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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于1992年5月22日通過,1992年6月在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開放簽字,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這是1992年聯合國環發大會《21世紀議程》框架下的三個稱為“里約公約”的重要多邊環境協議之一,目前有194個締約方,秘書處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管理。
《公約》主要內容
《公約》的目標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公約》重申各國對于自然資源主權的原則,同時也要尊重其他國家的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有責任保護他們行政管轄范圍內的生物多樣性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管轄范圍外的生物多樣性。《公約》要求締約方采取合作行動,保護國家行政范圍以外的地區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也規定了締約方有下列責任:
制訂和實施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戰略、計劃或規劃;
監測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確定保護每一類物種的緊迫程度,根據他們所具有的風險,對他們采樣、分析;
在查明、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方面,開展研究和培訓教育,提高公眾意識;
在計劃的國家項目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生物多樣性具有負面影響的情況下,與他國交換信息和開展磋商。
《公約》在國際法中首次明確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個“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是發展過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公約》包括了所有的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資源,它將傳統的保護措施同可持續地使用生物資源的經濟目標相聯系。同時還確立了公平合理地分享使用遺傳資源產生的惠益以及商業使用資源所產生效益的原則,也包括了正在迅速發展的生物技術領域,涉及技術發展和轉讓、惠益分享和生物安全的問題。重要的是,該公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締約國有責任實施其各項條款。
《公約》提醒決策者,自然資源不是無窮無盡的。它建立了一個可持續使用的哲學思想。過去的保護工作目的是保護特定的物種和生境,而《生物多樣性公約》指出,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必須為人類的利益而使用,但這種使用必須以不造成生物多樣性長期的減少的方式和速度進行。
《公約》也給決策者就預防的原則
提供了指導。就是說,在生物多樣性有明顯減少和喪失危險的情況下,充分的科學肯定性的缺乏不能作為推遲采取措施防止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這種威脅的借口。《公約》指出,保護生物多樣性必須要有充足的投資,作為回報,保護將給人類帶來重大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
《公約》涉及許多問題,下面是其中的幾個:
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的措施和刺激手段;
依法獲取遺傳資源,包括提供資源方必須遵循“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技術(包括生物技術)的獲取和轉讓;
科學技術合作;
環境影響評價;
教育和公眾意識;
財政資源的提供;
實現《公約》承諾的國家報告。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為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立法的第一個國際協議,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個附屬協議。該議定書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爾舉行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特別締約方大會上通過,2000年5月在內羅畢開放簽字,并于2003年9月生效。《生物安全議定書》現在有194個締約方。
《生物安全議定書》對那些對生物多樣性有負面影響的轉基因生物(LMOs)的安全轉移、處置和使用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了它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尤其是越境轉移。它包括管理轉基因生物的進口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也包括預防的措施以及危險評估和管理的機制。
《生物安全議定書》建立了一個“生物安全交換所”,以促進信息交流,還包括了能力建設和財政資源方面的條款,特別重視發展中國家和那些沒有國內立法制度的國家。
從本質上來說,《生物安全議定書》旨在規范所有對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可能有負面影響的轉基因生物的國際貿易、處置和使用,同時也考慮了到對人體健康的危險。
《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采取的一項重要的步驟。它特別強調對于轉基因生物向環境轉移要采取預防的措施。預防的原則是本協議的核心。它意味著締約國在對于某些轉基因產品的安全性缺乏科學認識和一致性的情況下,有權禁止和限制這些轉基因生物的進口和使用。
《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締約國在進口轉基因作物的時候,事先要得到通知,并且要同意,這叫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締約國必須首先得到進口國的明確同意,才能出口要轉移到環境當中的轉基因生物。
《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一個歷史性的成就。在國際法中首次明確地要求締約國要采取預防的措施來預防轉基因生物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為了能夠達成協議,許多重要的生物安全的措施沒有列入,但是《生物安全議定書》還是邁出了正確的一步。現在的議定書制定了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
名古屋議定書
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的《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產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以下簡稱《名古屋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的目的是通過以適當的方式對遺傳資源的獲取、相關技術的轉讓以及資金的提供,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因使用遺傳資源所獲得的利益,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地利用其組成部分。《名古屋議定書》于2014年10月12日生效,目前有57個締約方。
《名古屋議定書》還規定了以下具體目標:在2020年底前,擴大保護世界上的森林、珊瑚礁與其他受威脅的生態體系,達成保護17%的陸地及10%的海洋的目標;控制或消滅外來物種入侵;使珊瑚礁等生態系統所受的全球變暖和海洋酸化等壓力降至最低;防止已知瀕危物種滅絕,并致力改善或維持其保護狀況;農業、水產養殖業和林業的作業,要接受可持續性管理;環境污染控制在某個水平,以不損害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
關于資金,《名古屋議定書》規定,《公約》財務機制,即全球環境基金是《議定書》的財務機制,還規定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以及經濟轉型國家依照《公約》相關規定所產生的資金需求。
關于生物遺傳資源利用及其利益分配規則,《名古屋議定書》規定,利益分配的對象僅限于該議定書生效之后利用的生物遺傳資源。
《名古屋議定書》還規定,2015年前,所有締約國要制訂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為加強監管,防止不正當對遺傳資源的獲取和使用,資源利用國須設立至少一個以上的監管機構。
補充議定書
