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內容20xx年6月1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宣布,新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7種情形,將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安監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分別從總體、專項類型及具體事故類型制定應急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摘 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股權激勵發逐漸取得了相關企業的青睞和重視,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有效的激勵方式,同時,股權激勵也是適合現代企業長期發展的激勵手段,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選擇股權激勵的方式去鼓勵經營者創造更多的經濟收益,從而促進上市公司整體效益的提升,本文將主要研究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從而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踐提供一些幫助和借鑒。
關鍵詞 :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 問題與對策
引言: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以其發行的股票和其他股權性的權益對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的長期性鼓勵制度,據實踐表明,股權激勵制度是一種切實可行,而且相對有效的企業鼓勵機制,今年來,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順利進行和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股權激勵制度也取得了相應的發展和完善,大部分上市公司肯定了股權激勵制度并予以實施,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所以,在今后的股權激勵制度實施過程中仍需不斷的完善和發展。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現狀
(一)股權激勵的含義
股權激勵是指在特定的時期內,以股權的形式向公司的管理者或工作人員分配企業收益,使管理者同時承擔管理者和所有者的雙重角色,這樣有利于管理者將自身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緊密結合,從而實現公司經濟收益的最大化。
股權激勵模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經營者持股、管理層收購、復合型等等,其中我國上市公司采用較多的是股票期權模式,股票期權模式不要求激勵對象實現購買該公司的股票,而是授予激勵對象將來按約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公司沒有任何的先進支付,因此激勵成本相對較低,其所面臨的風險也較低[1]。
(二)股權激勵的實施現狀
從目前來看,民營企業相對于國有企業更多的使用股權激勵,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民營企業的所有者希望通過這種激勵方式來實現公司管理層與公司利益的一致性,進而增加企業的凝聚力和穩定性,通過穩定企業核心管理人員和提高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來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大多都是直接任命的,其行為和薪水都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制,所以,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難度加大。
從股權激勵的實施行業開看,電子信息行業實施的較多,而且呈現出逐年增長的發展態勢,其次就是機械、設備、儀表類的行業較多的實行股權激勵制度,醫藥、生物制藥行業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有13家企業,僅次其后的是電子業,其他行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實施此激勵政策,總之,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行業分布相對廣泛,而且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嘗試實施股權激勵制度,來帶動企業的發展。
二、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存在的問題
(一)實施股權激勵的模式相對單一
目前,實施股權激勵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經營者持股、管理層收購、復合型等等,在這些股權激勵的形式中,我國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形式過于單一,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都會選擇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這兩種形式,可見相對于國外的一些國家,我國上市公司采用的股權激勵形式都相對保守和單一,而國外的許多國家都不斷的在嘗試和運用各種形式的股權激勵來鼓勵來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同時,還會挖掘和使用新型的股權激勵模式來實現企業的升級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見,我國對股權激勵制度的應用和實施還有待提高[2]。
(二)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健全
最初我國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國有企業組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國有企業才不斷發展起來,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同時,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選擇上市,在上市后大多數企業都選擇了股權激勵制度來推進企業的發展和進步,但是,盲目的選擇股權激勵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自主性受到了嚴重的制約和限制,同時,由于初期國有企業在股權激勵中形成的一些監管制度不適合民營企業的運營機制,因此使民營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制約。一個良好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公司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基礎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監督約束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在一些固定形式下制定相應的股權激勵條件,同時,過多的考慮到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了激勵條件的限度,一般在制定激勵條件時都會較低,甚至達不到公司最初的業績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制定的股權激勵政策是無法達到激勵作用的,同時也不利于促進上市公司的發展,股權激勵制度只是成為了公司管理者獲取短期收益的工具。
(三)缺乏相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環境
