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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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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特點

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特點范文第1篇

一、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方式以收、付款人之間是否存在信用關系,可分為:一般支付結算方式(如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等)和信用支付結算方式。信用支付結算方式又可分為:商業信用支付結算方式(如商業承兌匯票、支票等)和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方式(如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

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我們暫且可以稱其是銀行對企業商品交易活動過程中遠期支付的商業信用行為提供信用保證的一類支付結算方式。關于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有四條限定:一是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二是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雙方自愿存續遠期償付資金的商業信用行為;三是應有法規認可的權利證書;四是銀行視企業的資信情況在授信限額內為其作信用保證。

現行支付結算辦法中,企業可使用的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方式主要有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以下簡稱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視出票人的資信情況在匯票上作出承兌,如出票人到期無足額資金清償時,承兌銀行應憑票無條件付款。信用證,是銀行應購貨人請求向銷貨人開立信用證作為付款保證憑證,購銷雙方根據信用證規定的條款進行發貨和結算,由開證行承擔付款保證責任的一種貿易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以銀行信用為基礎,一方面由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保證購貨方付款;另一方面由銀行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監督銷貨方履約,從而解除了購銷雙方對“交錢”、“交貨”的擔心。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證,對于持票人或受益人在票據或信用證到期之前,還可據此向銀行申請貼現或議付,獲取周轉資金,解決急需。

從目前結算工具的使用情況看,信用支付結算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商業信用的信譽度較低,商業承兌匯票使用量很少,即使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使用的支票也主要作劃款之用,購貨則通常要先收款后提(發)貨;另一方面銀行出于風險考慮,對企業提供信用支付結算極為有限,難以滿足企業的需要。

二、企業交易活動需要銀行信用支付結算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企業的生產交易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交錢”與“交貨”無論時間還是地點都越來越多地分離進行。其原因主要有:

1、購銷關系約定于生產之初。市場模式下,企業生產什么產品,生產多少,通常以購貨方的訂單而定,供貨方則會要求對方提供付款保證。

2、付款和收款的意愿存在矛盾。為了規避風險和降低經營費用,只要有可能,通常購貨方希望延遲付款,銷貨方則希望盡快收款或取得可信的支付保證書(如銀行承兌匯票等)。

3、商品交易引起的商業信用關系增多。隨著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商業信用的規模有很大增加。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期交易和記賬式的商業信用,難以適應企業的商品交易活動的需要,需要使用信用支付結算工具。目前由于商業信用的信譽較差,交易雙方均希望有一個可信賴的中介人來予以保證,于是企業把目光投向銀行。

三、推行銀行信用支付結算的可行性

企業希望提供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服務,而銀行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具有其可行性,主要表現在:

1、銀行具有完善的機構體系。銀行機構覆蓋全國各地,網點設置也較普遍;各商業銀行統一執行人民銀行的結算業務規定和要求,跨行之間的業務可以相互辦理。因此,銀行對于辦理異地間企業的支付結算業務具有天然的優勢和條件。

2、銀行對本地企業的信譽狀況較為了解。每個銀行機構都有相對穩定的客戶群,銀行對生產經營和資信情況會經常作深入調查與評價。借助銀行對本地企業生產經營和資信狀況較為了解的優勢,只要加強內部控制和事前審查,開展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業務,其風險較小。

3、銀行對企業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從授信銀行看,一方面可以動態地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給予新的授信;另一方面,即使企業到期無力還款變為銀行債務,銀行除了催討和重新安排還款計劃以外,還可以采取、與同業聯合制裁等手段,對企業具有較強的約束。從信用證業務看,銀行還將對受益人即銷貨企業提交的運寄單據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對銷貨方的履約起到約束作用。銀行的這種約束力既是銀行辦理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業務的前提和條件,又是督促企業履約付款提高商業信用信譽度的重要推動力。

四、推行銀行信用支付結算的作用

我們作進一步分析還可看到:就當前經濟運行的微觀層面而言,銀行信用支付結算的推行還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1、方便企業支付結算,降低社會交易成本。銀行信用支付結算的推行和運用,可以方便企業交易活動,解除企業對拖延付款和賴賬的擔心,促成企業間商品交易的順利進行,還可減除企業為了解交易對方資信情況的耗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

2、增強企業還款約束,培育社會信用秩序。銀行信用因其所處的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對于商業信用有著引導和規范的作用,在結算過程中把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有機地結合起來,增強了對商業信用的約束。銀行對某一企業進行承兌或開證授信后,企業如到期無款則由銀行償付,同時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了轉換,成為該銀行的債務人,本地銀行對企業資信情況較為了解,可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第一,可在授信時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或抵(質)押,第二,如企業資金臨時周轉困難,可作債務調整,第三,可取消信貸和授信,提訟,直至披露不守信用行為,與同業聯合制裁,對欠款企業施加壓力,敦促還款。正因為銀行可采取一般債權人所不能的強制措施,通常欠款企業會守信履約和還款。結算過程溶入銀行信用既可減少無約束力的記賬式商業信用,促進商業信用票據化,同時可培養和規范企業的信用行為,從而促進社會信用度的提高。

3、增加企業融資渠道,促進貨幣市場發展。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方式把商業信用關系反映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證書上,債權企業可以持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證向銀行申請貼現和議付,從而增加企業融資渠道,并且因有銀行信用作保證,一般獲得資金比申請貸款要容易。銀行信用的介入可以激活“一潭死水”般的商業信用,便利債權讓渡,加快資金流動,這不僅可以大大提高企業資金流動速度和資金效益,而且也將有力地促進貨幣市場的發展。

4、擴大銀行表外業務,增強銀行盈利能力。銀行承兌匯票和開具信用證為企業提供授信,可收取相應的手續費,這是銀行表外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而且授信直接伴隨購貨企業的再生產活動,企業償付具有相應的實物保證,其風險較小。當然銀行必須對授信企業的資信情況嚴格進行調查和評估,同時銀行要確定單戶限額和總授信限額,以防出現或有資產和風險過度,危及銀行正常經營。

五、推進銀行信用支付結算的對策

銀行信用支付結算必須在增強安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采取措施積極推行。考慮當前的現狀,可采取以下對策措施:

1、統一認識,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商業銀行應分析銀行結算的現狀,從服務于企業和服務于經濟發展,從改善銀行經營模式的高度來認識推進銀行信用支付結算的重要性。人民銀行應積極引導和推動,明確有關規定,規范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業務行為。推進銀行信用支付結算,要強調在統一的規定下,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上”。商業銀行內部應區分經濟發達程度、管理水平和地區信譽度等情況,當地銀行機構應區分企業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和信用度,積極穩妥地推進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業務。

2、把授權和貼現作為銀行對企業流動資金供應的主要形式。商業銀行應逐步改變流動資金貸款的方式,把以信用、擔保、抵押貸款為主的方式改變為以承兌、開證授信、貼現為主的流動資金供應方式。這樣既有利于商業信用的發展,又有利于企業多渠道籌集流動資金,增加企業還款約束,也有利于銀行改變資產結構,降低經營風險,增加營業收入。

3、創建票據市場,促進資金融通。票據市場是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具有企業、銀行及央行共同參與、交易靈活、風險較小等特點。建立票據市場,不僅增加了企業、銀行的融資渠道,改善人民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而且可以促進商業信用的發展,規范信用行為。票據市場可以先在中心城市創建試行,形成票據轉讓、貼現的集中交易,同時也可逐步放開票據利率,發揮票據轉讓利率、貼現、再貼現利率對市場資金供應關系的影響作用,形成市場利率的傳導機制。

4、改進和完善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業務。推進銀行信用支付結算業務,應該因地制宜,對于若干具體的規定,如收費標準、交存保證金的比例等應有一定的彈性。授信的權限不宜過度集中,應適當下放。同時,應明確授信的條件,科學評估確定企業的授信限度。此外,為了方便票據使用,可考慮允許簽發帶息票據。在票據簽發時約定并記載票據利率。鑒于票據貼現和委托收款時存在的問題,建立開辦票據回購業務,在票據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過程中允許采取票據回購方式,將票據的轉讓關系變為質押關系,從而減少糾紛和麻煩。當前還需研究并采取先進的防偽技術,應用于票據和信用證,從而增強防偽變造的能力。

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特點范文第2篇

1.大公司的優勢

公司金融中介行為對大公司來說有以下兩方面優勢:

(1)信息獲得優勢。大公司可以比金融機構更經常地觀察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的訂單及付款時間可以表明中小企業的經濟狀況。雖然銀行也可以獲得這些信息,但大公司可能更快且以更低成本得到,因為它是在日常交易中獲得這些重要信息;

(2)對中小企業的控制更有效率,更容易收回貸款。因為大公司作為中小企業的原材料供應商,可以有效控制中小企業的經營行為。如果中小企業不能及時還貸,那么大公司可以通過停止供應原材料來威脅控制中小企業,迫使其及時還款,所以大公司的措施可以及時給欠款企業的生產帶來損失。而同樣情況下,銀行則只能停止再繼續貸款,但卻不能迫使有問題的企業停止生產,其影響相對大公司來說要小得多。

2.中小企業的優勢

公司金融中介行為對中小企業來說也有兩方面優勢:

(1)低成本優勢。公司金融中介行為使得中小企業可以選擇更靈活的支付手段,因此可以減少中小企業的預防性貨幣需求量,降低中小企業的現金管理成本和財務負擔。公司金融中介行為還使得大公司與中小企業分割了通過金融機構融資的成本,中小企業則獲得了低成本的融資。

(2)產品質量能夠得到保證。公司金融中介化實際上給予了中小企業一種擔保機制,若在交易之后的一段時間內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或者大公司沒有履行做出的服務承諾,中小企業可以拒絕支付貨款。因而,大公司通過金融中介化提供商業信用也可以被看作是企業對產品質量自信的表現,它通過提供商業信用向中小企業傳遞了對產品質量自信的信號。

另外,公司金融中介化還可以使交易雙方降低交易成本。因為,公司金融中介化會使得經濟交易中的商品交換與貨幣交換在時間上相分離――貨幣交換可以在商品交換完成之后的一段時間內進行,或者在一些固定時間對期間內所發生的所有交易進行集中結算。因此,中小企業在公司金融中介化過程中獲得準確的付款時間并減少了結算次數,從而能夠減少對預防性資金的需求和更加有效地管理資金,節省交易費用。大公司由于獲得了貨款回流的準確時間,也有利于它對自身資金的管理和合理安排預防性資金,減少經營費用。

3.公司金融中介化的優勢

首先,大公司作為金融中介提供的資金更適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征。因為中小企業規模比較小,融資需求基本上是總額比較小、頻率比較大的流動資金,而銀行的資金信貸是長期大額的資金。所以銀行提供資金與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不相符合,而大公司卻可以提供這種特點的資金。除此之外,銀行等傳統金融中介貸款手續繁雜,需要資產押,而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規模限制,很難有合適的資產抵押。所以傳統金融機構很難充分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因為大公司與相應的中小企業處于同一行業或相近行業,當行業發展比較快時,大公司資金周轉也比較快,可以通過延期收款,為中小企業提供流動資金,從而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急需的資金。另外,公司金融中介行為的非標準化合約更適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征,因為銀行信貸合約作為一個標準化的合約抬高了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的壁壘,因而對中小企業并不是最優的。

其次,公司金融中介化可以解決我國信貸配給不公平的現象。政府為了應對金融危機,采取寬松的貨幣政策,全國的信貸規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擴張。2009年1-7月全國其他商業銀行新增貸款2104萬億元,其中鄉鎮企業貸款不但沒增加,反而減少了1136億元,私營企業及個體貸款僅增加了371億元,中小企業的主要代表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貸款的新增額僅占其他商業銀行貸款增加額的118 %。這類中小企業貸款的增長率為26%,低于其他商業銀行總貸款的增長率34%。上述數據說明了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在金融危機中,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惡化了,信貸配給不公平狀況進一步惡化;其二,在中國,發展中小銀行等中小型金融機構不能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如果采用公司金融中介化,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我國這種嚴重的信貸配給不公平問題。由于大公司與中小企業的經常交易,大公司可以從中小企業享受及時付款的折扣優惠,可以很快得知中小企業的財務狀況,避免資金損失。并且,這些信息都是交易過程中自然獲得,不需要特別的方法,也不需要另外的成本來獲得。同時,大公司與中小企業處于相同或相關行業,大公司也應該可以更快地獲得行業發展信息,為其公司金融中介行為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第三,大公司在數量上更容易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大公司與中小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是一對一的關系,大公司作為金融中介可以一對一的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而且大公司也完全有充足的資金來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在我國,銀行一般貸款給大公司,所以大公司如果作為金融中介可以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提供大量的資金,在總量上完全可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在金融危機之下,由于中小企業更難從金融市場獲得資金,而大公司又有足夠的資金,公司金融中介行為就自然發生了。