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舉行的《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五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關于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簡稱《補充議定書》)。《補充議定書》通過了一些行政性辦法,以解決一旦源于越境轉移的轉基因生物體給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造成損害時采取的補救規則和應對措施。
締約方大會
《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是《公約》的決策機構。到2014年底,《生物多樣性公約》共召開了12次締約方大會,《卡塔赫納議定書》和《名古屋議定書》分別召開了七次和一次締約方會議。下面對其中比較重要的會議作些介紹。
1994年11月到12月,在巴哈馬拿騷召開了《公約》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這次大會建立了實施《公約》的總體框架,包括決定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機制和科學技術咨詢附屬委員會,并決定全球環境基金作為《公約》的資金機制。
2008年5月在德國波恩召開的《公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下列問題的決議:2010年前完成一項關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益分享國際協議的談判的路線圖;集資戰略;需要保護的海洋區域科學標準和指南;以及建立一個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特別技術專家組。
《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于2004年2月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這次會議通過了下列決議:信息交流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能力建設;決策程序;處置、運輸、包裝和標識(HTPI);議定書的執行;責任和危害糾正;監測和報告;秘書處;資金機制指南;中期工作方案。會議還決定建立執行委員會和責任和危害糾正工作組。工作組的任務是根據《議定書》的規定,研究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造成的危害的責任和糾正方案。
《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五次締約方會議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舉行。會議通過了《補充議定書》,還通過了其他16項決定,包括:執行委員會;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能力建設;生物安全專家名錄;處置、運輸、包裝和標識標準;轉基因生物過境方的責任和/或義務;監測和報告;評估和審核;戰略計劃和多年工作方案;與其他組織、公約和項目的合作;危險評估和管理;公眾意識和公眾參與;財務機制和資金;預算等。
《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經過激烈的討論、談判和多個深夜的會議,特別是在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分享、戰略計劃和集資戰略等問題上,大會通過了一攬子協議,使這次大會成為《公約》歷史上最成功的一次會議。會議最大成果是通過了《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產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會議還通過了下列決議:《2011年-202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戰略計劃》;實施第九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集資戰略的行動和指標;事實上暫停轉基因工程;在合成生物學問題上的立場,敦促政府對合成生命釋放到環境中采取預防的措施;《公約》在“減少發展中國家森林砍伐和退化,包括保護造成的排放”(REDD+)中的作用;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為守則。會議還確定了加強里約公約之間合作,為里約+20峰會準備的步驟。
《公約》第1 1 次締約方大會于2012年10月8日到19日在印度的海得拉巴舉行。第11次締約方大會討論了遺傳資源獲取和分享的《名古屋議定書》的現狀、《2011-2020戰略計劃》的實施和實現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的進展以及集資戰略的實施情況等問題。
在第10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名古屋議定書》以后,第11次締約方大會標志著從政策制定到政策實施的轉變。大會共通過了33個決定,從生態恢復、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到《名古屋議定書》的實施,從生物多樣性的傳統的可持續利用到為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實施《議定書》而開展工作奠定基礎。
這次會議在資金問題上,包括實施集資戰略的目標和預算這些問題上,進行了激烈的爭論,最后在2012年10月20日清晨達成了一個妥協性的協議。會議決定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國際財政資金的流動要翻一番,而且要將這個水平至少維持到2020年。會議還達成了改善基礎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的目標,以及為了監測集資情況的一個初步報告框架。
《公約》第12次締約方大會于2014年10月6日至17 日在韓國的平昌舉行。在第12次締約方大會的第二周,即10月13至17日舉行了《名古屋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
大會對《2011-2020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實施的進展情況進行了中期審議,還審議通過了能力建設、科技合作和其他手段對《公約》實施提供支持的進展情況。大會還討論了下列重要問題:集資和其他與資金有關的問題;提高《公約》的效率;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與其他組織的合作;海洋和海岸的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生物燃料;傳統知識;可持續的野生動植物管理;入侵外來物種;合成生物學;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圍繞這些問題和其他問題共通過了33項決定。
2014年10月12日《名古屋議定書》正式生效。《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10項決定,其中包括: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換所以及信息交流;監測和報告;《議定書》的執行;能力建設;意識提高;全球惠益分享機制的必要性和模式;組織、財務和預算等問題。
《公約》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多個問題上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特別是開始了關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配的《名古屋議定書》的實施進程。
履約狀況
