在2 000多年前,名醫淳于意就首先注意醫案(診籍)的記載。但秦漢以降,醫家崇尚方書,此后直至隋唐五代,醫案才逐漸散見于醫籍和文史書中,數量少且內容簡;宋金元時期醫案專著開始出現,醫籍附案逐漸增多,醫家立案蔚然成風,醫案風格異彩紛呈。醫案發展至明代,開始有名醫醫案的專著出版,如江灌的《名醫類案》。此期在醫案數量增加的同時,質量也有了明顯提高,主要表現為內容完整、客觀;格式多樣、規范;說理透徹、詳明;文筆秀美、流暢[2]。明末清初醫家喻嘉言在《寓意草》中撰“與門人定議病式”,在韓懋和吳昆等人的基礎上,對撰寫醫案的內容與格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態度應嚴肅認真,內容應詳盡,理法方藥應齊備。而張山雷在撰寫風格上,或繼承明清兩代的特點,或對傳統醫案加以變革,采用中西匯通的觀點敘述醫案。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醫案的數量也呈“爆炸式”增長。如隋唐五代前千百年的醫案,數量少且內容簡;而僅在清代,醫家撰寫的醫案專著就達200余種,而且門類齊全,風格多樣,既有個人醫案、醫案類書、醫案叢書,又有專科醫案、專題醫案、會診醫案、醫案評注及宮廷醫案等;近十年公開出版的名老中醫醫案有近百種之多,每種收錄醫案數百則到千余則不等。古今醫案內容也發生了很大變化[3],向應用中醫基本理論研究現代醫學疾病的方向發展,注重記載現代醫學已診斷明確的病名。常見的記載方式為中西醫診斷并列,以利互參。醫案記載實驗室等客觀檢查的內容逐日增多,針對檢查結果的辨治內容如“微觀辨證”等隨之出現。現代醫案中處方用藥的內容變化也較明顯,醫者不僅根據中醫藥理論選方用藥,而且根據現代醫學病理生理和中藥藥理進展來選方用藥,醫案中合用西藥的現象越來越多。即便現代醫案也存在著記載缺雜混亂、現代醫學成分過多、文詞晦澀、夸張不實等諸多問題[4]。從以上分析可知,從信息科學角度來看,中醫醫案數據將是混亂又復雜的經驗數據。這些導致了中醫醫案研究的困難。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醫學領域分工日益細化,跨專業的溝通變得更加困難,而某個專業領域的信息,可能對相關專業領域是有價值的,它們之間存在著某種隱含的有價值的關聯,而以常規方式通常檢索不到這種關聯性。中醫醫案不僅涉及到臨床內、外、婦、兒各科,還包含了中醫學中的哲學基礎、中醫對正常人體和疾病的認識,以及中醫食療、養生和診療疾病的原則等方方面面,如何對其中隱含的知識進行解析與發現,必將是今后研究的熱點與難點。而且中醫藥學科內仍然有大量的問題,甚至是一些基本性的問題得不到合理的、科學的解釋,研究的空白比比皆是,這些都可能通過中醫醫案研究得到解決或啟示。但以個人之力實難發現其中蘊含的有價值信息,而且以人工逐字研讀名老中醫醫案,容易產生遺漏,來回翻頁又很繁瑣。要完成普通人不能完成的任務,這就需要有新技術新方法的引進,知識發現技術方法可能就是這樣一種重要而有效的方法。
2 知識發現方法及其在中醫醫案研究中的應用
知識發現是指從數據集中識別出有效的、新穎的、潛在有用的,以及最終可被理解的模式的非一般的過程[5, 6]。知識發現是多學科交叉的新興邊緣學科。近年來,隨著數據獲取和數據存儲技術的快速發展,各種數據庫、數據集和數據倉庫中存儲的數據量飛速增長。如何從這些海量數據中提取出有用的知識呢?數據庫中的知識發現(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 KDD)的出現為人們提供了一條解決這種“數據豐富而知識貧乏”困境的有效途徑。當前國際上,知識發現的研究主要是以知識發現的任務描述、知識評價與知識表示為主線,以有效的知識發現算法為中心。知識發現過程一般由三個主要的階段組成:數據準備、數據挖掘、結果表達和解釋。知識的發現可以描述為這三個階段的反復過程。中醫醫案中的知識發現也不例外。
2.1 數據準備 要有效地利用KDD進行中醫醫案知識發現,首先必須進行數據準備工作。目前,在“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引文版)”、“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等數據庫中,以的形式實現了部分現代醫案的數據準備工作。此外僅少數專題性質的數據庫收錄了一些古今醫案。再加上散見于古今醫籍和文史書中的醫案,中醫醫案的數據準備工作將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中醫醫案的數據準備中具體要解決的是:設定并明確中醫醫案知識發現的目標;對中醫醫案數據加以充分理解;對相關的中醫醫案數據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使其符合KDD算法的要求;選用合適的KDD方法進行數據建模。其中中醫醫案中的知識發現的目標,可以從指導中醫臨床應用角度,對醫案內容加以分析歸納研究,如對醫者臨證思維的闡釋,對各醫家、流派學術思想的探討,各專科、專病、專癥理法方藥運用特點的歸納,以供臨證學習參照,并可建立智能診療系統。也可以就其中蘊含的中醫醫理、藥理進行研究,尋求中醫藥基礎理論的新突破、中藥新藥的勘探等。
