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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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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基本制度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責任關懷

一、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危險化學品的界定危險化學品是化學品的一種,顧名思義是具有危險性的化學元素以及化學元素組成的化合物或者混著物,這種化學元素、化合物或者混合物可能是天然形成的,可能是人類制造的化學物質。本文所論述的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危險化學品[1]。(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法律制度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法律制度作為管理學的一個重要門類,同時也是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維度來說,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管理法律制度必須要以環境法的立法原則為基本理念,以化學品的管理制度為基本原則,以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特點為基礎,以調整危險化學品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為目的,以立法形式為具體表現。(三)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機構1.政府管理部門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機構,除了涉及到環保部門和安監部門外,還應包括負責工業危險化學品制造的工信部、涉及農業危險化學品使用的農業部,涉及醫療危險化學品使用的衛生部,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交易的商務部、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交通運輸部、涉及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的質檢總局和海關等。2.行業協會我國的行業協會在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管理上一直舉足輕重,逐漸形成了環保理念、健康理念、安全理念三位一體的責任關懷體系,共有四十多家行業協會發揮著作用。為完善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體系,促進我國化學化工行業健康發展貢獻了巨大的力量。

二、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法律制度現狀和問題

(一)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隨著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實踐的發展,我國漸漸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的,以環境基本法為統領的行政規章、地方法規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共同構成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的根本依據來自于憲法中的污染防治基本原則[2]。同時,我國還加入了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和公約,與國內法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了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法律體系。(二)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1.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級別低我國對于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具體立法級別相對較低,用以統領危險化學品立法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僅僅是一部行政法規,這種立法級別不利于危險化學品管理權威的樹立,不符合我國危險化學品產業的地位和我國危險化學品事故頻發的現狀。2.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標準內容要求不協調目前我國的危險化學品觀測標準雖然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體系,但是在觀測標準配套的相關制度上還略顯不足,這種不足主要是檢測方法上的不足,落后的、單一的檢測方法不能滿足實際檢測實踐的要求。同時我國目前的檢測標準中還存在著相互沖突的地方,這其中有法律法規難以協調統一的原因,給實際的檢測活動制造了很多的困難。3.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公開制度不足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公眾參與度不夠高,這一問題的根源是信息公開管理制度的不足,沒有透明公開的信息,就沒有民主合理的決策。我國危險化學品的科學管理需要一個統一的信息收集平臺,信息披露機制以及信息評估的手段。

三、我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級別前文述及立法級別較低的問題導致我國目前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立法協調性較差,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提高我國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立法級別,即制定國家級的GHS法律法規。(二)健全環境標準與監測制度我國應該健全危險化學品風險鑒別與評價的體系,確定危險化學品審查的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的限制與控制,與國際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體系相接軌,做好環境風險的鑒定和評價,制定完善相關原則和標準,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環境標準與監測制度提高到國家立法的高度,制定危險化學品使用環境標準與監測條例。(三)完善公眾知情監督制度目前我國對于污染物登記的規定散見于《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但規定的范圍明顯過窄,應在《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對排污申報制度進行完善,建立特定污染物排污和轉移的數據庫。在這一基礎上,建立起公眾知情監督制度,這一制度應當包括但是不限于重大項目公眾聽證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有毒化學品數據庫公開制度等,保障危險化學品管理和民主性和科學性。

[參考文獻]

[1]李毛,李廣民.化工企業事故案例評析[M].北京: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2011.21.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

一、引言

開展綠色教育是綠色大學的特點之一,綠色大學的教育體現在學校的管理、學校的校風、師生言行、教學和學習氛圍等等各個方面,其中,學校的管理及其運行是相當重要的方面,學校整個運行有著很強的教育性,它比單純的環保知識的課堂教學更有行為教育意義。所以,綠色大學應當將環境管理的思想納入日常全面管理工作中,制訂環境管理制度,開展有效的參與性環境育活動,創設環境保護的文化氛圍,全面提高師生的環境素養[ ]。ISO14000的核心內容,如持續改進、污染預防等與我國現行環境管理制度所遵循的可持續發展等指導思想基本一致,而綠色大學的本質特征,就是在學校建設中體現可持續發展教育理念,由此可見,將ISO14000標準的理念引入到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中,能夠提高其可持續發展能力,必然會為大學的環境建設和管理發展帶來全新的活力。

