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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物。借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關信息。
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簽標示的要求(如折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食品屬性的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
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
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虛假、夸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動用。
第五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于產品外包裝內。
各項標識內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于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于第二個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于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
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并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計量單位必須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六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本《辦法》附件1(參見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識內容及其標識要求)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其標示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所規定的相應要求。
我國保健食品監管制度的發展沿革
1保健食品監管機構、監管職能的演變
依據《食品衛生法》規定,由衛生部門對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產品及說明書進行審查批準,并制定衛生標準和生產經營管理辦法[5]。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出臺,明確了保健食品的審批、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制度[6]。2003年國務院將食品、藥品重點列出,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產品審批職能由衛生部劃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7]。2008年,為實現監管職能的有機統一,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新劃歸衛生部隸屬,至今,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職能由衛生部隸屬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8]。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管,2011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食品許可司更名為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明確承擔保健食品許可管理、審批等工作[9],同年組建了保健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設立了保健食品技術規范專門委員會和保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門委員會[10],以充分發揮專家在保健食品監管工作中的作用。我國保健食品監管機構、監管職能的改革變化見表1。
2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
從《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到《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送審稿)》,我國保健食品監管的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并基本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框架體系[11-12]。1995年,《食品衛生法》首次明確將保健食品納入管理范疇,保健食品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出臺,對保健食品的審批、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監督管理等給予明確規定。隨后,針對保健食品的功能學評價、評價程序、檢驗方法和產品標識等開展了一系列相關規定的制定工作,1998年頒布了保健食品通用衛生要求和良好生產規范等國家標準。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密集和實施,為保健食品法制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2005年,針對保健食品行業存在的問題,國家嚴把保健食品準入關,強化保健食品的審批,將保健食品改革為注冊管理制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僅出臺了《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還加強了保健食品的廣告審查,頒布了保健食品命名、產品現場核查、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等一系列部門規章,保障了注冊制度的順利實施。2009年,依據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為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了對保健食品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技術的規范要求,對再注冊技術審評要點、產品技術要求規范、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補充等出臺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了《保健食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規范和強化專家學者的職能。2011年在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方面配套了復核檢驗管理辦法、復核檢驗規范、注冊檢驗機構遴選管理辦法和規范等[13]。經過十多年的法制建設,我國保健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架構已基本建成,主要的法律法規文件見表2。
3保健食品允許申報功能的變化
保健食品法律法規的演變帶來了監管內容上的一系列變化,其中最為突出的是保健食品允許申報功能以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變化。保健食品按功能分為兩類,一類是以調節人體機能為目的的功能類產品,另一類是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自保健食品審批工作開展以來,審批的保健食品功能經歷了不斷的變化。1996年,依據衛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和檢驗方法》的規定,保健食品可申報的功能為免疫調節、延緩衰老等12項[17],1997年增加了調節血糖、改善胃腸道功能、改善睡眠等12項功能,使保健食品可申報功能擴大到24項。另外,在“營養補充劑”中納入了強化維生素、礦物質和微量元素三種食品[18]。2000年,因改善和抑制腫瘤類保健食品作用機制不明被取消[19],保健食品功能調整為22項,2003年進一步調整規范了其中的14項功能名稱,對2項功能名稱分解為8項,減去了抗突變1項功能[20],至此可申報功能調整為27項。2005年依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保健食品允許申報新功能[1]。2011-2012年,為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又進一步對保健食品功能范圍的調整進行了多次的征求意見,擬將涉及胃腸道功能的4項合并為1項,涉及改善面部皮膚代謝功能的3項合并為1項,同時取消功能定位不夠準確、聲稱科學性不強、易與疾病治療相混淆和易誤導消費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觀指標評價、缺乏社會需求的4項功能[21],使保健食品的功能從27項壓縮為18項。我國保健食品的功能申報變化見表3。
4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調整
