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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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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業會計準則

建安企業會計準則范文第1篇

摘 要 會計內部控制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在對企業的內部進行管理的時候,會計管理更是重中之重。所以,筆者就以建安企業為例,分析其會計內部控制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相關問題,從而提出合理有效的解決方式。

關鍵詞 建安企業 會計 內部控制 有效性

會計內部控制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企業實施內部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建安企業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實際的,有可操作性的會計內控制度才能實現其運行的有效性。本文筆者就建安企業經營特點分析,闡述建安企業會計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建安企業的特點

建安企業的特點一是企業治理模式傳統,建安企業體制正向市場經濟轉軌;二是建安工程建設周期長,資金占用大;三是建安項目異地施工;四是建安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獨特,會計核算基本上是以單項工程進行;五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會計核算常常會利用收付實現制。

二、建安企業會計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由于行業的特點及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弊端,造成建安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會計基礎管理力度有待加強;二是資金管理的執行能力有待提高;三是企業預算的作用未能有效發揮;四是財務信息化管理程度有待優化。五是財務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

三、強化建安企業會計內部控制的有效途徑

1.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推進內控機制建設,全力防范財務風險

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把會計監督工作常態化,把風險防范貫穿始終。以會計核算為基礎、以資金管理為主線,查找財務管理的薄弱環節,在檢查中找問題,披露經營風險,建立完善會計內控制度,通過財務檢查,形成本單位會計檢查的常態化機制。

2.強化企業會計內部控制,讓控制有效可靠

第一,在做好自身會計監督工作的同時,財務部門要與相關的業務部門加強溝通與合作,做到良性互動。與企業相關部門一同構建懲防體系基本框架中的財務懲防體系,把懲防機制融入到財務管理流程當中,切實防范財務管理系統的風險;與企業相關部門互動的目的是對部門之間發現的問題,做到及時整改,認真分析,不斷完善;

第二,財務部門要與預結算、生產經營等業務部門互動,通過各種關聯對賬的方式,核實掌握業主與公司、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項目部及項目部與合作者等關聯方之間的經濟往來關系,分析資金、成本、管理費與稅費等主要經濟指標,切實防范業務當中的財務風險。

3.分析重點控制環節,完善會計核算程序

第一,規范會計核算:包括規范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項目核算、關聯交易、減值準備等。規范賬務處理程序,嚴格審核原始憑證,準確登記記賬憑證,確保總賬、明細賬等會計賬簿的質量。提升會計電算化應用軟件的平臺,以銀行類資料為突破口,規范錄入銀行賬戶、銀行授信、銀行貸款、銀行保函等基本信息數據,逐步完善業主、供應商等輔助會計信息資料,確保會計基礎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規范財務報表編制:通過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及時核對清理內部往來,加大結算力度,減少“工程施工”類的存貨,結轉“虛掛”的預收賬款、預付賬款,遵循謹慎性原則確認應收賬款,從而確保財務報表的質量和效率,準確、全面地反映企業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三,規范施工項目的核算行為:嚴格執行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確保工程項目會計核算的合規性。在會計賬務處理方面,要強化“權責發生制”意識,改變傳統“收付實現制”下的慣性思維。一要收入確認依據充分力爭取得監理方和業主對工程進度的確認依據,并與完工進度相匹配,確保本單位內部的分公司、項目部做法一致,前后一致,互相可比。二要收入與成本、稅金及附加的配比。準確計算單個工程項目收入對應的成本、稅金,避免成本構成比例和利潤率的大幅波動。三要及時取得成本票據,規范分包、設備租賃、材料采購和勞務費等票據的收集工作,防范稅務風險。四要工程項目賬務處理準確。要規范涉及工程項目的會計科目使用,及時確認收入、結轉成本,避免“預付賬款、預收賬款、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等會計科目大量掛賬,造成資產、負債不實,防止出現“虛報”和“瞞報”的現象。

第四,強化資金管理:資金安全是抓好資金管理的首要任務,也是財務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要建立健全資金的基本管理體系,在印章、支票、賬戶等基本要件管理方面,以及在出納、會計等基本崗位管理方面,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分離與牽制的規定進行設置。二要建立健全資金的監督檢查體系,重點抓好財務對賬管理,強化會計與出納對賬、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對賬等,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三要抓好備用金管理,杜絕“小金庫”行為,建立健全備用金管理制度,規范備用金使用和定期清查行為,切實履行備用金審批、報銷等程序,確保備用金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同時,要堅決杜絕“小金庫”行為,將可能發生“小金庫”的事項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構建治理“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范和杜絕“小金庫”現象的發生。

第五,抓好預算管理:預算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必要手段。逐步完善預算編制流程,確保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做好預算與結算的對比分析,尋找原因及應對措施。