結合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實施學校環境管理,能夠產生使學校的環境教育由集中于課堂教育轉向面對全校和社區,由偏重顯性課程轉向發揮隱性課程等一系列的作用,既能夠全方位帶動環境教育的開展,又同時檢驗環境教育的效果,無疑能夠推動學校環境教育進入一個嶄新的境界[ ]。

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介紹

ISO14000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第207技術委員會(TC207)組織制定的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其標準號從14001至14100,統稱為ISO14000系列標準[ ]。ISO14000系列標準融合了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環境管理方面的經驗,是一種完整的、操作性很強的體系標準,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

隨著人類的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一直以來,管理專家和環境專家都在尋找一種系統地管理環境問題的方法。1992年,英國頒發了BS7750—1992《環境管理體系規定》標準;1993年7月10日歐共體正式公布了《環境管理審計規則》(EMAS);德國于1995年依據EMAS制定了《環境審計法》及三個條例;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環境管理委員會(ISO/TC207),正式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工具方面的標準工作,其核心任務是研究制定ISO14000系列標準,規范環境管理的手段,以標準化工作支持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 ]。

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是ISO14000系列標準中編號為14001—14009這一部分,它是整套標準的“龍頭標準”,是唯一的規范性標準[ ],它要求在其環境管理體系中,必須適當地控制各個基本要素,通過要素的有效實施,實現預防為主、不斷改進的過程。

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分為五大部分:①環境方針;②規劃;③實施與運行;④檢查與糾正措施;⑤管理評審。這五個基本部分包含了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過程和建立后有計劃地評審及持續改進的循環,以保證組織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的不斷完善和提高。ISO14000體系又可分成17個要素,這17個要素構成了環境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而按照17個要素(標準)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執行程序就構成了運行體系[2]。

三、基于ISO14000標準的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

3.1 體系的構建目標

在當前環境問題的危機中,學校教育在推波助瀾,扮演著物化人性再生產者的角色,真正的環境教育應該是對整體教育的重新思考,為現代學校教育重植人性根基[ ]。而綠色大學是在當今生態文明時代,用可持續發展觀念進行綠色教育和綠色管理的大學,未來建設和發展將會把環境管理概念融入日常環境教育之中,把學校的環境管理作為環境教育的重要途徑來抓。

學校環境管理是環境教育的一部分,學校環境管理的全過程包括方針、指標、管理方案、檢查整個過程及其生成的各種程序、規范和制度本身都可以成為學校的環境教育,或者是它的一個組成部分。對環境教育來說,環境管理的建立與運行過程也是實施環境教育的過程[ ]。而環境管理和環境教育最終目的是相同的,即是培養人們良好的環境行為來保護我們共同的生存環境,環境管理與環境教育之間存在著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關系[ ]。借鑒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就是試圖為環境管理融入環境教育尋找對策[ ]。

3.2 體系的構建原則

①符合14000的普適性原則

ISO14000體系適用于任何類型、規模、以及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下的組織。基于ISO14000標準構建的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同樣符合普適性原則。綠色大學在現有管理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學校在管理的各個領域納入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思想,與其他各個管理層面相結合,提高管理水平、加強環保意識,起到可持續發展功能區的社會示范作用。

②針對綠色大學特點

綠色大學提供了全體師生參與的學校氛圍,表現出可持續發展思想在學校管理方面的要求。而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的構建,正是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管理本質觀,立足學校長遠發展來制定和規劃各項管理的方針和政策。環境管理體系的構建,切合綠色大學的特點,強調各項環境管理工作要令學生以及現實社會獲取最大的滿意,為學校進一步發展打下更扎實的基礎。

③強調全過程管理

ISO14000要求組織從項目立項、設計、施工、驗收、運營等生命周期的各階段控制環境因素,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綠色大學構建環境管理體系時,本著在實施管理時,做到事先控制準備過程,事中控制實施過程,事后控制整改過程的全過程管理原則,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的例行監測、內部審核、外部審核、糾正和預防措施等手段的實施對環境教育以及相關活動進行全過程管理; #p#分頁標題#e#

