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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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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請示》(冀土監字[1993]66號)、《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19條的請示》(冀土監字[1993]67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鎮國有土地建住宅的,該城關鎮政府可否實施行政處罰的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钡谖迨l還規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同意你們的理解,即土地作為不動產,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行使管轄,對非法占用國有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問題,請見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1993]國土函字第146號)

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一、獨用成套職工住宅租金調整辦法

    (一)本辦法實施前的原承租戶,標準租金調整辦法為: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二)本辦法實施后的新承租戶標準租金計算辦法: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級相對應的地段分值按規定的提租幅度具體調整如下:

    甲級地段由0.02880元調至0.03600元:乙級地段由0.02595元調至0.03244元,乙級地段部分區域(范圍詳見附件)由0.02595元調至0.02984元;丙級地段由0.02295元調至0.02639元:丁級地段由0.01980元調至0.02277元:戊級地段由0.01695元調至0.01949元。

    標準租金計算公式: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2000年月標準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條件分×每戶房屋使用面積之和+天井或平臺月租金

    二、獨用成套公寓租金調整辦法: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計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超標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計角去分。

    四、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及其控制標準的計算確定

    (一)整幢獨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獨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且已出售過的,其住房建筑面積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計算。

    (二)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積按《上海市住宅建設債券發行和認購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

    (三)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該承租戶可用人均建筑面積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計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職級人員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予以計算(技術職稱按相應的行政職務掛靠)。凡承租戶家庭人員中有在職或離退休中小學教師的,該承租戶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積。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購高層公有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關于實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字第〔1996〕963號)文第五條規定執行。

    五、計算超標租金住房的范圍

    計算超標租金的范圍為:成套獨用和非成套獨用的公寓、花園住宅、職工住宅、新式里弄類型的住房。舊里和舊里以下類型的住房不計超標租金。

    六、超標租金的計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戶承租一處住房,按上述規定計算超標租金,具體計算公式見表二;承租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合并計算超標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別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購另一處公有住房的。

    (二)超標租金計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處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作為超標租金的計算單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向另一管房單位發出《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見表八)后,接受聯系單的管房單位應按聯系單上的內容予以填寫,并回復對方管房單位。

    七、租金暫不調整的公有住房范圍

    (一)花園住宅,新里,舊里,簡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獨用的公寓,非獨用成套的職工住宅,衛生間與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調整:

    1.產權人不同意出售的獨用成套公寓住房、職工住宅;

    2.因住房產權被抵押,產權人無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規劃、臨水、臨電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住房,需補辦征地手續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規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職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標準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計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員各種年經濟收入的總和÷12

    (二)個人和家庭成員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實施〈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的若干規定》(滬民救發〔1997〕第8號)第九條為依據。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處屬公有住房,另一處屬已購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應合并計算。具體操作通過《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解決。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由民政部門確定并,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必須經民政部門確認并領取民政補助。

    十、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賃的住房租金減免計算辦法

    租金減免計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轉租期間,不得享受租金減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戶提租減免后的應交租金不得低于調整前的實付租金。

    十三、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申請租金減免的,須由承租人持戶口簿向住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領取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填妥交有關部門審核后,由住房管理單位核定減免金額。具體申請、審批手續見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強公有住房租金調整的政策宣傳

    各管房單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統公有住房)在調整公有住房租金時,應參加市或區(縣)房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業務培訓。按戶發放由市房改部門編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宣傳提綱》。

    十五、加強租金的信息管理

    為規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單位應使用全市統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計算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減少租金計算的差錯率。

    各管房單位應按要求填報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情況匯總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區(縣)的房改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一: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市政府印《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滬府發〔1999〕38號),現制定本辦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一)租金的調整

    1.甲、乙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25%。

    2.丙、丁、戊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乙級地段部分區域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衛生間或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職工住宅,維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標的租金增收

    對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積超過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規定的控制標準(以下簡稱面積控制標準)的承租戶,在2000年月標準租金基礎上,采取超標增收租金辦法,超標增收租金計算公式為:

    月超標增收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 承租戶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控制標準

                                      ----------------

                                               承租戶建筑面積

    二、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后的減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標準租金支出超過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請減免。

    住房建筑面積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標增收租金不予減免。

    2.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離休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本人戶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減免。

    3.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4.民政部門確認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三、具體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時,要做好宣傳工作,由住房管理單位對承租戶按戶發放《宣傳提綱》。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戶均應按本辦法繳納租金。承租人逾期繳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單位應記錄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從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下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從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凡未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4.住房管理單位應切實保證將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維修,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租金使用的監督。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公共利益 概括式 列舉式 私權神圣 程序正義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A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環境、法律制度、土地范圍和潛力息息相關。就目前來看,主要有兩種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