4.提高會計人員自身素質,強化會計人員行為準則

提高會計人員自身素質,強化會計人員行為準則是實現會計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關鍵。一要建設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會計人員增強開拓創新、團隊協作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樹立誠實守信的思想理念,增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和責任感及榮譽感。二要通過有計劃的專業學習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三要運用激勵與約束機制,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方式,對會計人員業務操作過程有效控制。

結束語:總而言之,建安企業會計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決定企業可否正常運作,平穩發展的關鍵,企業應結合行業特點,在日常經營工作中選擇適應的控制方法,以達到既定的經營目標,只有為經營目標的實現做出貢獻的會計內控制度才是有效的。

參考文獻:

[1]劉慧.加強建筑安裝企業財務管理的探討.財政監督.2010(20).

建安企業會計準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建造合同;收入費用的確認;方法利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對建安企業建造合同收入與費用的確認進行的解釋,筆者結合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擬選擇三種方法利弊分析收入與費用的確認以供大家探討(三種方法都建立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能夠可靠的估計并且為固定造價合同的前提下)

一、建造合同的概念與特性

1.建造合同的概念與特性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特點是:(1)先有買方(客戶)后有標底(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2)資產的建設周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甚至長達數年。(3)所建造的資產體積龐大,造價高。(4)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取消的合同。

2.建造合同中收入與費用的概念界定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形成的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即初始收入)。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工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本文中所涉及的收入為合同簽訂的收入。

二、建造合同收入與費用確認方法的利弊

1.收入、費用的確認公式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

當期確認的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

在這個公式中,合同總收入即是建造合同簽訂時的預計總造價;完工進度我們現采用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而現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應按什么方法來確認呢?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即是工程已經完成的形象進度,由建造承包商的現場施工人員與建筑發包方和現場代表根據施工定額科學的測定。已完合同工作量確認了,完工進度就確認了。合同預計總成本的確認應根據按圖紙實際計算的工作量,以及當 地的人工、材料、周轉材料、機械市場租賃價格,本著先進、合理的各種資源配置預計而成的。此合同預計總成本一般由有工作經驗的預算人員和現場項目施工人員共同完成此項工作為宜。完工進度和合同預計總成本確定了則當期的收入、成本、毛利也就確定了。

2.例析三種不同確認方法的利弊

(1)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例1:甲建筑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承包了一項工程,工程總造價是11500萬元,預計總成本是10890萬元,2010年按工程的形象進度已完成工程量7452萬元,實際發生成本7828萬元,實際收款金額為7324萬元;2011年按工程的形象進度累計已完成工程量11500萬元,實際發生成本3090萬元,實際收款金額3497萬元,尚未竣工結轉。

解: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11500×100%-7452=4048(萬元)

2010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10890×(7452÷11500)=7056.72(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10890×100%-7056.72=3833.28(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毛利=4048-3833.28=214.72(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4048×3.3%=133.58(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利潤=214.72-133.58=81.14(萬元)

此種方法的優點是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要求,保證了國家的稅源。缺點是:1、收入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后,也即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則企業必須按照確認的收入繳納營業稅額。但建安企業在實際收款過程中,實際收款數往往小于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企業相應會墊付一部份稅款。特別是工程在臨竣工時,雙方確認的工作量工程發包方只會簽字,不會付款,一但建造方確認了收入繳納了營業稅款后,待辦理工程結算完結下來少于實際確認的收入辦理退稅會相對困難,這對本是微利的建筑企業無疑是雪上加霜。2、對于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差異,原因是確認的合同費用是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不是按照實際的成本來確認,即是會計上的合同費用與稅法上要求的實際成本有出入,在會計核算上確是當期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與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不是同一個數據,當同一工程在同一時期有實際成本大于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稅務機關就不會作納稅調整;若實際成本小于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稅務機關就會要求作納稅調整,應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當期就會提高,這無疑給企業造成格外的負擔。所以選擇此種確認方法依然會帶來稅收上的風險。

(2)按收付實現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公式仍然采用第一種方式,只是在確認完工進度時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我們采用收到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確認為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在稅法上也符合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例2:內容同例1

解: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3497(萬元)

2010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10890×(7324÷11500)=6935.51(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10890×100%-6935.51=3954.49(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毛利=3497-3954.49=-457.49(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3497×3.3%=115.4(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利潤=-457.49-115.4=-572.89(萬元)

此種方法的優點是企業的利益在當期得到了保證,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法的要求,稅務機關在征納稅方面也比較容易把握。缺點是對于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差異,原因也是當期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與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有差異。

(3)按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倒擠當期應確認的營業收入

合同的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100%

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為當期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

例3:內容同例1

解:2011年合同的完工進度=(7828+3090) ÷10890>100%,因此完工進度只能為100%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3090(萬元)