20多年來,由于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公約》的履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公約》本身是一個框架性的多邊環境法律協議,缺乏實施的具體機制。后來通過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和《補充議定書》提供了這種機制,并擴大了《公約》的范圍,這本身就是一個成就;許多締約國建立了履行《公約》的國家機構,制訂了有關法律法規;170多個國家按照《公約》的要求制訂了《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采取了包括建立自然保護區等許多行動;各國能按要求遞交國家報告;在全球和地區范圍內舉行了許多的討論會和經驗交流會,開展了各種各樣的合作活動。這一切都推動了全球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中國已經批準《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生物安全議定書》,是這兩個多邊環境法律協議的締約國,并在履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中國履約行動主要包括:(一)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工作協調機制,成立了由25個部門組成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二)了50多部相關法規和規劃計劃,初步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規體系;(三)生物多樣性就地和遷地保護成績顯著。截至2014年底,建立自然保護區2729個,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428 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147萬平方公里,占陸地國土面積14.84%,超過世界12.7%的平均水平;(四)重視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和修復工作,組織開展了多項全國或區域性的重要物種資源調查和監測工作;(五)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宣傳和教育活動,公眾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參與意識得到提高;(六)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與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項目合作。
從全球范圍來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履行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美國對《公約》一直持消極態度,它于1993年簽署了《公約》,但迄今沒有批準,因此還不是締約國。美國、阿根廷和加拿大生產了全世界90%的轉基因作物,但他們現在還沒有批準《生物安全議定書》。這些國家和其他一些支持轉基因生物的國家,統稱為邁阿密集團。《名古屋議定書》雖然已經生效,但至今只有57個締約國,另有91個國家雖然簽署了該議定書,但尚未批準,美國等國家至今沒有簽署該議定書。
資金的問題。按照《公約》的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使發展中國家完成《公約》所規定的義務,而且還規定,全球環境基金是《公約》的基金機制。但是,長期以來,發達國家沒有真正兌現他們的承諾,給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一直短缺。在2010年召開的第10次締約方大會上,發展中國家再次呼吁發達國家兌現他們的承諾,并說明如果沒有充足的資金支持,他們難以實施《2011-2020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但發達國家對此持消極態度。
2012年召開的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資金問題上取得了進展。會議決定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國際財政資金的流動要翻一番。
但在2014年召開的第12次締約方大會上,一些發達國家企圖從11次大會作出的承諾上后退。他們要求將上次作出的目標推遲5年,即至2020年實現,但發展中國家堅持原來2015年實現的目標。最后大會通過的決定是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要翻一番。發展中國家要求在決定中寫上這是“最終目標”,但遭發達國家反對而用了“目標”兩字。這給以后在此問題上重新談判留下了余地。資金的缺乏是許多發展中國家不能完成公約所規定的義務的一個重要原因。
技術轉讓也是履約中一直存在的問題。聯合國環發大會作出決定,發達國家應以優惠和減讓性的條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保護全球環境需要的技術。《公約》規定,為支持履約,要建立專門的技術轉讓和科學和技術合作的方案。但在這個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一直存在著重大的分歧。發達國家強調技術轉讓應當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而且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因此對向發展中國家轉讓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技術一直持消極態度。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的轉讓問題上,各國也存在著分歧,有的國家擔心這不能保證生物多樣性的有效保護。還有一個分歧是誰來主導技術轉讓。第10次締約方大會討論了建立生物多樣性技術方案的問題。
關于該方案的秘書處,非洲集團主張設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而歐盟主張設在聯合國環境署。由于有這些分歧和爭論,《公約》所確定的技術轉讓的目標一直沒有真正的實現。許多發展中國家因為缺乏相關的技術而不能完成《公約》和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
關于國家層面的履約問題,《公約》本身存在著問題。它沒有很明確的國家層面應當采取哪些行動的條款,譬如沒有明確要求制定國家法律的條款。
盡管做出了許多承諾,但全球各地生物多樣性喪失的速度仍在持續加快。有鑒于此,生物多樣性已成為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中一個貫穿各領域的重要問題,其中一個發展目標明確提出必須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其他目標也指出生物多樣性對消除貧困、提供糧食和淡水、改善城市生活十分重要。
在本文作者Richard Welford 看恚“企業既是問題的制造者,但也是解決方案的一部分”。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經濟學(TEEB)的一項研究也曾指出,“企業對于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無論怎樣強調都不為過……企業生產什么以及企業利用地球資源的細心程度和效率,將決定生物多樣性養護的未來。”除了能夠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企業還可以從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提供生態系統服務中獲得收益,提高企業的聲譽。
積極的行動要產生可見的影響尚需時日,而且需要具有這種認識的企業越來越多。
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如此重要,但大家又往往很難理解為什么企業在其商業活動中并未能充分考慮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因而,在商業決策和商業行為中有效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議題的第一步包括:理解生物多樣性代表了什么;為什么生物多樣性對于人類社會很重要;以及私營部門和生物多樣性資源之間有什么關系。
事實上,生物多樣性是企業長久生存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企業依賴基因、物種和生態系統服務作為其生產過程中的關鍵性輸入,這里的生態系統服務包括氣候調節、土壤流失和形成、害蟲管理、防洪、水質維護、疾病管理和授粉等。企業生存需要健康的生態系統,如果損壞,企業運行發展的潛能也將受到影響。
歷史上,工商業界已經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一些重大的負面影響。然而,盡管私營部門是制造問題的一部分,但同時也是解決問題的一部分。私營部門的資源和影響力為其創造性地、有效地保護環境提供了重要機遇。很顯然,商業在以不同的形式影響著生物多樣性,或直接、或間接或累計產生影響。
直接影響往往來自發生商業行為的當時當地的土地利用和廢物產生。這可能會導致動物棲息地喪失、物種滅絕、污染空氣、水和土壤流水。非本地物種的引入也可能會破壞周圍的生態系統。
企業可以通過減少使用自然資源(如制造業對水的使用)或減少破壞生態服務系統(如森林砍伐帶來的水土流失)來降低對當地社區的影響。顯然,亞洲大部分仍待被開發的原始或偏遠地區可能會面臨更高的風險。然而,企業可以通過對生物多樣性風險的早期識別以及周密計劃來降低這些風險。
間接影響通常是指他人行為的結果或者是由商業行為間接觸發或導致的。這些影響可以同引發它們的商業行為發生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時間。間接影響會給企業帶來巨大風險,因為它們很難預測、管理和控制。
與企業相關的當地居民和員工的行為改變也可以影響到生物多樣性,例如一項新的投資可能導致對自然資源需求量的增加,外來移民的涌入也可能會導致自然消耗量的增加。
累積影響出現在當附近的幾家公司開始集體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時候。雖然單個商業決策或行為可能對生物多樣性只會產生微不足道的直接影響,但當所有這些影響結合起來時,其產生的沖擊將可能是巨大的。
因此,現在的問題就是私營部門應該做些什么來保護生物多樣性,緩解上述影響所帶來的風險?
