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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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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銷售管理辦法

互聯網銷售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大背景下應運而生

7月1日,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它被視作汽車消費行業的重大利好。新規頒布后,銷售汽車不必需要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消費市場變得更加開放,很多零售商及電商企業對此都充滿了信心。以往,在品牌授權體制下,各品牌4S店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壟斷,服務差、價格不透明經常遭到“吐槽”。而新規為打破單一品牌局限性,創建多個汽車品牌集合經營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其實汽車超市和汽車賣場早在十幾年前就有,而并不是因為新規才有的,新規本質上更像是為過去的汽車賣場、二級經銷商等并未通過授權的經銷商“正名”,而非顛覆性的變革。不過說到底,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為消費者購車帶來了實質的便利性。

像I菜一樣買車

蘇寧易購汽車超市與傳統4S店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多品牌的集合。傳統4S店只能賣一個品牌的車型,消費者想要多品牌比較,只能多跑幾個4S店。而在蘇寧易購的汽車超市內,諸如瑪莎拉蒂、凱迪拉克、阿爾法羅密歐、別克等各檔次的品牌車型一應俱全,消費者能夠選擇的空間很大,似乎就像是來到了一個汽車城。

同時,除了汽車之外,蘇寧易購汽車超市還提供汽車相關配套服務。從汽車配件、二手車交易、汽車租賃、汽車保養到車友俱樂部,所有關于汽車的周邊服務,它都會提供。對消費者來說,一站式滿足消費需求,汽車消費更加舒適便捷。而對于汽車廠商而言,這一平臺的開放,渠道也得以下沉。

有不少的消費者都表示,“確實就像買菜一樣,明碼標價,不會擔心自己被騙”。的確,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實施后,對于品牌束縛的“松綁”的確給消費者和商家都帶來了更為方便的體驗。值得一提的是,蘇寧易購汽車超市開業僅兩天,便已經售出了30余臺車。按照它的規劃,蘇寧易購汽車超市的運營模式將復制全國,預計在全國開設超過100家店。

都要開始“分羹”

其實不止是蘇寧,其它連鎖商業巨頭也緊盯汽車超市這一新模式。根據此前國美方面對外的消息,今年國美1700家門店的大部分門店,一層將全部改造成汽車展廳,改為“汽車+家用電器”的綜合賣場模式。據了解,去年年底,國美在線原先的汽車中心已經擴充為汽車事業部。而國美互聯網汽車的業務體系,將涵蓋整車銷售、汽車金融、二手車、汽車保險、出行服務、汽車用品、維修保養等全汽車產業鏈。

除了家電連鎖巨頭,華潤萬家超市也有準備涉足汽車行業的跡象。要知道,它們的實體店在全國各大城市布局都是成百上千家的規模,而且與大多數由于成本、面積等原因而只能選擇在非市中心的4S店不同,這些大型連鎖商場在市中心核心商業地段都有實體店,有著天然的地理優勢。不知傳統4S店“亞歷山大”嗎?

4S店目前不必擔心

可以說像蘇寧易購汽車超市這種“攪局者”的出現,確實讓傳統4S店恨之入骨。但其實現階段4S店大可不必擔心。首先,蘇寧、國美在家電領域的成功反而是其進軍汽車行業的一個障礙,其強大的渠道掌控能力會讓主機廠忌憚。沒有任何主機廠愿意擁有一個具備很強議價能力的渠道合作伙伴,家電制造商的教訓,讓汽車主機廠都清楚。而且蘇寧、國美如果和主機廠直接合作賣車,勢必會對廠家的傳統經銷網絡造成很大沖擊。

其次,汽車行業的運作模式和家電領域有很大不同,強勢的汽車主機廠多年來對經銷商都是“先交錢再提貨”的政策,而國美蘇寧在家電領域則是先銷售后打款,他們和主機廠直接合作要解決誰來為庫存買單的問題。此外,在消費者固有的思想中,就算是買車不去4S店購買,但維修和保養也愿意到4S店去做,畢竟包括汽車配件和維修水準方面,4S店有著強有力的保證。

互聯網銷售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近年來,金融混業化呈加劇趨勢,同業合作渠道逐漸豐富,交叉銷售已經成為了各類型金融機構間拓展渠道的另一類關鍵方式。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更是有著借助外部銷售渠道的需求。