(一)列舉式。

列舉式的立法模式是法律詳細列舉出所有屬于公共利益的種類,即公共利益法定。它的基本精神是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即不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只能由法律規定,政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創設,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列舉式模式。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是列舉式立法模式的代表,但二者也有一定的區別。日本在有關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中列舉了35種公共利益,而幾乎每一種公共利益又再有一部單獨的法律詳細進行規定,這樣法律就將公共利益全部窮盡;而我國臺灣地區在土地法中列舉了12種可以發起土地征收征用的條件,但并沒有像日本那樣將公共利益全部窮盡,給予了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列舉式的立法模式便于在實踐中操作,但這種立法模式無法窮盡所有公共利益,必然導致實際生活中對于公共利益界定的僵化和死板,一定程度上還會阻礙城市建設的發展。

(二)概括式。

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是指法律并不對公共利益的外延和內涵加以限制,而是僅原則性的規定出于公共利益即可發起土地征收征用權。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這種開放式的立法模式為政府預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所以如何保障公權力不被濫用是這種模式立足的關鍵。各國主要采取了兩種方式來限制公權力的濫用:一是利用議會法律來規定何謂公共利益,如澳大利亞規定,“公共利益”是指議會有權力制定法律來限定的與國家土地有關意圖的任何目的。二是通過法院判例來確定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美國先后通過判例確立了實質準征收限制原則、管制準征收限制原則、非管制而生的準征收限制原則。除此之外,美國許多法院通過判例將公共利益的概念擴大化,采用了準公共利益用途的概念,如貧民窟的改造,高速公路、停車場、加油站、酒店的修建。

二、我國現行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我國現行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的進步意義。

自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到1995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1998年《土地管理法》,再到2001年6月修改后的拆遷條例公布并沿用至2011年的1月,這些涉及拆遷補償的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部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規定或解釋,公共利益的概念就這樣在我國法律中一直缺失。我國公共利益的立法缺失直接導致了拆遷過程中的諸多公權力濫用,私權利受損現象,甚至使廣大人民群眾對于“拆遷”一詞避之不及。

2011年1月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后簡稱《條例》)第一次對公共利益給與了明確的界定,通過列舉式的立法模式劃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圍,為我國政府在征收過程中的行為起到了指引作用,極大地限制了公權力,對于維護私權神圣,保障多數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具體看來,《條例》第八、九條是對公共利益界定最為直接性的規定,從條例第八條可以看出,我國已經明確將國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列為公共利益,從而確立了以上項目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完全擺脫了由政府隨意創設公共利益名目進行征收征用的行政手段,所以,從限制公權,保障私權,防止權力尋租以及保障民生的角度來講,《條例》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我國現行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的弊端分析。

《條例》的公布實施很大程度的緩解了我國當前行政權力過多干預私權的局面,但是從立法目的本身,以及城市經濟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條例》對于公共利益的規定并不完善,有些地方需要改善。

1、就《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來說,個人認為與我國當前的公共利益立法目的不相符合。第八條著重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公共利益,卻在第六項規定里加入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字眼。其實這本身并不影響列舉式立法模式的構建,只是其他采用此方法的國家或地區,如前面提到的臺灣,對于這一兜底性規定都有較為詳細的程序性規定,而《條例》僅通過第九條的一個補充規定,即要求通過廣泛征求社會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就可以設定公共利益,實際上還是為政府行使公權力開了一展綠燈。所以就此處的規定來說,與我國目前致力于打造的公共利益列舉式立法模式不相符合,更不符合程序優先的立法原則。

2、《條例》對于市政公用和舊城區改造這兩個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甚清楚。

(1)對于市政公用的界定。

市政公用的范圍界定不同于諸如科、教、文、衛等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它的界定既關系到城市外觀面貌,又關系到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就市政公用的一個熱點問題來說,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是否屬于市政公用的范疇呢?政府機關建多大的辦公用房屬于市政公用呢?如果對市政公用的界定不清,那么此項問題就可能成為一個法律漏洞,即凡是建政府辦公用房都屬于市政公用,只要是建政府辦公用房,那么老百姓就必須接受土地征收。事實上,我國各地機關違規建設辦公用房頻繁發生。如其中反應出來的政府違規修建辦公用房的問題,是市政公用這一公共利益界定應該解決的問題,而《條例》卻遺漏了。

