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基本信息管理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建設項目; 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 構建; 步驟
中圖分類號: TU72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我國國際經濟地位的提高,建筑市場的發展應該與國際接軌,以適應現有的市場競爭機制,這就需要建立符合信息化時代需求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2011 年 5 月 10 日,我國住建部在已經印發的《2011 - 2015 年建筑業信息化發展綱要》中提出: “十二五”期間,應基本實現建筑企業信息系統的普及應用,并加快建筑信息模型 (BIM)、基于網絡的協同工作等新技術在工程中的應用,推動信息化標準建設,推進工程造價信息化。
一、建設項目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發展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制定了全國統一的工程造價工程計算的詳細規劃和工程項目編碼,如2010年出版的《水電工程設計工程量計算規定》、《2011年造價員工程量清單項目編碼》、《GB50854-2013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等規范制度。各省、市、自治區造價管理部門和商業公司不僅要嚴格遵守國家制度規范,而且要建立以部門或地方為主體的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各種材料的市場價格、調整指數以及工程造價各環節的規范管理。
( 一) 信息化管理系統功能不全面
目前,我國的信息化管理系統還只停留在網頁數據的采集層面,系統資源的開發與使用相對封閉,工程造價的定額和指標體系缺乏統一規則和編碼。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所需綜合性信息的整理與智能化數據庫割裂開來,沒有形成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有機結合和接軌,嚴重影響了工程招、投標的準確性。
( 二) 信息和更新不及時
由于各地區的信息網站與智能化數據庫沒有有機結合,各部門和地區的信息都具有地方性、滯后性,不利于各地區之間綜合價格信息的橫向、縱向比較,不利于信息量的收集、編排,不能滿足工程招、投標對材料價格采購、結算的需要。
( 三) 工程造價管理人員不能適應信息化的要求
工程造價信息系統是通過計算機來完成工程造價的數據收集、加工、傳輸、保存、維護等功能的人機對話系統。隨著 Internet 網絡的廣泛應用、信息系統編制越來越專業化和科學化,信息系統數據的輸入、加工、運行、維護和使用都需要配備更加專業的計算機和工程造價復合型人員。長期以來,工程造價信息管理人員配備不足,主要是由工程造價人員來充當,重點關注工程造價知識和技能的更新,缺乏信息技術的培訓,阻礙了工程造價信息系統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構建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的步驟
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 ( 縮寫為CCMIS,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是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用到工程造價管理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與計算機處理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通過收集、傳輸、加工、維護等子模塊,用積累的工程造價管理數據和資料來預測、分析項目工程未來造價變化和發展的趨勢,以達到數據精確、有效控制的目的。
( 一) 總體設計思路
該系統應采用集中開發與部署模式,為工程管理人員提供一個集成的、統一的從基礎管理到業務服務為一體的業務管理系統平臺,同時對各類工程項目造價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從根本上擺脫繁重與不便利的手工操作現狀,實現工程造價數據的及時匯總,并幫助管理層及時掌握當前業務處理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如造價資質的管理,招投標和施工等環節的管理,各階段工程造價數額的確定與控制。
( 二) 系統目標
基于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普及,按照國家《2004 -2010 年全國建筑業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的需求,充分考慮工程造價的業務性質以及業務處理流程,應建立集中的工程造價管理信息平臺,加強造價數據的查詢、預測、控制和評價。構建管理信息系統應不可缺少信息采集和交互系統、造價信息篩分及預警系統、工程量計算系統、工程造價的信息化管理系統等模塊。
通過該系統的建設使用,對進一步規范工程項目的造價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體制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 三) 主要模塊設計
一般而言,工程建設過程可以分為投資估算階段、設計概算階段、招投標預算階段、施工圖預算階段、竣工結算階段以及審計決算階段。因此,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的構建主要模塊設計如下:
1. 信息采集和交互系統。工程造價管理信息一般包含定額信息、價格信息、施工單位資質信息、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指數、建筑市場人力資源和機械臺班價格信息、建設單位基本信息、招標工程基本信息、各種國家規定的建筑及結構專業等標準規范、施工企業的誠信紀錄、施工企業安全施工紀錄、注冊建造師在建工程紀錄以及各種地方性規范和條例等。如果建成這一系統,就可以服務于建筑行業中的各種企業。例如: 通過這個系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通過信息采集平臺收集新型材料價格,及時更新建筑材料的市場信息價格; 建設單位或招標企業可以通過這一系統平臺招標具體要求,并在接受標書后及時查詢施工企業的基本情況、施工企業的誠信紀錄、施工企業安全施工紀錄,根據以上信息方便評標專家進行評標; 而施工單位可以及時積累招標工程案例、市場材料價格、市場人力資源價格、已完工或在建工程數據及其標準。
2. 工程管理、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信息篩分及不良信息預警系統。構建該信息系統,應分兩個步驟: 第一個步驟是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來構建; 第二個步驟是要建立信息篩分系統,以符合招標和建設行業需求。例如,某房地產公司招標項目需要資質為甲級的黃河中下游監理公司,那么關鍵詞篩選和分類則為: (1) 所有甲級以下的施工企業信息就會自動篩分掉; (2) 所有非監理公司的信息也依次篩分掉; (3) 黃河中下游以外的工程信息也都被篩分掉; (4) 最終留下的信息就是房地產招標項目所有的有用信息。
分辨建筑市場的建康與否,需要得到以下預警信號: 如建設單位企業的信用程度,施工企業業績,獲得獎懲的記錄,有無出現重大傷亡事故的記錄等。