目前,部分大中型銀行已搭建起與其它銀行合作的平臺,例如早期有興業銀行的銀銀平臺,民生、平安、南京等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和大型城商行也逐步建立了類似的合作平臺。這種平臺上銀行與銀行的合作內容之一就是產品的交叉銷售,就銀行理財產品來說,逐步形成了眾多還沒有自主發行理財產品的小型城商行或農商行銷售平臺發起行產品的格局,從本質上看填補了平臺發起行在三線、四線城市、縣域或鄉鎮沒有營業網點的空白。

除了銀行同業而外,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作為理財產品銷售渠道的延伸。去年3月,宏源證券和光大銀行聯姻創建了首起銀行理財產品通過券商渠道代銷的實例,此券商在新疆地區具備較強區域化優勢,彌補了銀行在西北地區網點不足的劣勢,同時券商和銀行的客戶在風險偏好上并非完全重疊,券商可以豐富客戶類型,因此對于雙方來說可以達到互利互惠。此后,還有國泰君安代銷興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案例。而券商之外的其它類型金融機構目前還未出現代銷銀行理財產品的案例。

互聯網銷售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互聯網理財 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

互聯網金融是基于互聯網及移動通信、大數據、云計算、社交平臺、搜索引擎等信息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結算等金融相關服務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業正由單純的支付業務拓展到融資、理財等傳統金融業務領域。支付寶聯手天弘基金推出的“余額寶”自2013年6月13日上線以來,其規模和客戶數均呈現了爆發式增長,僅數月就搶占了華夏基金雄踞七年之久的公募基金頭把交椅。隨后,現金寶、活期寶、微信理財通等各種貨幣基金型互聯網理財產品紛紛面市,同樣受到熱捧。互聯網理財依托互聯網、移動通訊、云計算等高新技術,以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為競爭優勢,成為普惠金融的一支新軍。然而,由于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特殊性、專業性和復雜性,我國在互聯網理財領域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一、互聯網理財發展現狀

2013年號稱“互聯網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眾籌融資、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保險等新業態以意想不到的驚人速度迅猛發展。互聯網的元素使得金融操作變得更為靈活多樣,最新穎的金融投資消費理念不斷被國民所認識和接受。

國內銀行、保險、投資等金融控股集團很早之前就已借助互聯網向用戶提供金融理財服務,但與傳統的理財服務無本質區別,因而并未受到太多關注。2013年橫空出世的余額寶等新興互聯網理財產品既有和活期存款一樣的靈活性,又具有“操作簡單”、“支付便捷”、“收益較高”、“無資金限制門檻”等特點,正逐漸改變原來互聯網金融理財的業務模式,備受年輕人追捧。據現代國際市場研究有限公司對互聯網理財產品使用情況的調研結果顯示:受訪者中超過85%使用過互聯網理財產品,僅購買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受訪者年齡小于25歲的占比為47.9%,這一年輕群體樂于接受新事物,但自身的經濟實力相對較弱、風險承受能力也較低。

互聯網理財拓寬了社會公眾的投資理財渠道,提高了中小投資者閑散資金的收益,實踐著惠普金融的理念。余額寶得到市場充分認可后,更多的電商、銀行、證券及基金公司之間加強了合作,陸續推出了多款類似“余額寶”的互聯網理財工具(詳見下表),并拓展了余額寶的部分理財功能,以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金融理財需求。

國內部分互聯網理財工具一覽表

資料來源:基金公司網站和媒體材料。

二、互聯網理財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風險。目前,我國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尚未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存在明顯的法律盲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諸多問題。互聯網理財業務本身也沒有一個成熟的模式,其過度擴張將引發一定的法律風險。如互聯網理財與影子銀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還不是特別清晰;銷售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公司不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近期發生的理財平臺用戶資金被盜案中,某互聯網企業要求客戶先舉證“不能歸責于客戶自身原因”方可“全額賠付”,導致客戶索賠無門。

2.過度宣傳風險。新發售的互聯網理財產品往往采用過度宣傳手段,對此需保持謹慎態度,尤其是有些宣傳放大產品收益性,而對虧損等風險提示不足,很容易對金融消費者產生誤導。如某些互聯網理財產品公開宣傳其“7日年化收益率”能達到多少,是銀行活期存款的多少倍,但那其實只是動態時點數,投資者很難獲得那么高的收益率。夸大宣傳不利于樹立互聯網理財產品良好的公眾形象。