④強調綠色大學整體功能的持續改進與提高

構建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通過改進與優化綠色教育的結構要素,采取必要的結構改革措施,為社會培養和輸送各類具備可持續發展理念與相關知識的綠色人才,以實現環境教育與管理的最終目標;通過改進與優化綠色科技的結構要素,對社會綠色科技產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適時改進與優化綠色校園等相應的結構要素,始終保持模范綠色校區,更好地為全社會的綠色社區建設做出貢獻。

3.3 體系構成

基于ISO14000標準的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包括五個組成部分:一是理念系統,二是策劃系統,三是制度系統,四是監控系統,五是改進系統,并由此構建了科學的運行機制.

(一)理念系統

基于ISO14000標準的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的構建是基于以下基本觀點:

①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管理本質觀,環境管理服務于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的關心重點由最初的單純對自然環境的保護,逐漸地轉移到現代的對整個人類歷史文明發展模式的反思、對現代工業文明的審視、對人類未來生存形態的思考,這正是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在環境教育及管理中的集中反映[ ]。

②堅持“滿意的管理觀”。環境管理的全過程要始終貫徹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管理是否有效,是保證環境教育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不斷提高滿足學生和社會要求的能力,就是提高環境管理的有效性。

(二)策劃系統

實施環境管理的監控首先應該對環境管理監控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好事先的策劃工作,這可以保證所建立的體系本身的質量,以及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根據ISO14000的要求,做好事先的策劃工作。

在實施環境管理監控中可對環境管理制度,管理計劃的制定、調整,管理方法的改革以及各項環境管理監控措施的出臺等等,都做好事先的策劃工作,并根據綠色人才培養目標所規定的在環境管理方面要達到的預期效果制定監控目標,對環境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分層次解決,始終堅持“綠色人才的培養,以及綠色科技的創新與應用”為環境管理監控的目標。

(三)制度(文件)系統

綠色大學采用ISO14000標準的模式編制文件,文件分為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報告記錄四個層次。除了滿足ISO14000標準要求,制度系統還應保障文件的適用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以及文件間及不同活動和職責間的順暢銜接。

制度系統對作用、職責和權限需要做出明確規定,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為便于有效的環境管理,應建立保持一套程序,管理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

(四)監控系統

監控系統建立的關鍵性工作是要全面識別綠色大學環境管理的主要過程,并針對管理的主要過程,設計管理控制點,制定管理標準。同時,建立了內部審核、管理評審、檢查與評估、管理質量投訴、滿意度調查等手段有機結合的環境管理監控體系。

(五)改進系統

持續改進是基于ISO14000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精髓,其主要通過日常檢查、目標管理、學生滿意度調查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活動中的各種“不符合項”,通過分析原因,及時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使環境管理的改進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內控機制。

四、基于ISO14000標準的綠色大學環境管理保證運行機制

科學的運行機制是基于ISO14000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區別于傳統管理的重要方面。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參照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的PDCA管理模式:策劃(P)—實施(D)—監控(C)—改進(A)即P—D—C—A的方式循環,從機制上確保對管理過程中的每一環節實行實時、動態的監控管理,推動環境管理的不斷發展和環保教育質量的持續提升。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是個動態的,需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的PDCA循環不是封閉的,而是一個開環系統,不是在原有的水平上停滯不前,而是通過管理評審等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目標,實現環境績效的持續改進[1]。

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體系首先應制定切合實際的方針,指引管理工作的實施。

環境方針必須包括的內容如下:(1)學校承諾污染控制及污染預防,提出污染控制對象;(2)學校承諾持續改進,提出改進方向;(3)遵守環境法規及其他相關要求;(4)建立科研、生產部門及后勤部門的應急系統,制定相關方案;

(一)規劃

(1)初始環境評審:初始環境評審是明確環境管理現狀的手段,其結論是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技術基礎和前提條件。

環境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①對組織的環境表現進行評價,確定改進的需求和可能性;②利用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思想明確組織產品;③收集、分析和評審組織現有與環境相關的制度、職責、程序等信息資源和文件,作為體系的基礎。

