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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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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第1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與發展,能夠增強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服務體系能夠有效地提高我國在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中的地位,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一、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還處在初步發展的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無法與我國加入WTO后所面臨的形勢相適應,與發達國家相比在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有很大的差距。同時,政府職能管理不到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比如從我國企業的商標來看,商標注冊量較少,嚴重影響到了知識產權保護效果。嚴格的法律法規能夠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沒有法律的有效保證,就會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效嚴重降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沒有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近幾年來,我國提高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雖然已經出臺了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在法律的立法層次和立法內容中,都有一些問題存在,無法有效滿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完善與發展。

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完善與發展的有效對策

1.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積極參與國際先進技術標準的制訂,將發明專利與標準化制訂進行有效的結合,為企業產品占領市場創造條件。制訂應用戰略,運用法律法規,保護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立法內容,不斷提高自主創新的能力,增強法律震懾力,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對引進技術產品吸收并創新,確保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的建立。結合有利的條件進行集成創新,不但要增加知識創新的數量,還要提高標準的質量,切實有效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建立知R產權保護服務體系,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建立統一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頒布統一的法律,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信息的優化配置以及合理有序的競爭。建立完善的產權評估機構,制訂一套專業的評估程序方法,并安排專業的技術人員來負責。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應用過程中確保知識產權不受損。提高企業對現有知識產權的利用率,促進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提高技術的創新能力。企業是市場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的主體,知識產權的保護直接決定企業的生死存亡,影響其競爭實力。企業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的控制和使用,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奠定知識技術基礎;要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實現向創新主體的轉變。

3.重視技術研發,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開發適應市場和客戶的新產品,提高品牌的技術附加值和質量水平,建立技術中心和研發機構。保障研發資金的投入,確定技術標準,規范質量水平;引導技術發展,確保自主研發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確保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技術標準是市場營銷的制高點。企業要采取有效方式對研發機構進行制度上的改革,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大力提高生產力,重視技術標準,以適應國際性新產品技術創新的需要。

4.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實施品牌戰略。實施品牌戰略,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層面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努力轉變傳統落后觀念,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品牌建設的人才支撐體系。要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風氣,培養、引進技術創新的高級人才,助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升,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在品牌創造、經營提升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專利、商標管理制度,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楊賀.淺談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完善[J].商,2016(19).

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第2篇

[關鍵詞] 自主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 良性循環

一、創新與自主創新

1.創新的定義

創新,英文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語。原意有三層含義,第一,更新。第二,創造新的東西。第三,改變。

創新作為一種理論,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經濟學家熊彼特的《經濟發展概論》。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創新是指把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結合”引入生產體系。

創新的概念經過近百年演化,不斷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圍上更加廣泛,由原來的技術創新不斷擴展到制度創新、經營創新、理論創新、教育創新、分配創新等多個領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層面上也不斷延伸,由原來的關注實物層面創新不斷延伸到關注思維層面創新、理念層面創新、進程層面創新等多個系統層面。

從命題研究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在此不宜將創新概念集中在某個特定范圍或者某個特定層面,應在堅持以技術創新為主要創新突破點的前提下,從更寬泛的角度來定義創新,即創新是主體根據動機需要,運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對某個對象進行創造或重大改造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活動結果的總和。

2.自主創新的定義

自主創新概念的提出,是為了保證國家在技術、經濟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獨立主導權,在提出創新概念的基礎之上又進一步對“自主”因素加以強調。從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自主創新與當前我國所提出的創新概念在本質上是統一的,我們所鼓勵的創新就是依靠自身實力開發,并對創新成果具有控制權的自主創新。正是基于這一點,創新和自主創新的概念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應該明確我們所提的創新就是自主創新。

一般認為,自主創新包括三種模式的創新,即原始創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創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創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創新是核心技術的創新和突破,而自主創新就是要把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結合起來。

二、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WTO《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包括七項,即著作權與相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披露的信息權。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2.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實現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國家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鼓勵自主創新

一是要不斷調整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逐步完善知識產權法相關細節,使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能夠符合實際,便于執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壟斷法和反限制自由競爭法,從立法角度避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損害自主創新所需的創新資源和創新基礎。三是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修改后的國際知識產權相關立法體現國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關鼓勵企業創新的制度能夠堅決貫徹實施。

