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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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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調解方案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第1篇

經濟司法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保障經濟建設的一個有力措施。它對鞏固社會主義經基礎,盡快實現四個現代化起著促進作用。隨著黨和國家把工作重點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加強經濟司法,設置經濟審判機構,積極開展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已成為新的歷史時期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經濟司法工作怎樣為經濟建設服務,關健是要把案件辦好,講究辦案效果。

近四年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案件,通過案件的審理,對調整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生產建設,起了很好的作用。經驗告訴我們: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解決糾紛,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審判活動,制裁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權益,自覺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如有關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生產流通領域中的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各種涉外經濟案件,往往涉及到國家計劃、財政、商業、供銷、銀行、稅務、商標、專利、外貿、外匯等各個方面。這些方面都同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要使經濟司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首先要使經濟司法工作者樹立為四化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這樣,才能從維護和發展生產的大局出發,嚴格依法辦事,正確、及時地審理案件。

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是目前經濟司法中數量較多的一種案件。這類案件情況十分復雜,有貨款糾紛、產品數量糾紛、質量糾紛、價格糾紛、貨運糾紛、交貨期限糾紛、貨損索賠糾紛等等。引起這些糾紛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業單位管理不善,存在著制度混亂、無章可循等缺點,或者是企業管理干部,法制觀念淡薄,對工作不負責任。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可以促使企業領導和財務、供銷人員學習、掌握法律知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時使他們及時發現工作中的問題,建立、健全制度,堵塞各種漏洞,減少經濟損失。因經濟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的糾紛,它本身已經影響了生產或造成了國家財產的損失,如果處理不及時,或采取措施不當,還有可能使這種損失擴大。為了避免發生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不同案件分別采取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措施。如由于合同糾紛造成停工停產的,就采取先行給付,恢復生產,’然后再解決雙方爭議的辦法,對季節性、時效性強以及易腐的標的物,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先行處理,然后再解決經濟合同糾紛,以減少損失。如某地一拖拉機修理廠訴某港務管理處作業區經濟賠償案:該作業區為修理廠鍋爐車間安裝一臺十噸電動葫蘆,因操作不當摔壞葫蘆,砸彎了鍋爐底座,使這個日產值二萬五千元的鍋爐車間停工,修理廠向法院。法院立即調查,認為如等葫蘆修好再生產,修理廠將損失四十萬元以上,于是法院從減少國家財產損失出發,依照先行給付的規定,裁定先由作業區購買了一臺新電動葫蘆連夜安裝好,恢復生產,然后再按合同規定解決糾紛。又如四川某縣供銷社和山東某市果品公司簽訂了柑桔購銷合同,當貨物從四川發運到山東后,由于質量爭議而果品公司拒收,使近八萬斤柑桔在倉庫中逐漸腐爛變質,該供銷社向法院要果品公司付款。法院按照有關保全程序的規定,召集雙方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對柑桔進行檢驗,要果品公司組織力量按質按量發到各果品商店迅速銷售,減少經濟損失一萬四千多元,然后再按合同規定解決糾紛。

有時,人民法院處理一件經濟糾紛案件,可以救活一項工程。一次,江蘇某地建一輸油計量站,經港口建設指揮部介紹,計量站和水電設備安裝公司簽訂了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規定為計量站鋪設一條三百米的室外給水管道,工程造價一萬九千五百元,施工期限為二十五天,工程所需管材由指揮部提供。結果工期拖延三個多月,經過通水試壓,出現十多處漏水,無法使用。為此引起糾紛,計量站向法院。經法院調查,查明供水管漏水是因指揮部提供的管材屬下水管不能承受送水壓力造成的。指揮部領導向法院承認了只顧本單位處理積壓管材,不顧國家工程質量的錯誤。安裝公司也向法院承認讓不熟練的農民鋪設技術要求嚴格的給水管道,因而不能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在弄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經法庭調解,指揮部立即以合格的管材換回不合格的管材,安裝公司迅速調集熟練工人進行施工,計量站在施工期間提供一切后勤方便,結果僅用十五天時間就全部竣工,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使輸油計量站及時投入正常的計量工作。