2010年已確認的收入=11500×(7828÷10890)=8266.48(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收入=11500×100%-8266.48=3233.52(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3233.52-3090=143.52(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3233.52×3.3%=106.71(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利潤=143.52-106.71=36.81(萬元)

此種方法的優點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盈利工程適合此法。缺點是:1、對于墊支金額較大的工程、虧損工程當期確認收入較大,建造承包商稅負較重;2、在工程開工前期,有可能當期實際收到的款項大于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這樣當期按確認的合同收入計提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就和當期按實際收款繳納的營業稅收入不匹配。

三、結語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筆者淺析了對建造合同中收入、費用確認的三種方法的利弊,它直接影響到企業各個會計期間收入、成本、利潤等一系列財務指標、不同年度的經營成果和潛在能力等。在綜合考慮不同確認方法的同時,既要保證國家的稅源,又能保證企業的利潤價值最大化,這是我們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長期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建筑及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操作指引.立信會計出版社2009年2.

建安企業會計準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會計政策選擇 會計準則 經濟動機

一、引言

會計政策選擇是財務會計理論的重要課題,也是資本市場效率研究的焦點問題,還是西方實證會計理論的研究重心。在我國開展會計政策選擇研究對于完善資本市場的監管,通過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和完善會計準則體系,通過會計信息管制合理分配社會財富,完善市場經濟中包括管理人員報酬計劃在內的一系列契約,具有重要意義。會計政策問題的研究分為了兩個階段:一是20世紀30、40年代,主要是研究會計政策的一些規范性問題,如會計政策的性質和目的等。二是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以會計政策選擇為重心的實證會計研究,直接推動著會計研究的快速發展。我國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的研究,1995年以前的研究較少,近年來逐漸增多,其研究對象從一般性問題到具體問題,研究方法從規范研究到借鑒和吸收西方實證會計理論的實證研究,已經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本文擬在回顧、分析國內外會計政策選擇研究的基礎上,對國內外會計政策選擇研究的現狀進行客觀評價,并提出進一步研究的建議。

二、西方國家會計政策選擇研究述評

(一)早期會計政策選擇研究 人們普遍認為企業發展初期其參與者是為了企業利潤最大化這一個目標。所以,企業管理者會計政策選擇動機的終極目標也在于此,這是一個誤區。1953年,赫普霍恩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管理者的目標并非是使報告的利潤最大化,而是使各期的收益均衡化。戈登(Gordon)在1964年進行的實證研究中證明了赫普霍恩的收益均衡化觀點。首次提出管理者進行會計政策選擇有其自身的經濟動機。并提出了五個假設:管理當局會選擇能提高他們福利的方法;管理當局的福利隨職務保障、個人收入和公司規模的擴大而提高;管理當局福利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股東的滿意程度;股東的滿意程度取決于所報告的利潤增長率是否既高又穩定;管理當局會選擇能確保會計報表利潤增長率既高又穩定的方法。其研究表明,企業管理者并非遵循配比原則或使所報告的利潤最大化,而是使各期利潤均衡化。關于收益均衡化假說,后來引發了許多相關的研究。

(二)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的會計政策選擇研究 到了1978年,瓦茨和齊默爾曼(Watts and Zimmerman)發表了《建立有關會計準則決定因素的實證理論》,認為管理層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受多種因素影響,而非追求收益數據的均衡化,這些因素主要包括契約成本、簿記成本、政治成本、管制成本。1986年,瓦茨和齊默爾曼又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經濟動機的“三大假設”:分紅計劃假設。若其他條件不變,對管理者實施分紅計劃的企業,其管理者更有可能把未來期間的會計報告利潤提前至本期確認,從而提高管理者的報酬;負債契約假設。如果其他條件不變,企業的負債權益率越高,管理者就越有可能選擇將會計利潤從未來期間提前至本期的會計政策。該假設是基于下述假設推導而來的:企業越是與特定的、基于會計報告數據限制性契約條款緊密相關,管理者便越有可能選擇能增加本期會計利潤的會計政策;政治成本假設(規模假設)。如果其他條件不變,規模越大的企業,其管理者越有可能選擇那些能將本期會計利潤遞延到未來期間的會計政策,以降低或遲延稅負等政治成本。正是由于存在能夠產生不同結果的替代方法,所以人們會不斷嘗試不通過改善公司業績就能遞延或提前利潤實現的辦法。