3.網絡安全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多通過外包模式實現科技保障,而自身對系統安全保障和應急管理的資源投入相對不足,與銀行、直銷等渠道相比,其抵御黑客攻擊和防范突發事件能力較弱。就互聯網理財而言,一旦用戶信息泄漏或竊賊利用技術手段導致用戶資金被盜,不僅舉證困難,還存在侵權人難以找到的維權困境。因此,在缺乏嚴格有效技術標準的環境中,一味追求簡潔、便利,忽視技術安全必然存在嚴重風險隱患。

4.收益兌付和流動性風險。投資理財類中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原有的客戶保證金轉換成貨幣基金等投資理財產品,是今年我國互聯網金融中出現的新業務模式。互聯網直銷基金大多提供7×24小時交易服務,而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有的產品為保證流動性需要墊付自有資金。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面臨收益兌付風險和墊付資金的流動性風險。

(二)原因分析

1.立法處于空白。目前,我國包括互聯網理財在內的互聯網金融立法幾乎處于空白狀態,屬于典型的“監管空白”,涉及金融理財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部門規章,但對于互聯網理財的監管機構、法律主體資格、業務范圍、內控風險及法律責任等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需盡快予以完善。目前針對互聯網理財的金融監管規范規定,很少涉及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有關互聯網金融企業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的規定更是空白,對不當銷售行為僅有原則性且抽象的規定,難以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有效救濟。

2.監管機構缺位。我國目前對于互聯網理財的監管主體和創新行為均沒有明確規定。以“余額寶”為例,該產品涉及基金銷售及支付結算,應屬證監會監管;同時它又是支付寶旗下的產品,而支付寶是由人民銀行監管的。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監管主體不明確,往往導致被動的事后監管或無從監管。此外,對于互聯網理財,還缺乏嚴禁變相吸收存款、資金來源及應用的要求及監管、產品宣傳未充分揭示風險、禁止夸大收益等方面的監管規定。

3.行業自律亟待加強。目前,我國已成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較為分散,參與機構和類型不多,行業紀律尚不明確,缺乏有效管理機制。其發揮實質性自律作用仍然有限,特別是缺乏統一的行業服務標準和內部約束機制,缺少行業公認的示范合同文本以平衡金融消費者與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行業誠信積分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還有待建立。

三、加強互聯網理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促進互聯網理財健康發展

從法律法規層面上對互聯網理財進行規范,是實現互聯網理財健康發展的基礎。為適應互聯網理財發展的新形勢和新需要,盡快填補法制空白,在密切關注信息技術、業務范圍、產品創新等變化情況的基礎上,及時出臺風險預警提示,適時修訂完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票據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建議增加說明義務、適當性原則、禁止投資勸誘行為等規定,同時引入金融交易舉證責任倒置及損害金額推算機制等,以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二)明確監管機構和原則,建立健全協調合作機制

按照“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互聯網理財實施鼓勵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的功能監管,嚴格規范資金運用、杜絕虛假宣傳、遵守合規銷售、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規定。建議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際協調機制,形成以“一行三會”為主,商務部、工信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等部門為輔的既專業分工又統一協調的監管制度。同時,建立“定期聯系會議”協商機制,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加強相互協調配合,進一步完善信息收集與交流制度,資源共享,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給予金融消費者更為全面的保護。

(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行業協會是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中介組織,起著行業自律的重要作用,由自律組織制定自律公約和行業標準,實現對會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約束,有利于營造合法合規經營的行業氛圍,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目前,我國已成立了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網絡現代服務業企業聯盟等,建議加強對這些中介組織的指導,積極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將社會力量引入到市場監督機制中來,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金融監管核心目標方面的主要建議包括:一是要廣泛開展互聯網金融時代的消費者投資理財教育工作,采取多樣化和具有針對性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二是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切實保障互聯網理財領域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三是暢通互聯網金融投訴渠道,建議由人民銀行開發全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網站, 實現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直接與網絡投訴、查處等對接,并建立網上金融投資風險預警平臺,對非法互聯網金融平臺、高風險互聯網金融產品等及時向金融消費者進行風險預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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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工聲.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J].中國金融,2011,(6).