自從廣大農村逐步實行各種形式聯產計酬的生產責任制以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糾紛案件,已成為一項很重要的任務。當前受理的農村承包合同案件,基本上是兩種類型:一種是農村社員(專業戶)和工業、商業、供銷、外貿、食品、糧食、水產、藥材等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另一種是農村社員和社隊簽訂的聯產承包合同,這些合同,農、林、牧、副、漁都有。發生這類糾紛案件,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些單位或社隊干部隨意撕毀合同,以致發生糾紛;再一種是有的社員為了賣高價而不履行合同。不論屬于哪一種情況,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在審理中總是通過查清事實,明確責任,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這對社隊千部和社員群眾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對促進合同制在農村的推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這也是經濟司法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次,在生產、流通領域中,有不少由于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這類案件有的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海損油污糾紛、商標專用權糾紛、食品衛生糾紛等等;也有的是沒有單行法規規定的,但由于這類損害影響較大,因而人民法院也進行審理。在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屬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占有很大比重,人民法院近幾年來受理了不少這方面的糾紛案件。如工業廢水流入水庫、農田,把魚毒死了,把水稻、小麥毀壞了。還有一些工業廢氣、廢渣對大氣、土壤造成了污染,影響了人民的身體健康,妨礙了工農業生產的發展,都需要很好地進行審理。在實踐中,我們感到,有關“三廢”造成的危害,是比較容易覺察的,而對工業噪音造成的危害,往往不被人們所注意。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第2篇

關鍵詞: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優化措施

現代企業的發展需要以現代化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作為支撐,而經濟管理工作作為企業中的核心組成部分,也應該與時俱進的進行適當調整,增強經濟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凸顯經濟管理的價值,有效促進現代企業在新時期實現持續穩定發展。因此針對當前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類型問題,十分有必要積極探索相應的優化管理措施,進而逐步改善管理現狀,促使現代企業經濟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為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

一、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我國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而系統的分析,發現企業開展現代經濟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整體管理工作不理想,經濟管理的作用無法得到全面發揮,對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具體來說,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企業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面的問題

對現代企業管理工作中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對經濟管理工作的穩定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如“君子協議”問題的出現影響合同簽訂和審查工作的規范性,對合同主體資信情況的審查相對忽視、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條款缺乏完善性、文字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現象嚴重等等,對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響,不利于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有效推進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1]。

(二)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方面的問題

在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問題是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由于部分管理人員缺乏對這一管理工作的全面系統重視,對新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夠深入,導致在開展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工作的過程中也會遇到一定的問題,對經濟糾紛的處理和勞動仲裁關系的處理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2]。因此在此影響下,應該加強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并積極探索問題解決措施,為經濟管理問題的解決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缺乏對工商法律事務的應有重視

企業的所有工商法律事務工作都屬于經濟管理工作的范疇,在探索經濟管理工作現代化發展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這一問題的重視,保證工作成效。但是在企業實際發展過程中,由于工商法律事務相對復雜、繁瑣,部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極易忽視一些問題,并且缺乏對其的應有重視,導致工作的開展受到極大的限制,對經濟管理效益的獲取也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所以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應該全面加強對工商法律工作的重視,突出工商法律事務工作的全面性,凸顯工商法律事務工作的價值[3]。

二、新時期背景下全面加強現代企業經濟管理的措施

基于上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企業經濟管理工作者應該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存在已經對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以及企業整體管理工作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新時期背景下必須積極探索對企業經濟管理工作進行改革創新的措施,突出企業經濟管理的現代性特征,全面推進企業在新時期獲得持續穩定發展,逐步推進企業的現代化建設進程。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案

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查工作質量會對經濟管理質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在新時期背景下,現代企業經濟管理人員應該全面認識到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方案,有效規避管理不當問題的出現。具體來說,經濟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應該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增強自身書面合同意識,并且在工作中全面審查合同主體資信情況,保證能夠對合同的簽訂合同審查工作作出客觀的判斷。同時對簽訂合同過程中所需的各項條款和制度等加以完善,針對部分不合法內容、信息完備內容以及表述不準確內容等進行全面處理,增強合同簽訂和審查工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為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良好支持。此外,也應該認識到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合同的簽訂合同審查也會出現部分前后矛盾和文字遺漏等情況,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不良影響,所以也應該加強對合同審查工作的重視,保證合同質量,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促進企業經濟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發展成效[4]。