此后,西方眾多學者對三大假設進行了檢驗。希利(Healy)于1985年研究了分紅計劃是否會影響管理者對會計程序的選擇。他預測,若企業的實際盈利低于目標盈利的下限,管理者則會有“巨額沖銷”的動機,利用諸如提前確認費用或遞延確認收入的會計方法,以進一步降低當期收益,這樣就有望提高下一年度的收益從而提高管理者在下一年度獲得分紅的概率;若當期的實際盈利高于目標盈利的上限,則會使他們永久性的喪失高出的部分可望形成的分紅。所以企業的管理者會采用把高出部分向未來遞延以降低當期收益的會計方法;當實際盈利界于目標盈利的上限與下限之間時,管理者就有可能采取增加當期利潤并盡可能接近目標利潤的會計政策以提高其分紅的現值。希利用應計項目檢驗了分紅計劃對管理者會計程序選擇的影響,結論支持了分紅計劃假設。斯威尼(Sweeney,1944)選取了1980年至1989年第一次違反條款的130家制造業公司和同行業規模相當的130家未違約的公司作為研究樣本進行比較。發現前130家樣本公司在違約前5年進行自發性增加收益的會計政策變動比后130家樣本公司要多得多。從而支持了債務契約假設。瓊斯(Jones,1991)選取了1980年至1985年美國政府進口救濟調查中的5個行業里的23家公司作為樣本,研究受美國政府進口救濟調查的公司報告凈收益的情況。檢驗發現樣本公司會通過應計項目調低收益以獲得進口救濟的情況,這與政治成本假設一致。澤米鳩斯基和黑格曼于1981年研究了會計程序組合問題,作者調查了存貨、折舊、投資減免稅和以往服務退休金成本的攤銷期限等程序的組合檢驗三大假設。研究結論證明了管理者對某一會計程序組合的選擇,取決于是否存在著以盈利為基礎的分紅計劃、企業的負債與權益的比率,企業規模和所處行業的集中程度,所獲得的證據與三大假設吻合。圍繞三大假說對會計政策選擇進行檢驗的實證研究還有很多。如戴利(Daley)1983年對開發費用資本化政策選擇問題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與紅利計劃假設和規模假設一致。達利瓦爾(Dhaliwal)史密斯(smith)1982年通過研究折舊會計政策選擇問題,證實了三大假設。

(三)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會計政策選擇研究 20世紀90年代以后,業界的研究主要是圍繞會計政策選擇動機的類型進行的,即有效契約型和機會主義型。而從早起文獻中可以知道,大多數的會計方法選擇以機會主義行為為基礎。瓦茨和齊默爾曼(1978)就提出管理者游說會計標準來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假設。并通過分析反映管理者對“一般物價水平調整”準則的態度的證據驗證了這一假說。切瑞斯特和齊默爾曼(AndrewA.Christie and Jerold L.Zimmerman,1994)發表了《會計程序的效率型和機會主義型:公司控制權競爭》一文。他們以企業契約觀為基礎,研究會計政策選擇的兩種類型:效率型和機會主義型。并對效率型和機會主義型進行了界定。鮑爾(1989),霍特豪森(1990),瓦特和齊默爾曼(1990)等認為不同公司間會計程序的多樣性可能是由于契約效率而非管理者的機會主義。管理當局會選擇會計方法來使成本最小化,從而使公司的價值最大化。對于具體的企業來說,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采取所選的會計政策之后對企業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管理報酬契約的具體形式等因素都會對管理者在會計政策

