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方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取得新進展
三大省級綜合配套改革扎實推進。杭州市圍繞“三個率先”,在建立創業創新金融人才支撐體制、探索消費券拉動消費模式、構建“五房并舉”住房保障體系、創新“三位一體”社區管理體制、建立投資審批服務代辦制、開展市級機關職務消費制度改革、建立政府民主決策和陽光運行機制等方面創新突破。嘉興、義烏市圍繞統籌城鄉發展,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為核心,重點在“兩分兩換”、生產生活用房分離等宅基地換房改革試點方面加快探索,聯動推進規劃建設、公共服務等城鄉一體化體制改革。溫州、臺州市圍繞民營經濟創新發展,在放寬市場準入、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加強金融土地要素保障、搭建共性技術創新服務平臺、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改革等方面取得突破。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全面啟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開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決定,明確各設區市及義烏市11個方面的試點主題,建立省、市、專家三方聯動機制,加快試點方案的編制。各市現已擬定方案初稿,正在全面征求意見。寧波、舟山的試點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正在抓緊上報。國家發改委已同意將試點作為其聯系點。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申報取得重大進展。義烏的改革試點引起了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總理、、王歧山副總理就義烏的試點問題作出重要批示,國家發改委在征求有關部委意見后,已于去年11月1日向國務院辦公廳上報同意在浙江省開展“中國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相關部委領導多次赴義烏專題調研,省市聯動的試點方案編制工作正在積極推進。
二、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體制改革推出新舉措
減輕企業負擔的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通過實施增值稅、出口退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制調整改革,通過取消、暫停、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率等體制改革,共計為企業減負1420億元,大幅度減輕了企業負擔。
幫扶企業發展的機制不斷完善。加大工業、服務業、農業、科技、環保等專項資金整合力度,發揮財政資金的整體效能,省財政安排3.5億元外貿發展資金鼓勵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安排5億元專項資金用于企業技術創新改造,安排9000萬元用于小企業貸款和農業貸款風險補償,促進企業投入和市場拓展的機制進一步健全。深入開展以“服務企業、服務基層”為主題的“雙服務”專項行動,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一點、銀行承擔一點、存量盤活一點”的困難企業債務風險化解機制,幫扶企業脫困的機制加快形成。
三、促進經濟轉型升級體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產業轉型升級的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制定出臺11個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規劃,開展21個塊狀經濟向現代產業集群轉型提升試點,在12個省級以上開發區開展整合提升試點。積極推進工商用電同價改革,出臺鼓勵國際服務外包的政策意見,加快服務業集聚區建設,開展千家企業主輔分離改革試點,服務業成為支撐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自主創新引導機制加快完善。制定出臺高新技術促進條例、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等一系列促進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建立區域自主創新能力評價制度。新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3家和國家級工程實驗室2家,新引進大院名校共建創新載體70家,吉利集團、中控科技等5家企業被列為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全面啟動臨安青山湖省級科研創新基地建設,區域創新基礎條件不斷改善。
有利于企業并購的體制機制加快建立。出臺促進企業并購的激勵政策,杭鋼集團成功引進寶鋼集團重組寧波鋼鐵,能源集團合并重組水利水電集團,省建設投資集團完成產權多元化改革,新杰克、吉利等10多家民營企業積極實施海外并購。溫州市的泵閥、汽摩配等行業,以龍頭企業為主體,整合重組100多家行業相關企業,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臺州市今年完成飛躍、善好酒業等24家重點骨干企業的產權重構。
促進節能減排的體制加快形成。全面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25個縣(市、區)實質性開展了排污權交易,共347筆,涉及交易金額1.57億元。建立高耗能產業淘汰機制,淘汰改造工業鍋爐1500臺,關停并網小火電機組14臺,關停粘土磚瓦窯121座。建立跨行政區域交接段面水質目標考核制度。制定循環經濟試點省實施方案和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加快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