目前,隨著股權激勵制度受到越來越多上市公司的青睞,一系列股權激勵的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法律環境也相應的有所改善,但是,我國仍然缺乏一個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環境來保障股權激勵的實施,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股權激勵的授權主體、股權激勵的對象、股票的來源、經營者中途撤股,購買股權的數量極其比例等方面都需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去確保其股權激勵制度的有效實行,同時,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還需要相關的具體的法律法規去保障經營者持股的合法性,從而充分的調動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積極性,最終實現上市公司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雖然目前已經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新法律法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法律漏洞,而且具體實施辦法還不夠完善,與此同時,新法律法規與原有規章制度之間還存在一些爭議和矛盾,這種法律法規的不一致和矛盾性更加凸顯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三、改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
一個良好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公司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基礎和前提,所以,我國上市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規范公司的內部結構,并加強對公司內部管理層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降低公司內部管理層的道德風險,上市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需要一個完善和健全和內部治理結構,從而促進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達到最理想的效果,同時要不斷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和約束機制,首先,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內部結構監督和管理機制,并總結他們先進的管理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自己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階段,初步制定出符合自身發展情況的股權激勵制度,當然,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的同時,要不斷推陳出新,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司內部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從而促進我國上市公司有效的實施股權激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結構都不盡合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還有待提高,其所能起到的制約和監管作用還有待完善,所以,還要改變獨立董事的引進方法,適當增加其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從而建立健全公司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改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二)實現多種股權激勵模式相結合
目前,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都會選擇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這兩種形式,在經濟危機之后,這些上市公司也逐漸認識到實施傳統單一的股權激勵模式的局限性和不利之處,在經濟危機的影響下,很多上市公司實施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模式經常達不到行使權利的條件,使眾多上市公司不得不選擇停止使用和實施股權激勵,由此可見,結合并實施多種激勵形式的重要性,同時,還要不斷嘗試和探索新型的股權激勵模式,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穩步發展。一般來說,一種新的股權激勵模式,不管其實施效果的好壞,對于上市企業來說都是一種進步和創新,只有在股權激勵的道路上不斷地探索和發現,才能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不斷總結和進步,發現問題并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穩步發展[3]。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股權激勵的對象、股權激勵的授權主體、經營者中途撤股、股票的來源,購買股權的數量極其比例等方面都需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去確保其股權激勵制度的有效實行,可見股權激勵受相關法律法規的影響較大,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雖然取得了初步的改善,新法規的出臺也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激勵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障,但是,新法規的出臺也造成了諸多法律之間的不協調,為法律法規的正確使用到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所以,要不斷致力于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時要充分考慮到法律法規引發的潛在風險,及時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和調整去制定和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努力使股權激勵的方案符合新的法律法規,同時,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監管體系,并盡快完善包括稅收、會計等方面的專門規定,修改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沖突的規定[4]。
結語: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熱門話題,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實施股權激勵制度,股權激勵的實施可以形成所有者與管理者利益的共同體,同時,提高企業的經濟收益,有效抑制管理人員的短期行為,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所以,要積極完善我國的股權激勵機制,促進股權激勵的有效實施。
參考文獻:
[1]曹曉雪,楊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J].財會通訊,2012,05:36-38.
[2]李贊.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現狀及對策——基于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調研的分析[J].管理觀察,2014,28:73-74.
[3]王雪,張恒娟.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4,09:47.