互聯網銷售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余額寶;法律問題;解決建議。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正式推出一項新的功能——余額寶,其實質為支付寶的合作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款名為增利寶、集增值功能和支付功能為一體的貨幣型基金新產品。相比于傳統的公募基金,余額寶具有操作流程簡便、收益率高、最低限購金額沒有限制、使用靈活等顯著特點。余額寶用戶只需將支付寶內資金轉入余額寶賬戶,即可像使用支付寶一樣隨時進行轉賬、繳費、消費。余額寶自推出以來吸引了眾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截止2014年5月,余額寶規模已超過5000億元,客戶數超過5000萬戶,天弘基金靠此一舉成為國內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余額寶也成為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在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和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宏觀背景下,余額寶對于滿足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低風險理財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發展普惠金融、促進貨幣市場發展均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在余額寶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著銷售、宣傳推介行為不規范,風險揭示不足及風險管理不到位等法律問題,其安全性、公平性、監管性問題亟待解決。

一、余額寶的法律問題。

(一)余額寶片面強調貨幣基金高收益,風險揭示不足。

余額寶自身宣傳、推介行為不夠規范。余額寶從其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借助具有基金支付機構資信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貨幣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等短期、風險小的貨幣市場工具。與其他類型的基金相比,貨幣基金具有風險低、流動性好的顯著特征。貨幣基金是厭惡風險、對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要求較高的投資者進行短期投資的理想工具,或是暫時存放現金的理想場所。但是,盡管貨幣基金的風險較低,并不意味著貨幣基金沒有投資風險。即貨幣基金與銀行存款不同,并不保證收益水平,其同樣會存在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因此,余額寶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從而為投資者提供價值判斷的依據,防止利益沖突與利益運輸。電子商務支付平臺則應通過網站或者及時的網絡信息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但其存在單一性和靜止性的劣勢。因此,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價值判斷,余額寶應該在其首頁對余額寶貨幣基金性質和資金用途進行明確說明,且有義務對與投資風險相關的信息進行完整揭示。但余額寶自上線以來,過分宣傳其高收益特征,其萬無一失、年化收益率達到7%的承諾并未真實全面向消費者披露潛在風險,這些標語極容易使消費者產生余額寶毫無風險,涉嫌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真實信息告知義務和知情權。

同時,筆者進入余額寶官方主頁,看到的是其收益穩健、被盜100%賠付、靈活存取等宣傳內容,僅用一行小字提示“貨幣基金不等同于銀行存款,過往業績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因此,余額寶較高收益、安全保障與不足的風險提示相結合,極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作用,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行業系統性風險增加。

(二)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投資者利益保護。

基金信息披露不僅能培養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也能夠增強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同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基金信息披露是樹立整個基金行業公信的基石。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活動的,應當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記信息和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信息,并提示基金銷售服務由基金銷售機構提供。但筆者進入到余額寶官方主頁后發現其僅以一行小字提示“支付寶打造的余額增值服務,把錢轉入余額寶即購買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可獲得收益”,并未找到天弘基金工商登記信息和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信息。

僅僅憑借寥寥幾句信息,投資者難以全面了解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業務及發展現狀,在此情況下貿然將資金投入有天弘基金推出的貨幣基金產品,容易產生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其次,根據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享有對于基金性質、運作情況、收益情況的知情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具體披露內容包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定期報告、收益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等等。支付寶作為在互聯網開展的基金銷售活動中,為基金投資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之間的基金交易活動提供輔助服務的信息系統,其扮演著類似于傳統公募基金中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因此其至少應當在官方主頁上登載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供投資者閱讀。但是筆者發現在余額寶整個交易活動中,投資者看不到任何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信息披露內容,必須通過超鏈接到天弘基金網站才能查閱。這樣的信息披露使得缺乏基金購買經驗和背景知識的普通客戶,沒有意識到在投資前需要仔細查詢基金的相關信息,僅僅憑借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簡單介紹就進行基金流轉,基金交易難以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對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有潛在危險。