(2)行動計劃:包含以下的內容:①方案制定的必要性;②方案執行和相關人員組成和分工;③經費預算及其分配;④方案實施時間和工作進度安排,每項工作的具體目標要求;⑤檢查或考核的方法和要求。

(二)實施與運行

綠色大學環境管理部門的組織機構及其各自的職能如下:

① 校長

主持大學的全面工作;制定和頒布環境方針;任命環境管理者代表;批準環境管理目標;批準和頒布《環境管理手冊》;確保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策劃,對大學的環境負最終的責任;落實組織結構,確保組織內的職責和權限得到確定和溝通;落實各級各部門環保責任;主持環境評審等。

②主管副校長

按照ISO14001標準建立、實施和維護環境管理體系;向校長匯報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負責與相關方協調環境問題,聯絡認證機構;審核環境目標、指標與環境管理方案的可行性,批準認定的重要環境因素;主持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組織管理評審等。#p#分頁標題#e#

③基層部門

基層各部門是具體貫徹執行環境方針和目標的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本部門環境因素的識別,做好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工作,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與指導等。

下面就一些部門的職責具體介紹:

院長/系主任:選擇環境教育的課程,指定環境課程的實施方式以及環境教育課程的評價方式;組織制定本院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指派相關負責人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院工作,對院里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糾正等。

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大學整體環境因素的識別,進行匯總登記;組織制定環境目標、指標及環境管理方案;組織對校園整體環境績效的檢查、監督;對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等。

科研部門:負責識別科研活動中環境因素;做好實驗室化學品的管理,制定科研活動中的環境管理方案;對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科研活動進行定期的檢查,并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等。

生產部門:編制清潔生產計劃并組織實施,編制物料需求計劃;控制物料的使用并負責產品的質量;在生產過程中開展節約資源、材料及其再利用的活動;做好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廢棄物的分類和管理工作;對生產過程中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等。

(三)檢查與糾正措施

在實施建立綠色大學環境管理方案和措施的過程中,根據制定的計劃目標和工作進度安排,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并及時予以糾正,以實現不斷改善學校環境的目標。

(四)總結工作

體系經過一段時期試運行,管理者代表組織培訓合格的內審員實施內部審核。審核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與ISO14000標準的符合性等內容,審核結果形成文件并報送最高管理者。此后,最高管理者應組織中層管理者對內審結果、目標指標完成情況、體系改進的可能性和需要等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持續適用,充分和有效。

至此,環境管理體系已完成一輪PDCA循環。組織在實施改善的同時,環境管理體系進入了新一輪的循環[ ]。環境管理體系是通過建立內部組織機構和各環節工作評估、監控和反饋系統,加強管理控制,實現對環境管理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監控,形成自我調節,自我控制,自我完善的閉合體系,保證環境管理體系的穩步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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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劍.ISO 14000與學校環境管理關系淺析[J].污染防治技術,2010,23(4):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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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礦山環境;管理模式;對策建議

0引言

我國幅員遼闊,礦產豐富,礦產開發總規模居世界第三位。隨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礦山環境反映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礦區及周邊環境污染和破壞越來越嚴重,已成為我國環境污染與破壞的一大源頭,并成為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阻礙因素。目前,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盡管都積極開展了一些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著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正處于快速、持續、穩定的發展階段,對礦產資源的需要將持續增加,由此引發的礦山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加強礦山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制定和完善我國的礦山環境保護治理制度,已刻不容緩。

1礦山環境管理制度實施現狀

當前,許多礦山企業在礦產開采中,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忽視環境保護的投入,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現象比比皆是。我國政府在礦藏開采方面一直施行土地利用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探礦權和采礦權許可證、礦產資源規劃等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的效力,但是與工業化進程相比,我國對礦山環境保護的投入仍然不足。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此制度是指在進行工程建設規劃或其他活動之前,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可能產生的地區環境影響,并提出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對策,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作為我國當前礦山環境保護中的主要制度,環境評價制度在礦山環境保護工作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制度是礦山環境管理的又一重要制度,通過經濟手段,促使礦山企業投入礦區環境的恢復和治理。保證金收取管理對于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當前許多小規模、低效益的礦山,在對收取保證金存在偏見的影響下,存在繳存積極性低、拖延拒交等現象。