保健食品實行批準文號的身份管理制度,即保健食品企業必須為產品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監管部門核準頒發批準證書,獲得相應的批準文號。批準文號是保健食品的合法證明,每個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只對應一個產品。受國家機構改革的影響,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在2003年7月前由衛生部核發,2003年7月至2008年10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2008年10月后由衛生部隸屬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我國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按國產保健食品和進口保健食品分別核發。2003年7月8日前,國產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形式為:衛食健字+(年份)+第***號,進口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形式為:衛食健進字+(年份)+第***號。2003年7月9日,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形式作了改變,國產保健食品為:國食健字G+4位年份號+4位順序號,進口保健食品為:國食健字J+4位年份號+4位順序號。另外,值得關注的是,2005年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了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打破了保健食品的注冊終身制。由于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實施前核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未載明有效期,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原則,2005年7月1日以前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不受現行批準證書5年有效期的約束[22],而是在監管中以清理換證方式解決。我國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相關調整情況見表4。
保健食品監管制度建設的思考
通過對保健食品監管制度建設歷程的分析可見,近年來我國在保健食品監管的法制基礎建設方面加大了力度,尤其是2005年注冊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在保健食品安全監管方面一系列規章的建設,使保健食品的監管制度系統基本形成,而且具有按品種監管的特性,避免了多頭監管的情況。與分段監管模式下易出問題相比,保健食品按品種監管已經體現出了監管機構、法制基礎建設的優勢。但是,受經濟利益驅使,保健食品問題依然未能被有效遏制,保健食品的監管仍存在薄弱盲區[23-24],如偽劣原料、非法添加和廣告宣傳問題等[25]。基于此,提出2點建議。
1進一步加強標準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保健食品已基本實現有法可依局面,但在注冊準入環節出臺的規章文件占整個行業的70%,而生產和流通環節卻分別只占12%和18%,保健食品在后期監管環節仍應加大力度[26]。另外,保健食品的標準體系還未形成,給檢測產品帶來一定困難。因此,監管部門應盡快推動《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制定相應的保健食品安全標準,構建保健食品標準體系,不斷完善監管法律法規體系[27]。
三者的定義
普通(一般)食品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STAN11985對一般食品的定義是:供人類食用的,不論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質,包括飲料、膠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調制或處理過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質,但不包括化妝品、煙草或只作藥物用的物質。國家標準GB/T15901-1994《食品工業基本術語》則將一般食品定義為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此外,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的定義進行了規范: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 1996年6月1日實施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6號)規定:保健食品系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將保健(功能)食品定義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功能,適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而2005年7月1日實施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對保健食品定義: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在歐美各國,保健食品被稱為“營養補充品”“健康食品(health food)”,在日本則被稱為“功能食品”。
藥品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有嚴格定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診斷、治療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的區別
普通食品僅能提供人體生存必需的基本物質(營養和能量),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無特定的食用人群限制,對食用量一般不規定,其標簽不得標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需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部)進行產品審批,其生產企業需經省級以上食藥監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未經審批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
普通食品無需進行產品品種審批,其生產企業需經縣級以上食藥監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碼如“×食監字”,生產含有新資源食品的企業由國家衛生部核發衛生許可證,許可證號碼為“衛新食字”。衛生部于2002年《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在此名單當中的物品,可用于生產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衛辦監督發〔2010〕65號),名單中的菌種可用于生產普通食品。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保健食品作為食品的一個種類,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態,也可以使用片劑、膠囊等特殊劑型,除具有食品的一般功能外,還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質(多經提取、分離、濃縮或人為添加),能調節人體的功能而具有特定的功能和特定的食用人群,對食用量有一定規定,標簽及說明書可以標示保健功能。2010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組建保健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并分設安全風險評估和技術規范兩個專門委員會。
保健食品與藥品的主要區別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標識保健功能,不能以治療為目的,對人體不可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以長期使用,經口攝入。在藥店和超市均可銷售。保健食品及其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批準文號,準許使用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志、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主要原料、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適宜的用量、產品規格、生產企業、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方法、注意事項等。注意事項中明確“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若為營養補充劑,還需明確“不宜超過推薦量或與同類營養素補充劑同時食用”。
關于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若是在1996~2003年間經衛生部批準的:
國產的為衛食健字(年份)第XXX號;
進口的為衛食健進字(年份)第XXX號。
若是2004年及以后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
國產的為國食健字G+4位批準年份與4位產品順序號;
進口的為國食健字J+批準年份與產品序號。
保健品都有如左下圖的俗稱藍帽子的標識。
藥 品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經營的藥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藥品都有明確的適應證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可由肌肉注射、靜脈注射、皮膚吸收、口服等,可以有一定不良反應,有規定的使用期限,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標識有藥品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Z、S、J)+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進口藥品分包裝。
新資源食品就是一個新鮮名詞,面對種類繁多的新資源食品,不少消費者感到很陌生,有的則一知半解,認為其就是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從而走入消費誤區。那么,究竟新資源食品與保健食品有何區別?其安全性如何?在選購和食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何為新資源食品?