選擇上的最終偏好產生影響。而在大經濟環境下,會計政策選擇主要體現為哪一種效應則是一個經驗研究的問題。

三、我國會計政策選擇研究述評

(一)國內會計政策選擇的規范研究述評 我國會計政策研究起步較晚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關于會計政策及其選擇的涵義、本質的研究。一般將會計政策分為宏觀會計政策和微觀會計政策。黃菊波、楊小舟(1995)認為,實踐中會計政策應分為宏觀的(或政府)的會計政策和企業的(或微觀的)會計政策。有部分學者在不反對會計政策的宏觀與微觀之分的同時,認為會計政策一般主要指微觀會計政策(曲曉輝,1999;婁權,2000)。而劉叔申、王林(1996)則認為會計政策只能是企業會計政策,即只有以企業為主體的會計政策,應當從會計政策與會計法規的區別上理解會計政策的微觀性。目前在許多文獻中并不將會計選擇與會計政策選擇加以區分。曲曉輝(1999)認為,會計選擇主要是指會計政策的選擇,當然也包括對會計估計的選擇和其他相關選擇,由于后兩種選擇的影響程度一般不及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深遠,因而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也有人將會計選擇稱為會計政策選擇的簡稱,如湯云為、錢逢勝(1997)。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的涵義,一般認為會計政策選擇是企業在會計準則等有關法規的選擇范圍內,結合企業經營管理目標,對可供選擇的會計原則、方法和程序進行定性、定量比較分析,從而擬定會計政策的過程(蔣艷霞,2001;林鐘高,2001;潘煜雙,2002;李姝,2003)。企業會計政策選擇貫穿于企業從確認到計量、記錄、報告諸環節構成的整個會計過程,會計的過程其實就是會計政策選擇的過程(戴奉祥,2000)。企業會計政策選擇既包括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初次發生時的初始選擇,也包括由于客觀環境變化對會計政策的再次選擇(邵毅平,2001;潘煜雙,2002)。黃文鋒(2004)認為,廣義的會計政策選擇有三個層次:會計政策制定層次的選擇;會計技術層面的選擇;操縱層面的選擇。廣義的會計政策選擇行為既包括盈余管理也包括財務舞弊。王運轉(2006)認為:會計政策選擇首先是一種決策,其主要目的是在于以一定的方式影響會計系統產出的信息;是會計處理方法的整體優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會計政策選擇研究一般采用狹義的概念。會計政策選擇在形式上表現為會計過程的一種技術規范,但會計政策選擇絕不是一個單純的會計問題,是與企業相關利益者處理經濟關系、協調經濟矛盾、分配經濟利益的一項重要措施(李端生,1996)。會計政策選擇實質是一種經濟和政治利益的博弈規則和利益分享的制度安排,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和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過程是財務報告的編制者與相關利益者博弈均衡的結果(鄔保明,1997;戴奉祥,2000;李姝,2003)。會計政策選擇是企業在會計處理程序與方法上擁有剩余控制權的一種表現,也是企業尋租行為的一種途徑(林鐘高、章鐵生,2003)。黃文鋒(2007)通過比較傳統會計與現代會計本質差異,透視會計政策選擇本質,指出會計政策選擇行為實質是經濟后果的不斷博弈。

(2)關于會計政策選擇原因的研究。該問題是目前已有的成果中論述較多的問題。湯云為、陸建橋(1998)認為,這實際上是會計準則的統一性與靈活性的關系,是一種兩難選擇,統一性勿容置疑,靈活性也不可缺少。具體原因:黃菊波、楊小舟(1995)認為主要是會計的模糊性和不同的會計觀點的并存;畢秀玲(2000)認為是相關性與可靠性之間的矛盾,當相關性與可靠性相矛盾時,若同時重視相關性和可靠性,只能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戴奉祥(2000)認為,會計政策的選擇問題是一個社會公共選擇問題,若事無具細地由政府包羅企業會計處理的全部規則,交易費用過多,就可能會因缺乏效率而流產,因此政府只能就一般的會計規范作出規定,而將剩余的特殊會計政策留給市場主體自己選擇會更有效率;唐松華(2000)認為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原因是企業治理結構、會計準則的不完全性和會計信息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王運轉(2006)認為,會計政策選擇的原因較為復雜,既有客觀因素,如會計對象的不確定性、計量屬性的多樣性、會計實務的多樣性和涉及利益的復雜性(經濟后果)、會計準則發展與會計實踐發展的不同步、信息不對稱、會計準則的公共契約性等;也有主觀因素。

(3)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的原則、立場的研究。對于會計政策選擇的原則:劉叔申、王林(1996)認為包括公認與合法原則、成本與效益原則、適用性原則。其中公認與合法原則,這是所有學者都認可的,實際上企業不可能超出剩余權選擇會計政策;張業修(1997)認為,可比性、一致性、重要性、謹慎性、整體優化等都是選擇會計政策的原則;曲曉輝、齊平茹(1999)認為選擇會計政策應從企業總體目標出發,以公允反映為準繩,以法規制度為限度,以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為前提;邵毅平(2001)認為,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原則是合法性和相對獨立性相結合,一貫性原則,適用性原則,成本與效益原則,遵守職業道德的原則。筆者認為,合法性原則、公允性原則、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原則、效益性原則是企業選擇會計政策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對于會計政策選擇的立場,主要有投資者立場、經營者立場、國家立場、雙重主體立場和復合立場。胡春元(1996),王文彬、林鐘高(1998)等認為,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立場應是一個復合的立場。而李端生、朱力(1996)認為,選擇會計政策的正確思路應該是企業立場,“復合立場”只能作為企業選擇會計政策的努力方向,相反而不應成為現實要求。唐松華(2000)認為,會計政策選擇的立場應是企業管理當局立場,并且強調選擇會計政策應考慮的因素與選擇會計政策的立場完全相反。筆者認同該觀點,因為企業管理當局是會計信息的壟斷提供者;企業管理當局常利用會計政策選擇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標;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會計政策選擇的立場是由企業的委托關系決定的。

(4)關于會計政策選擇影響因素的研究。企業選擇會計政策時,要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胡春元(1996)將影響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因素概括為:報酬因素;負債因素;政治成本因素;股價因素。唐松華(2000)認為,與各種不同利益相關方(如股東、債權人、政府等)的合約就是企業進行會計政策選擇時應考慮的因素。王運轉(2003)將影響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因素概括為經濟因素、社會文化因素、政治法律因素、企業主體自身因素。黃文鋒(2004)提出制約會計政策選擇的制度三級鏈:內部控制、公司治理和產權制度;此外,市場和法律制度、信譽也是影響會計政策選擇的因素。王富利(2005)提出會計準則、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會計監督和職業判斷是影響會計政策選擇的外部因素。