四、地方金融創新取得新進展
加快金融業開放和組織創新。全省新設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7家,“浙商保險”成為首家總部設在浙江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杭州銀行、寧波銀行、浙江泰隆等7家城市商業銀行實現了跨區域經營,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地設立了分支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成效顯著,88家開業營運,累計放貸465億元。村鎮銀行試點積極推進,已有8家開業運行,注冊資本14.3億元。農村資金互助社在溫嶺、臨海、德清、縉云4縣(市)開展試點,臨海市涌泉鎮“忘不了農村資金互助社”已開業運行。
加快金融產品創新。大力推進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股權、林權、農房產權、海域使用權等質押抵押貸款試點,全省已分別放貸0.5、7、386、9、47、0.2億元。銀團貸款取得突破性發展,已組建銀團21個,貸款總額達264億元。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已發行123億元。探索了“抱團增信”、“網絡聯保”等各具特色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模式,全省中小企業貸款領先全部貸款的增長速度。海鹽等地探索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臨海市探索開展“豐收小額貸款卡”的農村小額信貸融資。
構建多層次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出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意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設立了規模5億元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規模50億元的浙商產業投資基金。杭州市設立了市縣聯動、總額7.5億元的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了規模10億元的服務業產業基金,設立了工業債權基金,政府出資,銀行放大,規模已達30億元。其他各市也在加快籌建各類基金。
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實現新突破
宅基地制度改革扎實推進。全省各地積極開展以宅基地變性、移位、復墾增量為主要形式的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嘉興市進一步完善政策制度,組建投融資主體,擴大“兩分兩換”改革試點,目前已啟動13個鎮(街)的試點,簽約換房農戶1.2萬戶,入住4321戶。試點地區有50%以上的農戶自愿選擇公寓房安置,大大提高了土地節約率,以姚莊鎮為例,公寓房戶均占地0.25畝,比原有的戶均占地1.16畝節約了78%,比聯排房戶均占地0.35畝節約了28%。
土地權屬、用途改革有序推進。義烏市選擇江東街道端頭村、北苑街道留雅村開展集體土地權屬處置改革試點,將人均少于0.2畝的剩余農用地、未利用地統一征轉為國有土地。積極開展農業用海轉為建設用海改革試點,溫州市3.3萬畝農業用海已通過海域使用論證,8345畝已轉為建設用海。加快低丘緩坡的綜合開發利用,2.97萬畝低丘緩坡轉為了耕地。
工業用地出讓方式改革積極推進。完善工業用地出讓方式,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率。義烏市5個鎮街開展了工業用地分階段出讓、出讓金分批繳付改革試點,已出讓土地26宗554畝。溫州市探索建立項目備案篩選、按合同出讓土地的新機制。長興縣開展新興產業用地優先、限制性產業不予供地的工業園區用地出讓方式改革,推進優勢產業向園區集中。
六、農村改革邁出新步伐
土地流轉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體制改革進程加快。出臺土地流轉政策,制定全國首份承包地流轉合同范本,有45個縣(市、區)、658個鄉鎮和8392個村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到去年10月末,全省土地流轉面積達611萬畝,占總承包耕地的30.9%。出臺推進農業產業組織創新、提升和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全面推進改革試點。總結仙居縣試點經驗,加快推進基層農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出臺全國首個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有170家。
政府支農資金整合和政策性農業農房保險加快推進。加大支農資金的整合力度,在農業、水利、林業、海洋漁業四部門開展了部分支農資金集中用于現代農業項目建設的整合改革。在三年試點基礎上,兩大保險全面推開,政策性農業保險新增奶牛、油菜、林木三個新險種,開展了水稻保險氣象理賠指數試點;政策性農房保險參保面已達98.6%。
中心鎮(村)培育和農村新社區建設機制建立完善。加大中心鎮培育的政策扶持力度,全省11個市和2/3的縣(市)出臺了扶持中心鎮發展的政策意見。出臺培育建設中心村的試點工作意見,選擇平湖、上虞市和蓮都區開展試點。按照“一個社區規劃、一套社區組織、一批公共設施、一攬子服務項目、一支工作隊伍”的目標要求,探索建立了農村新社區建設的制度框架,全面啟動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建成250個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和4000個村級社區服務中心。
七、就業社保制度改革取得新進展