4.公司金融中介化的發展形勢

正是因為上述優勢及作用,公司金融中介化已經越來越成為中小企業的現實選擇,國外經驗顯示公司金融中介化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公司金融中介化的形式表現為大公司對中小企業的資本提供或商品提供,也就是貿易信用的形式或賣方融資形式,而且兩者經常一起出現,在大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則表現為應收賬款,即向消費者提供信貸。Rajan和Zingales(1998)認為1991年美國公司總資產中18 %是應收賬款。Nilsen(2002)指出在美國制造業中應收賬款在總資產中的份額已經占13%,而且小公司經常運用貿易信用。在英國,據Kohler等(2000)估計,貿易信用總額已經占短期債務總額的70%,公司的信貸資產中55%是貿易信用。Atanasova和Wilson(2004)估計80%的英國公司使用貿易信用,在貨幣緊縮時期,貿易信用的比例還會上升。在其他國家如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等,貿易信用總額超過了公司總資產的25%。

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特點范文第3篇

摘 要:商業信用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國商業信用體系不健全,導致這一作用難以充分發揮。當前我國商業信用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是:商業信用法律體系缺位,商業信用信息系統缺失,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展緩慢,企業內部信用風險管理滯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我國商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商業信用法律體系,推進社會公共信息系統建設,加快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建立與完善,加強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

關鍵詞:商業信用 中小企業 法律體系 信用風險

中小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實現充分就業和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缺少擔保品、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銀行往往對中小企業實施信貸配給,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借到資金,融資難一直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商業信用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中的作用

商業信用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商業信用相對于銀行信用來說,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擁有一些獨特的優勢。

1.信息優勢

上游企業在與下游企業交往過程中,能夠高效、及時、低成本地獲取客戶相關信息,對客戶違約可能性大小信息的了解是企業銷售活動的副產品。而銀行要獲取這些信息,需要承受額外的信息成本。從而,當銀行由于信息不對稱不能向客戶發放貸款時,有時上游企業卻能夠以商業信用的形式向客戶融通資金。

2.財產挽回優勢

當客戶違約時,相對于銀行而言,企業在處置抵押品上擁有優勢。如果客戶違約,企業可以索回賒銷給客戶的原材料。由于已經建立了產品的銷售渠道,企業能夠將索回的原材料輕易地低成本地以市場價格再次銷售,因此企業可以將客戶違約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而銀行由于缺乏相應的產品銷售渠道,即使它能夠索回部分抵押品,變現這些產品的成本也很高。

3.降低道德風險優勢

相比于銀行信用而言,商業信用的提供者能夠更容易地監督客戶的行為、避免客戶改變信貸資金的用途,從而降低客戶的道德風險。由于是以商品形態而非貨幣形態提供信用,客戶要想改變商業信用資金的用途,用于其它非生產性目的,需要變賣掉原材料,這會遭致較高的成本;另外,企業的銷售人員在平常的銷售活動中,與客戶的聯系非常密切,從而能夠及時了解企業生產活動的信息。基于以上原因,企業提供商業信用可以降低客戶改變信貸資金用途的道德風險。與商業信用不同,以貨幣形態提供的銀行信用,客戶可以很容易地改變信貸資金的用途,將貨幣資金用于非生產性用途。要監督客戶的行為,銀行必須承受額外的監督成本。因此,在某些時候,由于對客戶道德風險的擔心,銀行不愿意向客戶提供信用時,企業卻能夠以商業信用的形式向客戶提供信用。

二、當前我國商業信用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商業信用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起著獨特的作用,但由于我國當前商業信用中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導致這一優勢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當前我國商業信用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信用法律體系缺位

當前,我國商業信用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健全,對失信的懲罰和債權的保護力度也不夠, 成熟的市場經濟,需要有完善的商業信用管理體系,政府也應通過頒布相關法律對信用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并對全社會進行信用教育。

目前,我國商業信用管理體系尚不完善,許多企業沒有認識到誠實守信的重要性,對守信在企業生存發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認識不夠。雖然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規定了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這些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商業信用相關立法仍然滯后。比如,我國目前尚缺乏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當前,沒有法律明確界定哪些是企業應公開的信息,哪些是企業的商業秘密,誰有進行信用懲罰的權利,誰有進入信用征信行業的資格,這些對我國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造成了不良影響。由于缺少相關的信用法律法規,致使信用信息資源的采集、評價、開發以及披露缺乏法律依據,影響信息交流公共平臺的建立。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對債權保護的力度比較弱。民法通則、票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對部分信用行為的債權保護提供了保證,但不能涵蓋全部信用行為。比如,在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企業只有嚴重虧損,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時才能破產。很多具有還款能力但不愿意償還債務的企業,債權人不能依法申請這些企業破產,導致這些企業破產的比例很低,惡意拖欠貨款的現象經常發生。

更為嚴重的是,在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相當普遍,導致對企業違背誠信的行為不能夠及時地給予嚴厲的懲罰。

2.商業信用信息系統缺失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的信用信息分布在稅務、工商、銀行等不同的機構中,只有上市公司的信用信息才向社會公開。絕大部分企業的信用信息并未向社會公開,使得在搜集企業信用方面困難極大,很難及時、全面地了解交易對手的信用信息,并且信息收集成本高昂。信用信息的缺乏,導致社會無法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督,更不能夠對企業承擔社會經濟責任的能力提供基本依據。

3.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展緩慢

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有眾多為商業信用提供服務的機構,如征信公司、信用評估公司和商賬追收公司等,這些機構之間互相分工,能夠為社會提供多種多樣的信用服務。而我國目前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展嚴重滯后,現有的信用服務中介機構規模較小、經營分散,信用風險分析與管理技術水平參差不齊,難以滿足社會對信用產品和信用服務的需求。