(5)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目標的研究。黃偉華(1997)將會計政策選擇的目標的認識分為三個階段,即配比觀念;真實收益觀念;決策有用性觀念。王運轉(2003)在此基礎上認為作為左右會計信息的會計政策選擇,首先要體現會計目標的特性,即會計政策選擇要根據會計目標來定位;其次,由于會計政策選擇具有經濟后果,其目標要能夠體現利益相關者的價值最大化。楊成文(2005)撰文

系統地論述了會計政策選擇目標,認為會計政策選擇的目標不直接等同于會計目標。宏觀會計政策選擇的目標應當是基于資源優化配置的以決策有用的真實收益為核心的目標體系,微觀會計政策選擇的目標為企業價值最大化。宏觀會計政策選擇與微觀會計政策選擇目標的不一致,決定了會計目標的實現形式。

(6)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的理論基礎、效率性等的研究。對于會計政策選擇的理論基礎,胡春元(1996)認為,產權理論是會計政策選擇的基礎。而絕大部分學者主要是運用契約理論、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經濟后果理論對會計政策選擇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對于會計政策選擇的效率性問題,白云霞(2000)認為,企業的會計政策選擇具有效率性,可以降低契約成本,也為經理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打開了通道;企業會計選擇的“自由度”應與企業的治理結構及其所處的環境相適應。段文清等(2001)認為,在一系列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的作用下,會計政策選擇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方式。

(二)我國會計政策選擇的實證研究述評 在上市公司微觀會計政策選擇實證研究方面,我國部分學者借鑒西方實證會計研究方法,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陸建橋(1999)進行了中國虧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實證研究。發現上市公司通過操縱應計利潤項目來達到目的,其中營運資金項目,特別是應收應付項目和存貨項目可能是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主要工具。蔣義宏(1999)選取的20例樣本公司表明:自發性會計政策變更均對當期利潤有重大影響,并且有一些會計政策變更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因此,會計政策的不當選擇是當前會計信息失真的又一重要且合法的原因,其動機就是操縱利潤。王躍堂(2000)以滬深股市的A股公司為樣本,以短期投資減值準備、存貨減值準備以及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會計政策為例,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政策選擇的經濟動機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決定上市公司會計政策選擇的因素不是西方的三大假設,而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政策、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經營水平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閔慶全、劉云中(2000)以存貨計價方法為例做了有益的探索。其從契約成本的角度討論了我國上市公司對存貨先進先出法和后進先出法的選擇,運用單變量和多變量(1ogit模型)分析,以總資產、主營業務收入、長期債務比率、利息保障倍數、β系數、資本集中度和存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等指標為解釋變量,得出了有一定意義的結論:規模假設得到全面驗證、成本假設得到部分驗證、效率假設在單變量和多變量分析中結論不同。孫錚(2000)提出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著包括利用會計政策選擇等手段操縱會計利潤的現象:一是配股現象。上市公司為了達到最近3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這一“圈錢”配股的資格線,不惜代價采取各種合法或非法手段力保,出現了耐人尋味的“10%現象”。二是微利現象。前1年或2年虧損的上市公司,為了免受特別處理或摘牌的處罰,采取種種手段使本年凈資產收益率保持哪怕0.0001%的微利水平,只要不虧損就行。三是重虧現象。對于無法做成盈利或是首次加入虧損之列的上市公司,為給下年扭虧留一手,有意做成重虧,以免第二年連續虧損而被特別處理。

蔣義宏、魏剛(2001)以我國20家上市公司為例,例證了政府管制對會計程序選擇的影響。得出的結論是:中國利用會計數據制定的上市公司法律條款確實會誘發經理人員選擇可提高會計收益的會計程序,經理人員選擇那些既可提高會計收益,又不會增加現金流出的會計程序以降低會計程序變更的成本。徐維蘭、曹建安(2004)以上海證券市場上的機械、設備、儀表板塊類A股公司計提八項減值準備的方法檢驗。研究結果發現:除折舊方法外,這類公司有逐步采用穩健會計政策的趨勢,實證會計理論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的三大假設在此類企業未得到證實。上述國內會計政策選擇的實證研究與國外研究狀況不可同日而語,國內客觀情況的制約是最重要的因素,以至于即使借鑒國外會計政策選擇的實證研究模型,得出的結論也大相徑庭。