(三)余額寶法律定性不明確,涉嫌基金銷售行為。

根據《余額寶服務協議》內容提示,支付寶及其關聯公司僅向投資者提供資金支付渠道,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并非為理財產品購買協議的參與方。即天弘基金開通網上基金直銷業務,余額寶僅提供資金支付服務。所謂基金直銷,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網站進行買賣基金的一種方式,申購和贖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網站進行,不通過銀行或證券公司的網點。但是余額寶的運作模式和直銷區別很大,如基金直銷過程中必需的客戶身份證、銀行開戶賬戶等用戶的資料并不由天弘基金掌握,而是由支付寶提供給天弘基金,用戶個人更是沒有在天弘基金直接開設賬戶,也不擁有獨立的天弘基金賬戶密碼,余額寶的行為更接近于基金代銷。這也正是余額寶銷售資格的問題所在。支付寶雖然于2012年5月獲得基金支付牌照,卻沒有獲得基金銷售牌照,不能作為銷售主體直銷或者代銷基金。“余額寶”借助天弘基金實現基金銷售功能,通過打法律的“擦邊球”進入基金銷售領域,涉嫌違背證券法規定。其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證監會對銀行等機構代銷基金有嚴格的要求,包括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支付寶尚未取得基金銷售牌照,自然不完全具備上述基金代銷條件,因此其通過打法律“擦邊球”的行為不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同時也存在著監管的真空,對投資者的利益構成了潛在的威脅。余額寶當務之急為盡快取得基金銷售牌照,并對結算賬戶進行備案。

二、余額寶法律問題完善的相關建議。

余額寶雖然具有諸多法律方面的漏洞,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像余額寶一樣的第三方支付、手機銀行、比特幣、P2P等業務的推廣已成為大勢所趨。因此,如何改變余額寶存在的法律問題現狀,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的重中之重。結合前文分析的余額寶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完善的建議如下。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

余額寶雖然自推出以來就走在合法與非法的鋼絲上,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處,但是余額寶作為一項金融創新產品,對于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活躍無疑具有正面意義和積極影響,只是必須被嚴格置于法律法規和監管之下。余額寶作為一種新興的理財方式,對于滿足中小投資者的低風險理財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具有重大推動作用。但是,與這種發展勢頭不相適應的是法律的嚴重滯后。第三方支付是在政策模糊、法律真空與監管缺位的大環境下摸索著前進的,承擔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與政策風險。相關的法律基礎理論研究不夠成熟,現實法律制度設計缺乏理論支持,這些問題時刻威脅著第三方支付的健康發展。盡管為完善第三方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先后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相關法規,但相對于傳統金融業,互聯網金融為新興的金融領域,我國目前尚未形成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因此為了更好地促進余額寶等互聯網基金的健康穩定發展,盡快出臺相關法律勢在必行。比如第三方支付平臺證券銷售資格問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消費者保護等問題亟待解決。

(二)完善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證券法中有對于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定,但是對于投資者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購買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因此,為了培育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增強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進一步完善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應該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購買基金的信息披露規定作出嚴格規定,比如第三方支付平臺應當在其首頁刊登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介紹、公司經營業績介紹以及基金產品存在的風險介紹。為投資者在作出投資判斷前提供依據,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其次,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第三方支付平合創辦信息披露官方主頁,對于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定期報告、投資收益等對投資者切身利益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及時進行披露并定期披露更新信息內容。第三,應當進一步完善投資者的申訴和監督機制。與基金有關的信息對于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幾乎起到決定性作用,因此,若賦予投資者監督信息披露的權利,不但能夠進一步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和維權意識,同時能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三)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

余額寶業務的宣傳材料顯然符合經濟學的“不對稱信息”概念,支付寶推出余額寶業務,為了吸引金融消費者,并未明確、醒目地告知客戶此業務存在的風險以及所謂的“利息”并非銀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購買基金所得收益。但是,盡管其風險披露如此不完善,余額寶僅僅用了6天時間用戶即突破100萬,余額寶合作的增利寶貨幣基金開戶數即突破100萬。這反映出消費者在巨大收益面前極其容易忽視其所潛在的風險而盲目消費,將自身的利益置于危險之中。加之消費者在市場中本來屬于弱勢群體,而互聯網金融存在信息不對稱、實力不等、技術風險等特征,因此,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和保護,提高其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變得十分重要。金融監管機構可深入基層,開展消費者風險講座、消費者交流會等多種形式的活動,使得消費者在學習和交流中進一步了解互聯網金融特征,增長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證券法中也應適當加入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投資保護內容。