2.2 中醫醫案中的知識發現可能運用的主要技術
1.1生物多樣性是城市賴以生存的基礎
在城市生態系統中,生物多樣性與城市環境的結構與功能緊密聯系,共同構成了城市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同時生物多樣性與城市社會經濟體系的運行方式直接聯系,為城市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大量的生物資源,如生產資料、生活物品、新型能源等,是城市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另外,生物多樣性以其自身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文化價值、社會價值[2]等影響著城市價值觀體系,構成了城市發展與文化內涵提升的精神基礎。
1.2生物多樣性是城市永續發展的保障
生態城市是一類社會、經濟、自然協調發展,物質、能量、信息高效利用,生態良性循環的人類聚居地[4]。生物多樣性能構建優良的生態系統,良好的生態系統具有復雜多樣的循環路徑、豐富的物種資源和較高的自產能力,使其對外界的抗干擾能力較強,能在自我發展中趨于穩定,加之生物多樣性能發揮城市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可提高城市的自我調控能力。這對維持城市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提升城市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實現城市的永續發展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1.3生物多樣性是城市綠化、景觀化的標志
城市景觀由自然景觀、文化景觀和建筑景觀構成[8]。自然景觀是城市景觀的本底,也是城市景觀得以存在的基礎。城市中的各種生物擁有其各自的生態特征和獨特的生活習性,可形成多種景觀格局與景觀形態,并表現出一定的功能特性,如防護林、景觀帶、生態綠網等。在城市的綠地系統和景觀的建設中融入生物多樣性建設,對提高城市景觀的異質性、增加城市的自然度均有著重要的意義。
1.4生物多樣性是城市文化內涵的體現
城市景觀作為城市文化影響下的人造產物,是地域文化特征的物化形式和外在體現,同時也是城市文化內涵的表達形式。一個城市的文化內涵是否豐富、城市文明建設是否成功均與生物多樣性是否豐富有著密切的關系[4]。
2國內外城市建設中生物多樣性保育的實例分析
以英國城市和我國深圳經濟特區為例,對其成功經驗及措施進行簡要分析。
2.1英國的城市建設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
2.1.1制定科學性的綠地系統規劃
英國政府把綠地作為城市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一個重要的綠地空間來進行規劃安排,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并且規劃多具有基礎性、前瞻性、民主性等特點。在城市綠地空間布局上,城市中心多依托大面積的綠地建設城市公園,合理規劃街旁綠地、住宅綠地等;在郊區建立森林公園或植物園,以科普教育和保存物種為主要任務;城市遠郊則建立國家自然公園[5],并以生態綠廊的形式將城內、城郊、遠郊的綠地進行連接,構成廣義的城市綠色開敞空間。
2.1.2以生態理念為設計指導
英國政府倡導“將森林引入城市,讓城市歸回自然”的建設理念,在城市景觀建設中模擬自然環境狀態,遵循自然界群落的生長模式,建立多維度的物種生存空間和多層次的生物群落,使城市與周邊的自然環境充分融合,真正做到讓城市回歸自然。
2.1.3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
英國的城市規劃與綠地建設編制工作均由政府來主持,擁有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和步驟,并設有專門機構對其進行法制監管,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規劃建設條例一但經過審批就進入法制監管程序,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更改。對一些具有較高保護價值的自然地還設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監督部門,如倫敦的海德公園在湖濱建立了禁獵區、攝政公園建立了禁獵的蒼鷺棲息地,一旦有人違反將嚴格依法懲戒。
2.1.4重視植物園的建設
在歐洲,英國皇家植物園邱園收集的植物種類最多,擁有活植物5.5萬種,并建立了以野生植物種子為主的基因銀行,于1987年成立專門從事研究并利用本國野生花卉資源的“英國研究保護野花協會”[6-7],同時向國際推薦本國新種,介紹栽植方法。
2.2深圳城市建設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成功經驗