(3)排污費制度。排污收費制度依照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收取費用進行污染防治。排污收費制度將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促進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者的環保意識,令其積極參與污染預防和治理。同時,作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排污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財政負擔。現階段,排污收費的主要問題是單純超標收費、單因子收費和標準過低等問題。

2礦山環境管理制度實施問題

(1)欠缺礦山環境專門性法律法規

現階段指導礦山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在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條例規章等方面仍舊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沒有強力的執法力度,導致了我國礦山環境管理效力低下,造成了礦山生產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和極低閉坑后的土地復墾率。

(2)礦山環保行政管理機制不完善

在對礦山環境監督和管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約束法律和執法部門職責交叉,難以形成有效的體制和制度,導致了管理工作的混亂,執法分散、標準不一,不是各自為政,就是不管不問,削弱了礦山環境執法應有的力度和成效。同時,由于尚未確立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標準,礦業用地恢復治理過程中的責任、權力、利益關系混淆,大多數開礦者站在短期利益的角度進行礦業開發,不愿投入環境保護和礦地恢復。

(3)管理部門缺乏執行力

管理部門的各項監管制度相對滯后,礦產資源開發的飛速發展,導致了政府對企業的監管缺乏法理依據,無法很好地管束企業違法行為。因此,為從源頭預防和控制污染,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礦山企業環境管理力度,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政府的執行力,要求企業邊開采邊治理,防止企業開采完后邊放任不管,推進我國的礦山環境保護長遠發展和有序進步。

3優化礦山環境管理制度實施的措施

“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補償”是環境保護的通用原則,在礦山的環境管理中同樣適用。落實環境管理制度,能夠有效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的治理與恢復,實現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下圖1為礦山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過程。

(1)確立礦業權屬,明確責任主體。產權制度是礦業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礦業健康發展的根本動力。落實礦業權屬制度能夠起到將社會公眾承擔的污染破壞的成本在礦山企業內部化的作用,通過經濟杠桿,提高礦山企業治理污染和恢復環境的意識,環境治理與企業的成本掛鉤,讓環境利益成為企業的切身利益,杜絕不計后果的開發行為。

(2)健全礦山環境管理體制。完善的礦山環境管理體制能夠保證礦山污染控制污染、環境治理、生態恢復等工作的高效有序進行。從以往經驗來看,礦山環境管理是一項專業的系統性工程,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調環境、水利等部門通力合作,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管理體制,在環境管理中劃分責任,分工協助,保證礦山環境管理的專業性和高效性。下圖2為礦山環境管理的合理管理體制。

(3)完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礦山環境管理主要依據環境保護基本法來執行。長期以來,由于制度規定相對籠統,加之執法主體眾多,以及職權職責的劃分問題,導致了礦山環境管理過程中的制度實施水平不高和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制約了大量適宜應用的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中施行環境管理法律制度時,應考慮我國礦業環境的實際狀況,增強環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作出如何運用和實施具體的規定,使各項制度發揮最大的效用,將礦山環境管理和恢復治理納入法治軌道。

(4)建立企業環保機制,增強社會責任感

改善礦山環境是每個礦山企業的分內之事,應當在企業內部建立起環境目標評估程序和決策模式,建立評價和反思企業自身環保行為機制。同時,督促企業從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出發,治理恢復礦山環境。在這一點上,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建立礦業公司環境管理系統,將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管理作出承諾綜合到組織戰略和日常規劃及運作中,將礦區勘探、開發直至礦山閉坑后整個全過程的環境監督管理都納入企業自身的環境管理體系。

(5)合理的經濟手段和激勵措施

作為以生產效益為經營核心的企業,在對礦山環境的管理中,經濟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中,可以引入各種經濟手段和激勵措施。例如,實行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有效解決礦山環境治理的費用問題,讓污染者承擔治理成本,提高開采礦產資源的門檻,拒絕缺乏環境治理恢復能力的企業進入礦山開采行業,確保礦山企業都能履行環境恢復的義務。在治理老舊廢棄礦山時,可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基金制度,將稅費優惠和政策傾向給予那些履行環保義務較好的企業。同時,應明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中權力、責任和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對嚴格履行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企業,在經恢復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條件。在進行礦地復墾和礦山周圍環境要素恢復時,嚴格貫徹“誰開發、誰恢復;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調動企業進行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的積極性。