建安企業會計準則范文第4篇

【關鍵詞】BT項目 工程建設 貸款利息 回購條款

一、BT項目概述

BT(Build-Transfer 建設-轉讓)是BOT(建設-經營-轉讓)的一種轉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后,由承包方墊資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筆者多年來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并參與了BT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BT項目建設期長、投資量大,其中貸款,擔保及轉讓等資金運作頻繁,資金管理工作是BT項目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難點,筆者將試圖從所接觸的一個BT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的實踐中,結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探討一下資金管理中幾個節點的會計處理較為可行的方法,以期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出BT項目會計核算狀況。

(一)BT模式特點

BT項目就是俗稱的“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后“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BT項目相對于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有以下特點:

(1)參與主體的特殊性:BT項目主體分為業主和工程建設方。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建設方主要為具有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筑企業等。

(2)投資客體的特殊性:BT項目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等,它不同于其他投資項目,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政府對其享有建設權和所有權;

(3)BT項目參與主體法律關系的復雜性:項目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建設方、施工企業、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可能參與方,從而形成了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4)BT項目的合約性:BT項目所涉及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

(5)項目所有權的轉移性: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項目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轉移給建設方,建設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再通過回購項目獲得項目所有權。

(二)BT模式的優缺點

優點:項目資金風險小:對公共項目來說,運用BT方式\作,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能夠保證項目投入資金的安全;有項目未來收益做保證,融資貸款協議簽署后,在建設期項目甚少出現資金鏈斷裂的風險。資金收益高:投資主體及金融機構通過為BT項目投資、融資貸款,為剩余資本找到了投資途徑,分享了項目收益,能夠獲得穩定、可觀的投資收益及貸款利息。BT項目順利移交當地政府,可為當地政府和人民帶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BT模式能夠發揮大型建筑企業在融資和施工管理方面的優勢,采用BT模式建設大型項目,工程量集中、投資大,能夠充分發揮大型建筑企業的資信好、信譽高、易融資及善于組織大型工程施工的優勢。

缺點:項目建設期過長,對投資公司籌集還款資金形成巨大壓力。項目投資商業氣氛不足,受諸多因素影響,沒有有效利用資源優勢。風險分配不合理,建設方風險過大,加大融資難度。

二、BT項目建設期的會計核算

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在2011年《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中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BT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對BOT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核算。

根據規定,BT項目會計核算時要區分項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務。BT工程總承包項目方式即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長期應收款應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并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完全BT項目方式即項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務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項目公司不確認營業收入,而將長期應收款作為金融資產按實際利率法攤銷確認利息收入。

筆者參與建設的是BT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本文僅就該方式下項目管理中融資,投資及回購環節的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論證探討。

(1)項目公司取得貸款時,貸款利息的處理。由于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其形成的資產按照建造合同的計量準則,因此,建設期產生的借款利息應該準予資本化計入營業成本,即發生時計入“工程施工-貸款利息”科目。取得的貸款在“長期借款”核算。

(2)前期發生的論證、設計、拆遷等費用時,應在“待攤投資支出”科目下根據項目概算設置相應二級科目,一般應有“項目公司管理費、土地使用費、勘察設計費、招投標費、臨時設施費、前期工作費、其他支出”等。待工程完工后,應將“待攤投資支出”科目的余額分攤到“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科目下,以確定最終的工程項目總投資。

(3)工程建造期發生費用時,將建設成本計入“工程施工”中,核算工程施工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等建安工程直接費用和相關間接費用,并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成本和概預算成本增加二、三級科目。

(4)項目建成時,按照與業主確認的回購價,借記“長期應收款”貸記“工程結算”,同時將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對沖,差價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三、項目回購期的會計核算

工程竣工后,由建設方向業主遞交竣工結算報告,由業主授權的部門對此進行審核,一般情況下,審核確定的數量就是回購基價,包含建設期工程建設費用和建設期的融資費用之和,業主據此計算BT項目的最終回購總價。

(1)項目回購總價的構成。一般情況下,BT項目的最終回購總價包括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兩大部分。工程建設費一般都有計量及業主確認記錄,爭議較大的是融資費用。融資費用是指項目資金的融資所需的附加費用,一般分為建設期融資費用和回購期融資費用。建設期融資費用是根據工程建設費用和約定的建設期年融資利率計算,已按年度計算計入“長期應收款”。回購期融資費用是根據回購基價,約定的回購期年融資利率計算。

(2)收到各期回購款的會計核算。各期回購款一般包括回購基價和回購期融資費用兩部分。收到回購基價部分的回購款,應根據回購款占回購基價的比例,同比例沖減“長期應收款”;收到回購期融資費用部分的回購款,應根據其與本期間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的應收利息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利息收入。