積極推進大學畢業生就業和在校生醫療保險。省政府出臺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鼓勵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自主創業。推進以“五個一”為主要內容的就業促進行動,全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達到93.3%。制定出臺了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已有64萬名在校大學生參保,參保率達到78%。
全面啟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16周歲以上現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外人群全部納入了保障范圍,從2010年1月1日起,全省590萬符合條件的城鄉老年居民將享受不低于60元/月的基礎養老金。
全面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建立符合浙江實際、“四統四分”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逐步統一實行14%的單位繳費比例,省級調劑金上繳比例由原基金征繳額的1%提高到1.5%,加大了省級調控力度。
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出臺實施意見。制定出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了今后三年5大方面、27項具體改革任務,各市的醫改實施意見正在抓緊制定。
推進五大改革。2009年,國家和省確定的14項年度重點任務全部達標。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新農合參保率分別達到93%、80.9%、92.6%,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財政人均補助120元、108元,新農合統籌基金結余率控制在10%以內,均處于全國領先水平。出臺我省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意見,調整公布301個通用名的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確定了首批實施基本藥物制度30個試點縣(市、區)。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全省統一網上集中招標采購、統一配送。創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開工建設縣級醫院30家,鄉鎮衛生院219家,明確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務人員4萬元/年以上,農村鄉鎮衛生院人員3.5萬元/年以上,村衛生室2萬元/年的補助補償政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項目全面推進,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全部落實。嘉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方案進入論證審批階段。
九、擴權和審批制度改革推出新舉措
擴權強縣強鎮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實現從強縣擴權向擴權強縣的轉變。出臺擴權強縣政府規章,推進34個省級放權部門和11個市規范化、法制化放權,下放了義烏市618項、其他縣443項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放權事項已全部落實。杭州、寧波、溫州、紹興、嘉興五個市和義烏、溫嶺、南湖等22個縣(市、區)探索開展了擴權強鎮改革。
非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和職能整合改革全面推進。1/3的市、縣(市、區)已完成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2/3以上的縣已完成行政機關內部行政許可職能整合改革任務,寧波市探索開展了“批管分離”的體制改革,實現了審批和監管職能的分離。
啟動開展行政審批“四減少”改革。建立投資項目審批聯動機制。開展以減少審批部門、減少審批事項、減少審批環節、減少審批時間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方案制定工作,選擇在杭州、溫州、臺州、紹興四市進行審批現狀的調研剖析,初步完成“四減少”改革方案制定,為下一步推進改革打下扎實的基礎。
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取得新成效
政府機構改革加快推進。按照構建大部門體制的要求,完成省政府機構改革,進一步理順了政府職能。探索部分政府職能向行業協會(商會)轉移的改革試點,溫州市已將18項政府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商會)承擔。
[關鍵詞] 農民工 市民化 條件準入 財產稅 激勵遞增
[中圖分類號]F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6623(2012)01-0013-05
[作者簡介]鄭鑫(1980―),河北欒城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博士后,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研究方向:城市化與公共政策。
農民工市民化的核心是城市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而農民工要獲得均等化公共服務必須獲得城市戶口。取消戶籍制度固然能迅速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但這并不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葉建亮,2006)。現階段,幾乎所有城市政府選擇了條件準入式的城市戶籍改革途徑,為滿足相應條件的外來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城市公共服務。