余額寶自從上線以來就成為多方爭議的焦點,雖然它存在著眾多亟待解決的缺點,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消費者消費觀念的轉變,以余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發展已成為必然趨勢。以余額寶代表的金融產品也成為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進一步準暖升溫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對于余額寶我們不應過分打壓,而是應該使之于傳統金融業巧妙地結合,各自發揮作用,共同促進我國金融理財活動向著更好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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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銷售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2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2-0-02

1 互聯網金融的現狀

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傳統金融相比較,使用媒介不同,更具有現代化與技術化,創新了傳統行業企業管理的方法和發展觀念。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1 互聯網金融的普遍性

由于小微企業、部分個人客戶等大眾客戶群體的信用記錄很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加上交易額度小、運營成本較高,難以實現規模經濟,因此,傳統金融機構無法滿足這部分客戶的金融需求。而在互聯網金融下,網絡技術的優勢可以把交易成本進行縮小,進行公共信息對等化的處理,投資者就可以不用考慮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通過互聯網來尋找合適的金融資金。與傳統融資相比,互聯網金融可提供直接的服務,客戶群比較廣泛,客戶基礎也比較堅固。如阿里巴巴的互聯網金融,截至2015年其已為超過80萬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了金融服務。支付寶聯合天弘基金共同推出余額寶,吸引了大量的年輕客戶,累計資金超過60億元,經簡單估算,平均每一個使用者可提供近3 000元的投資額,與傳統基金相比,投資額門檻低,參與者增多,迎合了大眾小金額式的理財需求。市場參與者大眾化、覆蓋面廣闊,有利于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

1.2 互聯網企業與金融機構相互融合

互聯網金融的出現為跨界競爭合作搭建了多元化的平臺,創造了共生與競合的業態環境,改變了銀行業發展的格局。同時,銀行業整合了資本、客戶資源、信用和風控能力等優勢,利用互聯網金融搭建平臺,將自身優勢融入到新興網絡技術中,尋求到了新的發展空間。互聯網金融業作為一個全新的行業,涉及的領域也具有全新性,正好與傳統的金融業務形成了互補的態藎所以,互聯網金融業的產生和發展不僅沒有抑制傳統金融的生存與發展,反而將傳統金融業帶到了一個新的發展平臺,給金融行業帶來了全新的面貌風氣。總之,帶動了兩者之間進一步的融合。

1.3 互聯網金融的形式多樣化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其也呈現出形式多樣化的發展趨勢,主要體現在傳統金融業務的在線化、基于電子商務、廣告等平臺的互聯網生態圈、基于互聯網的新金融形式,每種形式各有其特征。首先,傳統金融金融業務網絡化在線化,這種網絡化的支付形式主要是指網上銀行、網上支付、手機銀行以及手機支付的線上交易。傳統金融業務借助互聯網技術,通過在線辦理金融業務,大大提升了效率,給客戶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務。其次,基于電子商務、廣告等平臺的互聯網生態圈的形式主要包括淘寶網、阿里巴巴、京東商城、蘇寧易購等大型電子商務平臺以及百度、騰訊等大型的廣告銷售平臺,環繞這些平臺已經造成了信賴性強、互動頻繁、黏性度高的生態圈,基于這個生態圈基本上體現出互聯網金融圈比傳統的金融業務鏈條更為安全、嚴密和穩固。最后,基于互聯網的新金融形式,這種形式的核心是通過搭建互聯網金融信息平臺,為用戶提供更好、更多的投資建議,進而吸引更多的用戶來組建巨型信息平臺,并在此基礎上展開相關的金融業務,例如網絡信貸、眾籌融資等。

1.4 互聯網金融的新模式

互聯網金融不只是簡單的將金融業搬到了互聯網上,其本質是將互聯網的思想融入到金融業當中。互聯網精神的核心是開放、分享和透明,技術只是作為必要的支撐,體現著交互與關聯。因此,互聯網金融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新的金融運行方式或金融業態,而非傳統的金融技術升級。與傳統金融模式相比,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技術推動了傳統金融機構對區域進行融合模式的突破,使金融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具有特色化,產生了P2P眾籌模式等具有自由化、分散化的新型模式,提高了對居民和小微企業金融需求的關注度。二是在互聯網環境下,社交網絡、搜索引擎、電子商務、“云計算”等可以分析、預測客戶的行為軌跡。在低成本的基礎上,搜索數據進行金融交易,并利用互聯網培育新的客戶群體。三是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創新的一部分,面臨著諸多的風險,國家監管部門還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和措施。

