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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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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范文第1篇

本次調查共發出問卷1300多份,回收問卷350份,其中有效問卷308份,問卷有效率88%。

在調查問卷中,通過“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平運營的關系”、“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知識產權被侵犯的解決途徑”、“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遇到的困境”、“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等內容,調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和行動。

調查結果分析

1 知識產權保護具體情況

(1)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平運營的關系

81,17%的企業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平運營都屬于法律規定的范疇”,75%以上的企業能夠正確認識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平運營的關系,與此同時,20.13%的企業擔心知識產權保護會在一定程度上妨礙、限制甚至歪曲市場競爭。

(2)知識產權保護目的

分析圖顯示,該問題四個選項的選擇率基本持平,都在73%--79%之間,表明相對較多的企業能夠從行業整體出發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是為了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而非僅僅是由于法律的強制作用,被動地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5)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分別有64.94%和61.69%的企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通過培訓、講座等措施提升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表明上述兩種措施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方式。54.22%的企業能夠“建立預警機制,在發現自身可能存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時及時糾正”,反映出超過半數的企業具有侵犯知識產權警覺意識,在日常經營較為尊重其他產權人的權利。有35.06%的企業選擇“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

這表明,大多數企業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保護方式涉及制定制度、建立侵犯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和知識產權保護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

(4)知識產權被侵犯的解決途徑

在發現知識產權被侵犯時,92.21%的企業借助法律手段維權,表明在發生知識產權爭端時,法律是絕大多數被侵權企業的首要選擇;其次是“協商解決”,56.82%的企業選擇了此選項;最后是“請求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調處”,調研中47.40%的企業選擇了此種方式。另外有2.27%的企業采用了其他方式。

(5)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遇到的困境

調查表明,“企業單方面力量有限”、“維權成本高、周期長”和“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主要困難?!熬S權效果不理想”也是諸多企業考慮的,也有少數企業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導致公司成本增加”。

(6)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

有20.78%的企業設定了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計劃時間為1-5年不等,也有個別企業為10年,行動計劃內容主要是根據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活動制定,具體包括:設立知識產權委員會/部門、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申請專利證書、進行國際認證、進一步加強對商標、專利、技術和產品的保護力度等。

這表明,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的企業尚屬少數,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計劃內部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數都是圍繞商標、專利、產品和技術等項目。

2 不同地域,行業,所有制結構、規模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情況比較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我們從地域、行業、所有制結構和規模等四個方面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做了進一步分析。不同地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基本相當,中部企業的略強于東部和西部企業。各行業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方面表現不一致,相比之下,儲運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稍強。在不同所有制結構的企業中,國有控股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最強,國有企業和外資及港澳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當。相比之下,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稍弱,其他組織(社團、協會等)的保護意識又低于民營企業。

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隨著企業規模的減少而逐漸減弱,營業收入在142億元以上的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意識最強,緊接著依次為營業收入在65億—142億、10億65億、3億-10億和33億以下。

(2)知識產權保護行動

我們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從地域、行業、所有制結構和規模等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西部和中部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方面的表現優于東部企業。各行業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方面的表現不一致,相比之下,建筑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行動較好。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一致,在不同所有制結構的企業中,國有控股企業開展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最多,國有企業和外資及港澳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基本相當,但都少于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又少于外資及港澳臺企業,其他組織(社團、協會等)的保護行動又遜于民營企業。

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隨著企業規模的減少而逐漸減少,營業收入在142億元以上的企業開展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最多,緊接著依次為營業收入在65億142億、10億—65億、3億-10億和33億以下,這一情況也與不同規模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情況一致。

主要結論

1 企業普遍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平運營均屬于法律規定的內容,超過七成的企業能夠正確認識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平運營的關系,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是實現公平運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約有1/5的企業擔心知識產權保護會在一定程度上妨礙、限制甚至歪曲市場競爭,影響公平運營環境。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知識產權制度自建立之時,就具有地域性的特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或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護,其他國家一般對其沒有必須給予法律保護的義務。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并不是認可并保護依外國法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更不是單純地以國際公約或地區性協定代替國內法,它是指在遵守國際公約與協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礎上,履行一個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義務,以本國國內法對于外國的知識產權提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產生是源自于18世紀英國與法國的版權立法。由于英法兩國對國內創作給予了版權的保護,在國內創作被鼓勵的同時,國外盜版大量出現。為了遏制這一現象,英法兩國紛紛確立相應的國際保護制度:法國采用了“單一國家保護制度”,英國同時也確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紀初期,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被逐漸突破,知識產權保護的雙邊協定大量涌現。這緩解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存在的本國知識產權在外國得不到有效保護和外國的知識產權在本國也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尷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確立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隊伍中,大量的知識產權雙邊協定的簽訂有力地推動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領域的第一個國際公約,開啟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保護的時代?!栋屠韫s》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經過了八次修訂,逐步完善起來,越來越適合各國共同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現在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訂的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文本。該文本共有30條,按其結構分為實質性條款、行政性條款和最終條款三部分。其中實質性條款規定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的核心部分。它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獨立原則和強制許可原則;界定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范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式樣、商標、服務商標、商店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對于工業產權做了廣義的理解,適用于工業和商業、農業和采掘業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還規定了專利包括聯盟成員國法律所承認的各種權利,如輸入專利、改良專利、增補專利等。