一、條件準入式
農民工市民化的相關研究
1997年國務院批轉的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提出了農民工獲得城鎮戶籍的準入條件:務工和興辦二三產業,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商品房或擁有合法自建住房,放棄農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2000年之后,許多城市廢除“農轉非”指標限制,城市政府幾乎完全控制了戶口的管理,城市政府對農民獲得城市戶籍,設定的準入條件主要是:放棄承包地或宅基地、具有穩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較高的學歷以及一定數量的投資等。
蔡(2010)認為農村宅基地置換提供的建設用地指標以及勞動力供求關系的變化,使農民工市民化對城市政府更具激勵相容性。建設用地指標置換的地域化使城市政府對跨省農民工的市民化缺乏激勵,申兵(2011)提出跨省建設用地指標與外來人口掛鉤的解決途徑。陶然等(2011)認為,農民市民化過程中,征收農民耕地實質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而以宅基地換建設用地指標則涉及土地發展權問題。他們提出對于城郊農民,在實現其土地發展權和財產權基礎上,征收土地增值稅和房產稅,解決農民工市民化的住房供給和公共服務的財政來源;對遠郊農民,則要求他們進城后放棄承包地,以實現其他農民的規模經營,同時宅基地整理的建筑用地指標在更大的市場中交易,實現建設用地指標的最優配置。對于獲取城市戶籍需要滿足學歷、收入、買房以及投資額的要求,對農民工來說進城“門檻”太高(蔡,2010),戶籍改革雖然實現了的“有序漸進”,但是“以人為本”卻沒有了。
已有的研究集中在如何降低、調整農民工市民化的條件,而忽視了準入條件背后的城市政府相應的經濟約束。本文把城市政府看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體,通過分析現行財政體制下城市政府的收入來源和支出結構,理清城市政府制訂準入條件背后的經濟動因,從財政體制改革的角度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新的思路。
二、條件準入背后的地方財政利益機制
(一)財政體制與地方公共服務的理論分析
財政體制規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政收支的范圍、職責與權限,對地方政府起到激勵和約束作用。城市政府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財政體制對城市政府收入與支出的界定決定了城市政府的行為選擇。城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產生財政支出,城市政府從轄區獲得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城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約束,財政支出的目的是財政收入最大化。城市政府通過滿足轄區居民的公共需要,同時能夠獲得財政收入的最大化,那么這樣的財政體制就起到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城市增加居民,一方面增加城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支出,同時也能增加城市政府的收入,城市政府對新增居民的態度取決于居民對城市政府財政收入與支出產生的影響。增加居民引起財政的邊際收入大于邊際支出,城市政府對遷入居民持歡迎態度,相反則持排斥態度。居民也在做著同樣的選擇,決策的依據是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務和需要支付的成本。居民遷入的邊際效用水平超過了居民的意愿支付,居民會選擇遷入,否則居民選擇遷出。城市間的競爭使城市政府有效提供滿足居民偏好的公共服務,居民間的競爭使居民顯示自己的偏好和意愿支付。蒂伯特(Tiebout,1954)提出一個地方政府有效提供地方公共服務的“用腳投票”模型,居民通過遷移反映自己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偏好,實現城市公共服務的均衡。
財政體制規定了城市政府如何獲取財政收入,同時也規定了居民如何對公共服務進行支付,不同的財政體制將產生城市政府、居民不同的成本和收益模式。城市政府采取“條件準入”的城市公共服務供給政策,符合在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約束下城市政府的收益最大化原則。
(二)條件準入與地方財政減支
1994年我國建立分稅制財政體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事權和財權進行了基本劃分,中央政府負責提供國防、外交、科學研究以及武裝警察等公共服務,地方政府負責提供公共安全、教育、醫療以及社會保障和救濟等公共服務。隨著我國公共服務體系的完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越來越多,覆蓋范圍越來越廣。從分稅制開始,農民工市民化所需要公共服務的財政支出幾乎完全由地方政府負擔。
章錚等(2009)測算農民工夫妻進城的成本,發現阻礙農民工進城的障礙主要是住房、孩子教育和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陶然(2011)通過分析城市各種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認為城市的社會救助服務、補貼性住房安排以及子女就學機會是最具排他性的三項公共服務。從1999~2009年地方財政支出的比例看,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占地方財政總支出超過了30%,其中教育支出占的比例最高,2009年地方財政還增加了保障性住房支出。