經過33年的風雨歷程,深圳由昔日的邊陲漁村變成了如今的國際化大都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成果也令世界矚目。截至2011年底,城市綠化覆蓋率達45.0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16.5m2,均超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標準要求。在進行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基礎上,深圳政府積極采取相應措施,從城市的規劃、法制的保障、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提升等方面協調城市發展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關系。
2.2.1制定科學的城市發展規劃
為保護城市中稀有的綠地資源,深圳推出了建設“公園之城”的目標,對城市中較具規模的綠地以建立公園的形式其進行科學規劃、管理與保護。深圳以“生態園林”“景觀生態”的設計理念引導全市風景園林建設,全面提高單位綠地面積的綠量,豐富物種多樣性。從2010年起,深圳市依托《珠三角綠道網總體規劃綱要》開啟城市綠道建設之旅,完善了城市綠網,優化了綠地空間格局。
2.2.2制定城市綠化地方標準
從1999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與質量技術監督局著手進行城市園林綠化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截至2005年,已有《園林綠化管養規范》、《深圳城市園林綠化技術標準體系》、《立交橋懸掛綠化技術規程》等多項地方標準正式,并在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其中《深圳城市園林綠化技術標準體系》現已成為制定深圳市園林綠化行業技術標準的重要指引[8]。
2.2.3重視本地植物資源的調查與野生植物的引種馴化
從20世紀90年代起,深圳園林植物科研人員就已開始對深圳市內的植物資源進行摸底調查并編制《深圳植物志》,共5卷,預計2014年全部完成。目前已完成的《深圳植物志》收錄植物種類約2800余種[9]。同時,深圳市積極開展野生觀賞植物引種馴化的課題研究,收集、馴化觀賞價值較高且擁有良好的生態適應性的野生植物品種,并在城市綠化中推廣運用。
3當前我國城市建設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育問題
3.1原生態環境的不斷破壞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規模也在不斷擴張,加之在城鎮化過程中存在盲目建設的現象,忽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如非法占用農地、侵占濕地、大規模開挖山坡地等,造成農田生態系統、濕地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的破壞,生物多樣性嚴重喪失。
3.2城市規劃理念落后
我國的城市規劃普遍追求集中式的規模化發展,往往讓城市變成自然環境中的隔離區,又因城市中缺乏生態廊道的建設,使得城市中的綠地斑塊也獨自隔離成片,減弱了彼此間的物種遷移與能量交換,破壞了城市整體的生態系統,城市中的生物多樣性也難以持續發展。
3.3綠化樹種單一
在我國的城市綠化中,普遍存在園林樹種單一的現象,種植模式也較為簡單,多為“喬—草”“灌—草”種植模式。部分城市為滿足其對形式上的美學追求,改變植物的原生形態,如對綠化樹種的過度修剪、草坪上單一植物組成的模紋花壇等,導致了生物多樣性的下降,增加了因物種單一引發病蟲害的幾率。
3.4科研資金投入少
我國對城市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育側重于政策的制定,科研資金投入相對較少,研究范圍也相對狹窄,加之植物園建設薄弱,未能較好地發揮其在生物資源的收集、保護、研究以及對外科普方面的作用。
3.5公眾生物多樣性意識薄弱
生物多樣性對于城市建設的重要性目前還尚未在城市人群產生充分的共識,部分人群依舊未能較好地理解城市建設中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及內涵。公民保護意識薄弱,破壞自然、侵擾城市生物生存環境的現象時有發生,直接威脅到城市中生物的安全。
4城市建設中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對策
4.1以景觀生態學理念為設計指導
為提高城市的自然度,為城市的生物提供豐富穩定的生存環境,需要以生態學理念為景觀設計指導,遵循地帶性植被群落生長模式,豐富城市綠化空間及層次,營造多種生境,提高城市的生物多樣性,發揮城市生態系統高效的生產力和抗逆能力,減少因人工群落所帶來的管護的成本,提高城市生態系統的穩定性。(本文來自于《中國城市林業》雜志。《中國城市林業》雜志簡介詳見.)