一、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依法劃清企業職工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限。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職工職務技術成果,應當屬于企業所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職工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
(二)職工在企業交付的研發任務中取得的;
(三)職工主要利用企業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資源取得的;
(四)職工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后一年內或者在與企業約定的期限內取得,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
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報酬,并可以給予獎勵。
企業研發人員作為非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企業不得侵犯。
二、企業內部分配應當向研發人員適當傾斜,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研發人員的工資報酬水平,并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專門用于對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獎勵。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政策的企業,在國家調整“工效掛鉤政策之前,因實行新的自主創新激勵分配制度增加的對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應當在工資總額基數之外單列。
三、企業在實施公司制改建、增資擴股或者創設新企業的過程中,對職工個人合法擁有的、企業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可以依法吸收為股權(股份)投資,并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企業應當在對個人用于折股的知識產權進行專家評審后,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結果由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等類似機構和個人雙方共同確認。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也可以與個人約定,待個人擁有的知識產權投入企業實施轉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計為企業創造凈利潤的35%比例內折價入股。折股所依據的累計凈利潤應當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
四、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且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占實現轉化前凈資產總額30%以上的,對關鍵研發人員可以根據其貢獻大小,按一定價格系數將一定比例的股權(股份)出售給有關人員。
價格系數應當綜合考慮企業凈資產評估價值、凈資產收益率和未來收益折現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不得為個人認購股權(股份)墊付款項,也不得為個人融資提供擔保。個人持有股權(股份)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不得參與分紅。
五、高新技術企業在實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資擴股過程中,可以對關鍵研發人員獎勵股權(股份)或者按一定價格系數出售股權(股份)。
獎勵股權(股份)和以價格系數體現的獎勵額之和,不得超過企業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35%,其中,獎勵股權(股份)的數額不得超過獎勵總額的一半;獎勵總額一般在3年到5年內統籌安排使用。
六、沒有實施技術折股、股權出售和獎勵股權辦法的企業,可以實施以下技術獎勵或分成政策:
(一)與關鍵研發人員約定,在其任職期間每年按研發成果銷售凈利潤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二)根據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采取合作經營方式,與擁有企業發展需要的成熟知識產權的研發人員約定,對合作項目的收益或者虧損按一定比例進行分成或者分擔。
以上比例一般控
制在項目利潤或虧損的30%以內,相應支出不計入工資總額,不得作為企業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基數。企業支付的獎勵或收益分成計入管理費用,收到研發人員的損失補償款沖減管理費用。
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采取技術折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分成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激勵,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發展戰略明確,產權明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
(二)建立了規范的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近3年凈資產增值額真實無誤,且沒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實行股權出售或者獎勵股權的企業,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加值占企業凈資產總額的30%以上,且實施股權激勵的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沒有赤字;
(五)實行技術獎勵或分成的企業,年度用于技術獎勵或分成的金額同時不得超過當年可供分配利潤的30%。
八、企業按照本意見第三條至第六條實行激勵分配制度的,應當擬訂具體的實施方案,經股東會或履行股東職能的相關機構審議通過后,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
實施方案應當明確激勵對象、激勵方式、激勵標準、激勵計劃、績效考核、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不得對同一研發人員或者同一知識產權重復實施不同形式的激勵政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行激勵分配制度的實施方案,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九、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對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的相關財務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具體披露信息包括研發人員工資總額及人均工資總額,實施技術折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者分成涉及的研發人員人數及其條件、股權數量、比例或獎勵金額等。會計師事務所在對企業年報實施審計時,應當對企業相關激勵分配情況予以重點關注。
十、本意見所稱企業研發人員,是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企業在職和外聘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本意見所稱企業關鍵研發人員,是指關鍵技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發項目的負責人或者對企業主導產品、核心技術進行重大創新、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規定確定。
貴州茅臺(600519.SH)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為: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67.87元。
以5分制進行評價,我給這一預案打3分。
與此前得了3分的東阿阿膠(000423.SZ)分配方案相比,在派息率上貴州茅臺略勝一籌――2016年度派息率為51%,東阿阿膠為32%;但是,在現金分紅/調整后自由現金流上,貴州茅臺卻大為遜色――2016年度僅為23%,東阿阿膠則為128%。
或許有人會說,2016年,貴州茅臺的自由現金流之所以出色,是預收款項大幅增長112.32%。可是,分紅不能將預收款項給分掉吧?