這里有兩種基本的且互補的解決生多樣性議題的思路。首先是要將生物多樣性視為一系列的需要企業管理、緩解的商業風險,對其的成功解決可以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信譽,確保企業平穩運行。第二,通過保持生物多樣性處于其最自然的狀態能夠幫助企業創造價值。
在實踐層面上的風險評估以及涉及企業的盡職調查過程都應該包括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評估。在企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具體操作方面,企業可以通過采購和銷售可持續生產的產品,如在成長或收獲過程中對自然影響最小的木材、食物以及纖維制品等來保護生物多樣性。
關鍵字:生態;技術;要點;規劃
當前,生態化進程正如火如荼的展開,它需要生態學、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規劃等理論相結合,同時又要協調經濟發展。生態規劃需協調自然、人、城市三者關系,從而形成互利共生的完整體系。要在規劃方案設計和實施建設中要充分利用自然生態元素,抓住其規劃設計要點則變得尤為重要。
1 概念淺析
1.1 生態的概念
生態指的是生物在一定自然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狀態。生態的產生最早也是從研究生物個體而開始的,“生態”一詞涉及的范疇也越來越廣,人們常常用“生態”來定義許多美好的事物,如健康的、美的、和諧的等事物均可冠以“生態”修飾。
1.2 生態規劃的概念
生態規劃是在城市、環境、生態規劃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并結合城市的自身條件,協調好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合理的布置生態的建設體系,生態規劃就是要解決城市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經濟、環境、資源),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1]。
2 生態城市規劃要點及案例分析
就宏觀空間尺度而言,城市生態規劃需要考慮山體、河流水系、植物、動物及棲息地、土地、生態多樣性以及廊道等幾方面要素。本章結合《汕頭市城市發展戰略規劃2012-2030》來探討生態規劃設計要點。
2.1 山水規劃――汕頭濱海山水都市格局
自然山體是地質長期演化的結果,河流水系是地質和生態長期演化的結果,二者都是是區域“山川勝形”的基本自然資源,是維系區域“生態流”順暢的基礎資源。
(1)汕頭灣和C石山構成最重要的山水城市意象的場所,集中打造海灣濱水空間。以“因地制宜”為原則,打造市域空間發展模式。依托C石山,將濱海河流作為背景,內灣作為焦點,汕頭灣作為城市首要的濱水開放空間,提出不同類型水岸岸線形式及布局模式(圖1)。并劃定水源保護區,嚴格保護區域性供水通道,加強水資源保護;規劃區域排水通道,加強水環境綜合整治;統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危險物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2)根據汕頭市域山水格局的感知特征,設計三條主要的交通動線。濱海大道沿汕頭海岸線,作為感知汕頭城市魅力和山水格局的主要交通廊道。生態綠道位于汕頭市域北側的自然山體中,具有旅游和人文的特色。
(3)制定浸水假設劃定特別警戒區、警戒區,作為相應沿海沿江地區用地格局的安排標準。充分利用道路的防護避難功能,形成防潮堤、綠地緩沖帶、生產區、干線公路四層防護體系,對于處于危險區域的住宅、工廠、公共設施等進行搬遷或加固。(圖 2) 分析以上規劃得出,宏觀山水生態規劃要點在于保護區域內的山體水體基本結構,維持自然山水格局,設立生態敏感區,并依托山水地勢建立交通走廊,另外還需建設水岸線退讓,以維護區域內的生態安全。
2.2 植物綠地生態規劃要點
植物與綠地是區域實現生態平衡的基礎生物資源,是對區域實現“生態調節”的主要物質載體。其具有地域性特征,并且節點綠地多為標志性的地域性景觀。另外,連片的綠地多為“生態敏感區”,需特別保護。
(1)該方案將汕頭C石山打造為城市中央公園,維持C石山綠地的適宜規模,使之形成城市綠地系統中最大的綠色生態斑塊,城市中動植物資源最為豐富之所在。謀求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生物的多樣性。
(2)該方案還注重小公園關鍵節點更新、牛田洋濕地綠道建設、珠港新城水岸生活化轉型等方面。并在汕樟路和金新路形成林蔭環路,組織中心城區不同組團的綠地系統,建設多層綠地空間結構。(圖3)
分析以上規劃得出,植物、綠地生態規劃要點在于維持綠地規模、類型以及合理的空間結構,提高單位面積綠地量,營造圈層加網絡并以喬木為主體的綠地結構體系,以維護和提高區域內綠地的生物多樣性。
2.3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與生態廊道以及生物多樣性規劃要點
野生動物是自然界的組成成分,是人類不可或缺的伴侶,是人與自然和諧的標志現象,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部分之一。
廊道是“生態流”的通道,是自然生態過程的關鍵區域,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野生動物及生態“斑塊”穩定性的物質載體。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是實現生物多樣性的基本保障,是區域抵御自然災害的保障之一。
(1)該方案依托汕潮揭自然生態資源和綠色開敞空間,構建“三面環山、一面擁海”的區域生態格局,設立多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維持區域復雜生態系統結構,維護區域生態系統的穩定。
(2)該方案還依據當地山脈、河流水系、主導風向、主要“生態斑塊”的空間布局以及野生動物遷徙路徑規劃出多條區域生態廊道,以維護生物的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統的穩定。
分析以上規劃得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與生態廊道以及生物多樣性規劃要點在于建立自然保護區體系,保護動物及其棲息地;依據區域山脈、水系、主導風向以及主要生態“斑塊”的空間布局特點設立多條生態廊道,并空出動物遷徙廊道;并建立自然保護體系,以提高生態多樣性,維護區域生態系統的穩定。
2.4 土地生態規劃要點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城市建設的基本資源。因此,保護和維持規劃區域“生態用地”的適宜規模、土地類型的合理結以及提高單位面積城市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構尤為重要。
該方案已設立多個自然保護區類,以維持“生態用地”的一定規模。就城市中心區而言,提出延續汕頭城市生活的基本尺度――以支路網劃分的基本街區。(2)地塊劃分原則為“初劃規整,尺度宜小,均質平等”,形成汕頭城市建設的基本項目單元。(3)提出建筑密度的基本控制要求。合理提高單位面積城市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強度,并控制城市建設用地的總量,防止城市建設用地無序蔓延。(如圖4)
3 結語
生態城市規劃是一系列綜合的設計過程。它需要更行業從業者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與廣大市民的協同努力來實現。規劃工作者應遵循景觀生態設計原理,提倡生態規劃,使生態理念體現在實踐中,充分發揮各生態要素的效益,這不僅是從業者要遵守的原則和準則,也是從業者要肩負的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 丁雷,趙昆.淺談生態城市規劃[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6.9