(3)BT項目收入分析。通常情況下,BT項目的收入主要有兩大部分:工程款結余收入+利息差收入。工程款結余收入是指審價后確認的收購基價超過BT項目建設成本和建設期融資費用的部分;利息差收入是指實際支付的利息小于業主計算支付的利息部分。另外還可能存在優惠貸款利息差收入。資金存貸款利息差收入等。

參考文獻:

建安企業會計準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問題原因途徑

一、房地產行業成本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房地產企業的特殊性,規模和項目開發周期的不同,因此很難按照一般企業的成本核算方法進行開發成本核算,存在很多問題:

(一)成本核算對象不明確

房地產項目用地一般從幾十畝到幾千畝不等,屬于成片開發,分期進行,產品形態有高層、小高層、公寓、花園洋房、別墅、商業地產等。如何確定開發成本核算的對象,是以整個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還是分片、分期、分產品類型、單棟樓房為成本核算對象,這些在會計準則中并未明確。

(二)成本費用的歸集和分配方法不明確

根據成本會計有關知識,屬于生產產品直接發生的費用,應直接歸集到該產品成本中;屬于多種產品共同發生的費用,應通過一定程序先歸集費用并采用適當方法進行分配,間接歸集到該產品成本中。房地產企業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建安工程費屬于直接開發成本,而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均屬于間接開發成本,需要進行歸集和分配。如何對間接開發成本進行歸集和分配,間接開發成本歸集何處,按什么標準來分配,沒有給予明確的解決方法。

(三)成本核算周期不明確

產品成本核算一般按月或按生產周期進行,房地產開發產品由于開發周期長,只能按生產周期核算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的最終目的是計算出項目的總成本和單位可銷售面積的開發成本,以便企業結算出經營利潤和應交稅金,恰當評價經營管理層的經營業績。房地產開發工程成本核算周期比較明確,工程竣工驗收后即可進行竣工結算,但小區配套設施往往久拖不決算或延遲決算,進而影響項目結算。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房地產企業管理者的素質不高,成本核算水平低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沒有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主體,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主觀能動性,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企業已經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但有些房地產企業的管理者并不能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不能及時樹立市場競爭的觀念,照走過去的老路,造成目前有許多房地產企業成本管理落后,成本核算水平低。

(二)成本核算體制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傳統的房地產企業成本管理,主要是根據財務部門的決算報告,這種核算體制經常因業務人員提出報告的時效性滯后而無法發揮成本管理的作用。由于缺乏成本管理中的事前預測和過程控制,只能靠制度被動地“卡”。一旦反映在財務賬面上成本失控,已是既成事實,則無可挽回。

(三)任意虛增建安成本,張冠李戴隨意調劑成本的現象時常出現

為了壓縮利潤額和應考核指標,房地產企業往往在建安成本上下工夫,一般在年末突擊虛列并結算工程成本。另外由于各項目所處位置、用途以及取得土地的價格等均不同,使得各項目的利潤空間也不盡相同,如有的是經濟適用房,有的是普通商品房。房地產企業為了偷逃稅款或延遲納稅,想方設法壓縮各項目當期利潤空間,有意將以后項目應攤銷的成本提前確認并結轉,造成各項目間成本張冠李戴,趁機渾水摸魚。

三、提高房地產成本核算水平的途徑

(一)全房地產企業成本核算的規章制度和組織落實

加強和完善商品房成本核算的規章和制度建設,一方面要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制度,使成本核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在保證成本會計工作質量的前提下,還應根據企業實際規模因素,合理地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員。一般來說,大型項目還需設立成本工作組專門負責,有利于成本預測、成本決策、成本計劃、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報表編制和分析等主要工作的完成。

(二)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成本核算對象的設置必須一般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確定成本核算對象時,需要成本核算人員深入實際了解開發工程的地點、用途、結構、裝修、層高、施工隊伍等因素,堅持“便于核算,利于管理”的原則。不同特點的項目做不同的處理:一般同一開發地點、結構類型相同的群體開發項目,如果開竣工時間相近,又由同一施工隊伍施工,可以合并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對個別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開發項目可按一定區域或部位劃分成本核算對象。

(三)準確地進行成本的歸集、分配與結轉

據成本會計有關知識,房地產企業開發過程中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均屬于間接開發成本屬于多種產品共同發生的費用,應按其現場管理性費用按各成本對象的建筑面積計算比例分攤,準確地進行成本的歸集、分配與結轉。

(四)確定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成本項目可以正確劃分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等。按現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發成本屬一級科目,在該科目下企業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確定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結語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房地產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成本核算在房地產開發中也起著關鍵作用。在實際操作中,應把成本核算貫穿于房地產開發的前期、中期、后期,這樣才能發揮它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黃蓉.房地產開發成本管理探究.工作研究,2009,(12)

[2]胡亞麗.淺談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的標準化.現代商業,2007,(30)

[3]陳蘭芳.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問題探討.中國西部科技,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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