通過計算2008年浙江省79個縣、縣級市和區的相關數據(剔除了開發區),我們發現教育、社保和醫療在縣(市、區)的地方總支出中所占比例最低為20.7%(岱山縣),最高則達到49.2%(樂清市),其中教育支出所占的比重也是最高的(見圖1)。
公共品具有“非競爭”和“非排他”的特征,使得增加公共品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或極低,排除特定消費者的成本很高或不可行。我國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不能完全達到公共品所要求的“非競爭”和“非排他”特征。公共安全服務的競爭性弱,同時排他的成本也較高昂;養老保障的競爭性強,增加一個需要養老的居民需要地方政府同比例增加支出,同時養老保障也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教育在一定程度內不具有競爭性,即在一定規模內增加教育人數不會增加教育支出,如果超過一定人數則意味著要重新建設學校,但是教育也具有較高的排他性。對于具有一定“競爭”特征同時“排他”成本低的公共服務,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條件準入減少為外來人口負擔的公共服務支出。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以及住房的排他性成本低,因此通過條件準入可以把地方政府的供給規模控制在成本合理的范圍內,降低地方公共服務的財政支出。
(三)條件準入與地方財政增收
1. GDP增長將引起地方稅收的增加
1994年的分稅制將不同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政府所分稅種數量上雖然不多,但稅額較大,征收也較容易,地方政府恰恰相反。1999~2009年地方各稅種收入占地方總稅收的比重,依次為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所和城市建設維護稅,大部分年份的五稅之和占總稅收入的80%。
浙江省79個縣、縣級市和區,五項稅收占總稅收入比重最高的達到93.1%(濱江區),最低的也達到了67.8%(龍游縣),其中營業稅所占比重也基本上是最高的(見圖2)。
營業稅主要對提供的勞務進行征稅,如:建筑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金融保險業、娛樂業及餐飲業等;增值稅主要對貨物生產環節的增值部分征稅,具體以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經營所得進行征稅;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的所得征稅,包括工資、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以及勞務所得等;城市建設維護稅以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進行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來自地方GDP的生產,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來自地方GDP的分配,城鎮維護建設稅大部分來自地方GDP的生產。
地方GDP生產的多,意味著地方財政就能得到更多的稅收收入,遷入居民如果能夠生產更高的GDP,獲得更多的收入,就能為地方財政貢獻更多的稅收。學歷、穩定的收入以及投資額等可以看作居民創造GDP和獲得收入能力的甄別信息,地方政府通過“準入條件”篩選出能夠帶來更高稅收貢獻的居民,從而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2. 城市空間規模擴大將引起地方財政收入增加
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歸地方財政,這四項稅對城市土地和建筑的存量及增量部分征收。1999年四項稅收之和超過300億元,占地方總稅收入的6.1%,2009年時超過3000億元,達到地方總稅收入的11.8%。營業稅在地方稅收中占比重最高,其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這兩部分占營業稅的一半,2007年建筑業營業稅為1404.4億元,房地產業為1790.0億元,占當年營業稅的50.2%。房產的建設和交易,還能通過企業所得稅、契稅以及印花稅等不同程度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
伴隨城市空間規模的擴大,需要不斷把農村集體土地轉變為城市國有土地,地方政府壟斷了這一轉變。2002年國土資源部規定,商業、娛樂、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和掛牌形式出讓,2003年國土資源部對協議出讓土地的適用范圍和出讓底價進行了嚴格限制。“價高者得”的招、拍、掛土地出讓形式成為土地出讓主要形式,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收入迅速增加,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也越來越大。2009年土地出讓金達到15910.2億元,比2001年增長了11倍,土地出讓金占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比重也由2001年的18.6%,上升到2009年的60.8%,土地出讓金收入已經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支柱。
要求農民放棄承包地和宅基地有利于地方政府獲得農村集體用地,宅基地的放棄還能得到建設用地指標,擴大城市空間規模獲得各種與土地有關的稅收和土地出讓金。要求進城居民購房,將居民遷入與城市空間規模擴張聯系在一起,保證了地方政府能夠獲得土地出讓金收入。因此,準入條件中的放棄承包地和宅基地以及對購房的要求能夠通過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收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條件準入式的農民工市民化是我國現行財政體制下,城市政府的最優選擇。要實現農民工和市民、農民和市民獲得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必須改革現行的財政體制。