傳統知識(traditionalknowledge,TK)之所以成為一個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因為傳統知識對于保護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Wu&Petriello,2011),也是世界上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土著和地方社區(indigenousandlocalcommunities,ILCs)介入到未來發展之中的契機(Cox,2000;Schiermeier,2002),這是“積極利用”的方面;二是因為在全球化知識經濟浪潮中,出現了對于各種傳統知識的排斥和不當占有等情況,造成社會、經濟、環境和文化的一系列矛盾,以及對于傳統知識持有者的相關權利的侵犯,這是“消極保護”的方面。首先正式提出傳統知識議題的,是聯合國于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該次大會發表了《環境與發展宣言》(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1992),還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1992),提出了將包括傳統知識在內的惠益分享作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三大目標之一。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宣言和公約中包含著一種認識,即傳統知識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有重要作用,但現代工業文明的發展威脅了環境的可持續性和生物多樣性,甚至威脅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Randsetal.,2010)。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惠益分享遭到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或明或暗的反對。1994年,發達國家主導的世界貿易組織出臺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雖然沒有直接涉及到傳統知識內容,但是顯然不承認傳統知識應該得到知識產權保護。而后迫于國際社會的壓力,世界貿易組織在2001年的《多哈部長宣言》(DohaMinisterialDeclaration)中,表達出需要考慮傳統知識議題的態度。為了協調《生物多樣性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的不同立場和觀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于2000年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政府間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GeneticResources,TraditionalKnowledgeandFolklore,WIPO-IGC),專門就傳統知識等問題開展工作(Damodaran,2008)。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和土著與地方社區通過聯合國貿易發展大會(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2000,2004,2008)和其他國際論壇,表達對于傳統知識的權利訴求。一個重要的變化在于他們不僅僅將傳統知識視為知識產權,還視為習慣法賦予的基本權利,甚至作為文化認同的集體權利的內容(Juden,2003)。作為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中國已在上述政府間組織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于各組織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而且各組織未來的政策也會影響中國的發展,故此需要認真分析和研究各組織的利益訴求,從而確定我國應該采取怎樣的國際立場和履約行動。
2國際政府間組織對于傳統知識的態度就對傳統知識的積極利用和消極保護,不同的國際政府間組織開展了討論。由于關注點不同,形成了3個主要方向: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關注環境與生物,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關注經濟與貿易,以《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關注社會和權利。
2.1環境與生物主導這一類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系統內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這些以環境保護為出發點的國際政府間組織普遍將傳統知識視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工具,因此主張對于傳統知識進行保護以及惠益分享。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原則22規定:“土著居民及其社區和其他的地方社區,由于他們的知識和傳統習慣而在環境管理和發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國應承認和適當地支持他們的特點、文化和利益,并使他們能有效地參與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原則在被稱為“里約三公約”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和《聯合國關于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toCombatDesertificationinthoseCountriesExperiencingSeriousDroughtand/orDesertification,ParticularlyinAfrica,1994,簡稱《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中有一定的體現。這也是傳統知識首次在國際宣言中得到認可和尊重,而且與之相關的土著與地方社區也開始越來越多地被重視。《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序言和8(j)中,關鍵是提出了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相關以及傳統知識的惠益分享問題。因此,在公約框架下的傳統知識,是圍繞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而傳統知識的惠益分享,也不應該以單純的利益重新分配為目的,而是需要以惠益分享作為手段,通過保護和持續利用傳統知識,實現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的目標。這必須成為在公約框架內傳統知識相關議題的指導原則。《生物多樣性公約》2001年10月22至26日在德國波恩召開的“獲取和惠益分享問題不限名額特設工作組會議”上達成《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過其利用所產生的惠益的波恩準則》(BonnGuidelines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FairEquitableSharingBenefitsArisingouttheirUtilization,2001),提供了一個透明的框架來促進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的惠益,并且幫助各締約方建立保護土著與地方社區的知識、創新和實踐的機制及獲取與惠益分享(AccessandBenefitSharing,ABS)制度。具體來說,《波恩準則》提出了兩個關鍵程序:“事先知情同意”(PriorInformedConsent,PIC)和“共同商定條件”(MutuallyAgreedTerms,MAT)。自2002年4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6次締約國大會通過的《波恩準則》之后,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框架下,經過曠日持久的國際談判過程,力圖建立一個切實可行的實現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公平與公正地惠益分享的國際制度(薛達元,2007;張麗榮等,2009)。