4.2以科學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為前提
對城市綠地系統進行科學的規劃與建設,將有利于整合城市中較分散的斑塊,并與城郊的天然綠地如森林公園、苗圃等,通過生態綠廊、水廊連接起來,形成點網相連、廓帶相通的環網式[10]城市綠網,以恢復生物的棲息地,便利城市內部各綠地之間以及與城郊之間的物種遷徙,從而增加城市的物種多樣性。
4.3以保護和引種相結合為途徑
4.3.1開展城市生物摸底調查,建立生物多樣性信息系統
在城市建設中,首先應對城市生物多樣性進行摸底調查、分析并編目,結合城市各類生態環境特征,如地理位置、面積、現狀、管理模式等,建立城市生物多樣性信息系統,并建立檢測網點進行長期監測[2],實時跟蹤并掌握城市物種多樣性的變動趨勢,對其進行統籌規劃與信息管理,以維系城市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
4.3.2采取就地保護與遷地保護相結合的方式保護城市生物多樣性
就地保護是指針對城市中具有典型地帶性特征的物種群落或承載豐富的動、植物或野生生物種類棲息的荒廢地、濕地、沙地、自然河湖等生態脆弱地建立保護地,并針對保護區中各類生態因子的生存狀態劃定核心保護區、實驗區和緩沖區,保護城市生物及其基本的生存環境。遷地保護是指依托城市的植物園、動物園、專類園、苗木基地和基因庫等對珍惜動植物、瀕危生物或具有較大開發潛力的生物資源進行遷地保護和科學研究,發揮其科普教育、觀賞功能,借助基地的科技人員、技術和研發平臺等,有力促進珍惜生物資源的移地保護、優勢種馴化與應用實驗等工作的開展[4]。
4.3.3開發并引入當地的野生植物種類
開發和利用野生植物對豐富生物多樣性、提高城市的景觀度、發揮城市綠地的生態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對此,我國已開展了部分地區、省市的野生花卉資源調查工作。據調查,福建省具有較高觀賞價值并可供城市園林綠化的野生植物有171科669屬1506種[11]。另外,福建、海南、湖南等地還開展了對野生蘭科植物資源的專項調查等。據統計,福建省現有野生蘭科植物65屬151種。有關部門已啟動“千種新花卉計劃”等工作,這將有力促進我國野生植物資源的開發與應用進程。
4.4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保障
從總體來看,我國城市建設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制定的相關法規中主要側重于規劃與編制,對城市規劃的約束力不強,執行力較低,且缺少明確的獎懲制度。今后應繼續加強與完善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法制建設,為城市生物多樣性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4.5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不過,作為對生物多樣性問題作出而誕生的現代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還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保護生物多樣性領域的國際法的發展,經歷了由慢到快、由簡單變復雜、由零散到系統的過程。這個發展過程,根據其保護理念來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利用價值保護
20世紀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環境法;相應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處于萌芽狀態。這一階段的國際法主要是根據個別物種對于人類的利用價值(主要是經濟價值)提供保護,而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則很少涉及。歷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護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法的事項,反映了各國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不過,盡管國家擁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長時間以來便是國際合作的內容。因為野生生物的活動范圍并不總是停留在某個國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內。例如侯鳥等在多個國家間遷徙的物種,其保護就需要進行國際合作。類似的,其棲息地橫跨幾個國家、或者位于國家管轄范圍之外的國際公域的非遷徙物種,其保護也自然需要進行國際合作。由此,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逐漸形成。
19世紀60年代開始,歐洲出現了早期的保護生物物種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67年《英法漁業公約》、1882年《北海過量捕魚公約》、1886年的《萊茵河流域捕撈大馬哈魚的管理條約》、1902年3月《保護農業益鳥公約》、1911年《保護海豹條約》等[1]。通過這些生物保護條約,締約國通過談判分配了各種資源資源(主要是魚類以及海豹)的開發權,希望能夠達到某種可持續捕獲的水平。實際上,諸如海豹條約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護條約是最早反映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條約———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續產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環境主義者不斷呼吁要禁止對野生生物的商業性開發。
在此背景下,國際社會通過了一些比較重要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條約,如1933年《保護天然動植物公約》、1946年《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50年《國際鳥類保護公約》和1951年《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2]413。
例如,國際捕鯨委員會,最初是一個在成員國間分配捕鯨量的組織,現在逐漸轉變為禁止商業性捕鯨的機構。國際捕鯨委員會充分說明了當時國際野生生物法內的主要焦點,即如何在開發與保護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早期的條約很少考慮野生生物的保護問題,而是專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國之間進行資源的分配。隨著環境關注的日益提升,這些野生生物條約開始將其興趣由在締約國之間分配資源,轉變為實現可持續的開發水平,即“可持續產出”。不過,在很多情況下,實現生物資源可持續產出的努力并無法成功。有時候,國際條約締結的太晚,錯過了將種群保持在能夠可持續產出的水平上的時機。另外,關于可持續捕獲水平的準確估計,在科學上還缺乏充分的認識。而且,即使科學家發現了確定的數字,關于開發的政治壓力也是促使決策者確定不可持續的水平。在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體現出三大特點:首先,除少數條約規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態保護含義外,絕大多數公約所表現的是一種短期的功利主義,[2]28即:側重于保護漁業資源、海豹等經濟性的資源,或對某一物種經濟利益的保護,忽略了對其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的保護;目的是為了保護相鄰國家間的經濟利益,而非保護環境。
其次,這一時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簡單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獲屬于某個特定物種的個別生物,而不考慮該物種的生存條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種跨界解決方式,參與這些國際法的主要是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少數邊界相鄰的國家。
二、初步形成階段:內在價值保護
二戰后,各國忙于戰后重建恢復經濟,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規模也不斷增大,開始出現一些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各國對資源能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也帶來了嚴重的危機。此時,環境科學和生物科學得以興起并迅速發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們不斷深化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的認識。所謂內在價值,是指自然界每一個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潛在生命的物體都具有某種神圣并且應當受到尊重的價值。此時,人們已經認識到,各個物種之間內在價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為人類服務為標準來判斷生物物種資源的價值,本身就是一種物種的偏見。在這種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護生物資源的國際法律文件應運而生,現代意義上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也開始正式形成和發展。在這一時期,國際社會依然締結了一些對物種的利用價值進行保護的公約和協定,但更多的國際文件開始側重于對生物的內在價值進行保護。例如,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公約)形成了一套詳細的、但也是比較復雜的管理制度,涵蓋數千種動植物。事實證明,這種類型的國際合作也是應對國際經濟活動(主要是不斷增加的野生動物和植物貿易)對生物帶來負面影響所必需的。盡管有旨在控制物種國際貿易的CITES公約以及旨在保護遷徙物種的多項公約,但是野生生物物種在很多地區還是出現了喪失的現象。
