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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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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買賣合同

車庫買賣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基本情況

1、甲方自愿將以下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1)該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 ______平方米;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

(3)該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2、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生間、院壩等其他設施、設備,將隨該房屋一并轉讓,且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3、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 保證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抵押等任何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房價款與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上述房屋(包含第一條第二款列明的配套設施等)總房價款為: 元整(小寫:¥ 元)。

2、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 萬元

整,(小寫:¥ 元),作為乙方購買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日內,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萬元(小寫:¥ 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應當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并注明收款時間。

第四條 交付期限

1、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2、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應于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且乙方全額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保證正式交付給乙方的房屋為空房。

3、甲、乙雙方應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3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4、甲方應于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3日內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5、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相關費用,由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6、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戶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應按本條約定支付違約金外,同時應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其他

1、該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應結清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執 份,乙方留執 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車庫買賣合同范文第2篇

    主題詞:退房糾紛 約定條件 法定條件

    目前,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迅猛發展,商品房交易市場日趨火熱。但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及開發商違規操作等原因,出現了大量的退房糾紛。退房糾紛不僅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且給社會帶來了許多不穩定的因素。

    一、退房糾紛產生原因分析

    退房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的原因,也有購房者自身的原因,情況錯綜復雜,案例各不相同。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達到購房者的滿意是造成退房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由于以下原因常常導致購房者提出退房:

    (一) 銷售廣告言過其實;

    開發商為了提高所售房屋的知名度,加快銷售進度,迅速回籠資金,往往在銷售廣告中對所售房屋描繪得天花亂墜,言過其實,使購房者對所售房屋產生一種十全十美的理想化錯覺。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廣告中的“空中花園”、“水上小鎮”等美好的景象卻無影無蹤,使購房者無法從“美好夢想”中一下回到現實,于是 “憤而退房”。

    (二)售樓員的口頭承諾成為“空頭支票”;

    目前,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首先接觸到的是售樓部的售樓小姐。她們因經濟利益的驅動,在售樓時為了促使購房者盡快簽訂合同,以拿到高額的售房提成,對樓房本來沒有的配套設施卻口頭承諾,信口開河。例如:樓房本來沒有配套使用的車庫,卻承諾房屋與車庫一同交付;規劃中本來沒有幼兒園、學校,卻承諾幼兒園和學校將大大方便孩子的入托、入學問題等。而當房屋交付使用時,購房者才發現車庫無影無蹤,孩子入托、入學也困難重重時,才大呼上當,不得不提出退房。

    (三)房屋存在質量瑕疵;

    房屋交付使用后,當業主的房屋出現滲水、脫皮等質量問題時,往往難以接受,因為自己購買的是新房,應該是十全十美的士。而當這類問題不能得到開發商及時解決時,一氣之下,要求退房。

    (四) 物業小區管理混亂。

    開發商出售房屋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要先委托好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雖然《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發商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但在實踐中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實際上是一家人,物業公司人員的從業資格大多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物業管理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律規定還欠完善,因此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普遍較差,導致業主不滿意而提出退房。

    (五)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

    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周期較長,期間又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開發商遲延交房就不足為奇了。而當購房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后遲遲不能入住時,很容易提出退房。

    (六) 房產證遲遲辦不出;

    目前,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是開發商無法控制的,因為這要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即使開發商手繼齊備,購房人積極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門的原因不能及時辦出房產證的情況也大量存在,更何況有些開發商本身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記,使辦理產權證的條件不具備,于是關系到購房者切身利益的產權證遲遲辦不出來,導致購房者退房。

    有時,因客戶自身的原因,也會導致退房糾紛的發生:

    (1) 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因工作調到外地或出國定居而提出退房;

    (2) 分期付款或按揭貸款的購房客戶,在還款過程中,因出現意外的經濟困難無力支付余款而提出退房;

    (3) 因房價下躍而提出退房。

    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

    商品房買賣活動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根據民法中交易雙方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退房的條件。

    約定退房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通過購房合同直接約定解除合同或通過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雙方依約解除合同。

    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退房的具體條件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雙方對所約定的退房條件達成一致意見,且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2) 雙方約定的退房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該退房條件已經寫入雙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而成為合同的一個有效條款。

    一般而言,購房者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和開發商約定退房的條件,例如:自己有一部愛車,要專門購買帶有車庫的房子,就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房時車庫必須同時交付,否則可以退房,并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自己購房后要急于用該房做抵押向銀行貸款做生意,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房屋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因開發商的原因辦不下房產證,購房人有權退房并要求賠償損失。

    總之,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條件,法律會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愿,當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會支持購房人退房的請求。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退房的條件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衡量是否可以退房。