《巴黎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幾項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是各成員國制定和修改本國工業產權法的重要依據?!栋屠韫s》中規定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標準的初步確立和在各成員國的貫徹執行,標志著專利制度國際化和工業產權制度國際協調的初步確立,對于促進各國工業產權制度的協調統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權的國際保護領域,《伯爾尼公約》是第一個,也是處于主導地位的國際條約。《伯爾尼公約》規定了版權國際保護領域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和最低限度保護原則;詳細地規定和說明了保護的作品的范圍;明確了作者應受保護的權利,包括經濟上的權利和精神方面的權利;并將版權的保護期限按照普通版權、電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攝影作品及適用藝術品、共有作品分類為依據分別做出了明確的保護期的規定等?!恫疇柲峁s》首次確定了版權領域的國際統一保護標準,為各國合理安排國內的版權保護制度提供了基礎和依據。

《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締結和生效,標志著工業產權和版權這兩大知識產權主要領域的國際保護體系正式開始形成。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國際保護標準初步確立,此后逐漸得到發展和完善。

1987年貿總協定回合談判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訂立,標志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最終得到確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協議由序言和七個大部分組成,共73個條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長的一個協議。它確立了廣泛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當今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確定了更高的保護水平,把關貿總協定關于有形商品貨物貿易的原則和規則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并且確定了最低保護標準,要求各成員的國內立法不得低于協議的保護水平,對高于協議保護水平的國內立法不做強制性規定;確定了保護的原則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TRIPS協議與以往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規定相比還有一些區別。比如在專利的保護方面,把保護范圍拓展到了對未公開的信息,即技術秘密的保護;保護的強度也增強了,規定了對專利侵權的懲罰。在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方面,TRIPS協議只保護作品的形式,而不保護作品所傳達的思想;只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而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將版權的保護范圍拓展到計算機程序,要求必須把計算機程序作為《伯爾尼公約》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在商標的保護方面,把對商標的保護范圍拓展到了對馳名商標和原產地的保護,而且對保護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協議的通過標志著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新的國際標準已經正式確立。

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迅速發展。以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斷日臻完善。與此同時,中國還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性組織,逐漸將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與世界要求接軌。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界在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總結上也取得了豐碩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司法、執法、行政諸多方面取得的成績也是舉世矚目的??梢哉f,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是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結合了我國的實際,又注意到同有關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一致,與我國的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基本同步,實施的效果是很明顯的。

但是,相對于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國際保護,才剛剛起步,無論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還是在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面,都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在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必須結合我國參與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存在的問題,提出適合我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戰略,切實提高我國企業參與對外貿易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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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v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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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從世界經濟上角度來看,在中國市場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已經成為了世界關注的重要問題。對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我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 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 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v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 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 世紀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 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 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高新技術;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

1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內涵和特點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是關于計算機、信息技術、航天、生物、海洋科學等前沿科學技術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其權利人都有權將其權利客體作為交易標的進行轉讓、買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請求司法救助,獲取損害賠償。高新技術知識產權還具有以下三方面特點。

1.1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和保護范圍特殊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人類最尖端的技術,具有關鍵性作用。高新技術是以計算機、信息技術為核心,并涉及生物、新材料、自動化、航天、海洋科學等前沿科學技術,是人類最尖端的技術,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廣泛,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工作涉及專利、版權、商標、商業秘密乃至合同問題,因此需要多方面協作才能取得成效。

1.2 高新技術的開發途徑和應用成效特殊

高新技術開發比較復雜,往往是高新技術產業、高校和科研機構、政府等多方聯合開發;高新技術的應用成效顯著,高產出,高回報率,企業可獲得高額利潤;高新技術投資高,成效大,是企業發展的核心。因此,保護好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國際市場取勝的法寶。

1.3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和訴訟管轄特殊

高新技術更新速度快,周期短,其保護期限特殊,不同于一般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商標權、著作權、發明專利等的具體保護期限,但是高新技術發展迅速,周期較短,一項高新技術可能在短時間內就會被淘汰。因此,對于一項高新技術發明專利來說,20年保護期的現實意義是有限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訴訟管轄也不同于傳統產業知識產權的管轄,由于涉及到最前沿的科技知識,需要專業更強、素質更高的法院來管轄,一般需要指定的中級法院或中級以上的法院來管轄。

2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盡管發展較快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因起步較晚,發展還不夠充分,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很多問題。