(2)對于舊城區改建的界定。

《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由此將舊城區改建納入公共利益范疇。但是隨之產生的問題是,怎樣才能啟用這一條款,何謂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而且最重要的是,舊房并不是危房,舊房只要不妨礙他人的基本生存權,那么是否改建政府是無權進行處分的。可是《條例》此處用一句籠統的話概括而過,忽視了其背后的一些政府操作空間。所以,在沒有舊城區改建標準的前提下,政府完全有空間以改建舊危房的名義進行權力尋租,從而損害公眾的利益。

三、我國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的未來展望:保持立法的社會適應性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依靠其與社會的高度適應性,公共利益的界定作為立法的一個部分,也離不開和社會的緊密聯系,而且,公共利益作為連接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紐帶,對其界定必須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的立法發展與社會的聯系就顯得更加密切。

(一)列舉式立法模式是現階段最適合我國社會發展的界定模式。

2011年《條例》頒布施行前,我國對于公共利益還未有過明確的界定。《條例》作為我國第一次界定公共利益的立法創舉,其采用的列舉式模式本身就是分析近二十年我國征收征用現狀的產物。近二十年來,由于欠缺對公共利益的準確認識,政府可以任意創設公共利益而啟動征收征用程序,可以輕易進行權力尋租,由此受損的只能是私權,因而我國的征收征用制度一時廣遭社會詬病,甚至很多外國的不法分子也利用這一法律漏洞大肆抨擊我國人權問題。所以《條例》界定公共利益的首要目的是要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條例》雖然沒有將公權力完全限制,但其本身所彰顯的立法精神以及用列舉的方法規定公共利益,已經是一個極大的進步,在現階段非常有利于緩解由于近二十年來征收征用的制度缺失所造成的社會矛盾,也向社會傳達了一個基本的市民社會理念――私權神圣,公權力不得以任何非法理由進行侵犯。

(二)概括式立法模式是我國公共利益界定立法發展的必由之路。

列舉式模式雖然符合現階段我國社會的基本情況,但是由于其難以將公共利益全部窮盡,而公共利益本身又是不能窮盡的先天缺陷,注定是不能長存的。相比之下,概括式模式對公共利益沒有一個概念上的限制,只要是啟動征收征用權力的國家機關認為其行為符合公共利益,即可認定其為公共利益。社會的發展是多元化的,公共利益的概念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遷必然發生變化,如果一直采用列舉式模式,勢必不能及時將新出現的公共利益納入法律的規定之中,這樣將阻礙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所以,列舉式模式在我國的存在的目的主要是針對現階段公權力權限過大的背景,一旦公權力得到很好的限制,私權神圣的觀念進一步深入人心,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應運而生,那么采納概括式立法模式就勢在必行了。

(三)追求程序正義是我國公共利益立法不斷進步的助推器。

從國外立法來看,不論是采用列舉式立法模式的國家,還是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的國家,其都有大量程序性法規配套而行,如此一來,既保障法律的靈活性,又使公平正義得到了極大的體現。而我國歷來不重視程序法的重大意義,包括2011年《條例》的頒布,當中也缺乏許多應有的程序性規定,而如果我們要過渡到概括式立法模式,程序法的大量頒布實施更是不可或缺,因為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幾乎賦予了公權力啟動征收征用程序全部的自由裁量權,如果我們不通過程序性法律來限制,那與我們近二十年來年立法上走的彎路有何區別呢?

所以我們從現在開始就要著手對程序性法律進行制定,一是可以彌補現階段《條例》的少量空白點,二是可以為將來我國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由列舉式轉變為概括式打下堅實的基礎,最后一旦概括式模式在我國成功實施,那么一套完備的程序法將成為概括式立法模式在我國生存發展的根基。

(作者:徐川淇,西南政法大學2010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學,土地法;王荷柳,西南政法大學2011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葉延,西南大學法學院2010級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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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蕊.論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與相關民事權利的保護.貴州大學學報,2005(3)

[5]聶嬰智.公共利益解讀及國際借鑒.法學雜志,2009(3)

[6]妮.淺論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法制與社會,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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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失地農民 國內外權益保障 土地權益