    三、法律規定可以退房的情形

    在商品房交易實踐中,購房人很難與開發商對退房的條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在合同中一一寫明,因為相對于開發商而言,購房者畢竟處于弱勢地位。那么,發生糾紛后,法院只能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衡量,以確定購房人能否退房。

    由于退房會涉及到開發商、銀行、房地產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及購房人等各個方面的關系,因此,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我國法律對退房的條件有著比較嚴格的規定。

    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等規定來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 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如果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告知”了買受人,即開發商履行了通知義務(無論買受人是否同意),然后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購房者能否請求解除合同呢?根據該條款之規定,顯然不能。

    如此看來,此條款形同虛設,立法目的無法實現。其實,筆者認為,此條款完全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因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雖然法律規定購房者在辦理了房產證后,房屋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如果雙方無特殊約定,那么合同就已經生效,開發商就不能對該房屋行使處分權 (包括抵押、出售、贈與等)。因此,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不僅僅需要履行“告知”的義務,而關鍵是必須經過買受人同意才合法。否則,對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二) 一房兩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項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因為房屋買賣屬于不動產買賣,而根據民法原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這就使開發商在已售商品房的價格出現大幅上漲時有條件“一房兩賣”,以牟取更多的利潤。

    另外,如果開發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開發商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不得預售商品房。

    (四)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五)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六)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七)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八) 遲延交付房屋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 遲延辦理房產證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一般是指以下原因:開發商未交齊土地出讓金,導致開發項目的大產權辦理不下來;開發商為了籌措資金,將開發的項目抵押給銀行,以取得貸款,在未還清銀行貸款之前,開發商的大產權證押在銀行,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等。上述原因造成購房者不能使購房者拿到產權證,超過法定時間購房人可以退房。

    (十) 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十一) 所售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也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十二) 房屋的產權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第2項之規定,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房屋,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沒有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十三) 規劃、設計變更;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之規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 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相關尺寸超過約定的誤差范圍;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十五)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退房后的善后工作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7條之規定,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車庫買賣合同范文第3篇

劉律師:現在的房產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業主要求退房、補價;其次是房屋按揭貸款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再次是業主因房屋質量、車位問題與物業發生糾紛。

CITY IN:從表面看,這些糾紛發生的原因似乎多是業主對房產和房產商的不滿。但僅僅如此恐怕不足以解釋如今糾紛頻發的現狀,這些糾紛的發生肯定有其深層次原因,那么導致這些糾紛的原因何在呢?您能否結合現實案例為我們分析一下。

劉律師:導致房產糾紛的原因有很多種,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第一,在不斷升級的樓市調控政策之下,部分城市房價開始回調,為求回籠資金,開發商不得不采取降價措施,但伴隨著房價的下跌,要求開發商退房、補價的聲音不絕于耳,部分業主與開發企業的矛盾逐漸升級甚至發生了嚴重的糾紛。例如,去年11月份,剛在北京某房地產項目定下一套四居室的李先生來到售樓處要求退還四萬元定金。用他的話來說,看著現在房價的趨勢,如果不趕緊退掉,沒準兒很快還要跌。縱觀樓市頻現“退房”現象,房價虛高是其頻發的根源。

第二,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商品房是現在商品房交易市場上最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從而在購房人、開發商及按揭銀行之間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在此種模式當中,只要有一方出現問題,就會產生非常復雜的法律糾紛。首先,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源于按揭貸款產生的糾紛。例如:去年1月份,劉小姐向某房地產開發商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開發商交房的具體日期,并明確約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達60天以上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吳小姐以按揭貸款的方式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價款后,因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了60天,吳小姐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要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銀行認為按揭貸款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并處理,三方無法協商一致產生糾紛。其次,銀行和貸款人之間的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部分貸款人經濟狀況不穩定導致不能按期正常還貸。二是貸款銀行對貸款人收入證明及相關材料真實性審查不嚴。這也為房屋按揭貸款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最后,貸款人對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格式合同不認真審閱,在不了解合同內容的情況下簽字,致使違約情況產生時無法用合同條款進行維權。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了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權屬得到相應的法律規范,但由于人們對該類規范的理解的偏差及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致使住宅小區內車位、車庫糾紛不斷。例如,2011年6月份,濟南市一住宅小區數名業主狀告房地產開發商,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提供相應的車位。起因在于房地產開發商銷售房子時,在宣傳資料中明示,該住宅小區內有公共停車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后,房地產開發商卻把樓前約2000多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另做他用,造成業主車輛無處停放。

CITY IN:既然房地產行業存在這么多的糾紛,剛才你也對其原因給出了一些個人的觀點,那么從您的專業角度來看,有哪些應對的措施呢,或者說您有哪些可以處理這樣的糾紛的意見呢?