4.企業內部信用風險管理滯后

企業在商業信用過程中,必然會面臨一定的風險,這就要求企業加強對商業信用風險的管理。然而,當前我國企業對商業信用風險的管理狀況不容樂觀,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國企業很少設立專門的信用管理機構去對商品銷售、應收賬款以及相關客戶的資信狀況進行系統地管理,更缺乏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對應收賬款的管理職能基本上是由銷售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或其中一個部門來承擔。這導致的結果是:職責分工不清、相互扯皮、效率低下,在某些管理方面工作不到位,甚至出現管理真空。信用管理是牽涉到銷售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工作,單獨由財務部門或銷售部門負責信用管理,只會導致強調財務或銷售工作的一方面而忽視另一方面,很難做到兼顧。

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對商業信用風險的評估,既進行定性分析,也進行定量分析。這些國家信用風險管理技術的提高和信用風險評估方法的改進非常迅速,很多信用風險管理的定量技術和軟件已在實際管理在得到運用。而在我國,企業評估商業信用風險的能力較低,特別是很少對信用風險進行定量評估,從而造成企業在商業信用活動中的風險較高。

三、完善商業信用體系的對策

針對我國商業信用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努力:一是完善商業信用法律體系;二是推進社會公共信息系統建設;三是加快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建立與完善;四是加強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

1.完善商業信用法律體系

現代市場經濟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是商業信用健康發展的基礎。如果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對失信行為進行懲罰,就會增加企業的失信成本,從而從外部約束企業走向守信。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信用立法:首先要加強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監控方面的立法,明確信用記錄被收集、被調用的條件,降低信用體系在運行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信用體系的運行效率。其次,要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法規,包括必須開放的數據源及其監督機構的責任,以及對于向大眾提供不真實數據的懲罰。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的經營方式。再次,要建立與界定商賬追收的法律法規,包括各級工商部門開放商賬追收類信用管理公司的注冊,明確用法律或信用手段進行商賬追收的程序與行為規定,對消費者個人及企業法人的追賬手段約定。

2.推進社會公共信息系統建設

信息在現代經濟中是一種重要的資源。信息經濟學認為,由于信息產品的非競爭性,自由市場提供的信息產品將會少于社會對信息產品的最優需求數量。為此,政府必須對信息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政府干預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某些信息應該是政府來生產、提供;二是政府通過給予私人補貼的方式來鼓勵私人多生產信息;三是建立信息產權的保護制度。目前,我國大約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門手中,由于體制的原因和部門利益驅使,社會公眾無法得到和利用這些信息。這不僅造成了信用信息的浪費,而且制約了商業信用活動的開展。因此,政府應盡快建立統一的、功能完善的信用數據庫,并向全社會開放,以滿足商業信用活動中各經濟主體對相關信息的需求。另外,由于我國信息產權保護制度很不完善,私人缺乏生產信息的積極性,因此,應通過給予私人補貼、建立完善的信息產權保護制度等方式鼓勵私人多生產信用信息,緩解商業信用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局面。

3.加快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建立與完善

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在商業信用活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健全的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是完善的信用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由于我國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展嚴重滯后,為此,當前必須大力發展商業信用服務中介機構。首要的任務是,要發展各種資信調查與信用評估公司。資信調查與信用評估公司,在嚴格的法律規范下,可以進行個人和企業商業信息的收集、評估和。在制度上,應保障資信調查與信用評估公司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專業工作。資信調查與信用評估公司有責任保證為咨詢者開出的商業信用報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其次,應允許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經營包括信用調查、商賬追收和信用保險在內的商業信用管理業務,以滿足企業的信用管理需要,縮短我國商業信用管理行業與國際的差距。

4.加強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

企業應建立規范化、系統化、獨立于銷售部門和財務部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組織結構上,可以建立一個由相關副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獨立信用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建立企業全程信用管理和評估,充分協調企業財務與銷售目標,在企業內部形成一個科學的風險約束機制,避免任何部門管理人員片面追求本部門利益最大化而損害企業整體利益。信用管理部門的各項職責要與財務部、采購部、銷售部等部門的信用管理工作按照不同的管理目標和特點進行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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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特點范文第4篇

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交易者出于清償債權債務、獲得融資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規避風險等諸多考慮,對金融服務的要求日趨綜合化。備用信用證(StandbyLetterofCredit)這一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但在我國,備用信用證的認知度仍遠不及銀行保函、商業信用證等傳統金融工具。鑒此,認識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應用,無疑有助于企業更有效率地參與國際競爭。

一、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其運作原理

備用信用證起源于美國。由于美國法律曾經禁止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擔保業務,作為應對之舉,一些商業銀行即以商業信用證的派生形式——備用信用證,變相提供擔保服務。其后,備用信用證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迅速演化為一種國際性的金融工具。

備用信用證的確切釋義是什么?1977年,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管理委員會首次對其做出了界定:不論其名稱描述如何,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類似安排,構成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下列擔保:

(a)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預支給債務人款項;

(b)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

(c)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

1983年和1993年,盡管國際商會分別將備用信用證納入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年修訂本(《UCP400》)和1993年修訂本(《UCP500》),但其只是將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類別之一,且“只在適應范圍內”予以適用。隨著備用信用證的推而廣之,其與商業信用證在功能上的差異日趨凸顯,誤解及糾紛日漸增多,迫切需要對其進行專門規范。1995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年1月1日,國際商會的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為專門適用于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ISP98》所界定的“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后即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要求單據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備用信用證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一是,不可撤銷性(Irrevocable)。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除非有關當事人同意或備用信用證內另有規定,開證人不得撤銷或修改其在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義務。

二是,獨立性(Independent)。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即作為一種自足文件而獨立存在。其既獨立于賴以開立的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約,又獨立于申請人和開證人之間的開證契約關系;基礎交易合約對備用信用證無任何法律約束力,開證人完全不介入基礎交易的履約狀況,其義務完全取決于備用信用證條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表面上符合這些條款的規定。