(6)加大處罰和執法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第343條、第408條關于破壞環境相關罪名的規定,對于破壞環境的處罰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而對于因環境監管失職的處罰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在具體的礦山環境管理中,要以這些法律章程為指導,加大實際執法中的執法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認清和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結語

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治理是一項艱巨而浩大的系統工程。隨著我國環境治理制度和理念的不斷更新與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問題也將得到妥善的解決,從而為我國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依據。

參考文獻:

[1]孫志偉.解決我國礦山環境問題的對策建議[J].資源與產業,2008,10(1):22-24.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4篇

    環境管理的產生源于環境問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劇增、環境污染、能源緊張、資源耗竭、自然災害等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加強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已成為各國政府有效處理環境問題的根本手段。幾個世紀以來,環境問題從產生到發展,范圍在不斷擴大,程度在不斷加深。為什么長期以來人類沒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遏制環境問題的蔓延呢?經濟學家認為,當決定使用資源的人忽視或低估環境破壞給社會造成的代價時,就會出現環境退化,其原因可以歸結為兩大類:“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

    (一)市場失靈

    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從而導致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它們的環境成本。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負外部性是指人們的行為對他人或社會產生的負效應。它既存在于生產領域,也存在于消費領域,如工礦企業的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行為,居民在使用汽車的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及排出的尾氣帶來的空氣污染,對他人和周圍的環境均有負效應。這些負效應并沒有計入到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并沒有由行為人承擔,而是轉嫁給了他人和整個社會,從而構成負外部性。在存在外部負效應的情況下,由于外部成本不能被市場價格反映出來,市場機制并不能真正的發揮作用,使得市場并不能達到對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引發“市場失靈”。

    2.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性。公共物品就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指可以供多人享用,無論個人是否支付費用,都無法排除他人享用;非競爭性是指享用人數的增加不會影響其他人的享用。環境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沒有排他性,想要使用它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免費使用;沒有競爭性,一個人享用并不減少他人對它的享用。公共物品可以免費使用的特性使得環境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從而造成資源的破壞和浪費。

    3.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不清。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的前提之一是資源具有明晰的、專有的、可轉讓的產權。在我國,環境資源的產權名義上是清楚的,由國家和集體所有,但在實踐中由于缺乏具體的產權代表,產權不清、產權虛置的情況卻大量存在,資源浪費與破壞現象嚴重。此外,有些環境資源難以確定產權,如大氣、水、環境容量等,由于它們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也由于它們特殊的物質形態,使得法律意義上的權屬難以確定,市場機制難以引進,也就難以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

    (二)政府失靈

    長期以來,人們認為在存在外部效應的情況下,只要政府出面,通過各種措施就可加以改進。政府有時可以改善市場結果但并不意味著它總能這樣,與“市場失靈”一樣,也往往存在“政府失靈”,當政府的干預政策不能糾正甚至反而造成或加劇“市場失靈”時,就會發生政府干預失靈。在環境保護領域,導致政府干預失靈的主要原因是環境管理體制的不健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能配置上存在弊端,表現在:

    1.環境監管中統管部門與分管部門職責權限劃分不清。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是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即行政等級,如省、市、地、縣等)、分部門(即政府部門,如交通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我國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經過了從部門分管到統分結合的兩個階段。統管部門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它們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即上級和下級關系。分管部門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一方面環境污染防治或對某一類自然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統管與分管部門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二者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系,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它們在環境監督管理中都是代表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其執法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是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分工有所區別,即監督管理的對象和范圍有差異。這種環境管理機構設置模式的優勢在于,既能發揮各個行業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又有一個專門的機構進行整體協調。然而,由于環境保護專門機構的地位和權限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平行,加之部門立法、地方立法的權限與關系不清,以至于在環境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權力設置的重復或空白,只有分工缺乏協作,既不能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體效益,造成統管與分管部門權限不清,關系不明,統一監管難以實現。