劉律師:對因價格下跌退房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退房人不能僅僅因為價格下跌就主張解除合同,這屬于典型違約行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出臺了《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的主題精神就是盡可能地維護合同的穩定性,減少合同解除。所以,對于業主而言,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充分考慮自己承受風險的能力,避免隨意性和投機性。同時,我們認為, 對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房價成本進行科學測算,作為市場定價的指導依據,加強房價定價監管。應建立成熟理性的房價定價機制。另外對于開發商而言,在樓盤定價上也要靈活一些,給后市留有余地。

對于房屋按揭貸款糾紛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司法解釋,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作了更為細致的規定。但是作為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約定的條款深入地研究,真正了解其法律含義,正確預見法律后果。如確實不懂就應請專業律師參與簽訂合同。以免事后發生糾紛后面臨非常不利的局面。

車庫買賣合同范文第4篇

印刷編號no: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

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簽用;

如因客觀情況,甲、乙方不能同時與丙方簽約時,也可用于甲方與丙方或乙方與丙方雙方簽約。但乙方在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提供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簽合同。

二、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方括號""內以斜杠"/"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合同時據實選用的,未被選用的應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簽訂合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簽訂合同時,未采用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杠"/"或注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簽訂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等證件材料。

七、所簽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編號號碼必須相連。

八、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甬(縣、市、區)---中介年第號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浙江省經紀人管理條例》、《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甲/乙/丙三/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賣房/乙方買房/丙方中介事宜,訂立本合同。

當事人情況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世間】姓名,國籍,【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委托人/】姓名,國籍,郵政編碼,聯系電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委托人/】姓名,國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注冊地址,郵政編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機構資質等級,資質證書號。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經紀資格證號,聯系電房地產狀況

房產情況:房屋【所有權/共有權】戶名,權證號,共計套,房屋地址,設計總層數層,本房屋所在層為層,設計用途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兩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房屋裝修情況

其他設施

。附屬用房有【自行車庫/汽車庫/】【使用面積/建筑面積】平方米,對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的產權或使用權限制條件等應當說的情況

土地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戶名,權證號,其他情況

中介服務內容

第一條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居間/咨詢/代辦手續/】房地產中介服務:

賣方居間

代辦交易過戶手續

第二條丙方為乙方提供以下【居間/咨詢/代辦手續/】房地產中介服務:

買方居間

代辦交易過戶手續

費用及支付

第三條房屋價款和其他價款總計人民幣元。

其中房屋價款元,房屋裝修、設施等價款元(詳見備注欄清單)。

乙方的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和時限約這如下:

1.銀行按揭:

2.一次性付款:

3.分期付款:

第四條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丙方中介服務收費的項目、收費標準,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甲方承擔中介服務費元,由乙方承擔在簽約日付清。

乙方承擔中介服務費元,由甲方承擔在簽約日付清。

收費標準其中:住宅為1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1.6計收,超出部分按0.9計收,兩者相加;非住宅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當事人與中介機構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條甲/乙方應當繳納稅、費的項目、標準(如有新標準出臺,按新標準執行,多退少補),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1、預收稅費元由甲方承擔,于年月日內付清,多退少補。

其中:買賣管理費元;評估費元;營業稅元。

2、預收稅費元由乙方承擔,于年月日內付清,多退少補。

車庫買賣合同范文第5篇

購房合同基礎概念:

1.建筑容積率

建筑容積率是指小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附屬建筑物也計算在內,但應注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筑物除外。房地產商不是根據小區的土地面積而是根據建筑容積率繳納土地出讓金,人防工程屬國家所有,不計算建筑容積率。房地產商為了少交土地出讓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車庫算入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積率,它是指小區所有建筑基底面積之和與規劃建設用地之比。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全部土地面積,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筑物(構筑物)所占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2.綠化率

房地產商通常在廣告中使用綠化率一詞,根據園林專家介紹,這也是一個不準確、不規范的用詞。在國家關于園林綠化的用語中,準確的應為“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兩種叫法。綠地率是指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墻1.5米和道路邊線1米以內的土地和地表覆土達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們上面是否有綠化,都不計入綠地面積。綠化覆蓋率是指綠化垂直投影面積之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樹的影子、露天停車場可以中間種草的方磚都可算入綠化覆蓋率,所以綠化覆蓋率有時能做到60%以上。購房人要注意房地產商在銷售樓盤時宣傳的綠化率實際不少是綠化覆蓋率。

購房合同相關問題注意: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最好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機關制訂的,較好地平衡了開發商和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有利于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但切不可認為采用《示范文本》就萬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時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認購書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里,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

由于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所簽訂的認購書,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肯定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那么該認購書的地位將和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的情況一樣,即和下面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的性質相同。

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釋》并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能從《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的規定,反推出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就必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那么該認購書未滿足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補充協議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范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于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筑、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于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并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于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購房人最好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3、售樓廣告問題。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品房廣告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

4、樣板房問題。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后,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 “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并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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