三是,單據性(Documentary)。

備用信用證亦有單據要求,并且開證人付款義務的履行與否取決于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備用信用證的要求。備用信用證的跟單性質和商業信用證并無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國際貿易貨款結算,其項下的單據以匯票和貨運單據為主;而備用信用證則更普遍地用于國際商務擔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以及聲明申請人違約的證明文件等非貨運單據。

四是,強制性(Enforceable)。

不論備用信用證的開立是否由申請人授權,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該備用信用證,只要其一經開立,即對開證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備用信用證的四個法律性質相輔相成,共同造就了這一金融產品的優異特質:“不可撤銷性”鎖定了開證人的責任義務,進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權益:“獨立性”傳承了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的“獨立”品格,賦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屬性:“單據性”則將開證人的義務限定于“憑單”原則的基準之上,有益于“獨立性”的實施:“強制性”則是對開證人義務履行的嚴格規范,它與“不可撤銷性”的融合充分體現了開證人責任義務的約束性和嚴肅性,有助于杜絕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基于這些關鍵的法律性質,備用信用證融合了商業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之特長,在實踐中體現出獨特的功能優勢。

由于備用信用證“出身”于信用證家族,其業務流程基本符合信用證運作原理。

首先,開證申請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務人)向開證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出備用信用證。

繼而,開證人嚴格審核開證申請人的資信能力、財務狀況、交易項目的可行性與效益等重要事項,若同意受理,即開出備用信用證,并通過通知行將該備用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權人)。

再者,若開證申請人按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開證人不必因開出備用信用證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其擔保責任于信用證有效期滿而解除;若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備用信用證將發揮其支付擔保功能。在后一種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匯票、申請人違約證明和索賠文件等,向開證人索賠。

再次,開證人審核并確認相關索賠文件符合備用信用證規定后,必須無條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擔保義務。最后,開證人對外付款后,向開證申請人索償墊付的款項,后者有義務予以償還。

二、備用信用證的適用領域

根據備用信用證的應用實踐,《ISP98》將其劃分為履約備用信用證、預付款備用信用證、招標/投標備用信用證、對開備用信用證、融資備用信用證、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保險備用信用證、商業備用信用證等8種類型,總結了備用信用證的基本功能和適用領域。

1.國際擔保

資信擔保(或“人”的擔保)之所以在國際商務中廣為應用,是因為當事人不僅可將其用作商務支付的保證手段,還可將其作為制裁違約方、保護違約受害方,進而最終促成合約履行的法律手段。作為一種具有雙重性質的金融工具,備用信用證在國際工程承包、BOT項目、補償貿易、加工貿易、國際信貸、融資租賃、保險與再保險等國際經濟活動中廣泛應用,只要基礎交易中的債權人認為商業合約對債務人的約束尚不夠安全,即可要求債務人向一家銀行申請開出以其(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用以規避風險,確保債權實現。

較之銀行保函和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的擔保功能具有獨到優勢。

其一,擔保責任的確定性。

銀行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從屬性保函以基礎交易合同(主合同)的存在與執行狀況為生效依據,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其依附性決定了擔保人不能獨立地承擔保證責任,而只能依據主合同條款及其主合同的執行狀況來確定擔保責任的范圍與程度;如果主合同的債務人以各種理由對抗債權人,擔保人同樣可以依據該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所以對債權人而言,從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是不確定的。獨立性保函開出后即完全不依附于基礎交易合同而獨立存在,其法律效力并不受制于基礎交易合同的變更、滅失以及債務人的行為,只要債權人的索賠符合保函規定的索賠條件,不論該債務人是否同意,擔保人必須履行第一付款責任。所以,不同法律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確定與否,對當事人的實質性影響截然不同,實踐中,圍繞保函法律性質及其擔保人付款責任的爭議事例屢見不鮮。而備用信用證以鮮明的獨立性確定了其與基礎交易合約之間完全獨立的法律關系,其付款依據是開證人不可撤銷的義務以及備用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合格性,開證人的付款責任始終是肯定和明確的,這一點極有助于減少誤解和爭議,提高擔保服務的質量與效率。

其二,應用的靈活性。

備用信用證與商業信用證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一經開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匯票)表面合格,開證行必須履行第一性付款責任。而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多是在對債務人履約具有基本信任的基礎上,將備用信用證作為風險規避的補充手段。若基礎交易合約得以順利履行,備用信用證通常“備而未用”,所以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盡管在形式上承擔了獨立的、不可撤銷的、強制性的責任義務,但其并不一定必然地對外賠償,事實上擔負著“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備用(Standby)性”使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遭遇受益人無理或惡意索賠的幾率相對較低;相應地,開證人對申請人的信用額度、開證抵押或反擔保要求較之保函或商業信用證略顯寬松,開證成本較低。備用信用證的“備用性”既使開證人承擔的獨立擔保責任具有了一定彈性,又通過靈活的運作滿足了國際經濟交易對銀行信用補充性支持的需求。實務中,“備而未用”者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占據多數。

2.國際融資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融資工具。合理利用其融資支持功能,對于已經和將要“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拓展國際融資途徑、扭轉融資艱難局面,具有積極意義。

(1)融資備用信用證的應用融資備用信用證(FinancialStandby)主要支持包括償還借款在內的付款義務的履行,廣泛用于國際信貸融資安排。境外投資企業可根據所有權安排及其項目運營需要,通過融資備用信用證獲得東道國的信貸資金支持。實踐中,賬戶透支即是一種較好的籌資選擇。其優勢在于:借貸手續簡捷,運作方便、靈活;企業可根據實際資金需求和現金流量把握籌資的規模與期限,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閑置資金,降低融資成本,規避利率與市場風險,減少信用額度占用,改善負債結構。

銀行提供賬戶透支便利的基本前提是第三方擔保的有效性,融資備用信用證是滿足這一前提的最佳選擇之一。境外投資企業可要求本國銀行或東道國銀行開立一張以融資銀行為受益人的融資備用信用證,并憑以作為不可撤銷的、獨立性的償還借款的支持承諾,向該銀行申請提供賬戶透支便利。根據融資協議,企業應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循環使用、歸還銀行信貸資金;如果其正常履約,融資備用信用證則“備而不用”;如果其違約,融資銀行作為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有權憑規定單據向開證人索償,后者有義務償付申請人所欠透支信貸資金。由于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為東道國商業銀行,其信用度較商業受益人為高,風險相對較小,加之規范備用信用證運作的國際規則已相當完備,所以,銀行通常樂于提供賬戶透支融資支持。在其他形式的商業信貸以及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融資中,融資備用信用證的應用也相當廣泛。