現在的問題是,市場上懷疑貴州茅臺隱藏利潤的聲音此起彼伏。雖然公司管理層對此堅決否認,但根據新浪的一份調查,截至4月22日,85.1%的人認為貴州茅臺存在隱藏利潤的情況。如果貴州茅臺真的隱藏了利潤,那么派息率指標在很大程度上就將失去意義。
隱藏利潤辨析
對貴州茅臺是否隱藏利潤,市場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肯定,一種否定。就我個人而言,傾向于支持第一種觀點。
2016年12月22日晚,貴州茅臺了《2016年度主要經營數據及2017年度生產銷售計劃的公告》。在一個年度還沒有結束時就知道了全年的主要經營數據,這意味著剩下的9天公司應該是不會進行銷售工作了。這種行為不能說是造假,卻是很明顯的盈余管理。
貴州茅臺針對媒體報道對業績進行說明,其中第一部分為“關于利潤”:
2016年供不應求開始出現。2016年,經銷商從打款到提貨需要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公司堅持“崇本守道、堅守工藝、貯足陳釀、不賣新酒”的質量觀,三季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基酒不足,銷商按計劃打款,造成公司三季度預收賬款大幅增加。四季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基酒供應充足,供銷基本平衡,四季度預收賬款基本與三季度持平。因此,三、四季度預收賬款符合茅臺生產工藝特質。因茅臺酒產能限制,公司庫存產成品主要是系列酒及準備2017年1月上市的雞年生肖酒。
乍一看,公告中的上述闡述可以回答我上面提出的問題,即2016年12月22日時茅臺(成品)酒已然售完或接近售完,2016年剩下的日子無酒可售,因此經營數據大局已定。
不過,細一推敲,卻又發現還是有蹊蹺。2016年年末,貴州茅臺的存貨情況如表2所示:
與2015年相比,貴州茅臺2016年年末的存貨余額變動不大,但細分到各個組成項目卻截然相反。結合表3來分析。
如果貴州茅臺2016年年末存貨中庫存商品(產成品)確如公司所說的那樣,主要是系列酒及準備2017年1月上市的雞年生肖酒,我們不妨假設全部是系列酒,看看會出現什么樣的情況。
2016年年末,貴州茅臺庫存商品余額為18.51億元,而系列酒全年的銷售成本為9.88億元,這意味著庫存的產成品約為2016年銷量的1.87倍。問題是,2016年系列酒的銷售相當不錯,其銷量比上一年增長了81.69%,銷售收入增長了91.86%。
基于以上分析初步判斷,貴州茅臺2016年年末的庫存成品酒不大可能全部或主要是系列酒。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進行分析。根據年報,貴州茅臺2016年年末庫存的成品酒為16168.33噸,其賬面價值(成本)為18.51億元。以此來推算,庫存的成品酒單位成本為每噸11.45萬元。
茅臺酒和系列酒的單位成本我們可以根據年報中公布的“產品情況”和“主營業務分產品情況”推算出來(即表3和表4)――單位成本=營業成本/銷量。推算的結果是――茅臺酒的單位成本為每噸10.41萬元,系列酒單位成本為每噸7.04萬元。
從上述推算的結果來看,貴州茅臺2016年年末庫存產成品應主要為茅臺酒。至于其單位成本略高于茅臺酒的成本,或許是因為其中生肖酒較多。有報道稱,“飛天茅臺酒專賣店建議標牌價為1199元,市場目標管控價1299元。雞年茅臺酒專賣店建議標牌價1299元,市場目標管控價為1599元。”茅臺生肖酒的售價略高于茅臺酒,成本略高也正常。
如果上述分析結果成立,則貴州茅臺在公告中所說的“因茅臺酒產能限制,公司庫存產成品主要是系列酒及準備 2017年1月上市的雞年生肖酒。”又該作何解釋?