3. 工程量計算系統。常用兩種方法來精確計算工程量,為工程造價提供準確的數據。第一種方法把圖紙中的構件、尺寸輸入作圖軟件,由計算機系統自動計算出工程量; 第二種方法基于設計院的施工圖 CAD 文件基礎,抽取各種構件的特征參數,采用人工智能的方式完成工程量的計算。
4. 工程造價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工程造價管理的整體過程相當復雜,不僅需要分類管理施工方、甲方以及造價咨詢機構的資質,而且還要監管造價過程,因此要在信息化管理系統中構建基本功能模塊。(1) 造價資質的管理。如施工方的資質登記、變更;甲方的資質登記、變更; 造價咨詢機構的資質審批、登記、管理; 造價從業人員的培訓、繼續教育、登記、注冊、注銷等查詢子系統,應及時和 Internet 網絡聯系。(2) 造價過程的管理。造價過程一般分為投資決策系統、設計控制系統、招投標管理系統、實施控制系統。因此,信息化管理系統的設計中就應該包括招投標軟件、造價指數軟件、投資評審軟件、項目管理軟件等。(3) 造價工程文件的編制和管理系統。項目工程是一項期限長且復雜的工作,有大量的文件和工作需要處理。因此,造價工程文件編制和管理系統應該包括基本數據輸入及數據庫管理子系統、定額庫及管理子系統、造價計算系統、成果輸出系統。這樣能處理單一工程和多個工程; 而且還能貫穿估算、概算、預算、階段結算和竣工決算的整個過程,一步步對計算處理的結果進行分析和調整。
三、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推廣時應關注的事項
( 一) 建立健全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機制
為了加快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保證信息數據的正確性和及時性,首先,要構建能獨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部門和機構,安排專人負責,對信息、數據更新和資源開發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 其次,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出臺一系列與工程造價相關的管理信息系統信息查詢、管理制度及辦法,為信息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如職業培訓情況、工作權限、績效考核、部門投訴等機制。
( 二) 完善工程造價信息系統數據庫資源
工程造價信息系統建立不只是模塊的簡單建立、原始數據的采集和積累,更應該是數據的深度加工和處理,提高信息利用率。因此,在工程造價原始數據采集、存儲的基礎上,應對動態數據進行提取和分析,不斷更新工程造價建設領域中相關的信息資源,豐富和充實數據庫的內容和使用層次,合理地將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規范和相關政策與數據庫聯系起來,并不斷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以滿足不同層次信息使用者對工程造價信息的需求。
( 三) 加強工程造價管理人員信息素質的培養
培養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信息素質,不僅是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信息化素質提高的要求,而且是工程造價信息系統順利推廣的重要途徑。因此,要建立相關的機制,并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加強現有的工程造價管理人員信息化知識培訓,如采用繼續教育、短期培訓、舉辦各種信息技術培訓班、脫產學習、輪崗培訓等方式,培養出一支既懂工程造價知識又懂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隊伍,以促進工程造價信息系統的建立、應用和推廣。
參考文獻:
[ 1 ] 孫健 . 構建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的思考 [ J ] . 吉林交通科技,2007,(2).
[ 2 ] 郭保江,郭強. 工程造價信息化的系統功能模塊研究[ J ] . 科技資訊,2007,( 4 ) .
[ 3 ] 邵瑞,張建高. 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發展的問題及趨勢探究[J]. 山西建筑,2009,(5).
一、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構成
成本會計信息是會計人員生產的“產品”,也是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統一。會計人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運用紙、筆、算盤、計算機等勞動手段,作用于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消耗這一勞動對象,生產出成本會計信息,同時,將成本會計信息傳遞給企業管理者、投資人、債權人、稅務部門等信息使用者。因此,成本會計信息也存在成本問題。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具體包括:
(1)處理和提供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從企業經濟業務的發生到成本會計信息的形成,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數據收集、匯總、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過程,勢必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收集和處理會計信息的成本包括會計人員的工資、必要的辦公用品、計算機硬件及財務軟件、賬簿費用等。尤其是當提供一些較為復雜或精度要求較高的成本信息時,其處理和提供的成本很高。對外提供報表時,因為報表中也包含的成本會計信息,故財務報告的審計費用也應按一定的比例累計入成本會計信息成本。處理和提供成本會計信息成本的特點之一是它往往是可以計量的。
(2)傳遞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成本會計信息在被會計人員“生產”出來以后,要到達信息需求者手上,需要經過信息傳遞這一過程。用于向外披露用的財務報告中的成本信息,經過人工送達或財務軟件傳遞等方式到達財務報告編報者手中,期間產生人工費用或軟件攤銷費用。
(3)訴訟成本。在因為企業提供財務報告、納稅申報等活動中,因為所提供的成本會計信息誤導投資或偷逃稅款而受到投資人、債權人或政府稅務部門,而花費的巨大的訴訟費、立案費、律師費等。
(4)競爭和談判劣勢。對外披露的報告中包含過多的成本會計信息,將會使競爭對手了解企業的商業機密,采取不利于企業的行為,削弱企業產生未來現金流量的能力,使企業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如果銷售商制度本企業的產品成本,在談判時便可能將價格壓得很低,使企業在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
(5)管理和業績評價的機會成本。為管理目的應用的成本數據(供內部使用的)不同于向外報送的財務報告中的成本數據,前者可以毋需依照公認會計原則,管理人員完全可以自由決定,按自己意圖來解釋成本信息。因為這種解釋成本信息的決策,帶有主觀任意性,按一種方式解釋而放棄另外的解釋方式就產生了管理的機會成本。用于業績評價的會計成本信息,是將已經發生的成本與預算的成本相比較,鑒別與所制定的計劃成本、利潤、現金流量和其他財務目標所以發生差異的原因,從而促使經理人員采取措施,變更他們的行動或調整他們的目標和計劃。在制訂的成本計劃不實或核算過程中成本分配的方法的影響,可能導致對經理人員評價的偏頗,會打消部門經理的積極性,造成業績評價的機會成本。