    2.機構設置存在交叉重疊。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從部門分管發展到統分結合。在環境管理模式轉化的每一階段,國家只著重于成立或撤銷環境管理機構,而不注意它們之間的協調和統一,從而出現了某些機構重復設置、職能交叉的現象。如在自然保護方面,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設置有專門的自然保護司,而國家林業局也設置了野生動植物保護司。其實,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僅是自然保護的一個方面。這種機構的重復設置必然造成職能的交叉和重疊。又如對水資源的保護,目前的水管理體制依然存在“多龍治水”的現象。“多龍”,是指有權管理水資源的部門眾多,水利部門、建設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環保部門都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管理。除此之外,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部門,漁政監督部門也都享有一定的管轄權。這些分別對水體的利用和保護擁有國家管理和監督權的機關,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往往使得工作中對同一客體的保護難以達成共識。權力分散、政出多門造成相互間的沖突與矛盾,各部門間職責權限劃分不清,且相互間出于部門利益關系難以協調,執行分工職能時難免發生越權與沖突現象。由于政府內部部門職能的錯位、沖突、交叉、矛盾,引發了國家公共利益與部門行業利益的沖突,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二、國家環境管理的制度選擇

    面對復雜的環境問題,國家環境管理要做出多種制度選擇和制度安排,其中主要的有兩種:環境行政管制和環境經濟激勵。

    (一)環境行政管制

    行政管制也稱為命令控制方法,是政府通過運用規章制度來對環境污染外部性進行直接干預,如發放許可證、頒布環境標準等。管制的優點在于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污染者別無選擇,要么服從,要么面臨法律仲裁或行政程序的處罰,最后的環境效果具有確定性。長期以來,我國在環境管理方面采用較多的就是這種以政府直接管制為主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現行的一系列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等為基本內容的環境管理體系,基本上是以行政管制為主的管理體系。

    政府的直接管制對中國的環境管理是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作用的,它避免了大量因市場失靈而導致的環境問題。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政府的直接行政管制存在的諸多弊端也在逐步顯現,表現在:第一,靈活性差。對于新的生產工藝、新的環境狀況或企業間存在的技術差異、控制費用差異,管制方法想做出相應調整需要一段適應期。這是因為,命令與控制的本質是制定規則,而制定良好規則的前提是掌握事物運行的客觀規律,了解公共行業和生產技術的細節。而在短時期內,獲得所有相關信息是比較困難的。第二,成本高。政府部門監測和執行的管理成本較大,經常難以執行。第三,缺乏對控制污染方法改進的激勵機制,不能為開發減輕環境損害的新技術提供激勵。第四,罰款的設定水平過低無法阻止違規。第五,可能會引發其他違法行為,如以較低的賄賂成本獲取較高的不正當收益。違法者通過向政府行使賄賂來獲取有利于自己的監測結果,從而逃避應交納的排污費或罰金,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環境進一步惡化,還會增加廉政成本。

    (二)環境經濟激勵

    所謂環境管理的經濟激勵,是指依賴于經濟刺激而非規章制度來起作用的一種政策工具。經濟激勵是一種間接調控措施,是通過市場機制,對人們的經濟行為及開發活動改變人們的相關費用和效益,使外部環境成本內在化,從而激勵人們保護環境和資源。經濟激勵主要包括四種手段:

    1.押金退款。購買具有潛在污染性產品的人將支付一筆附加款,這筆附加款將在他們把產品或其包裝返回到認可的回收或適當處理中心時退還給他們。

    2.補貼。通過采取撥款或貸款等形式為實際或潛在的污染者提供財政資助,用來鼓勵其削減污染。

    3.環境稅費。環境稅收或環境收費可被認為是對環境資源的利用及環境污染行為支付的“價格”,是政府為實現環境保護目的或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征收的一系列稅或費。

    4.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的原理在于:首先,確定某一區域環境容量即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其次,把環境容量或排放總量分割成若干排污指標,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標,并允許排污指標在市場上交易。環境容量也是一種珍貴的資源,它為人類活動提供消化吸收污染物的條件。從物理屬性上講,環境容量本身難以具體分割和確定權屬,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但是,排污指標具有確定性,通過界定環境容量和排污指標,抽象的環境容量轉化成具體的排污指標,排污指標分配后,持有人對它就擁有了一定的排他屬性,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排污權交易的意義在于允許排污者通過市場轉讓節余排污指標,刺激排污者改進技術改善管理,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實現總量控制,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目的。