2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潛在風險

雖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創新了金融模式,創造了新的機遇,但傳統金融行業高風險性的屬性并沒有發生改變,相反,互聯網金融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過程中也帶來了新的風險。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的同時,風險也開始暴露,消費者權益有受到損害的風險。從多家借貸平臺陷入困境、倒閉的例子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機遇與挑戰并存的。總結來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主要面臨著三類風險。

2.1 政策性風險

國內互聯網金融雖然發展迅速,卻良莠不齊,特別是我國目前關于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力度不夠、權限模糊。如已被大眾所接受的支付寶,雖然只是提供資金支付服務的第三平臺,但支付寶旗下的余額寶卻是第三方提供的。《證煌蹲駛金銷售管理辦法》明文規定,銀行等機構代銷基金必須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基礎,且要符合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余額寶并沒有取得第三方代銷的權限,支付寶憑借的是已具有的支付資格,聯和天弘基金通過直銷的模式來規避監管,實際上鉆了法律的空子,一旦法律完善、政策強化,就會有金融監督機構查處的風險。

2.2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交易過程中,一方不能如約支付賬款或履行相應的義務則會產生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自身的特殊性,信用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也更加難以進行規避。如果,金融市場中發生大量的違約風險,會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利益損失,因此,如何規避信用風險,降低損失,是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之一。如曾經出現的“拍拍貸”,就是發起者偽造征信進行非法融資。互聯網金融下很容易出現個人信用偽造的情況,套取信用資金。存在信用風險的金融機構經常會出現無力償還資金的情況,只能將資金轉為壞賬,降低了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信用,若借款人消失、資金無法追回,只能是投資者承擔經濟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利用高息為誘餌吸引投資者,其標注的抵押物大多是非法標的物,信用度極低,很多情況下無法償還投資者的本息。

2.3 互聯網的市場風險

國家整體經濟水平影響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當前我國經濟增速下降,使消費者對金融行業的投入熱情有所下降,增加了互聯網的市場風險。在缺乏龐大的金融市場中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并不能完全顯示出來,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不夠強勁的情況下。總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受到市場環境的影響,GDP、就業率和產業升級水平等市場因素都對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有關。

3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對策

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行業的新生力量,必然會經歷一反復改進完善的過程。首先,群眾應允許互聯網金融有一個試錯過程,寬容的對待新鮮事物。其次,防范風險的實質就是趨利避害,政府應當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明確監管措施,防范金融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的長效發展。

3.1 完善監管法律,設定監管底線

借鑒先進經驗,加強立法監管。首先要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準入條件,并對注冊資本金和信息披露方面做出具體的要求,明確企業應遵循的法律依據,加大無資格企業的懲罰力度。對于那些可能誘發風險的因素,列出清單。完善法律,設定監管底線,不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和非法集資;不準虛假信息迷惑投資人;不準將客戶的資金挪作他用等。

3.2 加強技術研發,維護渠道安全

要加強技術研發,維護渠道安全,首先,要加強技術研發,開發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解決系統上的漏洞。其次,建立互聯網數據庫,定期信息,提高互聯網的公開透明度,使雙方掌握對等的信息資源。最后,加強信用等級建設,完善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實現與傳統征信系統的對接,建設符合互聯網特點的信用體系。

3.3 建立擔保機制,篩選客戶

要建立擔保機制,進行客戶篩選,就要政府與擔保機構共同建立和完善擔保機制,企業的融資需要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抵制市場風險。而,完善的擔保機制有利于進行客戶端篩選,篩選客戶可以有效的控制風險,確保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前的知情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 結 語

互聯網金融產業的興起迎合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是一個高增長、高附加值的產業。金融市場是一個千變萬化的、極具風險性的行業,稍有不慎就會產生巨大的損失,只有做好風險管控,從風險的預防和補救兩方面出發,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建立起防護屏障,才能把企業和消費者的損失減少到最小。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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