(2)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開展自主創新

可以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資助、創造購買、明確導向、專利制度、稅收優惠、直接投資、集合創新、金融政策優惠等等。通過政策引導,使企業更加自發的開展自主創新,既提高了企業的研發與經濟實力,也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

(3)改革科技創新體制,加強科技管理水平

現有的科技體制和管理手段過分依賴于政府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帶有封閉性,既不能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積極性,又使研發成果難以順利轉化為生產力,弱化了國家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創新體制,第一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第二要加大創新獎勵制度的激勵性;第三要重視人才培養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四要建立計劃制定、計劃執行和成果評價三權分立、互相檢驗、互相監督的制度 。

2.企業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重視靈活的自主創新

企業應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戰略,從戰略的高度重視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并將其作為關系企業生存與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確定,首先要明確企業的技術實力和競爭實力,明確企業所處的產業特點和經濟環境,然后通過綜合分析得出適合企業未來幾年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既要高層領導的充分重視和參與,又要明確自主創新的重點領域和創新方式,還要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與手段,是一項綜合性的戰略制定工作。從內容上劃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包括知識產權開發戰略、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知識產權經營戰略、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等。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

知識產權戰略一旦制定,在執行層面上就要依賴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對戰略的推進。大型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往往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和獨到之處,他們通常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事務,機構人員由研發人員、法律事務專家、營銷人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共同組成,并可根據知識產權內容或地域劃分為不同的二級單位。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方面,跨國公司一般都有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制度、知識產權控制制度、知識產權激勵制度等。我國企業應努力學習發達國家在該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3)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

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積極應對被告侵權訴訟。許多侵權訴訟可能是因為企業實際侵權導致,對于這類型的訴訟應積極通過與權利人進行協商解決,力爭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還有一些企業并不一定構成侵權或者說存在爭議,這就需要企業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律師,有針對性地收集不侵權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要積極通過訴訟保護企業自主創新成果。對于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平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一旦該侵權行為對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構成實質性的損害時,堅決對該行為提訟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第3篇

Abstract: Several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were presented, combined with the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from the concepts and features of computer softwar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關鍵詞: 軟件;知識產權;保護

Key words: software;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TP3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8-0151-01

0引言

21世紀人類社會已進入信息時代,計算機軟件產業將成為信息技術產業的一個重要支柱,加強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既能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也能促進計算機軟件產業長期健康發展。

1計算機軟件的概念及特征

計算機軟件是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的總稱。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動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計算機軟件具有自身的特點:①計算機軟件同時具有作品及工具兩重性。它的生產和開發是軟件開發人員智力活動的結果。同時,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是為了解決一定問題或達到一定目的。②它具有極高的價值。一部好的計算機軟件必然具有極高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它能應用于社會的各個領域,而且還能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③計算機軟件的難開發性與易復制性。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具有高技術性,需經有組織的群體按照精細的分工協作,借助現代化高技術和高科技工具生產創作的,具有較高的開發成本與經濟價值。然而,計算機軟件具有易復制性,盜版者復制軟件快,成本低,侵權容易,銷毀證據也簡單、迅速,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盜版和篡改利用的對象。

2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征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所有權。②知識產權是一種以獨占實施權為核心的專有性權利。③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④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

3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3.1 計算機軟件盜版猖獗根據2005年度中國軟件盜版情況的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全球PC軟件盜版造成的損失達340億美元,比上年增長了16億美元。盡管美國的盜版率全球最低,僅為21%,但仍然是損失最大的國家――其損失為69億美元。中國盜版率為86%,損失了39億美元,是全球第二大損失國。盜版率為47%的法國去年損失32億美元,名列第三位。

3.2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專利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意識不強,相當多的項目未進行專利申請和計算機軟件登記。有些項目負責人甚至不清楚還需申請專利保護和軟件登記,也不知道去什么部門申報、登記。有些項目的負責人承認在對外交流中,并未考慮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而將有些關鍵技術也交流了出去。在市場經濟的今天,科技人員的流動現象已是無法避免。當前不少承擔“863”計劃項目的單位,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法律手段,參與過“863”計劃的研究、開發工作的人員有流動時,將一些高科技成果、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技術圖紙等帶走,這無疑給國家及項目承擔單位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3.3 現有法律法規難以完全有效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

對于計算軟件的保護,我國采用的是版權保護模式。1991年6月國務院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并且在2001年12月對其進行了修訂。但軟件因其自身獨特的表現形式、載體、傳播方式、使用方式和較強的功能有性、實用性使得法學家們很難在版權法與專利法之間為其找到合適的位置并將其“繩之以法”。