(6)其他成本。在信息時代,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除了以上幾種外,還包括成本信息系統開發所花費的代價及系統使用人員的培訓費用、系統維護費用;對新會計制度頒布后會計人員的培訓費用等。
二、成本會計信息的效益構成
本文所指的成本會計信息是可靠的、不帶偏見的、不加粉飾的、有助于決策的信息,不考慮其成本相對于收益是否過高,因為只有通過這樣的有效成本會計信息,決策人員才能更好地評價一個企業發展前景、有關成本會計信息的收益主要有:
(1)降低成本。在任何設定的條件下,只要影響利潤變化的其他因素不因成本的變動而發生變化,降低成本始終是第一位的。降低成本以兩種方式實現:第一,是在既定的經濟規模、技術條件、質量標準條件下,通過降低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合理的組織管理等措施降低成本。通常,這種意義上的成本降低屬于日常成本管理的內容。第二,是改變成本發生的基礎條件。成本發生的基礎條件是企業可資利用的經濟資源的性質及其相互之間的聯系方式。這些資源包括勞動資料的技術性能、勞動對象的質量標準、勞動者的素質和技能、產品的技術標準、產品工藝過程的復雜程度、企業規模的大小、企業的組織結構、企業的職能分工、企業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企業外部協作關系等等諸多方面。這些因素的性質及其相互之間的聯系方式構成了成本發生的基礎條件,是影響成本的深層次因素。在特定的條件下,當成本降低到這些條件許可的極限時,進一步降低成本的努力可能收效甚微。例如產品成本中的材料成本,在既定的技術條件和材料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材料消耗量有一個最低標準,當實際消耗接近這一標準時,進一步的努力也難以使材料成本進一步降低。由于既定的條件限定了成本降低的最低限度,進一步的成本降低只有改變成本發生的基礎條件,如通過采用新的技術設備、新的工藝過程、新的產品設計、新的材料等,使影響成本的結構性因素得到改善,為成本的進一步降低提供新的前提,使原來難以降低的成本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所有這些降低成本方式的實現都是以成本信息的取得為前提的。
(2)增加企業的利潤。降低成本可以增加企業的利潤,但在某些情況下,具有戰略意義的議題是如何通過增加成本以獲取其他的競爭利益。當成本變動與其他相關因素的變動相互關聯時,如何在成本降低與生產經營需要之間做出權衡取舍,是成本管理無法回避的困難選擇。單純以成本的高低為標準容易形成誤區。成本的變動往往與諸方面的因素相關聯,成本管理不能僅僅只著眼于成本本身,而要利用成本、質量、價格、銷量等因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支持企業為維系質量、調整價格、擴大市場份額等對成本的需要,使企業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
(3)為企業戰略提供支持。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往往要采取諸多的戰略措施,這些戰略措施通常需要成本信息予以配合。采用成本領先戰略的企業要通過強化成本管理不遺余力地降低成本。戰略的選擇與實施是企業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其需要高于一切,成本管理要配合企業為取得競爭優勢所進行的戰略選擇,要配合企業為實施各種戰略對成本及成本管理的需要,在企業戰略許可的范圍內,在實施企業戰略的過程中引導企業走向成本最低化。
另外,在資源限制條件下,通過使用成本信息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使有限的經濟資源生產出更多的產品、創造出更多的價值,達到節約增產的目的,也是成本會計信息的重要應用。這一原理對于存在瓶頸環節的企業同樣具有參考價值。當企業的薄弱環節成為制約企業成本的重要因素,提高瓶頸資源的利用效率成為成本管理過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企業可以利用成本的代償性特征,通過增加其他方面的成本以節約受限制資源或瓶頸資源,使受限制資源的邊際收益最大化,從而提高企業的產出水平。
以上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與效益分析的啟示如下:
第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環境的日益復雜,金融工具的頻繁使用,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無論是企業的外部信息需求者還是企業的管理當局對成本會計信息的需求加強。外部信息需要更多的成本信息來評價企業的發展潛力和評估公司的價值,管理當局需要成本信息來進行決策和對各部門進行業績評價。隨著科技的進步,管理方法的創新,會計學科的發展,會計工作人員將有可能提供更多,更具體,更全面的成本會計信息。在這種對成本會計信息需求增強,供給能力也增強的情況下,會計人員提供多少或多高質量的成本會計信息就必須遵守成本效益原則。
第二,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與效益大部分是難以計量的。如前面所列示的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和效益,很難用具體的數據來表示。在選擇成本會計信息提供內容時,可以根據具體的環境對成本會計信息可能產生的成本和效益進行職業判斷,在成本和效益之間進行權衡,以得出“適量”的成本會計信息。
第三,成本會計信息是一個動態的、相對的概念。就成本會計信息的處理和提供來講,隨著信息技術的采用,會計信息的處理比傳統手工會計下大大便捷,成本大大降低了。
參考文獻:
[1]陳勝群:《企業成本管理戰略》,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年版。
[2]夏寬云:《戰略成本管理》,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年版。
[關鍵詞] 信托 財產獨立 內部關系 外部關系
研究信托法律關系,揭示信托法律關系的本質,是發展信托法學,完善信托立法,推進信托繁榮的關鍵所在。筆者將從內部和外部關系的分析,來探討與英美法系“雙重所有權”相對應的大陸法系信托關系理論。
一、信托關系是委托
很多學者主張信托與委托不同,比如有的學者認為一般來說,“委托”多用于行紀和關系中,即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所有權歸受托人所有,利益則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詞非但沒有揭示信托的本質屬性,而且混淆了信托與行紀、等法律關系的界限,是不科學的。”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委托關系是、行紀、居間和信托相同的基礎關系。只是在同樣的委托關系下,根據委托權限、外部關系、后果承擔等方面的不同,分成了、行紀、居間和信托等不同的委托種類。這也就是有的學者主張、行紀和居間合同是信托最初的表現形式的根本之所在。比如:中國也存在著與信托相類似的經濟活動,如“行紀”業務。我國民法理論界曾長期認為行紀合同就是信托契約,信托即行紀,這一提法一度成為通說。《合同法》第二十一章規定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規定行紀合同,第二十三章規定居間合同,《信托法》第二條規定信托定義,在表述關系時,都在使用委托的概念。