我國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現狀

土地征用制度不明確。首先,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甚相同,矛盾重重,導致土地征收范圍過于寬泛?!稇椃ā返谑畻l規定:國家的土地征收行為,必須以公共利益的正當性以及征收行為的公共目的性才能成立。而《土地管理法》并不排除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對土地進行征收。其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先依法申請將農村集體土地征為國有”的規定。這些立法上的紕漏無形中為某些利益群體創造了可以施展并且逃避法律責任的空間。此外,當前我國還缺乏界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糾紛的專門裁判機構。一般是由政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非公共利益進行土地征收,同時,法律又賦予政府對土地征收行為是否合乎公共利益的裁判權。政府身兼二職,先行體制又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某種程度上會影響到對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土地補償機制不合理。土地征收補償機制關系到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仍依據2004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設定的補償標準,補償費用明顯偏低。近年來經濟發展,物價急劇上漲,土地市場價格也是一翻再翻,況且低標準的補償費用落實到失地農民的手里也是難之又難,致使失地農民權益受損。此外,土地補償方式的單一化,某種程度上也威脅到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的規定。然而農村集體是個抽象意義的概念,是一個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是一個虛置的權利主體。①欲對其科學界定絕非易事,其外延非常寬泛,大可以指鄉和鎮,小亦可以指村和村民小組。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和產權關系不明確,也影響到法律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健全與否直接關系到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順利進展及土地征收結果的公正性。我國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備,其亦未對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涉及主體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這些無疑影響到土地征收程序的規范化和公正性,侵犯了失地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此外,我國被征地農民的救濟機制不健全,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欠缺。受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突顯出二元性。我國有關城市社會保障的立法已經出臺且相對成熟,農村社會保障卻尚未進入立法階段,法律基礎欠缺。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通過出臺效力較低的規章、條例對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方面規定,其并不能全面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我國也尚未設立有關失地農民的法律援助制度,同時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涵蓋面也遠低于城市。

國外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經驗

土地征用制度明確。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相對明確的土地征用制度。美國規定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其所有的公共利益評判都由司法機關根據必須的要價調價進行最終判定,進而確定利益的公、私性質,進而建立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據。②日本《土地征用法》中有“征用土地必須從公共利益出發,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依據《城市規劃法》、《河川法》、《港灣法》進行的公路、防洪設施和港灣建設等”的規定,其公共利益界定較明確、具體,操作性較強。我國臺灣地區突破了為公共目的征收土地的局面,其規定征收土地只要能達到公共利益需要即可。

土地補償機制合理。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大多建立了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美國憲法明確規定:“非有合理補償,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美國土地征用補償的計算標準是土地被征用前的市場價格,它既補償被征土地的現有價值,也補償土地可預期的未來價值,而且還補償因征地導致的相鄰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的損失等,充分考慮并且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權益。日本通過制定相當補償的標準進行土地補償,其土地補償費用的確定主要考慮征用損失賠償、通損賠償、離職者賠償和事業損失賠償和少數殘存者賠償等方面。③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土地補償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于《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國民住宅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中。臺灣的征地補償費主要由地價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和土地改良費用等組成。此外,臺灣的地方自治法規對土地補償也作出了規定。

土地產權制度明晰。西方發達國家在土地征收方面多數具有比較明晰的產權關系,有比較明確的權利主體和客體。作為被征土地一方的農民享有法律賦予的相關權利,同時也承擔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在奉行土地私有制的美國,其《聯邦土地管理法》嚴格規定作為征地雙方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有效避免了土地征收過程的部分侵權行為。英國實行土地私有制,作為其土地征用依據的《強制收購土地法》明確規定征地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且盡可能使其在法定的框架范圍內實施。

土地征收程序完善。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比較完備的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如日本《土地征用法》,韓國《土地征用法》、《土地征用法施行令》和《土地征用法施行規則》等。這些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對土地征收程序都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強。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征收程序既包括征地申請、審查、批準、征地公告,還包括被征地人如何參與征地過程中的程序、發生爭議時的申訴和仲裁程序以及最后如何進行征地補償的程序等。④

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發達。在社會保障方面,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美國設立了專項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同時對失地農民輔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并且注重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了失地農民再就業能力。日本政府在已建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礎上,加大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力度,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為失地農民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同時也注重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和培訓。韓國已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框架內,通過“基礎生活保障制度”幫助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失地農民,同時對失地農民普及科學知識和實行金融政策方面的優惠,努力構建失地農民的安置基地。我國臺灣地區設有專門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其通過分散化轉移的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促使失地農民向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散轉移。同時還規定失地農民享有農用地轉非的公共用地和由土地交易帶來的土地增值的收益。⑤