4加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4.1 加大打擊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的力度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應聯合起來,加大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宣傳的力度,強調使用者,尤其是單位,應使用正版軟件。嚴厲打擊銷售盜版軟件、企業用戶非法復制使用軟件、網站侵權傳播軟件、計算機制造和銷售企業非法預裝軟件等侵權現象。

4.2 加強軟件企業和軟件開發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全社會版權保護意識日益增強、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軟件設計、開發單位以及軟件開發人員,既是軟件的著作權人,也是軟件的使用者,只有深入學習并且切實貫徹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才能做到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避免發生侵權他人版權的行為,并且在競爭日益激烈的軟件市場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第4篇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計算機或者互聯網獲取信息。與此相適應,數字圖書館建設也是蓬勃發展。無論在手段上還是方法上,已經超越了傳統圖書館的模式。然而,數字圖書館發展越迅猛,其受到的知識產權保護瓶頸就越發明顯。本文圍繞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數字圖書館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數字圖書館是建立在數字化和網絡信息技術基礎之上的數據庫信息系統。它將分散于全球各個角落,以各種形式存在的信息知識,通過數字化的方式進行復制、儲存,并依托信息網絡進行存儲,最終成為一種可被網絡終端用戶所利用的數字信息。它具有數字化、網絡化和共享化等特點。與傳統圖書館相比,涉及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而與此同時,相當多的中小圖書館工作人員,觀念相對滯后,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認識,還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之上,所以探索和掌握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知識,是很有必要的。

具體到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當中,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館藏文獻數字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建設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數據庫。把館藏文獻數字化,是指把作品的文字、圖形、圖像、聲音等信息元素以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新形式輸入到計算機存儲介質中,然后通過計算機和相關軟件將這些數字編碼虛擬還原成原來的文字、圖形、圖像、聲音的過程。館藏文獻的數字化只是將原來作品的載體形態進行轉換,不屬于創造性的勞動。據此可以認定,館藏文獻數字化屬于一種作品復制行為。信息資源的共享其實主要是對數據庫的共享,從圖書館學的理論看。數據庫可以認定為一種文獻匯編,而被匯編的原作本身是受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作品,或者是不受保護的信息產品,如何區分數據庫是否受到知識產權法保護,最關鍵的因素是看其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凝結了作者新的勞動。而作為圖書館數據庫的建設,不論是數目數據庫、資源數據庫,都是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通過一定量的腦力、財力和物力的投入,包括信息搜集、核準、標引分類等工作,所形成的具有更精煉、更系統化的新的數據產品。無論是數字圖書館使用或者是加工數據庫,都要嚴格遵守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要合理保護自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信息資源分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信息資源、一定時間范圍內受保護的信息資源和不受保護的信息資源,具體有以下三類。

法定許可使用的信息資源:

包括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獻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以及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對于這類型的信息資源,數字圖書館在數字化過程中,可以隨意將其數字化,并上傳到網絡上供人們使用。

法定合理使用的信息資源:

主要是指超過保護期的作品,或者在一定范圍、用途內可以限制使用的信息。比如,古代文學作品、古代檔案、地方志等作品的數字化,不可能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可能支付報酬。另外就是作者去逝超過50年的自然人作品或者發表超過50年的法人作品也不受保護。此外,圖書館為了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將本館收藏的作品數字化,也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法定限制使用的信息資源:

除了上述兩類作品外的其它作品就屬于受保護的信息資源。《著作權法》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的,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二)電子文獻及數據庫使用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電子文獻及數據庫是將相關作品、作品片段,匯集、整理并以數字形式重新展示的一種信息載體。它的特點是,開發者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運用數字手段,對原作品進行的一種選擇、修改、匯編。這一行為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辛勤收集原則,所以電子文獻及數據庫的開發者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與此同時,電子文獻及數據庫的開發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而對于那些用無著作權的材料匯集形成的數據庫,則由開發者享有著作權。

數字圖書館在購買電子文獻及數據庫的時候,首先要避免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其次還要避免侵犯電子文獻及數據庫開發者的著作權。在數據庫購買和使用過程中,數據庫開發者一般會與圖書館用戶簽訂協議,對于電子書和數據庫的適用范圍和客戶并發數做出適當限制,圖書館作為甲方要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切實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