有些是商業開發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棲息地遭到破壞的原因,特別是對那些遷徙物種。這就促成了1971年《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和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出臺。這些條約旨在為保護具有特別重要性的生物棲息地提供資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國際條約外,比較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還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9年《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1979年《歐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護公約》、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公約》,等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主要特點有:首先,在國際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重新認識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開始從最初的功利主義、注重保護對象的經濟效用轉向注意內在價值和其它非經濟價值。如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開宗明義,宣布“許多美麗的、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替代的一部分,為了我們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須加以保護”。其次,保護手段日漸豐富。通常,這些公約不僅保護個別物種,而且會保護其棲息地,并考慮到可能影響該物種和棲息地的所有生態要素;同時,為了保護、保存、展出、恢復和利用各種保護對象,公約通常要求各締約國綜合采取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等多種手段。第三,很多公約開始采用一種全球視角,將保護對象確定為具有人類共同利益的事項,號召所有國家、而不是少數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相鄰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保護。
三、迅速發展階段:生態系統保護
不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護生物的國際法一直飽受“缺乏廣泛的戰略或政策”之詬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間,國際社會針對那些具有較大商業價值的特定物種或品種,制定了300多項專門的國際環境協定曾試圖減緩和扭轉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隨著生物多樣性的繼續流失,人們發現野生生物單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護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而且,生物保護學家發現,過于保護某種珍惜動植物,會使決策者對其它形式動植物的保護。顯然,應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紀90年代前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
基于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問題的綜合性等特點的認識,人們了結到針對個別的物種或棲息地采取的保護措施,并不能從整體上解決生物多樣性問題,必須改變傳統做法,另辟蹊徑。因此,他們呼吁制定一項廣泛的框架公約,以涵蓋威脅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樣性的各種危險。通過保護生態系統的健康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項全新的保護方式。盡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認生態系統保護的重要性,但是幾乎沒有認真實施過這方面的規定。28年后一項區域公約———《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也更加重視生態系統的保護。在全球范圍內,最初體現這種思想的是軟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護戰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別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紀念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召開10周年所發起并促成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的一項國際法文件,也是是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進展最大也是最具創新性的一項國際文件。該措辭嚴厲,但它只是一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文件。盡管如此,該也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理念轉變的里程碑。最終,《世界自然》所蘊涵的廣泛的、整體性的保護理念體現在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從1984年到1987年,IUCN發起了第二輪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納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條款。IUCN的建議條款集中草擬了全球為保護遺傳、物種和生態系系統層次的生物多樣性所需付諸的行動,特別是在保護區內外的就地保護措施,以及關于財務機制的詳細建議。但是,各國政府拒絕將IUCN的建議作為進行談判的基礎。盡管如此,IUCN的努力為吸引全球關注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支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聯合國環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識到經過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樣性的消失不但沒有減緩,而且每況愈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行動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adhocWorkingGroup)來調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沒有可能“制定一項綜合性公約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該領域的活動合理化,并解決其它可能處于該公約調整范圍內的領域的活動”(UNEP,GCRes.14/26.1987)。該項“包容性”(umbrella)公約(01)的最初目的是涵蓋當時及未來所有的環境保護與生物保護公約,為各種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棲息地的國際條約提供協調的框架。