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根據英美信托法,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處于信托當事人任何一方債權人的追及范圍之外。對于委托人、受益人而言,這是不言而喻的,委托人、受益人不擁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信托財產權在受托人名下,沒有理由信賴信托財產的價值擴充了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用。
信托關系一經設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種處于獨立狀態的財產。對于委托人來說,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即失去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不再屬于其自有財產。而對于受托人來說,其雖取得了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這僅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利,因為其無法享有該財產帶來的利益。對于受益人來說,其雖享有受益權,但這又僅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并不是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由此可見,信托關系一經設定,信托財產即呈現了一種獨立性傾向。這一特點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上都有幾近相同的表現:(1)受托人須將信托財產單獨管理,不得同自有財產相混淆。(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都無權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3)向受益人支付規定的利益后,剩余的信托利益應歸入信托財產;管理信托財產的損失,除受托人失職外,亦應由信托財產承擔。反過來,由于這些法律規定,又進一步強化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特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委托人財產一旦設立信托,因欠缺財產公示效果,對委托人產生主要兩方面效果,一是該財產在于對外關系上處于別人名下,自己失去物的形式支配權;二是設立信托的財產將不再是委托人的債務的責任財產。
其次,受托人基于信托,在外部關系上取得形式所有權,但因其與委托人的內部委托關系,所以信托財產仍要區別于受托人自己的財產。這里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受托人對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與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內容不同,前者是完整的所有權(包括實際的所有權和形式所有權),后者只是形式所有權。為保證交易安全,形式所有權的是外部關系的充要條件,對外效力一定會受到法律的保障。二是對外權利的基礎不同,前者來源于對財產的實際實質所有,此時所有權是全面完整的;后者來源于信托契約的授權,因此這種所有權的行使會受到雙方約定的限制。
最后,信托財產是獨立于受益人的。受益人在信托關系中,享有接受利益的權利,在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上都不享有信托財產本身。當受托人將信托收益交付給受益人時,信托財產所有權就完全轉到受益人。所交付的收益可以是信托財產產生的利潤的全部和部份,也可以是信托財產的一部份,還可以是兩者的混合。但不管是哪種情況,財產所有權在受益人接受之前絕對獨立于受益人,不是他的責任財產。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不享有所有權,包括不能占有與管理信托財產,但其對信托財產卻享有其上的所有經濟利益;受益人依委托人的指定雖對信托財產享有所有的經濟利益,但其對信托財產經濟利益的享有并不能直接行使,其對信托財產經濟利益的享有必須依附于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分配權的行使。
三、信托的內部和外部關系
信托內部關系主要是指信托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具體來講就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委托人與受益人、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另外委托和信托的區別與聯系是理解信托內部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在信托關系內部,信托法的作用是提供標準化或默示的條款,供當事人參考,只要當事人之間希望設立信托,如果沒有相反約定,信托法自動在他們的協議中適用。信托法這些標準條款減少了當事人的交易成本。
主體對外行使物的所有權的基礎不是必須擁有對物的實際所有權,而只要求具有根據物權公示原則產生的形式所有權即可,這樣就產生了實際所有權與形式所有權的分離。有的學者認為“大陸法系國家沒有普通法與衡平法之分,其物權制度遵循‘所有權絕對’、‘一物一權’、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分割是無法想像的,用大陸法系傳統概念(無論是債權還是物權)無法解釋信托的本質。”這一點也正是大陸法系國家移植英美法系“雙重所有權”理論的突破點。
參考文獻:
[1]施天濤:商法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王文宇:信托法原理與商業信托法制.《臺大法學論叢》第29卷第2期
[3]羅鈞:信托法律關系探析.政法論壇,2001年第2期
分析一些發達國家所走過的水利發展道路,我們不難發現,人類活動通過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對大自然的索取,由于索取過度,大自然反過來對人類生存發展形成了反制約,迫使人類活動按照大自然基本規律回報自然。現階段,我國的水利發展仍然屬于向大自然的索取階段。很多現象證明這種索取在某種程度上已達到了社會、經濟平衡發展的極限,有些方面甚至開始向反的方向發展。環境的污染、生態條件的惡化、頻繁的洪水或干旱災害等都預示了這種平衡破壞的情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工程設計要考慮宏觀綜合關系。這種關系體現的往往是一種無形的效益。以大壩為例,以往人們多考慮它的防洪、灌溉、發電等綜合效益,這些都是能夠看得見、可以用經濟指標來衡量的東西,而這個工程對上下游的影響(如對河道演變,生態平衡影響),對左右岸的影響(如水位抬高、兩岸地下水位上升),對非經濟指標能衡量的行業影響都是應該考慮的。
判斷水利發展的合理性、綜合效益的可靠性等是我們進行戰略決策的重要依據。以往的水資源利用方式,水利工程的布設等是否適合所在區的基本特點,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往往通過完成工程量的多少來衡量,我們經常說這幾年建了多少壩、修了多少堤、打了多少井、灌溉面積又增加了多少畝,對于一個區域這些數量指標是否能夠保障全區域內系統水環境水生態安全,是否滿足一個區域的可持續發展則不得而知。新的水利發展形勢下需要研究更加客觀、合理的水利發展判別指標。