三、財政體制改革的方向
改革現行財政體制,需要一方面根據公共服務的“競爭性”和“排他性”程度重新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支出責任,另一方面對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進行重新安排。
(一)中央財政負責基本教育、社保支出
教育和社會保障具有一定程度的“競爭性”,容易實現“排他性”供給,因此地方財政負責這兩項公共服務的支出時,即使沒有戶籍制度,地方政府也會努力進行歧視性供給。中央財政可以根據“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程度,有選擇地負責居民的教育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支出。
教育尤其是基礎教育關系到勞動力進入勞動力市場前的公平,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關系到勞動力退出勞動力市場后的公平,地方政府財力的差距容易產生勞動力地區間的不公平。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服務一般更符合當地居民的偏好,基本教育和社會保障服務由中央財政提供,而體現居民偏好的公共服務由地方財政提供,這樣既保證了勞動力的公平,也兼顧到勞動力市場和公共服務提供的效率。
中央財政具備提供基本教育和社會保障的財政實力。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中央財政每年對地方財政進行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而且規模在不斷擴大。2009年,地方政府對教育、社會保障支出只相當于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的59.6%,從1999~2009年,該比例一般維持在65%以下。考慮到現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教育、社保中包含的差異性需求,提供基本服務的支出將更低。
(二)地方財政以財產稅為主要收入
政府收入是社會創造財富的一部分,獲得財政收入的形式會對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產生不同的結果。地方政府對GDP征稅,隨著要素邊際收益遞減,遷入勞動力對地方政府的激勵遞減,地方政府對外來人口一直持排斥態度。土地出讓金來自城市增量土地,隨著城市規模擴大,從增量土地獲得維持城市運轉的財政收入將使增量人口不堪重負(鄭鑫,2010)。
財產稅使居民遷入對地方政府產生遞增激勵,徹底改變地方政府對外來人口的態度。假設財產稅只對居住房產征收,且房產是同質的,圖3中D代表居民對住房的需求,S代表當地住房的供給,E1給出住房的均衡租金和均衡量。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公共服務,引起居民遷入,住房的需求增加,住房需求線向右上方移動至D1,形成新的均衡租金和均衡量E2。圖3中P1P2E1E2是由于公共服務提供引起住房所有者提高的收益。如果財產稅以相同的稅率對所有房產增收,那么隨著房產總值由P2OQ1E1提高到P1OQ2E2,政府所征財產稅因居民遷入而遞增;如果由地方政府獲得地方公共服務引起P1P2E1E2部分,由于P1E2大于P2E1,政府所征的財產稅也因居民的遷入而遞增。
遞增激勵使地方政府對外來勞動力的態度由排斥轉變為歡迎,這樣是否進入城市完全由居民決定。居民通過比較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比較各地的住房價格,做出效用最大化的選擇。居民獲得選擇的自,這樣,蒂伯特提出的“用腳投票”模型才能得以實現。
財產稅以地方房產的總量為征稅對象,改變了地方財政對房產增量的依賴。只要居民有居住的需求,就能引起住房價格的提高,進而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城市政府要求購房的準入標準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所有本地居民以財產稅的形式向地方政府提供財政收入,減輕了城市增量人口的負擔。
[參考文獻]
[1]Charles M 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56, 64(5), 416-424.
[2]蔡.戶籍制度改革與城鄉社會福利制度統籌[J].經濟學動態,2010(2):4-10.
[3]蔡.農民工市民化與新消費者的成長[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1(3):5-11.
[4]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農民工市民化對擴大內需和經濟增長的影響[J].經濟研究,2010(6):5-16.
[5]申兵.我國農民工市民化的內涵、難點及對策[J].中國軟科學,2011(2):1-15.
[6]陶然等.“劉易斯轉折點悖論”與中國戶籍―土地―財稅制度聯動改革[J].國際經濟評論,2011(3):120-147.
[7]葉建亮.公共產品歧視分配政策與城市人口控制[J].經濟研究,2006(11):27-36.
[8]章錚.從托達羅模型到年齡結構―生命周期模型[J].中國農村經濟,2009(5):43-51.
[9]鄭鑫.我國財政體制對城市規模的影響研究[D].中國知網,北京,2010.
On the Impact of Conditional Entry and Fiscal Systems on Migrant Workers Citizenization
Zheng Xin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Beijing 100836;
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 (China Shenzhen), Guangdong Shenzhen 518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