該特別工作組小組在1988年的第一次會議所做的結論是既有各公約只提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特定問題,并不能充分滿足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面需求。當時已簽訂的公約,只涵蓋了一些國際重要的自然地點(如《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瀕絕物種的貿易威脅(如《華盛頓公約》)、某類特定的生態系統(如《濕地公約》)和某一種群的物種(如《遷移物種公約》)。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區域性的自然資源保護公約和相關法律文件。不過,就算所有這些公約加起來,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樣性。最終,特別工作組達成共識,統一現行的國際條約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術上都很難行得通,應當建立一或多個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法律機制,特別是可以在既有公約之上建立一個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條約(2),以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在工作組活動期間,很多國家、特別是南方國家不愿意接受一項主要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約。發展中國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條約的前景;而且他們普遍擔心,推動這樣一個“議程”會阻止他們通過利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其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反,他們認為,該公約還應當考慮生物多樣性和生物技術的可持續利用問題。經過一個長期的爭論,發展中國家利用他們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事實,從發達國家取得了一系列讓步。這些讓步包括從發達國家獲得財政支持和技術轉移(如生物工藝和監測技術);有關管理生物工藝的議定書;承認當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社團;規定在某種條件下允許國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這種方法等于是讓發達國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擔義務,將利用從發展中國家取得的遺傳資源而獲得的產品利益與它分享,發展中國家要求他們得到發展的權利,至少是他們的所有權。在草案中內容中,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發展中國家也成功地獲得了法律的認可,承認他們對自己的生物資源完全擁有權利。這些資源不再如同國際社會過去所認為的那樣,是全人類的共同遺產。正式談判開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組被改組為“生物多樣性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終,談判被納入到1992年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的籌備活動中,被期望能夠在該次會議上開放簽署。在里約會議之前達成協定的壓力具有兩個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國盡快達成妥協并形成協議。
另一方面,談判的達成很倉促,留下了一個若干條款相互沖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終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籌備委員會會議的最后一天完成,供兩周后開始的里約會議開放簽署。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36條之規定,公約在第30個締約國(蒙古)批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該公約沒有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提供具體的標準或者措施,它也沒有為最初設想的所有物種和生物多樣性法提供框架。不過,它確實涵蓋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樣性,并為各國的保護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此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經歷了一個較為迅速的發展時期。從數量上看,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增長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幾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體現了全新的保護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特別保護區議定書》、1995年8月在紐約簽訂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1999年《萊茵河保護公約》,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非洲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修訂版)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特點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典型,各公約都奉行了綜合生態系統保護(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認并重視人和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要求全面、綜合地理解和對待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及其各個組分、它們的自然特征、人類社會對它們的依賴,以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其次,這些公約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等看似沖突的問題之間找到了聯系的紐帶,在保護目標上實現了動態的平衡。而這種保護方法,也更容易達到預期的目標和效果。第三,它們遵循了一種全球解決的思路,要求將地球上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保護,而無論其政治邊界如何;同時,各國都有義務為了全球利益而保護在本國境內的生物多樣性。
四、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趨勢
綜上可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是為了適應國際社會應對日益嚴重的人類環境問題的需要而應運而生的,是現代國際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條件至少有以下三個:(1)生物多樣性問題日益嚴重,已經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2)現行國際法缺乏應對、解決這種問題的有效機制;(3)世界各國對形成了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發展有效的國際法律機制。可以說,沒有國際法的存在與發展,也就沒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不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遠未達到成熟的地步。美國學者凱爾森曾指出:“一般國際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質”。[3]如果說人類法律的起源與發展大致遵循著如下的軌跡:“原始習慣不成文習慣法成文習慣法(習慣法匯編)國家法”,那么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習慣法編纂”時期———只不過,與文明之初的成文習慣法相比,它增加(或稱“吸收”)了更多技術化的成分———要真正達到高級形態的國家法,還有一段十分漫長的路程要走。從某種意義上講,就現代國際法自身的發展來說,“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時期”[4]。國際法尚且如此,作為國際環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更是顯得薄弱,離達到基本滿足國際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不足之處,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法律規范發展不足。首先,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基礎并代表其發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則,如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代際公平原則等,尚未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而被國際社會采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規范。其次,法律規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領域(如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規則;已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加以調整的領域,也因為條約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約模式、內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強制,從而導致其保護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說,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關系的范圍及深度都無法滿足國際社會的需要。