(三)圖書館為讀者提供網絡服務工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網絡傳輸服務是指數字圖書館將數字形式的作品傳送到互聯網上,為讀者提供在線閱讀的一種行為,是數字圖書館服務用戶的一項重要手段。依據《著作權法》,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可以理解為一種發行行為。因為它是將作品數字化以后,通過網絡這一載體提供給讀者閱讀,這一行為中,只是作品載體形式和使用手段發生了變化,因此,著作權人對傳送到網絡上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權。在這一前提下,著作權人享有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力。數字圖書館如果要通過網絡傳播其作品,必須與版權人簽訂許可協議。不經過版權人授權,在網絡上傳播他人作品,屬于侵權行為。

(四)圖書館主頁制作和使用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在數字圖書館使用網絡信息資源為讀者服務的過程中,會通過對網絡資源進行組織、信息導航, 具體來說,數字圖書館的主頁制作,是根據自身服務的人群和對象,除了顯示自己的相關信息和動態等以外,也針對因特網的內容進行相關的導航、鏈接等工作來為讀者的查閱服務。

其中的信息導航,是通過引用、鏈接和粘貼等手段,將散布在網絡中的相關資源變得更加集中而有序, 這個信息重組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所屬的網頁,是一個獨立而受保護的信息產品,這就碰觸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問題。一般認為,轉載、摘編他人博客,空間和個人網站和網頁上的作品都需要與產權所有人也就是作者協商,或支付一定報酬以取得版權人的許可。另外一種方式是網站之間的鏈接,諸如“首頁鏈接”、“友情鏈接”等等。這種鏈接一般情況下是通過E-mail聯系來確認。如果未經許可,做了鏈接是否就侵權了呢?行業內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將其他網站的主頁直接做鏈接的行為,要看被鏈接的網站是否在其主頁上明確告知不準,同時鏈接一方只能用開新窗口的形式進行鏈接,如果將他人的網站以代碼方式鏈接,會給人一種錯覺,感覺好像是鏈接者自己的網站內容,抑或是將他人網站中的具體內容直接克隆到自己網站的有關條目之中,就構成了侵權。

(五)計算機軟件使用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在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大量使用相關的計算機軟件,但軟件很容易被盜版和復制,其法律保護極為重要。對于數字圖書館自己研發的軟件,要及時申請專利;對于網絡上的共享軟件,可以下載使用,但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發行,因為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依法仍然享有著作權保護。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199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條例》及1992年頒布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體系。

(六)館際互借行為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館際互借是指圖書館之間根據協議,相互利用對方館藏以滿足讀者需求的一種文獻流通方式。在數字環境下,館際互借必須把握以下幾項原則。第一,必須出于個人學習或研究的目的,數字圖書館應當從收費的服務費用中,拿出一部分給予著作權人相應的補償。第二,對館際互借作品的數量進行限制。比如,對某種期刊,只能互借當年全部期刊中的某幾期,或者某期作品中的某幾篇文章。第三,數字圖書館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要明確警示用戶:所傳遞的數字作品僅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的目的,不得用于商業用途,或者交由第三方使用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瓶頸下的數字圖書館建設策略

(一)加強立法,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做出適時適當的調整。

(1)嚴格區分公益性數字圖書館與商業性數字圖書館的社會地位和作用,從政策環境方面為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2)嚴格界定數字化過程中需保護作品的范圍。

(3)明確數字作品的合法傳播范圍。

(二)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借鑒國外經驗, 可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牽頭設立著作權處理中心, 通過簽訂合同,規定著作權人與數字圖書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復制許可和使用費支付服務,保證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同時也保障數字圖書館的健康發展。

(三)進一步擴大數字圖書館合理適用的權限和范圍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版權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賦予了圖書館對信息和數據資源的“合理使用”權利,圖書館作為傳播文化知識的單位,其社會意義遠遠大于經濟層面的意義,作為知識產權法,給予圖書館更多的使用權限,符合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目標,如何在知識產權法和社會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是非常重要的。作為圖書館本身,要充分并且合理的利用這一權利, 以知識產權保護法為基礎,以尊重權利人的利益為前提。努力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環境,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己的權限,來實現信息資源的利用與共享。

(四)增強數字圖書館相關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醫藥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一、中醫藥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

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

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3、“中醫藥傳統知識講究辨證施治、因人而異,而現行專利制度要求專利技術必須能大規模的工業化生產。”從這個方面來看,傳統中醫藥也不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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