期待提高分紅
近來,貴州茅臺的股價漲幅可觀。以4月21日收盤價400.53元來計算,其市盈率為30.10倍,市凈率為6.90倍。考慮到其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漲幅只有7.84%,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只有24.78%,這樣的股價水平稍嫌過高。
不過,如果貴州茅臺隱藏了利潤,這樣的股價就不算出格了。貴州茅臺在公告中宣告尚未啟動股權激勵有關工作。事實上,即便已經啟動了,面對現在這樣的股價和市場輿論,恐怕這股權激勵工作也不太好做。
市場上另一個關注的焦點是管理層收入大幅下降,董事長袁仁國的年薪甚至比今世緣(603369.SH)董事長的還要低。雖說袁先生稱高管收入下降沒有怨言,我還是想為他們抱不平。
當白酒行業在前幾年陷入低潮時,不少人并不看好貴州茅臺的前景,認為反腐將對其造成很大的影響。然而,就是在一片看衰的聲音中,貴州茅臺的經營業績出人意料地堅挺。這顯然與公司管理層的努力分不開。
[關鍵詞]城市商業銀行 公司治理
一、引言
截止2009年5月底,我國共有136家城市商業銀行,覆蓋除臺灣,和海南以外的所有地區,從數量上已經遠遠超過了國有商業銀行和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已經成為我國銀行金融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城市商業銀行依然存在規模小、基礎差、抗風險能力弱等先天不足的因素,而通過完善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則是彌補這些先天不足的有效辦法。
關于公司治理的涵義界定,學者們的表述不盡相同,但都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即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為主體的組織架構;二是相對完善的制度安排,包括信息披露,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等。本文試圖從公司治理的涵義出發,對目前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狀況進行實證分析,揭示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就如何完善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提出相應的建議。
二、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實證分析
本文選取了38家非上市城市商業銀行作為研究對象,并選取9家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作為比較對象,利用2008年年報數據,主要從治理架構、股權結構、董事會、監事會、管理者激勵和信息披露等六個方面考察了目前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狀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本文數據來源《金融時報》及各銀行網站披露的電子年報。
1.治理架構
根據委托――理論,商業銀行應該建立基本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三會一層”,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另外,由于商業銀行的特殊性,2002年人民銀行特別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董事會下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也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下應當設立提名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作為銀行內部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樣本城市商業銀行分析發現,目前已全部建立了“三會一層”的結構,但是董事會及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的建設仍不完善。還有2家沒有建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董事會提名委員會,1家沒有建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的建設更加落后,還有14家未建立提名委員會,10未建立審計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一般都有各方面的專家組成,是對經理層進行監督的重要組織,因此專門委員會建設的不完善,將會影響到對經理層進行監督的有效性。
2.股權結構
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產權,從這一意義上講股權結構實際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對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的組成、運行等都會產生相應的影響,從而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效率。股權結構主要包括兩層意思:股權構成和股權集中度。2006年銀監會修改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規定地方政府不向股份制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但是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構成卻表現出地方政府入股的特點。研究的樣本中,有16家城市商業銀行的第一大股東是地方財政局,占到全部樣本的42.11%;另外還有7家第二大股東是地方財政局,占全部樣本的18.42%。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的另一個特點表現為股權集中。平均而言,城市商業銀行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8.37%,且標準差只有11.14%,普遍表現為高比例持股。城市商業銀行前十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68.64%,明顯要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63.44%高,另外,其標準差也相對要小,表明城市商業銀行普遍表現為前十大股東股權高度集中的特點。
3.董事會
董事會是用于解決內生于組織的問題的制度安排,是確保股東利益的重要機構,是體現及平衡各方權力的樞紐。董事會行使對經理人員的監督與控制的權力,并對公司的戰略、經營及其他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因此發揮著重要的監督作用。城市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是其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董事會機制的運行,多數學者都從董事會規模、執行董事比例及獨立董事比例等方面進行考察。
關于董事會規模,依然存在爭議。理論認為小規模董事會更有利于提高治理績效,隨著董事人數的增加,董事之間容易發生搭便車的行為;而資源依賴理論則認為董事會規模反映了一個組織與外界相聯系以獲取關鍵資源的能力和擁有專家建議的數量,規模較大的董事會更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而多數學者則認為董事會規模應該有個適度,過小過大都不利于治理效率。從樣本數據看,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平均規模為12~13人之間,比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平均11人的規模要略大,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規模的16~17人要小,考慮到城市商業銀行的規模相對要小,因此這樣的董事會規模應該是比較合理的。