    相比較于行政直管,經濟激勵有許多優點,表現在:第一,成本較低,它可以減少政府政策推行的成本。它不需要設置龐大臃腫的部門機構,不需要花費高額的執行監測費用。它以市場為基礎,通過間接調控改變市場信號,影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引導其改變行為方式。它可以以較低的成本實現預期的目標,這對資源有限的中國來說尤為重要。第二,靈活性更強作用范圍更廣。它可以通過市場,把保護和管理環境的責任從政府轉移給環境責任當事人,從而使環境管理模式更加靈活。它應用的范圍也更為寬泛,不論是在末端治理還是在清潔生產領域都能得以有效利用。第三,經濟激勵由于充分利用了市場力量,透明度更高,相比行政強管提供的違法機會就會減少,所以,它可能既更有效又更公正。

    三、國家環境管理的制度創新

    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依靠環境管理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是實現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因此,國家在選擇環境管理手段、進行制度安排時要注意制度的創新。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第5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為目標,按照“科學規劃、完善設施、合理開發、規范管理”的總體要求,大力推進農家樂環境整治,切實加強農家樂環境管理,不斷提升農家樂的發展水平,實現農家樂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至2012年底,基本完成現有大小農家樂環境污染整治,規模農家樂項目(單位餐位數在150個,床位數在20個以上)環保手續和環保設施全面落實,實現農家樂環保基礎設施、環保管理水平、生態環保意識等“三大”提升。

三、工作內容

(一)全面落實農家樂環保管理制度。各地農辦要會同發改、國土、規劃、旅游、環保和農林牧漁等部門,科學編制農家樂發展規劃。要嚴格執行農家樂環境準入制度。要加強農家樂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從空間、總量和項目環境準入上優化農家樂發展。要嚴格按照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禁止準入區內不得審批農家樂項目,在限制準入區要嚴格控制農家樂的數量和規模。新、改、擴建農家樂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現有規模農家樂項目未經環保審批和“三同時”驗收的,要依法責令限期補辦相關審批和驗收手續。要落實規模農家樂排污許可制度。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督促規模農家樂經營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

(二)大力整治農家樂環境污染。要扎實推進農家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督促規模農家樂經營單位和非規模農家樂集聚村落實污水、垃圾、油煙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一是整治農家樂廢水污染。能納入現有污水處理廠的農家樂廢水應在預處理后統一納管處理,規模農家樂項目必須根據環評審批要求落實相應的污水防治措施,不具備納管條件的非規模農家樂集聚村和小規模農家樂項目可結合農村環境整治工作要求,因地制宜開展生活污水治理。二是整治生活、餐飲垃圾污染。要督促農家樂經營單位配置垃圾收集裝置,并做好垃圾的分類處理和日常保潔工作。三是整治廚房油煙污染。要督促和指導農家樂經營單位按照環保要求安裝廚房油煙處理設施,減少廚房油煙污染。

(三)切實加強農家樂環境監管。各地要逐步將農家樂項目納入環保部門監督監測范圍,建立農家樂項目環境管理臺賬,采取專項檢查和日常性監督等多種方式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要加大對規模農家樂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及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檢查,重點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禁止準入區范圍內農家樂項目的查處。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階段

各地要對轄區范圍內的農家樂作進一步摸底調查,查清農家樂環境管理狀況,形成農家樂環境管理情況調查表(詳見附表)。在全面調查基礎上,各地要按照加強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目標要求,制定加強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方案,確定擬整治的農家樂項目清單和具體整治要求。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將項目清單和實施方案報送市環保局、市農辦和市旅游局。

(二)集中整治階段

各地要嚴格按照計劃方案,全面部署加強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加大環境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指導農家樂經營單位限期完成整改,確保加強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三)總結驗收階段

各地對農家樂整治項目分批分階段進行驗收,形成工作臺賬資料,認真總結加強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問題,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市環保局報送工作總結。市環保局、市農辦、市旅游局將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組織抽查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成立加強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機構,研究制定加強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形成環保部門牽頭,農辦、旅游等有關部門配合的農家樂環境管理工作格局。各地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職責,加強工作協調,理順工作機制,確保管理工作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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