(2)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的應用

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DirectStandby)主要支持與融資備用信用證有關的基礎付款義務的履行。實踐中,普遍地用于商業票據融資支持。商業票據融資是國際短期資金市場最通行的直接融資方式,跨國企業因兼并、收購或其他經營活動而在短期內產生大量現金需求時,多以此解決。美國擁有全球最大的商業票據市場,投資者通常為金融機構、地方政府以及一些非盈利組織。

商業票據融資的主要特征為:

(a)票據期限短則1天,最長不超過270天,平均為20-45天,采取到期滾動

發行方式;

(b)利率一般低于LIBOR,信用風險相對較小;

(c)票據以低于票面的價格出售,到期以面值兌現,差價即為投資者所獲收益。

企業利用這一融資手段的益處在于:由于利率水平低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發行主體信用度高,加之發行手續較簡便,中間費用少,故籌資成本相對較低;在約定期限內,發行人可根據資金需求狀況,靈活選擇發行金額與發行時間,用款比較便利;成功的票據發行具有良好的廣告效應,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市場知名度,為中、長期籌資奠定基礎。

在美國短期資金及資本市場上,外國公司利用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籌資的做法頗為流行,其既可免受評估結果的限制,還避免了信用評估所必須付出的時日、費用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的披露,值得借鑒。

具體做法是:當企業以發行商業票據等方式籌資時,由一家當地銀行開立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為企業提供資信擔保,并承擔付款責任。當債務到期時,由開證銀行直接以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資金進行支付,投資者主要依據開證銀行的資信等級即可對該項投資的信用風險做出判斷,而無需過多考慮實際借款人的信用級別。我國企業大都對國際金融市場環境及運作規則不甚熟悉,其中很多企業又系財務報表尚未公開的非上市公司,在融資市場暫無完整的財務與資信紀錄,其信用評估級別往往達不到規定要求,利用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融入資金,乃一合理嘗試。

3.國際貿易結算

長期以來,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格局少有變化,信用證等傳統支付方式仍居重要位置。而在國際范圍內,信用證的應用率已降至不足20%,0/A(OpenAccount,賒銷/記賬交易)、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承兌交單)、Factoring(保付)等支付技術則大行其道,這一變化在發達國家尤為顯著。可以說,信用證的問世和“獨領”滿足了相對封閉的特定條件下,遠距離國際貿易對銀行信用保障的迫切渴求,其固有弊端則在銀行信用的突出優勢面前被掩蓋和弱化了。然而,隨著世界市場的開放、國際金融服務的多元化、國際信用體系的建立以及國際貿易法律規范的完善,現代國際貿易運作的理念及實踐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交易者間的時空距離大為縮短,地域因素已變得不那么重要了,債務清償的安全性也不再是交易者選擇支付條件的首要或唯一考慮,效率、成本、便捷等因素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信用證的固有缺陷因此而日益凸顯,所以發生在國際支付領域中的變革與創新成為必然。其中,備用信用證的應用頗具代表性。

實踐中,備用信用證通常不直接用于貿易貨款和相關費用的支付,而是與O/A、D/A等商業性支付方式共同構成支付組合機制(下同)。O/A是一種簡便的支付安排,出口商以記賬方式允許進口商在收到貨物以后的一定時期內償付貨款,其既向進口商提供了賒銷便利,又承擔了進口商有可能拒付貨款的風險。D/A則是跟單托收中的一種交單方式,其給予了進口商未付貨款即可取得單據并憑以提貨的融資便利,而出口商則失去了對貨權的控制,若進口商到期拒付貨款,出口商也將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顯然,0/A與D/A的利益天平明顯傾斜于進口商。但在瞬息萬變、買方市場趨勢明顯的競爭環境中,支付條件的優惠程度往往是決定成敗的關鍵,因此,有經驗的貿易商在利用O/A、D/A的競爭優勢的同時,通過備用信用證(或出口信用保險)獲得來自金融機構的風險保障,以防不測。

較之單一的商業信用證,支付組合機制體現出如下特點:

其一,兼顧了交易雙方的利益。

國際貿易交易者通常根據其利益取向選擇利己的國際結算方式,而結算方式的功能特性又決定了其難以同時滿易各方的愿望,尤其是在使用單一結算方式的情況下,更難兼顧雙方利益。商業信用證以其安全性而惠澤出口商時,其繁瑣的程序、高昂的費用以及嚴格的開證條件,又往往令進口商苦不堪言。0/A+備用信用證、D/A+備用信用證的支付組合機制有效地融合了支付方式和風險保障的功能特長,在輔之以開證人獨立的、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實用、簡捷、低成本的支付運作實現貨幣所有權的跨國轉移,雙方利益得以兼顧。

其二,提高了效率。

支付條件的重要意義在于,其不僅關系到債權債務清償的方式、時間及結果,還對交易效率產生決定性影響。在愈發注重效率的國際商務中,商業信用證的“刻板”在某些場合已不合時宜,進而影響了交易運作效率。例如,“單據性”是信用證業務的基石,“單據表面合格”及“憑單付款”的基本準則雖然保障了銀行地位的獨立性和付款依據的單一性,卻又注定了信用證運作程序的復雜化和欠缺變通。因為,單據質量、單據流轉速度、單據爭議甚或單據欺詐均對其項下的貨權讓渡產生直接影響;尤其是在中短距離的國際貿易中,貨物往往先于單據到達進口地,進口商不得不承擔等待單據或者借助提貨擔保提前提貨的費用與風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支付組合機制弱化了單據(尤其是貨運單據)的決定性作用(如O/A項下的單據與貨物由出口商一并直接轉移至進口商,而不通過銀行寄交;備用信用證通常不要求受益人提交貨運單據),改進了單據主宰貨權讓渡的“憑單”模式,進而大大簡化了支付程序,縮短了結算時間,提高了整體效率。此外,在國際商務糾紛中,信用證糾紛不僅占有相當比重,且大多錯綜復雜,解決起來頗費時日,時常延誤履約,當事人利益受損。而支付組合機制運作簡便,導致紛爭的原由則相對單一,加之國際慣例(如《托收統一規則》、《ISP98》)的有效約束,不僅有助于減少糾紛,并且使得糾紛的處理相對簡單化。