2.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雖已初步形成了一個體系,但這個體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內部協調統一的整體。而且,國際社會缺乏一個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的整體規劃,條約的發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現;現有的《21世紀議程》層次不夠,國際法委員會也缺乏這方面的相關職責,其關于發展國際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軟法文件而只能對各國其建議作用。
3.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國際組織機構不健全。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具有強制力、可以保證各國平等參與、對國際生物多樣性事務予以監督協調的國際機構。目前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等都不足以承擔此重任。
4.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監督、管理、激勵和制裁機制沒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權威的超國家機構,作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強制力極其薄弱,甚至可以說可以說是剛剛萌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類的道德機制。
5.各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問題上的共同政治意愿與各國在政治、經濟利益上的巨大差異之間的鴻溝難以彌合,這從根本上制約著國際生物多樣性立法與實施朝著更高的方向發展。[5]
面對這種局面,國際社會開始在各個方面進行積極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紀議程》中有關國際環境法的規定及其實施最為重要。《21世紀議程》第39章“國際法律文件和機制”提出了“評價和促進(國際環境法的)效力,以及通過各項考慮到普遍原則和所有國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關心問題的有效國際協定或文件,來促進環境與發展政策的結合”的總目標,并為此提出了8項目標和4個方面的活動領域。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個主要部門,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發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紀議程》確定的目標和實施方案。結合《21世紀議程》所作的行為計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今后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較大發展:
1.發展中國家參與生物多樣性領域國際立法與實施的作用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也將會更多的反映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成為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這亦是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突破其“瓶頸”、獲得新發展的前提;
2.國際組織、特別是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和個人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斷得到確認和提高;
大家上午好!
*月的*,陽光明媚,百花爭艷。今天,是國際生物多樣性日,中外嘉賓聚集一堂,隆重紀念20*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我代表國家環保總局向出席會議的來賓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誠摯的問候。
今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的主題是“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化。”眾所周知,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化息息相關。一方面,氣候變化會造成生物棲息地的退化與消失,改變物種的分布;另一方面,生物多樣性減少也會影響到局部的氣候變化。目前,全球變暖已成為不爭事實,確定“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化”這個主題,就是要喚醒公眾對兩者關系的關注,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降低氣候變化造成的風險和損失。
*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國家之一,也是最早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國家。*政府高度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基本形成了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法律體系;建立完善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履約協調機制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制定了《*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和各種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的規劃,各有關部門還以此為依據,制定和實施了各相應領域的專項保護計劃,如在農業方面開展了農業動植物保護、農業資源與生態保護等七大體系建設,在林業方面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六大工程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相關規劃和政策中已開始考慮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的因素,防止由于資源和土地過度利用對氣候變化及生物多樣性造成的影響。
總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規劃,實施就地和遷地保護,開展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等措施,*的生物多樣性得到了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有所緩解。以自然保護區為例,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建立各種類型、不同級別的自然保護區2395個,約占陸地國土面積的15%。初步形成了類型比較齊全、布局相對合理、功能比較健全的全國自然保護區網絡。這些自然保護區使我國75%的陸地生態系統、88%的野生動物、65%的高等植物和絕大多數的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都得到有效保護。
盡管*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我們清醒地認識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正日益對*的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威脅。目前,*環境保護正面臨歷史性轉變的重要機遇,進入以保護環境優化經濟增長的新階段,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要抓住這個歷史性機遇,進一步深化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律的認識,把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要求落實為具體的政策措施,推動2010年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的實現,通過創新管理理念和方法,強化生態保護統一監管,重點在以下四個方面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一、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格局