(二)合理處理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問題

在現代經濟管理工作中,經濟糾紛和仲裁處理都是關鍵性的工作,只有處理好經濟糾紛和仲裁工作,才能夠提高經濟管理水平,為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因此現代企業經濟管理人員在遇到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問題后,應該在全面分析實際情況后有選擇性的開展調解、仲裁和訴訟工作,保證能夠針對不同經濟糾紛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解決方案,保證處理效果。同時,由于部分工作人員缺乏足夠的經驗,應激處理能力相對較差,因此在工作中應該開展老員工帶新員工的方式,逐步積累新員工的工作經驗,將員工培養成為高素質人才,為經濟糾紛和勞動仲裁處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撐。唯有如此,在經濟管理人員高度重視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探索處理措施后,才能夠取得良好的處理結果,為企業現代經濟管理作用的發揮和企業在新時期背景下的高效發展提供相應的支持和保障[5]。

(三)全面優化工商法律事務工作

由于工商法律事務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對工作人員的要求也相對較高,因此要想保證工作質量,還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對工商法律事務進行優化創新,對工商法律工作中涉及到的各類型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處理,切實保證工作質量,促進企業經濟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企業在開展工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邀請外來律師和企業律師在企業中開展法律體檢工作,為工商工作的開展提供相應的支持,增強經濟管理工作實際效果[6]。另一方面也可以積極爭取工商部門的支持,讓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到企業中開展專題講座,讓企業經濟管理人員和基層員工都能夠認識到工商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學習現代化管理理念,促進企業取得更好的工商法律事務成效,為企業經濟發展創造相對穩定的條件。如張家口市現代企業在開展經濟管理工作的過程中為了取得良好的工商法律工作成效,就加強與張家口工商的聯系和合作,邀請工商部門為企業工商法律事務工作提供相應的指導,進而在企業中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企業工商法律事務取得了更好的發展成效。可見在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中,對工商法律事務工作進行全面優化也是較為重要的內容,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重視。

三、結語

綜上所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活動對現代企業的建設發展產生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對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視,并積極探索相應的管理措施,對經濟管理活動進行全面創新,才能夠突出經濟管理工作的現代性,真正促使經濟管理工作能夠為企業的現代化建設發展而服務,促進企業在新時期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持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羅娟.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析[J].企業導報,2015(15):48-48,42.

[2]梁娟.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商場現代化,2014(16):82.

[3]楊媛媛.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經貿實踐,2016(1):17.

[4]沈杰.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經貿實踐,2016(17):111.

[5]楊永建.現代企業經濟管理存在問題與對策[J].大科技,2016(29):244-245.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第3篇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強調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8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全庭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第4篇

2009年4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鼓勵嘗試成立社會法庭,運用民間力量解決民間糾紛。中牟縣白沙鎮作為城鎮化的典型,2009年8月成立了社會法庭,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化解民事糾紛,探索出了新的農村矛盾調處機制。對該例證進行分析,對于進一步明確我國基層組織建設和司法制度改革路徑具有積極意義。

一、社會法庭的理論依據:

中外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對比分析

(一)社會法庭的概念。社會法庭,是目前我國設立在鄉(鎮)一級的特殊的訴訟外解決矛盾、調處糾紛的準司法組織。它是在人民法庭的指導下,在黨委領導和政府的支持下,由當地黨委、政府或群眾推薦,聘請在社會各階層熱心公益事業、有社會威望的人員擔任社會法官,處理雙方當事人自愿訴至社會法庭的一般民事糾紛案件。其判決結果除調解達成協議即時履行或當事人不要求法院確認效力以外,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自愿原則,人民法院可以以非訴程序予以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法庭設立地點以便民為主,可以在糾紛產生地、當事人的居住地以及村支部或鄉黨委等方便處理糾紛的地點設立。社會法庭的基本目標是動員和利用社會力量解決糾紛,緩解司法資源的壓力,節約勞動成本,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目前在我國一些地區不少城鎮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積累了可貴的經驗。

(二)中外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對比。采用社會法庭化解基層矛盾,體現了對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民事調解制度的參考,是國外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在我國法治進步和完善過程中的有益嘗試。

在國外,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即依照私人力量和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的方式,可稱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也就是所謂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其主要形態為和解、調解、仲裁。和解即當事人以平等協商、相互妥協的方式和平解決糾紛,體現高度自治性和非規范性;調解是在第三方在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講道理,促成其相互諒解互相妥協的解決糾紛的活動。我國現行法上具有ADR性質的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而社會法庭實質就是人民調解;仲裁,即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體現自愿性、民間性、自治性以及合法性。ADR強調,雙方自愿達成解決爭議的方案,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在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中適用,但這種方案沒有強制執行力。與此不同的是,我國社會法庭產生的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社會法庭的實踐概述:

中牟縣白沙鎮實證分析

(一)社會法官的選任。社會法庭是我國司法體制的重大創新與突破。為保證判決結果的公平公正,有效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社會各界產生良好的公信力,首先要選任合格的社會法官,特別是視其道德品質與社會信譽。在多個城鎮的實踐中,為把好社會法官選任關,制定了諸多嚴格的標準。白沙鎮黨委、政府就明確了社會法官的選任條件。為保證社會法官的廣泛性、代表性、權威性,所選社會法官進駐社會法庭開展工作,并由鎮人大主席團頒發聘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該鎮舉辦培訓班,對社會法官進行集中培訓,并邀請專家、學者講解常用法律知識和民事糾紛調處技巧,增強社會法官的法律素養,提高社會法官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同時,為實現社會法庭規范化建設,鎮政府將社會法庭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社會法官發放工資和補助。如果沒有忠實的實踐者和擁護者,再好的制度也無法發揮作用。因此,優選社會法官是社會法庭取得良好成效的必要前提和重中之重。

(二)糾紛案件的范圍。社會法庭的案源主要是簡單而非復雜,僅涉及私權而非公權的案件。例如關于婚姻家庭、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宅基、相鄰權、農村土地承包、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等民事糾紛案件。

(三)矛盾調處的方法。社會法庭制度體現了民間“冤家宜解不宜結”的息訴、無訴價值觀念及中華民族對和諧的追求,順應了時展潮流。這種制度依靠群眾深入實地進行審判和調解,把道德倫理、法律強制、鄉風民俗、群眾監督的等多種力量有機結合,追求不拘泥形式但公平合理地處理案件的效果。例如,白沙鎮冉莊村朱某與韓某的經濟糾紛持續了20年時間,仍沒有得到解決。社會法官畢新順了解情況后,邀請來了雙方的街坊鄰居、親朋好友,抓住雙方爭執的“心結”所在,用傳統道德的力量來說服雙方,并引導雙方互諒互讓,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由此可見,社會法庭的指導思想和實踐效果,不僅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真實再現,且扮演了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添磚加瓦的角色。

(四)社會法庭的成效

化解了社會矛盾糾紛。零距離、零收費的調解處理方式,淡化了“公堂”色彩,減輕了群眾負擔,得到了群眾的信任和接受。白沙鎮社會法庭成立以來,共受理各類民事糾紛案件130起,成功調解105起,并且無一起反悔。

緩解了法院的訴訟壓力。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中牟縣人民法院先后分流到白沙社會法庭46起民事糾紛案件,目前已經全部成功調解。

促進了鄉鎮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促進了村民自治,維護了農村穩定,為鄉鎮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

(五)社會法庭的意義。社會法庭是法院之外、訴訟之前化解社會矛盾的嶄新平臺,是加強源頭治理、破解工作難題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村民政治社會化、提高村民法制意識的有效途徑。

三、社會法庭的缺陷及改革路徑

社會法庭制度是我國順應國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趨勢,結合中國實際國情的全新嘗試,尚處于探索和發展階段,有許多問題需要探討和解決。

(一)新興的社會法庭制度仍未被社會主流人群認知、認可。目前社會法庭僅出現在鄉鎮一級,主要處理一些簡單的、僅涉及私權的案件。如何讓受教育程度不高的農村群眾認知并接受,甚至于信任、依賴這項制度作為解決農村鄰里矛盾的主要途徑,是當代立法者和法律人需要首先思考的。

(二)制度的不完善阻礙社會法庭制度前進的步伐。目前社會法庭制度在全國基層都處于萌芽狀態,鑒于它組織構成的靈活性,尚未像我國刑事審判制度那樣,有嚴格的成文法典為依據,有《刑事訴訟法》規范司法程序。在實踐中,經費問題、印章問題、當事人的稱謂問題和社會法官的管理和監督問題等等都需要通過完善制度來加以解決。

(三)社會法庭的界定尚不明確。社會法庭與人民調解、社會法庭與人民法庭的關系界定不清。一方面,社會法庭屬于人民調解的范疇,但相對于人民調解,社會法庭的法官素質略高于人民調解員的素質,調處效率更高,調處結果更易為當事人接受;另一方面,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涉及面較社會法庭廣,涉及的部分專業領域仍是社會法庭目前不能涉足的,且人民調解并不局限于基層。因此,要實現社會法庭和人民調解相互補充,相互配合,本著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為和諧社會消除不利因素。