執行董事一般是公司內部人士,對公司業務和行業背景極為了解。多數學者認為,董事會人員結構中執行董事應該保持適當的比例。過高可能引起內部人控制問題,過低則可能無法對經理層實現有效監督。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中規定董事會中執行董事的比例應該不少于四分之一,但不應超過三分之一。平均而言,樣本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比例約為27.8%,滿足了《指引》的要求。
獨立董事最早出現在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是董事會機制中重要的構成部分。2001年,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在國內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形成與監事會共存的獨特的二元混合董事會制度。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正式將獨立董事制度引入到銀行業中。多數文獻認為獨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董事會決策的獨立性、專業性和客觀性越強,對經理層的監督能力也就越強,有助于提升銀行治理水平。從樣本城市商業銀行數據看,依然有6家沒有引入獨立董事,占樣本總數的15.79%;有7家只有1名獨立董事,沒有達到《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規定的商業銀行董事會中至少應當有2名獨立董事的要求,占樣本總數的18.42%;而超過2名的樣本一共也只有13家,占樣本總數的34.21%。表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制度建設目前還比較落后。
4.監事會
監事會的功能主要是對經理層和董事會進行監督檢查,我國的商業銀行監事會是與董事會并行的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與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事前監督相比,監事會是重要的事后監督機制,因此也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多數文獻對于監事會的研究主要從監事會規模和外部監事比例進行考察。一般認為,監事會規模越大,外部監事比例越高,對經理層的監督就越有效,有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從樣本數據看,城市商業銀行監事會平均規模為6~7人,與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8~9人相比略小。考慮到城市商業銀行自身規模要小于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因此這樣的監事會規模應該比較合理。城市商業銀行在外部監事制度上建設還比較落后,樣本中有14家沒有引入外部監事,占36.84%;另外有10家只有1名外部監事,沒有達到《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規定的商業銀行監事會中至少應當有2名外部監事的要求。外部監事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影響到事后監督效應的發揮,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5. 管理者激勵與信息披露
根據激勵相容性原理和信息顯露性原理,對管理者實行激勵和通過信息披露對管理者實行約束也是解決委托――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之一。其中薪酬和股權是對管理者實行激勵的重要手段。平均而言,樣本城市商業銀行高管的人均薪酬為53.63萬,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高管的人均316.85萬元,考慮到城市商業銀行凈資產收益率平均為19.72%,高于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18.58%,從這一績效指標出發看城市商業銀行高管人均薪酬相對明顯要低。除去11家未披露的城市商業銀行,其余27家都實行了股權激勵,高管普遍持有城市商業銀行的股份,這有助于提高高管的積極性。
目前,城市商業銀行雖然都對年報進行了披露,但是從披露的內容看,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①信息披露不充分, 如樣本城市商業銀行中還有14家沒有對高管的薪酬進行披露,占全部樣本的36.84%;②信息披露不規范,各個銀行信息披露沒有統一格式,導致信息披露比較混亂;③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的價值在于及時性,而城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通過年報,這就導致一年只有一次信息披露,對于日常發生的可能會影響到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事件很難為相關人知曉,從而可能導致公司治理的失效。
三、總結與建議
通過以上的實證分析可以發現,城市商業銀行經過這些年的發展,公司治理上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三層一會”組織結構基本建立;董事會規模、監事會規模以及執行董事比例等都日趨合理等。但是需要注意,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方面依然還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1.治理架構中,部分銀行專門委員會的建設還比較落后;2.股權結構中,地方政府持股比例依然過高,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對城市商業銀行正常經營的干預;3.獨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監事制度的建設比較落后,可能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4.城市商業銀行還普遍存在著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規范、不及時的問題,使股東及利益相關人無法及時了解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不能有效地對經理層實行監督等。
根據以上分析,針對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議:
①根據《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加快各專門委員會的建設,從組織架構上完善城市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
②逐步減少甚至最終消除地方政府在城市商業銀行中的持股比例,可以考慮通過引進境外或境內其他先進的金融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完善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
③加快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的建設,增強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獨立性,使得董事會和監事會能夠更加客觀、有效地對經理層實行監督;
④繼續加強管理者激勵制度的建設,包括期權制度的建設;完善信息披露,開發多種信息披露的渠道,如通過互聯網建設,時時披露與各利益相關人有關的信息等,使得公司治理發揮應有的效力。
參考文獻:
[1]李維安,曹延求.股權結構治理機制與城市銀行績效[J].經濟研究,2004年第12期
[2]李興智,劉相遠.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