我國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策略構想

建立合理土地補償機制。合理的土地補償機制關系到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方面,我們要科學確定土地補償標準與計算方法,提高土地補償費用?,F今因土地糾紛引發的上訪案件約占全國各類案件的41%,征地補償問題頻頻成為焦點。雖然我國《土地管理法》已對征地補償標準作出了相應提高,但仍不能有效應對日新月異的形勢。因此,征地補償的項目都應當與時俱進,適時調整,整體上提高征地補償水平。⑥另一方面,土地補償方式也要實現多元化發展。我們可以結合失地農民的不同需求,采取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方式。

完善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當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缺失,大量失地農民正當的社會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鑒于此,我們可以著重從以下方面考慮:首先,基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尚未立法,我們必須盡快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失地農民在醫療、養老、住房和生活方面的權益;其次,現行《土地管理法》修訂過程中應明確規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從法律上保障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第三,明確政府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中承擔的綜合責任,主要包括宏觀調控責任、一部分財政責任以及監管和實施責任等;⑦最后,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實踐中可由政府、征地主體、農村集體和失地農民個人按比例合理分擔,共同出資。

綜上所述,當前形勢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有迫切的需要,我國應立足國情,充分借鑒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不斷明確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明晰土地產權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建立合理的土地補償機制、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陳垚:“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湖北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②⑥李韶杰,鐘筱紅:“失地農民權益保護對策與構想”,《人民論壇》,2011年第9期。

③賴武梨:《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08年碩士論文。

④徐素芹:“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護問題研究”,《社科縱橫》,2010年第8期。

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為加快全區“城中村”開發改造步伐,拉大城市發展空間,發揮土地資源優勢,推進商貿業發展,提高城區群眾生活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人民路沿線生產企業搬遷問題的通知》(咸政發[]9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加快我區“城中村”開發改造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基本思路

指導思想:搶抓發展機遇,立足實際,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加大城市開發力度,外引內聯,因地制宜,典型引路,全民動員,整體推進城中村開發改革步伐。

基本思路:實行一個街道辦事處改造轄區一個“城中村”。各辦事處組織領導并負責實施。以商貿、商住開發為主,加快項目包裝,加大招商引資,先期啟動,在取得經驗后,12個“城中村”開發改造全面鋪開。

二、實施辦法

1、組織機構。為加快對“城中村”開發改造的領導,協調解決開發改造中遇到的問題,確?!俺侵写濉遍_發改造的順利實施,區政府決定成立“城中村”開發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建設局,辦公室主任友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區建設局副局長擔任,統一協調指導全區“城中村”開發改造工作。各街道辦事處也要相應成立“城中村”開發改造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區域城中村開發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各“城中村”兩委會為本村開發改造項目的法人,具體組織項目的招商、開發改建工作。

2、前期工作。由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各“城中村”開發改造規劃、方向和實施方案??偟囊笫浅鞘兄行膮^“城中村”,尤其沿城市主要干道兩側的“城中村”沿路必須規劃以商貿、娛樂、寫字、辦公為主的高層或多層建筑物,其他剩余土地可安排住宅等建設。

3、開發方式

(1)通過招商引資,吸引客商開發改造“城中村”。凡無力自行開發改造的“城中村”,所在街道辦事處和村組要立足各村實際,盡快組織包裝“城中村”改造項目,加大項目的推介、招商,千方百計吸引客商開發改造“城中村”。

(2)鼓勵“城中村”自行開發改造“城中村”。凡經濟實力較強,群眾基礎較好的村,所在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他們自行開發,并在開發中給予政策指導,協調和服務。

(3)通過股份合作等形式開發改造“城中村”。各街道辦事處要充分挖掘各“城中村”的區位、資源優勢,以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土地抵押等方案吸納社會閑散資金,形成全民參與“城中村”開發改造新路子。

三、主要措施

1、政策扶持。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發展計劃局、招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全力指導各街道辦事處用足用活市、區政府有關城建開發的優惠政策,并盡快對群眾自籌資金、自行開發改造的“城中村”項目和由開發商投資,整體開發改造“城中村”項目按不同情況,結合市政府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研究制定更加優惠、統一的專項政策。

2、狠抓落實。各街道辦事處都要把城中村開發改造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確保年內至少完成一個“城中村”的開發改造任務。區考核辦要把各辦事處年內各開發改造一個城中村工作列入年辦事處目標責任制考核。

3、加大宣傳。各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做好《城市規劃法》、《土地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把政策提前交給群眾,轉變群眾思想觀念,提高群眾城市化意識,使群眾積極參與“城中村”開發改造,成為城市的建設者和受益者,區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城中村”開發改造重大意義宣傳,讓社會各界了解、支持“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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