綜合起來考慮一個區域的水戰略問題實質上就是要處理好區域內社會、經濟、環境等各要素之間的關系。
1.水質與水量的關系
水質與水量是兩個相互依存的概念,破壞了水質就等于減少了有效使用的水量;沒有充足的水量,保證良好水質就缺乏基礎條件。反過來,如果有足夠的水量則為水質的保護提供了一定的基礎條件。在實際生活中,無論是人類生存的基本用水還是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態用水,水量水質是并重的。然而,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自然界的總水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提高人類有效用水量的重要手段就是大力改善水環境和供水水質條件。水質的保護將可能是我國水利發展戰略的重要目標。
2.防洪與減災的關系
防洪安全只是一個相對概念,絕對安全的環境是不存在的。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來制定合理的洪水安全標準。但另一方面,就是考慮在發生超標準洪水時的安全問題,這就是減災。要正確處理防洪與減災的關系,要雙重兼顧,做好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綜合平衡。
3.洪水與干旱的關系
時間上,汛期來水偏多,產生洪水災害,非汛期來水偏少,不能滿足用水需求;空間上,南方水多,北方水少,東部水多,西部水少。而這種不平衡還時常產生變異。實際上在我國汛期發生干旱、非汛期產生洪水,南方發生干旱、北方發生洪水的災害情況并不少見。對于發展經濟來說,洪水與干旱兩者都是災害。戰略決策中要妥善處理好洪水與干旱矛盾的綜
合措施,關鍵在于將時間空間的不平衡調整為相對平衡。
4.局部工程與流域的關系
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流域系統內,組成系統的各個因子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上下游之間、左右岸之間的宏觀影響長期存在,一個工程在一個流域的作用往往影響到相當大的范圍甚至整個流域,工程的規劃與建設要特別注意這種宏觀影響。
5.工程與管理的關系
人類改造自然,現階段最重要還是通過工程措施,然而工程作用的發揮是通過管理來實現的。在一個區域內不同工程措施有不同的側重點,如何從系統的角度合理調度、發揮工程的綜合作用,在這里要避免工程的重復或者工程運用功能的沖突,甚至對流域綜合管理產生負面影響。
6.人類活動與自然規律的關系
人類活動所產生的結果不能違反自然規律。以流域內興修水利工程為例,流域內水利工程的建設和水資源利用方式將改變流域內水土平衡及水循環特征,形成了新的水資源分布特征,這時,人類調控的程度就需要遵循自然資源與社會發展的基本需求。大量興建水庫、堤防將流域內一部分水資源更多地攔蓄在河道之內或排洪入海,而使另一部分區域相對干旱或少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濕地流失、湖泊萎縮、植枯等生態惡性變化。因此,水利建設不能盲目滿足社會需求,相反要從流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出發,考慮自然基本規律,綜合減災、環境、域內社會合理利用水資源。
水利發展進程圖
7.河道與流域的關系
河道是流域內水體的傳輸通道,與流域是線與面的關系。大部分水利發展活動離不開河道,河道不暢則通道不暢,但河道不是孤立的,河道的治理作用相當一部分都反映在流域上來,我們在實施治理河道工程時要充分考慮這種全局性影響。
8.水與國民經濟其他行業的關系
一個區域的水資源量決定了其他行業的開發度,這就是水資源承載力的問題。因此進行區域的水戰略布局要了解國家在本區域的國民經濟發展布局,根據水資源的可能最大承載力考慮水資源配置。超出水資源承載力極限的,要提出建議對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進行修正,或者通過必要途徑提高水資源承載力。
9.水利開發與生態環境的關系
水利發展全局性目標中,關鍵是要針對不同區域的特點,分析水利開發對環境生態的影響究竟有多大。實際上,不同區域水利開發程度對生態系統的
影響是有區別的。 10.近期與長遠的關系
關鍵詞:審計資本市場社會學審計信任關系中介人
資本市場的健康離不開審計,而審計得以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市場參與者對審計的信任,簡稱審計信任。缺乏信任的審計形同虛設。銀廣廈–中天勤事件引發的強烈社會反應,一方面表明審計在資本市場中的作用已經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在資本市場,審計信任基礎仍然十分脆弱,極易產生信任危機。實際上,在中國注冊會計師短暫的發展史上,無論是會計職業界,還是相關制度的提供者,都未能對審計信任關系的建立與鞏固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很大程度上了審計的發展。銀廣廈-中天勤事件留給中國資本市場和會計職業界的不僅僅是教訓與損失,也是重建審計信任的契機。利用這個機會重建審計信任,是注冊會計師發展的當務之急。為此我們需要上的,也需要實踐中的探索。我們需要思考:人們依據什么信任審計?建立審計信任關系的基礎是什么?制度安排在其中起什么作用?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信任關系中到底應充當什么角色?本文擬依據社會學的研究成果對以上問題進行一些嘗試性的分析。
一、信任關系中的中介人
信任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在社會生活中,最簡單的信任關系包括兩個行動者:委托人與受托人。社會學研究信任關系的基本前提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行動都有明確的目的——使個人利益得到滿足。解釋信任關系的是說明兩個行動者如何通過自己的行動來實現特定的目標。[1]可見,這里對信任關系的解釋不是信任關系的道德解釋,當一方不守信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時,不能簡單以道德缺失作解釋,也不能僅僅以需要提升道德水準為結論。
在信任關系中,委托人始終面臨的一個抉擇是:是否信任受托人。如果信任,他就把資源交付受托人使用并期望通過這種信任得到收益。如果受托人值得信任,則委托人能夠達到預期的目標。否則,他只有拒絕信任受托人才能獲得較大的收益。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使委托人往往無法直接信任或不信任受托人,他們需要一個第三者起媒介作用,委托人通過信任這個媒介而給受托人以信任。于是,在委托人、媒介和受托人三者之間,形成一種新的信任關系。這個媒介便是信任關系中的中介人。
根據社會學的研究,信任關系中的中介人可分為三種。不同種類的中介人投入信用關系的資源不同,行使的職能和發揮的作用不同,委托人給予這三種中介人的信任,在種類及數量等方面也不相同。這三種中介人分別被稱為顧問、保證人和承辦人。[2]
(一)作為顧問的中介人
顧問身份的中介人在信任關系中所起的作用是:根據自己對受托人的判斷,向委托人提供有關受托人履約能力的意見和建議,委托人根據中介人的判斷決定信任或不信任受托人。
由委托人、顧問身份的中介人和受托人組成的信任鏈有以下特點:
1、顧問身份的中介人不是完全中介人。在委托人、顧問身份的中介人和受托人三者信任關系的建立過程中,雖然委托人信任中介人的判斷,但他信任中介人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信任中介人而是為了信任受托人。也就是說,他給中介人的信任是不完全的,他最終信任的仍然是受托人的履約能力和承諾。信任的建立過程可用圖表示如下:(圖中箭頭表示給以信任,其中J表示信任中介人的判斷,P表示信任履約能力和承諾,下同)