其三,降低了交易成本。

由于商業信用證業務程序復雜,多家當事銀行提供了性質不一的服務,所以結算費用不菲。而支付組合機制基于簡捷的支付程序,具有明顯的低成本優勢,因而廣受采納。

其四,實現了風險控制的組合化。

風險控制是進出口企業選擇支付方式的重要因素。現實中,一些企業更多地以支付方式固有的風險傾向作為擇用與否的主要依據,認為風險規避與高風險支付方式的應用是一個兩難選擇。如0/A、D/A廣受進口商青睞,但其高風險特征又使出口商顧慮重重,在成交與風險規避的抉擇中,出口商可能更傾向于

后者。事實上,即便是比較安全的支付方式(如跟單信用證),其風險保障也絕對是有限的,而且過于追求支付安全的代價很可能是效率的低下甚或商機的喪失。國際商務信用管理實踐啟示我們,多元化的風險控制策略較之單一支付方式更富實際效果,如出口商在借助備用信用證、出口信用保險等風險保障手段的前提下使用O/A或D/A,既有助于促銷,又轉嫁和規避了多重風險,且符合國際潮流。

其五,有助于誠信意識的培育。

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特點范文第5篇

[關鍵詞] 金融危機 保理 信用證

一、美國金融危機對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沖擊

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造成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市場價值下跌,給實施以市定價會計記賬方法的商業銀行造成了巨額的資產減記與賬面虧損。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信息,截至2008年6月30日,在美國大約8500家銀行中,列入“有問題名單”的銀行數量已經達到117家,達到2003年中期以來的最高值。截至1909年4月,美國的倒閉銀行增至54家。據估計,未來三年美國可能有300家銀行倒閉,而其他國家的銀行也將受到波及。

我國是出口大國,銀行的信用風險已成為我國進出口企業貿易風險防范的重點之一,依賴銀行信用而存在的信用證在交易中面臨的開證行破產、拖欠、拒付風險正在逐步加大。信用證是我國進出口企業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種結算方式,受全球金融危機沖擊,這種傳統的結算方式面臨顛覆。以紹興為例,該市目前有14家外匯指定銀行承接出口信用證議付業務,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共承接出口信用證議付業務1.47萬筆,金額8.78億美元,遭拒付的3798筆,拒付金額2.29億美元,筆數拒付率高達25.8%,同比上升2個百分點。

二、信用證交易的風險和弊端加劇

1.信用證本身所自有的風險

(1)開證行信用風險。信用證雖然為銀行信用,但在金融危機爆發后銀行信用岌岌可危,即使是金融危機之前,銀行信用也非絕對保險。并非在每個國家銀行的成立都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并受高標準注冊資本的限制。大多數西方銀行為私有銀行,并非像中國的大型銀行有國家信用作為擔保。因此,銀行的資信對于信用證風險的大小具有很大影響。進口商有可能勾結小銀行,或者偽造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進行詐騙。

(2)信用證硬條款也存在風險。在信用證規定格式的硬性條款,即信用證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裝運期、交單期、議付行等,任何細微變化都可能引起單證不符。總結以往出口經驗,進口商蓄意通過細微差別使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若出口商未審核出該不符點而接受信用證,進口商最后就可光明正大提出拒付;如若出口商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進口商則以該細微不符純屬筆誤為由,表示不用修改,保證不拒付。然后當進口地市場價格發生變化,進口商就以該不符點拒付,出口商最終受損。此種情況屢見不鮮。

(3)信用證軟條款風險。所謂軟條款即故意以隱蔽的形式在信用證中設置某些條款,使出口商很難甚至不可能做到單證一致。諸如“承運船由買方指定,船名后告”、“單據中包括經開證申請人授權代表副簽的檢驗證書”等。如果進口商不提出修改信用證,事后將陷于被動。

2.金融危機下信用證交易的弊端進一步暴露

(1)匯率波動帶來我國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的資金損失。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元持續貶值,美國對外實行弱勢的匯率政策,必然也會對主要與美元掛鉤的人民幣匯率產生影響當前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瞬息萬變,一方面我國作為進口方的商業銀行在對出口方銀行償付美元后有可能因為美元的貶值在接受進口商付款贖單時獲得的人民幣減少;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作為出口方的議付行在對出口商議付后,得到進口方的開證行償付美元已貶值從而造成損失。

(2)次貸危機造成進出口企業資金緊缺,加劇信用證套現。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受國際貿易市場蕭條的影響,進出口商資金緊缺,套取銀行資金的動機上升。金融危機爆發前期我國大宗進口的商品在金融危機爆發后市場價格連續暴跌,庫存激升,由于市場的滯后性,我國貿易商卻仍在做看上去虧本的買賣,進口越多,虧損越多。但在信用證到期支付之前,只要大宗商品到岸,進口商會選擇以低價迅速出手回收貨款,與此同時假設進口商和銀行開的是六個月的信用證,而從貨到岸到出售只用了一個月,這就實際上形成一大筆信用證貸款,實現外貿套現信用證套現的加劇使得銀行的風險資產的比例上升,增加我國開證行的管理難度。

(3)美國金融機構信用下降,我國處于信用逆差加大我方議付行收回資金的難度。一系列美國金融機構申請破產美國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的急轉直下,我國出現了信用逆差,加劇了對美貿易中使用信用證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隨時要面臨著對方開證行延期議付或無法議付,使得我方議付行無法及時收回資金,造成資金流動的障礙。更嚴重的是在這輪金融風暴中以前規模大,信譽好,我國商業銀行信賴的金融機構也申請了破產保護,未償付的信用證無法得到償付,使我國商業銀行承受了巨大的損失。浙江省有近千家企業遭到美國企業拖欠貨款,應收賬款總額及單筆應收款一百萬人民幣以上的分別較以往增長了1倍和3倍。而這些拖欠債款在國際宏觀經濟環境惡化下將被大部分地轉嫁于我國銀行。