根據衛生部頒布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新資源食品是指“在我國無食用習慣且符合食品基本屬性的食品原料”。它主要包括以下四類:(1)以前我國居民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2)從以前我國居民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出來的食品原料,包括從動植物中分離、提取出來的對人體有一定作用的成分;(3)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種;(4)因采用新工藝生產導致食物原有成分或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原料等。
專家指出,雖然對新資源食品不少消費者感到很陌生,但實際上它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習習相關,早已成為人類食品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在人類膳食結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人們炒菜時由轉基因大豆、玉米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仙人掌、蘆薈、全蝎做成的各種菜品,奶制品中添加的雙歧桿菌、嗜酸乳桿菌,有些食品中添加的植物甾醇、糖醇、氨基酸、螺旋藻、低聚木糖、透明質酸鈉、葉黃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等等,都屬于新資源食品范疇。據悉,目前衛生部已經審查批準了300多個新資源食品。
新資源食品不同于保健食品
由于新資源食品是一個尚未被人們熟知的食品新名詞,且近年來有些商家在營銷中大肆宣揚其具有多種保健功能,致使不少消費者認為其就是保健食品,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將其與保健食品聯系在一起,從而容易步入消費誤區。
的確,有的保健食品是以新資源食品為原料加工而來的,但新資源食品并不等同于保健食品。根據有關規定,保健食品是指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而新資源食品通俗地講是指用新的資源原料制成的、人們以前無食用習慣的食品。
保健食品與新資源食品最大的區別在于,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且在產品標簽上必須明確標注具有哪些保健功能;而根據《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新資源食品,不得宣稱或者暗示其具有療效及特定保健功能。此外,新資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適用人群不同,前者適用于普通人群,而后者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新資源食品的安全性
新資源食品雖然是食品的一類,但它與傳統食品相比,又有許多獨特之處,尤其是批準上市前“在我國無食用習慣”,因而其安全性顯得非常重要。為此,《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新資源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章、標準的規定,對人體不得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根據要求,在我國新資源食品必須要經過嚴格評估,通過國家衛生部的審核批準,確認對人體健康無害后才能進入市場;對于未經批準并公布作為新資源食品的,不得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和使用。
我國對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采用國際通用的、具有很高公認度的危險性評估和實質等同原則;在評估內容方面,不僅包括新資源食品申報時對技術資料和生產現場進行審查,還包括了產品上市后對人群食用安全性進行再評價。在評估專家方面,衛生部組織食品衛生、毒理、營養、微生物、工藝和化學等領域的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安全性的評價工作,從而保證了評價結果的客觀性、科學性。
同時,對于審核批準的新資源食品,衛生部還要將其名單向社會進行公告。根據不同新資源食品的特點,公告內容一般包括名稱、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征、采用工藝、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圍、食用人群、禁忌人群、食用量和質量標準等內容,對微生物類同時要求公告菌株號。由于新資源食品并非一成不變,衛生部還將根據上市后的具體使用情況,把能夠視為普通食品的新資源食品劃入普通食品之列進行管理。因此,通過評估和審批的新資源食品,只要在生產加工和運輸過程中不出現問題,其安全性是有保保證的。
如何正確選用新資源食品
由于新資源食品屬于特殊食品,其種屬復雜,來源廣泛,生物學特征各異,消費者在選用時,要特別注意查看新資源食品的標簽標示,看其是否與衛生部的公告內容相一致;對食品產品中含有新資源食品的,看其產品標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從而正確掌握食用部位、使用范圍、使用量、食宜人群、禁忌人群等,以免對自身健康造成危害。
例如,蘆薈雖然被列入新資源食品名單,但其種類繁多,已知的有300多種,其中大部分為觀賞蘆薈不能食用和藥用,能食用的蘆薈只有包括庫拉索蘆薈(俗稱美國蘆薈)、斑紋蘆薈(又名中國蘆薈)、上農大葉蘆薈等幾種。其中庫拉索蘆薈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品種,它含有豐富的凝膠,可加工提取蘆薈原汁、濃縮汁、蘆薈結晶粉,它的鮮葉也可直接食用。食用蘆薈時可選用蘆薈的新鮮葉肉部分,為了安全起見,應把蘆薈表皮去除。但如果不能正確分辨蘆薈的品種,就不能貿然食用,因為有些蘆薈是含有毒性的,誤食后可能引起中毒反應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根據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庫拉索蘆薈凝膠來源于庫拉索蘆薈葉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膠肉,是以庫拉索蘆薈葉片為原料而制成,可用于各類食品,但每日食用量不得大于30克,否則服用過量可能引起腹瀉或造成流產,故孕婦、嬰幼兒不宜食用。按照有關規定,在市場上銷售的添加有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其食品配料表中應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但在食品包裝主視頁面或食品名稱可選擇僅標注“蘆薈”字樣,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謹慎選擇。