2、顧問身份的中介人投入信用關系的資源僅僅是他的信用,他用以交易的資本是他所提建議的可靠性,他不投入資源。如果顧問的判斷不正確,受托人不守信用或沒有履約能力,中介人不會因此損失經濟資源,他只損失委托人對他的信任,也就是說,他只損失他的信用。而委托人則要損失經濟資源。同理,如果受托人守信且有履約能力,中介人也不能通過受托人的守信獲得經濟利益,他只能增加他的信用。
3、顧問身份的中介人取得委托人信任的難易程度,與他的聲譽以及所處的信任等級有關。社會學研究表明,在社會聲譽高的單位里擔任重要職務的人,比之家庭婦女和無業人員更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
(二)作為保證人的中介人
作為保證人的中介人與作為顧問的中介人完全不同。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是以自身的經濟資源為受托人的履約能力和承諾擔保。
由委托人、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和受托人組成的信任鏈有以下特點:
1、保證人是完全的中介人。在三者信任關系的建立過程中,委托人一旦信任中介人,就將資源交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不必再給受托人以信任。也就是說,委托人最終的信任是給予中介人而不是給予受托人。其信任過程可同圖表示如下:
委托人 P 中介人 P 受托人
2、保證人在信任關系中用以交易的資本是他的經濟資源。此時,委托人信任的與其說是中介人,不如說是中介人的履約能力和承諾。也就是說,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是以其經濟能力取得委托人的信任。
3、保證人成功履行中介人職責,依靠的是對受托人履約能力及承諾的充分信任。沒有這種信任,便無法充當中介人。此時,中介人在交易中對損失與收益的估價,與中介人充當顧問時委托人的估價幾乎相同。如果他高估了受托人的能力和可信程度,他將蒙受經濟損失,只有充分掌握了受托人的信息并作了恰當的估計,他才能在信任關系中通過中介活動取得預定的收益。
(三)作為承辦人的中介人。承辦人身份的中介人則是以中介人身份取得眾多委托人的信任,將委托人的資源加以合并并轉移給其他行動者。這些行動者利用這些資源可以為投資者獲得利潤,投資銀行就是典型的承辦人身份的中介人。其信用過程可用圖表示如下:
委托人受托人
P P
中介人
P P
委托人受托人
由委托人、承辦人和受托人形成的信任關系有以下特點:
1、中介人是完全的中介人,委托人給予中介人的信任是最終的信任。
2、承辦人取得的是眾多委托人的信任,聚集的是眾多委托人的資源。同時,又根據對受托人的信任程度將資源交付給不只一個受托人使用。
由于以上三種不同的中介人在信任關系中所發揮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研究委托人、中介人和受托人的信任關系時,區分不同種類的中介人十分重要。
二、資本市場審計信任需求
在資本市場中,投資者(委托人)與管理者(受托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信任關系,審計師[3]則是二者之間的中介人。投資者為了給管理者以信任,他們還需要給中介人以信任。由以上分析可知,不同種類的中介人在信任關系中所起的作用有很大的差異。那么,資本市場投資者需要的中介人是什么身份的中介人呢?
(一)審計師作為顧問身份的中介人
信任關系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關系。投資者與管理者的之間的信任關系也不例外。信息的不對稱使投資者對管理者的信任充滿了風險。降低風險的重要途徑是由管理者以財務報告的方式向投資者提供信息。但是,財務報告信息的重大缺陷之一,在于它出自管理者之手,缺乏可信度。為此,投資者要依據財務報告信息信任管理者,首先要對信息加以判斷甄別。但是,財務報告信息的高度專業性和復雜性,使投資者本身無力完成這一過程,他需要一個顧問——審計師幫助其判斷信息的可信程度,他根據顧問的判斷來決定是否繼續信任受托人從而是否繼續他們之間的交易。不難看出,投資者對顧問的需求使原有的信任關系發生了變化:委托人除了對受托人的信任需求之外,又產生了對顧問的信任需求,他首先要信任審計師,相信他有能力對信息作出正確的判斷,然后才有可能根據信息的可信度信任受托人。于是投資者在其交易中又始終面臨著一個新的決策:是否信任審計師和依據什么信任審計師?
由于投資者對顧問身份的中介人的信任需求根源于他對財務報告信息的信任需求。他期望審計師幫助其降低由信息風險導致的信任風險。因此,我們分析投資者依據什么信任審計師時,也應從信息風險的降低入手。
根據社會學的研究,導致委托人信任或不信任受托人的信息有三種來源:
第一,受托人自己的行動;
第二,與委托人地位相似的人,地位相似是指他們通過信任受托人所獲得的利益與委托人所獲得的利益相似;
第三,與委托人地位無關的人,地位無關是指他們若給受托人以信任,無任何利益可圖。[4]
在以上三類信息中,第一類來源的信息最為可靠。但投資者無法獲得這種信息,他們不可能了解管理者的實際行動。而第二類信息提供者的地位與保證人身份中介人的地位相似,無法降低信息風險。只有第三類來源的信息,才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具有中立性質的判斷依據。投資者對顧問身份的審計師的需求,就是期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具有第三類信息的特征。于是。投資者依據什么信任顧問身份的審計師這個問題,便有了初步的答案:
1、審計師必須有令人信服的專業水準,這是投資者對顧問身份的中介人產生需求的根本原因。如果審計師的專業水準不足以發現財務報告中日益隱蔽的錯弊,投資者會認為這個顧問是不值得信任的。
2、審計師必須是與委托人和受托人地位無關的人。與受托人地位無關的道理不言自明,與委托人地位無關在于保證審計師信任或者不信任受托人都與自身的利益無關,從而能夠作出中立的判斷。
3、也正因為審計師信任或者不信任管理者都不能獲得經濟利益,那么他們給管理者以信任,哪怕是徹底失敗的信任,也不會導致任何經濟損失。這等于說,顧問的判斷正確與否,對顧問本身是沒有影響的,至少沒有損失經濟資源的擔憂。那么,投資者憑什么相信審計師在沒有經濟約束力的情況下能勤勉盡責,努力工作?又憑什么相信審計師不會為了經濟利益而被受托人收買從而使信息具有更大的欺騙性?審計職業道德中有關獨立、客觀、公正的宣言,雖然有作用,但與經濟利益相比較,畢竟太過軟弱,不足以構成對審計師的信任基礎。可見,審計師作為顧問的地位,雖然是取得委托人信任的基本條件,但又存在嚴重的信任缺陷。這里,就象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一樣,當某種關系或交易本身不能產生足夠的約束力時,便只能借助制度的力量,于是,投資者對顧問的信任需求,便轉化為對制度的需求,他們需要一種制度,以保證在這種制度約束之下,審計師將“不得不”客觀、公正,勤勉盡責。因此,我們可以說,資本市場審計信任關系,必須是一種制度化的信任關系。缺乏制度基礎的信任關系,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十分脆弱的。
(二)審計師作為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
從理論上分析,審計師作為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不完全符合審計的本質特征。但是從資本市場審計發展的實踐觀察,投資者又的確對審計師具有這種期望需求。這種期望需求既出于投資者轉嫁委托關系中信任風險的需要,也與為聘請審計而支付的高昂審計費用有關。一旦投資者因錯誤信任管理者而遭受損失,他們便期望審計師能補償他們的損失。如果審計師能滿足這種需求,審計的信任基礎便可大大增強。
審計師是否能夠作為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呢?