然而,直至2010年10月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0次締約國大會的最后一天,各締約國仍然無法就惠益分享達成協議,導致談判破裂,而大會主辦方日本的斡旋起到了力挽狂瀾的作用(薛達元,2011a;Xue,2011b),在規定閉幕日的次日凌晨,終于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theNagoyaProtocol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theFairandEquitableSharingofBenefitsArisingfromtheirUtilizationto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2010),簡稱《名古屋議定書》(NagoyaProtocol)(薛達元,2011a)。傳統知識是《名古屋議定書》的主要議題之一。《名古屋議定書》的目標可以概括為“惠益分享,從而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地利用其組成部分”。說明了惠益分享雖然是《名古屋議定書》的目標,但是惠益分享的終極目標是“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進而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一致。從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到2001年的《波恩準則》,最后到2010年的《名古屋議定書》,傳統知識議題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地位不斷上升,一方面反映出傳統知識對于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作用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另外一方面說明發展中國家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框架下,為土著和地方社區爭取惠益分享權利的努力成果。《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于1994年6月17日在法國巴黎通過。中國于1994年10月14日簽署該公約,并于1997年2月18日交存批準書,公約于1997年5月9日對中國生效。在《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第16、17、18和19條都有大量與傳統知識直接相關的條文。由于《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主要目標是非洲國家,因此,這個公約中的傳統知識議題并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實際上,在內容上,此公約內的傳統知識議題只是重復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相關內容,但是強調了傳統知識在防治荒漠化中的作用和潛力,并且要求采取類似惠益分享的方式回報當地社區。為了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保持一致,在2001年6月25日至30日,世界糧農組織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委員會在羅馬舉行的第6次特別會議上,完成了修訂《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Treatyon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ITPGRFA)。該條約于2004年6月29日生效。中國目前還沒有簽署這一國際條約。《糧食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要求的《材料轉讓協議》(MTA),部分地約束了遺傳資源獲取者在通過多邊途徑獲得材料而提出知識產權的要求,并且將其作為強制性的惠益分享起點,故此初步解決了糧食與農業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問題(薛達元,2011a)。
2.2經濟與貿易主導
第2類是關注經濟與貿易,主要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The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UPOV)締約國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這些組織被發達國家主導,追求自由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故此要么回避傳統知識的權利問題,要么試圖將其納入到既有的知識產權體系或者某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制度,反對把傳統知識作為土著和地方社區的基本權利,擔心這些權利成為經濟和貿易的壁壘。發達國家利用WTO,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和《多哈部長宣言》這兩個與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有關的WTO文本。TRIPs是知識產權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不同于其他知識產權協定的是,TRIPs具備有力的執行機制,各簽署國都受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約束。在TRIPs中,第27條涉及專利的部分被認為與生物相關,但主要是反對給普通的動植物授予專利權,只授予微生物專利權,植物新品種可以通過專利或其他特殊制度進行保護。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反對保護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有關。在2001年11月14日通過的《多哈部長宣言》第19條中提及:“特別審查TRIPs協定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之間的關系、審查對傳統知識和民俗的保護以及成員們根據第71.1款提出的其他相關新進展。在進行這一工作時,TRIPs理事會應以TRIPs協定第7條和第8條所列目標和原則為指導,并應充分考慮發展問題”。由此可見,WTO不希望傳統知識的保護和惠益分享影響既有的世界經濟貿易格局,實際上并不承認傳統知識可以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應該受到排他性的保護,并且默許了對于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侵占,這對于擁有大量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主要保護的是現代育種者的權利。以后該公約在總部日內瓦又經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3次修改。我國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的1978年文本,是UPOV公約第39個成員國。《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目標在于促進研發植物新品種,因此規定了一種特權,即“育種人豁免”,也就是育種人培育新品種的行為不受限制。實質上,這種特權可能造成對于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冒犯,在未經過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條件的基礎上,不當地獲取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而效益主要不是社會的利益,而是從事開發者或者投資開發者的利益。因此,這種不要求進行惠益分享的育種者特權違背了公平性和公正性。1998–1999年期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向28個國家派遣了調查團,以了解傳統知識持有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需要和期望。召開了兩次關于傳統知識保護的圓桌會議,而且就“傳統知識及其革新和創新”進行了多次調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一份報告中公布了調查的結果,題為《傳統知識持有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需要和期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實況調查團報告(1998–1999)》。