再如,蛹蟲草屬于新資源食品,主要用于酒類、罐頭、調味品、飲料等食品,但每人每天食用量不得超過2克;同時由于蟲草可能引起過敏,造成兒童吞咽障礙,還可能引起早熟,所以兒童和對食用真菌過敏者也不宜食用。
又如,菊粉是以菊苣根為原料,去除蛋白質和礦物質后,經噴霧干燥等步驟獲得的白色粉末,于2009年3月作為新資源食品獲得衛生部批準,可用于除嬰幼兒食品外的各類食品,但每日食用量也不得大于15克。
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后,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結合上海實際,本市認真開展《食品安全法》宣傳培訓,抓緊完善配套法規體系,積極探索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食品生產經營者為第一責任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建設,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各環節專項整治,加快構建上海特大型城市食品安全防控體系。總體來看,上海市近幾年來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基本平穩。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食品安全實行以分段監管為主,產品監管為輔的分段管理方式。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監管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本市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職責的意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決定》,本市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工作職責如下: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承擔本市地產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職責。負責本市地產蔬菜、生豬等畜禽產品、水產品等初級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的監管;負責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生產企業銷售農產品的行為;負責監管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分揀、清洗、切割、冷凍、包裝等簡單處理的活動。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承擔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食品生產企業經輻照單位加工處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輻照食品原料進行監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承擔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職責。負責對流通環節經營預后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的質量安全監管。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承擔餐飲服務環節監管的職責。負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負責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
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實行專業監管
依據《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對保健食品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現場進行審核,組織對樣品進行檢驗,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許可,以及對保健食品進行日常監督。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食藥監部門負責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必須獲得國家食藥監局的批準,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后必須向所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藥品安全實行全過程監管
確保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賦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神圣職責。依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行使本市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
依照《藥品管理法》和《價格法》的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和《廣告法》的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許丹丹)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公共服務平臺
投訴舉報電話
全國統一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12331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
農資打假(上海市農委):64012480
生產環節(上海市質監局):12365
流通環節(上海市工商局):12315
餐飲環節(上海市食藥監局):962727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021-38620967
藥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962727
政府網站
與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的市政府門戶網站有: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