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規范國土空間開發秩序,推進形成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其中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載體就是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現有17個具有全球保護意義的生物多樣性關鍵地區,這些關鍵地區絕大多數分布在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區域內,要通過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把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到該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格局中,將生物多樣性保護作為完善區域政策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要依法禁止建設產生污染和破壞的項目,其他建設項目在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時要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作為重要內容,并落實相應的保護措施,進一步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政府投入,在這些地區優先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在生態省、市、縣建設過程中,要把生物多樣性保護作為一個重要考核指標,加強城市和農村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關系。
二、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能力建設
19*年*頒布了《*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并取得了較好的實施成效,隨著時間的推移,*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原《行動計劃》中有關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資源的現狀數據和信息需要更新和重新評估,有關優先行動和項目需要作相應調整。目前,我們聯合《生物多樣性公約》履約協調組成員單位已經啟動了行動計劃的修訂工作。新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將突出生物多樣性中長期保護戰略目標與任務,制定優先行動和項目,同時將突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國家能力建設,通過重點完善“法規制度、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三個體系,提升“組織協調、政策研究、行政執法和國際交流”四種能力,針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薄弱環節,不斷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通過資金投入,強化預警監督,建立完善的生物多樣性監測體系;加強科學研究,大力扶持生物多樣性保護關鍵技術的研發;把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到各級政府經濟發展規劃中,提高國家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整體水平。
三、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和交流
*作為發展*家,需要加強國際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理念、經驗和技術;也愿意通過國際合作與交流,共同推動2010年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的實現,發揮*負責任大國的建設性作用。近年來,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協助下,在各部委的積極參與下,*在環境領域,特別是在生物多樣性領域,與很多國家開展了密切而廣泛的合作。其中*和歐盟生物多樣性項目就是一個典范。中歐生物多樣性項目自去年5月22日正式啟動以來,圍繞我國生物多樣性領域的重點,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今天中歐生物多樣性項目地方示范項目將在這里舉行簽字儀式,這標志著中歐生物多樣性項目進入實質性的實施階段,我相信,隨著工作的不斷深入,中歐生物多樣性項目將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四、推動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
生物多樣性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目前,有很多志愿者在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作出了突出的貢獻,政府要積極支持和倡導,最大程度地發揮志愿者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生物多樣性保護離不開公眾的參與,青年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生力軍,結合今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的主題,環保總局和團中央、教育部將共同開展“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益活動方案征集”活動,此次活動面向青年、面向社區、面向農村,目的是使更多的人意識到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化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性,認識到生物多樣性是重要的資源、是維護國際生態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此,我呼吁,讓我們大家,讓每一個人,從現在做起,從自己做起,從身邊的每一件事做起,參與到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氣候變化的行動中來。保護支撐我們生存、美化我們環境的生物多樣性。
關鍵詞:生物多樣性原因可持續利用保護對策
引言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環境污染
2.2.3.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涉及到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3.5加強環保教育
從整體和局部看,國民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好壞,大量資料表明,凡是受環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國家和地區,通常生態環境破壞頻率越高、程度越深、問題也越多。而對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這一社會問題來說,除發展外,更多的應加強民眾教育,廣泛、通俗、持之以恒地開展與環境相關的文化教育、法律宣傳,培育本地化的親生態人口。特別值得重視和提倡的是利用當地文化、習俗、傳統、信仰、宗教和習慣中的環保意識和思想,如民族地區的龍山、鳳水,進行宣傳教育。另建議在中小學中專門開設環境課程或在自然、化學、生物、地理及中進行環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視的是課外活動。
此外,加快對全國生物多樣性的清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動植物保護級別;恢復破壞的生態系統;及對一些重點珍稀瀕危物種進行人工繁育和擴群工作,也很有必要。總之,一個物種的消亡往往不是單個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多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是一件綜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參與,不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眾;不僅需要單個學科,更需要多學科;不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而是全球的共同參與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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