社會法庭與人民法庭具有天然的聯系且銜接緊密,社會法庭受人民法庭的指導,且其判決結果經司法確認后具有強制執行力。但需要明確的是,社會法庭的作用要得到理性的理解。法律明文規定,應屬人民法庭審理判決的案件不能被“推脫”至社會法庭處理,人民法庭審判處理民事糾紛仍是民事糾紛解決的最后的最有效途徑。同時,人民法官應對社會法官予以指導而不宜直接參與案件的處理,給予社會法官一定的獨立性,從而做好社會法庭的良好定位,發揮社會法庭的理想作用。此外,我國在社會法庭制度建立過程中的有益探索,也可以給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啟示,可以考慮將社會法庭作為基層法院受理普通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

經濟糾紛調解方案范文第5篇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調解;糾紛

中圖分類號:DF7 文獻標識碼:B

隨著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的深入發展,涉農領域的行政糾紛呈多發頻發態勢。解決好涉農行政糾紛,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更關乎社會的穩定。《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一條款奠定了行政訴訟不得適用調解的基本格局。涉農行政訴訟的調解雖然“法出無門”,但在涉農的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調解卻屢有應用,并日益發揮著不可小覷的積極作用。實踐表明,引發涉農糾紛的因素是多層面的,其處理結果的社會影響也是多方面的。單一以裁判方式解決行政訴訟,已經與當今的時展不適應,與法治的理念也不完全契合。實行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已經成為司法實踐和司法效果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演進過程

行政訴訟調解在我國立法上經歷了一個從肯定到否定的歷史過程。在《行政訴訟法》生效以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著重進行調解”。因此,行政訴訟調解在當時是一項正式制度。隨著行政審判的開展,人們逐漸發現行政案件畢竟不同于民事案件,行政權不得處分原理與調解的互讓互諒被認為存在嚴重沖突。198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經濟行政案件不應進行調解的通知》,明文規定了“行政爭議不適用調解”。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經濟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中解決原、被告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問題不同,而是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查和確認主管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合法、正確。因此,人民法院不應進行調解,而應在查明情況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判決。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再次作出明確規定,即“對于經濟行政案件、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以及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不能調解”。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第50條的進一步確認,就是這一立法精神的延伸。

行政訴訟不得適用調解雖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調解的做法卻非常普遍,使得《行政訴訟法》第50條成為具文。事實與規范之間的強烈反差給人們帶來了反思的契機。一般來說,調解對于緩和雙方當事人關系、維持秩序穩定乃至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法院系統的司法政策近年來也傾向于將行政訴訟調解予以制度化。面對政策預期與實施效果之間的反差,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行政訴訟是否應當適用調解產生了質疑,并由此形成“肯定說”(包括部分肯定說、適當肯定說)、“否定說”兩大陣營。但司法政策的調整主要還是現實主義考量的結果。應當承認,對于行政訴訟調解正當性的證成來說,其路徑可以是多元的,但從終極意義上來說,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無論是學術見解也好,司法政策也罷,對它們的評判均應奉此為圭臬——“無論是經驗還是理論,都需要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并以實踐效果作為檢驗”。基于此,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應用應該是水到渠成。

二、涉農行政訴訟調解的意義

(一)有助于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

行政訴訟判決與行政訴訟調解都是解決矛盾的途徑,目的都是依法維護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二者的側重點不同。判決側重于依法宣判,注重的是適用法律的正確性和運用程序的合法性,生效的判決結果必須要無條件執行。調解側重于在法律的框架下基于當事人的自愿,通過雙方的溝通和交流,以較為融洽的方式協調矛盾,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矛盾的方案。由于我國正處于改革的深水區,影響社會和諧的社會矛盾沖突的總量在不斷增加,這些矛盾相當大的部分是由于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平衡、城鄉發展不均衡所造成的。而由于征地補償、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村集體企業改制等涉農問題在這些矛盾中尤為突出。“三農”問題事關國計民生,農民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同時,涉農問題又有牽涉范圍較廣、涉及人員較多、處理難度較大、群體對抗性較強等特點,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引發刑事案件,甚至是群訪、群毆等,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農民“贏了官司卻輸了錢”的現象;甚至有的案件雖然已經判決,但卻由于綜合的原因而不能得到執行,使勝、敗訴雙方都不滿意。于是,又重新開始了新一輪的訴訟、上訪,不僅原來的矛盾沒能得以解決,甚至可能進一步激化產生新的矛盾。因此,更具有“溫情”的訴訟調解制度這一“東方經驗”,在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意愿的基礎上,已經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處理方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述,達成的方案雙方都能夠接受。這樣才能做到案結事了,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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