2.1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問題的宏觀審視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許多問題,從宏觀視角看,問題主要表現在:①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落后于國際知識產權的發展。從國際形勢看,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落后,跟不上發達國家的潮流。入世后,我國企業面臨嚴峻的知識產權考驗,出口產品不斷遭受外國知識產權的阻擊。經常陷入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之中,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損失。②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體制不健全。從我國知識產權管理的總體發展狀況看,知識產權法體系貧弱,未形成嚴密的體系;法制不健全。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有缺陷;體制不配套,沒有健全的管理體制和完善的保護體制等等。

2.2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問題的微觀透析

從高新技術企業內部來看,①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落后,保護意識淡薄。很多高新技術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落后,重視科技創新及創新成果,不重視專利保護,有了科技創新成果不及時申請專利。企業經營者保護意識差,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重視不夠,不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常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陷入繁雜的糾紛中,耗費人力物力;不重視保護本企業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淡薄,以致創新成果被他人搶先申請專利、注冊商標,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②高新技術企業缺少專門的管理機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健全。知識產權發達的國家都有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高新技術企業都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如美國的IBM、日本的三菱公司都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發揮了關鍵作用。而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知識產權評估制度、保密制度、成果歸檔制度、員工激勵制度、知識產權文獻檢索和利用制度等處于缺失或松散狀況;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即使有,專業水平也不高,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素質低,以致造成知識產權在企業中沒起到核心作用,甚至抑制了企業發展。

3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

3.1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宏觀對策

3.1.1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增強全社會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正確的觀念、意識是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首先,各級政府要積極聯合媒體,通過舉辦大型宣傳活動,召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新聞會,組織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及學術交流,使企事業單位人員和社會大眾了解國際國內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動態。其次,我國應將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計劃,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宣傳教育,使相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大眾掌握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懂得國際運行規則,并熟悉國際上典型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訴訟案例。

3.1.2 構建知識產權法體系,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要做好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最根本的是使知識產權法體系化,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從整體上給知識產權以系統的法律保障。①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我國相關機關應根據知識產權侵權和司法保護的特點,制定并完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法制完備,有法可依,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法律保障。②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相應的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制度是由概念系統、規則體系、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共同構成的。知識產權制度是由相關法律法規的概念系統、規則系統以及實施、執行這些法律法規的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共同構成的。因此,建立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相應的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才能更好的保護好高新技術知識產權。

3.1.3 政府要發揮政府職能,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支持和引導作用政府要做好服務工作,積極引導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政府要向企業提供服務,協助企業解決在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重點要指導企業建立、完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培養專業的知識產權人才,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建立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維權熱線及網絡服務平臺,幫助企業妥善處理國際知識產

權糾紛,減少經濟損失,維護企業利益。

3.1.4 加強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建設建立高效的執法協調機制,創建舉報投訴網絡平臺,完善、規范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功能等。在充分發揮現有知識產權專項舉報投訴機制作用的同時,進一步完善、規范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舉報投訴電話和互聯網舉報投訴窗口。政府采取具體措施,增加投入,擴大服務功能,使之成為舉報投訴、宣傳教育、咨詢服務為一體的,溝通權利人、企業和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維權工作平臺。

3.1.5 統一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我國應積極參與制定國際知識產權的運行規則。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在世界各國越來越受到重視,發展迅速,但是各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政策、措施差異較大,標準不一,導致知識產權糾紛復雜。為了保證知識產權的公平、公正性,減少紛爭,確保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有必要統一標準,制定一套全球統一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法律。現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游戲規則主要是由發達國家制定的,我們必須在積極參與和深入了解的基礎上參與到游戲規則的制定中去,否則我們也就只有靠邊站。

3.1.6 政府要加大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加強道德約束 各級政府要通過報紙、學校、網絡、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知識及其保護,使人們充分認識、了解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及其保護的重要性,并將這種認識逐步內化為人們的內心準則,強化為道德輿論,形成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恥、保護知識產權為榮的社會氛圍。從而從道德層面形成人人尊重、保護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和諧的、健康的社會大環境。

3.2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微觀策略

從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的角度來講,企業應制定并實施適合自身發展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策略,保護本企業的科技創新成果,爭取市場主動權,為國家、企業謀利。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實施以下微觀策略。

3.2.1 依法治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要提高法制意識,堅持依法治理企業,運用法律和制度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建立合理有效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對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具有重要作用。廣義地講,公司治理結構是關于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其所有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包括企業與所有相關利益集團(例如雇員顧客供貨商所在社區等等統稱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這種制度安排決定企業為誰服務由誰控制風險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團之間分配等一系列問題這種制度安排的合理與否是企業績效最重要的決定因素之一。由此可見,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只有這樣才能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制度的框架和法律之下,減少個人因素,如能力信息不對稱甚至個人私利而做出有損企業知識產權的事來。

3.2.2 科學管理,設立專門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加強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建立和完善企業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的組織體系,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明確其職能,其職能包括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研究制定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戰略、處理企業內外知識產權業務、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經營管理、保護和教育培訓等方面。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基本工作任務是通過科學的管理,鼓勵和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有效利用和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為企業技術、知識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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