近年來國際貿易競爭的日益激烈,買方市場逐漸形成,賒銷日益盛行。加上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使得信用證的風險進一步加大。與傳統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相比較,保理業務能為企業帶來擴大銷售、降低成本費用、控制風險等益處。在歐美國家國際貿易中,保理已基本取代信用證成為最主要的結算方式。然而之前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業務中,銀行保理的實施環境不完善,保理業務一直沒有取代信用證成為主要的國際結算方式。現今,在金融危機深化了信用證的弊端后,必將加速保理業務的發展。保理將成為未來我國國際貿易的主要結算方式,這不僅是由其自身的優越性所致,也是當今經濟環境下國際貿易發展的客觀需求。

三、保理業務的優越性、客觀需求及發展意義

1.保理業務簡介。保理業務,即保付,是在以賒銷為支付方式的貿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集融資、結算、財務管理、信用擔保為一體的綜合性的貿易支付方式。保理商將負責對買方的資信進行調查,提供風險擔保,并替出口商催收賬款及進行有關賬務管理和資金融通等,從而解除賣方的后顧之憂。

2.與信用證相比保理業務的特點和優越性

(1)增加營業額。在信用證中,雖然也可以提供一定范圍的融資功能,但融資行為最多只能通過銀行實現,而不是直接存在于出口商和進口商之間。在保理業務中,對于進口商而言,可以給新的或現有的客戶提供更有競爭力的O/A、D/A 付款條件,以拓展海外市場, 增加營業額。因為對于進口方而言,他可以利用 O/A、D/A 優惠付款條件, 以有限的資本, 購進更多貨物,加快資金流動。在當前金融危機資金融通受阻的情況下,保理業務實際上提高了買賣雙方的資本融通能力。

(2)風險保障。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風險完全由出口商自己來承擔,保理業務中,本應由出口商承擔的信用風險轉由保理商承擔,出口商得到完全的收匯保障。而進口商也可以通過公司的信譽和良好的財務表現而獲得進口商的信貸, 無須抵押。這在金融危機致使銀行信用惡化的今天,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移除國際貿易往來中由于資信不足原因導致的貿易障礙。

(3)簡化手續,節約國際交易成本。信用證下出口方要了解對方的資信和經營狀況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來獲取信息,但這對與出口商來說是有困難的。資信調查、賬務管理和賬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負責, 消除財務報表中的應收賬款, 減輕業務負擔, 節約管理成本,從而擴大利潤。且省卻了開立信用證和處理繁雜文件的程序和費用。

3.金融危機下國際貿易對銀行保理業務的迫切需求

(1)規避風險的需求。在金融危機的大環境下,買家的信用風險、國家風險、銀行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等各種風險飆升。企業規避風險的需求也就愈為迫切。保理正是能夠滿足這一需求的結算方式。如在人民幣升值的形勢下,企業可通過保理規避匯率風險;再如進口商若因為金融危機的沖擊而倒閉,企業如果采用傳統信用證方式就有可能拿不到錢,但采用保理就能在出貨后收取80%的貨款。

(2)融資的需求。當各大銀行在次貸危機爆發后遭受巨額虧損,銀行開始惜貸,企業融資變得困難。加之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在大環境的影響下雙雙惡化,國際貿易阻滯,進出口企業資金周轉明顯減緩。保理業務中的融資保理為貿易融資提供了便利,滿足了出口商融資的需求。對加速資金的周轉起到促進作用。

(3)增強自身信用的需求。由于當前低迷的經濟形勢,大批企業破產倒閉,進出口雙方對資信的要求也不斷提升,從而增加了企業對增強自身信用的需求。保理業務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信心,滿足了其對于信用的高要求,從而減少了由于不信任而導致的貿易阻滯。

4.當前金融危機下發展保理業務的意義

(1)發展保理業務,有利于在當前國際經濟蕭條的情況下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及近年來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保理業務由于其具有集融資、資信調查, 貨款托收于一體的功能,因此,銀行保理業務的開辦有利于企業降低貿易風險,集中精力于生產經營活動,從而進一步加速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2)保理業務的開辦, 有利于增強我國銀行的競爭實力, 適應金融對外開放的需要。近年來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以及其人民幣業務的逐步開放,傳統銀行業務的競爭已日益激烈。而保理市場卻還是一塊尚待開發的處女地,其潛力巨大,前景廣闊。金融危機下美元地位動搖,人民幣的地位不斷上升,世界貨幣體系或將變革,如若能抓住機遇,發展保理業務, 不僅能為我國銀行業增添新的利潤增長點, 而且能夠鍛煉人才, 積累經驗, 增強我國銀行業的競爭手段, 在金融市場新格局形成后占據應有的市場份額。

四、關于加速保理業務發展,促進其成為主要結算方式的建議

1.建立健全保理業務法律法規及基本業務操作規程。課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盡快制定出臺保理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包括制定頒布《物權法》,同時修改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業務范圍,允許商業銀行從事保理業務等,以彌補這一領域的法律空白,改變銀行和企業在進行保理業務時無規可循的狀況。

2.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行業的監管者,要為金融機構進入保理市場和開展保理業務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首先要將利益驅動機制引入保理業務,變被動發展為主動引導示范,盡快放開對開展保理業務的種種限制,允許設立專業保理機構,從而擴大從事保理業務的主體。還可借鑒國外經驗,引入國外保理商與中資金融機構成立合資保理公司,通過將國外保理商的成熟運營經驗與國內機構對市場的精準把握相結合,加速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其次還應與其他部門合作,整頓經濟秩序,進一步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改善宏觀經濟環境。

3.加強對保理理論及實務操作人才的培訓。如組織有關人員參加FCI保理函授課程學習及考試,邀請有關專家來企業授課,養一批具有較高英語水平及保理業務知識,熟悉國籍貿易流程,具備較強的綜合財務分析能力的復合型人才。

4.轉變傳統的貿易結算偏好,企業須積極采用保理業務替代傳統信用證的結算方式,這有利于企業吸引客戶,降低貿易風險加速資金周轉,降低經營成本。

5.重塑社會信用,逐步放開信用評估市場,加強對信用評估機構及業務的管理,規范信用評估行為,為開展保理業務提供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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