在西方資本市場,由審計師以經濟資源部分償付投資者因為誤信審計師的報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做法。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對西方資本市場審計信任的建立與鞏固,起了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由審計師部分償付投資者的經濟損失,使投資者在減少損失的同時,感受到購買審計服務不僅可以得到專家的顧問服務,同時還可以部分獲得經濟上的保障,達到部分轉嫁信任風險的目的。這一過程與結果的巨大作用之一在于增強投資者對審計的信任基礎,這種信任基礎正是審計生存發展的重要保證。
對師事務所來說,雖然他們在審計失敗之后將面臨上的損失,但是,以經濟上的代價解除或減輕行政處罰,挽回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或者避免被吊銷營業資格的嚴重后果,也完全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的長遠。會計師事務所說到底是一個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經濟手段應該也可以是他們解決經濟的手段之一。在西方審計市場,包括世界五大在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發生審計失敗之后,采用庭外調解,主動賠付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案例不勝枚舉。他們的實踐表明,審計師作為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不僅有利于投資者對審計的信任,而且有利于會計師事業的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我們說審計師作為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并不是說審計師能夠作為完全意義上的保證人身份的中介人,而是說可以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審計師具有部分保證人的特征。認識兩者的區別對于正確引導資本市場投資者對審計信任的期望需求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在資本市場中,審計師不可能成為完全中介人,因為投資者最終的信任只能給予管理者而不是給予審計師,投資者只是通過信任審計師從而信任財務報告從而信任管理者。
其次,審計師投入信任關系中的主要資源只能是他的智力而不是他的經濟資源,審計師不可能以他的經濟資源為受托人的行動提供經濟擔保。否則,審計便失去了其原本的意義。
最后,當審計判斷失誤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時,審計師以其經濟資源為投資者提供適當的補償,減少投資者的損失。這一過程的結果雖然與充當保證人的結果非常相似,都屬于承擔連帶責任,但卻與充當保證人有本質上的區別:保證人以自己的經濟資源補償委托人的損失屬于信任關系之內的正常交易,而審計師以經濟資源補償投資者屬于非正常交易,審計師給投資者以經濟補償,不論是主動賠付還是被判決賠付,都是一種帶懲罰性的支付。
以上的可知,資本市場投資者對審計的期望需求是:審計是這樣一種中介人,他們具有顧問身份中介人的全部特征,同時又具有保證人身份中介人部分的特征。
三、資本市場審計信任關系的建立
根據學的,社會生活中信任的產生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是由聲譽產生信任,即根據他人的實際行動決定是否給予信任,一般而言,聲譽好的人容易取得信任。第二是由社會相似性產生信任,即根據他人與自己在家庭、種族、價值觀等方面的相似性來決定是否給予信任,一般而言,相似性越多,信任越高。第三是由法制產生信任,即基于非個人化的社會規章制度,比如專業資格、科層組織、中介機構以及各種法規制度的保證給予信任,基于法制產生的信任稱為制度化信任。第四是由人際關系產生信任,即通過人際關系的運作,建立發展關系并通過關系取得信任。[5]
信任關系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資本市場也是社會生活的組成部分之一,是一個純經濟的領域。其特點在于每一個參與者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謀求經濟利益。資本市場內的信任關系紛繁復雜,各種不同身份的參與者之間都必須建立一定程度的信任關系,市場才得以正常運行。僅就審計信任而言,也分幾個層次:最高層次是對行業的信任,即審計作為一個行業,以整體形象取得信任,與社會公眾[6]建立信任關系;其次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信任,即各個會計師事務所以自身的審計服務質量和經營特色,與具體委托人建立信任關系;再次是對注冊會計師個人的信任,即各個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以其業務能力和執業品德等取得事務所其他注冊會計師以及客戶的信任。三個層次的信任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能否建立最高層次的信任直接關系到整個會計職業的生存與發展。行業信任危機,對市場中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是一種系統風險,一旦發生,則一損俱損。由中天勤事件引發的信任危機以及隨后的補充審計規定,便是例證。而各個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信任狀況,一般情況下只與該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或注冊會計師的個人事業前景有關,個別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的敗德,對行業形象有損害但不會對行業整體產生大的。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之下,某一家事務所的信任危機才可能導致行業信任危機,比如,有很大社會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重大違約或敗德事件。
在資本市場中,審計行業信任關系的建立需要以全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的信譽為基礎,但行業信任關系的建立與各個會計師事務所信任關系的建立,其機制是不同的。這里僅就行業信任關系的建立進行分析。
顯然,審計行業信任無法通過社會相似性這一機制取得,因為廣大社會公眾對審計的和技術等缺乏基本的了解,無法據此信任審計師。人際關系運作對會計師事務所信任關系的建立是否可行有待研究,但卻無法運用于行業信任關系的建立。審計行業信任關系的建立,只能依靠聲譽與制度機制。
(一)建立審計信任關系的聲譽機制
依靠聲譽取得信任的含義和道理簡單明了。注冊會計師協會在若干年前就曾提出過“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求發展”的行業發展方針。但是至今中國審計尚未能獲得應有的得聲譽并據此建立信任,原因可能不僅僅因為中國資本市場審計質量有待提高。
本人認為,審計依靠聲譽建立的信任,屬于社會生活中兩大系統信任之一的專家系統信任。根據社會學的研究,專家系統具有三位一體的信任基礎,其一是證書,它是一個人與其他人公平競爭后獲得的,因而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其二是專家內部同行評議,這一評議決定了一個人在這一系統中的地位;其三在于專家系統是以的知識結構為基礎。[7]