2000年9月25日–10月3日在日內瓦召開的WIPO成員國大會第26次會議(第12次特別會議)上,成立了一個關于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政府間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關注3個主題:(1)遺傳資源的獲得和惠益分享;(2)傳統知識的保護,無論是否與這些資源相關聯;(3)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3個主題的第一個是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一致的,也說明WIPO承認了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遺傳資源的相關議題,包括惠益分享要求。但是在第二個主題上,WIPO明顯涵蓋了更廣闊的范疇,超出與遺傳資源相關的限制,同時也僅以傳統知識的保護為目標,并未提及惠益分享的要求。在第三個主題上,WIPO列入了其長期考察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一方面是因為此部分有別于傳統知識,另外一方面是為了更多地將此主題導向傳統的知識產權領域。由于WIPO代表的是工業國家的利益,因此,至今沒有出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以有效地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傳統知識相關權利不受侵犯。而將傳統知識完全納入到舊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對于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發展中國家缺乏知識產權意識,而持有傳統知識者,更是難以通過舊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如專利或者版權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2.3社會與權利主導
第3類政府間國際組織關注社會與權利,主要是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大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大會的《土著人民權利宣言》和世界衛生組織等。這些政府間組織追求公平和正義,故此不滿足于僅僅將傳統知識作為知識產權,也不認為傳統知識只是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工具,而是將傳統知識視為土著與地方社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土著與部落民族身份構建要素,因而主張在尊重傳統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習慣法的范疇內理解傳統知識對于土著與地方社區的意義和價值。《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約(ConventionConcrningIndigenousandTribalPeoplesinIndependentCountries,1989,ILOConvention169)是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1989年6月27日通過的,該公約于1991年9月5日生效,是拉丁美洲國家簽署。《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約》的目標是為了土著和部落民族成員平等享有所在國家的其他成員的權利,以及在尊重傳統的同時,促進這些民族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的充分實現。這個公約為土著人民爭取更多的權利,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區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等相關權利奠定了思想基礎。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簡稱“貿發會議”),是一個成立于1964年12月的聯合國常設機構,它的主要職能是處理有關貿易與經濟發展問題,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促進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投資機會,并幫助它們應對全球化帶來的挑戰和在公平的基礎上融入世界經濟。中國于1972年加入,目前是貿發會議、貿發理事會以及所屬各主要委員會的成員。于1999年9月13日至16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77國集團和中國第九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一個《馬拉喀什宣言》(MarrakeshDeclaration),其中第17條聲明中包括:“設法建立機制以均衡地保護生物資源,制定保護傳統知識的紀律”。自2000年2月12日至19日在泰國曼谷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十屆大會開始,傳統知識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在其“行動計劃”中第147條提及“考慮到《生物多樣性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目標和條款,研究保護本地和土著社區的傳統知識、創新和實踐的方法,在研究和開發與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相關的技術方面增強合作”。2004年6月13日至18日在巴西圣保羅舉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十一屆大會。該次大會達成《圣保羅共識》(ConsensusofSaoPaulo),其中第68、88、101和第103條均涉及傳統知識議題。2008年4月20日至25日在加納阿克拉舉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十二屆大會,有一個“77國集團和中國在貿發十二大召開之際發表的部長宣言”。其中第18、60、86和第105條也涉及傳統知識議題。與世界貿易組織相比,聯合國貿發會議明顯傾向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地方社區的權利。但是貿發會議對于傳統知識本身的接納也是一個逐步的過程,直至2008年的大會,才明確提出惠益分享的要求。傳統知識的議題并未在貿發會議中有實質性的突破。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中國于2004年8月28日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于2006年12月29日批準《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這些公約對傳統知識以消極保護為主。聯合國大會在2007年9月13日通過了《土著人民權利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s),中國投票支持該宣言。該宣言共46條,內容涉及土著人民享有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內容全面的保護土著人民權利的人權文書,其對集體人權的強調在國際人權法上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該宣言的通過清楚地表明了國際社會將致力于保護土著人民的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而這些權利與傳統知識具有一定關系。在《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的序言中提及“認識到尊重土著知識、文化和傳統習慣,有助于實現可持續和公平的發展,并有助于妥善管理環境”。具體內容在宣言的第11、24、26、27和第31條中都有詳細的規定。這個宣言與國際勞工組織的宣言類似之處在于關注土著和地方社區的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但是并沒有具體的方案或者惠益分享要求。