因此,要使審計行業以其聲譽獲得信任,首先必須確定行業內從業人員的專家地位。但是,社會公眾并不具備分辨審計師是否是專家的能力,專家地位的確立只能依靠制度。比如、注冊以及后續等制度。考察中國注冊會計師恢復之后二十多年的發展,不難發現,審計信任基礎薄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專家地位未能有效確立,其權威便先天不足。在1993年之前,大量沒有經過考試的人進入注冊會計師隊伍,雖然其中不乏優秀的人才,但畢竟不是經過公平競爭之后獲得的資格,無法在公眾中建立其專家權威。1995年之前,資格考試難度偏低,加之沒有限定應試者所學的專業,使不少非經濟專業甚至科學的人經過幾個月突擊復習便全科通過資格考試。本來,在審計行業急需人才的特殊時期,以這種方式吸收其他領域的優秀人才不僅無可非議,而且有利于行業的發展。但社會公眾對此卻曾有許多議論,認為注冊會計師資格不過如此,并不需要很多的學問就能達到,使注冊會計師的專家權威性受到影響。由此可見,從專業水準方面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行業準入門檻,在社會公眾中樹立注冊會計師的專家權威地位,是通過聲譽機制建立審計信任的重要舉措。盡管提高門檻可能會被認為妨礙充分競爭,但本人認為,審計行業畢竟不是一般產品生產行業,其產品有其特殊性,其競爭方式與競爭范圍也有其特殊性。只要保證在門檻之內的專家之間的競爭是充分的,則競爭便就是充分的了。尤其是在中國資本市場審計供求矛盾導致競爭過分激烈的情況下,提高準入門檻更是利大于弊。
中國審計通過聲譽取得信任的另一重要途徑是職業道德建設。對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性應該予以充分的肯定,但應避免空談職業道德,畢竟我們的社會還沒有發展到可以離開經濟利益而談論道德的階段,屬于倫理道德范疇的職業道德條文,離開經濟與制度的約束,便可能被視為抽象的教條,無法據此取信與民。
(二)立審計信任關系的制度機制
審計的產生與發展始終與制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雖然審計不是制度的產物,但沒有制度肯定沒有今天的審計。在審計信任關系的建立與維護中,制度毫無疑問起最決定性的作用。由前面對資本市場審計信任需求的分析可知,社會公眾既期望審計師是顧問角色的中介人,能為財務報告信息是否可信提供權威性的中立的專家判斷,同時,又期望審計師具有保證人的特征,能補償他們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社會公眾對審計師這兩種近乎矛盾的角色需求,只能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才有實現的可能。前者主要依靠審計準則等行業規范,后者則有賴于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1、審計準則的作用
審計準則對審計信任關系的建立所起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使社會公眾相信審計師的工作過程與結果并不僅僅依賴審計師的個人職業道德,而是受到嚴格的制度約束,敗德的審計師一定會受到制度的嚴厲制裁。而要使審計準則這一制度機制發揮作用,還有賴于:
(1)不斷修改完善現有的準則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經濟環境和交易的要求。安然事件發生之后,“審計準則與審計技術方法落后于的要求”被認為是造成安達信重大審計失敗的原因。不論最終調查的結果是否如此,但在這種關鍵的時刻提到這種可能的原因,本身就說明準則的落后將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對審計的信任。社會公眾雖然不能直接評價審計準則的先進性,但他們可以通過審計師的產品來判斷。當發生了重大審計失敗而審計師們還在為自己辯護說“我們已經按審計準則的要求做了所有該做的工作”時,審計行業如何依據審計準則來建立審計信任?
(2)培育對審計準則本身的信任。這是比修改完善準則更為困難的問題。因為即使是非常先進的準則也未必能獲得公眾的信任。社會公眾對一種制度信任與否并不完全取決于制度本身,更重要的還受到、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
2、法制的作用
制度對審計行業發展的影響無論怎樣估計都不會過分。在審計行業最發達的美國,審計的迅速發展以及審計信任機制的建立與鞏固,法律制度起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中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嚴重滯后,則是中國審計信任基礎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僅以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責任為例,當投資者因誤信了審計報告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卻投訴無門時,他們依據什么信任審計?雖然,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責任與很多法律規定一樣,僅僅是一種消極的懲戒制度,但其所起的積極作用卻不可估量,它一方面滿足了投資者對審計師保證人身份中介人的角色需求,更重要的是,將審計執業行為置于經濟利益的約束之下,使審計師即使是作為一個純粹的經濟人也“不得不道德”,毫無疑問,這比僅僅依賴審計師的“自覺道德”更容易建立信任。
其他制度機制在審計信任關系的建立中所起的作用,本文暫不分析。
總之,中國資本市場審計信任關系的建立,聲譽與制度是最重要的機制,而聲譽的建立也要依靠制度。因此,審計信任關系只能是制度化信任關系。但是,在中國這樣一個過分重視關系化信任的文化背景之下,要建立制度化的信任關系,還有太多的問題需要研究解決,甚至于“中國人對制度化信任機制本身是否信任,還有待研究”[8].可見其難度之大。但也因為難,才顯示出努力為之的意義。
主要資料:
1、[美]詹姆斯S科爾曼著,鄧方譯,《社會理論的基礎》第113頁,社會科學文化出版社,1999年10月
2、鄭也夫:《信任論》,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版。
3、[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彭志譯,《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
4、葛家澍等主編,《會計大典第十卷——審計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5、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機制:關系運作與法制手段,《社會學研究》1999年第2期。
——
[1] [美]詹姆斯S科爾曼著,鄧方譯,《社會理論的基礎》第113頁,社會科學文化出版社,1999年10月。
[2]有關三種中介人的論述,參見上述《社會理論的基礎》第211~216頁。
[3]在本文中,“審計師”與“注冊會計師”同義,可替換使用。
[4] [美]詹姆斯S科爾曼著,鄧方譯,《社會理論的基礎》第222頁,社會科學文化出版社,1999年10月
[5]參見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機制:關系運作與法制手段,《社會學研究》1999年第2期。
[6]以“社會公眾”取代“投資者”,旨在將資本市場包括潛在投資者在內的所有報表使用者納入審計信任關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