3中國的處境、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城市園林綠化生物多樣性保護
一、前言
生物多樣性保護對于城市園林綠化而言有著重要的意義。首先, 生物多樣性是促進城市綠地自然化的基礎, 也是提高綠地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 其次, 生物多樣性能充分反映出城市園林綠化的地方特色, 通過城市綠化中鄉土樹種及基調植物的應用, 代表著本區域類型的植物群落和生態系統的恢復與重建, 能夠構筑出具有區域特征和城市個性的綠色景觀。同時, 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重建, 可以改變人類對自然的傳統觀照和索取的方式, 確立人與自然共生共榮的關系, 從而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在城市綠化工作中, 應采取切實措施, 建立城市良好的綠地布局, 提高城市自然保護管理水平, 形成城市綠地內的自然群落結構,從而真正保護城市生物多樣性, 營造出具備良好城市生態質量的綠色空間環境。
二、城市園林綠化與城市生物多樣性的關系
1、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提高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前提和保障。要使城市綠地對城市發揮作用,就必須對其綠地系統的用地比例、布局方式和綠化效應進行分析,結合城市其他組成部分的規劃,綜合考慮、全面安排。同時,結合當地特點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城市綠地應布局合理,綠地均勻,從而滿足居民休息游覽的要求。只有布局合理,功能齊備的規劃,才能獲得貼近自然的環境,進而改善城市小氣候條件,改善市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創造出清潔衛生、美麗的城市環境,最大地發揮防塵、降溫、增濕、減噪的作用。
2、城市園林綠化的形式是促進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效途徑。點、線、面相結合一直是城市園林綠化采取的合理方式。一座城市通過網狀道路有機地連接在一起,沿線的植物景觀優美地表現出來。當然,這條線不是單一的,一排或兩排行道樹的簡單排列,而是植物沿道路的大量、豐富的應用,給人以連續的美感。不同的游園、小型綠地把道路連接起來,為游人提供了休息、愉悅的場地;而公園、廣場等大型綠地,則是人們放松、游覽、聚集的良好場所,所有這些,只有依靠生物的多樣性才能展現出來。
3、生物多樣性保護是城市園林綠化的必然選擇。生物多樣性最重要的是物種多樣性,只有物種多樣性才能實現遺傳的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物種多樣性是群落多樣性的基礎,它能提高群落的觀賞價值,增強群落抗逆性和韌性,有利于保持群落的穩定,避免有害生物入侵。只有豐富的物種種類才能形成多彩的群落景觀,滿足人們不同的審美要求;也只有多樣性的物種種類,才能構建不同生態功能的植物群落,更好地發揮植物群落的景觀和生態效果。植物是構成園林景觀的主要素材,有了植物,城市規劃藝術和建筑藝術才能得到充分表現。由植物構成的空間,無論是空間變化、時間變化和色彩變化,反映在景觀變化上是極為豐富和無與倫比的。城市園林綠化中生物多樣性特色集中表現在兼顧城市景觀要求和滿足城市規劃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環境條件盡可能多的種植不同類型的植物,并且要做到因地制宜和以植物造景為主。
三、城市綠化中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效措施
1、城市園林綠化要發揮健全城市的生態功能, 將更多的野生動植物引入城市, 滿足市民與大自然接觸的天性和要求。城市要盡量保存適應野生動植物生存繁衍的棲息地, 西方國家常以野生動物的種類及數量來衡量城市綠地和生態環境質量, 這對于中國也有借鑒意義。保護和建立半自然棲息地是城市園林綠化實現自然保護的重要途徑, “半自然”是指人類干擾之前保留自然植被痕跡的地方, 但又被人類深刻改變, 不能視為真正意義上的自然, 如遺留的林地、濕地、草地以及廢棄的深坑、水庫和人工濕地系統, 它們是水生動植物良好的棲息場所, 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大量自然生境的喪失。生態公園是模仿自然生境、保護城市生物多樣性的理想途徑, 如倫敦中心城區的海德公園、中山市的歧江公園,都是較好的例子。中國大多數城市中的自然環境, 與外部大自然斷絕聯系。但通過劃分城市的生態功能區, 構建城市的“綠楔”、“綠廊”以及“綠網”, 能夠恢復城市外部生物基因的正常輸入和城市內部生物基因的自然調節。特別是在草地生態、森林生態、淡水生態系統中的生態交換關系, 不僅要求是水平向的而且應該具備垂直向的承載條件(如自然坡岸、濕地、攀緣面等) 。城市中引入自然群落運行機制時, 宜劃分正常生態區、過渡生態區、變異生態區、半自然區等不同區域, 確立各級生態功能區之間、城市生態區之間與外部生態區之間的生境通道和生態走廊, 為不同豐度、不同干擾承載力的生物群落之間的基因系統和調節創造條件。
2、綠地群落是一個有序而漸進的系統發育和功能完善過程。生態綠化應改變綠化的事后管理和末端管理為源頭管理, 改善種植結構, 提高綠地自身的穩定性和抗逆性, 應盡量選用與當地氣候、土壤相適應的物種。利用綠地凋落物和綠肥等土壤適應物, 進行再循環和再利用, 形成群落自肥的良性循環機制, 減少施肥、除草和修剪等非再生能源的使用, 降低綠地建設、維護費用。多樣性和復雜性導致穩定性, 通過構建復雜的種類組成和結構,重視綠地水體的建設, 為有益昆蟲和兩棲動物提供適宜生境, 綠化植物―病蟲害―天敵及其周圍環境相互作用和制約, 形成病蟲害生態調控機制。因此通過生態設計和生態系統管理, 能夠將病蟲害防治由直接使用化學藥物, 轉向間接利用綠地群落間生態位分異、生存與競爭關系以及次生代謝物等的作用, 調節目標植物與有害生物動態平衡, 實現城市綠地植物無公害控制。
3、城市生態綠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合理的植物配置。首先要求提高植物品種意識,加強地帶性植物生態型和變種的篩選和馴化, 構筑具有鄉土特色和城市個性的綠色景觀。同時慎重而節制地引進國外特色物種, 重點應是原產中國, 但經過培養改良的優良品種。借鑒地帶性群落的種類組成、結構特點和演替規律, 合理選擇耐蔭植物開發利用綠地空間資源, 豐富林下植被, 改變單一物種密植的做法, 使自然更新種具有生存和繁衍空間, 以快于自然演替的速度建立接近自然和符合潛在植被特征的綠地。應用人工頂級群落和動態平衡演替理論, 形成具備多個優勢種的不同類型群落交錯分布、穩定而優美的城市自然景觀。
4、生物多樣性是促進城市綠地自然化的基礎, 也是提高綠地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城市綠化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恢復和重建城市物種多樣性。城市綠化通過構建多樣性景觀, 對城市整體空間進行生態合理配置, 因此城市綠地不應局限于僅僅作為視覺的欣賞對象, 滿足城市綠化的外在形象美觀。作為城市自然生產力的主體, 應成為城市生態系統的核心。城市綠化應貫徹生態優先準則, 同步參與城建項目規劃和建設過程, 而不是工程建設的最后補漏和修飾。盡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觀, 把城市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干擾和破壞降低到最低程度。完善城市綠地規劃布局。建立城市居民與環境的協調有序結構。根據城市氣候效應特征和居民生存環境質量要求, 搞好城市綠化布局并進行城市綠化系統設計, 提出城市功能區綠地面積分配、品種配置、種群或群落類型方案。應用景觀生態學的“基底―廊道―斑塊”理論, 建設城市生態綠地的綠網系統。根據城市不同分區的空間異質性,貫通城市內的綠廊結構, 其中綠廊穿越外環綠帶、楔形綠地和中心區園林綠地, 形成綠色生態網絡。根據生態功能區建設理論, 建立環境生態調節區, 在此區中, 自然生態系統的特征和過程應被保留、維護或模仿。發揮綠地在城市生態環境中擔負的重要還原功能, 防止城市污染。應盡量保護城市自然遺留地和自然植被, 建立自然保護地, 維護自然演進過程, 修建綠色廊道和暫息地, 增加開放空間和各生境斑塊的連接度, 減少城市內生物生存、遷移和分布的阻力, 給生物提供更多的棲息地和更便利的生境空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